壹 定義題型 試舉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說明 公權力之委託私人行使 此一概念 出自 90 年郵政高員升資考試 行政法 試題第三題 公權力之委託私人行使, 所涉之法律規定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 訴願法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及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 司法實務則涉及大法官釋字第 269 號解釋與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 ( 一 ) 公權力之委託私人行使 : 係指私人 ( 民間團體或個人 ) 受到國家機關之委託, 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完成國家任務者 委託民間團體之情形, 例如 : 國際貿易局委託外貿協會核發外銷許可證等 委託個人之情形, 例如 : 環保署委託機車行檢驗機車廢氣排放量等 ( 二 ) 法律規定 : 1.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 視為行政機關 2. 訴願法第 10 條規定 :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 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3. 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 :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因受託事件涉訟者, 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4.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 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3
行政法 ( 三 ) 司法實務 : 大法官釋字第 269 號解釋前段認為 依法設立之團體, 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 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 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 其意旨係受託團體所為處分之行為與政府機關之行政處分無異 釋字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亦認為 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 有錄取學生等權限, 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何謂 第一次權利保護 與 第二次權利保護? 在我國, 有無 第一次權 利保護優先 原則之適用? 試分析之 出自 90 年法警四等考試 行政法概 要 試題第四題 簡單來講, 行政爭訟制度稱為 第一次權利保護, 請求國家賠償稱為 第二次權利保護 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已明定, 違法行政處分之國家賠償訴訟事件, 應遵循 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 一 ) 公權力之侵害若是以行政處分之形態出現, 被害人民必須先依行政爭訟程序, 亦即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請求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違法, 稱為 第一次權利保護 經審查結果, 該行政處分若屬違法而遭撤銷者, 原則上, 被害人民得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 學者稱此為 第二次權利保護 關於賠償事項之爭訟, 在我國係由普通法院審理 ( 國家賠償法第 11 12 條參照 ) 被害人民如因過失怠於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而致行政處分 4
壹 定義題型 確定者, 普通法院應尊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 從而被害人民不得再請求國家賠償, 此即所謂 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 二 ) 法制 : 目前國家賠償訴訟係由普通法院審理,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要件, 其中包括 公權力不法, 公權力如係行政處分之態樣, 其是否違法不當, 究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或應先經行政爭訟程序確定, 國家賠償法並未明定 惟依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 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 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民事裁判包括國家賠償案件, 即應由認定先決事實之行政法院先為裁判後, 再以該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供為普通法院裁判時之依據, 以避免不同法院裁判結果互相牴觸 爰違法行政處分之國家賠償訴訟事件, 應遵循 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試說明 行政規則 之概念及其主要種類 出自 90 年執行員四等考試 行 政法概要 試題第四題 行政規則之概念及其種類, 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及第 160 條定有明文 作答時宜引據上開條文並略為學理上之分析 ( 一 ) 行政規則之概念 : 係指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命令, 通常不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行政規則仍屬抽象及一般性規定之性質, 並非對個案所為之具體指示, 與指令不同 行政程序法 ( 以下同 ) 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 : 行政規則,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或長官對屬官, 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 5
行政法 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 抽象之規定 第 160 條第 1 項亦規定,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 二 ) 行政規則之主要種類 : 第 159 條第 2 項規定 :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 業務處理方式 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認定事實 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如屬於第 2 款解釋性或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倘已形成 行政先例 時, 人民對該行政規則已形成法之確信, 為保障人民之信賴利益, 貫徹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即具有間接對外效力, 爰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 解釋性或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應由其首長簽署, 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管轄恆定原則 之例外中, 有所謂 委任 及 委託 二者, 試分析其要 件 程序及其與 職務協助 之區別 出自 91 年臺灣省基層三等考試 行 政法 試題第一題 本題主要測試考生是否熟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有關 委任 及 委託, 及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 職務協助 之規定 ; 另須說明委任 委託與職務協助之區別 ( 一 ) 委任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 以下說明其要件及程序: 1. 要件 :(1) 存在上下隸屬機關間 ;(2) 須有法規依據 ;(3) 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任 6
壹 定義題型 2. 程序 : 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二 ) 委託 :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 ) 以下說明其要件及程序 : 1. 要件 :(1) 存在不相隸屬機關間 ;(2) 須因業務上之需要且有法規依據始得委託 ;(3) 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託 2. 程序 : 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三 ) 職務協助 : 指行政機關為達成其任務, 請求另一行政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 給予必要之協助, 而未變更或移轉事件管轄權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 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 四 ) 委任 委託與職務協助之區別 : 1. 權限是否發生轉移 :(1) 委任 委託之部分權限已發生轉移 ; (2) 職務協助之權限並未轉移 2. 負責機關 :(1) 受委任機關辦理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由受委任機關負責 ( 參照訴願法第 8 條 ), 受委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由委託機關負責 ( 參照訴願法第 7 條 ); (2) 職務協助如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 由實施協助行為之行政機關負相關責任 何謂法規命令? 何謂行政規則? 試說明其定義 類型及主要訂定程序 出 自 91 年臺灣省基層三等考試 行政法 試題第二題 7
行政法 本題主要測試考生是否熟悉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至第 157 條有關 法規命令 之定義及訂定程序; 及同法第 159 條至第 160 條有關 行政規則 之定義 類型及訂定程序 ( 一 ) 依行政程序法 ( 以下同 ) 之規定, 說明法規命令之定義 類型及主要訂定程序 : 1. 法規命令之定義 : 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第 150 條第 1 項 ) 2. 法規命令之類型 : 專指授權命令, 已排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之職權命令, 此觀第 150 條第 2 項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可知 3. 法規命令之主要訂定程序 : (1) 研擬草案 : 法規命令之訂定, 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 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第 152 條第 1 項 ); 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 認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 著手研擬草案 ( 第 153 條第 4 款 ) (2) 公告草案 : A. 依據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之預告程序, 即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草案及任何人得陳述意見之意旨 B. 依據第 155 條規定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如舉行聽證, 應依第 156 條規定之預告程序, 即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草案及聽證之日期 場所及聽證之主要程序 (3) 上級核定 :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 8
壹 定義題型 後始得發布 ( 第 157 條第 1 項 ) (4) 發布 : 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 157 條第 3 項 ) ( 二 ) 以下說明行政規則之定義 類型及主要訂定程序 : 1. 行政規則之定義 :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或長官對屬官, 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 抽象之規定 ( 第 159 條第 1 項 ) 2. 行政規則之類型 : 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 業務處理方式 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 認定事實 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第 159 條第 2 項 ) 3. 行政規則之主要訂定程序 : (1) 原則 :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 第 160 條第 1 項 ) (2) 例外 : 屬於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解釋性或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依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 應由其首長簽署, 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何謂 旋轉門條款, 請舉例說明之 出自 91 年公務人員委任考試 行政 法大意 試題第二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制定的主要背景, 係因為尹清楓案調查後發現有退役將領從事軍火交易之情形, 以往亦曾發生美國聘請我國公賣局離職人員擔任菸酒談判顧問, 造成我方談判失利, 影響國家利益甚鉅, 為防止該等弊端, 爰制定俗稱 旋轉門條款 或 利益迴避條款 之規定 9
行政法 ( 一 ) 旋轉門條款之概念 : 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之規定, 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官商利益輸送弊案之發生 分析如下 : 1. 離職 : 包括退休 ( 職 ) 辭職 資遣 免職 停職及休職等離開原職者 2. 職務直接相關 : (1) 離職前服務機關為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且其職務對各該營利事業具有監督或管理之權責人員 (2) 離職前服務機關與營利事業有營建或採購業務關係之承辦人員及其各級主管人員 3. 營利事業 : 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無論公 私營或公私合營均包括之 其組織形態不以公司為限, 凡獨資 合夥或以其他方式組成之事業皆屬之 ( 二 ) 舉例說明 : 民國 87 年間, 原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李姓局長, 擬轉任 京華城觀光休閒購物中心 董事長, 即引發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之爭議 因京華城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經濟部, 而非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且京華城並非營造公司, 亦非自行興建, 與工務局間並無職務直接關係 因此李姓局長轉任京華城董事長, 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之規定 試說明 權限委任 權限委託 及 行政機關互助 ( 又稱 行政協助 ) 之意義 特徵及要件 出自 92 年商標專利審查人員三等考試 行政程序 法 試題第一題 10
壹 定義題型 權限委任 及 權限委託 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 行政機關互助 規定於同法第 19 條 作答除引述相關條文外, 宜作學理上之分析 ( 一 ) 權限委任 : 指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 其特徵為在上下隸屬機關間所為權限之授與, 其要件包括 1. 須有法規依據 ;2. 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任 ;3. 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 15 條第 3 項 ) ( 二 ) 權限委託 : 指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 ) 其特徵為在不相隸屬機關間所為權限之授與, 其要件包括 1. 須因業務上之需要且有法規依據 ;2. 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託 ;3. 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 15 條第 3 項 ) ( 三 ) 行政協助 : 指行政機關為達成其任務, 請求另一行政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 給予必要之協助, 而未變更或移轉事件管轄權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 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其特徵為行政協助僅為臨時性及輔助性之行為, 受請求機關不因之而代理請求機關, 亦不產生管轄權之變更 其要件包括 1. 實施協助之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 ;2. 須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明定之 6 款請求協助事由 ;3. 除緊急情形外, 請求協助應以書面為之 ( 同條第 19 條第 3 項 ) 11
行政法 何謂行政裁量之瑕疵? 種類為何? 試各舉例說明之 出自 92 年港務人員高 員級升資考試 行政法 試題第一題 原則上法令允許行政機關自行裁量, 不宜由行政法院審查 惟裁量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之限制時, 則係有瑕疵之裁量, 應接受司法之審查, 此觀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 :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 以違法論 及同法第 201 條 :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 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之規定可知 ( 一 ) 行政裁量之瑕疵 : 裁量係指行政機關適用法令時, 於法律構成要件成立後, 得決定是否讓法律效果發生, 或有數個法律效果而由行政機關選擇其一 裁量並非自由或任意, 行政機關須作 合義務之裁量, 即裁量權之行使應符合授權之目的, 並應遵守法律規定之裁量範圍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 若裁量違反下列限制, 則係有瑕疵之裁量 : 1. 外部限制 : 不得逾越裁量權限 2. 內部限制 : 如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 如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等 ); 不得以錯誤之事實為裁量之依據 ; 不得考量無關之事實或因素 ; 不得考量個人之利益或好惡 ( 二 ) 瑕疵裁量之種類 : 1. 裁量逾越 : 行政機關之裁量行為逾越法令之授權範圍, 例如對違法者僅得科以漏稅額二至五倍之罰鍰, 主管機關竟科六倍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