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剩餘居屋單位(第七期)申請須知(適用於綠表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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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共 8 頁 出售剩餘居屋單位 ( 第七期 ) 申請須知 ( 適用於綠表申請人 ) 出售剩餘居屋單位 ( 第七期 )( 下稱 居屋 ) 綠色申請表 ( 下稱 綠表 ) 只適用於下列人士 : (a) 香港房屋委員會 ( 下稱 房委會 ) 或香港房屋協會 ( 下稱 房協 ) 轄下租住公屋 ( 下稱 公屋 ) 的住戶 ( 有 條件租約 住戶除外 ); (b) 房委會 長者租金津貼計劃 的受惠者 ; (c) 持有由房屋署或市區重建局 ( 下稱 市建局 ) 發出有效 綠表資格證明書 的人士 ; 及 (d) 持有由房屋署簽發有效 保證書 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 填寫本期居屋申請表前, 請細閱本申請須知 ( 適用於綠表申請人 )( 下稱 申請須知 ), 並參閱 申請須知 第 20 段有關填寫申請表的指引, 填報申請表及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 請保留本 申請須知, 以備日後參考 請小心閱讀天頌苑售樓說明書內所載有關房委會與天頌苑業主就管理費爭議的特別條款, 並考慮自行委聘律師代表你們處理購買單位事宜及就上述爭議 特別條款的內容及影響提供法律意見 1. 前言為解決資助房屋市場與私人住宅市場重疊的問題, 以及回復私人住宅市場的供求平衡, 政府於 2002 年 11 月公布重新定位的房屋政策, 又在 2003 年公布, 未售出和回購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 ( 統稱 剩餘居屋單位 ) 不會在 2006 年年底之前以資助房屋的形式出售 及後, 房委會決定由 2007 年起分期把剩餘居屋單位推出發售 2. 申請資格 2.1 屬於下列類別的單身人士 ( 註一 )/ 二人或以上家庭可用綠表申請 : (a) 居於房委會或房協轄下公屋的住戶, 只要獲得現居屋邨辦事處 / 租約事務管理處認許其綠表資格, 便可用綠表申請, 但在購得單位後, 須按有關規定將現居單位騰空交回房委會或房協 房委會轄下的公屋住戶在接收所購買的單位時, 須即時向房屋署遞交 遷出通知書, 在 60 天之內, 終止現居單位的租約, 並於租約終止當日或之前將該單位騰空交回房委會 未能如期交回單位的住戶, 須先向房屋署申請不多於 30 天的延期居留 如獲批准延期, 他們須為延期佔用該單位繳付佔用費, 金額為當時該單位三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 ; 若有關住戶在遷出期限屆滿前所繳付的是市值租金, 佔用費將等同市值租金, 或三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 以較高者為準 一般情況下, 公屋住戶不受住宅物業擁有權限制 ( 註二 ); 然而, 部分住戶必須符合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 註二 ), 才可享有綠表資格 申請人在辦理各項手續時, 仍須符合規定才可享有此資格 對於受房委會的屋邨清拆計劃影響的住戶而言, 若本期居屋的入伙日期超逾現居樓宇的最後搬遷期限, 他們須於搬遷期限前自行遷出現居單位 若因此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支出, 概與房委會及房屋署無關 房委會轄下的公屋住戶, 如租用兩個或以上單位者, 亦可依照下列條件用綠表申請 : (i) 由一個核心家庭組成的住戶, 只可購買一個居屋單位, 並須將所有現居公屋單位交回 ; (ii) 由兩個或以上核心家庭組成的住戶, 可以分戶申請, 但 (1) 住戶必須符合屋邨現有的分戶規定 ;(2) 其申請表必須先經屋邨辦事處 / 租約事務管理處審核批准 ; 及 (3) 最多只可購買兩個房屋資助計劃的單位 ( 以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置業資助貸款計劃 的貸款或資助以及透過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 或 重建置業計劃 或 租者置其屋計劃 或 可租可買計劃 及房協轄下任何資助房屋計劃購得的單位, 亦計算在內 ) 在購得首個單位後, 須按第 2.1(a) 段的規定交回其中一個現居公屋單位, 在購得第二個單位後, 亦須按第 2.1(a) 段的規定把其餘所有的公屋單位交回 註一 : 單身人士包括 : 未婚人士 離婚人士 喪偶人士及其配偶沒有香港入境權的已婚人士 申請人如在申請截止當日已懷孕 16 週, 能呈交有效並明確列出懷孕週期的醫生證明文件, 則該名胎兒可作一名成員計算, 其申請亦會當作家庭申請類別 就沒有香港入境權而言, 任何已入境但仍受逗留條件限制 ( 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 的人士, 均不作擁有香港入境權論 註二 :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如屬下列情況, 均視為擁有住宅物業 :(i) 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 ; 或 (ii) 簽訂協議購買住宅樓宇 ; 或 (iii)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 ; 或 (iv) 為本港任何住宅物業 ( 包括土地 ) 的受益人 住宅樓宇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 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 經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搭建物 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 ( 包括丁屋批地 )

第 2 頁, 共 8 頁 (b) (c) (d) (e) 下列各類人士, 如獲房屋署 / 市建局發給綠表資格證明書, 亦可用綠表申請 獲發綠表資格證明書人士在購買居屋時必須仍然符合證明書上所列各方面的資格規定, 在購得有關單位後, 其申請公屋的申請編號 / 所餘的綠表資格證明書及 / 或購買資格證明書即被取消, 而且不會獲配公屋單位 此外, 屬於下列 (v) 類別的人士在接收單位日期起計 60 天內, 必須遷離所屬公屋單位, 並須刪除戶籍內名字, 或按第 2.1(a) 段的規定, 交回現居單位予房委會 / 房協 (i) 經核實符合資格入住公屋 ( 包括必須符合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 註二 )), 並會在一年內獲編配公屋的公屋輪候冊申請人 ; (ii) 獲核實符合公務員 公共房屋配額 申請資格 ( 包括必須符合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 註二 )) 及選擇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初級公務員 ; (iii) 符合資格入住公屋而受政府清拆計劃影響的人士及災民 ; (iv) 符合資格入住公屋而受市區重建計劃影響的人士 ; 及 (v) 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離婚 / 分戶的公屋住戶 下列獲核實符合申請資格並持有房屋署簽發有效的 保證書, 及符合以下條件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 - 這類申請人在購得單位後, 其申請公屋的申請編號 / 保證書即被取消, 而且不會獲配公屋單位 (i) 透過第四期特別安排獲發 保證書 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運用 保證書 購買單位時, 必須仍然符合申請 保證書 時有關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 註二 ) (ii) 透過第五期特別安排獲發 保證書 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運用 保證書 購買單位時, 必須仍然符合申請 保證書 時所列各方面資格的規定 :(1) 並無擁有住宅物業 ( 註二 );(2) 家庭成員居港年期 ;(3) 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如為公務員, 有關他們薪級點的限額 (iii) 透過總行政主任 ( 物業管理 ) 2000 年 2 月 1 日 2002 年 3 月 25 日及高級行政主任 ( 屋邨管理 ) 2005 年 5 月 23 日便箋的特別安排獲發 保證書 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運用 保證書 購買單位時, 必須仍然符合上述便箋及其所有附件所載的所有有關規定 ( 包括必須符合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 註二 )) 長者租金津貼計劃 的受惠者 - 這類申請人在接收所購買的單位日期起計 60 天後, 其租金津貼將被終止發放 為加強對家庭的支援, 凡具普通綠表資格並選擇參加 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 的二人或以上家庭, 可獲提升選樓次序, 但必須符合及遵守下列規定: (i) 在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 該名年長親人已年滿 60 歲 ; (ii) 該名年長親人必須成為所購買單位的業主或其中一名聯名業主, 他 / 她必須精神上具有行為能力, 瞭解本申請各項文件及其所簽署的法律文件, 包括樓宇買賣協議 / 轉讓契據等文件的內容和文件作用 ; (iii) 該名年長親人如屬已婚, 其配偶亦須名列同一份申請表內 ; (iv) 申請人及該名年長親人於購樓時須簽署一份聲明書, 承諾願意一同在所購買單位居住 ; (v) 除因永遠離開 死亡或社會福利署署長提出的其他體恤理由外, 該名年長親人的名字不得從房屋署持有的業主記錄中刪除 ; 及 (vi) 已選擇參加此項計劃的申請人, 其後如改變決定, 其申請會被取消 2.2 以家庭組合申請的人士, 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必須有親屬關係 2.3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截止日期或之前年滿 18 歲 2.4 已婚人士的配偶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表, 但如有文件證明他們已合法仳離 配偶沒有香港入境權 ( 註一 ) 或已去世則屬例外 2.5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並無違反現居公屋的租約或定期暫准居住證上的任何條款 ( 此項只適用於公屋住戶 ) 2.6 長者租金津貼計劃 的受惠者及其家庭成員並無違反租金津貼協議內的任何條款 ( 此項只適用於 長者租金津貼計劃 的受惠者 ) 2.7 申請人及任何家庭成員均不能為任何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或同類性質建屋計劃的成員或為本地公務員建屋計劃下的物業承批人 ( 公屋住戶除外 ) 2.8 申請人及任何家庭成員均無接受下文第 3 段所述的房屋資助

第 3 頁, 共 8 頁 2.9 凡透過由 2007/08 年度起推行的 特快公屋編配計劃 獲編配公屋單位的綠表申請人, 若於其公屋單位租約生效日起計三年內申請購買居屋單位, 房屋署在編排選樓次序時會把他們視作白表申請人 ( 有關白表家庭組合的分類, 請參閱適用於白表申請人的 申請須知 第 2.1 段 ), 而他們購買的居屋單位, 亦會計入白表申請人的配額內 但在接收所購買的單位後, 這類綠表申請人須按第 2.1(a) 段的規定, 把其公屋單位交回房委會 2.10 申請人於遞交申請表至辦理各項購樓手續期間, 如被發現不符合申請資格, 有關申請會被即時取消, 已繳交的申請費概不退還 2.11 申請人須向房委會及房屋署提供一切有關證明或資料, 否則其申請將無法繼續處理, 已繳交的申請費概不退還 3. 曾接受下列房屋資助的家庭均不可申請 3.1 凡購得 居者有其屋計劃 或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或 中等入息家庭屋邨 美樂花園或 重建置業計劃 或 可租可買計劃 或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或 租者置其屋計劃 或房協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的單位, 或根據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 置業資助貸款計劃 或房協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的人士 ( 包括在購買有關單位時仍屬單身的人士 ) 及其配偶, 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其他成員只要符合各項申請資格, 則不受此限制 除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外, 下列家庭成員則須在購買單位兩年後 ( 以簽訂轉讓契據的日期起計 ) 才可另行申請 : (a) 屬於二人家庭的關鍵成員 ; 或 (b) 若申請表內只有一名家庭成員符合居港規定 ( 即申請人或其中一名家庭成員在申請截止日期前已在香港居住滿七年, 其在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 ( 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 或獲准刪除戶籍後只剩一名家庭成員符合居港規定, 而該名家庭成員不是單身人士 業主 / 聯名業主及其配偶, 他 ( 她 ) 則屬關鍵成員 縱使日後該戶籍家庭狀況改變, 包括加入其他符合規定的家庭成員, 該名關鍵成員的身份將維持不變 3.2 任何人士, 若曾購得上述第 3.1 段所提及的單位而又把單位出售, 或曾根據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 置業資助貸款計劃 或房協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而已清還貸款, 則其本人 ( 包括在購買有關單位時仍屬單身的人士 ) 及其配偶均不可再度申請 其他成員若獲准刪除其有關戶籍 ( 除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外, 關鍵成員則須在購買單位兩年後 ( 以簽訂轉讓契據的日期起計 ) 才可申請刪除戶籍 ), 只要他們符合各項申請資格, 則可另行申請 3.3 凡因清拆九龍城寨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賠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的人士, 以及名列在有關清拆登記表上的家庭成員, 均不可申請 3.4 凡因遷拆選擇領取房屋署發放的現金特惠津貼 / 市建局發放的特惠金, 而不獲編配任何形式的公營房屋的人士, 在領取此等津貼後的兩年內, 均不可申請 3.5 凡因受興建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收地 蓮塘 / 香園圍口岸工程及清拆影響而選擇領取 僅特惠現金津貼選項 的合資格住戶, 由領取津貼日期後的三年內, 均不可申請 3.6 凡因受房協明華大廈重建計劃影響而已選擇領取特別現金津貼代替安置的住戶, 在其明華大廈租約終止日期起計兩年內, 均不可申請 房委會在審查申請表後, 有權拒絕有關申請, 而毋須退還申請費 4. 同時申請其他資助房屋計劃 4.1 申請人及 / 或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 若名列於任何其他資助房屋計劃申請表的申請同時入選, 則只可選擇其中一項, 其餘申請會被取消 4.2 申請人及 / 或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如成功購得其他資助房屋計劃單位, 並成為購得單位的業主或關鍵成員, 他 / 她 / 他們便須從本計劃申請表內刪除名字, 房委會亦會據此重新審核本申請的資格及選樓次序 ; 及 4.3 申請人及 / 或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如購得本期的單位, 他 / 她及所有名列本申請表第一部分的人士的公屋申請 ( 包括中轉房屋 ) 資格即被取消, 而且不會獲配單位 5. 遞交申請表 5.1 本期居屋的申請日期為 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4 月 10 日 ( 申請表在指定申請日期以外遞交恕不受理 ), 截止時間為 2013 年 4 月 10 日晚上七時正

第 4 頁, 共 8 頁 5.2 索取銷售資料及申請表 (a) 由 2013 年 3 月 21 日開始, 直至選樓期完結當日, 市民可於以下地點索取及網站下載售樓說明書 資料摘要 價單 銷售安排 申請須知及申請表 ( 申請表於 2013 年 4 月 10 日截止申請後將會停止派發及下載 ): (i) 房委會居屋銷售小組 ( 九龍橫頭磡南道 3 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 ) (ii) 本期居屋的網站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phase7) (b) 由 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4 月 10 日, 市民亦可於以下地點的辦公時間內索取售樓說明書 資料摘要 價單 銷售安排 申請須知及申請表 : (i) 房委會及房協各屋邨辦事處或租約事務管理處 (ii)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諮詢服務中心 (iii) 深水埗房屋事務詢問處 ( 九龍元州邨元州商場二樓平台 ) 5.3 居屋銷售小組於接受申請期間之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日 ( 包括公眾假期 ), 上午八時至晚上七時 申請表在指定申請日期以外遞交恕不受理 郵寄申請表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準 若因郵資不足而導致延誤或給郵局退回的申請表, 將不獲處理 申請人填妥申請表後, 須在申請期內, 連同繳付申請費港幣 200 元的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 按下列方式遞交 (a) 屬於公屋住戶的申請人須先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繳付申請費的支票或銀行本票, 於辦公時間內交到所屬屋邨辦事處 / 租約事務管理處簽署核實並轉交居屋銷售小組 ; 申請人亦可把經核實的申請表連同繳付申請費的支票或銀行本票郵寄或於辦公時間內送交九龍橫頭磡南道 3 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居屋銷售小組 有關填寫申請表的指引及所需文件, 請參閱下文第 20 段 (b) 持有綠表資格證明書的申請人, 須將填妥的申請表及連同綠表資格證明書 繳付申請費的支票或銀行本票, 郵寄或於辦公時間內送交九龍橫頭磡南道 3 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居屋銷售小組 有關填寫申請表的指引及所需文件, 請參閱下文第 20 段 (c) 下列各類人士, 須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繳付申請費的支票或銀行本票, 於辦公時間內送交下列地點 有關填寫申請表的指引及所需文件, 請參閱下文第 20 段 (i) 長者租金津貼計劃 的受惠者: 九龍橫頭磡南道 3 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二層平台申請分組 長者租金津貼計劃 專責小組; 及 (ii) 持有由房屋署簽發有效 保證書 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 : 宿舍所屬屋邨辦事處 / 租約事務管理處 5.4 任何人士只能名列於一份申請表內 房委會將詳細核對是否有雙重申請 如有發現此種情況, 所有有關申請一律作廢 在此情況下, 已繳交的申請費, 概不退還 5.5 以前曾經申請而未能購得單位的人士, 只要符合資格, 仍可再度申請 6. 繳付申請費用申請人須在遞交申請表時以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交申請費港幣 200 元 支票或本票抬頭請書明支付 香港房屋委員會, 並在支票或本票背面寫上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及聯絡電話 申請費一經繳交, 概不退還 7. 處理申請表程序 7.1 房委會收到申請表後, 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獲編配的申請編號 以後書信往來時均須註明該申請編號 7.2 申請人的選樓次序是根據申請人類別及公開攪珠決定, 而非依照收回申請表的先後時間 有關攪珠結果及選樓次序將會在房委會及房協轄下各屋邨辦事處 租約事務管理處 深水埗房屋事務詢問處 居屋銷售小組 民政事務總署各區諮詢服務中心及本期居屋的網站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phase7) 公布周知 7.3 房屋署會初步審核申請表上所填報的資料, 審核過程中, 如有需要, 房屋署或會約見申請人 會面時, 申請人須提交所需證明文件, 以證明他們仍然符合本期出售居屋單位的申請資格 若審核過程受阻礙, 審核結果及選樓次序將會受影響或延誤 7.4 房委會有權拒絶任何申請, 而毋須退還申請費 8. 配額分配及選樓次序 8.1 凡透過由 2007/08 年度起推行的 特快公屋編配計劃 獲編配公屋單位的綠表申請人, 若於其公屋單位租約生效日起計三年內申請購買居屋單位, 房屋署在編排選樓次序時會把他們視作白表申請人, 而他們購買的居屋單位, 亦會計入白表申請人的配額內 在接收居屋單位後, 這類綠表申請人必須把其公屋單位交回房委會 8.2 為把公共房屋資源優先編配予最有需要者, 家庭住戶均較單身人士住戶優先選樓 ; 受房委會清拆計劃影響的家庭或單身人士, 亦會分別較其他家庭或單身人士優先選樓 有關各申請人類別的選樓次序, 請參閱下表

第 5 頁, 共 8 頁 綠表申請人 白表申請人 (1) 受房委會清拆計劃影響的家庭 (1) 參加 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 的核心家庭 (2) 參加 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 的家庭 (2) 沒有參加 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 的核心家庭 (3) 沒有參加 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 的家庭 (3) 非核心家庭 (4) 受房委會清拆計劃影響的單身人士 (4) 單身人士 (5) 單身人士 8.3 本期居屋單位綠表及白表申請人的配額比率為 60:40, 如其中一方的配額尚未用盡, 剩餘的配額會撥給另一方的申請人 8.4 在編排選樓次序時, 普通綠表及白表申請人兩者的比率為 3:2 換言之, 每五位名列選樓次序的申請人依次為 : (a) 三位普通綠表申請人 ; (b) 兩位白表申請人 9. 選擇單位的安排 9.1 房屋署在完成初步審核後, 將以書面通知合資格的申請人在約定時間前往居屋銷售小組, 按他們的選樓次序選購單位及辦理購樓手續 申請人在辦理各項購樓手續時必須仍然符合居屋申請資格, 否則有關申請會被取消, 而已選擇的單位會被收回, 已繳交的費用, 概不獲發還 申請人在辦理購樓手續時須簽署聲明書, 聲明他們在申請表內所填報的資料均屬真實, 並詳列自申請日期後的任何變更事項 ( 例如家庭人數 收入及資產等 ), 以確定他們仍然符合資格 若因任何改變而導致申請不符合資格, 則有關申請會被取消, 而已選擇的單位會被收回, 已繳交的費用, 概不獲發還 選樓通知書是按照攪珠結果的先後次序發出, 若申請人不依約前來辦理購樓手續, 則其選樓次序會由較後者補上, 而其申請將會安排在較後次序處理 假如申請人在綠表的配額告滿時, 仍未前往居屋銷售小組選擇單位, 即會喪失選樓資格 有關申請會被取消, 而已繳交的費用, 概不獲發還 9.2 單身人士申請人選樓時, 可選購當時可供出售的任何面積的單位 9.3 申請人在選擇單位後, 可預約視察所選單位, 及最遲於選樓後下一個工作日簽署買賣協議 申請人視察所選單位後, 如對單位不滿意, 可最遲於選樓後下一個工作日返回居屋銷售小組辦理取消所選單位, 然後在下一個選樓時段依照選樓次序選擇其他單位, 及預約視察 如申請人仍對所選單位不滿意, 可續按前文所述程序選擇其他單位 如申請人取消所選單位, 該單位會於下一個工作日第一個選樓時段再次開放予所有申請人選購 如申請人不在選樓後下一個工作日返回居屋銷售小組簽署買賣協議或辦理取消所選單位, 所選單位亦會被視作取消論 如申請人再次選擇先前已拒絶接受的單位, 便須在選樓當日辦理簽署買賣協議手續, 而不獲安排再次視察所選單位 9.4 在簽署買賣協議後, 房屋署會作更詳細的資格審核 申請人及個別家庭成員或會被邀請與房屋署職員會面, 以提供更多資料 / 文件及作更詳細的申報 購樓人士若經證實不符合居屋申請資格, 已簽署的買賣協議會被撤銷, 就是項申請 / 購樓所繳款項一概不予退還 此外, 房屋署有權向此等人士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10. 業權的安排 10.1 申請人必須成為所購買單位的業主 此外, 申請人可與名列申請表上的一名成年家庭成員以不可由第三者繼受的 聯權共有 方式 ( 俗稱 長命契 ) 共同擁有業權 此家庭成員必須與申請人一同前往居屋銷售小組選購單位及辦理有關手續 10.2 參加 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 的申請人, 除了必須與其中一名年長親人共同擁有該單位的業權外, 還可選擇與申請表上另一名成年家庭成員共同擁有業權 該名年長親人及該名家庭成員 ( 如適用 ) 必須與申請人一同前往居屋銷售小組辦理有關手續 11. 繳付樓價及獲取單位的合法業權買主在居屋銷售小組辦理簽署買賣協議手續時, 須向房委會繳付不少於買價的百分之五作為定金 房委會所委任的律師會稍後發信通知買主辦理其餘的購樓法律手續及於指定日期內付清樓價餘款 買主亦可聘用自己選擇的獨立律師辦理有關手續, 惟契據文件內容則由房委會訂定 12. 辦理購樓手續時繳付的費用 12.1 買主在辦理購樓手續時須繳付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費用 : (a) 印花稅 ( 數額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為釐定印花稅所評定的估值計算, 並非以該單位的買價評定 ); (b) 於土地註冊處登記契據文件的註冊費 ;

第 6 頁, 共 8 頁 (c) 律師費用: (i) 買主 ( 除非自行委聘律師 ) 須繳付房委會所委任律師的律師費, 而有關房委會所委任的律師辦理本期居屋單位費用會容後通知 ( 請注意 : 房委會所委任的律師是代表房委會而非買主 ); (ii) 若買主自行委聘另一位代表律師, 則只須負責支付本身的律師費 ; (d) 契據文件 ( 包括政府地契 公契 其他有關契約等 ) 的核證副本的費用 ; (e) 如買主未能依照買賣協議在指定日期或之前完成交易, 房委會有權在不影響其他補救措施之情況下, 向買主收取未付樓價之利息, 利率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公布的最優惠利率加年息二厘 ; (f) 泥頭清理費 ( 如有者 ) 裝修保證按金( 如有者 ) 和特別基金 ( 如有者 ); 及 (g) 管理費及管理費按金 12.2 如買主需以按揭貸款購買該單位, 亦須支付 : (a) 於土地註冊處登記按揭契的註冊費 ; 及 (b) 貸款銀行或財務機構或其律師安排有關按揭貸款的法律手續費用 ( 請注意:如貸款銀行或財務機構委聘房委會所委任的律師同時辦理按揭契據手續, 該律師行可另行收費 ) 12.3 如對上述的收費及手續有任何疑問, 請向居屋銷售小組或房委會所委任的律師查詢 13. 按揭貸款 13.1 買主簽妥買賣協議後, 若需藉按揭貸款支付樓價餘款, 應前往名列於居屋銷售小組公布名單內的銀行或財務機構, 以房委會指定的特惠條件申請按揭貸款, 其申請以有關銀行或財務機構最後批准作實 按揭貸款的部分條件如下 : (a) 貸款額 : 最高為繳付定金後的樓價餘款 ; (b) 還款期限 : 最長為 25 年 ; 及 (c) 利率 : 年息最高為有關銀行或財務機構所定的最優惠利率減半厘 13.2 買主亦可用第一次按揭方式, 接受其僱主貸款 ( 其僱主須辦有正式的僱員置業按揭貸款計劃 ) 以支付樓價餘款 但買主在接受其僱主貸款前, 須先經房屋署署長批准 除非得到房屋署署長批准, 否則買主不得把該單位作任何其他形式的按揭 重按或提高其貸款額 有關詳情請向居屋銷售小組查詢 13.3 在購買居屋單位後, 如買主把單位抵押給與房委會簽訂 按揭保證契據 的財務機構而又在尚未償還所有按揭貸款前終止供款, 財務機構將會出售該單位, 若出售單位所得的款項未能全數償還買主尚欠有關財務機構的按揭貸款餘額及一切有關的利息 法律及行政費用等, 有關財務機構會根據 按揭保證契據 向房委會申索買主的上述所有欠款, 而房委會亦會根據 按揭保證契據 支付財務機構該等欠款 此後, 房委會將就有關上述支付財務機構之欠款向買主追討 14. 買主所受的特別限制所有居屋單位均依照若干條件出售, 此等條件大部分載於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內, 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 14.1 用途 - 該單位必須作住宅用途, 並由買主及名列同一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共住, 日後只有業主或聯名業主的配偶及其初生子女才可加入共住家庭成員名單 14.2 轉讓或出租 - (a) 在繳付買價餘款前, 若買主要求簽辦撤銷買賣協議, 且獲房委會同意, 把單位退回房委會, 房委會有權保留相等於買價的百分之五, 作為撤銷買賣協議買主應付的代價 此外, 買主須向房委會支付或償付與撤銷買賣協議有關或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法律費用 收費及代付費用 ( 如有印花稅, 此項亦包括在內 ) 買主不得把單位轉讓予其他人士或機構 (b) 買主若在轉讓契據生效後, 轉讓或出租其單位, 將須按照轉讓契據的條款及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及其日後修訂的規定辦理 房委會已經議決不會接納所有在 2007 年起出售的剩餘居屋單位的業主所提出的回購申請, 所以本期出售的單位不設回購申請 上述買主 ( 成為單位業主後 ) 可選擇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轉讓或出租, 或把由首次售出日 ( 註三 ) 起計已踏入第三年或以上的單位在 居屋第二市場 ( 註四 ) 轉售予合資格人士, 而毋須繳付補價 註三 : 首次售出日並不是指個別屋苑的落成日期, 就本期出售的單位而言, 首次售出日是指由房委會第一次將單位售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據日期 註四 :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 是為那些由首次售出日起計已踏入第三年或以上的 居者有其屋計劃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租置計劃 重建置業計劃 及 可租可買計劃 單位的業主而設的, 使其可在毋須繳付補價的情況下, 將單位轉售予房委會及房協轄下公屋的住戶 房委會轄下中轉房屋的認可居民或獲房屋署 / 市建局發給 綠表資格證明書 房委會 長者租金津貼計劃 的受惠者 持有由房屋署簽發有效 保證書 的前公屋住戶 / 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或其他合資格的人士

第 7 頁, 共 8 頁 這補價是根據屆時該單位並無轉讓限制的市值, 按照該單位首次轉讓契據 ( 註三 ) 或最近一次由房委會售 予購樓人士的轉讓契據中 ( 適用於重售單位 ) 所訂明的最初市值與當時購買價的差額, 依比例計算 換句 話說, 補價相等於原來樓價的折扣, 化為現值計算 有關補價的計算方法, 舉例如下 : 最初市值: $2,000,000 當時購買價: $1,400,000 ( 原來樓價的折扣為最初市值的 30%) 由於原來樓價的折扣為最初市值的 30%, 故業主須繳付的補價款項為現行市值的 30% 假設補價時的現行市值 : $2,100,000 須繳付的補價款項 : $630,000 ( 現行市值的 30%) 上例中所採用的數據及折扣率旨在示範計算的方法 實際上個別單位於購買時的折扣率須依據買賣協議中所訂明的最初市值及購買價來計算 居屋單位的售價一經訂定後, 於銷售期間將維持不變, 而訂定售價的時間和簽訂買賣協議的時間一般約有數月的差距 在這期間, 單位的市值會隨市況的轉變而調整 因此, 買主簽訂買賣協議時的確實折扣率或會與定價時的折扣率有所不同 補價款項將以該確實的折扣率計算 14.3 非法轉讓或放棄管有單位 - 凡非法出租或轉讓本期售出的居屋單位 聲稱如此或為此目的而簽訂的協議, 均屬無效 任何人士, 如有此種行為或放棄該等單位的管有權, 或簽訂違反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的協議, 即屬違法, 可判罰款港幣 50 萬元及監禁一年 14.4 按揭貸款 - 買主只可根據上文第 13.1 及 13.2 段的規定, 為其單位辦理第一次按揭方式貸款, 以支付樓價餘款 除非得到房屋署署長批准, 否則買主不得在繳付第 14.2(b) 段所述的補價前把該單位作任何形式的按揭或提高其貸款額 14.5 居住 - 房屋署人員有權要求業主或住客提供有關單位的住用資料及進入有關單位視察 任何業主或住客若拒絕提供所需資料, 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 可判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 221 章 ) 內附表 8 所訂的第 4 級罰款額及監禁三個月 ; 若作虛假陳述, 亦屬違法, 可判罰該附表的第 5 級罰款額及監禁六個月 ( 註 : 在製訂本申請表當日, 第 4 級與第 5 級的最高罰款額分別為港幣 25,000 元及港幣 50,000 元 ) 14.6 申請其他資助房屋 - 成功購得本期單位的人士及配偶 ( 包括單身的人士日後的配偶 ) 日後不能再申請房委會或房協轄下的任何資助房屋計劃 15. 按揭補助金房委會決定不為購買剩餘居屋單位的任何人士提供按揭還款補助金 16. 更改資料 16.1 在遞交申請表後, 直至簽署本期居屋單位買賣協議當日, 若申請人及所有名列本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的資料 ( 包括但並不限於收入 資產淨值及住宅物業擁有權 ) 或家庭狀況有所改變, 均必須以書面通知房委會, 以便房委會重新審核申請資格及選樓次序 16.2 申請人及所有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家庭成員由遞交申請表開始, 直至簽署本期居屋單位買賣協議當日, 仍須符合申請資格, 若因資料或家庭狀況改變而令申請不符合資格, 申請會被取消 ; 任何因此而引致的損失, 房委會及房屋署概不負責 已繳的申請費, 概不退還 17. 重要事項 17.1 任何申請表若載有虛假或令人誤解的資料, 申請將被取消 任何因申報虛假或令人誤解的資料而獲配售本期的單位及簽署買賣協議, 該買賣協議將被撤銷, 所繳之款項亦會遭沒收 房委會對該等虛假陳述及資料或申請, 有最後決定權 17.2 根據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第 26(2) 條的規定, 任何人士就任何與購買居屋單位有關的事項或就該等事項向房委會提供任何資料時, 向房委會作出任何陳述, 而明知該項陳述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 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 可判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一年 根據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第 26A 條的規定, 任何人士若因違反是項規定而被法庭定罪, 可被判令 (a) 將所購得的單位轉讓予房委會 ; 或 (b) 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 數額相等於該單位原來買價與在判罪時十足市值的差額 17.3 若有人違反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第 26(2) 條的規定, 而該違例事項是與購樓有關, 則法庭可根據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第 26B 條的規定, 判令買主 (a) 把所購得的單位轉讓予房委會 ; 或 (b) 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 數額相等於該單位原來買價與在判令發出之日的十足市值的差額

第 8 頁, 共 8 頁 18. 收集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 18.1 申請表的資料將用於處理購買本期居屋單位的申請, 以及與執行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有關的事宜 房委會及房屋署亦可能利用這些資料進行統計調查或研究, 並就此聯絡申請人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表所提供的一切個人資料, 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就收集及比較 / 核對個人資料所收集的授權聲明, 均屬自願性質 然而, 若未能提供足夠資料, 房委會及房屋署可能無法辦理有關申請, 而申請費亦不會獲退還 18.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表所填報的個人資料, 是供房委會及房屋署用作防止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享有雙重房屋福利及處理有關比較核對程序, 該等程序包括 : 審核有關申請及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 核查申請人是否另外申請其他房屋資助計劃 ; 批核本期居屋單位的申請及處理其後家庭狀況 已購物業擁有權 按揭安排或物業買賣等方面的轉變 ; 及防止購樓人士及其配偶日後再參加房委會 / 房協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18.3 房委會及房屋署在審核申請人及各家庭成員的申請資格時, 有權將申請表上的個人資料與為其他目的而收集的相關個人資料 ( 不論是否用人手方法 ) 比較及核對, 以確定該等資料是否虛假或令人誤解, 並根據資料的比較及核對結果, 對當事人採取適當行動 申請人及各家庭成員授權房委會及房屋署向其他政府部門 公 / 私營機構 / 公司 ( 包括但並不限於房協 市建局 銀行及金融機構 ) 或有關的僱主求證及核對有關資料, 並同意任何政府部門 ( 包括但並不限於土地註冊處 公司註冊處 入境事務處 稅務局 ) 公 / 私營機構 / 公司 ( 包括但並不限於房協 市建局 銀行及金融機構 ) 或有關的僱主, 將其擁有關於申請人及各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 提供給房委會及房屋署, 作比較或核對申請表上的資料之用 18.4 申請人在申請表提供的個人資料, 房屋署可能會向其他政府部門 公 / 私營機構 / 公司 ( 包括但並不限於房協 市建局 銀行及金融機構 ) 或有關的僱主披露, 或向其查證, 以便作上文所述的用途 18.5 根據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 第 486 章 ),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權要求查閱或改正申請表上所申報有關其本人的資料 如有需要, 須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 收件人為九龍佛光街 33 號房屋委員會總辦事處部門資料管理主任 ( 傳真 :2761 6363) 申請查閱個人資料, 可能需繳付費用 19. 警告申請人務請注意, 本期居屋單位的申請, 須向房委會繳付的費用已列於本 申請須知 內 若有人藉詞給予方便而索取利益, 應立即向廉政公署舉報 任何人意圖行賄, 亦屬違法, 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廉政公署查究, 不論是否因此而被起訴或定罪, 房委會均可取消其申請 20. 填寫申請表指引 20.1 如任何名列於申請表上的已婚人士的配偶並無香港入境權 ( 註一 ), 請將該名成員配偶的有效公民身份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及結婚證明文件的副本連同申請表一併交回 20.2 有關申請表第四部分收入及資產淨值, 申請人如屬公屋住戶, 並無入息及資產限制, 故無須填報此部分 ; 申請人如屬綠表資格證明書持有人, 仍受入息及資產限制, 則必須填報本期居屋申請表時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總資產淨值 20.3 請使用黑色原子筆以正楷 ( 中文 ) 及大楷 ( 英文 ) 填寫申請表 在填寫申請表前, 請先詳細閱讀本 申請須知, 以便瞭解申請資格 填表指引及申請細節等 如有刪改, 請在刪改處加簽, 切勿使用任何塗改物料 ( 如塗改液及改錯帶 ) 塗改 20.4 若提交的證明文件, 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 必須附上中文或英文譯本 申請人所遞交的文件副本必須清晰, 否則可能導致申請受到延誤 21. 聯絡我們申請人如有查詢, 請致電 居屋銷售熱線 2712 8000, 或於申請期間辦公時間內親臨位於九龍橫頭磡南道 3 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居屋銷售小組 來函請寄前述居屋銷售小組的地址或九龍中央郵局 71813 號 申請人可瀏覽本期居屋的網站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phase7) 以瞭解申請詳情 22. 注意 22.1 本 申請須知 旨在介紹本期居屋的申請事宜, 本身並無法律效力 22.2 房委會有權修改, 更改或修訂本 申請須知 的內容而毋須事先發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