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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定義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 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 繳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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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第三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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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 /10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鍾愛美年外幣終身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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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萬事如意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本 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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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保險單借款 ( 第 28 條 ) ( 九 )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31 條 第 32 條 ) ( 十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 33 條 )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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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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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信國際人壽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五 ) 保字第 003 號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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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 放射線治療 係指為治療癌症, 由腫瘤專科醫師 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合格之醫療專業人員, 以離子放射線進行的放射線療法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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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 重度 ) 癌症 ( 初期 ) 和癌症 ( 輕度 ) 以外之癌症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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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基本保額 : 係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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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主要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 保字第 561 號 依 金管保壽字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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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信國際人壽守護一生終身醫療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 保字第 384 號 ( 詳參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10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 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 本保險非存款商品, 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係由美商安達產物保險提供並負擔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由台新銀行代理招攬其保險商品 商品文號 : 安達產物三年期安心 123 個人傷害保險 安達產物三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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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台灣人壽新澳利旺澳利旺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保險單條款 (FS1)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相關款項收付皆以澳幣澳幣進行, 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 0800-099850 099850; 傳真 :(:(:(:(02 02)2331 2331-4730 4730; 電子信箱 (E-mail mail):):):):webservice@twlife.com.tw webservice@twlife.com.tw)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4.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保險給付金額皆以澳幣澳幣計價, 不得與本公司約定新臺幣與澳幣澳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換 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本保險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澳幣澳幣收付 ; 本保險之保險給付或解約金給付等相關款項將由本公司以由本公司以澳幣轉帳至受益人或要保人之外匯存款帳戶轉帳至受益人或要保人之外匯存款帳戶 5. 要保人以新臺幣兌換成澳幣澳幣之方式繳納保險費時, 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 ; 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因繳費方式不同可能產生匯率差價 匯款手續費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匯率風險由要保人負擔 6. 本公司以澳幣澳幣經由外匯存款帳戶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額或給付要保人有關保險單相關款項後, 受益人或要保人若將澳幣澳幣兌換成新臺幣, 則可能因兌換匯率之不同而產生匯兌損益及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匯率風險由受益人或要保人負擔 7. 本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辦理契約轉換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 www.twlife.com.tw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 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 :102 年 11 月 20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20003007 號備查文號 :102 年 12 月 31 日台壽數一字第 1020004361 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第二條 : 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 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 預定利率 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本契約所稱 所繳保險費, 係指依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計算而得之躉繳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 自契約訂立後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加計預定利率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與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先至者為限 FS1-1

本契約所稱 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 用以計算 增值回饋分享金 之利率 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已扣除直接及間接費用之實際投資報酬率按報送主管機關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 並考量市場變動因素訂定之, 且不得為負值 本契約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訂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本契約所稱 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 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 第二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則為本契約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後之差額, 用以計算 增值回饋分享金 之數值 本契約所稱 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之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金額於年度中有變更者, 亦同 本契約所稱 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 按本契約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 乘以各該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但當年度利率變動調整值非為正值時, 則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貨幣單位貨幣單位 第三條 : 本契約各項給付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 保險單借款與還款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 解約金之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等相關款項, 皆以澳幣為貨幣單位 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存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第四條 : 要保人以存匯款方式 ( 不含自動轉帳 ) 交付躉繳保險費時, 其存匯款相關費用由要保人負擔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收付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 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如因償還保險單借款或契約變更補費而致產生存匯款相關費用時, 其費用則由要保人負擔 要保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將領取之本契約各項相關款項匯入非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 惟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由要求之人負擔 前二項所稱存匯款相關費用係指以外匯存款或結購外幣, 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匯存款帳戶時, 金融機構收取之匯率差價 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本項費用以存匯款當時金融機構規定之數額為準 前二項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匯款銀行 收款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五條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FS1-2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第六條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並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 如要保人身故 失蹤或居住所不明, 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FS1-3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十條 :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 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一 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 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二 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將按各該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 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或至被保險人身故 全殘廢 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 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之約定, 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 一併將當時儲存生息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但本契約係因第七條第八項 第九條 第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 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 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 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 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FS1-4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 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 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 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 以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第一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契約約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日,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澳幣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 倘當日無匯率, 則以次一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 並經公立 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 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 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 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 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 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FS1-5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 受益人申領 滿期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 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八條 :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 受益人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匯存款帳戶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 必要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 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 致被保險人成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FS1-6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 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一條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二條 :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解約金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三條 :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四條 :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二十 %,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終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終止 不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五條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應補足其差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FS1-7

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 :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第二十八條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時效 第二十九條 :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批註 第三十條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 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S1-8

附表一 : 保險費率表 本條款自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 台灣人壽新澳利旺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 保險費率表 ( 不分性別 ) 單位 : 澳幣 / 每萬澳幣保險金額 年齡躉繳年齡躉繳 0 9,480 45 9,480 1 9,480 46 9,480 2 9,480 47 9,480 3 9,480 48 9,480 4 9,480 49 9,480 5 9,480 50 9,480 6 9,480 51 9,490 7 9,480 52 9,490 8 9,480 53 9,490 9 9,480 54 9,490 10 9,480 55 9,490 11 9,480 56 9,490 12 9,480 57 9,490 13 9,480 58 9,490 14 9,480 59 9,490 15 9,480 60 9,490 16 9,480 61 9,540 17 9,480 62 9,540 18 9,480 63 9,540 19 9,480 64 9,540 20 9,480 65 9,540 21 9,480 66 9,540 22 9,480 67 9,540 23 9,480 68 9,540 24 9,480 69 9,540 25 9,480 70 9,540 26 9,480 71 9,680 27 9,480 72 9,680 28 9,480 73 9,680 29 9,480 74 9,680 30 9,480 75 9,680 31 9,480 76 9,680 32 9,480 77 9,680 33 9,480 78 9,680 34 9,480 79 9,680 35 9,480 80 9,680 36 9,480 81 9,950 37 9,480 82 9,950 38 9,480 83 9,950 39 9,480 84 9,950 40 9,480 85 9,950 41 9,480 42 9,480 43 9,480 44 9,480 FS1-9

附表二 : 全殘廢項目表 本條款自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 一 雙目均失明者 ( 註一 )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 ( 註二 ) 或言語 ( 註三 ) 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四 )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五 ) 註一 :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二 :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註三 :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 :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 :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FS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