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一 依據 民國 105 年 6 月 2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480 號函核定 ( 一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 二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 以下簡稱一般警 察特考 )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20 點第 3 款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 一 ) 教育訓練 : 1 三等考試 : 建立初任基層消防幹部應具備之管理能力 專業 知能 品德操守 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 2 四等考試 : 建立初任基層消防人員應具備之嚴正執法 專業 知能 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 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 ( 二 ) 實務訓練 ( 三等 四等考試 ): 以增進消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 三 訓練對象 核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為重點 ( 一 )105 年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 三等考試預 估錄取 14 人 四等考試預估錄取 750 人 ) ( 二 )100 年至 104 年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之補訓及 重新訓練人員 ( 三 )99 年以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 訓練期間及地點 ( 一 )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 教育訓練 22 個月, 分 3 階段實施, 第 1 階段 ( 預定 106 年 1 月 ) 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 ( 以下簡稱訓 1
練中心 ) 實施, 第 2 階段 ( 預定 107 年 1 月 ) 至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 第 3 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 ( 以下簡稱警大 ) 實施 ; 實務訓練 2 個月, 於教育訓練結業後 1 周內實施, 合計 24 個月 ( 二 )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 : 教育訓練期間為 12 個月, 預定於 105 年 1 月由訓練中心協助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警專 ) 實施 ; 實務訓練 6 個月, 於教育訓練結業後 1 周內實施, 合計 18 個月 五 免除教育訓練第 3 點第 2 款 第 3 款訓練對象因進修警大研究所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 並取得該校畢業證書者, 得填妥免除教育訓練申請書 ( 如附表 1), 向內政部 ( 消防署 ) 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六 訓練機關 學校及調訓程序 ( 一 ) 教育訓練 : 1 三等考試 : 由內政部委請警大辦理 ; 調訓由該校規劃通知 2 四等考試 : 由內政部委請警專辦理, 但因該校容訓量有限, 經內政部消防署協調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 結訓後統由警專製發結業證書 ; 調訓由訓練中心規劃通知 ( 二 ) 實務訓練 : 由各用人機關辦理 ; 由分發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七 訓練實施方式 ( 一 ) 教育訓練 : 1 課程配當 : 如附件課程表 2 教育訓練期間一律住宿, 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 得由訓練機關 學校自行安排, 訓練中心協助警專執行 3 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 (1) 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 各受委託訓練機關 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如有曠課 輔導衝突事件 自 2
傷 ( 殺 )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 應即作成紀錄並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參照附表 4 辦理 ) (2) 特殊異常情形, 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 事 時 地 物 出 ( 缺 ) 席情形 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 二 ) 實務訓練 : 1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 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 其餘時間 (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1 個月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 5 個月 ) 為試辦階段 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 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 於試辦階段, 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2 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 實務訓練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 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深人員輔導之, 並填寫輔導紀錄表 ( 如附表 2) 有關輔導重點及方式, 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辦理 3 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5 日內, 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培訓業務系統 登入後, 於 實務訓練管理 / 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 項下, 將實務訓練計畫表 ( 如附表 3 ) 傳送至保訓會列管, 並副知內政部消防署 (nfatc119@nfa.gov.tw)( 免備文 ), 影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 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4 受訓人員如有曠職 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 ( 殺 )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 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 3
(1) 即時通報保訓會 : 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 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 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 : 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 請詳實記錄人 事 時 地 物 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 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表 ( 如附表 4), 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 適時運用外部資源 : 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源, 以導正異常行為 5 各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 喪 懷孕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 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八 訓練經費 ( 一 ) 教育訓練 : 由警大 警專編列預算 ( 含駕訓補助 ) 支應 ( 二 ) 實務訓練 : 由各用人機關支應 九 保留受訓資格 ( 一 ) 103 年 ( 含 ) 以後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 1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 進修碩士 博士, 或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 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申請表如附表 5), 逾期不予受理 2 前目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3 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 三 有關考試法第 4 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 4
點, 按前揭立法意旨, 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 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 查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 依內政部 ( 消防署 ) 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程, 為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 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應依限辦理 4 第 1 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 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 專區,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 同附表 5) 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二 ) 100 年至 102 年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 1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 進修碩士 博士, 或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 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核准保留受訓資格 ( 申請書如附表 5), 逾期不予受理 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 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2 前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 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 專區,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 同附表 5) 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3 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所揭同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 ( 以下簡稱考試 5
法 ) 第 4 條之適用原則, 正額錄取人員倘因 子女重症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得依考試法第 4 條第 3 款 第 4 款之規定, 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惟其申請期間限於 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 4 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 並應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由內政部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關 學校陳轉保訓會 ( 副知內政部消防署 )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十 補訓或重新訓練 ( 一 ) 申請種類 : 1 103 年 ( 含 ) 以後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 : 申請補訓 2 100 年至 102 年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 : 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 二 ) 申請程序 : 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之 但保留期限屆滿前, 保留原因消滅者, 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 向保訓會申請之 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 專區,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申請書 ( 如附表 6), 並檢具證明文件, 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三 ) 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 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 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 ( 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已取得畢業證書或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 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 視同放 6
棄訓練, 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四 ) 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 體格複檢受訓人員報到後, 訓練機關 學校得視個案情況, 請受訓人員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或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或各地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不合格者內政部 ( 消防署 ) 核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二 訓練津貼及福利 ( 一 ) 教育訓練期間 : 受訓人員由訓練機關 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供給膳宿 服裝及教材費, 並得比照用人機關 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 生育 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用人機關 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般保險 ; 另得採自願 自費方式參加警大 警專學生團體保險 1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24,440 元 ) 2 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18,445 元 ) ( 二 ) 實務訓練期間 : 1 103 年 ( 含 ) 以後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 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 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並得比照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 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 生育 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用人機關 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 7
般保險 (1)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 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 100 年至 102 年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 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 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並得比照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 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 生育 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及比照用人機關 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 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 三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曠課 曠職或事假 ( 指教育訓練正課期間 實務訓練上班期間 ), 均以時計算, 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三 生活管理規定 ( 一 ) 教育訓練期間 : 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 學校訂定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 陳報內政部 ( 消防署 ) 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 二 ) 實務訓練期間 : 依各用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請假規定 8
( 一 ) 教育訓練期間 : 由內政部消防署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 學校訂定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 陳報內政部 ( 消防署 ) 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 二 ) 實務訓練期間 : 1 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2 實務訓練為 2 個月者, 事假及病假日數, 合計不得超過 1.5 日 ; 實務訓練為 6 個月者, 事假及病假日數, 合計不得超過 4.5 日 以上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十五 獎懲規定 ( 一 ) 教育訓練期間 : 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 陳報內政部 ( 消防署 ) 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 二 ) 實務訓練期間 : 比照消防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十六 成績考核規定 ( 一 ) 教育訓練期間 :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 體技 操行 實習 ( 限三等考試 ) 成績, 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 各科目成績標準,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 1 訓練期間成績考核, 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 學校訂定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 限三等考試 ) 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陳報內政部 ( 消防署 ) 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 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 二 ) 實務訓練期間 : 成績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 9
比如下 (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7): 1 本質特性 : 占 45% (1) 品德 : 包括廉正 忠誠 負責 涵養 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 20% (2) 才能 : 包括表達 學識 反應 創意 判斷 思維及見解等, 占 15% (3) 生活表現 : 包括規律 精神 整潔 儀表 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占 10% 2 服務成績 : 占 55% (1) 學習態度 : 包括主動 積極 正面 和諧及互助等, 占 30% (2) 工作績效 : 包括專業 效能及品質等, 占 25% ( 三 ) 受訓人員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由訓練機關 學校層轉內政部 ( 消防署 ) 函送保訓會, 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及第 4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辦理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 由訓練機關 學校層轉內政部 ( 消防署 ) 函送保訓會, 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十七 請領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 一 ) 請領結業證書 : 教育訓練成績及格者, 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 學校核發結業證書 ( 二 ) 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 三 ) 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員,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得免繳交證書費 ( 四 ) 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 含 10
教育訓練成績及格 ), 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培訓業務系統 進行請證作業 系統確認成績及格 (60 分以上 ) 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 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 培訓業務系統 之 受訓人員專區 畫面點選 請領證書繳款, 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 選擇列印繳款單 ( 可至便利商店 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網路信用卡或全國繳費網 (WebATM) 等方式繳款 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 五 ) 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 於系統 培訓業務系統 / 機關人事人員專區 / 請證系統 辦理請證作業, 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 如附表 8) 函送保訓會核定, 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六 ) 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如訓期重疊, 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 完成一種考試程序, 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 廢止受訓資格 ( 一 )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內政部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關 學校函報內政部 ( 消防署 ) 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1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 教育訓練成績 ( 含學科 體技 軍訓 操行 實習成績 ) 依教育訓練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者 3 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 喪假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 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18% 者, 或請事假超過 5 日, 事 病假合計超過 10 日者 ( 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 ) 4 教育訓練期間每階段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2%, 或實務訓 11
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 教育訓練期間不假外出 3 日以上或逾假 5 日以上者 6 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 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7 訓練期間行為失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互毆或毆打他人, 情節嚴重 (2) 違反紀律, 情節嚴重 (3) 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 情節嚴重 (4) 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 不聽勸止 (5) 偽造 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6) 竊盜 賭博行為 (7) 聚眾滋事, 或以不當言論煽動學員, 影響團隊秩序 (8) 有重大不正當行為, 足以玷辱警察榮譽 (9) 施用或持有毒品 (10) 對他人進行性騒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 情節嚴重 8 訓練期間有酒後駕車或酗酒情形之一者 : (1) 酒後駕車, 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0.05% 以上者, 或酒後駕車肇事, 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者 或酒後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逾每公升 0.18 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0.03% 者 (2) 酗酒滋事, 破壞訓練單位安寧秩序, 情節嚴重 9 訓練期間有不當使用武器情形之一者 : (1) 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2) 遺失彈藥或槍械, 情節嚴重 (3) 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12
(4) 擅將使用之武器 彈藥 證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與他人, 致生不良後果 10 教育訓練期間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冒名頂替 (2) 互換答案卷 (3) 傳遞文件 暗號或參考資料 ; 其接受者, 亦同 (4) 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或經發覺而湮滅 (5) 在肢體 桌椅 文具或其他處所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文字或符號 (6) 以言語傳遞答案或其他方式暗示答案 (7)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 11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12 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 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13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 流產假 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 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4 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 學校講座 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者 15 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 經檢查不合格, 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16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 情節嚴重者 ( 二 ) 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 各用人機關 學校或訓練機關 學校應即時採證 即時記錄, 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三 ) 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10 點第 2 3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 13
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四 ) 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未於第 19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 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九 停止訓練 ( 一 ) 教育訓練期間 : 1 因喪假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 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 報請內政部 ( 消防署 ) 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 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至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 應予停止訓練 ( 二 )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 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 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 致無法繼續訓練者, 應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 報請內政部 ( 消防署 ) 函轉保訓會准予停止訓練 ( 三 )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6 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 應予停止訓練, 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 1 經有期徒刑 拘役以上刑之執行 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 不在此限 2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3 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 拘提 羈押 留置或管收者 ( 四 ) 依前 3 款規定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 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填具申請書 ( 如附件 9) 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 仍留原分配機關學校接受訓練, 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14
二十 附則 ( 一 ) 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 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不論占缺或未占缺訓練, 均不得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二 )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 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