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外商投資企業法律 及實務簡介 二零一一年三月 1
目 Part I 錄 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Part II 企業注册流程及審批 Part III 外商投資産業限制 Part IV CEPA 簡介 2
Part I 國有國法 家有家規 3
Part I 內地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一 內地法律法規體系簡介 ( 一 ) 立法部門 1 憲法: 全國人大制定 2 基本法律: 全國人大制定 3 法律: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 4 行政法規: 國務院制定 5 地方性法規: 各級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行政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效力遞减 4
Part I 內地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一 內地法律法規體系簡介 ( 二 ) 法律效力及適用 法律適用原則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新法優於舊法 5
Part I 內地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二 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 一 ) 外商投資企業的類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6
Part I 內地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 二 ) 一般性法律法規 1 公司法 及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重點問題 公司設立公司管理結構公司運營公司合幷分立公司解散 主要內容 公司名稱 注册資本 經營範圍 章程 前置審批 設立登記股東會 董事會 監事會 高級管理人員對外投資 公司職工 財務會計制度 股權轉讓 變更登記公司合幷 公司分立 公司類型變更解散原因 解散程序 訴訟管轄 7
Part I 內地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 二 ) 一般性法律法規 2 稅法 (1) 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人 範圍 徵稅對象 稅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國獨資企業 來源于中國境內 境外的所得 25% 外國企業 境內設機構場所 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 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 未設機構場所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20% 8
Part I 內地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 二 ) 一般性法律法規 2 稅法 (2) 營業稅 / 增值稅 +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3) 稅收協定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第十條股息 : 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 25% 資本, 所徵稅款不超過股息總額的 5%; 在其它情况下, 不超過股息總額的 10% 9
Part I 內地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 三 ) 特別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及其 實施條例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及其 實施細則 外資企業法 及其 實施細則 10
Part I 內地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 四 ) 其他法規 規章 司法解釋及政策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幷與分立的規定 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外國投資者幷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關於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一 ) 11
Part II 入廟拜神 入屋叫人 12
Part II 外商投資企業注册流程及審批指引 一 國內政府機構設計 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 地方人民政府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國務院組成部門 ( 各部 委 ) 省級各部門 ( 省廳 省局 )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 如國資委 ) 市級各部門 ( 市委員會 市局 ) 國務院直屬機構 ( 如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等 ) 國務院辦事機構 ( 如港澳事務辦公室等 )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 如新華社 社科院等 ) 各區縣政府 13
Part II 外商投資企業注册流程及審批指引 二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册流程 項目立項申請 ( 發展改革委 ) 企 業 名 稱 預 先 核 准 ( 工商部門 ) 企 業 設 立 審 批 ( 商務部門 ) 企業登記注册 ( 工商部門 ) 登記前置審批 ( 相關主管部門 ) 組 織 機 構 代 碼 證 (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 地稅登記 ( 地稅部門 ) 國稅登記 ( 國稅部門 ) 外匯登記 ( 外匯管理部門 ) 14
Part II 外商投資企業注册流程及審批指引 三 審批中涉及的有關部門 1 商務部門 (http://www.mofcom.gov.cn/) 依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 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 商務部的審批權限 : 投資總額 1 億美元以上 ( 含 1 億美元 ) 的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 鼓勵類 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的新設及變更申請 投資總額 5000 萬美元以上 ( 含 5000 萬元美元 ) 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及變更申請 地方商務部門的審批權限 : 上述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新設及變更申請 15
Part II 外商投資企業注册流程及審批指引 三 審批中涉及的有關部門 2 工商部門 (http://www.saic.gov.cn/) 負責各類企業的登記注册幷監督管理, 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國家工商總局管轄權限 : 由商務部審批頒發批准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册 ; 外國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銀行 保險 財務公司, 在華從事礦業資源開發及承包中央項目的工程或經營管理的外國企業的登記注册 ; 外國金融機構 律師事務所 傳播媒體在內地設立的辦事機構的登記注册等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轄權限 : 在被授權範圍內行使對企業的登記管理職權, 具體負責核准其登記管轄範圍內企業的設立 變更 注銷登記 16
Part II 外商投資企業注册流程及審批指引 三 審批中涉及的有關部門 3 發展改革委員會(http://www.sdpc.gov.cn/) 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 核准 審核重大建設項目 重大外資項目 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 核准總投資 1 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 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 5000 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 其中總投資 5 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 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 1 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 : 上述限額以下的項目核准 17
Part II 外商投資企業注册流程及審批指引 三 審批中涉及的有關部門 4 稅務部門頒發企業稅務登記證 辦理稅務初始申報 辦理申報减免稅手續等 國家稅務局徵收的稅種 : 增值稅 消費稅 企業所得稅等 地方稅務局徵收的稅種 : 特殊行業以外的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個人所得稅 資源稅 房産稅 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契稅等 18
Part II 外商投資企業注册流程及審批指引 三 審批中涉及的有關部門 5 其它部門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 辦理 組織機構代碼證 外匯管理局 : 辦理 外匯登記證 公安部門 : 企業公章刻制及備案 19
Part II 外商投資企業注册流程及審批指引 四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時間 根據 行政許可法, 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决定 影響審批時間的因素 : 是否屬審批機關的管轄範圍 ; 行政許可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審批事項是否需要等待其它相關部門的意見 ; 文件材料是否齊全及符合審批機關的要求 ; 其它 20
Part II 外商投資企業注册流程及審批指引 五 外商投資審批需要提交的一般性文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 合資 / 合作合同 公司章程 設立申請書 董事 監事等任命文件 授權委托書 外方投資者法律注册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 公證 ) 中國駐投資者所在國使 ( 領 ) 館的認證文件 21
Part III 內有惡犬 閑人勿近 22
Part III 外商投資産業限制 一 主要依據 1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 (2007 年修訂 ) 2 近年來修訂後的主要變化 調整單純鼓勵出口的導向政策 ; 服務業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 ; 鼓勵投資發展循環經濟 清潔生産 可再生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 ; 對部分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性和敏感性行業, 持謹慎開放的態度 23
Part III 外商投資産業限制 二 限制外商投資的項目 技術水平落後的 ; 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 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 開采的 ; 高檔房地産開發 屬於國家逐步開發的産業 (WTO); 24
Part III 外商投資産業限制 三 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 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 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 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 占用大量耕地 不利于保護 開發土地資源的 ; 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運用內地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産産品的 ; 其它情形 25
Part IV VIP 特別優惠 26
Part IV CEPA 簡介 一 主要框架 2003 年 6 月 29 日 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的關係安排 及 補充協議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的關係安排 及 補充協議 二 總體目標 逐步减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 逐步實現服務貿易的自由化,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27
Part IV CEPA 簡介 內地與香港 CEPA 補充協議 (2004) 第二批內地對原産于香港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的産品清單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 法規和行政規章, 在內地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 無需經過外資審批 內地與香港 CEPA 補充協議二 (2005) 內地進一步擴大對香港開放 內地與香港 CEPA 補充協議三 (2006) 進一步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 幷加强與香港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28
Part IV CEPA 簡介 內地與香港 CEPA 補充協議四 (2007) 28 個服務領域的開放措施 ; 在金融合作 會展合作和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方面也有新合作內容 內地與香港 CEPA 補充協議五 (2008) 在服務貿易方面,17 個領域共采取 29 項具體措施, 進一步對香港擴大開放 ; 3 項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和 2 項專業資格互認措施 ; 香港與廣東省以先行先試形式, 在廣東推行共 25 項開放和便利化措施, 其中 17 項措施已納入 CEPA 協議五 內地與香港 CEPA 補充協議六 (2009) 29 項市場開放措施, 涉及 20 個服務領域, 涵蓋了香港多個具發展優勢的重要行業, 包括旅游 銀行 證券 會展 法律 運輸 創意産業等, 其中 研究和開發 鐵路運輸 爲兩個新增領域 29
政府部門溝通十誡 你們我們 摸清架構 上下打通 互相諒解 看准需求 創造雙贏 政治敏感 耐心等候 一技之長 講好普通話 30
Q & A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