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行政院台九十人政給字第二一 號函修訂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一 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等有關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 指下列各類人員 : ( 一 ) 政務人員 ( 含特任 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 各部政務次長及其 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 ( 二 ) 各機關公務人員 雇員及技工 工友 ( 三 ) 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 四 ) 國軍官兵 三 政務人員之給與, 照附表一所訂數額支給 四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 加給及其他給與, 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 ( 一 ) 薪俸部分 : 1. 公務人員俸額, 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2. 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 比照附表二公務人員俸 額數額支給 3. 雇員薪額, 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1
4. 技工 工友工餉, 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 ( 二 ) 加給部分 : 1. 主管職務加給 : (1) 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 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 (2)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 以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 責任之主管為準 所稱組織法規, 係指組織法 組織條例 組 織通則 組織規程及在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以前, 經行政命令核 定之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而言 (3) 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 職責繁重, 確與同級或次級主管相當 者, 得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其總額以不超過該機關簡任 ( 派 ) 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三分之一為限 (4) 各機關依據組織法規授權設置之臨時機構, 如具有獨立編制 獨立預算及對外行文等三項要件者, 其主管人員得比照前三款 規定辦理 (5) 在組織法規中未經規定, 純係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之主管職 務, 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2
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 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育 部 直轄市政府及縣 ( 市 ) 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6) 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 以支領一職之 主管職務加給為限, 不得兼領或重領 2. 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3. 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照附表六所訂數額支給 其他人員專業或 技術加給照核定之數額支給 4. 地域加給, 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5. 加給除地域加給外均按本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 經銓敘機關審定准 予權理人員, 按權理之職務在 職務列等表 上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6. 經權責機關核派兼任之主管職務, 如列有官職等者, 其主管職務加 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按本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 但本 職所敘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 應按該主管職 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 至兼任之主管職務, 如未列官職等 者, 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標準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給與部分 : 3
1. 婚 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 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 ; 編制內技工 工友比 照辦理 ; 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 其標準如下 : (1) 婚 喪 生育補助, 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 子女教育補助, 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 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 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 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 應 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 但眷屬如 未居住公有房舍, 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身 宿舍者, 不在此限 3. 眷屬生活補助費, 併入福利互助基金 五 國軍官兵之給與照核定數額支給 六 依本要點支給之專業加給 主管職務加給,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對於經常 不到公不服勤人員不予支給 七 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 福利 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 應由行政院配合 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 非經專案報院核准, 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 先行支給 4
八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員工待遇, 在行政院訂定之 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 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 下, 除主持人待遇應報行政院備查外, 其餘員工待遇授 權由各事業機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PS: 變動時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為主 附表一 政務人員給與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5
職務 月支數額 月俸公費合計 行政 司法 考試 監察四院院長 89,760 215,160 304,920 行政 司法 考試 監察四院副院長 89,760 112,200 201,960 各部部長及其相當職務 89,760 89,760 179,520 各部政務次長 及其相當職務 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待遇支給 比照簡任第十三 職等職務之人員 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年功俸三級人員待遇支給 比照簡任第十二 職等職務之人員 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人員待遇支給 註 :1. 表列除院長公費係按法定給與 107.6 倍計算外, 其餘月俸 公費係按法定給與 112.2 倍計算 2. 本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表二 6
公務人員俸額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註 :1. 各等級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係分段累計 : 按其應得俸點在 160 點以下之部分每俸點按 68.4 元折算 ;161 點至 220 點之部分每俸點按 44.2 元折算 ;221 點以上之部分每俸點按 62.7 元折算 如有不足 5 元之畸零數均以 5 元計 2. 各職等粗線以下為本俸, 粗線以上為年功俸 3. 本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7
附表三 雇員薪額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薪別 薪級 薪點 月支數額 十六 310 19,240 十五 300 18,615 十四 290 17,985 十三 280 17,360 十二 270 16,735 十一 260 16,105 十 250 15,480 年功薪 九 240 14,850 八 230 14,225 七 220 13,600 六 210 13,155 五 200 12,715 四 190 12,270 三 180 11,830 二 170 11,390 一 160 10,945 四 155 10,930 本薪 三 150 10,575 二 145 10,225 一 140 9,870 8
註 :1. 薪點折算薪額之數額, 本薪部分 (140 點 ~155 點 ) 每點按 70.5 元折算 ; 年功薪部分 160 點每點按 68.4 元折算 ;161 點 ~220 點, 每點按 44.2 元折算 ;221 點以上, 每點按 62.7 元折算 如有不足 5 元之畸零數均以 5 元計 2. 本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表四 技工工友工餉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技術工友 普通工友 薪點 月支數額 二 170 16,935 年功餉 一 165 16,435 九 160 15,940 八 155 15,440 七 本 二 150 14,940 年功餉 六 一 145 14,445 五 十一 140 13,945 四 十 135 13,450 三 餉 九 本 130 12,950 二 八 125 12,450 一 七 120 11,955 六 115 11,455 五 110 10,960 四 105 10,460 三 餉 100 9,960 二 95 9,465 一 90 8,965 9
註 :1. 薪點折算工餉之數額, 一律按每點 99.6 元折算, 如有不足 5 元之畸零數均以 5 元計 附表五 2. 本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官等職等級別月支數額 14 第一級 34,170 簡任 ( 派 ) 13 27,670 第二級 12 24,950 11 第三級 16,170 10 第四級 11,060 9 第五級 8,190 薦任 ( 派 ) 8 6,340 7 第六級 4,840 6 3,970 委任 ( 派 ) 5 第七級 3,520 註 : 本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10
附表六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 一 ) 單位 : 新台幣元 官等職等月支數額 14 38,290 13 35,660 簡任 ( 派 ) 12 34,580 11 30,760 10 28,230 9 24,280 薦任 ( 派 ) 8 23,280 7 20,450 6 19,590 5 17,810 4 17,010 委任 ( 派 ) 3 16,800 2 16,740 1 16,680 適用 對象 原適用 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標準表 人員 11
註 :1. 雇員月支 16,680 元, 技工月支 14,500 元, 工友月支 14,230 元 2. 本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表七 地域加給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服務地區 偏遠地區 山僻地區 高山地區 離島地區 級別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支給對象 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遠地區, 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 山地地區未滿 15 公里者或 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遠地區, 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 在 15 公里以上而未滿 35 公 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遠地區, 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 在 35 公里以上者 服務於海拔 1,000 公尺至 2,000 公尺地區之人員 服務於海拔 2,001 公尺至 2,500 公尺地區之人員 服務於海拔 2,501 公尺至 3,000 公尺地區之人員 服務於海拔 3,001 公尺以上地區之人員 ( 中央氣象局玉山氣象站 ) 服務於馬公 湖西 白沙 西嶼 ( 漁翁島 ) 小門等離島地區之人員 服務於虎井 桶盤 吉貝 鳥嶼 員貝 大倉 望安 七美 龜山島 琉球鄉等離島地區之人員 服務服務於東於東吉 花沙 南嶼 東沙 彭嶼佳坪 西嶼 目嶼斗坪 綠嶼 大島 西小金吉 蘭門 馬嶼等祖 東離島引地區島 烏之人坵員 嶼 東 椗島 北椗島 東莒島等離島地區之人 12
平地偏遠地區在 5 公里以上而未滿 15 公里者 里者 員 基本數額 ( 註 1) 3,000 4,000 6,000 1,000 2,000 4,000 8,000 4,500 5,500 7,500 9,500 年資加成 ( 註 2) 10 % 20 % 30 % 10 % 10 % 20 % 30 % 10 % 10 % 20 % 30 % 附表八 婚 喪 生育補助 項目 補助標準 ( 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 限制 13
結婚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 得分別申請補助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配偶或本人分娩, 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一 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二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 未滿六個月流產者, 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四 配偶於國外生育, 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 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子女死亡 五個月薪俸額 三個月薪俸額 一 父母 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 對同一死亡事實, 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 子女以二十歲以下 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但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 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 不在此限 說明 : 一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 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逾期不予補發 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 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二 請領表列各項補助, 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 繳驗戶口名簿, 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 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 推定為真正 三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四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 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五 申請 ( 外 ) 祖父母喪葬補助, 以 ( 外 ) 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 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其補助標準為五個月薪俸額 附表九 子女教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 區分 大學暨獨立學院 支給數額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說明 : 一 單位 : 新台幣元 二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 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 14
助標準表 公立 10,000 五專後二年, 二 三專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公立 7,700 五專前三年私立 20,800 公立 3,800 高中私立 13,500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高職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公私立 500 國小公私立 500 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 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 申請期限 : 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逾期不予補發 四 繳驗證件 : 填具申請表 繳驗戶口名簿 學生證 ( 國中 國小除學生證外, 亦得以收費單據代之 ) 五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六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或就讀公私立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 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 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 不得申請補助 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 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 不在此限 七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如有轉學 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 均依轉 ( 考 ) 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 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但留級或重修者, 不得重複請領 八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十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標準支給 十一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 含綜合高中 ) 實用技能班第二 三年段者, 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一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 ; 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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