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 0800-880550 880550 資訊公開查詢 : http://www.zurich.com.tw 免費申訴電話 :0800-501888 消費者可至本公司總 分支機分支機構 網址查閱或索取書面資訊公開說明文件網址查閱或索取書面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商品簡介 商品簡介 :( 詳細內容請參閱正式保單條款 )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 財政部 (60) 台財錢第 12920 號令准 ( 公會版 ) 76.09.01 台財融第 760735531 號函修訂 ( 公會版 )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正 承保範圍 : 一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 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 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 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二 本保險單所稱之 受僱人 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特別不保事項 : 三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 1.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3. 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4. 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 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 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責任保險基本條款 89.02.24 台財保第 089070010 號函修正 ( 公會版 ) 104.1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7.2 金管保產字第 10402523520 號函修正 一般不保事項 ( 除外原因 )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予賠償 : ( 一 ) 因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 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 ( 二 )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三 ) 因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所致者
( 四 ) 因颱風 暴風 洪水 閃電 雷擊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 土崩 岩崩 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 五 )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 六 )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 七 )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 八 ) 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 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 除外責任 )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予賠償 : ( 一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 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 二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 三 )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 代人保管 管理或控制之財物, 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 四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醫師 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五 ) 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 含金門 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附加條款 :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附加職災補償條款 88.4.13 台財保第八八二四 0 九 0 五八號函核准 96.12.28(96)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5946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並加繳保險費,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職災補償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體傷 殘廢或死亡時,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負補償責任而受補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行給付部份,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使用被保險人所有 使用或管理依法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之傷亡亦負賠償責任 其各項給付規定如下 : 一 死亡補償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 本公司按其 平均工資 與 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差額之四十五倍金額給付之 二 殘廢補償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殘廢時, 經勞保局核定給付者, 本公司按其 平均工資 與 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之差額及其核定之殘廢等級計算給付之 三 體傷工資補償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體傷時, 於醫療中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領取原有薪資者, 本公司按其原領工資予以補償, 最長以二年為限, 但仍需扣除勞保局已給付之職業傷害補償費, 其給付方式採月付方式 醫療其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上款殘廢補償標準者, 本公司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補償之 四 體傷醫療補償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體傷時, 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
治療者, 本公司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補償之 前項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而致之體傷 殘廢或死亡, 其認定標準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布施行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本附加條款之各項補償金額, 除另有約定外, 悉依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準 特別不保事項除責任保險共同基本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 一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體傷 死亡或殘廢 二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之體傷 死亡或殘廢 三 受僱人因酗酒或受藥劑影響所致之體傷 死亡或殘廢 前者所稱之酗酒係指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 殘廢或死亡, 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慰問探視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94.01.12 台蘇保商行字第 125840 號函核備 103.6.3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並加繳保險費,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慰問探視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受僱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或死亡, 被保險人前往探視或慰問支出之費用, 本公司依下列各項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 受僱人經登記合格的醫院醫師診斷須住院且於住院治療期間, 被保險人前往探視購置物品之合理費用或住院慰問金費用, 本公司以保險契約所載之探視費用或住院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為限給付之 但同一受僱人同一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 受僱人死亡時, 被保險人對該受僱人之法定繼承人支付身故慰問金費用, 本公司以保險契約所載之身故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為限給付之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賠償責任附加條款 94.9.28 台蘇保行展字保第 125890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賠償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民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
份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途中遭遇天然災變責任附加條款 98.2.10 (98)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5816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途中遭遇天然災變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上 下班途中, 因遭遇颱風 暴風 洪水 閃電 雷擊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 土崩 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致受僱人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主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使用車輛責任附加條款 98.2.10 (98)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5820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使用車輛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 因使用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 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主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但同一保險事故如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 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超過其他保險契約可給付之部份為限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放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 98.5.15 (98)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5898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加繳保險費,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放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同意放棄對 之代位求償權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海外出差責任附加條款 98.6.3 (98)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5904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海外出差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被派至國外出差, 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主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主保險契約如有附加承保 僱主意外責任職災補償附加條款 者, 則本附加條款亦適用之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天然災變責任附加條款 98.2.10 (98)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5818 號函備查 98.11.10 (98)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6214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天然災變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發生颱風 暴風 洪水 閃電 雷擊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 土崩 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受僱人體傷或死亡,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主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附加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98.7.30 (98)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5932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附加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同意將 公司列為附加被保險人, 但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受僱員工仍以被保險人之受僱員工為限, 且對於附加被保險人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 而導致附加被保險人因此而受連帶求償時, 本公司就超過主保險契約所載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範圍內對附加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未執行安全措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100.5.10 (100)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5878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未執行安全措施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之一般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外, 對於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下列行為遭受體傷或死亡, 本公司亦不負理賠之責, 但該受僱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無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一 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應佩戴安全帽而未配戴者 二 從事施工架作業 橫支撐之構築作業 傾斜地面之開挖 鋼構建築之栓接 鉚接 焊接或檢測作業時未配帶安全帶者 三 從事隧道 坑道作業時, 未配戴安全帽 安全鞋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四 從事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之作業時未配戴絕緣手套 安全帽 安全鞋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者 五 從事鋼筋作業時未配戴手套者 六 從事混凝土作業時, 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者 七 從事模板作業時, 未以鋼索束緊, 或以其他代用品或普通繩子吊運者 在高處吊運模板時, 下方作業人員未全部撤離現場者 八 被保險人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 受僱人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 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 握把 覆蓋等防護措施 被保險人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 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 未採取使受僱人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受僱人遭受危險之措施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社會保險附加條款 101.6.13(101)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5858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並加繳保險費,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社會保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執行職務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 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金額 承保範圍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傷害醫療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101.10.15(101)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5910 號函備查 103.6.3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傷害醫療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受僱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受有體傷且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 不含住院 ), 被保險人前往探視或慰問所支付之費用,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傷害醫療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受有體傷, 其認定標準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布施行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人數變動通知附加條款 102.5.15 (102) 台蘇保行展字第 125842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人數變動通知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主保險契約所承保被保險人之受僱員工人數變動增減在 10% 以內, 本公司同意不調整保險費 倘受僱員工人數變動超過 10% 時,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僅就變動超過約定承保之人數調整加退保險費 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超額給付附加條款 104.9.18(104) 台蘇保產品字第 125922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及其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投保蘇黎世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超額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如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時,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僅就超過其他保險契約保險金額之部分, 於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之責, 不適用主保險契約關於其他保險負比例分擔責任之約定 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時, 若前述其他保險契約已失效或終止, 本公司仍視該其他保險契約為有效, 並於扣除該其他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後, 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