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產銷失衡處理 中央與地方業務分工

Similar documents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財金資訊-82期.indd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 ) (1) (2) (3) (4) 2

Microsoft Word

2

( ) 102 (2013) %102 (2013)1 57 (1968) (2013) (2013)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台資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發展 – 十二五規劃的展望

SW cdr


<3937A67EAAC0B0CFA7EFB379A4A7A6A8AA47B14DB6B02E706466>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ZT0102_Cb-00封面

金華手冊

目錄

<30312D3233B2C4A451B4C1C2F9A4EBA55A2DA440AED52E696E6464>


X 傳統育種技術 分子育種技術 基因改良育種

Title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2

(FDA )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 208)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45.4%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900??indd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第一章  緒論

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 ; 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 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 ; 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10%, 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一般說明

度量衡的知識與權力研究報告

目錄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表演藝術團體體質經營研究案總結報告書.doc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畢業典禮第一次籌備會議程

LLSS companium

DIY香草植物乾燥

目錄

子學習3 電子學習的定位 傳統電子學習 與 新世代電子學習 SAMS 台上講者從左至右 : 吳薇薇女士 羅陸慧英教授 佘孟先生 李芳樂教授 從 電子銀行服務 到 電子學習 題追3 專蹤電

標案案號 :LP , 訂約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洽詢電話 : 台灣銀行採購部, 分類 : 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 組別 :KONICA MINOLTA 原廠原裝耗材, 契約起始日期 :104/08/05, 契約終止日期 :105/05/31 項次 品項名稱 原廠原裝耗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0 6, 地球的熱循環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測驗日程表 *108 年度修改處 週次 - 節次 時間科目 週次 - 節次 時間 :20~09:10 水污染防治法規 :20~09: :20~10:00 無機性廢水處理 :20~10:00 科目 廢水處理單元操作維護 特性概論與

B ( 2 A ) ( ) 4 9 B ( 2 A )


<3030ABCAADB12DA440AED52E636472>

Microsoft Word - ACI chapter00-1ed.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11

中醫夏季藥膳介紹

第四届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Transcription: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 容許使用之行政實務 農糧署 105 年 5 月 1

簡報大綱 一 前言 二 第二章農作產銷設施條文規定 三 附表 1 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 2

一 前言 農業應從產業價值鏈觀點, 因應新興產業經營模式與空間利用需求, 突破現有的觀念, 檢討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規範 本署就放寬申請農業用地作 農作產銷設施 容許使用條件, 經農委會多次會議討論後, 修正第 2 章農作產銷設施 ( 第 12 條至第 14 條 ) 及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各許可使用細目相關規定, 以因應新興產業需求並期符合產業發展實況 3

二 第二章農作產銷設施條文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 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 一 設施名稱 二 設置目的 三 生產計畫 四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 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 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 設施建造方式 八 引用水之來源及廢 污水處理計畫 九 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 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4

二 第二章農作產銷設施條文規定 ( 續 1) 第十三條農作產銷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 一 農業生產設施 : 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 二 農機具設施 : 指供存放農機具或農業機械設備使用之設施 三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 指供放置集貨 包裝 儲存 冷凍 ( 藏 ) 加工及批發市場等設備及作業場所之設施 四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 指供農業生產管理或作為農事管理之操作空間之設施 五 農田灌溉排水設施 : 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 六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 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 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 得依實際需求, 配置車輛運 ( 迴 ) 轉空間 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 但車輛運 ( 迴 ) 轉空間, 不列計於興 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 依消防 環保 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 其所需空間, 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5

二 第二章農作產銷設施條文規定 ( 續 2) 第十四條申請設置前條所定農作產銷設施符合下列條件者, 經檢具經營計畫,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其設置基準或條件不受附表一規定之限制 : 一 具農產品產 製 儲 銷實績 二 配合政府政策發展農業 依前項規定申請容許使用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 應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 專家, 組成審議小組為之 6

二 第二章農作產銷設施條文規定 ( 續 3) 103 年 6 月 25 日農糧企字第 1030216959 號函 ( 第 12 13 條 ) 查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6 條第 6 款規定,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有 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 之情形者, 不予同意 是以, 農作產銷設施附屬衛生設備排放之廢污水, 倘有上開情形, 允依前開規定不予同意 至其排放之廢汙水, 自應符合放流水相關標準, 建議申請人於其經營計畫敘明廢污水處理計畫 103 年 8 月 8 日農糧企字第 1030226163 號函 ( 第 13 條 ) 如申請人確有設置車輛運 ( 迴 ) 轉空間需求, 應於其經營計畫敘明所需車輛種類 大小及數量計算所需運 ( 迴 ) 轉空間, 由受理機關依實際需求及合理性予以審認 另鑒於附屬設施種類繁多, 尚難逐一列舉及規範其面積, 爰允由受理機關就個案計畫審酌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予以認定 102 年 10 月 25 日農授糧字第 1020725680 號函 ( 第 13 條 ) 本案設置 發電機房 係為提供停電時緊急供應環控溫室電力之用, 且經貴府審認確有設置必要, 因此, 尚得依上開規定配置發電機房作為前揭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之附屬設施辦理容許使用 7

二 第二章農作產銷設施條文規定 ( 續 4) 103 年 2 月 25 日農糧企字第 1031000996 號函 ( 第 13 條 ) 農業設施倘為經營需要而有接電之需求, 依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規定, 須配合設置配電場所, 始可供電, 尚得依上開規定配置配電場所作為附屬設施辦理容許使用 按附屬設施亦為農業設施之部分, 除符合容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外, 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 依同項規定, 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 40% 102 年 10 月 17 日農授糧字第 1020723962 號函 ( 第 13 條 ) 配電場所係因農業設施之需求, 提供其電力而設置, 爰屬輔助性質, 尚無單獨設置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不宜將其納為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8

二 第二章農作產銷設施條文規定 ( 續 5) 103 年 7 月 3 日農授糧字第 1031008898 號函 ( 第 13 條 ) 查 102 年 10 月 9 日修正發布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 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設施, 得依實際需求, 配置車輛運 ( 迴 ) 轉空間 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 但車輛運 ( 迴 ) 轉空間, 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係考量倘因農業經營管理之需要, 而需於農業設施內部設置廁所等衛生設備, 前經本會 101 年 7 月 17 日農企字第 1010117600 號函示有案 合先敘明 因此, 上開衛生設備是否得包含浴室一節, 仍應審酌是否確屬農業經營管理之需要, 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核處 9

二 第二章農作產銷設施條文規定 ( 續 6) 104 年 07 月 31 日農企字第 1040228479 號函 考量衛生設備依容許辦法第 13 條規定, 係附屬設施性質, 爰其配置空間自應衡量與申請之農業設施之主從關係性, 由申請人所提具之經營計畫, 依上開規定予以審認 復因個案另提出衛浴設備, 恐擴大原立法目的僅提供最基本生理需求之廁所始予設置之考量, 建議宜審慎妥處, 避免衍生後續違規使用之虞, 致加重違規處理之困難度 又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避免地下水或土壤污染, 農業設施之施設及廢 污水排放, 自不得影響周邊供農作物種植之土壤, 爰就旨案所稱農業資材室附屬設置之衛生設備, 應加強經營計畫之引用水來源及廢 污水處理審查, 並符合環保及水利相關法規之規範 至針對經營計畫所定各審查 ( 查證 ) 事項及主管權責機關 ( 單位 ), 本會業定有相關書表格式函送相關機關參用在案 (102 年 10 月 17 日農企字第 1020013064 號函, 諒達 ), 故應協請各管權責機關 ( 單位 ) 協助審查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俾據以裁量核處 10

二 第二章農作產銷設施條文規定 ( 續 7) 103 年 8 月 19 日農企字第 1030227769 號函 ( 第 14 條 ) 依本會 102 年 10 月 9 日修正發布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以下簡稱容許辦法 ) 第 7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規定略以, 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 有第 9 條規定之情形者, 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 得不受申請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 40% 之限制 復依容許辦法第 9 條規定 : 主管機關辦理 專案核准或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之農業設施, 其面積及高度, 得依其計畫核定之 是以, 前開規定應係指 專案核准 之 農業發展計畫所需之農業設施, 始能依其計畫核定之面積及高度興建, 而得不受容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 : 不得超過申請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 40% 及容許辦法第 8 條規定 : 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未規定高度之農業設施, 其高度不得超過 14 公尺 之限制 至容許辦法第 14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規定, 係指農業設施之設置基準或條件不受附表 1 規定之限制, 查並未排除不受容許辦法第 7 條或第 8 條規定之限制 準此,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 倘擬依容許辦法第 14 條規定採專案核准方式辦理, 貴署仍可先審酌是否符合容許辦法第 9 條規定之農業發展計畫所需者, 並依農業發展計畫內就農業設施所需使用之面積及高度, 予以核定, 自得不受容許辦法第 7 條或第 8 條規定之限制 11

三 附表 1 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 ( 一 ) 類別及許可使用細目 類別 許可使用細目 類別 許可使用細目 農業生產設施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網室 組織培養生產場 育苗作業室 菇類栽培場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集貨運銷處理室 ( 一 ) 集貨及包裝場所 ( 二 ) 冷藏 ( 凍 ) 庫及儲存場所 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糧產品加工室 ( 農糧產品加工所需之相關設施 ) 稻草 稻殼集貨加工室 ( 場 ) 農機具設施 農機具室 乾燥處理設施 ( 乾燥所需之相關設施 ) ( 一 ) 乾燥機房 ( 二 ) 穀物儲存筒 ( 桶 ) ( 三 ) 濕穀集運設施 碾米機房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農業資材室 管理室 菇包製包場 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 堆肥舍 ( 場 ) 曬場 消毒室 燻蒸室或蒸熱處理場 養蠶室 12

三 附表 1 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 ( 續 1) ( 一 ) 類別及許可使用細目 ( 續 ) 類別 農田灌溉排水設施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許可使用細目 一 農田灌溉設施 二 農田排水設施 三 蓄水設施 四 抽水設施 一 農路 二 駁崁 三 圍牆 四 擋土牆 五 其他 13

三 附表 1 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 ( 續 2) ( 二 ) 農作產銷設施之可申請用地別規定 1.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 養殖用地 ( 工業區 河川區除外 ) 2. 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 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3. 農機具設施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 ( 三 ) 通盤檢討取消需 自產 或 自有 之限制條件, 並放寬設施高度 樓層或面積之限制 14

三 附表 1 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 ( 續 3) 103 年 1 月 9 日農糧字第 1021046207 號函 相關農作產銷設施坐落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審認原則 ( 一 ) 申請人之經營計畫除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12 條規定應敘明事項外, 應另敘明該等設施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理由, 由受理審查單位審認其合理性 ( 二 )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環境下, 申請之設施坐落位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毗連建築用地或其他使用分區土地 2. 毗連既有建築物或農業設施 3. 毗連道路或配置於坐落土地邊緣 4. 合併申請多項設施經集中規劃配置 ( 三 ) 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既有農業設施, 申請擴建同一許可使用細目之設施者, 免再審 15

三 各項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 ( 續 4) 103 年 4 月 22 日農糧字第 1031003297 號函民眾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 ( 農機具設施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 容許使用案件, 所涉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審認疑義 基於輔導農業設施合法化之立場, 倘於容許辦法修正生效日 ( 即 102 年 10 月 11 日 ) 前已既存於特定農業區之旨揭設施, 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由貴府 ( 局 ) 核實審認後, 補申辦相關設施用地容許使用 : ( 一 ) 建築主管機關違章查報之資料 ( 二 )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 三 ) 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 四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 五 ) 地形圖 都市計畫現況圖 都市計畫禁建圖 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 六 )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16

1. 農業生產設施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許可使用細目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網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 溫室應以透光材質搭建, 並得配置溫度控制及換氣裝置, 採完全人工光源栽培者, 得採不透光材質興建 二 本項設施應配置植物栽培區, 並得配置溫濕度控制設施區 生產作業區 農業資材區 集貨運銷處理區 管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三 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有固定基礎之網室以一層樓為限, 並應以可透光之塑膠布或遮陰網搭建 17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1) 1. 農業生產設施 ( 續 ) 許可使用細目組織培養生產場育苗作業室菇類栽培場 申請基準或條件 組織培養生產場得分設移植作業室與組培苗栽培室, 並配置無菌培養操作台 高壓殺菌爐 培養基分注機等設備 一 經營種類含種子 苗木或水稻秧苗繁殖等 二 得配置管理區 作業場所 土方堆置區 稻種冷藏區及器材儲放區等 三 最大興建面積為二千五百平方公尺 菇類栽培場無需天然光線者, 應配置溫度控制及換氣裝置 其需天然光線者, 應以採光材質搭建 ; 並得配合設置菇包製包場或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 18

鋼骨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 19

水平棚架網室 20

育苗作業室 ( 供水稻育苗使用 ) 21

菇類栽培場種植香菇內部情形 22

金針菇之栽培過程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2) 103 年 4 月 7 日農糧企字第 1031004147 號函 綠豆芽栽培所需配置空間包括植物栽培區 採收作業區 分級包裝處理區等, 除植物栽培區不需光源外, 其餘作業所需空間仍需要光源, 俾利相關處理作業 因此, 生產綠豆芽之農業設施, 允以 農業生產設施 -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提出申請 103 年 4 月 22 日農授糧字第 1030710681 號函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之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申請人可在符合前開規定下, 依個別使用需求合理配置 另其中所涉農業資材區, 允與容許辦法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 農業資材室 之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無關 至溫室內配置之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在不影響植物栽培區農作物生長所需日照下, 尚得以不透光材質搭建 24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3) 103 年 7 月 9 日農授糧字第 1031010906 號函 有關以玻璃溫室搭建, 從事農作物及藻類生產,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疑義, 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以下簡稱容許辦法 ) 第 13 條第 2 項附表 1 所定 農作產銷設施 -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之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 溫室應以透光材質搭建, 並得配置溫度控制及換氣裝置 是以, 溫室應以可透光之材質搭建, 供為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使用 按水耕栽培 ( 養液栽培 ) 為農作物栽培生產方式之一, 自可依規定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另查容許辦法第 21 條第 2 項附表 4 所定 水產養殖設施 - 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之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 其室內養殖池最小設置比例及室內養殖生產類別設施最大興建面積比例規定, 與上開農作產銷設施規定不同 爰此, 本案允請申請人分案並區分設施後, 由貴府本權責核處 25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4) 104 年 10 月 06 日農授糧字第 1040230847 號函 基於農業設施係輔助經營管理使用, 須與農業經營密切相關, 故申請設施要求所提之經營計畫內容須具合理性, 並符合與農業經營之相當 必要性等原則 所稱 魚菜共生, 倘依貴府所敘, 係於同一空間及同一設施, 作農作及水產養殖等 2 種農業生產行為, 為免造成申請設施面積藉以累加, 宜以設施之主要用途予以審認核處, 先予敘明 本案從事 2 種農業生產行為使用之農業設施, 應逕依申請人所提主要用途之設施種類予以受理, 並就該設施與農業經營之相當 必要性予以審認 至主要用途之認定倘有疑義, 地方政府再按設施與經營之必要性 投資金額 產值等作為判斷依據, 均屬適宜 另針對兼具之使用方式, 宜請申請人於經營計畫明敘, 始得就其相容性予以審認核處, 並確保所申請設施依核定經營計畫內容使用 26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5) 104 年 02 月 02 日農糧企字第 1041033321 號函 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之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略以, 溫室應以透光材質搭建, 並得配置溫度控制及換氣裝置, 採完全人工光源栽培者, 得採不透光材質興建 ; 另 網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略以, 網室應以可透光之塑膠布或遮陰網搭建 次查同辦法第 28 條規定略以,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 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因此, 溫室及網室之頂部及四周應全部以透光材質搭建, 以避免阻隔農作物生長不可或缺之日照, 並主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使用, 在不影響農作物生長所需日照下, 始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惟仍不得逾越各類農業設施之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 本案貴府審查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 勘查時查有光線通透受阻, 或以不透光材質搭設卻未設置完全人工光源等情事, 允請貴府依上揭規定核實審認 27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6) 104 年 10 月 19 日農糧企字第 1041017509 號函 依容許辦法第 28 條規定略以 :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 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其應指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者而言 又該農業設施應屬可申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建物型態, 始可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申請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 並歸類為屋頂型綠能設施 爰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屋頂 ( 頂蓋 ), 允難認屬合於上開規定 另查容許辦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 農業設施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 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 又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案件, 亦應通知能源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至查核申請案件是否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之審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於本年 8 月 25 日以農企字第 1040012614 號函 ( 諒達 ) 說明 農業主管機關得以申請人所提經營計畫之栽種作物, 依農業統計年報該等作物近三年產量平均值之 7 成估認最低產量, 作為合理農業經營事實之判定參考 有案, 併請參考 28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7) 104 年 10 月 05 日農糧企字第 1040236214 號書函 本案依臺端來函說明擬於網室加蓋屋頂, 允請釐清加蓋之材質是否為上開規定所稱之可透光之塑膠布或遮陰網 如屬上揭材質, 鑒於農業設施應否申請建築執照之認定, 係建築主管機關權責, 仍應依建築主管單位意見為準據 倘非為上開材質, 似與上開網室之申請基準或條件未合, 則無涉農委會 103 年 12 月 30 日農企字第 1030012942 號函得免建築執照範疇 29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8) 104 年 10 月 05 日農糧企字第 1041018049 號函 按農業設施之容許同意, 係基於農業生產事實所必要之輔助經營管理使用, 並以經營計畫之合理性, 以及設施設置之相當 必要性, 按個案實情予以審認 另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以下簡稱容許辦法 ) 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各類農作產銷設施, 未涵蓋 DIY 體驗或販售之使用內涵, 爰未宜於所申請之組織培養生產場內作為 DIY 體驗或加工販售場所 另有關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一節, 僅說明廢棄菌種太空包將委託合法廠商進行回收, 未詳與說明其回收及再利用計畫 以上應請申請人說明補正後, 由貴府依容許辦法規定就個案實情核實審認 30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9) 103 年 4 月 24 日農授糧字第 1030711090 號函 有關申請人擬將原有農舍變更為農業設施並增建作為菇類栽培場使用一節, 查類案本會業以 97 年 5 月 27 日農企字第 0970010742 號函釋在案, 請貴府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本案倘該農舍依法獲准變更為農業設施, 應請申請人後續應變更其農舍使用執照用途別 另接菌 養菌等作業係屬菇類栽培之一環, 申請人擬依生產需要, 以獨棟建築申請菇類栽培場作為操作場 接菌室 養菌室使用, 本會無意見 97 年 5 月 27 日農企字第 0970010742 號函 有關農業用地上已興建之自用農舍, 農民因該自用農舍已無居住之需求, 且其建築物僅供農場 ( 農業 ) 生產經營管理之用, 應得依農業用地容許做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理之規定, 以該建築物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並由受理審查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其委任 ( 委辦 ) 之鄉鎮市區公所視農業設施及農業經營之必要性 合理性, 本於職權核處 31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10) 104 年 09 月 17 日農糧企字第 1041013028 號函 有關以太陽能光電板取代鐵皮浪板作為農業設施之屋頂一節,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以下簡稱容許辦法 ) 第 28 條規定略以 :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 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其應指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者而言, 又該農業設施應屬可申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建物型態, 始可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申請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 並歸類為屋頂型綠能設施 爰直接以太陽能板作為屋頂, 允難認屬合於上開規定 32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11) 104 年 10 月 23 日農糧企字第 1041019264 號函 本案依貴府函附經營計畫七 設施建造方式, 敘明栽培場中間預留一格不放置菇架, 並採用太子樓屋頂型式, 以增加菇舍內通氣量, 並降低室內溫度 查太子樓屋頂型式常見於傳統菇舍, 本案設施搭建型態應適合黑木耳生長 另本案菇類栽培面積為 1,080 平方公尺, 平均每季約產 28,728 公斤黑木耳, 尚符合合理經濟規模之審認標準 至本案另申請集貨及包裝場所作暫存及分級黑木耳使用, 尚符合前開生產規模實際需要 惟經營計畫三 生產計畫之 7. 採收, 說明... 本菇類栽培場於種植黑木耳期間將持續與 農場購買及汰換菌包, 建請補正向 農場購買菌包之證明文件 33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12) 104 年 10 月 01 日農糧生字第 1041065630 號函 不同菇類品項的單位面積栽培數量 單位面積每期作產量及合理經濟 作物品項香菇 木耳 規模之審認標準資料 單位面積栽培數量 40,000~45,000 包 /0.1 公頃 70,000~90,000 包 /0.1 公頃 每 0.1 公頃地每期作產量 合理經濟規模 備註 8~11.25 公噸 0.2 公頃以上 每包產量範圍 200g~250g 一年可生產 2 期 21~46 公噸 0.1 公頃以上 每包產量範圍 300g~500g 一年可生產 3 期 秀珍菇 80,000 包 /0.1 公頃 20~24 公噸 0.1 公頃以上 每包產量範圍 250g~300g 一年可生產 3 期 洋菇 1000 m 2 栽培面積 /0.1 公頃 10-13 公噸 0.1 公頃以上 每 m 2 產量範圍 10kg~13kg 環控菇場每年至少栽培 4 次以上 杏鮑菇 白精靈 約 15~25 萬包 /0.1 公頃 90,000~110,000 包 /0.1 公頃 22-75 公噸 0.1 公頃以上 每包產量範圍 150g~300g, 一年可生產 6 期 19.8~33 公噸 0.1 公頃以上 每包產量範圍 220g~300g 一年可生產 3 期 註 : 以上為一般常見配置, 實際視業主需求可有適當調整 34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13) 2. 農機具設施 許可使用細目 農機具室 乾燥處理設施 ( 乾燥所需之相關設施 ) ( 一 ) 乾燥機房 ( 二 ) 穀物儲存筒 ( 桶 ) ( 三 ) 濕穀集運設施 碾米機房 消毒室 燻蒸室或蒸熱處理場 申請基準或條件 容許興建面積依自有農機具 ( 檢附農機使用證 ) 及附掛犁具邊 緣垂直投影面積二. 五倍計算 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 者, 不在此限 一 乾燥機房 : 依乾燥機及其周邊設備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 五倍計算, 附屬集塵室所需空間得依實際需求核定 二 穀物儲存筒 ( 桶 ): 依儲存筒 ( 桶 ) 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 五倍計算 三 濕穀集運設施依生產需要核定 四 本細目各項設備機型特殊, 機房或設備高度超過十四公尺,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 依碾米機及其週邊設備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 五倍計算 二 設備機型特殊, 致機房高度須超過十四公尺, 應檢附證明文件 依生產需要核定 35

濕榖集運設施 36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14) 103 年 1 月 22 日農授糧字第 1020244490 號函 查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尚無限制各項設施不得合併興建於同一棟建築物之規範, 惟申請合併興建於同一棟建築物, 雖其各項設施之興建面積得合併加總計算, 但受理審查單位仍應就各項設施之功能用途是否重疊, 有無合併申設之需要, 依個案經營計畫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予以核處 103 年 8 月 14 日農糧企字第 1031012987 號函 所詢得否於農業資材室放置耕耘機及碾米機一節, 依容許辦法規定, 允有未宜, 申請人倘確有放置耕耘機及碾米機之需求, 允依上開規定申請農機具室及碾米機房容許使用, 及檢附自有耕耘機之農機使用證 另碾米機房部分尚無規定應檢附碾米機之農機使用證 37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15) 103 年 3 月 17 日農糧企字第 1031034537 號函 查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 農機具設施- 乾燥處理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略以, 本細目各項設備機型特殊, 機房或設備高度超過 14 公尺, 應檢附證明文件 系爭設施係委由廠商依實際生產需求設計訂做, 設施高度 17.36 公尺, 爰申請人無法提供品牌型號等證明文件, 建議貴府就其經營計畫書及工程設計圖 ( 包含結構說明 ) 等資料予以裁量核處, 俾符實務需求 105 年 03 月 21 日農糧儲字第 1051004864 號函 該農會並已依計畫規定將計畫工程規劃書及設計圖送本署委託之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進行書面審查通過, 據以辦理採購及工程施設 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旨揭設施高度超過 14 公尺, 應檢附證明文件規定, 因本案設施高度 18.9 公尺, 係該農會委由廠商依實際生產需求設計訂做, 可請農會提供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就本案計畫工程規劃書及設計圖核定函做為證明文件, 予以認定 38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16) 3.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許可使用細目 集貨運銷處理室 ( 一 ) 集貨及包裝場所 ( 二 ) 冷藏 ( 凍 ) 庫及儲存場所 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糧產品加工室 ( 農糧產品加工所需之相關設施 ) 稻草 稻殼集貨加工室 ( 場 ) 申請基準或條件 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 一 申請人資格條件應合於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並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籌設及經營許可 二 依實際經營需要核定 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 其中得包含管理區 冷藏 ( 凍 ) 貯存區 加工作業區 包裝區 出貨區 倉儲區 污染防治處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作為稻草 稻殼集貨 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 39

集貨運銷處理室外觀 農糧產品加工室 ( 蔬菜截切 ) 內部作業 40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17) 105 年 01 月 18 日農糧企字第 1051000471 號函 倘原申請集貨場之農業設施, 供作 住宅 使用, 即已違反上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且貴府亦依區域計畫法裁罰有案 故本案違規情節尚未排除前, 再次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核屬容許辦法第 6 條第 9 款所稱 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之情形, 應依規定不予同意 又查卷附申請資料, 所擬申請變更之經營計畫涵蓋假日農夫市集 行銷在地農產品等使用內涵, 非屬容許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係供放置集貨 包裝 儲存 冷凍 ( 藏 ) 加工及批發市場等設備及作業場所之設施之範疇 爰集貨運銷處理設施未宜作為假日農夫市集 行銷在地農產品等使用內涵 41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18) 另查 104 年 9 月 4 日修正發布之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2 條明定, 興建農舍須提送經營計畫, 以確保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 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又同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亦明定,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不得申請興建 爰除加強申請農舍興建之經營計畫審核外, 針對本案之農業設施已違規作住宅使用, 擬逕將設施直接以申請興建農舍方式取得合法化之情形, 依容許辦法及上開農舍辦法規定, 在違規情節未排除前, 應不得同意農舍之申請 亦無就違反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經廢止容許使用之設施物, 同意得予補辦作農舍使用, 以杜絕假農業設施之名, 卻作住宅使用之現象 42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19) 102 年 12 月 24 日農糧字第 1020236737 號函 依本會 102 年 10 月 9 日修正發布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規定, 農業設施係與農業經營有關, 並應依其經營計畫使用 ; 復依該辦法第 13 條附表 1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農糧產品加工室 所定申請基準或條件略以, 得包含管理區 冷藏 ( 凍 ) 貯存區 加工作業區 包裝區 出貨區 倉儲區 污染防治處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尚無涵蓋販售農糧加工產品之使用內涵, 爰於農糧產品加工室販售農糧加工產品, 有所未宜 43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20) 103 年 1 月 20 日農授糧字第 1020243219 號函 本會 102 年 10 月 9 日修正發布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以下簡稱容許辦法 ) 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農糧產品加工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 未對使用之農產品原料來源有所限制, 爰本案擬以自產或收購之農產品進行加工, 尚無不妥 至農糧產品加工室是否應辦理工廠登記一節, 依容許辦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 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 並不得作為住宅 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 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 不在此限 爰依容許辦法興設之農業設施自應按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 倘需辦理工廠登記者, 亦得按工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申請 44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21) 103 年 7 月 4 日農授糧字第 1031038702 號函 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農牧用地係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 次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農糧產品加工室許可使用細目係指農糧產品加工所需之相關設施 是以, 利用農牧用地從事農糧產品加工行為, 自應連結農業生產, 並使用農糧產品作為原料 合先敘明 本案擬加工使用之原料酒粕係屬製酒加工後之副產物, 似未符合前揭規定意旨, 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使用, 有所未 宜 103103 年 08 月 19 日農糧企字第 1031040324 號函 申請人擬以農產原料從事酒類及酵素生產, 尚符農糧產品加工範疇 另五葉松酒品亦為菸酒管理法允許產製酒類, 爰該經營計畫擬列為產製項目之一, 本署無意見, 惟仍請貴府按容許辦法相關規定核實審認 45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22) 104 年 01 月 23 日農糧企字第 1040200419 號函 豆乾 豆腐製作係屬利用大豆為原料從事加工之行為, 惟得否申設 農糧產品加工室 之容許使用, 按 103 年 7 月 4 日農授糧字第 1031038702 號函釋意旨, 尚須視其所使用之大豆有無連結農業生產之事實, 爰本案建請貴府按上揭原則審認 104 年 01 月 29 日農糧企字第 1031044024 號函 倘以甘蔗為主要原料製酒, 自符合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使用之意涵 惟查本案擬使用之製酒原料除甘蔗等農產品外, 尚包括非屬農產品之糖蜜, 允請申請人提供蒸餾酒之製程 ( 如榨汁 發酵及蒸餾等 ) 及半成品或成品之各階段製成率, 以利換算農產品原料使用量合理性, 並據以審認是否適用申設 農糧產品加工室 之容許使用 46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23) 104 年 06 月 25 日農授糧字第 1040221643 號函 有關油條之製作係使用麵粉為原料, 該原料本身允屬加工食品, 似未符合前揭規定意旨, 爰製作油條之設施, 未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 農糧產品加工室 ) 容許使用 104 年 07 月 27 日農授糧字第 1040226257 號函 至以加工後之醬汁進行分裝 釀造, 已非以農糧原料從事農糧產品加工之行為, 未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 農糧產品加工室 ) 容許使用 104 年 09 月 14 日農糧企字第 1041039879 號函 有關製作中草藥膏原料之場所, 得否申請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使用一節, 查本案係利用酒精或化學藥劑萃取農作物中相關成分, 供製膏藥原料, 已屬工業生產, 非屬農糧產品加工製造之一環 47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24) 4.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許可使用細目 農業資材室 管理室 菇包製包場 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 申請基準或條件 限供存放肥料 農藥 種子 農具 器皿 農產品等使用, 農業用地面積達. 一公頃以上者, 每. 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平方公尺, 最大興建面積以三百三十平方公尺為限 已申請農業生產設施 農機具設施及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未設置管理區者, 得單獨申請管理室, 最大興建面積以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為限 菇包製包場應檢附菌種來源資料, 敘明每年 ( 或每月 ) 製包量 使用之滅菌鍋爐數量與容積率, 並檢附廢棄物清理計畫 一 處理場應敘明相關處理設備名稱 數量 每日最高處理量 二 如涉及清運及回收再利用者, 應依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辦理 48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25) 4.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 續 ) 許可使用細目堆肥舍 ( 場 ) 曬場養蠶室 申請基準或條件 一 堆肥舍 ( 場 ) 應敘明相關處理設備名稱 數量 每日處理量 不得露天堆置原物料, 原料以農業生產後之副產物及剩餘物為主, 不得混入非屬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 二 堆肥舍 ( 場 ) 之設施面積, 按其每日處理量, 以每立方公尺得興建一百平方公尺為原則 最大興建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公尺為限, 得分設飼育區 儲桑區 上簇區 催青區 器具區及處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49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26) 養蠶室所需空間說明如下 : 1. 飼育區 : 家蠶自卵孵化後至五齡上簇前之飼育處所, 依不同齡期幼蟲生育, 調整室內溫 濕度 2. 儲桑區 : 新鮮桑葉自田間採摘後, 暫時儲放之處所 處所內應維持低溫高濕, 以避免桑葉儲放過程中過熱及發酵 3. 上簇區 : 五齡蠶飼育五至六日後, 頭胸部左右搖晃, 軀體呈透明狀, 口器開始吐絲, 此為熟蠶 飼育人員將熟蠶集中, 均勻擺放在萬年簇或滾筒簇上任其吐絲營繭之處所 4. 催青區 : 蠶卵自冷藏庫取出, 消毒後, 直接放置在催青處所, 藉由適當的溫濕度使蠶卵胚胎發育, 孵化一致 5. 器具區 : 儲放栽桑養蠶 生產外源蛋白 蛹蟲草或其它應用的過程所需要的器具等處所 6. 處理區 : 栽桑養蠶前的準備工作 生產外源蛋白所需的接種 蛹蟲草培養或其它利用家蠶發展研究之處所 50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27) 102 年 11 月 20 日農授糧字第 1020236265 號函 查本會 102 年 10 月 9 日修正發布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有關該辦法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農業資材室之修正說明略以 改以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換算得興建面積 爰此, 有關農業資材室未坐落之農業用地, 自不宜納入併計面積及換算得興建面積 103 年 1 月 29 日農授糧字第 1030701393 號函 有關本案坐落農業用地界址內作道路使用之部分, 倘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係為農業經營所需之農路, 則仍屬農業使用範疇, 於核計農業資材室興建面積時, 其面積得免予扣除 ; 至該道路倘經審認非屬農業使用部分, 仍宜參依本會 96 年 1 月 14 日農企字第 0950174078 號函說明三先行扣除 非農業使用 之設施面積後, 再予核算農業資材室可興建之面積 103 年 6 月 16 日農糧企字第 1031009062 號函 民眾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資材室容許使用, 興建於二筆農業用地上, 農業資材室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達 0.1 公頃以上者, 即得依上揭規定申請該設施之容許使用, 尚無需先將坐落土地合併後再行申請 51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28) 103 年 2 月 7 日農糧字第 1020245501 號函 有關農業資材室部分, 依本會 102 年 10 月 9 日修正發布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以下簡稱容許辦法 ) 第 4 條規定,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 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 免附 是以, 多人持分之共有農業用地, 申請興建之農業資材室, 申請人自應取得其他共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至其興建面積, 原則應以其持分之應有部分計算, 惟倘經其他共有人於土地使用同意書載明其持分部分同意申請人興建者, 亦得併同計算 另查容許辦法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管理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 已申請農業生產設施 農機具設施及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未設置管理區者, 得單獨申請管理室, 最大興建面積以 150 平方公尺為限 貴府所詢花棚 錏管網室 塑膠布溫室等無固定基礎農業設施, 非屬依容許辦法規定申請之 農業生產設施, 爰未宜據以單獨申請管理室 52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29) 103 年 5 月 29 日農授糧字第 1031008135 號函 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曬場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 : 最大興建面積 660 平方公尺 有關申請人申請設置曬場, 允由貴局依其經營計畫內容, 審酌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就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另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略以,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之 10%, 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 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之 90% 爰農業用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鋪設之硬鋪面, 倘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 而非農業生產所需者, 不宜認屬為農作產銷設施, 應歸為 農舍附屬設施, 其面積應併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 53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30) 5. 農田灌溉排水設施 許可使用細目一 農田灌溉設施二 農田排水設施三 蓄水設施四 抽水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申請設置之農田灌溉 排水 蓄水 抽水設施, 應檢具灌溉 排水 蓄水 抽水計畫書, 並依實際需要核定 6.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許可使用細目一 農路二 駁崁三 圍牆四 擋土牆五 其他 申請基準或條件一 申請本辦法所定之前四種設施細目, 應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 申請其他設施項目者, 應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 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業產銷必要設施者, 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54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31) 103 年 1 月 15 日農水字第 1020243196 號函 有關蓄水池最高容量為 100 噸, 且須以建築材質建造等相關規定一節, 查本會前於 98 年 3 月 16 日修正發布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以下稱容許使用辦法 ) 第 13 條附表, 已修正規定為 : 申請設置之農田灌溉 排水 蓄水 抽水設施, 應檢具灌溉 排水 蓄水 抽水計畫書, 並依實際需要核定 是以, 前開於 98 年修正前之規定, 應不予以援用 上開容許使用辦法業經本會 102 年 10 月 9 日修正發布實施, 有關蓄水設施之申請設置, 應以現行規定辦理 55

( 四 ) 各項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 續 32) 103 年 5 月 5 日農糧企字第 1031006088 號函 本案 君申請長 72.5 公尺 寬 0.6 公尺供運輸農機具 肥料 農產品使用之水泥鋪面便道, 前經本署以 103 年 3 月 11 日農糧企字第 1030205620 號函復貴府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 農路 項目予以審認核處, 俾避免應適用各項申請基準或條件之農作產銷設施, 因未符規定者, 即採更改名稱方式而改以 其他 項目申請 103 年 8 月 6 日農授糧字第 1031010995 號函 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以下簡稱容許辦法 ) 第 13 條附表 1 所定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 農路 之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 申請該項細目, 應依生產需要核定, 尚無長度及寬度之限制 合先敘明 查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4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 坡地農場水土保持規劃包含農路系統, 項目包括農路 園內道或作業道等 又農路設計規範第 1 點規定 為執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75 條第 2 項之規定, 提供農路規劃 設計之原則, 及辦理既有農路之改善, 減少非必要之開挖及破壞, 特訂定本規範 第 2 點規定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築農路, 其工程規劃 設計等, 悉依本規範辦理 本案 似屬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園內道或作業道等, 實務上是否適用農路設計規範規定, 允由貴府審認 56

( 五 ) 其他相關函釋 105 年 03 月 25 日農授糧字第 1051005507 號函 查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以下簡稱容許辦法 ) 第 6 條規定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同意 :... 九 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農業用地不得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情事 另針對農業用地上先行施作之農業設施, 除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8 條所定 從來使用 情形並檢具證明文件, 得免由申請人再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外, 餘均應依容許辦法之規定申請核准使用 又 農舍 係依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規定合法申請興建之建築物, 未經合法申請之農舍係為違規建物, 尚非屬農舍 爰本案農業用地經現勘有所稱未經申請先行施設之建物, 倘屬未能適法申請者, 依上開容許辦法同條文規定, 所擬申請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不予同意 57

報告完畢敬請指教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