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軍官學校九十三學年度「空軍飛行常備軍官班」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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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98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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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預校96學年度高中部招生簡章

1 0 5 年 度 軍 事 校 正 期 班 甄 選 入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總 則 1 壹 摘 要 1 貳 考 格 2 參 體 檢 5 肆 6 伍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 0 陸 甄 方 式 1 1 柒 錄 取 規 定 1 4 捌 放 榜 1 6 玖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1 6 拾 到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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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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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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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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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不斷電系統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請以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為準 1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彰化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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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38 嬰兒猝死症候群 (SIDS) 急性支氣管炎及急性細支 其他 9, 臺灣地區 總計 0 歲 死亡數 名 原因 Number Crude 名 原因 Number of Deaths Death Rate of Deaths 所有死亡原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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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九十六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甄選入學招生計畫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ZX 102 國 文 科 大 甲 高 中 朱 碧 霞 老 師 壹 前 言 貳 試 題 分 析 一 選 擇 題 1 99~101 年 試 卷 架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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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卡申請人資料 中文 姓名 英文 姓名 1.男 2.女 性 別 (姓) 婚姻 狀況 1.未婚 2.已婚 3.其他 (名) 須與護照相同 若未填寫則以本行翻譯為主 身分證 字號 民國 出生 日期 畢業 國小 學 歷 現居 地址 日 0.博士 1.碩士 2.大學 專科 3.高中職及以下 4.其他 查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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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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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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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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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日程表 項目日期 招生體檢 ( 初檢 ) 報名日期 體檢表補件日期 即日起至 103 年 4 月 11 日 103 年 3 月 24 日至 4 月 11 日 103 年 4 月 25 日 寄發准考證及資審不合格通知 103 年 5 月 2 日 考試日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寄發成績通知單及成績複查 103 年 5 月 30 日至 6 月 4 日 公告錄取名單及寄發錄取通知單 103 年 6 月 6 日 入學體檢 ( 複檢 ) 103 年 6 月 9 日至 6 月 27 日 報到入學 103 年 6 月 23 日 預備教育週 103 年 6 月 23 日至 6 月 29 日 新生入伍訓練 103 年 6 月 30 日至 8 月 22 日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簡章 目錄壹 班次簡介 1 貳 招生對象 1 參 報考資格 1 肆 體檢規定 3 伍 報名程序 4 陸 考試與成績核算 6 柒 放榜與成績複查 7 捌 報到 7 玖 待遇與福利 8 拾 結業 任官及服役規定 8 拾壹 一般規定 9 附錄 1: 體檢體格區分表 11 附錄 2: 受理體檢指定醫院地址電話及時間參考表 12 附錄 3: 考試規定 14 附錄 4: 違規處理基準 15 附件 1: 報名表 16 附件 2: 自傳 17 附件 3: 軍職生報考人員審查表 18 附件 4: 單位同意書 19 附件 5: 原軍種司令部同意書 20 附件 6: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21 附件 7: 軍職生就學服役志願書 22 附件 8: 一般生就學服役志願書 23 附件 9: 飛行意願同意書 24 附件 10: 軍費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 25 附件 11: 延期徵集證明書 26

1 0 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簡章 壹 班次簡介 : 一 招生學校 : 陸軍軍官學校 空軍軍官學校 二 修業期限 :2 年 (104 週 ) 三 招生員額 : ( 一 ) 陸軍軍官學校 :54 員 ( 陸軍生男性 45 員, 海軍生男性 9 員 ) ( 二 ) 空軍軍官學校 :25 員 ( 男性 20 員 女性 5 員 ) 貳 招生對象 : 一 一般生 : 未役之男 女性社會青年或後備役士官 士兵 二 軍職生 : ( 一 ) 服現役未逾 2 年 ( 計算至報名截止日 ) 之在營志願役軍官 ( 二 ) 服滿士官現役 2 年 ( 計算至報名截止日 ) 之在營志願役士官 參 報考資格 : 一 年齡 :21 歲至 26 歲 ( 民國 77 年 1 月 1 日至 82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 二 學歷 : 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三 國籍與在臺設籍規定 : ( 一 ) 須具中華民國國籍, 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二 ) 僑生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 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方得報考 ( 三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 ; 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時間計算從在臺灣地區設籍始日至入學報到前 1 日 (103 年 6 月 22 日 ) ( 四 )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 錄取後確認就讀者應依 國籍法 第 20 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報到入學, 並於報到入學之日起 1 年內, 取得喪失該國國籍證明文件繳交就讀學校登管 未完成相關確認手續者, 一律開除學籍 ( 五 ) 經查國籍或在臺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 撤銷應考資格 ; 錄取後查覺者, 撤銷錄取資格 ; 入學後查覺者, 一律開除學籍 ( 六 ) 一般生依 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 報到入學後, 經查覺不符前揭規定者, 一律開除學籍, 並依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及相關規定, 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四 考生限制條件及相關規定 : 第 1 頁, 共 27 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報考 ; 於考試前查覺, 撤銷應考資格 ; 於錄取後查覺, 撤銷錄取資格 ; 於入學後查覺, 開除學籍 ; 於結業後查覺, 撤銷結業資格, 並依法究辦 ; 於任官後查獲, 依相關法規處理 : ( 一 ) 曾於國軍飛行訓練單位接受飛行訓練 ( 二 ) 曾受刑之宣告 緩起訴處分 感訓處分 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 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少年時期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 不在此限 ( 三 ) 違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列各罪, 經裁定觀察 勒戒 強制戒治或裁罰 毒品危害講習者 ( 四 ) 在校期間因違反品德言行規定受記大過乙次以上之處分, 或經軍事校院開除學籍離校未滿 3 年 ( 五 ) 軍職人員近 3 年內 ( 計算至報名截止日 ) 因違犯風紀案件受記過以上處分 但連帶處分者, 不在此限 ( 六 ) 已屆役齡考生, 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兵役體檢後, 體位判定為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或 體位未定 但體位已恢復達 常備役體位 附兵役單位證明, 不在此限 ( 七 ) 後備役士官 士兵有下列情形 : 1. 離營前最後 2 年考績未達甲等以上 ( 未辦考績者免 ) 2. 女性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 3. 自中央警察大學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 並授予預備士官適任證書, 以後備軍人列管 ( 八 ) 軍事學校應屆畢業生 但自費生未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 不在此限 五 現役軍人報考附加條件 : ( 一 ) 須符合留營相關規定, 留營期間須涵蓋就學期程 (2 年 ) ( 二 ) 須經任職單位少將以上編階主官 ( 獨立單位准由中 上校以上編階主官 ) 同意, 並負保薦責任 ( 單位同意書如附件 4) 跨軍種報考須經原軍種司令 ( 指揮 ) 部同意 ( 如附件 5) ( 三 ) 服役期間考績均為甲等以上 ( 四 ) 依人事查核規定 ( 依 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 所列查核基準辦理 ) 審查不合格者, 不得報考 ( 五 ) 近 3 年內 ( 計算至報名截止日 ), 因品德操守案件經軍 ( 司 ) 法機關判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或違反品德言行規定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不得報考 但連帶處分者, 不在此限 ( 六 ) 近 3 年內 ( 計算至報名截止日 ), 因違反保密 ( 資安 ) 規定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不得報考 但連帶處分者, 不在此限 六 103 年 6 月 22 日 ( 入學報到前 1 日 ) 以前屆退在營士官 士兵, 第 2 頁, 共 27 頁

以一般生身分報名時, 須繳交服役單位證明文件 七 體格基準 : ( 一 ) 身高 160 至 190 公分, 坐高 86 至 96.5 公分 ( 二 ) 身體質量指數 (BMI)18 至 28 依 國軍航空醫務教範 - 空勤人員體格檢查 基準辦理 註 : 身體質量指數 (BMI) 計算公式 : 體重 ( 公斤 ) 除以身高 ( 公尺 ) 平方, 例 : 體重 80 公斤 身高 170 公分,BMI 為 80/(1.7) 2 =27.68 ( 三 ) 視力 : 兩眼裸視視力各在 0.8 以上, 且經空勤視力箱檢查檢查合格 但曾接受眼角膜 ( 雷射 ) 屈光手術者, 不得報考 體檢 ( 視力 ) 時, 不得佩戴隱形眼鏡 ( 前一週不得佩戴角膜塑型片 ) ( 四 ) 身體刺青 ( 紋身 ) 者, 不得報考 ( 五 ) 其他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 體位區分標準 之常備役體位規定, 並達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 如附錄 1) 基準 八 體適能 檢測成績 ( 除 身體質量指數 ) 達中等 ( 常模 PR 值 25) 以上 ( 詳細資訊請逕至教育部體適能網站 http://www.fitness.org.tw 查詢 ) 肆 體檢規定 : 一 體檢方式 : 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 至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全球資訊網( 網址 :http://rdrc.mnd.gov.tw/) 登錄預約後, 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指定醫院實施體檢 未確認預約成功逕赴醫院受檢致無法於截止日前完成體檢者, 不得要求補辦體檢手續 二 體檢程序 : ( 一 ) 招生體檢 ( 初檢 ): 報名時實施 1. 體檢日期 : 即日起至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期五 ) 止 2. 體檢地點 : 依本招生簡章體檢指定醫院聯絡電話地址 受理時間參考表及注意事項辦理 ( 如附錄 2) 3. 體格檢查費 ( 約新臺幣 1,200 元 ) 由考生自行負擔 考生僅能擇一體檢醫院辦理體格檢查, 不得跨院重複辦理 ; 檢查結果有疑義須實施延伸性檢查者, 依全民健保規定收費 4. 體檢項目 : 一般理學檢查 血液常規 血液生化 胸部 X 光 靜態心電圖 尿液 性病 愛滋病篩檢及空勤視力箱檢查等 5. 辦理體檢時, 由體檢醫院主動發放體檢表 1 份, 考生應妥善保存體檢表正本 1 份, 於入學報到時繳交錄取校院查驗, 俾供學生體格資料建檔 6. 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 如刻意隱瞞, 於入學後查覺體格不符合 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學生體檢體格 第 3 頁, 共 27 頁

區分表 所訂基準, 依規定辦理退學 7. 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簡稱健保署 ) 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事宜 ; 另由健保署提供考生健康 ( 精神疾病就醫 ) 紀錄, 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療評估作業, 俾利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 二 ) 入學體檢 ( 空勤體檢複檢 ): 錄取後實施 複檢依 國軍航空醫務教範 第 I 類空勤體位規定, 不符體位規定者為不合格 1. 日期 :103 年 6 月 9 日至 27 日 ( 星期五 ) 止 2. 地點 :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國軍臺中總醫院 國軍高雄總醫院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及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 3. 項目 : (1) 視力檢查 : 辨色力 眼壓 屈光度 角膜地形圖儀及空勤視力箱 (2) 心臟功能檢查 : 心臟超音波 運動心電圖 ( 呈陽性反應者, 須實施心臟專科檢查 ) (3) 脊椎檢查 : 全脊椎 X 光攝影 (4) 糖尿病篩檢 : 飯後 2 小時血糖 葡萄糖耐受性試驗 (5) 聽力檢查 (6) 一般體檢項目 : 血液常規 血液生化 尿液常規 B 型肝炎篩檢 ( 含 HBs Ag 及 Anti HBs Ab) 梅毒血清(VDRL) 愛滋病毒檢查 (Anti HIV Ab) 靜態心電圖 胸部 X 光及肺功能檢查等 9 項檢查 三 入學後, 因複檢不及格 身體狀況未能配合正常操課或完成飛行訓練前體位變化致不符第 I 類空勤體位規定者, 依 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3 條辦理退學相關事宜 四 複檢結果須進一步確認時, 由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實施確認檢查, 最終體格由招生委員會審查判定 伍 報名程序 : 一 報名時間 :103 年 3 月 24 日 ( 星期一 ) 至 4 月 11 日 ( 星期五 ) 止 二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文件及審查資料方式辦理 ( 一 ) 網路報名 : 考生須於報名期限內, 先至空軍軍官學校網站 ( 網址 :http://www.cafa.edu.tw) 填具報名資料 ( 網路填表時務必詳實核對資料, 未完成網路填表者, 不受理通訊報名 ) ( 二 ) 通訊報名 : 完成網路報名後, 列印報名表, 於報名截止日前 ( 以郵戳為憑 ) 併報名應繳交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 ( 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 1 號 ) 第 4 頁, 共 27 頁

收 逾期不受理, 掛號收執聯請妥善保存, 俾憑收件查詢 三 報名繳交資料 : ( 一 ) 報名表 1 份 ( 依個人志願序選填軍種, 如附件 1) ( 二 )2 吋照片 2 張 ( 已黏貼於報名表者繳交 1 張, 另 1 張製發准考證用 ; 須與體檢表及報名表一致 以彩色列印 影印或生活照概不受理 ) ( 三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 四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1 份 ( 不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戶籍謄本記事欄記事勿省略 ) ( 五 ) 畢業證書影本 1 份 ( 應屆畢業生須檢附經校方證明完成當學期註冊 蓋有應屆畢業當學期註冊章 之學生證影本 1 份 ) ( 六 ) 僑生或持國外大學學歷者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 七 ) 合格體檢表影本 1 份 ( 經本簡章指定醫院證明合格, 體檢表有效期限為報名截止日前 1 年內, 得使用各軍校招生合格體檢表, 但須符合 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之合格體位 ) ( 八 ) 自傳 ( 如附件 2) ( 九 ) 軍職人員須檢附兵籍表影本 1 份 ( 加蓋 與正本無誤 ) 軍職人員報考審查表 單位同意書 跨軍種報考者須繳 軍種司令部同意書 ( 如附件 3 4 5) ( 十 ) 退伍證明影本 1 份 ( 未役社會青年免附 ) ( 十一 ) 體適能 檢測成績證明 1 份 ( 證明文件須加蓋檢測學校章戳, 於檢測站檢測者加蓋檢測站章戳 ) ( 十二 )32 元郵資回郵信封 3 封 ( 用於寄發考生准考證 成績單及考試結果通知書, 請於回郵信封上填寫通訊地址及收件人姓名 考生本人 ) ( 十三 ) 自 102 年起, 參加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以上, 檢具證明得申請免智力測驗 出具國軍兵 ( 學 ) 籍資料智力測驗及格成績證明, 亦得申請免參加智力測驗 ( 十四 ) 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 考生可自行上網預約報考 線上智力測驗 請至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系統 ( 網址 :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http://rdrc.mnd.gov.tw/ 智力測驗 )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完成預約後, 逕赴即評系統指定之施測地點實施線上智力測驗 ( 十五 ) 其他注意事項 : 1. 報名資料填寫不完整或檢附資料缺漏者, 報名截止日前補正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不受理 2. 身分證明與學歷證件登載姓名 年齡不符者, 不受理報名 第 5 頁, 共 27 頁

3. 考生所繳各項資料, 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4. 各項證明文件有偽造 變造 假冒或借用者, 一律撤銷報名資格 ; 錄取後查覺者, 撤銷錄取資格 ; 入學後查覺者, 一律開除學籍 ; 結業後查覺者, 撤銷結業資格, 並依法究辦 5. 報名資料未檢附體檢表或實施延伸性檢查者,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前 ( 郵戳時間為憑 ) 將體檢表補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 ( 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 1 號 ) 憑辦, 逾期以報名資格不符論 四 核發准考證 : ( 一 ) 完成體格檢查及報名手續規定者, 由招生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 ( 含報名應繳資料 體位 國籍等 ), 並於 103 年 5 月 2 日 ( 星期五 ) 寄發准考證及資審結果通知書, 下午 2 時於空軍軍官學校網站公告合格名單 ( 二 ) 准考證遺失或毀損, 得申請補發, 以 1 次為限 於考試當日上午 7 時 30 分前, 憑查驗證件 ( 如國民身分證 駕照 學生證等 ) 及照片 ( 與原報名時相同 )1 張親至空軍軍官學校試務中心辦理 陸 考試與成績核算 : 一 考試日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期六 ) 二 考試地點 : 空軍軍官學校 ( 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 1 號 ) 三 考試科目 : 國文 英文 智力測驗及口試 ( 一 ) 國文 : 國文基本能力 四書及孫子兵法 ( 佔 40%) 作文( 佔 60%) ( 二 ) 英文 : 高中 ( 職 ) 綜合程度 ( 三 ) 智力測驗 : 閱讀指導說明 20 分鐘 收發題本 10 分鐘 測驗 50 分鐘, 共計 80 分鐘 ( 四 ) 口試 : 每人 5 至 8 分鐘, 共計 120 分鐘 四 考試日程表 : 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考試期程表考試科目時間分鐘智力測驗 (09:00-09:20 指導說明 09:20-09:25 發答案卡 09:00 10:20 80 上午 09:25-10:15 測驗時間 10:15-10:20 收答案卡 ) 英文測驗 10:40 11:30 50 國文測驗 01:30 03:10 100 下午口試 03:30 05:30 120 五 試場規定與違規處理 : 第 6 頁, 共 27 頁

( 一 ) 考生參加考試期間違規依 試場規定 ( 如附錄 3) 違規扣分基準 ( 如附錄 4) 處理 ( 二 ) 軍職生試場紀律 : 1. 違反試場規定者, 由招生委員會依試場規定處理外, 並將違反試場規定事實, 函請考生薦訓單位, 召開評審會議處 2. 考試舞弊經查屬實者, 由空軍司令部轉薦訓單位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 核予大過乙次, 管制 3 年不得報考任何教育進修訓練班隊 ( 包括各基礎 進修 深造教育等班隊 ), 並層報國防部備查 3. 考生因個人行為違犯試場規定, 薦訓單位主官 ( 管 ) 經查有行政監督疏失者, 由考生原軍種司令 ( 指揮 ) 部辦理議處 六 成績計算與錄取規定 : ( 一 ) 各科成績篩選門檻 : 1. 陸軍軍官學校 : 國文 50 分以上 英文 30 分以上 2. 空軍軍官學校 : 國文 60 分以上 英文 40 分以上 3. 智力測驗須達及格基準 100 分以上 口試須達合格基準 60 分以上 ( 二 ) 錄取規定 : 1. 各科成績達篩選門檻者, 以國文與英文成績合計為總成績, 並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至額滿, 餘列備取生 ; 總成績同分者, 依國文 英文 智力測驗 口試成績高低之參酌順序錄取, 參酌至最後一項仍同分時, 均予錄取 2. 選填軍種志願額滿時, 招生委員會得逕行分發至尚未額滿之軍種志願 但現役軍人跨軍種者須經原軍種司令部同意 ( 三 ) 錄取新生安排實施入學體檢 ( 空勤體位複檢 ), 未符合 飛行常備軍官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所訂體格基準者, 撤銷錄取資格 柒 放榜 成績複查與錄取 : 一 放榜 :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寄發成績單, 下午 2 時於空軍軍官學校網站開放查詢 二 成績複查 : ( 一 ) 國文 英文或智力測驗成績有疑義者, 考生本人得申請複查, 以 1 次為限 但不得申請閱覽 抄寫 複印或攝影原始考卷 ( 二 ) 複查日期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期五 ) 至 6 月 4 日 ( 星期三 ) ( 三 ) 請以正楷填妥成績複查表 ( 如附件 6) 各欄位 ( 背面註明姓名 住址 郵遞區號 ), 附成績單影本一併裝入信封, 貼足郵票, 於規定日期 ( 以郵戳為憑 ) 限時掛號逕寄 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 ( 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 1 號 ), 俾憑回復 ; 第 7 頁, 共 27 頁

其他申請方式概不受理 三 錄取 :103 年 6 月 6 日 ( 星期五 ) 寄發錄取通知單, 下午 2 時於空軍軍官學校網站開放查詢 捌 報到 : 一 入學報到 : ( 一 ) 日期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至 11 時 ( 二 ) 地點 : 各錄取學校 陸軍軍官學校 : 高雄市鳳山區維武路 1 號 空軍軍官學校 : 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 1 號 二 錄取人員於報到時依規定繳交畢業證書正本 國民身分證正本 合格體檢表正本及退伍證明正本( 後備役人員繳交 ) 俾供查驗, 軍職生填具 軍職生就學服役志願書 及 飛行意願同意書 ( 附件 7 9), 一般生填具 一般生就學服役志願書 飛行意願同意書 及 軍費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 ( 附件 8 9 10); 無法繳驗者, 不得辦理報到 完成報到後住校實施新生預備教育,6 月 30 日起於陸軍軍官學校統一實施新生入伍訓練 三 錄取人員無故未依指定時間至各錄取學校報到者, 撤銷入學資格, 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四 軍職生 : ( 一 ) 錄取人員入學前應完成單位留營核定作業, 留營期間須涵蓋就學期程 (2 年 ) 入學前已申辦退伍者或屆最大服役年限前 2 年者, 撤銷入學資格 ( 二 ) 自報到日完成調職為飛行常備軍官班學員, 經複檢不合格者, 歸建原單位 五 錄取新生與 103 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新生統一至陸軍軍官學校實施新生入伍訓練 曾完成與本班隊同等級之新生入伍訓練者,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可免參訓 玖 待遇與福利 : 一 一般生在校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 學生親屬不適用現役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 優待 二 學生在校期間及畢業任官後之福利 待遇相關事項, 依國防部訂頒法令辦理 ( 參考國防部網站 http://rdrc.mnd.gov.tw 相關網頁 ) 拾 結業 任官及服役規定 : 一 一般生 : ( 一 ) 修業期滿, 成績及格者, 授予軍事學資, 發給結業證書及頒發飛行胸章, 以少尉任官, 自任官之日起, 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4 年 第 8 頁, 共 27 頁

( 二 ) 依 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3 條 第 24 條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法辦理徵服常備兵役, 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 依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 3 條 第 4 條折算應服現役時間 已完成入伍訓練者, 依上開辦法第 6 條規定, 於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 不再受入伍訓練 具後備軍人身分者, 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處理 ( 三 ) 後備役士官兵薪給依 軍人待遇條例 規定辦理, 並自核定轉服常備軍官現役之生效日, 由後備指揮部下達臨時召集令, 命令生效日同核定轉服常備軍官現役生效日, 支領新階待遇 二 軍職生 : ( 一 ) 未完成飛行訓練, 由原軍種司令 ( 指揮 ) 部重新檢討派職, 續服現役 ( 二 ) 結業 : 修業期滿, 成績及格, 授予軍事學資, 並發給結業證書及頒發飛行胸章 ( 二 ) 任官與服役 : 1. 現役軍官 : 自結業再任職之日起, 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4 年 2. 現役士官 : 結業後以少尉任官, 並自任官之日起, 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4 年 ( 三 ) 完訓學員單位分發, 依個人總平均成績績序, 由各軍種司令部負責派職分發 ( 四 ) 服現役期間, 屆滿本階最大年限致無法服滿招生簡章所定最少服役年限者, 依規定辦理延役 ( 五 ) 受訓之時間列計服役年資及晉任停年, 原任官階停年屆滿, 合於晉任規定者, 辦理晉任上階, 並按規定辦理俸級晉支 ( 入學前未佔上階職缺者, 不得晉任 ) 拾壹 一般規定 : 一 本簡章所定之報名 體檢 考場 考試日期 報到入學等時間 地點因故有異動必要時, 招生委員會得於通知考生後, 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二 受訓期間因品德 學業 技術 體格等因素遭停訓或畢業任官後因不適服現役, 致退伍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最少服役年限者, 依招生簡章 相關教育法令 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及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作業要點 辦理退學 開除學籍 服役 賠償等相關事宜 第 9 頁, 共 27 頁

三 軍職生入學後經查不符入學資格 限制條件或在他校就讀期間曾因品德 言行遭學校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依規定開除學籍 ; 涉及刑事責任者,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 軍職生自願退學 未完訓回復原役或完訓後服役期間因故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服役最少年限者, 依招生簡章及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處理服役 賠償等相關事宜 因故停訓者, 依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辦理相關事宜 五 遭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不得要求開立在學期間修業證明及飛行時間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 錄取新生依 軍事教育條例 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學則 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到入學, 報到入學後發覺不符報考資格及限制規定者, 一律開除學籍, 並依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及相關規定, 賠償在校期間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 七 錄取新生入學後應遵守學校各項法令及生活管理等相關規定 八 入學後加強三項基本體能及游泳訓練 (6 分鐘內游畢 200 公尺 ), 未於軍事學科課程結訓前達基準者, 依 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3 條規定辦理退學 九 一般生於入學前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 於入學報到時申請延期徵集證明書 ( 如附件 11), 至兵役單位辦理延期徵集 ; 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 撤銷錄取資格 十 服役期間 ( 含部隊訓練 ) 停飛者, 仍依規定服滿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4 年, 並由各軍種司令部 ( 單位 ) 重新分發派職 十一 學生修業期間進出校園須穿著校服, 落實學生養成教育, 以維國軍整體形象與紀律 十二 學 ( 員 ) 生結業任官後, 其任官 任職及服役, 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參考國防部網站 http://rdrc.mnd.gov.tw 相關網頁 ) 第 10 頁, 共 27 頁

附錄 1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項 區 分陸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 次 體 位 I 01 身高 160 至 190 公分, 坐高 86 至 96.5 公分 02 體重 身體質量指數 (BMI)18 至 28 03 視力 兩眼裸視視力各在 0.8 以上, 且經空勤視力箱檢查檢查合格 但曾接受眼角膜 ( 雷射 ) 屈光手術者, 不得報考 04 空腹血糖檢查高於 126mg/dL 不合格 05 過敏性鼻炎 不合格 06 慢性副鼻竇炎或經手術治療仍有大量鼻膿漏 不合格 07 嚴重性 ( 第四度 ) 扁桃腺肥大 不合格 08 任何程度慢性粘連性肋膜炎 不合格 09 直腸肛門瘻管經治療未滿 4 個月或經治療 4 個月以上, 仍未痊癒 ; 直腸肛門瘻管經手術後導致肛門括約肌受損而致大便失禁 不合格 10 具尿道裂或狹窄病史 不合格 11 泌尿道結石需治療, 尚未治癒 不合格 12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 20 度 不合格 13 明顯下肢靜脈曲張合併水腫或皮膚病變 先天性靜脈畸形 深部靜脈栓塞經檢查證實 不合格 14 急性中耳炎經治療未滿 6 個月或經治療 6 個月以上, 仍有聽力障礙 ; 慢性中耳炎合併聽力障礙 不合格 15 一耳或兩耳鼓膜穿孔, 合併聽力障礙 不合格 16 辨色力異常 ( 色盲 色弱 ) 不合格 17 兩側卵巢缺失或摘除 第二性徵及性激素不足 懷孕期間至產後 6 個月 子宮摘除 ; 骨盆腔 子宮 輸卵管 卵巢炎或膿瘍未治癒 不合格 18 行生男性血色素未達 13gm/dL, 女性血色素未達 12gm/dL 不合格 19 有 G6PD 缺乏 ( 蠶豆症 ) 病史 不合格 20 有嗜鉻細胞瘤病史 不合格 21 有皮膚硬化症病史 不合格 22 有乾癬病史 不合格 23 有任何型之惡性腫瘤病史 不合格 24 心電圖顯示傳導缺陷病史 不合格 25 曾接受心導管治療 不合格 26 有消化性潰瘍病史 不合格 27 有急慢性膽囊炎病史 不合格 28 有膽道結石病史 不合格 29 有膽囊切除病史 不合格 30 有昏厥 抽蓄發作病史 不合格 31 有紅斑性狼瘡病史 不合格 32 有軟骨軟化症病史 不合格 33 有蜘蛛膜下出血 栓塞 血管機能不全 血栓形成 出血 動脈硬化 血管 ( 動靜脈 ) 畸形, 或動脈瘤病史 不合格 34 有大腸激躁症病史 不合格 35 有復發性脫臼病史 不合格 1. 考生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 體位區分標準 之常備役體位規定, 並達本 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 基準 屬 體位區分標準 之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及 體位未定 者列為 不合格 2. 體位未符合 國軍航空醫務教範 第 I 類空勤體位規定者為不合格 3. 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簡稱健保署 ) 進行精神疾病病史勾稽事宜 ; 另由健保署提供考生健康 ( 精神疾病就醫 ) 紀錄, 必要時考生應配合 完成醫療評估作業, 俾利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第 11 頁, 共 27 頁

地區 北部地區 中部地區 南部地區 花蓮地區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體檢指定醫院地址電話及受理時間參考表 體檢醫院電話地址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02-27633425 松山分院 國軍 03-4804569 桃園總醫院 03-4704211 國軍新竹醫 03-5348181 院地區醫院轉 325766 國軍臺中總醫院 04-23934191 轉 525329 525333 國軍臺中總醫院 04-22023126 中清院區 07-7492708 國軍 07-7496751 高雄總醫院轉 726101-6 國軍高雄總醫 07-6250919 院岡山分院轉 161 國軍高雄總醫 08-7560756 屏東分院轉 271-2 國軍花蓮總醫院 03-8265722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 131 號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路 168 號 新竹市武陵路 3 號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 2 段 348 號 臺中市北區忠明路 500 號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 2 號 高雄市岡山區大義二路 1 號 屏東市大湖路 58 巷 22 號 一般體檢及空勤體檢時間 附錄 2 航醫支援單位 週一 三 五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上午 0830-1100 時 週二 四上午 0800-1100 時 ( 空勤體檢時間請逕向醫院洽詢 ) 週二 五上午 0830-1100 時 ( 空勤體檢時間請逕向醫院洽詢 ) 航醫部 新竹聯隊 新竹聯隊 週一至五上午 0800-1000 時臺中聯隊 ( 空勤體檢時間請逕向醫院洽詢 ) 週一至五上午 0800-1000 時 ( 空勤體檢時間請逕向醫院洽詢 ) 週一 三 五上午 0830-1100 時 ( 空勤體檢時間請逕向醫院洽詢 ) 週一至五上午 0800-1030 時週一 三 五下午 0130-0330 時 ( 空勤體檢時間請逕向醫院洽詢 ) 臺中聯隊 空軍軍官學校 空軍軍官學校 週二 三上午 0800-1100 時屏東聯隊 ( 空勤體檢時間請逕向醫院洽詢 ) 花蓮縣新城鄉週一 三 四上午 0800-1100 時嘉里村嘉里路花蓮聯隊 ( 空勤體檢時間請 163 號逕向醫院洽詢 ) 第 12 頁, 共 27 頁

地區 外島地區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體檢指定醫院地址電話及受理時間參考表 體檢醫院電話地址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06-9217585 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 90 號 一般體檢及空勤航醫支援體檢時間單位週三上午 0830-1100 時臺南聯隊 ( 空勤體檢時間請逕向醫院洽詢 ) 體檢注意事項 : 一 實際體檢日期, 以網路預約體檢醫院所訂時間為準, 本表所列體檢受理時間如有變更, 以醫院體檢時程為準 二 體檢費 ( 約新臺幣 1,200 元 ) 由考生自行負擔, 並一律按體檢表所訂項目依序完成體檢, 不受理分項付費等情事, 檢查結果有疑義須實施延伸性檢查者, 依全民健保規定收費 三 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 請逕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登錄預約 ( 網址 : http://rdrc.mnd.gov.tw/); 為避免人潮擁擠, 減少受檢等候時間, 請儘早上網預約 ; 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 一經受檢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 ( 複 ) 檢 未確認預約成功逕赴醫院受檢致無法於截止日前完成體檢者, 不得要求補辦體檢手續 四 為避免檢查結果影響權益, 請遵守以下原則 : ( 一 ) 上午受檢者, 前 1 日下午 11 時後, 勿再進食 ; 下午受檢者, 當日上午 6 時後, 勿再進食 ( 二 ) 女性請避開生理期間受檢 五 各醫院 10 個工作天內 ( 不含例假日 ) 檢還體檢表, 請考生自行掌握時間, 儘早規劃赴指定醫院體檢, 避免因部分體檢數據不合格, 無法於限定時間內完成複檢補正, 影響個人權益 六 體檢資料由醫院直接上網登錄於招生委員會網站, 俾利學生體格資料建檔 七 受檢者可利用網路上傳相片電子檔或攜帶本人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 1 式 2 張及國民身分證明辦理體檢 欲報考同年度其他國軍招考班次, 請於體檢時主動填報所需報考份數, 以不超過 3 份為原則 ( 請自行準備增加份數之照片 ) 八 本表適用於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期程, 同年度國軍其他招生班隊體檢受理時間請逕洽各指定醫院查詢 第 13 頁, 共 27 頁

附錄 3 考試規定一 考生有下列各項情事者, 撤銷考試資格 : ( 一 ) 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 二 )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 三 ) 集體舞弊行為 ( 四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二 考生依 准考證 所載考區 考場及試場規劃之座位應試, 不得請求變更 三 第 1 節智力測驗考試開始 (0925 時 ) 遲到逾 15 分鐘者, 其餘科目考試開始 3 分鐘, 不得入場 入場應試者, 在 45 分鐘以內不得繳卷出場 ; 智力測驗入場應試至測驗終止, 始可離場,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 試中除試題科目不符 印刷不清, 得舉手示意外, 不准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 亦不准起立 ), 繳卷出場後不得復入 四 每場考試起訖時間, 以統一鈴聲為準 五 文具自備, 書籍及非考試應用物品 ( 含紙張 具有計算 記憶等功能之計算機 呼叫器 行動電話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 ), 不准攜入試場 ( 草稿僅准使用試題紙空白處書寫 )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並視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六 作答時限使用黑色 2B 鉛筆畫記, 不得使用各種修正液 ( 帶 ) 畫記不清 不全 擦拭不潔 污損 摺疊等情形, 致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 由各考生自行負責 七 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卡處理方式 : ( 一 ) 答案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 符號 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 座號及答案者, 不計分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單選題有兩個以上答案者, 該題不給分 八 試場內嚴禁考生有相互談話 夾帶 抄襲 傳遞 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等行為 經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該科不計分 九 應試時不得飲食 嚼食口香糖 檳榔 飲水 抽菸, 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扣減該科成績 2 分 ; 再犯即請離場, 且該科不計分 ;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撤銷其考試資格 十 作答時間結束, 將答案卡置於桌上, 俟監考官點收並在准考證上蓋章後應即出場, 嚴禁將試題及答案卡攜出場外 十一 考生誤坐試場應試, 經閱卷查覺者該科不計分, 於考試期間查覺, 僅計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十二 應考人不遵守前述各項規定, 視情節輕重扣分 不評分或撤銷應考資格 各科有缺考 智力測驗提前離場或重大違規, 均不得要求再行應試 十三 各節測驗時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 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 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或護照 ) 入場應試 十四 考生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入場應試時, 監試人員請試務人員拍照存證後, 先准應試 惟至當日口試開始鈴 ( 鐘 ) 聲響畢前, 有照之身分證明文件仍未送達者, 撤銷考試資格 第 14 頁, 共 27 頁

違規處理基準 附錄 4 一 冒名頂替者, 撤銷考試資格 二 攜帶非考試應用物品 ( 含電子計算機 呼叫器及行動電話等電子器材 ) 入場者, 該科成績扣 5 分 考試中飲食 嚼食口香糖 檳榔 飲水 抽菸等, 該科成績扣 2 分 三 試題除科目不符 印刷不清, 得舉手發問外, 不得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 違者扣該科成績 2 分 四 不依答案卡上規定符號及位置作答, 或畫記不明顯, 或擦拭後模糊不清及使用修正液 ( 帶 ), 以致電腦無法辨認者, 所答各題不計分 五 互相交談及偷看 抄襲他人答案者, 該科不計分 六 傳遞夾帶 交換試卷 ( 卡 ), 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舞弊者, 該科測驗不計分 七 答案卡作記號 污損 摺疊者, 該科不計分 八 考試終了鈴 ( 鐘 ) 響完畢後, 仍繼續作答者, 扣該科成績 2 分 ; 不服糾正, 經強行收回者, 該科測驗不計分 九 出場後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法指示場內作答者, 撤銷考試資格 十 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 或有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者, 撤銷考試資格, 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究辦 十一 擾亂試場及影響他人作答, 不服糾正者, 勒令出場 ( 考試 30 分鐘內, 得由警衛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 該科不計分 ; 拒不出場者, 撤銷考試資格 十二 考生交卷 ( 卡 ) 後, 在試場附近 門口或窗外逗留及高聲喧嘩者, 該科成績扣 10 分 ; 不服糾正者, 該科不計分 十三 考生誤坐試場應考, 經閱卷察覺者, 該科不計分 ; 於考試期間察覺者, 僅計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十四 考生擅自將試卷 ( 題 ), 或答案卡攜出考場, 該科不計分 十五 本基準未列之其他舞弊, 或不當意圖之行為,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登記於 考生犯規紀錄單, 提請考選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處理 第 15 頁, 共 27 頁

( )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報名表 甲欄 : 由考生親自填寫, 應用正楷字, 不得潦草 姓名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初審體位 婚姻 已婚 未婚役別 未役 現役 役畢 學校歷 通訊地址 校名 ( 日 夜 ) 年制 畢業日期 ( 預定 ) 民國年月 學校所屬縣市 就讀科系 應屆畢業在校學生 第第 年級學期 附件 1 ( 照片黏貼處 ) 一 照片背面寫姓名二 須與體檢表相同 戶籍地址連絡電話 志願種類 志願順序 (1~4) 智力測驗成績 陸軍軍官學校陸軍生 ( 限男性 ) 2 體適能檢測成績等第 陸軍軍官學校海軍生 ( 限男性 ) 3 坐姿體前彎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立定跳遠 1600( 男 )/800( 女 ) 公尺 中等中等中等中等報考身分為後備役士官 兵者, 須經查核單位負責填註下列欄位 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單位查核 考績不合格 緊急聯絡人 姓名 居地 有不良紀錄 住址 後備役軍官 年齡 空軍軍官學校空軍生 ( 男女均可 ) 1 有適任證書 與考生之關係 身分查核無誤 V 聯絡電話 職業軍 ( ) 公 ( ) 教 ( ) 農 ( ) 工 ( ) 商 ( ) 其他 ( ) 推薦人軍種 : 單位 : 級職姓名 : 聯絡電話 : 行電 動話 戶籍地後備指揮部或單位簽署 單位章戳承辦人職章及日期 現役考生原單位級職專長 ( 碼 ) 全銜及地址單位聯絡電話本人已熟讀並充分了解簡章條文內容, 報名表所列檢附資料有不實或偽造等情事, 願接受相關單位調查依法究辦 考生親筆簽名 : 乙欄 : 由審查官填寫 資格查結果 初審 審查官簽章 複審 試務組長簽章 第 16 頁, 共 27 頁

自 傳 附件 2 個人簡歷 姓名出生地畢 ( 肄 ) 業學校一 家庭背景 性別 生日 就讀科系 請貼 2 吋個人照片 二 興趣 嗜好 三 求學 ( 成長 ) 歷程 四 個人成就 ( 社團 競賽成果或軍職生任職經歷及特殊獎勵 ) 五 報考動機 六 未來志趣及計畫 七 其他 八 結語 ( 表格視需要請自行延伸 ) 第 17 頁, 共 27 頁

附件 3 ( 單位名稱 ) 參加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軍職生報考人員審查表 單 級 姓 位 職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學 經 歷 歷 服務年資 安全查核結果 近 2 年考績 101 年 102 年 智力測驗成績 是否曾受過飛行訓練 備 考 第 18 頁, 共 27 頁

單位同意書 附件 4 茲同意所屬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報考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 於錄取後入學就讀 ( 單位印信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19 頁, 共 27 頁

原軍種司令部同意書 附件 5 茲同意所屬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報考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 於錄取後入學接受飛行訓練, 結訓後留任志願軍種服務 ; 未能完成飛行訓練, 由本部按權責檢討派職 ( 限跨軍種報考人員填寫 ) ( 司令部印信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20 頁, 共 27 頁

附件 6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考生姓名 報名准考證號碼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回覆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複查項目 查覆得分 複查回覆事項 注意事項 : 一 成績複查限國文 英文或智力測驗成績 ( 不含 口試 科目 ), 以 1 次為限 二 本表請以正楷填妥正面各欄位 ( 姓名 住址 郵遞區號 ) 並貼足郵票, 俾憑回復 三 本表填寫完畢, 請附成績單影本裝入信封, 於簡章規定日期內以限時掛號郵寄 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 1 號, 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收, 以郵戳為憑, 逾時或傳真申請均不受理 第 21 頁, 共 27 頁

軍職生就學服役志願書 附件 7 立志願書人為現役軍 ( 士 ) 官, 考取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入學接受飛行訓練, 已熟讀充分了解簡章全部內容, 願接受簡章相關規定, 且無雙重國籍等情事, 有不實或偽造, 願接受相關單位調查依法究辦 受訓期間列計服役年資及晉任停年, 屆退伍時間不申辦退伍, 完成專業飛行訓練結業後, 自同班學生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4 年 ; 就學期間遭退學或開除學籍, 回原軍種 ( 單位 ) 任職, 除補服滿原法定役期外, 按就學時間 2 倍計算延長服現役, 並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0 條規定處理相關事宜 自願退學 未完訓回復原役 或完訓後服役期間因故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最少服役年限, 依招生簡章及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處理服役 賠償等事宜, 立志願書人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3 個月內 1 次繳納賠償金額, 屆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 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並負擔強制執行費用 因故遭停訓者, 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謹立此志願書, 以昭信守 此志願書一式二份, 一份呈司令部納入兵籍資料正本, 一份存個人兵籍資料謄本備案 ( 以上內容本人確實暸解同意後簽署 ) 立志願書人 : ( 簽名及蓋章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22 頁, 共 27 頁

一般生就學服役志願書 附件 8 立志願書人考取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入學接受飛行訓練, 已熟讀充分了解簡章全部內容, 願接受簡章相關規定, 且無雙重國籍等情事, 有不實或偽造, 願接受相關單位調查依法究辦, 就學期間因故退學 開除學籍或結業任官後因故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最少服役年限者, 依招生簡章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及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處理服役 賠償等相關事宜, 立志願書人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3 個月內 1 次繳納賠償金額, 屆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 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並負擔強制執行費用 因故遭停訓, 願依法辦理相關事宜 謹立此志願書, 以昭信守 此志願書一式二份, 一份呈報司令部納入兵籍資料正本, 一份存個人兵籍資料謄本備案 ( 以上內容本人確實暸解同意後簽署 ) 立志願書人 : ( 簽名及蓋章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23 頁, 共 27 頁

飛行意願同意書 附件 9 本人同意子弟報考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入學接受飛行訓練 受訓期間, 全力配合輔導本人子弟參與飛行訓練, 以達報效國家初衷, 不藉故要求退訓或拒絕子弟參與飛行訓練 就學期間因故遭退學 開除學籍, 不要求開立在學期間任何修業證明或飛行時間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並依招生簡章規定, 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14 年 因故未完成飛行訓練, 同意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此同意書一式二份, 一份存個人兵籍資料謄本, 一份呈報司令部納入兵籍資料正本 謹呈 ( 學校全銜 ) 立書人 : 簽名及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報考人 : 簽名及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24 頁, 共 27 頁

附件 10 ( 學校全銜 ) 軍費生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保證書具保人今擔保學生就讀 ( 校院全銜 ) 期間, 如因故遭 ( 輔導 ) 轉學 ( 含自願 ) 退學 ( 含自願退學 ) 開除學籍 及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時, 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在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 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 ; 若被擔保之學生為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畢業升讀者, 連同賠償該校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 ( 賠償項目內容詳如附註 ) 保證人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已詳閱本保證書及附註條款全部文字, 同意以本保證書作為本人與 ( 校院全銜 ) 間之行政契約, 並同意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之規定, 自願接受執行, 不為給付時,( 校院全銜 ) 得以本保證書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本保證書一式 4 份, 學校保存二份, 學生 ( 法定代理人 ) 及保證人 各存一份 學生姓名戶籍地址通信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戶籍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聯絡通信電話地址保證人簽名國民身姓名蓋章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聯絡通信電話地址黏貼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法定代理人身分證背面影本 第 25 頁, 共 27 頁

黏貼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保證人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26 頁, 共 27 頁

延期徵集證明 附件 11 存根聯 編號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流水號 撕 取 線 證明書申請人報考 103 年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 謹此證明 ( 本證明僅供報考人員申請延期入營之用 ) 編號 出生日期 戶籍所在地 通信地址 流水號 民國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日 : 手機 : 考選作業日期 備考 報名考試錄取通知入營報到 103 年月日至 103 年月日止 103 年月日 103 年月日 103 年月日 承辦人 : 主管 : 填發單位 : 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27 頁, 共 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