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 105 年 8 月
課程大綱 壹 營業稅之基本概念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參 零稅率與免稅肆 稽徵程序伍 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 2
營 1 壹 營業稅之基本概念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稅 種類 :1 加值型營業稅 / 多階段銷售稅 2 非加值型營業稅 / 毛額型營業稅 何謂加值型營業稅? 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過程中所增加的價值課稅 即按進銷之差額課稅 3
壹 營業稅之基本概念 稅額相減法 ( 稅額扣抵法 ) 就營業人某一期間,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稅額, 減去其購入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稅額求得應納稅額 銷項稅額 15,000 元 5 % =750 元 ; 進項稅額 10,000 元 5 % =500 元 應納稅額 :750 元 -500 元 =250 元 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 ( 營 15I) 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 溢付稅額 ( 營 15I) 4
壹 營業稅之基本概念 加值型營業稅為消費稅? 銷售稅? 大法官釋字第 397 688 號解釋理由書 : * 消費稅 * 實際負擔營業稅 : 最終購買貨物 ( 勞務 ) 者 ( 量能課稅原則 ) * 納稅義務人為賣方營業人 ( 稽徵經濟原則 ) 製造商 通路商支付 5% 營業稅予製造商 ( 進項稅額 ) 通路商 通路商代國家向消費者收取 5% 營業稅 ( 銷項稅額 ) 消費者 5
壹 營業稅之基本概念 何謂非加值型營業稅? 非加值型營業稅係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毛額課稅, 即按銷售總額課稅 ( 不考慮進項 ) 銷售額 稅率 = 應納稅額 營業人某一期間銷售貨物或勞務總計 100,000 元, 則其應納稅額為 100,000 元 稅率 (0.1% 1 % 2 % 5 % 15 % 25 % ) 6
壹 營業稅之基本概念 案例 製造商批發商零售商消費者 300 600 1000 稅 15 元稅 30 元稅 50 元 15 元 20 元加值型營業稅 :15 元 +15 元 +20 元 =50 元非加值型營業稅 :15 元 +30 元 +50 元 =95 元 7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課稅範圍 ( 一 ) 營 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稅 ( 二 ) 境內銷售貨物 : 營 3: 移轉所有權, 取得代價 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 不包括在內 營 4: 交付貨物須移運 起運地在境內 交付貨物無須移運 所在地在境內 8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課稅範圍 ( 三 ) 境內銷售勞務營 3: 提供勞務 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營 4: 1 勞務在境內提供或使用 2 國際運輸事業 自境內載運客 貨出境 3 外國保險業--- 自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 9
課稅範圍 ( 四 ) 視為銷售 : 營 3 1 營業人以產製 進口 購買之貨物 轉供自用 或無償移轉與他人 2 營業人解散 廢止時之餘存貨物 抵償債務 分配與股東 ( 出資者 ) 3 代購貨物交付與委託人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17Ⅰ: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 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 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 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 代購 字樣, 交付委託人 10
課稅範圍 ( 四 ) 視為銷售 : 營 3 4 委託他人代銷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17Ⅱ: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 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 委託代銷 字樣, 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 作為進項憑證 5 銷售代銷貨物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17Ⅱ: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 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 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 受託代銷 字樣, 交付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買受人 Ⅲ 前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 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 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 載明銷售貨物品名 數量 單價 總價 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 一併交付委託人, 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11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視為銷售價格 施行細則 19 本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其認定標準如左 : 一 第 1 款及第 2 款, 以時價為準 二 第 3 款至第 5 款, 受託代購者, 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 ; 委託及受託代銷者, 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 2 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 代銷貨物, 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 以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 於本法第 3 條第 4 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施行細則 25 本法稱時價, 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12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營業稅法 3 之 1( 信託財產移轉或處分不視為銷售 )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 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 一 因信託行為成立, 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 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 無效 解除 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 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營業稅法 3 之 2( 非營利及免稅營業人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機關 團體 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有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情形, 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 轉供自用 無償贈與他人 餘存貨物抵償債物或分配予股東 ) 13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課稅範圍 ( 五 ) 進口貨物 --- 營 5 1 貨物自國外進入境內 但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 不包括在內 2 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境內之其他地區 境外 保稅區 課稅區 進口免稅項目 --- 營 9 Ⅰ: 7(6):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 8-27 之肥料 / 8-30 之貨物 ( 金條 金塊 金片 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 Ⅱ: 稅法 #49 之貨物 但轉讓或變更用途依關 #55 應補稅 Ⅲ: 本國之古物 ( 細則 17: 本法第 9 條第 3 款所稱古物, 指各時代 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 生活及儀禮器物 圖書文獻等 ) 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 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3 千元以下者, 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 但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不適用之 ( 財政部 94.6.9 台財關第 09405502640 號 ) O O 非保稅貨物 X 保稅貨物 O 保稅貨物 14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課稅範圍 ( 六 ) 購買國外勞務營 36: 外國事業 機關 團體 組織,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勞務買受人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 401 申報 ( 第 74 欄 ) 免繳稅 ( 營 36Ⅰ 但書 : 四章一節營業人, 購進之勞務, 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 ) 403 申報 按兼營比例繳稅 404 或非營業人 -- 填 408 繳款書繳稅 15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 解釋函令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 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 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 財政部 75.10.30 台財稅第 7576167 號 ) 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 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 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 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 核非屬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 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 財政部 88.3.11 台財稅第 881901692 號 )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 變更時之存貨及固定資產, 應免依營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視為銷售貨物辦理 ( 財政部 76.10.8 台財稅第 760077755 號 ) 16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 解釋函令 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 應依法申請註銷登記, 其移轉之原材料 存貨及固定資產, 應視為銷售, 並至遲於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惟辦理註銷前如已將上項視為銷售之貨物移轉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者, 應於移轉時開立發票 ( 財政部 79.3.15 台財稅第 780701651 號 )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 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 依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 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前段規定, 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 ( 財政部 93.1.14 台財稅字第 0920457423 號令 ) 17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 解釋函令 營業人以其產製 進口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 轉供營業人自用, 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 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為簡化作業, 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 除設帳記載外, 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 79.2.6 台財稅第 790623924 號函 ) 營業人以其產製 進口 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 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後段規定, 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為簡化作業, 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 辦理抽獎贈送獎品 銷貨附送贈品 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 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 除應設帳記載外, 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 75.12.29 台財稅第 7523583 號函 ) 18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 解釋函令 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 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 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 其總 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 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或第 4 項規定, 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 並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 92.5.6 台財稅字第 0920450193 號函 )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 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 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 其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且非屬外銷有關之勞務, 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 財政部 103.11.18 台財稅字第 10304022020 號令 ) 19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課稅主體 營業稅法 6( 營業人之定義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為營業人 : 一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 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機關 團體 組織,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 外國之事業 機關 團體 組織,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施行細則 4: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 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 包括總機構 管理處 分公司 事務所 工廠 保養廠 工作場 機房 倉棧 礦場 建築工程場所 展售場所 連絡處 辦事處 服務站 營業所 分店 門市部 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 20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課稅主體 營業稅法 2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 一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 外國之事業 機關 團體 組織,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 為其代理人 四 第 8 條第 1 項第 27 款 第 28 款規定之農業用油 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 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 為貨物持有人 21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課稅主體 施行細則 3: 本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 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所稱進口貨物之持有人, 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貨物之人 農業用油及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補徵營業稅作業須知第 3 點本法第 2 條第 4 款所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指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所有人或漁船主 22
貳 課稅主體與範圍 - 解釋函令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 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 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 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 除有形營業場所外, 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 二 具備 營業牌號 (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 財政部 95.12.29 台財稅字第 09504564000 號令 ) 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應辦理營業登記, 課徵營業稅 :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 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 二 具備 營業牌號 (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 財政部 97.11.5 台財稅第 09704555660 號 ) 23
參 零稅率與免稅 一 零稅率零稅率 二 銷售免稅 進貨 300 元進項稅額 15 元 (300X5%) 銷貨 500 元銷項稅額 0 元 (500X0%) 三 進口貨物免稅 進貨 300 元進項稅額 15 元 (300X5%) 免稅 銷貨 500 元銷項稅額 0 元 (500X0%)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溢付稅額 0 元 - 15 元 =15 元 ( 可依營 Ⅰ1 申請退稅 ) 完全免稅 銷項稅額 :0 元進項稅額 :15 元, 不可提出扣抵 24
參 零稅率與免稅 零稅率 定義 : 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 因銷項稅額為零, 如有進項稅額, 則可以依營 39Ⅰ1 申請退還 施行細則 42: 本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適用本法第 7 條零稅率規定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 其可退還之稅額, 為其零稅率銷售額依本法第 10 條所定徵收率計算之金額 案例 : 甲公司 96 年 7 至 8 月外銷貨物 600 萬元, 取得可扣抵進項憑證 650 萬元, 則其應退稅額多少? 銷項稅額 :600 萬元 0 % =0; 進項稅額 :650 萬元 5 % =325,000 元溢付稅額 : 0-325,000 元 =325,000 元退稅限額 : 600 萬元 5 % =300,000 元應退稅金額 : 300,000 元留抵稅額 : 325,000 元 -300,000 元 =25,000 元 25
參 零稅率與免稅 ( 營 7)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 一 外銷貨物 二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 國際間之運輸 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 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26
參 零稅率與免稅 施行細則 7 之 1( 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 本法第 5 條所稱保稅貨物及第 7 條第 8 款 第 9 款所稱貨物, 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 以備監管海關查核之貨物 本法第 7 條第 4 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 倉儲 物流貨櫃 ( 物 ) 之集散 轉口 轉運 承攬運送 報關服務 組裝 重整 包裝 修理 裝配 加工 製造 檢驗 測試 展覽 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 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本法第 7 條第 8 款所稱課稅區, 指中華民國境內保稅區以外之其他地區 施行細則 11(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27
參 零稅率與免稅 - 解釋函令 營 71: 應否開立發票 : 得免開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4)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86.07.10 台財稅 861905764) ( 一 ) 經海關出口者 : 報關日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 ( 二 ) 非經海關出口者 ( 如郵寄 ): 核發執據日期及金額, 外幣者以當日往來銀行 買進 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營 72 應否開立發票 : 得免開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4 第 33 款 ) 申報銷售額 : 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 (86.07.10 台財稅 861905764) 申報零稅率時點 : 收款時 28
參 零稅率與免稅 - 解釋函令 (75.05.05 台財稅 7545545) 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所得外匯佣金不適用零稅率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 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 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 (97.10.29 台財稅 09704550620)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 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 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 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 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貨物起運地在國外, 非屬境內銷售貨物, 乙於進口時繳納營業稅 以乙名義報關進口 買受人乙 供應商丙 order 轉單 貿易商甲 甲向丙收取佣金, 二聯式應稅發票 29
參 零稅率與免稅 - 解釋函令 96.06.29 台財稅 09604530290/101.05.24 台財稅 10104557440( 彙編 P81) 營業人 ( 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 )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 依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 且取得外匯收入, 准予適用零稅率 98.08.19 台財稅 09804549080( 彙編 P82) 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 1 如經報關程序者, 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 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 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 申報適用零稅率 2 如未經報關程序者, 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 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 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申報適用零稅率 境外 免稅區 課稅區 買受人 order 銷方營業人銷方營業人 指示交貨 適用零稅率時點 : 1 經報關程序 : 發貨當期 2 未經報關程序 : 取得外匯當期 30 3
參 零稅率與免稅 - 解釋函令 91.06.06 台財稅 0910453451/96.06.29 台財稅 09604530290/101.05.24 台財稅 10104557440 令一 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 依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 且取得外匯收入者, 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二 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 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 仍應依 5% 稅率課徵營業稅 境外 免稅區 課稅區 買受人 order 銷方營業人 指示交貨 * 保稅貨物 適用 0% ( 以課稅區營業人名義報關, 由課稅區營業人繳納進口營業稅 ) ** 非保稅貨物 應稅 ( 以免稅區營業人名義報關, 免稅區營業人開立買受人為國外客戶之統一發票 ) 境外 免稅區 課稅區 買受人 order 銷方營業人 指示交貨 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買受人為國外客戶 31
參 零稅率與免稅 - 解釋函令 補充核釋本部 97 年 10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0620 號令如下 : 國內營業人 ( 甲 ) 接受國內買受人 ( 乙 ) 訂貨, 轉向國外廠商 ( 丙 ) 訂貨, 並直接以買受人 ( 乙 ) 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 如買受人 ( 乙 ) 係保稅區營業人, 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者, 營業人 ( 甲 ) 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 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並持憑經買受人 ( 乙 ) 簽署 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 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 申報適用零稅率 ( 財政部 104.5.13 台財稅字第 10404516320 號令 ) 境外 保稅區 買受人乙 課稅區 供應商丙以乙名義報關進口 order 轉單 貿易商甲 乙為保稅區營業人, 並將貨物使用保稅貨物者, 甲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並經乙簽署, 申報適用零稅率 32
參 零稅率與免稅 - 解釋函令 75.02.17 台財稅 7521313( 彙編 P283) 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後, 轉開信用狀向供應廠商訂購貨品, 以供應廠商名義輸出貨品逕交國外進口商, 該供應廠商為貨品實際外銷者, 應以國外進口商為抬頭按輸出貨品價款開立統一發票 ; 貿易商則應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開立統一發票 ( 外銷貨物 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 ) 83.0504 台財稅 831592151( 彙編 P88) 營業人接收國外客戶訂單, 復轉向加工出口區廠商訂貨, 由加工出口區之廠商名義直接對國外客戶交貨者,, 按收付款之差額作為銷售額, 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並檢具相關交易證明文件 ( 如收付款證明文件 國外客戶訂單 國內訂貨文件 等 ), 依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國內外信用狀差額, 認列 0% 銷售額 ( 72) 貿易商甲 order 買受人 A 轉單 國內出口型 - 國內二角 報關出口 供應商乙 外銷貨物 ( 71) 以乙名義出口 G502 33
77.08.18 台財稅 770572584( 彙編 P85)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 收取該國外客戶開來信用狀,, 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 ( 不經通關程序 ) 貨物, 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者, 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 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 並依照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 准由該營業人檢附進 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 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 買受人 A 報關出口 參 零稅率與免稅 - 解釋函令 國內出口型 - 國內一角 甲接受 A 訂單, 轉向 B 訂貨並進口, 再以甲名義出口 order 貿易商甲 轉單 供應商 B 報關進口 甲貿易商會採用三角貿易報單, 以避免 A 知道 B 的存在 報關方式有 2 種 : 1. 甲以 G1 外貨進口 &90 三角貿易 進口, 貨物暫存貨櫃集散站, 未完成通關程序就以 G3 外貨復出口 &90 出口, 按收收付差額申報零稅率 ( 72 外銷勞務 ) G1&90 與 G3&90 通常會同時看到 2. 甲以 G1&31 32 或 50 進口, 再以 G3 外貨復出口 &81 出口, 甲公司應以進銷方式處理 31: 稅款繳現 ( 內銷用 ) 32: 外銷原料稅款繳現 81: 以完稅或保稅區 自由港區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 34
參 零稅率與免稅 - 解釋函令 75.07.29 台財稅 7555603/77.09.17 台財稅 770661420( 彙編 P83)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 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者, 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 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後開立統一發票 ( 編者註 : 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 並依照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 適用零稅率 國外出貨型 - 國外二角 國內外信用狀差額, 認列 0% 銷售額 ( 72) 買受人 A order 出貨 貿易商甲 供應商乙 轉單 銷售貨物在境外, 非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35
參 零稅率與免稅 - 解釋函令 88.08.05 台稅二發 881933421 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 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 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 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 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 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說明 : 二 前揭貿易型態, 因銷售之貨物, 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 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 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 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 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93.09.03 台財稅 09304525270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 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 ( 不經通關程序 ) 貨物, 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 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核屬 居間 法律行為者, 應依本部 77 年 8 月 18 日台財稅第 770572584 號函規定辦理 ( 作者 : 亦即三角貿易 ); 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核屬 買賣 法律行為者, 應依本部賦稅署 88 年 8 月 5 日台稅二發第 881933421 號函規定辦理 36
參 零稅率與免稅 - 解釋函令 94.10.04 台財稅 09404551250( 彙編 P87-88) 主旨 : 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 居間 或 買賣 法律行為乙案 說明 : 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 事實知之甚稔, 且應依法據實記帳 申報, 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 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 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 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 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 於申報營業稅時, 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適用零稅率 ; 如營業人以進 銷貨列帳者, 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37
參 零稅率與免稅 免稅 意義 : 所謂 免稅, 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 但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營 8 1. 出售之土地 19.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 林 漁 牧產物 副產物 ; 農漁民銷售其收穫 捕獲之農 林 漁 牧產物 副產物 21. 稻米 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22. 依營業稅法規定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 銷售其非經常買進 賣出之固定資產 30. 金條 金塊 金片 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 係指純黃金, 不論其形狀為何均可免徵 ) 營 8-1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 其收入除支付標售 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 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 免徵營業稅 前項標售 義賣及義演之收入, 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38
參 零稅率與免稅 施行細則 16 之 3 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9 款所稱飼料, 指飼料管理法第 3 條所定, 供給家畜 家禽 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 其類別包括植物性飼料 動物性飼料 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 本法 8 條第 1 項第 19 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 林 漁 牧產物 副產物, 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未經加工之農 林 漁 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 二 僅經屠宰 切割 清洗 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 不變更原始性質, 且非以機具裝瓶 ( 罐 桶 ) 固封之農 林 漁 牧產物及副產物 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 不包括在內 三 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 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9 款後段所定農 漁民銷售其收穫 捕獲之農 林 漁 牧產物 副產物及第 20 款所定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以該農 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 自他人收購者, 不包括在內
參 零稅率與免稅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之適用範圍 (840223 台財稅第 841607538 號 ) 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處理之烏魚子應課徵營業稅 (850117 台財稅第 8518 92621 號函 ) 銷售經包裝之什錦冷凍蔬菜應依法課稅 (840328 台財稅第 8408470 81 號函 ) 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加工品免徵營業稅 (1001003 台財稅字第 100003 66900 號函 ) 檸檬經簡易壓榨程序取得原汁以冷凍 ( 藏 ) 保鮮貯存再分批銷售免徵營業稅 (1 010106 台財稅字第 10100001520 號函 ) 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 (1010628 台財稅字第 10104571330 號令 ) 應稅 : 檳榔及其加工添加物 經包裝之什錦冷凍蔬菜 ( 或什錦榖類 豆類 油料作物等 ) 乾燥葵花子 ( 因屬油料作物 ) 樟腦薄荷產品 冷凍薯條 乾燥水苔發酵樹皮及茶籽 乾燥處理之芝麻黑瓜子 ( 非屬具有活力且係供農民種植使用之種子 ) 乾燥蓮子 太白粉 ( 樹薯 ) 稻米經加熱熟成 ( 已預糊化 ) 再磨成粉 活體蚯蚓 牛油豬油 烏魚子 魷魚干 帶殼或不帶殼龍眼乾 農產品之混合包裝品 茶葉 乾海參鮑魚魚翅及燕窩 40
肆 稽徵程序 - 稅籍登記 時間 設立變更停業復業註銷 開始營業前 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 事實發生前 事實發生前 事實發生 15 日內 營 28 營 30 營 31 營 31 營 30 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 其當期營業額仍應依法定期限申報 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但如有正當理由,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41
肆 稽徵程序 - 稅籍登記 免辦營業登記營 29: 專營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 第 8 款 第 12 款至第 15 款 第 17 款至第 20 款 第 31 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 得免辦營業登記 得免辦營業登記 : 農田水利組織 醫院 診所 托兒所 養老院 學校 幼稚園 教育文化機構 實習商店 慈善事業 不對外營業之福利社 監獄工廠 郵電機關 肩挑負販及農 漁民等專營有關各款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等 42
肆 稽徵程序 - 課稅方式 金融業 ( 典當業可用查定課徵 ) 特種飲食業 小規模營業人 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營業人 自動報繳 非加值型營業人 查定課徵 加值型營業人 自動報繳 1. 專營應稅營業人 2. 專營免稅營業人 3. 兼營營業人 43
肆 稽徵程序 - 課稅方式 兼營營業人 : 第 4 章第 1 節之營業人 兼營 #8 免稅貨物或勞務 或兼營第 4 章第 2 節特種稅額之營業人 營業人得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變更其課稅方式 但核准後,3 年內不得變更 一 免稅應稅 ( 營 8Ⅱ) 應檢附申請書及 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 二 兼營應稅 ( 營 8Ⅱ) 三 小規模營業人應稅 ( 營 24Ⅱ) 四 金融業 ( 非本業部分 ) 應稅 ( 營 24Ⅰ Ⅱ) 44
肆 稽徵程序 - 課稅方式 施行細則 32(1) 營業人依本法第 23 條及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改按本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 1 個月內核定 該營業人應於主管稽徵機關指定變更課稅方式之月 1 日起, 依照規定使用統一發票 設置帳簿, 並依本法第 35 條規定按期自行申報納稅 施行細則 38-2(2) 依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 依本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銀行業 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 擬變更依本法第 4 章第 2 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肆 稽徵程序 - 課稅方式 自動報繳 1. 加值型營業人 2. 金融業 ( 免用發票 ): 銀行業 保險業 信託投資業 證券業 期貨業 票券業 典當業 3. 特種飲食業 ( 特種發票 ) 夜總會 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酒家及有陪侍者之茶室 咖啡廳 酒吧等 查定課徵 1. 小規模營業人 : 規模狹小, 交易零星, 每月營業額 20 萬元以下 2. 細則 10: 本法稱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指下列營業質特殊之營業人 : 理髮業 沐浴業 計程車業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 營業稅法 24(3)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 核定其依本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並依第 35 條規定, 申報繳納 46
肆 稽徵程序 - 課稅方式 財政部 89/05/03 台財稅第 890452799 號函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主旨 :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主管稽徵機關依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 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說明 : 二 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 :( 一 )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 冰果店 甜食館 麵食館 自助餐 排骨飯 便當及餐盒, 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 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 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 二 ) 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 三 ) 稻米 麵粉 小麥 大麥 米粉 麵類 ( 包括麵乾 麵條等 ) 豆類 落花生 高梁 甘薯 甘薯簽 甘薯澱粉 大麥片 糕粉等零售業 ( 四 ) 攤販 ( 五 ) 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 其交易零星者 47
肆 稽徵程序 - 課稅方式 財政部 100/04/13 台財稅字第 10000060940 號令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三 適用對象 :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 冰果店 甜食館 麵食館 自助餐 排骨飯 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 四 前點之營業人, 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 ( 一 )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 二 )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 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 三 ) 透過網路銷售 ( 四 )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 處理或管控帳務 ( 五 ) 依其營業狀況 商譽 季節性及其他情形, 銷售額倍增, 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48
肆 稽徵程序 - 稅率 種類 稅率 一般稅額計算 5% 0% 特種稅額計算 金融業特種飲食業查定課徵 銀行業 保險業 信託投資業 證券業 期貨業 票券業 典當業 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 1. 銀行 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之銷售額 2. 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酒家及夜總會, 有陪侍有娛樂之茶室 節目之咖啡廳 餐飲店酒吧等 小規模營業人 農產品依法取得從事批發市安摩資格之視場之承覺功能障礙者銷人及提供按摩勞務銷售農之按摩業及其產品之他經財政部規小規模定免予申銷售營業人額之營業人 2% 5% 1% 15% 25% 1% 0.1% 49
營業稅法 22 第 12 條之特種飲食業, 就其銷售額按同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但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營業稅法 23 肆 稽徵程序 - 特種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 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 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除申請按本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 35 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 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 13 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肆 稽徵程序 - 特種 查定方法 : 查定銷售額 稅率 = 應納稅額 1. 費用還原法 (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5) 以資本主薪資, 員工薪資及房屋租金等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 計算其每月銷售額, 再將查定銷售額乘以稅率而得到應納營業稅額 2. 分業查定法 (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6) 3. 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 (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5) 4. 攤販之查定 ( 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 ) 51
肆 稽徵程序 - 特種 起徵點 營業稅法 26 依第 23 條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 其營業稅起徵點, 由財政部定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 每月銷售額 ) 新台幣 8 萬元買賣業 製造業 手工業 新聞業 出版業 農林業 畜牧業 水產業 包作業 印刷業 娛樂業 運輸業 照相業 一般飲食業 新台幣 4 萬元裝潢業 廣告業 修理業 加工業 旅宿業 理髮業 沐浴業 倉庫業 勞務承攬業 租賃業 代辦業 行記業 技術及設計業 公證業 52
營業稅法 25 依第 23 條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並依規定申報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 10%, 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 不適用之 前項稅額 10% 超過查定稅額者, 次期得繼續扣減 施行細則 31 本法第 23 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其有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之進項稅額者, 不適用本法第 25 條扣減之規定 施行細則 44 本法第 23 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 以進項稅額 10% 扣減查定稅額者, 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之 5 日前,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 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 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肆 稽徵程序 - 特種
肆 稽徵程序 - 特種 小規模營業人轉售固定資產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毋庸補稅 ( 財政部 76.9.24 台財稅第 760144169 號函 )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固定資產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定之進項稅額扣抵憑證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 10%, 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同法第 25 條定有明文 ; 至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 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 查定課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嗣經查得應補稅時得申報扣減補徵稅額 ( 財政部 93.11.29 台財稅第 09304552650 號 ) 主旨 : 查定課徵營業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 嗣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而須補徵營業稅者, 營業人得於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 提出原查定銷售額當期, 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定之進項憑證, 按其進項稅額 10%, 申報扣減補徵稅額
營業稅法 40 依第 21 條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 23 條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 小規模營業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 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理髮業 沐浴業 計程車業 ), 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每 3 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1 次 依第 22 條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 特種飲食業 ), 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1 次 (* 特種飲食業不論大小店稅率均為 25%) 施行細則 45 本法第 21 條但書及第 23 條規定之營業人, 依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查定銷售額者, 其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於 1 月 4 月 7 月及 10 月底前分別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肆 稽徵程序 - 特種
肆 稽徵程序 - 特種 查定營業稅額計算範例 Q1: 某小規模營業人,97 年 4 至 6 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 100,000 元, 經按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 8,000 元, 得扣減 10%, 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 ANS: 應納稅額 :100,000 3 1%-(8,000 10%)=2,200 Q2: 同上題, 進項稅額改為 40,000 元 ANS: 應納稅額 :100,000 3 1%-(40,000 10%)=2,200 97 年 4-6 月扣減 3,000 元 97 年 7-9 月得繼續扣減 1,000 元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 ( 營 15I) 溢付稅額 ( 營 15I) 營業稅法 14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除本章第 2 節另有規定外, 均應就銷售額, 分別按第 7 條或第 10 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 尾數不滿通用貨幣 1 元者, 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 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57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營業稅法 15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 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 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 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 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 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 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營業稅法 15-1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 得以該購入成本, 按第 10 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 ; 其計算公式如下 : 進項稅額 = 購入成本 (1+ 徵收率 ) 徵收率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前項進項稅額, 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 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 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營業人於申報第一項進項稅額時, 應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範例 Q1: 甲中古車商向個人購進舊乘人小汽車, 其購入成本為 525,000 元, 該車輛出售時之價格 472,500 元 ; 甲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銷售額之當期, 有若干進項稅額可扣抵? ANS: 進項稅額 = (525,000/(1+5%) *5%=25,000 元出售時銷項稅額 = (472,500/(1+5%) *5%= 22,500 元 進項稅額 25,000 元 > 銷項稅額 22,500 元, 超過部分不得扣抵 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為 22,500 元 59
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 第 2 點 : 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同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 如自然人 政府機關 依同法第 4 章第 2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 ), 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 ( 含小客車 小貨車 小客貨兩用車 代用小客車及小型特種車 ) 及機車, 適用本注意事項 但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 係屬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不得扣抵者, 不適用之 第 4 點 : 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 包括普通收據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特種統一發票 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 於申報時暫免檢附, 惟應依規定保存, 並依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供查核 ; 如未依規定提示或提示不實者, 不適用營業稅法第 15 條之規定, 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營業稅法 19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一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 33 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但為協助國防建設 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 不在此限 三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 8 條第 1 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 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 8 條第 1 項免稅貨物或勞務, 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 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施行細則 29 本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其進項稅額憑證, 未於當期申報者, 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次期仍未申報者, 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 以 10 年為限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營業稅法 33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 應具有載明其名稱 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 一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 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 有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 或同條第 4 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 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細則 38 施行細則 36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本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開始營業前, 因購進貨物或勞務, 為取得符合本法第 33 條規定之憑證時, 得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施行細則 30 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 違章補開 者, 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 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 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 一 營業人進口貨物, 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並有本法第 5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 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 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財政部 76.1.14 台財稅第 7519142 號 77.9.17 台財稅第 770661420 非當期發票提前申報扣抵者應予退件 財政部 78/09/04 台財稅第 780278579 號函營業人於暫停營業期間, 發生之進項稅額, 如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申報, 應准予受理 說明 : 二 其申報之溢付稅額, 依同法第 3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 應留抵應納營業稅額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財政部賦稅署 75/05/19 台稅二發第 7523058 號函不可扣抵之進項憑證不需申報 財政部 78/09/09 台財稅第 780276657 號函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 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 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 該水電費營業稅額, 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 104/11/5 台財稅字第 10400687630 號函公用事業 105 年 1 月以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 於用戶繳費後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 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規定, 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 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考量營業人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 爰請各地區國稅局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輔導轄內營業人用戶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 於輔導期間得比照旨揭 78 年函釋, 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 39 條 ( 溢付稅額之處理 )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 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 一 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 因合併 轉讓 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 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 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 但情形特殊者, 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財政部 102.7.11 台財稅字第 10204579480 號令 原則 營業人因合併 轉讓 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 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 ( 一 ) 簽證會計師最近 3 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 二 ) 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 清算申報者 ( 三 ) 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 四 ) 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 五 ) 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 顯有異常情形者 66
營業稅法 16 第 14 條所定之銷售額, 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 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 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 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營業稅法 17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施行細則 25 本法稱時價, 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貨物貨勞務之市場價格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營業稅法 32( 統一發票之開立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 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 14 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 由政府印製發售, 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 ; 其格式 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 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 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2: 5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 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21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 不得開立使用 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財政部 80.8.3 台財稅第 800274079 號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分之統一發票, 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 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 事先申請核准外, 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移罰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2: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免予處罰 : 4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 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例 :A 公司的於 104 年 3 月 1 日仍繼續使用 10 年 1 至 2 月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 20 張發票, 金額合計 50,000 元給買受人後, 才發現錯誤,A 公司應於未經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 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 以 104 年 3 至 4 月份之銷售額, 先行補報繳, 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 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 才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肆 稽徵程序 - 加值型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1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免予處罰 : 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 於未經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 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 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 無短報 漏報 短開 溢開營業稅額 16-1: 依營業稅法第 45 條 ( 未辦營業登記 ) 及第 46 條第一款 ( 未辦變更 註銷 停業 復業登記 ) 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 即依限補辦者, 免予處罰 16-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7 條第二款 ( 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 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於未經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自動向稽徵機關 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 免予處罰 71
肆 稽徵程序 - 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7: 種類 :1. 二聯式統一發票 2. 三聯式統一發票 3. 特種統一發票 4. 收銀機統一發票 5.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6. 電子發票
肆 稽徵程序 - 統一發票 注意 :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
肆 稽徵程序 - 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7 Ⅰ 六 電子發票 : 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 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 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 其應有存根檔 收執檔及存證檔, 用途如下 : ( 一 ) 存根檔 : 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 二 ) 收執檔 : 交付買受人收執,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 三 ) 存證檔 : 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以下簡稱平台 ) 存證 Ⅱ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統一發票, 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 Ⅲ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 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 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Ⅳ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 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 接收上開資訊 ;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七日內, 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如有發票作廢 銷貨退回或折讓 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 亦同 Ⅴ 開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 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 致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 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三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 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肆 稽徵程序 - 統一發票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21 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 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 如進貨發票, 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 如銷貨發票 給與他人之憑證, 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 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 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 應儲存於媒體 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 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 24 各項會計憑證, 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 應另行保管外, 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 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 其給與他人之憑證, 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 應黏附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媒體儲存之原始憑證, 應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 如須列印憑證及有關文件, 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列印提供 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買受人取得電子發票, 該買受人得自整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憑證,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肆 稽徵程序 - 統一發票 B2B 營業人電子發票開立及接收方式 賣方營業人 買方營業人 開立發票 發票確認 開立發票 Turnkey Turnkey 發票確認 開立發票 加值服務中心 加值服務中心 發票確認
肆 稽徵程序 - 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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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稽徵程序 - 統一發票 營業人該如何轉換呢? Q: 開立有買方統一編號的比例多或少? 多 : 先導入 B2B/ 只導入 B2B 少 : 建議導入 B2C Q: 是否有成本預算限制? B2B: 可採多元交付 (CSV 檔上傳 ) Q: 是否要一次到位? Q: 自行開發或考慮委外 ( 含加值中心 )?
肆 稽徵程序 - 申報繳納 營業稅法 35 ( 自動報繳 ) 1. 方式 : 人工申報 媒體申報 網路申報 2. 時間 : 原則 : 以每兩個月一期, 於次期 15 日前申報例外 : 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 於次月 15 日前報繳 營業稅法 38( 營業稅之申報機關 )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 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83
肆 稽徵程序 - 申報繳納 施行細則 39 本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依本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 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 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施行細則 40 本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依本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 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註銷登記時, 該固定營業場所溢付之營業稅, 由總機構留抵應納營業稅
肆 稽徵程序 - 申報繳納 營業稅法 36( 外國事業團體營業稅之課徵 )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 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 貨出境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 就銷售額按第 10 條規定稅率, 計算營業稅額, 並依第 35 條規定, 申報繳納 營業稅法 37( 外國技藝表演業營業稅之報繳 ) 外國技藝表演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 應依第 35 條規定, 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 30 日者, 應於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 外國技藝表演業, 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 其營業稅, 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85
伍 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相關作業規範 寄送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 每期繳費通知單印製載具類別編號 ( 含條碼 ) 及載具號碼 ( 含條碼 ) 寄交用戶 公用事業用戶以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等方式繳交費用, 且公用事業未寄發繳費通知單者, 公用事業應另於已繳費憑證印製載具類別編號 ( 含條碼 ) 及載具號碼 ( 含條碼 ) 寄交用戶 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與已繳費憑證之載具號碼應不同 ; 同一公用事業同一期繳費通知單之載具號碼不得重複給號 86
伍 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 載具識別資訊編碼原則 載具類別編號 (6 位 ): 由公用事業申請,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審核後配賦核發 載具號碼 (30 位 ) 1. 年期別 (5 位 ):YYYMM( 年月 ) 2. 載具流水號 (10 位 ): 前兩位固定 BB, 後面 8 位每個欄位值可以 0~9 或 A~Z( 大寫 ), 必需補滿 10 位, 當期載具流水號需唯一, 由公用事業自行訂定 3. 檢核碼 (15 位 ): 至少 5 位, 左靠不需要補滿 15 位, 15 位的每個欄位值可以 0~9 或 A~Z( 大寫 ) 由公用事業自行訂定, 以不重複為原則 例如 : 台灣大哥大 : 載具類別 :EJ0118 載具號碼 :10506 BB689837912 432094 87
伍 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 公用事業電子發票開立時點公用事業產製帳單抬頭為 105 年 1 月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 於用戶繳費後, 應依下列時限開立電子發票 : 用戶於營業櫃檯繳費者, 應於 收款時 開立電子發票 用戶於代收費用單位 ( 超商或金融機構 ) 繳費 ( 含信用卡 ATM 劃撥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等 ) 者, 公用事業應依規定時限開立電子發票 財政部 104 年 11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10400687380 號函公用事業本業收入委由代收費用單位收取款項統一發票之開立時限公用事業產製抬頭年月為 105 年 1 月以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 用戶於代收費用單位 ( 超商或金融機構 ) 繳費 ( 含信用卡 ATM 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等 ) 者, 經參酌 79 年 5 月 17 日台財稅第 790649877 號函規定及考量公用事業處理件數龐大及對帳費時之特性, 公用事業至遲應於匯齊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用戶繳納款項之日起 3 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金流 88 資訊流
伍 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 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進項憑證之申報方式 網路或媒體申報 : 由營業人自有系統產製或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媒體申報 TXT 檔申報營業稅 路徑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 登入 / 營業人功能選單 / 查詢與下載 / 媒體申報檔下載 ( 批次申請 ) 人工申報 : 由營業人填具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明細表 含公用事業 ( 銷方 ) 及營業人用戶 ( 進方 ) 基本資料 載具流水號 課稅別 銷售額 稅額 申報營業稅 ( 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 則填具發票字軌號碼 ) 營業人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之發票字軌號碼欄位, 亦比照上項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明細表 填載具流水號 ( 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 則填發票字軌號碼 ) 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格式代號 :25( 進項 ) 23( 進貨退出或折讓 ) 進項申報 格式 :25 買受人與實際用戶名義相符 買受人與實際用戶名義不符 申報 OK 交查 異常 輔導營業人變更用戶名義 不得申報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 89
簡報結束 謝謝聆聽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