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 : 工作場所出入口 樓梯 通道 門 梯等應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 工作場所緊急避難用出口 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 且應維持隨時能使用之狀態 ( 二 ) 墜落飛落防止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 握把 覆蓋等防護措施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應架設工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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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總則.03 事業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人員之權責.06 機械 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09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10 教育及訓練.29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31 急救及搶救.34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37 事故通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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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勞動安全衛生法治 檢討修訂勞工安全衛生法令, 配合時代需求及施令需要, 研修符合國情化 本土化與國際化之勞工安全衛生法令, 合理可行, 以有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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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表 日期 : 本輔導案工廠投入金額 ( 元 / 年 ): 日期 : 輔導請輸入大寫 "V" 做勾選, 輔導請輸入 " 數字 " 表示改善項數 V 工廠 : ( 一 ) 工作場所 0 工廠製造 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 有向直轄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報 工廠製造 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 有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局限空間作業場所, 應確認有無缺氧 中毒等危害,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二 應於作業場所入口, 顯而易見處所公告注意事項 三 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 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 室內工作場所通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二 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三 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 不得有障礙物 四 主要人行道及有關門及梯須有明顯標示 工作場所架設之通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傾斜須保持在三十度以下 二 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須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 且須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工作場所之門及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應不上鎖, 其通道應不堆置物品 2. 查核表第 1 頁

工廠 : 工作場所出入口 樓梯 通道 門 梯等應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 工作場所緊急避難用出口 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 且應維持隨時能使用之狀態 ( 二 ) 墜落飛落防止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 握把 覆蓋等防護措施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應架設工作台 高差超過一. 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應設置能使勞工上下之設備 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 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 並供給帽等防護具, 使勞工戴用 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 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 三 ) 電氣危害防止 電氣機具開關箱內帶電部份應設護蓋或絕緣被覆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 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 不含自動式焊接者 ) 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 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 具有高敏感度 高速型, 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電氣設備裝置 線路所使用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2. 查核表第 2 頁

工廠 : 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電氣設備設置護圍 開關設置開關箱 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生靜電之部分施行接地 通路上應不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 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 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維護用電者除外 ): 一 低壓 ( 六百伏特以下 ) 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 高壓 ( 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 ) 供電之用電場所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 特高壓 ( 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 ) 供電之用電場所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發電室 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應不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 舖 衣架等 ( 四 ) 機械災害防止 機械之原動機 轉軸 齒輪 帶輪 飛輪 傳動輪 傳動帶等應有護罩 護圍 套胴或跨橋等設備 傳動帶及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規定設置圍柵 跨橋或護網 動力運轉之機械 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 對於鑽孔機 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 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 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2. 查核表第 3 頁

工廠 : 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應有覆蓋 護圍或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 動力衝剪機械 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動力堆高機 研磨機 研磨輪 防爆電氣設備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裝置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之設置應符合標準 機械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調整應有停止該機械運轉 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升降機升降路之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 升降機應設置終點極限開關 緊急剎車及其他裝置 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應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之最高人數 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 鍋爐壓力表 閥機能應正常 14 鍋爐房應設置必要之通風設備或採其他排除廢氣措施 15 鍋爐應安裝於專用建築物內或安裝於建築物內以障壁分隔之場所 ( 以上稱為鍋爐房 ) 16 壓力容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17 壓力容器壓力表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18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設置適當之壓力表 2. 查核表第 4 頁

工廠 : 19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閥釋放管開口部應設置於無著火源之位置 ( 五 ) 物料搬運與處置 堆置物料應採取繩索捆綁 護網 擋樁 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 且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對物料之堆放, 應依下列規定 : 一 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負荷 二 不得影響照明 三 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四 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五 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六 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七 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 並不得超過其負荷 ( 六 ) 火災爆炸防止 灌注 卸收危險物於液槽車 儲槽 油桶等之設備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 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應採取接地等去除靜電之裝置 有爆炸 火災之虞之場所使用之電氣機械 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易燃液體之蒸氣 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工作場所應有通風 換氣 除塵 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高壓可燃性氣體貯存場所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 並應有適當之滅火機具 2. 查核表第 5 頁

工廠 : 危險物之配管 儲槽 油桶等熔接 熔斷或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 應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 並確認無危險之虞之動火許可制度 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 且使用時應加固定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 禁止煙火接近, 且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危險物作業前, 槽車之引擎應熄火, 且設置適當之輪擋, 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 作業結束後, 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 始得發動 對於異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 火災 危險之虞者, 應單獨儲放 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 65 以上之化學物質之部分, 為防止爆炸 火災 腐蝕及洩漏之危險, 該部分應依危險物 化學物質之種 溫度 濃度 壓力等, 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等 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 旋塞 控制開關 按鈕等, 應保持良好性能, 標示其開閉方向, 必要時並以顏色 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 修理 清掃 拆卸等作業, 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化學設備如該閥之相關裝置之操作對製造設備在上有重大影響且不經常使用者, 應予加鎖 鉛封或採取其他同等有效之措施 ( 七 ) 防護具 2. 查核表第 6 頁

工廠 :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 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 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鼓風爐 熔礦爐 熔鐵爐 鑄鐵爐 玻璃熔解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之作業場所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 並應使作業勞工佩戴適當之防護具 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供給勞工, 且應實施檢點以保持清潔 經常檢查 保持其性能 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粉塵作業 有機溶劑作業 特定化學物質或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應置備粉塵呼吸防護具 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特定化學物質或局限空間作業場所必要之呼吸用防護具, 並應使勞工確實使用 ( 八 ) 工作場所 處理有害物或暴露於強烈噪音 振動 超音波及紅外線 紫外線 雷射等非游離輻射, 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作業場所, 應採取使用代替物 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制等有效之設施 經發煙管檢測, 有機溶劑 鉛 粉塵 特定化學物質等有害物工作場所應設置通風設備, 並應使其有效運轉 有害物之廢氣 廢液 殘渣等廢棄物應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排出廢棄之 有害物 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 並應加警告標示 有顯著濕熱 寒冷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冷氣 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2. 查核表第 7 頁

工廠 : 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 爐灶時, 應設置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 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 或採取隔離 屏障 換氣或其他防止勞工熱危害之適當措施 從事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應置備該勞工洗眼 洗澡 漱口 更衣 洗滌等設備 應於明顯易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 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 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 強烈微波 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 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 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處置特殊有害物 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階梯 升降機及出入口 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分 高壓電氣 配電盤處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或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應保持其適當照明 男用廁所之便坑數, 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最少不得低於六十人一個 女用廁所之便坑數目, 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最少不得低於二十人一個 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 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 : 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噪音危害控制 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健康檢查及 成效評估及改善 盥洗室內應備有適當之清潔劑, 且不得盛放有機溶劑供勞工清潔皮膚 2. 查核表第 8 頁

工廠 : 勞工從事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作業, 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 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 : 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實施健康檢查 及促進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其他有關事項 14 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 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 : 辨識及評估危害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建構行為規範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其他有關事項 15 16 17 18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 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 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 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 應設置適當之坐具, 以供休息時使用 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 寒冷 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及其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 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 設置供勞工休息 飲食等設備 從事有機溶劑 鉛 四烷基鉛 特定化學物質或粉塵等有害物作業時, 應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 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 九 ) 職業教育訓練 相關作業主管人員應有接受訓練並有相關紀錄 2. 查核表第 9 頁

工廠 : 特殊作業人員皆應接受特殊教育訓練並有相關紀錄 新僱勞工應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並有相關紀錄 變更工作之勞工應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並有相關紀錄 在職勞工應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並有相關紀錄 ( 十 ) 勞工健康保護 不得使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應每日另給哺乳 ( 或設置集乳室 ) 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於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對在職勞工應依規定期限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從事特危害健康之作業勞工 ( 含粉塵 ) 應定期依規定由認可醫療機構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從事特危害健康作業時, 應建立健康資料, 並依規定分級實施健康 從事特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應設置醫療單位或委託醫療機構於事業單位設置醫療單位 應依法設置適量之合格急救人員, 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 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 每增加五十人再設置一人 勞工 0 人 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 分布 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 ( 十一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 2. 查核表第 頁

工廠 : 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 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確實執行, 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有中央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坑內作業場所 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或高溫 粉塵 鉛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等作業場所應依規定項目及期限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監測計畫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 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 應會同職業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 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依規定記錄並保存 ( 紀錄保存 : 一般 3 年 粉塵 年 其他特殊物質 30 年 ) ( 十二 )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 應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 適時檢討更新, 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依其健康危害 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 評估風險等級, 並採取分級措施 危險性 有害性物質應與其他不相容物質分開儲存 有危害物質應依規定提供勞工含有注意事項之物質資料表, 並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 管系 設備 運輸設備等 ), 應依規定分及標示危害圖式 製備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應依職業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 十三 ) 2. 查核表第 頁

工廠 : 應依事業之規模 性質設置職業組織 應依勞工人數設置職業業務主管 ( 人數 30 人以下須依法設置丙種職業業務主管,30~0 人須設置乙種職業業務主管,0 人以上須設置甲種職業業務主管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應對電氣設備 堆高機 離心機械 一般車輛 車輛機械 起重升降機具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衝剪機械 乾燥設備 乙炔熔接裝置 鍋爐 壓力容器 特定化學設備 局部排氣裝置等實施定期檢查 從事危險性機械 設備及一般機械 設備作業應就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 特性, 訂定勞工計畫 規章或執行紀錄或文件, 執行勞工事項 應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工作守則, 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 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勞工法及有關規定須採取之措施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應設置協議組織 2. 查核表第 頁

工廠 : 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 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 十四 ) 工作場所 5S 14 應實施工作環境 5S 活動教育訓練及保存相關記載 14 應實施工作環境整理 整頓 說明 請依改善設施 : 為 表示有立即危害之虞之查核項目, 應, 以防止職業災害 為 表示項目, 應, 以落實勞工績效 為 表示項目, 應進一步改善, 以提昇勞工文化 2. 查核表第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