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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B5DAD2BBBDECB6ADCAC2BBE1B5DACAAEC1F9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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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27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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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 各期行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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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 在锁定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 不得转让 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在解锁期, 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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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 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 ;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

公告如下 :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年 8 月 14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 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4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致 :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 以上备忘录合称为 股权激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2018 年 4 月 2 日至 4 月 11 日, 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2018 年 5 月 7 日, 公司发布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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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并于 2018 年 8 月 1 日披露了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年 9 月 11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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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8]AN101-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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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第二个解锁期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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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3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恒华科技如下保证 : 恒华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所必须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 / 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

<4D F736F F D20C9CFCDF832A3BAB1B1BEA9CAD0CCECD4AA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5DAB6FEC6DAB9C9C6B1C6DAC8A8BCA4C0F8BCC6BBAECADAD3E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2D D66696E616C2E646F6378>

田阳 董事 % 0.06% 刘玉生 常务副总经理 % 0.07%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 ( 含控股子公司, 共 % 2.92% 人 ) 预留授予 5

年 4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实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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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权日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权日为 2014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4 对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的 12 个月为限售期 限售期后为解除限售期 在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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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43 证券简称 : 华远地产公告编号 : 临 2016-026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 :2016 年 5 月 11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 :1,507 万份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华远地产 )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 2016 年 5 月 11 日为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 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 一 )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 ( 以下简称 本计划 或 激励计划 ) 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5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如下 : 1 标的种类: 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2 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 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7.43 元 4 激励对象: 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4 人,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 也不包括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或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姓名职务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上限 ( 万份 ) 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上限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上限 1 孙秋艳董事长 234 14.91% 0.13% 2 孙怀杰总经理 212 13.51% 0.12% 3 焦瑞云财务总监 89 5.67% 0.05% 4 刘康 副总经理 71 4.53% 0.04% 5 许智来副总经理 68 4.33% 0.04% 6 李然 副总经理 63 4.02% 0.03% 7 张全亮董事会秘书 48 3.06% 0.03% 8 其他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 (37 人 ) 784 49.97% 0.43% 总计 (44 人 ) 1569 100.00% 0.863% 5 有效期及生效安排: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七年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 自授予日 起 24 个月内不得行权 在满足生效条件的情况下,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分四批生效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公司不另行启动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具体 安排如下 : (1) 自授予日起, 满两周年 (24 个月 ) 后,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4 生效 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 调节, 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 1/4; 该批生效的期权自 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2) 自授予日起, 满三周年 (36 个月 ) 后,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4 生效 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 调节, 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 1/4; 该批生效的期权自 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3) 自授予日起, 满四周年 (48 个月 ) 后,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4 生效 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 调节, 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 1/4; 该批生效的期权自 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4) 自授予日起, 满五周年 (60 个月 ) 后,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4 生效 授予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 调节, 但实际生效数量不得超过个人首次获授总量的 1/4; 该批生效的期权自

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之内完成行权 行权期内未能行权的部分, 在以后时间不得行权 本计划有效期满后, 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 由公司收回并统一注销 激励对象中的董事 高级 管理人员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 保留不低于其获授总量 20% 的股票期权, 至其股票期权授权时所处的任期 ( 或任职 ) 考核合格后行权 在 行权期内, 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行权, 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 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 (2) 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 (3)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 (4)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6 生效条件 :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 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方可按照生效 安排生效 : (1) 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 a. 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 华远地产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水平 ;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第四批生效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 b. 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 华远地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 且不低于 对标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水平 ;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第四批生效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c. 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 华远地产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下表

所述的目标值, 也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水平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第四批生效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 35%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 35%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 35% 本批生效时,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 35% d.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 总资产周转率三个指标按照 40%:40%:20% 的比例进行 挂钩, 达成其中某指标则生效对应批次的该指标对应权重比例 e.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 则融资当年及下一年以扣除融资 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 若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生效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B 级或以上, 根据公司业绩情况和生效安排, 激励对象当期应生效的股票期权可以生效, 实 际生效比例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如下表所示 : 个人年度绩效等级 个人实际可生效股票期权占本批个人应生效股票期权的比例 A 级 100% B 级 80% C 级和 D 级 0 (5) 若激励对象某一股票期权行权期的个人年度绩效等级为 B 级或以上, 则其当期绩效表现达到行权条件, 在满足其他行权条件下, 可以申请当期实际 可生效股票期权的行权 ; 若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等级为 B 级以下 ( 即 : 亟 需改进或优化调整 ), 则其当期业绩表现未达到行权条件, 取消其该期股票期

权行权资格 (6) 对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 国有资产流失 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 则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 包括未生效的和已生效未行权的 ) 全部失效 ; 已经行权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应当上交华远地产 ( 二 ) 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5 年 11 月 27 日, 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及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 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及 关于核查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15 年 12 月 9 日,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对 关于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请示 的批复 ( 西国资复 2015 70 号 ) 批复意见 : 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 3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关于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2016 年 5 月 11 日, 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对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日, 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核实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 关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原激励对象杨樊 金巍 王峰 张雪松 程强已离职, 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故依据公司激励计划, 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4 人调整为 39 人, 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 1,569 万份调整为 1,507 万份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激励计划的调整,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律师对调整事宜发表了法律意见 三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监事会对公司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 监事会认为 : ( 一 ) 原激励对象杨樊 金巍 王峰 张雪松 程强已离职, 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 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4 人调整为 39 人, 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 1,569 万份调整为 1,507 万份 本次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 二 ) 经过上述调整后,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 三 ) 除前述激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而未获得授予外, 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 参与激励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 董事长孙秋艳 总经理孙怀杰 副总经理刘康 副总经理许智来 副总经理李然 财务总监焦瑞云 董事会秘书张全亮, 经核实上述 7 人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 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具体条件如下 : ( 一 ) 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 华远地产授予时前一财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 且不低于行业前一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水平 ; 华远地产授予时前一财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且不低于行业前一财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的平均水平 ; 华远地产授予时前一财务年度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 35%, 且不低于行业前一财务年度总资产周转率的平均水平 ( 三 ) 激励对象个人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股票期权授予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 B 级或以上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 则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授予任何股票期权 ; 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 则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股票期权

六 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 一 )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2016 年 5 月 11 日 ( 二 ) 首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7.43 元 ( 三 ) 首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 : 序号姓名职务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 ( 万份 ) 获授总额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获授总额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 孙秋艳 董事长 234 15.53% 0.13% 2 孙怀杰 总经理 212 14.07% 0.12% 3 焦瑞云 财务总监 89 5.91% 0.05% 4 刘康 副总经理 71 4.71% 0.04% 5 许智来 副总经理 68 4.51% 0.04% 6 李然 副总经理 63 4.18% 0.03% 7 张全亮 董事会秘书 48 3.19% 0.03% 8 其他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 (32 人 ) 722 47.91% 0.40% 总计 (39 人 ) 1507 100.00% 0.83%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 www.sse.com.cn) 况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 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 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 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根据授 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分别确认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 经测算, 在未来六年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合计为 2,407 万元, 成本分摊情况如 下表所示 : 年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合计 各年摊销总成本 ( 万元 ) 497 771 579 343 174 43 2,407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仅为测算数据,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 一 ) 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自动丧失激励对象资格,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4 人调整为 39 人, 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 1,569 万份调整为 1,507 万份 ( 二 ) 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 备忘录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 三 )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 四 ) 调整后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并同意按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九 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 华远地产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及股票期权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 华远地产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 境内 )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等相关规定 ;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股票期权的授予尚需按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 其他情况说明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 备查文件 ( 一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 ( 二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 ( 三 )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 四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