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 與 營養標示 曾義昌 2013/9/11 1
內容 一 前言 二 食品標示與範例介紹 三 營養標示與範例介紹 2013/9/11 2
一 前言 包裝食品之標示 用途 - 係因製造業或販賣業打算將其產品銷售範圍擴大或陳售時間延長, 而讓消費者購買時能依標示之內容得知以確保其權益 包裝食品之標示是讓該產品之製造 加工者 販賣者或進口商擔負起其責任 2013/9/11 3
正確的食品標示用途 - 提供販賣業者 消費者作為合理的認識和選擇 同時也可協助衛生單位做迅速有效之取締 何謂標示?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所稱之 標示, 係指標示於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 包裝或說明書上, 或標示於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 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 圖畫或記號 2013/9/11 4
何謂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係指經固定密封包裝可長時間保存之包裝食品 即具 啟封辨識特性 2013/9/11 5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2013/9/11 6
食品標示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 容量或數量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 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輸入者, 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 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 ( 乳品 冷凍食品 ), 應一併標示之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 其標示方式及內容, 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2013/9/11 7
其他相關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明定,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厘 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 除品名 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 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得小於二公厘 三 由國外輸入者, 應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加中文標示, 始得輸入 但需再經改裝 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 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2013/9/11 8
一 品名 品名, 其為食品者, 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 ; 無國家標準名稱者, 得自定其名稱 其為食品添加物者,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如 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產品所含全穀成分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 51% ( 含 ) 以上, 始可以全穀產品或以其所含穀物名稱 ( 如 : 全麥 全蕎麥 ) 宣稱 ; 如產品所含全穀成分未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 51% ( 含 ) 以上, 不得宣稱為全穀產品, 僅能以 本產品部分原料使用全穀粉 ( 如 : 全麥 ) 原料製作, 或 本產品含全穀粉 ( 如 : 全麥麵粉 ) 等方式宣稱 2013/9/11 9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 容量或數量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內容物標示, 除外銷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重量 容量以公制標示之 二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 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三 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為最低 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四 內容物為二種或二種以上時,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013/9/11 10
三 食品添加物 [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經依本法第十二條公告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 二 屬甜味劑 ( 含化學合成 天然物萃取及糖醇 ), 應同時標示 甜味劑 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三 屬防腐劑 抗氧化劑 人工甘味料者, 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四 屬調味劑 ( 不含甜味劑 咖啡因 ) 乳化劑 膨脹劑 酵素 豆腐用凝固劑 光澤劑者, 得以用途名稱標示之 ; 屬香料者, 得以香料標示之 ; 屬天然香料者, 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2013/9/11 11
四 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輸入者, 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7 條所稱 地址, 不得以郵政信箱 電話號碼或其他方式代替 2013/9/11 12
五 有效日期,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 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 應一併標示之 [ 細則第十二條 ]: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日期之標示, 應印刷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 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 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 其 有效日期 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 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 ; 如整體中文標示係以黏貼方式標明者, 其所有標示項目應印刷於同一標籤上, 有效日期 亦同樣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 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附加日期 凡整體中文標示以標貼方式處理者, 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2013/9/11 13
乳品日期標示, 依衛生署規定鮮乳 脫脂乳 淡煉乳 加糖全脂煉乳 乳油 調味乳 發酵乳 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之食品標示應為 製造日期與有效日期 或 保存期限與有效日期 及保存條件 冷凍食品為須強制標示 保存條件 及 保存期限 之產品項目 2013/9/11 14
自製脆梅食品標示 品名 : 脆梅 內容物 : 青梅 砂糖 食鹽 水 重量 : 內容量 900 公克 ± 5% 固形量 650 公克 ± 5% 製造商 : 國立嘉義高級家事職業學校食品科 電話 :05-2259640 地址 : 嘉義市市宅街 57 號 有效日期 ( 年月 ) 及保存條件 : 標示於瓶身上 ; 需冷藏 產地 : 台灣 2013/9/11 15
訂定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0 日生效 標示事項 : ( 一 )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產地 ( 國 ) 或等同意義字樣 ; 但其中文所標示之廠商身分表明為製造廠且其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 ( 國 ) 者, 不在此限 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應另以中文顯著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或等同意義字樣 ( 二 )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 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 三 )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其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 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 ( 國 ) ( 四 ) 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食品其原產地 ( 國 ) 認定, 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認定之 其屬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7 條規定,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者, 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 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標示其原產地 ( 國 ), 內容物為混裝之食品, 則以各食品混裝含量 ( 重量 ) 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 ( 國 ) ( 五 ) 標示之單一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2 公釐 但最大表面積不足 10 平方公分之小包裝, 其標示之單一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 2 公釐 2013/9/11 16
素食食品之包裝 -98.7.1 ( 一 ) 宣稱為素食者, 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 全素或純素 蛋素 奶素 奶蛋素 植物五辛素 等字樣 ( 二 ) 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 1. 全素或純素 : 只食用不含植物五辛 ( 蔥 蒜 韭 蕎及興渠 ) 之純植物性食物 2. 蛋素 : 食用全素或純素及蛋製品 3. 奶素 : 食用全素或純素及奶製品 4. 奶蛋素 : 食用全素或純素及奶蛋製品 5. 植物五辛素 : 食用植物性之食物 ( 含奶或蛋者須於內容物名稱內說明 ) ( 三 ) 素食可食 不得使用 2013/9/11 17
第 17 條之 1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 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 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 ; 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 得就其販賣之地點 方式予以限制, 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 原產地 ( 國 ) 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散裝食品 ( 除現場烘培產品及現場烹調即食熟食 ), 應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擇一為之, 標示原產地 ( 國 ) 2013/9/11 18
基因改造食品 90.2.22. 衛署食字第 0900011746 號公告 1. 以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 且該等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以上之食品, 應標示 基因改造 或 含基因改造 字樣 2. 以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之食品, 得標示 非基因改造 或 不是基因改造 字樣 3. 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 若因採收 儲運或其他因素摻雜有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未超過百分之五, 且此等摻雜非屬有意摻入者, 得視為非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 2013/9/11 19
90.2.22. 衛署食字第 0900011746 號公告 ( 續 ) 強制標示開始實施日期 : (1) 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 : 農產品型態之黃豆及玉米, 包括黃豆 黃豆粉 玉米 碎粉 ) 狀玉米 (2) 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 : 以黃豆 玉米為主原料之初級加工食品, 包括豆腐 豆乾 豆漿 豆花 冷凍玉米 罐頭玉米 黃豆蛋白製品 (3) 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 : 其他較高層次含黃豆 玉米之加工食品, 惟不包括醬油 黃豆油 ( 沙拉油 ) 玉米油 玉米糖漿 玉米澱粉等加工層次高且最終產品中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之黃豆 玉米加工食品 2013/9/11 20
食品標章 CAS 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 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 食品良好作業規範 正字標記及國家標準 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 水產精品標章 2013/9/11 21
食品標章 鮮乳標章 GGM 優良羊乳 (Good Goat s Milk)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 2013/9/11 22
健康食品標章 2013/9/11 23
營養標示 90.9.10. 衛署食字第 0900057121 號公告 90.12.31. 衛署食字第 0900080655 號公告公告市售乳品及飲料兩類加工食品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 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 ) 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92.2.25. 公告市售冰品及食用油兩類加工食品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 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 ) 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93.1.5. 公告市售烘焙食品及穀類食品兩類加工食品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 ( 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 ) 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烘焙食品包括 : 麵包 蛋糕 中點 西點 餅乾 乾式點心 烘製堅果子仁等供人食用穀類食品包括 : 米 米粉 麵粉 麵條 速食麵 通心粉 冬粉 板條 河粉等供人食用 2013/9/11 24
93.2.5. 公告市售罐頭食品及糖果加工食品兩類加工食品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 ( 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 ) 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糖果加工食品係指以醣類 ( 包括砂糖 澱粉飴 葡萄糖 轉化糖等食用醣類 ) 或再添加乳製品 油脂 堅果 澱粉 動植物膠 可可粉 調味料 香料 乳化劑 著色劑 膠基質等原料, 經混合或煉磨或熬煮再經成型 冷卻等而得之製品 *95.5.5. 公告市售脫水食品及醃漬食品兩類加工食品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 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 ) 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脫水食品包括 : 脫水蔬果 脫水堅果種子 脫水肉品 脫水水產品等供人食用者 醃漬食品包括 : 醃漬蔬果 醃漬肉品 醃漬水產品等供人食用者 2013/9/11 25
96.5.24 公告市售包裝冷凍食品 食用調味料類食品及其他完整包裝之食品, 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 ( 以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 ) 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其應標示之食品類別不包括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 : 一 飲用水 礦泉水 二 生鮮水果 蔬菜 家畜 家禽和水產品 三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 咖啡 草 本植物等 四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 ( 如 : 八角 花椒 滷包 等 ) 五 鹽及鹽代替品 2013/9/11 26
--1 營養標示介紹 -- 1-1 標示項目 : 營養標示 之標題 熱量 蛋白質 脂肪 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 碳水化合物 鈉之含量 ( 註 : 此碳水化合物包括膳食纖維 ) 其它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2013/9/11 27
1-2 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 熱量 2000 大卡 蛋白質 60 公克 脂肪 55 公克 飽和脂肪 18 公克 碳水化合物 320 公克 鈉 2400 毫克 2013/9/11 28
--2 營養宣稱規範 -- 2-1 需適量攝取之營養宣稱熱量 脂肪 飽和脂肪酸 膽固醇 鈉及糖 無 不含 或 零 低 少 薄 或 略含 較 低 或 較 少 2013/9/11 29
舉例 無熱量 4 大卡 /100 公克 or100 毫升 無糖 0.5 公克 /100 公克 or100 毫升 零脂肪 0.5 公克 /100 公克 or100 毫升 不含膽固醇 5 公克 /100 公克 or100 毫升 低熱量 40 大卡 /100 公克,20 大卡 /100 毫升 少油 1.5 公克 /100 公克,0.75 公克 /100 毫升 低膽固醇 20/ 毫克 /100 公克,10 毫克 /100 毫升 2013/9/11 30
2-2 可補充攝取之營養宣稱膳食纖維 維生素 A 維生素 B 1 維生素 B 2 維生素 C 維生素 E 鈣 鐵 高 多 強化 或 富含 來源 供給 或 含有 較 高 或 較 多 2013/9/11 31
舉例 高鈣 240 毫克 /100 公克,120 毫克 /100 毫升 高纖維 6 公克 /100 公克, 3 公克 /100 毫升 富含 VitC 8 毫克 /100 公克,9 毫克 /100 毫升 強化鐵質 4.5 毫克 /100 公克,2.25 毫克 /100 毫升 含有鐵質 2.25 毫克 /100 公克,1.13 毫克 /100 毫升 膳食纖維來源 3 公克 /100 公克,1.5 公克 /100 毫升 供給 VitA 90 微克 /100 公克,45 微克 /100 毫升 2013/9/11 32
2-3 營養宣稱以每 30 公克為基準 起司 起司粉 乳油 (Cream) 奶精 肉鬆 醬 燥 酥 脯 絨 醃燻肉品 魚鬆 魚醬 醃漬水產類 海苔醬 豆豉 豆腐乳 素肉鬆 素肉醬 拌飯料 果醬 花生醬 芝麻醬 花生粉 醃漬醬菜類 西式烘焙食品 ( 不包括蛋糕類 麵包類 披薩 ) 中式糕餅 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2013/9/11 33
2-4 營養宣稱以每 1 公克為基準 蝦皮 蝦米 海菜 髮菜 柴魚 海帶芽 海苔片 紫菜 洋菜 海蜇皮 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食品 2013/9/11 34
反式脂肪係指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式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之主要來源 : 1 加工過程形成 :(1) 多元不飽和植物油脂, 經部分氫化處理而生成, 為反式脂肪主要來源 (2) 植物油脂之脫臭處理 (3) 食品高溫加工處理 2 天然存在微量反式脂肪存在於反芻動物之脂肪,: 如牛 羊之肉與乳的脂肪中 產品如不含前揭定義之反式脂肪或每 100 公克之固體 ( 半固體 )/ 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前揭法規定義之反式脂肪不超過 0.3 公克, 則反式脂肪之標示值得以 0 標示之, 故排除了共軛雙鍵反式脂肪, 以及天然轉化 油脂脫臭加工或食品高溫處理形成之反式脂肪 2013/9/11 35
營養標示格式 ( 一 ) B 牌咖啡,250 毫升 / 罐 營養標示 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 營養標示 每 100 毫升 43.2 大卡 1.0 公克 0.8 公克 0 公克 0 公克 8.0 公克 35.2 毫克 每喝 100 毫升的本產品會喝到如左標示之營養素量, 所以喝完本罐咖啡將吃進去左表格所標示營養素含量的 2.5 倍 2013/9/11 36 營養標示 民眾宣導資料 2-1
營養標示格式 ( 二 ) 每一份量 A 牌牛奶,960 毫升 / 瓶營養標示 240 毫升 營養標示 本包裝含 4 份 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 每份 116 大卡 8 公克 4 公克 0 公克 0 公克 12 公克 115 毫克 每一份量 240 毫升, 本產品 1 瓶 960 毫升, 故本包裝含 4 份 即 240 毫升 每喝 1 份的本產品 ( 即 240 毫升 ) 會喝到如左標示之營養素量, 本產品含 4 份, 所以喝完整瓶牛奶將吃進去左表格所標示營養素含量的 4 倍 2013/9/11 37 營養標示 民眾宣導資料 1-1
營養標示格式 ( 三 ) 每一份量 30 公克, 本產品 1 包 210 公克, 故本包裝含 7 份 營養標示 C 牌洋芋片,210 公克 / 包 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 30 公克 本包裝含 7 份 每份 每 100 公克 熱量 172.3 大卡 574.2 大卡 蛋白質 1.6 公克 5.2 公克 脂肪 11.6 公克 38.6 公克 飽和脂肪 0 公克 0 公克 反式脂肪 3 公克 10 公克 碳水化合物 15.5 公克 51.5 公克 鈉 115 毫克 383 毫克 以每 100 公克之標示, 還可直接與其它產品作營養素含量的比較 2013/9/11 38 營養標示 民眾宣導資料 3-1
營養標示格式 ( 四 ) D 牌蘇打餅乾,150 公克 / 盒 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 30 公克, 本產品一盒 150 公克, 故本包裝含 5 份 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 本包裝含 30 公克 5 份 每份 每份提供每日營養素攝取量 基準值 * 之百分比 熱量 93 大卡 4.7% 蛋白質 3 公克 5% 代表平均一般人大約每天營養素需要量 脂肪 4.2 公克 7.6% 飽和脂肪 1 公克 5.5% 反式脂肪 0.2 公克 碳水化合物 10.8 公克 3.4% 鈉 30 毫克 1.3% 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 : 熱量 2000 大卡 蛋白質 60 公克 脂肪 55 公克 飽和脂肪 18 公克 碳水化合物 320 公克 鈉 2400 毫克 2013/9/11 39 營養標示 民眾宣導資料 4-1
營養標示格式 ( 五 ) 柳橙果汁,300 毫升 / 瓶 營養標示 每 100 毫升 營養標示 每 100 毫升提供每日營養素攝取量基準值 * 之百分比 熱量 37 大卡 1.9% 蛋白質 2 公克 3.3% 脂肪 1 公克 1.8% 飽和脂肪 0 公克 0% 反式脂肪 0 公克 碳水化合物 5 公克 1.6% 鈉 35 毫克 1.5% 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 : 熱量 2000 大卡 蛋白質 60 公克 脂肪 55 公克 飽和脂肪 18 公克 碳水化合物 320 公克 鈉 2400 毫克 每喝 100 毫升的本產品會喝到如左標示之營養素量, 所以喝完本瓶果汁將吃進去左表格所標示營養素含量的 3 倍 2013/9/11 40 營養標示 民眾宣導資料 5-1
脆梅營養標示 ( 一 ) 營養標示 650 公克 / 罐 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 營養標示 每 100 公克 70 大卡 0.7 公克 0.6 公克 0 公克 0 公克 15.5 公克 25 毫克 每吃 100 公克的本產品會吃到如左標示之營養素量, 所以吃完本罐脆梅將吃進去左表格所標示營養素含量的 6.5 倍 2013/9/11 41 營養標示 民眾宣導資料 2-1
熱量計算 糖水比 =65 公克 :100 公克 65gx2.5 倍 =162.5 公克 162.5x4 大卡 =650 大卡 脆梅 70 大卡 /100 公克 70 大卡 x6.5 倍 =455 大卡 650 大卡 +455 大卡 =1105 大卡 2013/9/11 42
脆梅營養標示 ( 二 ) 營養標示 900 公克 / 罐 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 營養標示 每 100 公克 122.6 大卡 0.7 公克 0.6 公克 0 公克 0 公克 28.6 公克 25 毫克 每吃 100 公克的本產品會吃到如左標示之營養素量, 所以吃完本罐脆梅將吃進去左表格所標示營養素含量的 9 倍 2013/9/11 43 營養標示 民眾宣導資料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