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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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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LP , 訂約機關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洽詢電話 : 台灣銀行採購部, 分類 : 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 組別 :KONICA MINOLTA 原廠原裝耗材, 契約起始日期 :104/08/05, 契約終止日期 :105/05/31 項次 品項名稱 原廠原裝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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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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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80 度冰箱採購及維護契約書 立約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 以下簡稱 甲方 ) 及 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乙方 ), 鑒於甲方因執行 105 年度專案計畫, 需使用 -80 度冰箱, 爰向乙方進行採購, 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 訂定條款如后 :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 乙方應給付如附件所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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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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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 投標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目 錄 一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暨投標須知 ------------------------------------------- 1 二 委託專業服務需求說明書暨評審須知 ------------------------------------ 10 三 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 20 四 契約書 --------------------------------------------------------------------------- 22 五 廠商資格審查表 --------------------------------------------------------------- 42 六 投標封封面格式 --------------------------------------------------------------- 43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本文件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 以下簡稱機關 ) 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辦理招標 廠商投標及決標後簽訂契約之三用文件 招標時由 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 ; 投標時由投標廠商使用投標 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 ; 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 招標 投標及決標文件, 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 不必再 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 並以機關蓋章後之蓋章日為簽約日期 本文件為公開 招標 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之通用文件 招標機關招標事項如下 一 採購案號 :105A015-A 第一次公告日期 :105 年 4 月 14 日 二 招標機關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三 招標機關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 150 號四 招標機關聯絡人 : 黃得時電話 :(03)8521108 分機 201 傳真 :(03)8535902 五 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六 收受招標文件場所之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 2 段 150 號 ( 本場秘書室 ) 七 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1 日下午 5 時止八 對本案需求說明如有任何疑問, 請洽本場請購單位 : 場長室 ( 研考 ): 楊大吉電話 :(03)8521108 分機 105 九 履約期限 : 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全部完成 十 開標時間 :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 時十一 開標地點 : 本場求新館二樓會議室 ( 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 150 號 ) 十二 其他事項如附件 1

投標廠商投標事項如下 ( 以下各條由投標廠商書寫後具名投標 ) 一 投標廠商名稱 : 二 投標廠商地址 : 請填寫 5 碼郵遞區號 三 投標廠商負責人 : 四 投標廠商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五 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 : 六 投標總標價 :( 請以中文大寫填列 ) 新台幣 億仟萬佰萬拾萬萬仟佰拾元 整 ( 含稅 )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印鑑 ( 關防 ) 印鑑 ( 小官章 )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月日 2

減價情形 : 優先減價 : 新台幣第一次比減價 : 新台幣第二次比減價 : 新台幣第三次比減價 : 新台幣投標廠商授權印章 機關決標簽約事項如下 ( 以下各條由機關書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 ) 一 契約編號 :105A015-A 二 決標標的名稱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三 履約期限 : 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全部完成 四 契約金額 :( 請以中文大寫填列 ) 新台幣 億 仟萬 佰萬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元 五 其他事項如附件 整 ( 含稅 ) 招標機關蓋章 : 簽約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月日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勞務採購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 由機關填寫, 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 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三 採購標的為 : 勞務 四 本採購屬 :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 : 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本採購預算金額 : 新台幣 670,000 元整 七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擬增購之期間及金額 : 無 八 上級機關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九 依採購法第 75 條, 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 地址及電話 : 同招標機關 十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 受理廠商申訴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 或履約爭議調解 ( 無金額限制 ) 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 地址及電話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 聯絡電話 :02-87897530 十一 本採購為 : 未分批辦理 十二 招標方式為 : 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 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三 本採購 : 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 本採購 : 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五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4

限 :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 十六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 : 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十七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 : 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八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 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 投標文件有效期 :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30 日止, 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 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 納稅證明及授權書各一式一份, 企劃書, 各一式八份 二十一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 中文 二十二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 : 2 人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 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 第 53 條 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 減價 比減價格 協商 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 二十三 本採購開標採 : 資格 規格與標價合併一次投標 ( 含企劃書 ) 分資格審查 企劃書評審及議價三段開標 二十四 無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以及保固保證金之理由為 : 勞務採購 二十五 本採購 : 訂底價, 但不公告底價 二十六 決標原則 : 最有利標 ( 評選項目 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二十七 本採購採 : 非複數決標 二十八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 總價決標 二十九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 無例外情形 三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 ( 一 ) 廠商資格 : 具科技領域之前瞻規劃與研究 科研資源分析與策略規劃等相關領域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或公立或法 5

人學術研究等機構設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 出具蓋妥印鑑之證明文件 ) ( 二 ) 投標封 內應檢附( 數量如下 ):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請加蓋研究機構印章及代表人印章方為有效, 未蓋者視為不合格標, 一式一份 2. 納稅證明 ( 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附 ), 一式一份 3. 企劃書 ( 格式說明請詳見評審須知 ), 一式八份 4. 授權書 若投標廠商未付授權書者, 仍視為合格標, 惟評審或議價時未補附者不能參加評審或議價程序, 一式一份 以上文件及廠商資格審查表請置入 投標封 後投標至機關,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 機關得通知廠商於決標之日起 7 日內將前目證明文件正本送至機關查驗, 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 係偽造或變造者, 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三十一 投標程序及投標方式 : ( 一 ) 投標程序 : 本案採購案採一次投標, 分段開標方式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方式 ( 不得使用鉛筆 ) 裝入 投標封 ( 二 ) 投標方式 : 親送或郵寄 本案之投標方式得以下列 2 種方式擇一投遞標封 : 1. 專人送達 : 投標廠商得以專人遞送或快遞等方式, 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截止期限 (105 年 4 月 21 日下午 5 時 ) 前將標封送至本場秘書室 (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 150 號 ), 凡逾時均視為無效標 2. 郵遞投標 : 投標廠商應以 掛號 或 快捷 郵件向郵局投寄標封, 並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截止期限前寄達本場秘書室 (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 150 號 ), 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寄達時間, 逾時視為無效標 6

三十二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 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 本供查驗, 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 係偽造或變造者, 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 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 評審 評選 決標等會議, 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 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1) 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 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 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 一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 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 廠商地址 電話號碼 傳真機號碼 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 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 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 一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 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 資格 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三十三 資格文件不符規定或檢附文件未齊備者為不合格標 三十四 招標標的之功能 效益 規格 標準 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 : 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三十五 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 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 : 詳企劃書 三十六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 7

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 允許投標廠商提 出同等品, 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 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 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 效益 標準 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以供審查 三十七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 詳如契約書第二條履約標的 三十八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 新台幣 三十九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參加投標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 ( 一 ) 提供規劃 設計服務之廠商, 於依該規劃 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 二 )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 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 三 )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 四 )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 五 )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 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 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 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 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 ( 本項未勾選者, 表示機關不同意 ), 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 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 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四十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 可複選 ) (1)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 投標須知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契約條款 (5) 企劃書 ( 格式請詳見評審須知之說明 ) (6) 其他 : 需求說明書暨評審須知 授權書 廠商資格審查表四十一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 ( 不得使用鉛筆 ) 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投標標價清單, 連同資格文件 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密封後投標 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 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 契約及履約文件, 建議採雙面列印, 以節省紙張, 愛惜資源 8

四十二 投標文件須於截止收件期限送達招標機關 : 即日起至 105 年 4 月 21 日下午 5 時前郵遞 專人送達至本場 (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 2 段 150 號 ) 秘書室 四十三 開標是日, 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場停止辦公, 則依下列原則處理 (1) 截標日本場停止上班時 :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為截標日, 如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 則開標亦順延一辦公日 (2) 截標日本場辦公日, 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 : 不變更截標日期 (3) 開標日本場停止上班時 :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為開標時間 (4) 開標日本場辦公日, 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 : 如期辦理開標 四十四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 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四十五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 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 ( 站 組 ) 檢舉電話及信箱 : ( 一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2-87897548 傳真 :02-87897554 聯絡地址 : 臺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 ( 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電話專線 :02-23123371 傳真 :02-23110304 聯絡地址 : 台北市南海路 37 號 ( 三 ) 法務部調查局電話 02-29177777 傳真 02-29188888 信箱 : 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 四 ) 法務部調查局花蓮調查站電話 :03-8338888 信箱 : 花蓮郵政 60000 號信箱 四十六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 :0800-286-586; 檢舉信箱 : 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 ; 傳真檢舉專線 :(02)2562-1156; 電子郵件檢舉信 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 臺北市中 山區松江路 318 號 7 樓 四十七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 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採購案號 :105A015-A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需求說明書暨評審須知 壹 計畫說明 : 本場的研發主軸之一為原住民產業, 理想情景為根據轄區原住民有其特有的價值觀與生活方式, 因應此目標, 本場於 104 年 8 月成立原住民研究室, 除針對部落特有作物進行品種改良及研發, 開發穩定部落一級產業之發展, 並投入地區休閒旅遊等二 三級產業等社會科學研究, 建構及串連部落六級化產業發展, 以活絡原住民部落經濟, 提高原住民之收入和生活品質 對於新興成立的研究室, 如何滾動式提供符合產業需求導向的重點業務方向, 需透過有系統的技術工具與前瞻思維, 協助勾勒其組織未來願景目標與短中長程發展策略, 期能達成 以特色產業發揚原民文化 之願景 貳 計畫預定期程 : 依核定計畫期程 參 計畫需求及工作項目 : 透過系統化的策略規劃管理工具, 協助本場在原民產業研發主軸, 成為 以特色產業發揚原民文化 為願景, 使相關研發資源投入能有效回應總目標, 並從現況缺口盤點, 展現研發資源未來需投入之重點, 俾利業務重點方向能適度彰顯機構核心價值 工作項目如下 : 一 原民產業作物現況資源盤點 ( 一 ) 原住民產業現況與農產業發展瓶頸的資料蒐整 ( 二 ) 研析國內原民產業研發資源分佈 ( 三 ) 探勘國內試驗單位之原民作物研發關鍵技術 ( 四 ) 資源盤點結果與關鍵技術資料庫建檔二 原民產業作物發展願景規劃 ( 一 ) 訪談問卷架構與訪談名單前置作業 ( 二 ) 進行利害關係人 ( 跨部會 ) 訪談 ( 三 ) 工作會議完成原民作物發展之願景與研發目標之規劃三 原民產業作物發展策略研擬 10

( 一 ) 舉辦策略工作坊至少一場 ( 二 ) 以策略地圖等工具規劃原民研究室之業務重點 ( 三 ) 舉辦成果發表會一場 肆 計畫預估經費及付款方式 : 一 計畫預估經費 : 總金額約為新台幣 670,000 元整 二 付款方式 : 採分期付款, 依契約書辦理 ( 一 ) 契約生效後, 經機關確認無誤後撥付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 二 ) 廠商於 105 年 7 月 31 日前提出期中簡報, 經審查通過後, 撥付總金額百分之四十 ( 三 ) 廠商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期末簡報, 經審查通過, 依機關修正意見修改完竣, 並經驗收合格後, 撥付總金額百分之十 伍 工作成果要求 : 一 受託廠商於工作執行期間, 須依雙方契約之規定提送各項報告初稿, 並舉行期中 期末計畫審查 二, 提送本計畫成果如後 : ( 一 ) 期中 期末報告及結案報告各 5 冊 ( 二 ) 成果光碟 2 份 : 光碟內各項報告之文字檔 ( 分別以.doc 及.pdf 格式儲存 ) ( 三 ) 簡報檔 ( 以 PowerPoint 檔製作 ) 陸 企劃書應格式書寫並以 A4 規格製冊, 加封面裝訂, 共 8 份, 主要內容應包括 : 一 文獻評述 計畫目標 二 預期成果 可提供建議及效益 三 解決機關問題之方法 ( 重要工作項目及執行程序 ) 四 預定進度 經費分配及預算明細 五 研究人員說明 ; 主持人過去 3 年內執行本場或其他機關委託之研究計畫成果及應用情形 柒 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 本採購案係依據 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第 49 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其作業程序包括 資格審查 與 評審作業 等兩部分 廠商評審作業所須文件資料, 由廠商 ( 即研究機構 ) 統一依投標須知第 11

30 條所列文件項目及數量提送, 並於民國 105 年 4 月 21 日下午 5 時止前送 達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 150 號本場秘書室 一 資格審查 : ( 一 ) 廠商應以機關名義向本場提出申請, 由個人或系所名義申請者概不受理, 並應依投標須知第 29 條備齊相關文件 ( 廠商依其資格類別提出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 納稅證明 企劃書及授權書等所需文件 ), 以供審查 ( 二 ) 招標機關於收受投標文件後, 先就廠商資格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資格審查合格才能進入企劃書評審作業階段 二 評審作業 : ( 一 ) 經審查資格符合, 始得進入企劃書評審作業之階段 ( 二 ) 評審時, 由本場成立評審委員會辦理企劃書評審 本場得辦理書面審查或要求計畫主持人出席並針對企劃書內容做 15 分鐘口頭扼要說明,10 分鐘備詢, 時間共計 25 分鐘 ( 三 ) 評審時研究機構未派員出席者, 即視同放棄口頭報告之權利, 本計畫委員逕依所提送企劃書進行評分 ( 四 ) 企劃書內容評審項目及配分審查標準如下表 : 履約能力 計畫內容 經費編列簡報答詢 評審項目配分 1. 廠商整體經驗與能力 : 主持人過去三年內執行本處或其他機關委託之研究計畫之成果及應用情形 2. 本專案組織及參與人員經驗 : 人力配置適當 30 性 主持人及研究人員之學識及研究能力之勝任程度 1. 計畫目標與研究主題之完整性 2. 前人研究概況及參考文獻收集之完整性與相關研究進展之掌握 40 3. 重要工作項目 進度及實施方法之周延性及可行性 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分析 廠商簡報及答詢內容是否清晰 20 10 總計 100 12

( 五 ) 企劃書摘要未符合政策需求者, 本場得不予接受該計畫之申請 ( 六 ) 若計畫內容涉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 應先獲得授權同意 ( 七 ) 同一研究主題如已向其他機構申請者, 請勿再向本場提出申請 ( 八 ) 所送企劃書及附件資料, 不予退還 ( 九 ) 企劃書經審查通過後, 由本場通知廠商辦理後續事宜 三 開標及評審 : ( 一 ) 開標時間 : 本案依採購法第 42 條規定採分段開標 1. 時間及地點 :105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 時在本場求新館二樓會議室 ( 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 150 號 ) 進行資格標審查, 後續階段開標時間及地點無法預為標示, 本場將另行通知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 2. 程序 : (1) 開標時當場拆封審查證件 ( 廠商代表參加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備核 ), 審查合格者方得進行企劃書內容評審, 不合格或手續 資料不全者不得續參與評審 (2) 經審查合格之廠商, 本場另行通知評審時間 (3) 評審時, 廠商未到者, 即視同放棄口頭報告之權利, 本計畫委員逕依所提送之企劃書進行評分 ( 二 ) 評審方式及作業流程 : 詳 廠商評審須知 柒 議價 決標 簽約一 企劃書經審查通過後, 符合需要廠商為 1 家者, 以議價方式辦理 ; 符合需要廠商在 2 家以上者, 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 二 經企劃書評審通過之廠商, 應於本場通知規定之時間內辦理議價 三 議價完成後, 應修正計畫內容並經本場核定後辦理簽約 捌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計畫所需經費之編列, 應依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 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二 優勝廠商審查結果本場另函通知 三 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 後續說明 變更或補充欲提出異議者, 須在 13

接獲本場通知或本場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為之 四 對審查結果及意見有異議者得於接獲本場之計畫申請案評審結果及評審意見後 ( 以申覆人服務機構收文日期為準 )10 日內, 檢附申覆說明, 並由原申請機構備函向本場提出申覆, 逾期不予受理 五 本申請說明相關規定, 如有未盡事宜, 依照本場研究計畫或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有關本案需求說明之疑義, 請洽本場場長室 ( 研考 ) 釋疑 : 聯絡人 : 楊大吉研究員電話 :03-8521108 分機 105 傳真 :03-8535902 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廠商評審須知 ( 序位法 )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 ( 案號 :105A015-A ) 一 本場組成評審委員會參考採購評審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辦理評審 二 評審作業流程 : ( 一 ) 依資格審核通過之投標廠商當場抽籤之順序, 由投標廠商提出簡報 15 分鐘, 簡報結束由委員提問題後進行 10 分鐘問題回答 ( 採統問統答方式計時 ) ( 二 ) 由各評審委員依評審項目 配分及優勝廠商評定方式, 選出優勝廠商 三 評審項目及權重 : 如下表評審項目配分 1. 廠商整體經驗與能力 : 主持人過去三年內執行本處或其他機關委託之研究計畫之成果及應用履約情形 能力 2. 本專案組織及參與人員經驗 : 人力配置適當 30 性 主持人及研究人員之學識及研究能力之勝任程度 計畫內容 經費編列簡報答詢 1. 計畫目標與研究主題之完整性 2. 前人研究概況及參考文獻收集之完整性與相關研究進展之掌握 3. 重要工作項目 進度及實施方法之周延性及可行性 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分析 廠商簡報及答詢內容是否清晰 40 20 10 總計 100 四 優勝廠商評定方式 : ( 一 ) 由評審委員就廠商資料 評審項目逐項討論後, 由各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 就個別廠商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 (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 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 未達 70 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 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 70 15

分時, 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 二 ) 評審委員於各評審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 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 以平均總評分在 70 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 1 名, 如其標價合理, 無浪費公帑情形, 無待協商項目, 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 平均總評分在 70 分以上之第 2 名以後廠商, 如其標價合理, 無浪費公帑情形, 無待協商項目, 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 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 三 ) 符合需要廠商為 1 家者, 以議價方式辦理 ; 符合需要廠商在 2 家以上者, 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 如有 2 家 ( 含 ) 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 其議價順序為 :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 參考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5 條之 1 規定, 由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 ; 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 四 ) 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及評審總表如附件 五 補充說明及規定 : ( 一 ) 投標文件澄清 : 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 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 二 ) 評審小組委員名單保密規定 : 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審小組委員名單, 該名單於開始評審前予以保密 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 三 ) 本機關保留本案於無法評定符合需要廠商時, 得參考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及第 57 條規定, 就所有評審項目採行協商措施之權利 1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 ( 案號 :105A015-A) 廠商評審評分表日期 :105 年月 日 評選項目配分 參與評選廠商 / 標價簡報順位 :1 簡報順位 :2 簡報順位 :3 簡報順位 :4 標價 : 標價 : 標價 : 標價 : 履約能力計畫內容經費編列簡報答詢 30 40 20 10 評分合計 100 備註 一 請勿以鉛筆書寫本表 二 由評審委員就廠商資料 評審項目逐項討論後, 由各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 就個別廠 商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 (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 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 未達 70 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 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 70 分時, 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三 評審委員於各評審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 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 以平 均總評分在 70 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 1 名, 如其標價合理, 無浪費公帑情形, 無待協商項目, 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 平均總評分在 70 分以上之第 2 名以後廠商, 如其標價合理, 無浪費公帑情形, 無待協商項目, 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 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四 符合需要廠商為 1 家者, 以議價方式辦理 ; 符合需要廠商在 2 家以上者, 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 如有 2 家 ( 含 ) 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 其議價順序為 :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 參考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5 條之 1 規定, 由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 ; 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評選委員代號 ( ) 委員簽名處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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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 ( 案號 :105A015-A)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評審結果統計表日期 :105 年月日 參與評選廠商 / 標價 評選委員代號 簡報順位 :1 簡報順位 :2 簡報順位 :3 簡報順位 :4 標價 : 標價 : 標價 : 標價 : 得分加總序位得分加總序位得分加總序位得分加總序位 A B C D E F 平均得分 ( 得分加總 出席委員數 ) 序位合計 序位名次 評分後若投標廠商之總平均得分未逹合格分數 70 分者, 不列入優勝廠商 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 序位合計最低者為最優勝廠商其餘類推 本委員會置委員 5 人, 出席委員人, 不克出席委員人 委員簽名 19

三 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20

託代理 授權書 本廠商投標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茲授權左列代理人全權代理本廠商參加開標及行使減價或比減價, 該代理人資料及使用印章如下 : 代理人姓名 : 身份證字號 : 代理出席使行使代理權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 : 用印章委任人 廠商名稱 : 印鑑 : 負責人姓名 : 印鑑 : 注意事項 : 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減價或比減價時, 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本授權書 : 一 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 應出示身分證件, 本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 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親至開標地點, 但未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 而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投標廠商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件, 代理人姓名 及 身分證字號 乙欄則免填寫. 三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 但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 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件, 但 代理權行使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 欄位則免蓋章 四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 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而非印鑑章時, 則應完整填寫廠商本授權書及身分證 21

投標廠商聲明書本廠商參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招標採購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之投標, 茲聲明如下 : 項次聲明事項是 ( 打 V) 否 ( 打 V) 一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 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 合法履行契約 二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三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 / 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 / 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有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 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四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五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 設計 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六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 設計 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七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 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 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 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八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 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九本廠商 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web.pcc.gov.tw 查詢自己 ( 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 ) 共同投標廠商 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十本廠商就本採購案, 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違反者,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處罰 十一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 該認定標準第 2 條摘要如下 : 一 製造業 營造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二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 ( 答 否 者, 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可自備附件填寫 )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十二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 答 是 者, 請填目前總人數計 人 ; 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 人, 原住民計 人 ) 十三本廠商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附 註 員會公告之 具敏感性或國安 ( 含資安 ) 疑慮之業務範疇 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 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http://www.moeaic.gov.tw/ 1. 第一項至第十項答 是 或未答者, 不得參加投標 ; 其投標者,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聲明書內容有誤者,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 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 具敏感性或國安 ( 含資安 ) 疑慮之業務範疇 之資訊服務採購, 第十三項答 是 或未答者, 不得參加投標 ; 其投標者,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如非屬上開採購, 答 是 否 或未答者, 均可 4.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投標廠商名稱 :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 日期 :105 年月日 (104.1.27 版 ) 21

四 契約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勞務採購契約 ( 草案 ) 案號 :105A015-A (105.1.22 版 ) 契約名稱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 契約金額 : 新台幣 元整 招標甲方 ( 以下簡稱甲方 ) 及得標乙方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採購法 ) 及其主管甲方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一 )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 契約本文 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 二 ) 契約文件, 包括以書面 錄音 錄影 照相 微縮 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 三 )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 除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處理 : 1.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 不在此限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 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 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 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 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 屬甲方文件者, 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 ; 屬乙方文件者, 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7.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 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 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 其歧異部分無效 8. 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 其品項名稱 規格 數量, 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 四 )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如仍有不明確之處, 應依公平合 22

理原則解釋之 如有爭議, 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 五 ) 契約文字 :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 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 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 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 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 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 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 報告 同意 指示 核准 通知 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 應以中文 ( 正體字 ) 書面為之 書面之遞交, 得以面交簽收 郵寄 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 六 )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除另有規定者外, 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 七 )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 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 契約亦可成立者, 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 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 八 ) 契約正本 2 份, 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 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 2 份 ( 請載明 ), 由甲方 乙方及相關甲方 單位分別執用 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履約標的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 詳如委託專業服務需求說明暨評審須知 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 ( 一 )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 1 契約價金結算之方式: 總包價法 2 本計畫契約總金額新台幣元整, 由甲方在 105 年度 農作物改良 計畫項下列支, 統籌乙方及細部計畫執行乙方之辦理經費詳撥款明細表 3 本計畫執行期間若因甲方發生年度預算刪減或執行節約措施等不可歸責之因素, 致影響履約者, 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變更計畫經費之金額及給付方式等, 乙方不得有異議 ( 二 ) 本契約履行期間若因甲方發生年度預算裁減或執行節約措施等不可歸責之因素, 致影響履約者, 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變更計畫經費之金額及給付方式 23

( 三 ) 契約價金之給付,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 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 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 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 不在此限 第四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 一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 更換或拆換 更換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50%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 50 % 之違約金 ( 二 ) 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 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 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 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 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 三 ) 契約價金, 除另有規定外, 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 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 四 ) 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 規費或關稅, 由乙方負擔 ( 五 )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 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 政府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 六 ) 前款情形, 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者, 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甲方負擔 ; 致履約成本減少者, 其所減少之部分, 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一 )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 1. 分期付款 : 由甲方分 3 期撥付乙方 第 1 期 : 契約生效後撥付總金額 50%, 計新台幣元整 第 2 期 : 繳交期中報告及簡報資料, 完成期中審查作業並通過期中審查標準, 撥付總金額 40%, 計新台幣元整 第 3 期 : 經期末審查會議與驗收通過, 並繳交修正完成之期末摘要報告 研究報告及簡報資料後, 撥付總金額 10%, 計新台幣元整 24

2. 乙方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 甲方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 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 並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 但涉及向補助甲方申請核撥補助款者, 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3.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落後預定進度達 20%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 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 未依法給付工資, 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 且可歸責於乙方, 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6)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4.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乙方投訴對象 : (1) 採購甲方之政風單位 ; (2) 採購甲方之上級甲方 ; (3) 法務部廉政署 ; (4) 採購稽核小組 ; (5) 採購法主管甲方 ;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二 ) 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 ( 如指定指數,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調整者, 應註明下列事項 : 1. 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2. 調整所依據之一定物價指數及基期 3. 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4. 調整公式 5. 乙方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 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7.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 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物價指數 ( 如指定指數,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 ) 為當期資料 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甲方者, 不在此限 8. 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用, 契約價金 ( 服務費用 ) 已隨建造費用之調整 ( 例如依物價指數 ) 而調整者, 不得再就服務費用另為類似之調整 25

( 三 )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 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 ; 未約定調整方式者, 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 亦同 ( 四 )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 除另有約定外, 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 五 )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僱用不足者, 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勞工主管甲方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甲方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 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 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招標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甲方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 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 六 ) 契約價金總額, 除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 人工 機具 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 七 )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 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 八 )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 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 九 ) 前款文件, 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 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 不在此限 ( 十 )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 損害賠償 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 不實行為 未完全履約 不符契約規定 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 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 十一 )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 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 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 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 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 十二 ) 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甲方, 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乙方者, 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 ( 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 ) 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第六條稅捐 ( 一 )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應含稅, 包括營業稅 由自然人投標者, 不含營業稅, 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 二 ) 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 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乙方之標價比較 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 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26

( 三 ) 外國乙方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 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 但外國乙方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 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乙方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 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 而由該等機構 代理人或乙方繳納 第七條履約期限 ( 一 ) 履約期限 : 乙方應自簽約日 ( 決標日即簽約日 ) 起至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完成採購標的 ( 二 )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 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 四 ) 履約期限延期 : 1. 契約履約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 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 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 檢具事證, 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 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事由未達半日者, 以半日計 ; 逾半日未達 1 日者, 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乙方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 經甲方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 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 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 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 五 ) 期日 : 1.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 應將當日算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2.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 履約期間之末日, 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 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 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27

第八條履約管理 ( 一 )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 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 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 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 致生錯誤 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 其可歸責於乙方者, 由乙方負責並賠償 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 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 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 二 )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 機具 設備 工作場地設備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概由乙方自備 ( 三 )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 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 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 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 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 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 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 四 )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 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 五 )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 六 ) 保密義務 : 1.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 圖畫 消息 物品或其他資訊, 均應保密, 不得洩漏 2. 本契約之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均應嚴守契約應保密事項,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將契約內容 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公開或洩漏於本契約關係人以外之人員 ; 且乙方應與其聘用之研究人員訂定保密契約, 乙方之聘用研究人員違反刑法 保密協定或營業秘密法及其相關規定時, 乙方應依法追償並應與之對機關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 乙方應依行政院 科技資料保密要點 之規定訂定機密等級, 於可能洩密途徑中, 履行保密責任及採取洩密之補救措施 ; 並遵守 臺灣地區科研機構與大陸地區科研機構進行科技交流注意事項 第 2 點 第 3 點及第 7 點規定, 及相關法令與甲方之相關保密要求, 不得有侵害甲方權利, 違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 亦應負甲方因此而產生之損害賠償 4. 本計畫各項文件 資料 底圖 甲方提供乙方參考之技術資料文件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甲方業務資料, 乙方有代為保密及責成參與人員保密之義務,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將任何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份發表 供與 給與或售與第 3 人 但經由甲方公布或公開後即解除保密之義務 本契約因期限 28

屆滿 解除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時,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仍負有前款之保密責任 5. 乙方或其計畫執行人員有違反前 4 款之情事時, 甲方得限制乙方或其計畫執行人 10 年內不得申請補助計畫 ( 七 ) 轉包及分包 : 1.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 未依法登記或設立, 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乙方之乙方為分包乙方 2.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乙方, 甲方得予審查 3. 乙方對於分包乙方履約之部分, 仍應負完全責任 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 亦同 4. 分包乙方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 乙方應更換分包乙方 5.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 甲方得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 前目轉包乙方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再轉包者, 亦同 ( 八 ) 乙方及分包乙方履約, 不得有下列情形 : 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 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 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 提供不實證明 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 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 九 )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 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 十 ) 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 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發生意外時, 應立即採取搶救 復原 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 十一 )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 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 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 十二 )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 依照改善或履行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 1. 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 其危險及費用, 均由乙方負擔 2.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 十三 ) 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 各得標乙方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 乙方不得拒絕與其他乙方共同使用 ( 十四 ) 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 改善或維修, 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 該財物之滅失 減損或遭侵占時,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甲方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乙方繳納與標的等值之保證 29

金 ( 十五 )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 除另有規定外, 由乙方自理 ( 十六 )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 甲方得要求更換, 乙方不得拒絕 ( 十七 ) 甲方所僱用之人員得隨時查閱乙方本計畫之相關文件, 乙方應予以配合 倘經發現有違背法令, 則應予追繳或限期改善 第九條履約標的品管 ( 一 ) 乙方在履約中, 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 嚴予控制, 並辦理自主檢查 ( 二 )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 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 乙方逾期未辦妥時, 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 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 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 三 )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審查 查驗之規定, 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監督人員審查 查驗 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 查驗, 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 得要求乙方將未經審查 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 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但甲方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審查 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審查 查驗工作, 不得無故遲延 ( 四 )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甲方審查 查驗時, 除依法規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 應由乙方提出申請, 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 五 )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 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 ; 結果符合者, 由甲方負擔費用 ( 六 ) 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甲方得予拒絕, 乙方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 七 )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 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及費用之負擔 ( 八 ) 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權利, 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 查驗 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 九 ) 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 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 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 並作成紀錄 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 其滅失或損害, 由乙方負責 ( 十 ) 履約期間甲方為瞭解契約之執行情形時, 乙方應詳予說明, 並依甲方 30

所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 規定時間及格式等提供資料 乙方並應依甲方之規定提報執行進度表, 如係專案列管計畫, 並應遵照行政院管考有關規定, 填送執行進度及執行情形報告表等有關資料 ( 十一 ) 期中及期末審查標準 : 詳如企劃書 ( 十二 ) 甲方為增進本計畫對農業升級及經濟發展之效益, 於本契約執行中或結案後, 進行歷年績效評估時, 乙方應全力配合 ; 本項績效評估之紀錄, 得列入乙方往後年度申請計畫評審之參考 ( 十三 ) 參與 敏感科技項目 之計畫研究人員, 受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 規範 : 1. 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審查許可, 依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第 2 款規定, 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 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2. 如擬擔任大陸地區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其成員, 依兩岸條例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列為應經許可項目者, 應先經許可 ( 十四 ) 本契約之研究計畫內容 : 非屬敏感之科技項目 第十條驗收 ( 一 ) 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 應符合契約規定, 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 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 二 ) 驗收程序 : 1. 乙方應於 105 年 7 月 31 日前提出期中書面報告, 經機關審查認可後始為通過, 如經機關審查有修正意見, 廠商應配合修正 2. 乙方應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期末書面報告, 經機關審查認可後始為通過, 如經機關審查有修正意見, 廠商應配合修正 3. 本契約之研究報告或工作成果如經甲方審查合格, 乙方應將期末摘要報告及研究報告裝訂成冊, 且依甲方規定之電子資料檔格式及份數, 製作成電子資料檔案送予甲方 4. 審查結果如與委託專業服務需求說明暨評審須知內容不符或有瑕疵者, 甲方應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修正完成 乙方無法於期限內改正 拒絕改正或不能改正者, 甲方得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 並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之必要費用 5. 甲方進行驗收時應由其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持, 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共同參與之 5. 甲方之驗收作業, 以各期審查會之結果視為驗收紀錄 ( 三 )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 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 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 器材 廢棄 31

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 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 經甲方勘驗認可, 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 四 )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 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 查驗供驗收之用 ( 五 )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 甲方得要求乙方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 以下簡稱改正 ) 逾期未改正者, 依第 11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 不在此限 ( 六 )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 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 或改正次數逾 2 次仍未能改正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 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 七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履約有瑕疵者, 甲方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遲延履約 ( 一 ) 契約中明訂限期繳交之各項報表 報告 審查及應完成之工作等, 乙方如延遲交付, 甲方得課以逾期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 以日為單位, 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 應按逾期日曆天數計算,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 (1 ) 計算逾期違約金 ( 各子計畫之逾期依各子計畫之契約價金計算 ) 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 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每日依其 1 計算逾期違約金 ( 二 ) 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 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 三 ) 逾期違約金依各期履約期限及各期費用計算扣除 ;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 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 四 )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 ( 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 ),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 ( 五 ) 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得展延履約期限 ; 不能履約者, 得免除契約責任 : 1. 戰爭 封鎖 革命 叛亂 內亂 暴動或動員 2. 山崩 地震 海嘯 火山爆發 颱風 豪雨 冰雹 水災 土石流 土崩 地層滑動 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 墜機 沉船 交通中斷或道路 港口冰封 32

4. 罷工 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 毒氣 瘟疫 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 竊盜 搶奪 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 傷害 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 水 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 核子反應 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 徵用 沒入 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 六 )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 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 應繼續履約, 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 七 )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 在遲延中, 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 亦應負責 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在此限 ( 八 )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 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 屬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之情形, 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 1.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 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3.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分別計算違約金 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應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4.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 逾分段進度, 得個別計算違約金, 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 九 )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 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 屬全部完成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 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 1.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 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 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 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3.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 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 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4.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 逾分段進度, 得計算違約金, 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 十 )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 由乙方負責 因而遲延履約者, 33

不得據以免責 ( 十一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 情節重大者之認定方式如下, 並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 1. 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2. 執行項目與本契約計畫內容不符 3. 實地查訪發現有重大缺失 4. 未依甲方計畫管理或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執行 5. 甲方所提改進建議 注意辦理事項, 乙方不予改進或辦理 6. 違反本契約相關規定 ( 十二 )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乙方應結清並繳回已撥付而未執行或已執行而不符合之契約價金 如因而致甲方權益受損時, 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本計畫研發成果, 乙方應建立完整之技術資料管理檔案, 甲方得隨時調閱, 乙方應全力配合 第十三條研發成果之發表 ( 一 ) 乙方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均應嚴守契約應保密事項, 未經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將契約內容 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公開或洩漏於本契約關係人以外之人員 且乙方應與其聘用之研究人員訂定保密契約, 乙方之聘用研究人員違反保密協定或營業秘密法及其相關規定時, 乙方應依法追償並應與之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如擬在國內外刊物發表者, 應先提報草案徵得甲方同意, 且於報告上標明計畫編號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字樣, 並應檢送抽印本 5 份予甲方備查 乙方如違反上述規定時, 甲方得要求乙方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計畫經費, 並視其情節於 3 年內停止接受計畫主持人與違約之研究人員申請甲方之補助或委託等計畫 ( 二 ) 本計畫研究報告應依甲方所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 格式撰寫及繕印 乙方交付之報告及研發成果內容不得有抄襲 剽竊 或侵害他人營業秘密 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 如違反上述規定, 乙方與計畫主持人除應負責處理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費用及應負之賠償責任 ; 乙方或其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相關之法律及行政責任 此外, 乙方並應將已撥付之契約價金全數繳還甲方, 甲方並得視其情節於 3 年內停止接受計畫主持人與違約之研究人員申請甲方之補助或委託等計畫 ( 三 ) 乙方因執行本計畫所完成之著作, 應以下列方式將著作財產權於著作 34

完成時讓與甲方 : 1. 該著作係乙方之受雇人職務上所完成者, 乙方應與其受雇人約定由乙方為著作人, 且乙方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甲方, 乙方承諾對甲方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乙方與其受雇人間約定著作人為乙方之約定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應於本契約決標日起 30 日內交付甲方收存 其新增員工部分, 應於員工到職後 30 日內交付之 2. 該著作係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 乙方應與該受聘人約定, 由乙方為著作人, 且乙方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甲方, 並承諾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乙方與其受聘人約定著作人之約定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應於廠商乙方簽訂該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契約後 30 日內交付甲方 3. 該著作係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法人者, 乙方應與該受聘人約定, 由該法人與其職員約定由法人為著作人, 且著作財產權歸屬甲方, 且承諾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該著作之著作人約定書 著作財產權歸屬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應於乙方與其受聘人簽訂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契約後 30 日內交付甲方 ( 四 ) 計畫內容或成果涉及政策形成或研擬建議 可行性之評估 計畫方案執行績效之評估 其他機關之績效評估, 或其他涉及內容敏感者, 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 乙方始能對外揭露或發表 第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範 ( 一 ) 乙方履約, 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其有侵害第 3 人合法權益時, 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 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 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二 ) 乙方執行本計畫時, 無論研究 開發或自國內外引進 授權或購買技術 知識 資料或權利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並應釐清該技術 知識 資料或權利等之合法性 ( 三 ) 乙方應擔保第 3 人就履約標的, 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四 ) 乙方保證依本計畫所交付之研究成果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 甲方如因乙方交付之本計畫研究成果致遭第 3 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時, 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 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 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用, 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五 ) 甲方如因乙方交付之履約標的物, 遭第 3 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致甲方不得繼續使用時, 甲方得要求乙方採下列方式處理 : 1. 修改侵害部分, 使該標的物不再侵害他人權利 35

2. 乙方取得他人授權, 使甲方得依本契約規定繼續使用該標的物 ( 六 ) 除另有規定外, 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 或專利性履約方法, 或涉及著作權時, 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 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權利及責任 ( 一 )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 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二 ) 乙方履約, 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 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 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三 )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 四 )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 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 五 ) 甲方對於乙方 分包廠商 ( 研究機構 ) 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對於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 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 六 )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 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 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 七 ) 乙方履約有瑕疵時, 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 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 1 年內者為限 其屬部分驗收者, 亦同 ( 八 )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 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 致該採購結算之總採購金額較採購契約價金總額增減 ( 不得互抵 ) 逾 10% 者, 應就超過 10% 部分, 依增減採購金額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例乘以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 但本項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10% 為上限 ( 九 )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乙方應保證得標乙方依契約履行義務, 如有不能履約情事, 即續負履行義務, 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失, 負連帶賠償責任 ( 十 )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乙方經甲方通知代得標乙方履行義務者, 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 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一併移轉由該保證乙方概括承受, 本契約並繼續有效 得標乙方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 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 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乙方 ( 十一 ) 乙方與其連帶保證乙方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 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 十二 ) 契約履行中如涉及脊椎動物之科學應用, 乙方應依動物保護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法令及本愛護動物態度, 儘量減少數目, 並 36

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如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 十三 ) 計畫執行中乙方應善盡維護實驗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 倘研究人員及助理等因執行計畫致生命 健康 財產上受傷害時, 乙方應負完全責任, 與甲方無涉 第十六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 一 )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 ( 含新增項目 ), 乙方於接獲通知後, 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應於 10 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 價金 履約期限 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契約價金之變更, 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 二 )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 不得自行變更契約 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 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 三 )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 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 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 四 )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乙方得敘明理由, 於契約執行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內, 檢附規格 功能 效益及價格比較表, 向甲方提出申請, 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 以其他規格 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 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 ( 研究機構 ) 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變更 4.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 五 ) 契約之變更, 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 並簽名或蓋章者, 無效 ( 六 ) 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 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 不在此限 廠商依公司法 企業併購法分割, 受讓契約之公司 ( 以受讓營業者為限 ), 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 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 1.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 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 2.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 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37

第十七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一 ) 乙方於履約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停撥或核減契約價金 : 1. 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2. 執行項目與本計畫內容不符 3. 實地查訪發現有重大缺失 4. 未依甲方計畫管理或研發成果管理制度執行 5. 甲方所提改進建議 注意辦理事項, 乙方不予改進或辦理 6. 違反本契約相關規定 ( 二 )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 研究機構 )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 審查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 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 仍未改善者 13.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 情節重大者 14.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 情節重大者 ( 三 ) 契約終止時, 乙方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 四 ) 契約經依第 2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 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 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 ; 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 由乙方負擔 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 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 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 五 ) 契約因政策變更, 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 六 )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 38

履約標的, 依契約價金給付 ; 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 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 1. 繼續予以完成, 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製造 供應或施作 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 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 七 )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 準用前 2 款規定 ( 八 )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 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 九 )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 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 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 ( 甲方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 ) 者, 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十 ) 乙方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 期約 收受或給予賄賂 佣金 比例金 仲介費 後謝金 回扣 餽贈 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分包廠商 ( 研究機構 ) 亦同 違反規定者, 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十一 ) 本契約終止時, 自終止之日起, 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 契約解除時, 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 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 十二 ) 本契約之解除, 不影響甲方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 十三 ) 乙方如係政府捐助 ( 贈 ) 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 其政府原始捐助 ( 贈 ) 或捐助 ( 贈 ) 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 以上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事業資本額 20% 以上之事業, 聘用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 所任為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之專門公職 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 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 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 公股代表者, 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 十四 ) 前款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前,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之專門公職, 其再任職之固定性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之合數額或擔任政府捐助 ( 贈 ) 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之一者, 自 100 年 4 月 1 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年滿 65 歲不得再任前項職務, 但再任政務人員 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 不在此限,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已任職者, 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 不 39

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十五 )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 再於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機構任董 ( 理 ) 事長及執行長者, 其初任年齡不得逾 65 歲 ; 任期屆滿前年滿 70 歲者, 應即更換 ( 十六 ) 乙方所聘 ( 僱 ) 用之人員如有違反前述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十七 ) 本計畫執行期間, 甲方得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 乙方如有虛報計畫執行進度, 致本計畫經費溢撥者, 得限期乙方將溢撥部分加計利息繳回 甲方核減或剔除之項目, 乙方應依限繳回 第十八條爭議處理 ( 一 )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 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1.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 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3. 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 申訴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 ( 聲 ) 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二 )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 : 台北巿松仁路三號九樓 ; 電話 :02-87897530 ( 三 ) 履約爭議發生後, 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四 )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資訊安全 ( 一 ) 乙方投入本案之員工, 必要時須簽訂資訊保密切結書, 並遵守甲方 資訊安全政策 相關規定 ( 二 ) 乙方對甲方之業務機密負完全保密之責 ( 三 ) 本契約因期限屆滿 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時,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仍負有前款之保密責任 40

( 四 )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甲方業務資料, 未經甲方同意, 不得揭露與本契約履行無關之第三人 第二十條其他 ( 一 )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 不得有歧視婦女 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二 )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 三 )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 未通曉者, 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 四 )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 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 契約未予載明者, 依國際貿易慣例 ( 五 )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 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 六 ) 依據 政治獻金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與政府甲方 ( 構 ) 有巨額採購契約, 且於履約期間之乙方, 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七 )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 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41

五 廠商資格審查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案號 :105A015-A 標案名稱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 編號 : 投標廠商 : 1 招投標及契約文件 廠商資格 證明文件審查結果 有無合格不合格 備註 2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公立或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 出具蓋妥印鑑之證明文件 ) 一份 3 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 4 納稅證明一份 5 企劃書八份授權書 6 負責人出席 被授權人出席 非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出席 未派員出席 可當場提 示 審查人員簽章 42

六 投標封封面格式

廠商名稱 : 地址 : 電話 : 廠商發票之統一編號 : ( 廠商名稱及地址務必清楚載明, 否則視為無效 ) 採購案號 :105A015-A 採購名稱 :105 年度 原住民產業作物發展前瞻策略規劃 委託專業服務案 開標時間 :105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 時截標時間 :105 年 4 月 21 日下午 5 時 收件者 : 973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 2 段 150 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秘書室 ( 文書 )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