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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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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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致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金杜 ) 接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

关于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FANGDA PARTNERS 北京 Beijing 香港 Hong Ko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 电子邮件 北京嘉里中心 27 层 电话 Tel.:

东方花旗

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每 10 股派 2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 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非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行价格为 3.82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4,712,041,884 股, 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918 号 ) 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5,769,230,769 股 ( 含本数 ) 新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请书 前一交易日 11 月 19 日收盘价 元 / 股折价 4.8%, 相对于 11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 ( 含 11 月 19 日 ) 加权均价 元 / 股溢价 4.2%, 相对于发行底价 (16.35 元 / 股 ) 溢价 34.6%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批准的发行数量上限 2,800 万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认为 4 名,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序认购价格 ( 元 / 获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基金管理机构非货币公募基金月均规模前 20 名 (2019 年一季度 ) 排名 公司名称 非货币公募基金 2019 年一季度月均规模 ( 亿元 )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基金管理机构非货币公募基金月均规模前 20 名 (2018 年 ) 排名公司名称非货币公募基金 2018 年月均规模 ( 亿元 )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2333 号 ) 核准,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唐山港 发行人 或 上市公司 ) 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 ( 以下简称

(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证券代码:601398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承销管理办法

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金股利 3.10 元人民币 ( 含税 ), 并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完成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848,044 股 ( 三 ) 发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 1

证券代码:000977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

本次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元 / 股的 90%, 即 元 / 股 本次发行采取投资者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对于公司股票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 2017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批准和授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数量为 18,200,984 股, 不超过发行数量上限 6,000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867 号 ) 中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00,000 股新股 的要求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新疆宏盛开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杨文仕 李红, 以上 4 名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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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 ) 299,656,153,563 其中 :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47,795,323,34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H 股 ) 51,860,830,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 决权普通股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邮编 : 電話 :86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等 ) 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询价对象 ( 其中包括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0 家证券公司 8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 共 108 名投资者发出 认购邀请书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0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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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元 / 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 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 ( 二 ) 发行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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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 太原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邮编 : 传真 : (

根据天润乳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800 万元,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87,999,982 元, 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天润乳业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贵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长城证券核查,

2016 年 4 月 1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了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 根据审核结果, 本行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申请获得通过 本行于 6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7 名,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 四 ) 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1,741,538,40 元 发行费用共计 41,836,188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时限内, 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8 单申购报价单, 按照价格优先, 认购金额优先 认购时间优先等原则确认发行对象,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8.05 元 / 股, 总计发行 993,788,800 股, 募集资金总额 7,999,999,840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现有总股本 756,909,90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75,690, 元,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发行人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5.30 元 / 股 由于秋林集团 2014 年度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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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值壹佰元人民币 2 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3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在境内发行的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规定的优先股 本次优先股发行总数不超过 8 亿股, 募集金额不超过 800 亿元 2014 年 11 月本行已完成首期优先股的发行, 发行量为 4 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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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在分派方案公布后, 上市公司完成了对业绩补偿股份的定向回购和注销事宜, 致使公司总股本在方案公布日至实施日期间发生了变化, 即由 198,198,737 股减至 197,810,840 股, 因此上市公司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 : 以现有总股本 19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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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核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工商银行 发行人 )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5 亿股优先股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 或 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联席主承销商 ) 作为工商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 按照贵会的相关要求, 对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概况 ( 一 ) 发行优先股的种类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优先股 ( 二 ) 本次优先股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 三 ) 发行数量及规模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4.5 亿股, 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50 亿元 ( 四 ) 发行方式本次优先股将根据相关规则, 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非公开发行 ( 五 )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 六 ) 存续期限 1

本次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 七 ) 发行对象本次优先股向符合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包括 :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 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 除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 名下各类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二百人, 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发行人及受发行人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参与认购本次优先股, 且发行人不直接或间接为购买本次优先股提供融资 本次优先股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6 家 ( 八 )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本次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定价方式, 票面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加固定息差, 首 5 年的票面股息率从发行日起保持不变, 其后基准利率每 5 年重置一次, 每个重置周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保持不变 固定息差等于本次优先股发行时票面股息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 其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优先股发行时的基准利率指本次优先股发行首日 ( 不含, 即 2015 年 11 月 18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 以下同 ) 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 待偿期为 5 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 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票面股息率重置日的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重置日 ( 不含, 即发行首日起每满五年的当日,11 月 18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 待偿期为 5 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 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如果重置日前 20 个交易日待偿期为 5 2

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不能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显示, 则以本次优先股股息重置日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可获得的最近 20 个交易日的待偿期为 5 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 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作为该重置日的基准利率 本次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为 4.50%, 其中基准利率为 2.94%, 固定息差为 1.56% 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高于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 ( 九 ) 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00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3,342,000 元后, 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4,946,658,000 元, 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经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种类 发行数量及规模 发行方式 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 存续期限 发行对象 票面股息率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 2014 年 7 月 25 日董事会会议决议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 的规定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审议和核准程序 ( 一 )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发行人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中国工商银行 2015-2017 年资本规划 > 的议案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关于制定 < 中国工商银行 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 议案 关于修订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国工商银 1 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 年修订 ) 的规定确定, 以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口径进行计算 3

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二 ) 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 中国工商银行 2015-2017 年资本规划 > 的议案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关于制定 < 中国工商银行 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 议案 和 关于修订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年会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三 ) 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 2015 年 3 月 5 日, 中国银监会出具了 中国银监会关于工商银行境内发 行优先股的批复 ( 银监复 [2015]189 号 ), 批准发行不超过 4.5 亿股的优先股, 募集资金不超过 450 亿元人民币 2 2015 年 5 月 8 日, 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 ;2015 年 6 月 4 日, 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1023 号 ), 核准发行不超过 4.5 亿股的优先股 经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核查, 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过程 ( 一 ) 本次发行程序 时间 2015 年 11 月 12 日 T-4 日 2015 年 11 月 13 日 T-3 日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 发行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发行方案开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 认购邀请书 ; 律师全程见证 ; 确定投资者收到 认购邀请书 ; 接受投资者咨询 ; 4

T-2 日至 T-1 日 2015 年 11 月 18 日 T 日 2015 年 11 月 19 日 T+1 日 2015 年 11 月 23 日 T+3 日 2015 年 11 月 24 日 T+4 日 上午 9:00-12:00 接收投资者申购文件 ; 簿记建档, 律师全程见证 ; 确定股息率 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 ;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股息率 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单 ; 证监会同意后, 向获配对象发出 缴款通知书 ; 获配对象缴纳申购款 ( 下午 16:00 截止 ); 会计师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 ; 将募集资金款项划付发行人 ;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 ( 二 ) 本次发行的邀请文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开始以电子邮件方式向 42 名经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询价对象发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邀请书 ( 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 ) 及其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购报价单 ( 以下简称 申购报价单 ) 等认购邀请文件 上述 认购邀请书 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 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 发行 价格 发行对象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 中包含:(1) 申购人确认的认购股息率 边际认购金额 累计认购金额 ;(2) 申购人承诺其申购资格 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 申购人确认并承诺其属于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 确认并承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形 ;(3) 申购人承诺接受发行人与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制定的本次发行申购规则 ; 同意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按照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金额最终确定其具体配售金额, 并接受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所确定的最终配售结果和相关费用的安排 ;(4) 申购人同意并承诺如果其获得配售, 则有义务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 金额和方式, 将认购款按时足额划至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通知的划款账户等内容 ( 三 )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有效申报 5

时间内, 即 2015 年 11 月 18 日 9:00 至 12:00,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 商 ) 以传真方式或现场送达方式收到有效的 申购报价单 合计 28 份, 并据此 簿记建档 ( 四 ) 发行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 7 月 25 日董事会会议决议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发行方案 及 认购邀请书,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根 据一 二级市场情况及未来市场波动情况, 确定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股息率区间为 4.5%-4.7%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发行人严格按照 认购邀请书 中有关确定发行 股息率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 确定本次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 为 4.50%( 其中, 基准利率 2.94%, 固定息差 1.56%, 基准利率每 5 年调整一次 ), 发行股数 4.5 亿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50 亿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6 家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配售数量配售金额 ( 万股 ) ( 万元 ) 1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100 10,000 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0 30,000 3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00 80,000 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500 350,000 5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 20,000 6 中国烟草总公司 5,000 500,000 7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 1,000 100,000 8 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 1,000 100,000 9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潭市公司 200 20,000 10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 200 20,000 11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阳市公司 200 20,000 12 湖南省烟草公司益阳市公司 200 20,000 13 湖南省烟草公司株洲市公司 200 20,000 14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0,000 2,000,000 1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 50,000 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 50,000 17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500 150,000 6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配售数量配售金额 ( 万股 ) ( 万元 ) 1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00 100,000 19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 300,000 20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 10,000 21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00 150,000 22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 50,000 23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1,500 150,000 2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 20,000 2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 30,000 2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00 150,000 合计 45,000 4,500,000 根据发行对象提交的 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并 经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联席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 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 工商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 26 家 其中,5 家投资者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 基金公司专户产品认购 ;1 家投资者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基金子公 司专户产品认购,1 家投资者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产品认购 以上 7 家投资者已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并按照 认购邀请书 要求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其余 19 家投资者中,6 家投资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 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保险公司 ;2 家投 资者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属于信托公司 ;2 家投资 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银行并使用其银行专 属系列理财产品认购, 资金性质属于银行理财资金 ;9 家投资者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 7

潭市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阳市公司 湖南省烟草公司益阳市公司 湖南省烟草公司株洲市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并使用其企业自有资金认购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对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进行核查, 认为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 五 ) 缴款与验资 2015 年 11 月 19 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最终确定的全体发行对象发出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缴款通知书 ( 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 ), 要求全体发行对象根据 缴款通知书 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证报告 ( 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501367 号 ), 截至 2015 年 11 月 23 日 16 时 02 分, 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已收到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45,000,000,000 元, 已全部存入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 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中 所有认购资金均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 ( 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501368 号 ), 截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止, 发行人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5,000,000,000 元 ( 尚未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3,342,000 元 ), 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946,658,000 元, 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所有募集资金均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经核查,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 合规, 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 7 月 25 日董事会会议决议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及 优先股试 8

点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审议通过了本次优先股发行, 并于 2014 年 7 月 26 日公告了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股票的预案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核准批复, 于 2015 年 6 月 5 日进行了公告, 并同时公告了保荐机构和负责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和公司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2 号 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3 号 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4 号 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 结论意见 经核查, 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 ( 一 ) 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发行股息率 整个发行过程符合发行人 2014 年 7 月 25 日董事会会议决议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

( 二 )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 26 名, 其中 7 名投资人采用基金公司专户产品 基金子公司专户产品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并已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按照 认购邀请书 要求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其余 19 名发行对象联席主承销商对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进行核查, 认为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 2014 年 7 月 25 日董事会会议决议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以下无正文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