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管理及開立 104 年 9 月 11 日
統一發票之申購 ( 一 )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 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及 統一發票專用章 字樣 ; 其中統一編號, 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 二 ) 營業人自行申購作業 : 應於雙月 22 日開始購買次期各類統一發票本數, 填妥統一發票請購單, 並蓋妥統一發票專用專章及負責人印章向指定處所 ( 農會 ) 購買
統一發票之申購 ( 三 ) 稅務代理業者代購作業 : 稅務代理業者向稽徵機關申請, 就所受託代理記帳之營業人, 於次期發票開始用 20 日前受理委託集中代購統一發票 ( 四 ) 統一發票購票證之管理 : 營業人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 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營業人合併 轉讓 解散或廢止者, 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 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
統一發票之申購 ( 五 ) 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 : (1) 填寫 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 填寫每期使用數量及配號方式 ( 期配或年配 ) 及是否申請帳號 密碼, 向管理稽徵機關送件 (2) 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 : 1. 工商憑證申請 : 工商憑證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網址 :www.moeaca.nat.gov.tw ) 申請, 收到憑證後請記得啟用憑證即可向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網址 :www.einvoice.nat.gov.tw 服務專線 :0800-521-988) 取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2. 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配發之帳號 密碼取用字軌號碼
統一發票之管理 ( 一 )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 一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二 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三 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四 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 五 受停止營業處分 六 登記之營業地址, 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 七 已變更統一編號, 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 八 變更課稅方式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查定課徵
統一發票之管理 ( 二 )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 一 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二 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三 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 營業情形不明 四 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五 逾期未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六 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七 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八 函查未補正 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大致歸納區分如下 : ( 一 ) 發貨時 : 例如買賣業 製造業 手工業 出版業 農林業 畜牧業 水產業等 但各該業者於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 應先行開立 ( 二 ) 收款時 : 例如公營事業 運輸業 裝潢業 廣告業 勞務承攬業 倉庫業 租賃業 銀行保險業 證券業等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 三 ) 結算時 : 例如娛樂業 旅宿業等 ( 四 ) 交件時 : 例如印刷業 修理業 加工業等 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份, 應先行開立 ( 五 ) 約定時 : 按約定於應收報酬金 介紹費 手續費 佣金 設計費 或公證費時開立發票 ; 各該行業包括代辦業 行紀業 技術及設計業 公證業等 特別注意包作業係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十二條 :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 應於換出時, 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 960316 台財稅字第 096045 17940 號令 : 營業人承租土地, 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 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 地主及承租人應分別以建物營建總成本, 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 但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一年者, 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 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 12 月 31 日前及租賃期滿時, 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 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十四條 :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 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 商品禮券 : 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 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 現金禮券 : 禮券上僅載明金額, 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 憑以兌購貨物者, 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十五條之一 :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 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 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 一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 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 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 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 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十八條 :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 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 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 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備註 : 依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 規定, 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第 2 項 :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於使用統一發票時, 應區分應稅 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 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八條 : 第 1 項 :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應按時序開立, 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 傳輸之電子發票者, 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 地址及統一編號於 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欄內, 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八條 : 第 3 項 :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 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 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 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並免列入銷售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財政部 820327 台財稅第 8214819 37 號函 主旨 : 核釋航空公司及旅行業者銷售國際航線機票開立憑證作業有關規定, 並自本 ( 8 2 )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說明 : 二 關於航空公司銷售國際航線機票時應開立之憑證部分 : ( 省略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財政部 820327 台財稅第 8214819 37 號函 三 關於旅行業者銷售國際航線機票應開立之憑證部分 :( 一 ) 旅行業者售票與客戶時, 按應收取之票款總額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客戶 ( 二 ) 旅行業者嗣後再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 彙總開立手續費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 並編製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 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 三 )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為一式三聯 ( 四 ) 旅行業者收取航空公司售票之 後退款, 應按實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予航空公司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財政部 820327 台財稅第 8214819 37 號函 四 旅行業者銷售非購自在台航空公司及其總代理之其國家 ( 地區 ) 機票時. 應比照銷售國際航線機票方式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客戶, 再按其取得之進項憑證金額與開立之收據金額之差額, 開立統一發票, 並填具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 報繳營業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財政部 820517 台財稅第 821485398 號函 主旨 : 核釋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有關代收轉付範圍及支出憑證認定事宜 說明 : 二 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 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 於回國後 10 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並於最終結帳時, 依支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代收轉付之範圍包括 : ( 一 ) 國外及大陸地區機票款 ( 二 ) 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費用, 包括交通 食宿 觀光 簽證費 保險費 小費 機場稅 入場券等 ( 三 ) 國內支付之費用, 包括機場稅 簽證工本費 保險費等
以上 4 項除第 1 項國外及大陸旅行團部分之團費按說明二方式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 其餘應逐項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並填具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 報繳營業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財政部 820517 台財稅第 8214853 98 號函 三 關於旅行業者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範圍, 除本部 82/03/27 台財稅第 821481937 號函規定之銷售國際航線機票及銷售非購自在台航空公司及其總代理之其他國家 ( 地區 ) 機票部分外, 尚包括 : ( 一 ) 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之團費 ( 二 ) 代訂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飯店 車 船 門票 ( 三 ) 代辦簽證工本費 ( 四 ) 其他代收轉付之營業項目
( 一 ) 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 其經國外及大陸地區之承辦旅行社報價者, 應取得國外及大陸旅行社團費收據, 註明提供服務事項, 並檢附團體行程表 團員名單及報價 合約之影本 ( 二 ) 機場稅應取得收據 ( 三 ) 簽證工本費應取得收據 ( 四 ) 說明會支出及出團接送機費用, 屬國內支出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 五 ) 國外領隊電話費 計程車資及各種小費之支出, 准以經手人詳列清單簽字證明 ( 六 ) 國外及大陸地區機票, 准以大陸及第三地區航空公司 旅行社 其他經手公司 行號及個體戶開立之憑證認定 ( 七 ) 國外發生之交際費, 應敘明事由, 並取得收據 ( 八 ) 取得數團合併開立之憑證, 應以該憑證影本及各該團應分攤費用之明細表, 作為其他各團之支出證明 ( 九 ) 團費折讓或事後退款, 以銷貨折讓或銷貨退回之方式處理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財政部 820517 台財稅第 8214853 98 號函 四 關於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支出憑證部分 :
視為銷售開立發票規定 財政部 760722 台財稅第 7611123 25 號函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 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 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 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 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 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 除合於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 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 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 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以資簡化
視為銷售開立發票規定 至營業人以其產製 進口 購買之貨物, 原非備供酬勞員工 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 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 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 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 依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三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 除屬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 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 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 應依法處理
視為銷售開立發票規定 財政部 920506 台財稅字第 092045 0193 號函 : 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者其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應視為銷售 主旨 : 關於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 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 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 其總 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 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或第 4 項規定, 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 並開立統一發票, 以杜取巧
銷貨退回與折讓規定 一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 ( 一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 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 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 並註明 作廢 字樣 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 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 二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 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 統一編號者為限
銷貨退回與折讓規定 二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 ( 一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 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 並註明 作廢 字樣 ( 二 )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 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 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如收執聯無法收回, 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 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 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 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說明 : 二 銷貨退回, 係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 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時,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之行為 本案 XX 公司因 公司發生財務危機, 負責人避不出面, 逕行取回所銷售 銷貨退回與折讓規定 財政部 800621 台財稅第 8001712 53 號 : 買受人發生財物危機而逕行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 主旨 : 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以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 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 遂逕行取回貨物之行為, 與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 無銷貨退回規定之適用
遺失統一發票之處理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三條 :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 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 字軌號碼,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 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 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 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 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 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遺失統一發票之處理 財政部 840726 台財稅第 84163771 2 號 遺失已開統一發票存根聯雖自動報備而未取得證明者不得免罰 主旨 : 彙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 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 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 尚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