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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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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各國人事制度 9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一 以往學者們對日本 人事院 體制之劃分, 歸類為 部外制, 惟近年來卻將之劃歸 幕僚制, 試說明其原因? 又 人事院 與 內閣經理大臣, 兩者在人事業務上之職掌各為何? 有何差異? 兩者關係如何? 擬答 : 日本人事院之體制性質 : 所謂 部外制, 是指最高行政機關之下設立人事主管機關, 依法獨立行使人事行政職權, 但仍在行政權體系範圍內, 受最高行政首長的統籌領導, 日本 人事院 獨立行使人事權, 而仍隸屬於行政權 ( 內閣 ), 即被稱為 部外制 人事機關原為行政機的幕僚單位, 此即 人事幕僚機關 的由來, 幕僚單位尚包括會計 總務 資訊等部門, 而與其他業務單位構成行政機關的組織體系, 日本中央政府設有此等人事幕僚機關 其主管人事業務的總機關, 即稱為 人事主管機關 如日本人事院 就人事主管機關的隸屬體系而言, 如其隸屬於行政權的管轄, 而為行政權的體系範圍, 則此一人事主管機關即最高行政首長的人事幕僚單位, 此即 人事幕僚機關 人事主管機關如日本 人事院 與其所屬分支機構 ( 如日本 人事院 各地方事務局 ) 雖為 監督一隷屬 關係, 但與各行政機關之人事單位, 則無 監督 - 隸屬 關係, 而為 聯繫 - 協調 關係, 故人事單位主管均由所屬行政機關首長任免 督導 日本 人事院 訂頒的 規則 對於各級行政機關人事單位均具有規範作用, 但這是人事主管機關幕僚功能的發揮, 並不損及各級人事單位之幕僚體制 日本人事院與內閣總理大臣 : 人事院之職掌 : 依國家公務員法規定, 人事院職掌分為下列三類 : 關於改善俸給 勤務條件及人事行政之勸告 其勸告非決定或執行, 勸告之被採納與否, 其決定權在被勸告之機關, 此種勸告又分三種, 即 : 向國會提出勸告 向國會及內閣同時提出勸告 向關係省首長及其他機關首長提出勸告 關於職位分類 考試 任免 俸給 訓練等事項 關於保障 苦情之處理, 其他關顧職員的人事行政公正之確保及職員利益之保護事項 內閣總理大臣之職掌 : 依據日本國家公務員法之規定, 作為中央人事行政機關的內閣總理大臣, 其權限計有效率 衛生保健 服務等有關業務 ( 人事院掌理者除外 ), 以及對各行政機關之人事管理方針 計畫等, 予以綜合調整以求統一等業務 具體言之, 可分為下列各項 : 有關人事紀錄及人事統計業務 考績之執行 有關康樂活動及調整等業務, 以及其他有關增進人員工作效率之調查研究 關於福利 衛生保健等計畫之制訂與實施等業務 有關服務的業務 ( 人事院掌理者除外 ) 對各行政機關所施行之人事管理, 予以綜合調整等業務 除上述各類業務外, 根據總理府設置法等, 亦掌理特別職國家公務員之給與制度等業務, 以及國家公務員等之退職津貼等業務 兩者差異之理由 : 將內閣總理大臣加列為日本中央人事行政機構之一的理由, 乃有別於人事院, 日本原來關於一般職國家公務員之人事行政, 全由人事院掌理, 但在一九六五年以前已成為問 共 5 頁第 1 頁

題, 於是在一九六五年修改國家公務員法, 將內閣總理大臣加列為中央人事行政機關, 由原人事院主管之部分職權移由內閣總理大臣掌理, 並於總理府內設置人事局, 人事局係總理府之內部單位, 其地位與人事院之局相當 本題參見本班 97 年各國人事制度總複習第 24 26 題 二 何謂美國聯邦政府 高級行政職位 (Senior Executive Service, SES)? 此一制度的內涵為何? 其優 缺點為何? 近數年來有何新的發展? 擬答 : 美國聯邦政府 高級行政職位 之意義 : 此係依據一九七八年十月之文官改革法案, 設置高級行政職位, 它係為在聯邦政府高階層處理行政計劃之男性與女性公務員所建立之新人事制度 此種人事制度係自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開始生效 這類職位簡稱 SES, 此包括者為一般俸表中之十六 十七及十八職等, 以及不需經參議院同意之首長階層職位五等與四等 高級行政職位制度的內涵 : 對象 : 包括分類第十六職等以上及行政首長職四 五職等人員之任用, 共五個職等 任用方式 : 有四種如下 : 常任任用 : 根據功績制用人的程序選用 非常任任用 : 不經由功績制程序選用 其總人數不得超過 SES 總員額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機關 SES 員額百分之二十五 定有期限的任用 : 任用期限最多為三年, 期限屆滿不得再任 定有期限的緊急任用 : 因緊急事務而任用, 期間最長為十八個月, 期限屆滿不得再任 前述 類人員之任用, 其員額不得超過各機關 SES 員額的百分之五, 且需經人事管理局的核准 SES 之進用 : 常任任用的程序 : 由各機關組織行政主管資源委員會徵募與審評, 再由人事管理局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評審其擔任主管之資格外, 並應試用一年 退伍軍人之優待, 不適用常任 SES 之任用 非常任任用 定有期限的任用 定有期限的緊急任用 : 均由各機關自行決定擬任人員的資格標準 SES 職務之免除 : 常任任用人員 : 試用期間被免職者 : 可轉任非 SES 之第十五職等以上的職位 ; 或具有二十五年服務年資或具有二十年服務年資並年滿五十歲者, 可選擇退休 考績不滿意被免職者 : 免除 SES 職務或重新指派工作或調至其他 SES 職位 非常任任用 定有期限任用 定有期限緊急任用人員 : 均可由機關首長任意免職, 被免職者無申訴權 高級文官之調動 : 依文官改革法, 高級文官為無職等制度其任派極具彈性, 在機關內可自願或非自願調派至任何高級文官相當職位 SES 之待遇與福利 : 基本俸給 : 分為五等, 自最低之第十六職等最低俸級, 至最高之行政首長四等職俸給 ; 總統每年調整此種基本俸給並公布之, 同時報告至國會 ; 機關首長決定 SES 人員所支之俸給 對常任任用 SES 人員之考績獎賞 : 對考績認為完全成功者, 每年得獎給一次獎金 其最高數額以基本俸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並給予優良名份人員一次二萬美元或一萬美元獎金 待遇的限度 : 所得之基本俸給加考績獎金及等次獎金之和, 不得超過行政首長一等職的俸給 共 5 頁第 2 頁

SES 之考績 : 各機關自行規劃考績制度 : 考績項目係以個人及所領導機構的績效為基礎, 如對效率的改進 工作產量 工作素質 文書的簡化 等, 均需考慮 考績由機關考績評審委員會審查 : 對常任任用 SES 人員的考績, 考績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必須過半數為常任任用人員, 考績每年舉行, 但在新首長到任後一二 天內不予考績 考績等次 : 分為完全成功的 勉予滿意的 不滿意的三等, 考績列勉予滿意或不滿意者, 將予免除 SES 職務 S.E.S 之優缺點 : 優點 : 使聯邦政府之高級職位更具吸引力, 對高級行政主管人員之升遷調度, 做特別規定, 以吸收及保持高層主管人員, 發揮其才能, 做最佳創造性之應用 從而按其工作情形定其俸給, 不因工作情形之變更而受影響, 更增加人員之機動調度與運用性 缺點 : 由於上述 S.E.S. 人員採取之管理措施, 為重獎重懲之作法, 被免除者難以獲得申訴保障, 以致在行政上可能發生如下缺點 : 對 S.E.S. 人員之任免權可能濫用 : 在文官改革法規定下, 賦予聯邦行政首長對 S.E.S. 人員享有廣泛的任免權, 確實可能發生弊端 永業 S.E.S. 人員難以維持中立地位 : 在文官改革法中, 對 S.E.S. 人員之各項規定, 將使永業 S.E.S. 人員難維持其超然中立之地位, 導致政府行政與法律, 無法在公平之情況下執行 在各項重賞重罰規定下,S.E.S. 人員可能演變成三種現象 : 某些 S.E.S. 人員, 將可能極端重視與依賴成果報償以及獎金, 並因而不可能成為弊端揭發人, 於是演變成對於政治任命之上司表示極端忠誠, 或對其上司進行敲詐勒索 某些自認可能被上司從 S.E.S. 職位中排除或自認無法獲成果報償或獎金的人, 將浮濫地揭發弊端, 申訴遭受政治迫害, 以致訴訟案件層出不窮 某些未能成弊端揭人之前, 既已被免除 S.E.S. 職位, 或已被拒絕給予成果報償或獎金之人, 將致力於破壞主管或機關形象 近數年來的新發展 : 高級行政職位的結構將重新建構政府的最高指揮階層為 高級文官 (Senior Civil Service) 高級文官將被形塑為具有重要影響, 亦即所有高級文官成員對於政府具有重要影響, 並且對於政府的主要顧客 美國納稅人, 能有重要貢獻 新的高級文官將包括所有十五職等以上的職位 (PAS 以及法律排除的職位除外 ) 它包括兩個部分: 高級主管職團 (The Senior Executive Corps, 簡稱 SEC) 與 高級專業職團 (The Senior ProfessionAl Corps, 簡稱 SPC) 對於高級行政職位結構之改革, 其改革原因是有鑑於, 目前某些 SES 職位並非是真正的主管職位, 其職責性質往往是強調技術與專業專長而非領導才能 由於 SES 職位將這些職位包括在內, 造成難以建立統一的主管職團, 也造成 SES 人員分配的困擾 然而, 建立統一的主管職團則為文官改革法建立 SES 職位制度的構想 本題出自本班 97 年各國人事制度講義第 69 72 題 三 試論述 1990 年代後, 英國 文官 ( 考選 ) 委員會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 在組織結構上的變化, 以及文官考選委員職權的發展 ; 並論述這些變化與發展的意義 擬答 : 英國於一八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設置 文官委員會, 該委員會之組成 地位及職掌如下 : 組成 : 共 5 頁第 3 頁

文官委員會以委員三人組織之, 由首相奏請英王就國內人事行政專家中任命之, 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First Commissioner), 一人為主試委員 (AssistAnt Commissioner And Director of ExAminAtions), 一人為秘書 (AssistAnt Commissioner SecretAry), 三人分別處理會務 文官委員會原設委員三人, 後增為六人, 以樞密院令派用之 委員會因處於獨立地位, 不受內閣或各部的控制, 所以設於布林敦園 (Bulington GArden) 辦公, 離開內閣及各部所在地的白廈 (White HAll), 以示獨立行使職權 英國文官委員會雖設委員六人, 但並不採合議制, 並不以集體責任行使職權, 而係採行行政分工制, 各人對其掌管的事務單獨負責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綜掌會務 ; 一人為編制官, 主持委員會的行政事務 ; 其餘四位委員分任典試長 (Director of ExAminAtions), 主管普通行人員的選考事宜 ; 科學與工程顧問 (Scientific And Engineering Advisor), 主管專門技術人員的選考事宜 ; 考選委員會 (Civil Service Selection BoArd) 主任委員主持 鄉墅考試 (Country-House Test) 事宜 ; 決選委員會 (FinAl Selection BoArd) 主任委員, 主持口試事宜 地位 : 文官委員會與各部處於平等獨立地位, 為超然及中立性質, 不得與任何政黨發生關係, 以免淪入政爭漩渦, 或為政黨所利用, 以致有所偏袒, 不能為政府甄拔真正人才 職掌 : 文官委員會的職掌如下 : 凡政府委派公務人員時, 須先經文官委員會審查資格, 予以證明, 始能正式任用 關於公務員的任用標準及各種考試規程, 均由文官委員會制定之, 惟須經財政委員會核准後始能發生效力 辦理各機關的考選及分發諸事宜 至於公務員的考試 任用及陞遷等事務, 亦均由文官委員會負責在倫敦公報 (London GAzAtte) 公布之 文官委員會得決定公務員的年齡 健康 性格 能力等資格 但受此項決定限制之當事人, 如不服時, 得向法院提出控告, 如法院認為其決定 不合理 或 欠忠實 時, 即予以撤銷 由上可知文官委員會主要職掌是辦理文官的考試事宜 上述 文官委員會 於一九六八年時併入文官部中, 復於一九八七年改併入新成立之 文官大臣辦公室 中, 一九九三年改併入 公職與科技局 中, 一九九五年文官委員會, 由兩個分立之機構取代, 一為 文官委員室 ( 即 文官委員 ), 一為 甄補與評量服務中心, 自此以後 文官委員 之任命不再強調與保有獨立的地位, 其組成與職掌如下 : 組織 ( 組成 ): 目前有十名委員 ( 包括首席委員 ), 其人選係從公 私部門產生 文官委員之工作係以部分時間為基礎, 任期為三到四年, 委員由英王直接任命, 具有獨立地位 首席委員每週工作三天, 其餘委員每年之工作天數, 係與首席委員與文官委員室商議後決定 職掌 : 文官委員通常每月集會, 決定遴選政策與法律所課予之事務, 其工作係由五人所組成之小辦公室予以協助支持 文官委員係依據 文官與外交官樞密院令 (The Civil Service And DiplomAtic Service Order in Council) 取得其權力並承擔其責任 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文官樞密院令 (The Civil Ser vice Order in Council) 又擴大了其角色, 由文官委員負起增強文官遴選長久存在之唯一原則, 即以公平與公開競爭為基礎之功績原則遴選文官 前述文官樞密院令對於文官委員之職責界定如下 : 維護遴選原則係以公平與公開競爭為基礎之功績原則 出版 甄補法典 (Recruitment Code), 用以說明甄補原則, 其內容包括在文官樞密院令管道下, 那些情境可以例外於前述遴選原則 共 5 頁第 4 頁

審核各部與各執行機構之甄補制度是否與甄補法典相符合, 並於年度報告中刊載審核報告 要求各部與各執行機構出版有關其甄補制度及其對於所被允許例外運用情形之資訊 從文官外界任命人員擔任高級文官 (Senior Civil Service) 案件之批准 此類任命每一年約一百名 此外, 首席文官委員尚有另一角色, 即與高級內部任命有關, 渠應出席 高級任命遴選委員會 自一九九五年底起, 文官委員被賦與另一新角色, 此即訴願案件之聽證權 在新文官法典下有關案件是否合宜與正當, 如不能經由內部程序予以解決告到文官委員時, 此時即應由文官委員舉行聽證予以審理 地位 : 文官委員 (Civil Service Commissiners) 係基於皇家特權由英王直接任命, 其獨立地位 每年必須向女王提出工作報告, 並將報告予以出版 異同之處 : 相同處 : 兩者地位均具有獨立性, 委員均可獨立行使職權 兩者職權均以文官遴選為其重點 不同處 : 原文官委員會之委員均屬專任, 且各委員均有其掌理任務分配, 現今 文官委員 則以部分時間為基礎 原 文官委員會 全權負責文官的考選與決選, 亦即辦理文官的一切考試任用事項, 現今的 文官委員 僅負責考試原則之決定及一九九五年所增加之訴願案件聽證權, 至於各部與各執行機構以及其他公部門機構之才甄補 諮詢與相關之服務, 已另由新成立之 甄補與評量服務中心 負責 以上改革變化的意義, 主要彰顯英國文官的考選由政府全權負責改由授權與監督並行, 使人才選拔更靈活 本題出自本班 97 年各國人事制度總複習講義第 4 題 四 試述法國人事機關中各類之 同額代表委員會, 並說明各自之職掌與特色 擬答 : 法國於 1984 年修訂文官法賦予公務員組織工會並與政府預先協商有關薪資 工作條件之事項之權利, 此為員工關係 ( 勞動三權 ) 之體制 ; 為處理改善員工關係, 而設立之協議機構, 由行政機關與公務員工會同額代表組成亦稱 同額代表委員會, 分為五種 : 最高人事協議委員會 人事管理協議委員會 行政管理協議委員會 衛生安全協議委員會 混合協議委員會 職掌與特色 : 其職掌事項包括人事措施 工作條件改善與爭議事項之協議 最高人事協議委員會 係以內閣總理為主席, 以監督文官法之適用施行, 審議有關公務員全體性之問題, 且為關於懲戒 昇遷及因不適任職務而休職之最後不服之審理機關 人事管理協議委員會 係由各類公務員組成, 官方與文官工會代表同額組成, 協議有關公務員提出的個別事項 行政管理協議委員會 審議有關機關之組織 營運及個別命令案 衛生安全協議委員會, 必要時得設立地方衛生安全委員會以相互諮商 混合協議委員會則係由中央與地方最高人事協議委員會組成, 協商有關全國性之爭議 本題參見本班 97 年各國人事制度總複習講義第 19 題 共 5 頁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