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審制度發照 驗收及抽查報備 之行政流程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建照科 莊幫工程司家維 1
簡報內容 : 壹 現行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 貳 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之改善措施 參 現行技術抽查作業 肆 技術抽查作業之改善措施 2
壹 現行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 貳 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之改善措施 3
壹 現行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 一 協審作業流程 : 1. 重大疏失 : 係指所附書圖文件涉畸零地 現有巷 權利證明文件 用途 申請執照類別 都市設計審議 環境影響評估 都市更新 容積移轉 山坡地 水保 古蹟 保護樹木 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開口設計審查等, 其上述事項之法令檢討不全或書圖文件不全致無法判讀者 2. 輕微疏失 : 係指無違重大疏失所列事項者 3. 扣款案件 : 由專案承辦彙整後, 進行開會討論 4
壹 現行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 二 行政驗收內容 : 依 103 年度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 委託專業服務案勞務採購契約辦理 (1) 建造執照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雜項執照 : 1. 應檢具權利證明文件 ( 謄本及同意書 ) 者 2. 基地違反規定重複建築使用 3. 基地不符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 4. 基地不符禁限建規定 5. 不符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指導或特別規定 6. 建築物用途不符規定 7. 應先經相關單位核備或會辦 會勘者 (2) 拆除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 : 1. 應檢具權利證明文件 ( 謄本及同意書 ) 者 2. 應先經相關單位核備或會辦者 3. 建築物用途不符規定 ( 拆除執照此項不列入 ) 5
壹 現行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 三 行政驗收之審查內容 行政驗收項目 1. 有無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使用共同壁協定書 土地登記 ( 簿 ) 謄本 ( 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並加註 與正本相符 ) 地籍圖謄本 2. 有無檢附地上物拆除同意書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 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並加註 與正本相符 ) 3. 有無檢附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4. 套繪圖查核結果基地無違反規定重複建築使用 5. 基地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 不符內容及原因 土地 ( 第一類 ) 查核是否有查封 假處分 假扣押 地上權 司法訴訟 起造人是否成年等特別註記事項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起造人填全 構造別 樓層數 標示部大寫標示 同意使用面積填寫與謄本一致 ) 地籍圖 ( 是否逾 3 個月期限 ) 原因: 拆除同意書 無產權拆除切結書 ( 無產權是否附水電單 ) 建築物謄本查核是否有查封 假處分 假扣押 抵押權 司法訴訟 起造人是否成年等特別註記事項 建物測量成果圖 ( 是否與圖說一致 ) 1. 執照類別 : 建造執照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雜項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許可 拆除執照 2. 法令適用日期 : 年月日 3. 現況實測圖 : 現有巷 ( 鄰近執照圖說 建築線指示圖 公私有畸零地合併證明, 如有疑義請調卷釐清 ) 排水溝 ( 基地內是否有公共設施 排水溝 ) 現況高程 鄰房建築樓層數構造別 ( 是否已建築完成 ) 地籍地號 執照號碼 基地連接的出入通路寬度是否有足夠並已有排水設施 ( 現況道路寬度 3.5 公尺 ) 人行道 路燈 站牌 行道樹 等公共設施標示 ( 是否移除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 道路截角標示 建築線與地籍線是否一致 計畫道路寬度是否相符 原因 : 4. 一層平面圖 : 消防救災空間檢討 車道破口檢討 道路截角標示 建築線與地籍線是否一致 計畫道路寬度是否相符 人行道 路燈 站牌 行道樹 等公共設施標示 ( 是否移除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 道路列管開闢範圍及檢核公共排水溝是否變更需列管 查核鄰地使用情形 最小基地規模 ( 基地本身 鄰地 ) 畸零地可單獨建築情形 ( 是否符合第六條 是否須調處檢附委員會決議文及依大會決議之切結書有無檢附 公私有土地合併證明 ) 地籍線是否與建築線重合 : 截角處理原則 6
壹 現行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 行政驗收項目 6. 基地符合禁限建規定 軍事 ( 會國防部 憲兵司令部 等 ) 高鐵 ( 捷運 )( 會捷運 / 高鐵局 ) 航高限制區 7. 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指導或特別規定 都市更新 都審 山坡地範圍 ( 含山開要點地區 ) 相關應辦理事項 適用公共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 管區列管應辦理事項 不符內容及原因 8. 建築物用途 土管用途 ( 准許使用 附條件 ) 都市細部計畫 ( 用途涉及 住變商回饋金 次核心回饋金 ) 都市計畫多目標使用 工業區平面設計原則 ( 注意事項附表加註列管 保證金應加註於圖說 ) 汽機車繳納代金 原因 : 9. 需先經相關單位核備或會辦 會勘事項 10. 需辦理行政簽報項目之建築師簽證綜理表 汽機車出入口設計 ( 會辦交工處 ) 環境影響評估 ( 環保局 ) 廢巷或改道 交通影響評估 認定建築線 防火避難 性能評定 ( 內政部營建署 ) 結構外審 (1.RC 造跨距 15 公尺以上 開挖深度 12 公尺以上或地下開挖超過 3 層樓 地質敏感地區 隔震建築物. 外審核備函 ) 容積移轉核定證明 ( 接受基地與申請基地地號應一致 ) 公共開放空間獎勵之原則核定 復審延長期限之原則核定 現有巷認定建築線之原則核定 海砂屋之原則核定 輻射屋之原則核定 停車獎勵之原則核定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 ( 應循局八科程序或得併執照辦理 ) 畸零地簽報 加強坡審審查簽報 山坡地開發案及山坡地雜併建案 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整建及農舍案 用途核准條件案 ( 涉及鄰避性 公用事業設施 加油站 變電廠 精神病院等用途, 及保護區 行政區 風景區 農業區等建築物 ) 7
貳 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之改善措施 一 簡化作業及改善措施之事項 (1) 各項內容 : 1. 實施日期 : 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2. 緣由及依據 :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03 年 7 月 17 日 本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制度之簡化作業流程及改善措施 會議紀錄辦理 3. 實施目的 : 為縮短協審作業流程及提高建築執照行政審查品質 4. 改善事項 ( 一 ): 將行政審查及行政驗收兩階段程序, 同時段辦理完成, 並由建照科同仁提供諮詢予協審建築師, 協助辦理行政審查項目 5. 改善事項 ( 二 ): 非屬建照科辦理之建築執照技術抽查報備事項 ( 含建造執照 變更設計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 ), 由公會辦理審查完成後, 移還本處辦理發文作業 8
貳 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之改善措施 (2) 作業事項 : 1. 建照科承辦人提供諮詢予協審單位 ( 公會 ) 辦理行政審查 2. 每天輪派 2 位承辦人員至協審室與協審單位 ( 公會 ) 一同作業 3. 每日下午 2 時 30 分至 4 時 30 分 4. 就初審與複審提供諮詢, 每人每日案件以不超過 2 件為原則 5. 以建造執照協助審查為主 (3) 責任歸屬與權責分工 : 1. 行政審查項目由協審單位 ( 公會 ) 負責, 並於審查紀錄表用印確 認 2. 協審單位 ( 公會 ) 審查完成後於 a. 掛號審查表 b. 審查紀錄表 c. 第一次通知改正 d. 內政部規定之審查表等表格上用印 3. 建照科承辦人僅提供諮詢予審查單位 ( 公會 ) 辦理行政審查, 無 須於審查紀錄表上用印 4. 行政驗收仍由建照科依委託契約規定辦理 9
貳 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之改善措施 (4) 簡化作業及改善措施之流程圖 階段 主流程 配合流程 協審單位 作業說明 建照科 操作表單 掛 號 不符合符合 輪值建築師 1 名 自主檢視表不收件收件審查登錄 收件時間 : 掛號審查表 0900~1130 1330~1630 協審室依案件性質分類登錄 ( 山坡地 都審 都更 農舍 高層 ) 3 日內 會管區 5 日內排審 建照科登記桌 管制項目清單 上網公告初審日期 管區承辦人 協審單位排審 建照科輪值 初審 不符合 通知改正 符合 會辦會勘各項審議畸零地 ( 調處 ) 協審室 建造執照承辦人 2 名 初審紀錄表 協審建築師 ( 依專長分類至少 2 人 ) 建照科承辦人提供諮詢 會辦審查表 視當日案件數量增派人數 輪值派案作業 (3 天前分派 ) 會勘通知單 辦理會辦及會勘 每人每天審查上限為 2 件 通知改正函 ( 審查紀錄表 ) 由協審建築師用印 建造執照承辦人配合辦理 行政簽辦綜理表會勘 建照案例圖冊 管制項目回應說明範本 寄發第一次通知補正函 協 逾 6 個月且未延審 行政簽辦項目查核 6 個月內或申請延審 行政簽辦 ( 原承辦人 ) 行政簽辦綜理表經查核檢附 行政簽辦綜理表齊全者, 可先行辦理行政簽辦 審 (協審室 )得駁回 不符合 6 個月內或延審期限內申請復審 建照科承辦人提供諮詢 復審紀錄表復審 原協審建築師 配合原審查承辦人輪值時 行政簽辦綜理表逾 6 個月且未延審 ( 審查紀錄表 ) 由協審建築師用印 行政審查表符合 行政驗收 建照科承辦人辦理行政驗收 審查承辦人輪值表 ( 驗收紀錄表 ) 由承辦人用印 用印後送股長陳核 符合 行政簽辦 各項行政簽報 逾 5 日補正, 協審副召檢視 10
貳 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之改善措施 建立爭議事項討論協調機制 ( 副召股長正工程司 ) 呈判分層決行 行 政 呈 原承辦人 不符合 (5 日內補正 ) 決行 符合 依抽查結果申請 ( 一 )11 樓以上 : ( 二 )7 至 10 樓 : ( 三 )6 樓以下 : 報備案件處長核定科長核定股長核定 建照科登記桌 行政審查表 重新掛號 建立爭議事項討論機制 直接上簽股長 呈判過程中不符規定, 退回原審查承辦人, 設計人 5 日內補正, 逾 5 日則退回協審室, 由副召集人複審 核 校對副本 罰鍰 登錄 套繪 建照科登記桌 罰鍰單 資訊室 規費單 3 日 逾 3 個月 領 照 3 個月內 建照科登記桌繳納規費 抽查 協審單位 建照科 簽證抽查 不符合發會議紀錄函 符合 函送施工科 / 使用科 建照科抽查業務 依抽查規定辦理 及 抽查報備 通知改正 不符合 (14 日內未補正 ) 不符合 抽查報備收件 收件登錄 按行政程序簽辦 報備申請書 審查紀錄表 行政審查項目審查紀錄表 備查表 公會審查符合 抽查報備案掛號後, 審查建 通知補正表築師復審 (14 日 ) 報備表或通知補正表及書圖文件 核 准 建管單位發文 復核後全卷送建照科承辦人 建照科陳判決行後發文 ( 另詳細部流程圖 ) 11
貳 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之改善措施 二 建築執照行政與技術分立作業 (1) 分立作業內容 : 1. 實施日期 : 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 建築執照卷內之審查文件, 依該排序表辦理 2. 實施緣由 : 為使建造執照審查過程能明確劃分權責範圍, 讓執照卷內落實行政審查與技術簽證分立作業, 避免行政審查與技術簽證之審查範圍不明確而逾越權責, 造成審查程序緩慢等情事 3. 實施作法 : 將建築執照卷宗內之相關表格排序予以系統化 秩序化及分工化 4. 分卷執照類型 : 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執照 5. 分卷時間點 : 於建築執照委託協審之復審完成後, 上建照科前 6. 排序內容 : 詳 建造執照 ( 含變更設計 ) 文件排序表 7. 其餘事項 : 建築執照掛號時之排序, 仍以舊制方式辦理 12
貳 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之改善措施 (2) 行政項目綜理表與建築師技術簽證表 A 行政類書件 B 技術類書件 12 涉行政項目綜理表 7 建築師簽證表 1 2 建築物涉及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建築師綜理表農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建築師綜理表 1 建築物涉及商業區變更繳納回饋金建築師簽證表 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規則基地建築師簽證表 3 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建築師綜理表 3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建築師簽證表 保護區及農業區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建築師綜理 4 4 鄰近山坡地申請案建築師簽證表表 5 建築基地涉及畸零地建築師綜理表 5 地面層以上停車空間設置方式建築師簽證表 6 山坡地審查事項建築師綜理表 6 樓層高度及夾層挑空設計建築師簽證表 7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併建照辦理建築師綜理表 7 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開口設計建築師簽證表 8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會勘意見建築師綜理表 8 放寬建蔽率建築師簽證表 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併建照辦理會勘意見建 9 築師綜理表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併建照辦理審查建築師 10 綜理表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申請補辦執照建築師綜理 11 表 12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建築師綜理表 13 其他綜理表 9 其他簽證表 13
貳 協審作業及行政驗收之改善措施 (2) 建築執照排序表 14
參 現行技術抽查作業 肆 技術抽查作業之改善措施 15
參 現行技術抽查作業 一 技術抽查作業內容 : 1. 實施日期 : 本市 建築執照 ( 建造執照 變更設計及變更使用執照 ) 技 術簽證抽查制度 改善措施, 業於 102 年 7 月 1 日發布實施 2. 緣由及法源依據 : 為落實建築法第 34 條行政 技術分立制度, 技術簽 證部分於執照審查階段不予審查, 由建築師簽證負責, 後續再依內政 部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及 臺北市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辦理抽查 3. 建築執照技術抽查目標 : 提高設計建築師之簽證品質 增進行政抽查效率 落實建築師簽證責任 3. 技術抽查單位 : 建管處辦理 :(1) 高層建築物 (2) 涉及山坡地地形或整地原則案件 (3) 保變住案件 建築師公會辦理 : 除上列以外, 皆由公會辦理 16
參 現行技術抽查作業 二 現行抽查作業流程 : 1. 建照科先行辦理案件 : 執照核准之日起 16 天 ( 包括星期六 日 ) 內即辦理抽查, 無須等到電腦統一抽籤確認後再予辦理 案件包括 : 屬建照科辦理之建築必抽案件 ( 含建造執照 變設執照 變使執照 ) 2. 公會辦理案件 : 其餘以外維持原作業方式, 均於電腦統一抽籤後, 於該次復審會議前辦理完成 ( 含建造執照 變設執照 變使執照 ) 3. 抽查案件不符規定函發文 4. 技術抽查報備程序 17
參 現行技術抽查作業 三 技術抽查類型 : 1. 抽查案件基本資料表 / 暨校對副本前應辦事項 2. 建築抽查 / 結構抽查 3. 執照類別 : 建造執照 變更設計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 4. 抽查原則 : 依內政部營建署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及 臺北市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辦理 基本資料 1. 申請類別 : 新申請建造執照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 第次變更設計 ) 變更使用執照 2. 掛號日期 : 3. 收件號碼 : 4. 起造人 : 5. 建築師 : 6. 申請地號 : 區 段 小段 地號等筆土地 ( 地號請詳列 ) 抽查資料 7. 承辦員 : 8. 原領建 ( 使 ) 照 : 9. 發照時間 : 10.: 執照號碼 11. 重要註記 請勾選 v 或 x 建築抽查 結構抽查 建築必抽 (1) 12 層樓以上案件 (2) 依抽查辦理變更設計案件 (3) 簽報為必抽案件 (4) 建築師列管案件 (5) 依法應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案件 (6) 行動不便設施案件 (7) 涉及山坡地地形整地原則案件 (8) 保變住地區案件 (9) 高層建築物其他 (10) 綠建築 ( 基準 ) 案件 (1) 變更後之法定活載重已涉及增加 (2) 本市警察 / 消防 / 學校 / 醫院 / 衛生所 / 發配電廠 / 自來水廠 / 瓦斯時油廠庫之申請案件 ( 請圈選項目 ) (3) 結構簽證技師 結構技師 ( 建照 變設或變使涉及結構簽證必填 ) 結構外審案 土木技師 建築師 ( 結構抽查使用, 簽證技師請勾選填寫 ) 本案變更設計已涉及結構變更 (4) 簽報為結構必抽案件 18
參 現行技術抽查作業 四 建築執照技術抽查簽證案件審查表 19
肆 技術抽查作業之改善措施 一 技術抽查報備之改善內容 1. 實施日期 : 自 103 年 9 月 1 日發布實施起 2. 緣由 : 考量建管處與公會權責範圍及業務分工, 避免公會抽查案件由建照科辦理報備, 致使建照科承辦人員不解當初審查原意而產生差異或審查項目不一致之情形發生, 故為讓技術抽查內容與報備內容趨於一致, 減少審查落差, 應由審查單位自行辦理技術抽查事宜, 除可縮短報備程序, 亦可增加行政效率 3. 作業方式 : 公會所辦理之技術抽查案件 ( 含建造執照 變更設計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 ), 由公會辦理技術抽查報備 建照科所辦理之技術抽查案件 ( 含建造執照 變更設計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 ), 仍由建照科辦理技術抽查報備 20
肆 技術抽查報備之改善措施 二 技術抽查報備之作業流程 : 21
肆 技術抽查報備之改善措施 三 技術抽查報備之書圖文件 (1) 申請書 (K1-1) 1. 技術抽查不符規定公文號函 2. 依建築法第 39 條 ( 按圖施工 ) 規定 : 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 ; 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 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 不增加高度或面積, 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得於竣工後, 備具竣工平面 立面圖, 一次報驗 本案有無涉及建築法第 39 條, 無需辦理變更設計 3. 報備事項 4. 經核與相關法令規定相符, 依專業簽證負責 22
肆 技術抽查報備之改善措施 (2) 書圖文件查核表 (K1-2) 1. 應附文件 : 申請書 書圖文件查核表 建築執照抽查後變更報備涉及項目 內容建築師自我檢核表 查核紀錄表 ( 填具基本資料 ) 抽查不符事項通知函 建築師簽證表 綠建築基準檢核表 歷次申請書及報備核准文件影 本 原建築執照存根影本及達開工 標準函 其他因變更必要檢附之書圖文 件 2. 應附圖說 : 23
肆 技術抽查報備之改善措施 (3) 涉及行政項目自我檢核表 (K1-3) 1. 是否涉及變更之項目內容 注意事項附表加註事項或相關許可內容之變更 公共開放空間獎勵之原則核定 繳納回饋金案 ( 住變商等 ) 車位繳納代金 停車獎勵案 整地設計準則 工業區建造執照申請案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案件 地面層以上 ( 設置有汽 機車停車空間設計準則 樓層高度 夾層 挑高設計準則 都更變更 都審變更 水土保持變更 2. 自我檢核結果 : 是 / 否 3. 如涉有表列項目內容變更者, 經公會查核完成後由建管處續辦理 24
肆 技術抽查報備之改善措施 (4) 查核紀錄表 (K1-4) 1. 原核准執照 : 建字第 號建造執照 2. 報備內容 : 依技術抽查不符合規定項目函 3. 報備查核紀錄 ( 若屬報備未同意之第二次報備, 申請人須檢附前次之查核紀錄表影本 ): 修正報備內容 / 查核結果 4. 綜合查核結論 : 查核建築師用印 符合規定, 建議准予備查 不符合, 通知補正 其它 ( 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 25
肆 技術抽查作業之改善措施 (5) 備查表 (K1-5) 1. 報備內容 : 依技術抽查不符合規定項目號函 2. 備查內容 / 文件圖說編號 3. 公會函送下列書圖文件致建照科辦理 : 申請書 (K1-1) 應備書件查核表 (K1-2) 涉及項目內容建築師自我檢核表 (K1-3) 查核紀錄表 (K1-4) 備查表 (K1-5) 書圖原卷 1 正 4 副 光碟 1 份 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收執清冊 因變更應備書圖文件 26
肆 技術抽查報備之改善措施 (6) 建築師公會查核尚符公文 (7) 建管處同意備查公文 27
肆 技術抽查報備之改善措施 (8) 報備通知補正表 (K1-6) 1. 經核與規定尚有未符, 請詳表列不符項目補正後重新申請 2. 不符項目 :( 一 ) 書圖文件 ;( 二 ) 報備內容 3. 公會函送下列書圖文件致建照科辦理 : 申請書 (K1-1) 應備書件查核表 (K1-2) 查核紀錄表 (K1-4) 通知補正表 (K1-6) 申請原卷 28
肆 技術抽查報備之改善措施 (9) 建築師公會查核尚有未符公文 (10)) 建管處通知補正公文 29
報告完畢謝謝指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