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4 期 刊登於本部人事服務網 http://personnel.moi.gov.tw 歡迎同仁點閱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人事處綜合規劃科編製 人事服務簡訊 人事動態 ( 部本部 ) 單位職稱姓名異動別生效日期備註 民政司科長李朝麟自願退休 104.02.02 地政司科員林后駿 他機關調進 104.02.02 原職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科員 統計處專員陳昭如 本機關調陞 104.02.03 原職為統計處科員 原職為交通部 總務司科員許何誠 他機關 調進 104.02.09 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課員 1
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104.02.16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104.02.24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104.02.24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104.02.24 調陞視察 地政司 視察吳秉諺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104.02.24 調陞科員 資訊中心技正謝宏利 本機關原職為資訊中心 104.02.24 調陞技士 資訊中心技士黃肇傑 他機關原職為經濟部標 104.02.26 調進準檢驗局技士 地政司 科員曾秀瓊回職復薪 104.02.26 人事動態 ( 所屬機關 ) 單位職稱姓名異動別生效日期備註 內政部營建署 署長曾大仁 調至他機關 104.02.06 新職為交通部政務次長 內政部營建署 署長許文龍 本機關調陞 104.02.06 原職為營建署副署長 2
法規宣導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 ( 資位 ) 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2 月 13 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2 月 13 日公評字第 10422600721 號函以,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 ( 資位 ) 訓練成績評量要 點, 業經該會 104 年 2 月 13 日修正發布 茲以委任公務人員晉升 薦任官等訓練 ( 以下簡稱委升薦訓練 ) 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 高員級資位訓練 ( 以下簡稱員升高員訓練 ) 課程成績評量方式為 選擇題與實務寫作題, 向以紙筆測驗方式為之, 為期受訓人員得 以活用訓練所學, 並透過團隊運作方式, 經由針對公共議題進行 探討 共同研擬解決方案並進行報告, 以具備相關理論與運用能 力, 爰新增 實務研討 評量方式, 並將實務寫作題分為 實務 研討 與 個案寫作 二種方式為之 為配合上開新增成績評量 方式及實務運作需要, 爰就本要點進行通盤檢討修正 修正重點 說明如下 : 一 增訂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實務寫作題採 實務研討 與 個 案寫作 二種方式之規定, 並統一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 分比例等用語 另增訂附件二, 說明各項成績配分比例 二 增訂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 實務研討 之研討範圍 研討 案例 分組方式 書面報告及進行方式等規定 三 配合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實務寫作題評量方式之修正, 調 整選擇題及個案寫作之測驗範圍 題數及時間, 並說明成績 計算方式 3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 104 年 1 月 22 日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四次在案 茲隨著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 連帶衝擊我國整體之國家競爭力, 因此,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四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 配合性平法 現代婦產科學及參酌實務執行作業, 修正生理假規定 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 陪產假給假條件 日數及給假期間, 以及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 ; 另增訂安胎假 延長病假核假要件 婚假核給起迄期間, 以及娩假得提前核給之日數 ( 修正條文第三條 ) 二 考量高齡化及少子化漸成趨勢, 公務人員申請侍親 育嬰留職停薪人數日增, 增訂申請侍親 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 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八條 ) 三 為資明確, 增訂因公傷病請公假二年核假期間不扣除例假日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 四 配合實務執行需要, 增訂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 4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二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5
七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生理假 產前假 陪產假, 得以時計 婚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八條公務人員因轉調 ( 任 ) 或因退休 退職 資遣 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留職停薪 停職 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但侍親 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 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 其軍職年資之併計, 依前二項規定 第十五條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 扣除例假日 但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病延長假期者, 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按時請假者, 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第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6
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發布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及行政院 104 年 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2565 號函訂頒 中央機關 ( 構 ) 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健康檢查相關函釋規定, 自 104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依前揭行政院函規定, 行政院 89 年 11 月 9 日台 89 院人政給字第 211130 號函 97 年 1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27595 號函及 98 年 7 月 23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80063489 號函, 已自 104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爰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各年度主管人員全身健康檢查及上開院函所作相關健康檢查函釋規定, 亦均自同日停止適用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約僱人員, 是否係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 依據銓敘部 104 年 2 月 13 日部銓三字第 1043920572 號書函略以,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 ) 於 94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後, 各機關職務代理, 除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外, 尚得以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以下簡稱約僱辦法 ) 約僱人員辦 理 至於職代注意事項於 96 年 7 月 18 日修正發布後, 亦得依聘用人員 聘用條例聘用人員辦理 另查考試院 84 年 4 月 20 日核定修正之職代注意事項第 5 點及第 12 點 ( 按 : 94 年 3 月 1 日已修正刪除 ) 規定略以, 各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 職務代理人, 其報酬 ( 除給假 ) 等相關權益事項, 與依約僱辦法僱用之約 僱人員均有所不同 因此,94 年 2 月 28 日以前各機關僱用之 職務代理 人 係非依約僱辦法僱用之人員 7
重申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依規定提 前辦理申請作業, 並俟許可後始可赴陸 一 依據本部 104 年 2 月 13 日內授移字第 1040951181 號函辦理 二 有關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規定略以 : ( 一 ) 政務人員 直轄市長 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 ( 含上述退離職未滿 3 年者 ) 及縣 ( 市 ) 長進入大陸地區, 應詳填 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 政務及涉密人員 ( 含退離職 ) 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 ( 以下簡稱申請表 ) 由服務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 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3 星期前送達移民署, 違反前揭規定者, 可處新臺幣 ( 以下同 )2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 二 ) 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應詳填申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 向本部 ( 移民署 ) 申請許可, 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違反前揭規定者, 可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 ( 三 ) 因申請案須經審查及會同相關機關之作業程序, 上揭人員應依規定提早申請, 審查 ( 核 ) 結果將以書面回復, 申請人赴陸前務必確認是否已完成審查 ( 核 ) 許可程序, 尚未收到回復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者, 即為違反前揭規定, 屆時本部 ( 移民署 ) 將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規定處罰 三 另有關本部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 請確依 內政部人員赴大陸地區管理措施 規定辦理 8
人事服務簡訊 104.03 NO.264 本部新春拜年活動剪影 9
資訊分享 員工協助方案主題文章 三明治世代 35-60 歲職場三明治世代的逆轉勝! 心理社會發展論者艾瑞克森 (Erik Erikson) 對於人類的發展有著鞭辟入裡的觀察和研究, 指出 35-60 歲這個階段是屬於 中年期, 也被稱之為 三明治世代, 也就是夾雜於年輕的晚輩與年長的長輩之間 因此, 這個世代的成年人在舉手投足間可能動輒得咎, 一方面與年輕的子女和晚輩易於形成代溝, 另一方面則在應對年長的長輩時, 必須勞心勞力照顧他們的生活起居 此外, 按照艾瑞克森的觀察, 中年期成人的發展任務是 : 生產力 vs. 生產停滯 不少的中年人在此時已經累積一定的財富, 各方面的發展均達到巔峰狀態, 生活上游刃有餘 反之, 若是沒有達到自己所預期的理想境界, 則可能生產停滯, 進而衍生出焦慮 憂鬱的情緒, 甚至是面臨 中年危機 的挑戰 而此一議題放在職場的觀察, 則可以發現有以下的幾種現象 : 1. 在前半場的職場歲月中, 有人努力埋首工作, 讓自己獲得中高階的職位, 回首來看, 卻發現自己與家人的關係不夠親密 2. 也有人在職場的大半歲月, 長期處在高不成 低不就的狀態, 隨時擔心自己的工作飯碗不保, 而讓自己常常處於低成就的狀態 3. 有人則是屬於人生勝利組, 家庭事業兩得意, 讓人好生羨慕 從上述處在三明治世代中年人的發展景況來看, 可說處處是機會, 但也處處是危機 人生下半場 然而知名作家鮑伯 班福德 (Bob Buford) 多年前提出另一種概念, 稱之為 人生下半場 鮑伯原本是成功的生意人, 但在歷經椎心的喪子之痛後, 他重新省思了自己的人生, 提出人生猶如籃球比賽般, 上半場是追求成功, 中場的 短暫休息 是進行人生回顧與檢視, 下半場是追求意義與價值 10
如何演出職場三明治世代的逆轉勝 我們個人該如何演出職場三明治世代的逆轉勝呢? 若想在自己的中年生活更加無憾, 或許可在一年之初或年節假期時放慢腳步, 進行中場休息, 檢視自己的人生, 可進行的方式如下 : (1) 盤點人生 : 檢視及回顧自己從過去到如今已完成四個面向的人生任務 物質面 : 食 衣 住 行 育 樂的需求是否獲得該有的滿足? 社會面 : 在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與交往, 是否達到自己的理想? 心理面 : 是否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 並能達到自我成長與實現的境界? 精神面 : 是否擁有面對人生逆境時的中心想法, 以及建立良好的靈性涵養? (2) 展望人生 : 根據以上四個面向的檢視, 若是發現有自己缺乏不足之處, 可給自己訂下目標, 按部就班地計畫, 並予以實踐 有人在回顧的過程中, 發現少了與父母良好的互動, 於是陪伴父母回老家省親, 進行尋根之旅 ; 也有人發現多年工作都未曾好好休息與玩樂, 於是讓自己學習工作與家庭平衡 ; 甚至也有人運用自己在職場的經驗, 透過從事企業志工的方法, 貢獻一己心力於弱勢族群 ; 或者是有人之前只花心思在自己的工作事物上, 忽略職場人際關係, 現在就開始透過指導及提攜後輩, 關心職場的每個人, 使職場更和諧, 也更有生產力 一旦, 我們可以從中場休息與盤點中找出自己仍未臻理想之處, 做出適合人生下半場的決定 與計畫, 重新規劃生活, 將可演出屬於我們自己的職場三明治世代的逆轉勝! 當然, 也歡迎各位 同仁可以來電安排與 EAP 顧問聊一聊, 共同探討如何重新啟動人生下半場 ~ EAP/ 員工協助方案關心您的每一天 ~ EAP 聯絡電話 : 0800-663-313 // Email:service@ffceap.com.tw 重要提醒 :EAP 文章僅為資訊之分享, 目的在提醒讀者對身心靈健康之自我覺察與工作生活平衡 之認知, 無法取代相關之專業性建議 ; 任何服務需求, 請洽詢 EAP 服務單位或相關專業資源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