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中獎稅金 102/09/04 機會中獎稅金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 8 類 : 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 扣取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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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扣繳? 扣繳制度程序 : 扣 繳 填 報四個程序 : 扣 : 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 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 依規定扣繳率預先 扣 下 繳 : 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向國庫 繳 納 填 : 加總統計全年給付資料, 並依規定 填 寫扣 免 繳憑單 報 : 在時限內, 將各項扣繳書表, 向稽徵機關辦理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表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執行業務 9B 1. 專題演講費 ( 註 1)2. 沒有僱用關係取得 1.10%, 達 $200,010 20%( 每次給付金額不所得之翻譯費 改稿費 審查費 審訂費 ( 註元 2. 扣繳稅額不超過 ) 含以上者超過新台幣 5,000 元 2)3. 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 2,000 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綜所稅課 傅家俊

( ) (1) (2) (3) (4) 2

主旨:檢送「各類所得免稅/應稅暨扣繳一覽表」乙份,敬請 查照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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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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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得資料範圍, 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計算及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以免受罰 ( 玖 ) : 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貨款, 藉以掩飾國內銷售額逃稅者, 將遭受處罰 ( 拾 ) : 基於愛心辦稅, 主動輔導營利事業自動補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免予處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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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A A2 A B B B B2.

繳營業稅 ( 玖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元旦連續假期通關無需事先申請, 並免徵特別驗貨費 ( 拾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扣免繳憑單媒體申報注意事項 ( 拾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購建固定資產補助款, 得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2

一 一年三月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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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財務報表 本公司 董事 本集團 季度業績 核數師 香港會計師公會 2410 業務回顧 232,262, % 710,165, % 34.2% 22.9% 7.3% 28.7% 24.5% % 28.0% 24.5% 61,583,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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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之草案內容, 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 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翌日起 7 日內陳述 : ( 一 ) 承辦機關 : 財政部賦稅署 ( 二 ) 地址 : 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 三 ) 電子信箱 部 長李述德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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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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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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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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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二 課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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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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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內頁.indd 1 105年度結算 含網路及媒體 申報手冊目錄 壹 結算申報須知...4 一 那些營利事業應辦理結算申報 那些機關 團體應辦理結算申報...4 二 結算申報應於何時辦理...5 三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有暫停營業 解散 廢止 合併或轉讓情事者 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6 四 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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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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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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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出於舊竹枝,猶需老幹相扶持

Transcription:

截取資料來源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類信箱問答集稅目類別 公司發給個人之婚喪喜慶禮金或奠儀是否列入個人薪資所得 文宣品是否納入所得辦理扣繳作業 103/3/20 102/6/26 公司發給個人之婚喪喜慶禮金或奠儀是否列入個人薪資所得 (50 或 92) 國防單位為宣導新陸軍製作相關文宣品, 發放時無特定對象, 請問是否需辦理扣繳作業, 依據是什麼? 若發放時有特定對象, 是否需辦理扣繳作業, 依據是什麼? 若發紀念品, 辦理扣繳作業時, 需納入那類所得呢? 按 薪資所得 : 凡公 教 軍 警 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 一 薪資所得之計算, 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 前項薪資包括 : 薪金 俸給 工資 津貼 歲費 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第 10 類 : 其他所得 : 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 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所規定 公司行號給付員工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 應列報薪資所得, 若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公司員工, 應列報其他所得 一 按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 1 千元者, 得免依本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薪資所得 : 凡公 教 軍 警 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 一 薪資所得之計算, 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其他所得 : 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 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分別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第 3 項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及第 10 類所規定 二 發放文宣品或紀念品, 領取者如係屬外部人士, 且全年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 1 千元者, 得免列單填報免扣繳憑單 ; 若全年給付額超過新臺幣 1 千元者, 係屬受領者之其他所得, 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領取者如為所屬機關人員, 係受領人基於工作上及職務上取得之報酬, 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之薪資所得, 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 88 條及第 92 條規定, 辦理扣繳及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扣繳作業 102/6/28 因公務禮儀致贈外賓 ( 美方來台參訪或與會人士 ) 之禮品或文宣品, 是否需辦理扣繳作業? 金額有無限制? 一 按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 1 千元者, 得免依本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其他所得 : 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 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分別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第 3 項及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所規定 二 發放禮品或文宣品予外部人士, 全年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 1 千元者, 得免列單填報免扣繳憑單 ; 若全年給付額超過新臺幣 1 千元者, 係屬受領者之其他所得, 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機會中獎稅金 102/09/04 機會中獎稅金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 8 類 : 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 扣取稅款, 並依第 92 條規定繳納之 二 機關 團體 學校 事業 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 競技 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及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明定 次按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下列規定扣繳 七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 10%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 ( 組 注 ) 獎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 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 20%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下列規定扣繳 七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 20%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 ( 組 注 ) 獎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得免予扣繳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 2 條規定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 免予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 得免依本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 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3 項所規定 請問若獎品價值超過 1000 元物品廠商是否需要開立扣繳憑單給中獎人? 是這個價錢以上嗎? 那價值是由廠商所開立可以任由廠商任意開立? 超過多少價值廠商可以先預扣稅金? 該稅金會在結算退稅嗎? 中獎人若評估往年都不須繳稅可否免除先預扣稅金? 機會中獎稅金是算在國稅還是地方稅? 屬於哪一個稅內? 有相關法規嗎? 三 台端所詢廠商舉辦競技競賽之機會中獎稅金收入等疑義, 依前揭法令規定, 說明如下 : ( 一 ) 若獎品價值超過 1,000 元, 廠商須開立扣 ( 免 ) 繳憑單予中獎人 ( 二 ) 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 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 ( 含進項稅額 ) 或收據之金額, 依照前揭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 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 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 依照前揭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 三 ) 中獎人為國內居住之個人, 獎品價值超過 20,000 元, 廠商須依前揭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 即便中獎人評估往年都不須繳稅, 仍不可免除先預扣稅金, 惟該扣繳稅款可自中獎人當年度所應繳納扣抵, 扣抵後仍有餘額則可退還中獎人 ( 四 ) 機會中獎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之所得, 屬於國稅範疇

請問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提供客戶扣繳憑單問題 102/7/2 持卡人因中獎, 銀行入 200 元刷卡金至客戶信用卡帳上, 抵扣信用卡次期消費時, 應於那個時間點提供持卡人扣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競技 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者,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 並依第 92 條規定繳納之, 是銀行提供信用卡客戶刷卡金應俟中獎客戶抵扣次期消費時, 方實際給付, 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及依第 92 條規定繳納 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競技 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 得免依本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扣繳業務 102/09/12 1. 公司無償贈送員工自家產品, 公司有開發票, 要列入員工所得? 一 按... 一 薪資所得之計算, 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 前項薪資包括 : 薪金 俸給 工資 津貼 歲費 獎金 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 ( 含禮品 實物 ), 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 給付時可免扣繳 ; 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分別為所得稅法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及財政部 72 年 2 月 2 日台財稅第 30794 號函所明定 是否要課所得稅 102/09/14 2. 公司發給每位員工相同金額三節禮券, 有發票報銷, 須列入員工所得? 若須列入員工所得是屬薪資 (50) 或其他所得 (92)? 二 依台端陳述事項及上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公司無償贈送員工自家產品及發給每位員工相同金額三節禮券, 為所得稅法所稱薪資所得 三 有關所得稅稅法釋令適用疑義, 其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賦稅法規查詢, 檢附網址如下 :http://www.dot.gov.tw 1. 參加學校承辦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考試所領工作茲就所提 4 項問題說明如下 : 酬勞費用, 是否免納所得稅? 2. 未兼行政教師暑期鐘點費每月超 25 小時要課稅, 若非學校現任老師 ( 如退休或離職代理代課教師 ), 是否比照? ( 一 ) 下列各種所得, 免納所得稅 :... 二十四 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 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為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4 款所明釋 台端所詢參加學校承辦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考試所領工作酬勞費用, 如確屬政府機關 ( 如縣市政府 ) 授權縣市內指定學校辦理相關試務工作, 就事實認定符合前述規定者, 可免納所得稅

3. 預算內核發的同仁生日及教師節禮金 ( 禮券 ), 是否要課所得稅? ( 二 ) 有關中小學及幼稚 ( 兒 ) 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 是否屬加班費性質,...( 四 ) 限於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 為財政部 101 年 1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705080 號函所明釋 該函所提及之教師身分係屬一致性原則, 故同函說明第四點所稱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 25 小時之加班費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亦僅限於前述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方有適用 4. 退休時所核發的服務獎章獎勵金, 是否要課所得稅? ( 三 ) 薪資所得之計算, 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所明釋 各機關發給公教人員之生日 中秋節員工福利金, 核屬上開條文所稱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 應依法併計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 四 ) 依照考試院 行政院會銜訂定發布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發給之獎勵金, 係對於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章 獎章 榮譽紀念章者, 於其退休或死亡時給予之額外報酬, 性質同於退休金或撫卹金 為財政部 80 年 6 月 10 日台財稅第 800198501 號函所明釋 台端所詢退休時所核發之服務獎章獎勵金依前開函釋核屬退休金範圍, 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 支付公會 醫院 學校填報扣 ( 免 ) 繳憑單 102/8/28 營利事業支付公會除會費外之款項是否一律要填報扣 ( 免 ) 繳憑單? 舉例 : 支付醫師公會 - 清除處理費是否要填報扣 ( 免 ) 繳憑單? 支付醫院員工體檢費是否要扣 ( 免 ) 繳憑單? 支付花蓮縣體育會 - 比賽報名費是否要填報扣 ( 免 ) 繳憑單? 營利事業支付醫師公會清除處理費 花蓮縣體育會比賽報名費等, 無免列單申報規定, 均應依同法第 88 條及第 89 條之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至支付醫院員工體檢費部分, 該醫院如為公立醫院, 因屬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8 款規定免稅所得, 免開立扣 ( 免 ) 繳憑單, 倘該醫院係屬財團法人醫院或其他私立醫療院所, 應依規定列單申報扣免繳憑單 另該健康檢查費倘係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 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 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其所給付之健康檢查費, 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 惟如為營利事業於雇用勞工時, 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 或由職工非屬前述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第 1 項等規定自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 則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 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外僑人士的褔利金 ( 發放禮券 ) 是否要 102/8/8 先扣繳申報? 褔委會在每年三節發放禮 ( 商品 ) 券 / 給員工, 對於外僑人士是否須比照扣繳申報? 按... 薪資所得之計算, 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按下列規定扣繳 :... 二 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 不在此限 :...( 二 ) 自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 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 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分別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所規定, 綜上,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所聘僱職員端午 中秋等節慶 / 生日禮券屬薪資所得,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請依上開規定扣繳 18% 或 6%,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員工端午 中秋等節慶 / 生日禮券, 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 給付時可免扣繳 ; 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由個人按 20% 申報納稅 請問扣繳憑單要開什麼項目 102/07/12 想請教一下, 最近我們公司出售股票, 其中有一個乙方為介紹人, 我們有簽定出售的 10% 為應給付給乙方的佣金, 請問我扣繳憑單要開執行業務 9A 9B 還是薪資 50 呢? 因為乙方沒有什麼專業證照, 也沒加入工會, 只是一般民眾, 也非我們公司員工, 請問我該開什麼代號的扣繳憑單? 一 台端所函詢事項, 有關所得稅法釋令適用疑義, 可參考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 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 第 3 類等相關規定, 其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賦稅法規查詢, 檢附網址如下 :http://www.dot.gov.tw 二 介紹買賣成交機會而取得之酬勞, 如掮客之仲介費為佣金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 (9A) 惟基於雇傭關係而取得之勞務酬勞, 則屬薪資所得, 如公司之業務代表 外務員, 依僱傭關係代表公司而推展業務, 視業績給予之佣金, 實屬工作獎金性質, 應屬薪資所得 (50) 三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 5 規定,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所稱稿費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畫等收入, 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 樂譜 樂曲 劇本及漫畫等, 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所稱版稅, 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 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之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 均屬執行業務所得 (9B)

稿費及執行業務所得差別 102/09/17 請問一下, 我的朋友因為長期接雜誌社美編設計的工作, 一直以來公司都用稿費來做申報, 最近其公司告知, 國稅局向公司查我朋友的稅, 因為其將執行業務所得報成稿費, 所以要補稅, 請問這樣子是可能且合理的嗎? 國稅局如果查個人的稅額, 不是應該會發文給個人嗎? 為何發給發包單位, 由他們轉告, 另外因為報稅項目是由雜誌社自行開立, 並非個人要求, 他來要求補稅的事宜, 是否合法, 有勞再行代為解答感謝 一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 5 規定,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所稱稿費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畫等收入, 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 樂譜 樂曲 劇本及漫畫等, 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另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 係指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技師 醫師 藥師 助產士 著作人 經紀人 代書人 工匠 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先予敘明 二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 第 89 條規定扣繳申報後, 爾後若所得人對扣繳所得類別持有疑義, 應請扣繳義務人就實際所得類別申請更正 三 臺端若尚有疑義, 仍請所得人就個案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所得扣繳 103/04/01 1. 因性平事件機關成立調查小組聘請專家 ( 律師 ) 擔任委員並撰寫調查報告文稿, 請問此筆稿費 ( 按字計酬 ) 是何種所得 ( 執行業務 9A 或 9B 或薪資 50)? 一 按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所稱稿費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畫等收入, 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 樂譜 樂曲 劇本及漫畫等, 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 聘請個人撰寫 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 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 應屬一般勞務報酬, 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分別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 5 及財政部 68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第 35590 號函所明釋 台端所詢因性平事件機關成立調查小組, 聘請專家 ( 律師 ) 擔任委員並撰寫報告文稿所獲得之報酬, 如非屬以專家 ( 律師 ) 本人著作讓售該機關出版或於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而係經聘請後撰寫相關報告供該機關執行其業務所需者, 因屬僱用勞務之報酬, 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講習鐘點費扣繳類別 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需併計員工 102/12/01 102/12/27 協辦楊梅市公所 102 年度之一項研習活動, 課程講師所領的鐘點費用, 在辦理扣繳作業時, 所得類別是選擇 9B- 稿費及講演鐘點費等七項 98- 非自行出版 或是其他的類別? 請賜教, 謝謝 有關於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需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提問 : 1. 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需併計員工薪資所得? 2. 若公司符合 : 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第 14 條第三項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公司屬第 2 類 10 項 6 款之綜合商品零售業 是否在員工健檢費用的認列方面為職工福利不 有關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依據財政部 740423 台財稅第 14917 號函 : 二 公私機關 團體 事業及各級學核, 聘請學者 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 屬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3 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 可免納所得稅, 但如與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畫等全年合計數, 超過新臺幣 180,000 元以上部分, 不在此限 三 公私機關 團體 事業及各級學校, 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 講習會, 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 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 所發給之鐘點費, 屬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 ( 包括副教授 講師 助教等 ) 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一 公 教 軍 警 公私事業之職工, 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 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 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之薪資所得, 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 雇主若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 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 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其依同法條第 2 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 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 條第 5 款及第 8 款規定核實認定, 列為職工福利, 不視為勞工之薪資 三 如果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 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1 款或第 81 條第 5 款及第 8 款規定, 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 職工福利 項下的員工醫療費, 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三項檢查費用 : ( 一 )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 體格檢查 ( 二 )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 定期健康檢查 ( 三 ) 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 應定期施行 特定項目之健康檢四 上述三項費用, 除了第 ( 二 ) ( 三 ) 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 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 第 ( 一 ) 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 對於員工應施行 體格檢查 所負擔之費用, 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 是員工的薪資所得, 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五 此外, 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交付, 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 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 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 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