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中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 江獻琛 2014/6/28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作為任何用途 (103 年 6 月 28 日 ) 1
學歷土木工程碩士考試土木工程乙等特考及格土木工程高等考試及格 ( 土木技師 ) 經歷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技佐 技士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技士 專員 副研究員 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副研究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科長 (84.10~91.11) 法務部簡任技正兼工程組組長 (91.11~100.1 退休 ) 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執行秘書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秘書 中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92~ 迄今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 (101~ 迄今 ) 2
工程生命週期 開工 ( 保固 ) 可行性研究 -- 規劃 --- 基本設計 細部設計 --- 工程招標 ---- 施工 --- 驗收 --- 營運使用 監造 主辦機關 諮詢 審查 督導 得委託專案管理 ( 39) 得委託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 ( 40) 工程採購 -- 例如建築工程 水電工程 冷凍空調工程 景觀工程 室內裝修等等標案 技術服務 ( 勞務 ) 採購 -- 例如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及專案管理等等標案 3
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 : 1 公開招標 ( 18 19) (100 萬元 ) 2 選擇性招標 ( 18 20 21) 3 限制性招標 ( 18 22) 比價 議價 ( 細 23 之 1 19) 未達公告金額 : 4 限制性招標 ( 中未 2-1-1 2-1-2) 逾小額採購 5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中未 2-1-3 49) 小額採購 : 6 逕洽廠商採購免報價或企劃書 ( 中未 5) (10 萬元以下 ) 4
決標原則 ( 52) 1 訂有底價, 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得標 2 未訂有底價, 預算數額以內最低標得標 3 最有利標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4 複數決標 : 得分項 ; 得依不同數量 ( 細 65) 5
採購規格 ( 2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 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 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 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 諸如品質 性能 安全 尺寸 符號 術語 包裝, 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 方法及評估之程序,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 而已在招標文件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 字樣者, 不在此限 6
技術規格 (26 條注 2 3) 90.11.9 工程企字第 90043793 號函 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 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所擬定 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 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 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為限, 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7
技術規格 (26 條注 6) 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 須採用其他標準 ( 例如 JIS ACI ASTM 等 ) 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 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 1 自行審查 : 簽報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2 開會審查 : 得邀請專家學者 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3 委託審查 : 委託專業廠商 機構 團體或人士審查, 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規劃設計者與會 8
技術規格 (26 條注 7) 機關或受委託廠商, 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 訂定特殊技術規格, 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 商名 專利 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時, 應依前點方式審查之 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廠商提出招標文件前, 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 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八 - 十七 ( 三 )) 9
技術規格 (26 條注 8) 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 而必須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 應註明 或同等品, 所列廠牌應符合 : 1 所列廠牌僅供參考, 不得限制廠商必須使用 2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 供應, 容易取得, 價格合理, 能確保品質, 且無代理商或經銷商有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3 所列廠牌之價格 功能 效益 標準及特性, 均屬相當 10
同等品 (26 條注 10) 招標文件規定提出之時機有 2 種 : 1 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 分段開標 -- 規格標 ) 2 得於得標後使用前之適當時機 ( 供機關審查 ) 提出 ( 不分段開標 ) 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 價格及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之比較表等相關資料 經審查為同等品者, 方可使用 11
同等品 (26 條注 11 12) 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 其功能 效益 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提及者, 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 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 其如價格較原契約為低, 應自契約價金扣除 ; 如價格較原契約為高, 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 不得加價 同等品比較表應依前述三種方式之一審查之 12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89.9.22) 98.9.1 第三次修正 102.9.23 第四次修正適用 :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目的 : 將預算金額及招標文件稿 ( 包括工程圖說樣稿 契約樣稿 標單樣稿 切結書樣稿 投標須知樣稿 數量表及規格樣稿 其他相關文件樣稿 )1 置於適當處所, 或 2 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藉由廠商或民眾之事先檢視, 除可使機關在正式招標前, 有機會修正或澄清招標文件, 減少發生招標及履約爭議, 並可防止綁標之不法情事 時間 :1 置於適當處所不得少於五工作天 但 2 以電子化方式辦理者, 不得少於五日曆天, 末日為假日者順延之 13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 ( 一 )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辦理之採購 ( 二 )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 ( 三 ) 重複性採購 ( 四 )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五 ) 拆除 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 ( 六 ) 流標 廢標 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 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 七 )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廠商或民眾得抄寫或影印 ; 其意見之送達期限, 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 3 日 閱覽廠商之意見應彙整加以列管, 並請主辦單位處理後, 再行辦理招標公告作業 14
投標廠商資格 基本資格 :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 ( 資 2)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 資 3)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 依其規定 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 應以經濟部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 中類 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例如 E101011 2 納稅證明 1 登記前需經許可 3 公會會員證 0 登記前不需經許可 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 15
與履約能力有關 ( 資 4) 投標廠商資格 1 具有製造 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 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 廠商或受雇人 從業人員具專門技能之證明 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 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4 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 信用之證明 前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 16
投標廠商資格 特定資格 ( 資 5)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前 5 年內, 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契約, 其單一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 2/5; 或累計不低於預算金額或數量 2 具有相當人力 3 具有相當財力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 1/10, 或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1/12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 4 倍 未符合者, 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 37) 4 具有相當設備 5 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前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所定期間 數量 金額或比例, 機關不得縮限 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 17
投標廠商資格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 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 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 資 13)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 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 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 不以其為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 資 14) 18
廠商資格 建築法 14: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 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營造業法 3: 營繕工程係指土木 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 登記, 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19
廠商資格 營造業法 4: 營造業非經許可, 領有登記證書, 並加入營造業公會, 不得營業 營造業法 6: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 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建築法 77 之 2: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 第 1 項第 1 款 )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 第 2 項 ) 20
廠商資格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3: 室內裝修指除壁紙 壁布 窗簾 家具 活動隔屏 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 1.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 內部牆面裝修 3. 高度超過地板面 1.2 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4. 分間牆變更 21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22: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 起造人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 審核合格並領得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 始得施工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32: 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 應由起造人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 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建築物室內裝修從業者 設計 施工 建築師室內裝修業 ( 得設計 ) 營造業室內裝修業 ( 得施工 ) 22
廠商資格 電業法 75: 電器承裝業, 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地方主管機關登記, 始得營業, 並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向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自來水法 93: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公會始得營業 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 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 下水道法 21: 用戶排水設備, 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 簡稱下水道承裝商 ) 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 (E503011) 下水道法 2: 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5: 冷凍空調業非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許可, 領有登記證書, 並於一個月內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不得營業 23
廠商資格 建築工程 : 綜合營造業 ( 全國 ) 專業營造業 ( 全國 ) 土木包工業 ( 當地及其毗臨 ) 綜合營造業 : 分甲 乙 丙三等 ( 營 7)E101011 專業營造業 :1 鋼構 2 擋土支撐及土方 3 基礎 4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 5 預拌混凝土 6 營建鑽探 7 地下管線 8 帷幕牆 9 庭園 景觀 10 環境保護 11 防水 12 其他 ( 營 8)E103xx1 土木包工業 : 越區營業, 以其毗臨之直轄市 縣市為限 ( 營 11)E102011 24
廠商資格 營造業法 23: 營造業承攬工程, 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 ; 其一定期間 為 1 年 ( 限 6) 承攬總額, 不得超過淨值 20 倍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 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5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95.12.1 土木包工業 :600 萬, 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H Xm, D Xm, L 5m ( 限 2) 如專業工程項目符合下列規定, 得自行施作 : 1 含專業工程 1 2 3 4 7 300 萬 2 含專業工程 5 6 鑽探 8 10 環保 20 萬 3 含專業工程 9 庭園 景觀 200 萬 4 含專業工程 11 防水 50 萬 ( 限 3) 26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95.12.1 丙等綜合營造業 :2250 萬, H 21m, D 6m, L 15m 乙等綜合營造業 :7500 萬, H 36m, D 9m, L 25m 甲等綜合營造業 : 資本額 *10, 規模不限 ( 限 4) 專業營造業 : 資本額 *10, 規模不限 ( 限 5) 27
水電工程 : 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甲 乙 丙三等 (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2 4)E501011 電器承裝業分甲專 甲 乙 丙四級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2 4)E601010 空調工程 : 冷凍空調業分特 甲 乙 丙四等 (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3 9)E602011 室內裝修工程 : 室內裝修從業者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4); 營造業與室內裝修業 E801060( 得施工 ) 景觀工程 : 庭園 景觀工程專業營造廠 E103091 防水工程 : 防水工程專業營造廠 E103111 鑿井工程 : 地下水鑿井業分甲 乙 丙三等 (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2 5)EZ01011 28
建築工程與水管 電氣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88.12.29 工程企字第 8822231 號函 1 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 分開辦理招標 2 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1 得允許共同投標或 2 分開招標 3 採預鑄工法之工程, 得合併辦理招標 4 情況特殊, 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 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5 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 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 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29
統包 ( 24 統包實施辦法 ) 定義 : 將工程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 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 監造部分要另行發包決標 : 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 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 圖說 計畫內容之優劣, 故採最有利標決標, 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30
統包工程採購 工程統包 : 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括基本設計 測試 訓練 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 ( 統包 3) ( 採最有利標決標 ) 可行性研究 -- 規劃 -- 基本設計 - 細部設計 + 工程施工 -- 驗收 -- 營運使用 監造 主辦機關 諮詢 審查 督導 應另行發包 31
保證金 ( 押保辦法 ) 種類 :1 履約保證金 2 預付款還款保證 3 保固保證金 4 差額保證金 5 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甲方 : 機關 審查合格後, 將預付款撥付指定銀行專戶代表人 : 乙方 : 公司 先提出預付款還款保證 ( 提供銀行專戶 ) 負責人 : 連帶保證人 : 公司負責人 : P2<70% P2 無差額保證金 底價 70% 底價 80% 底價預算金額 70% P1<80% P1 差額保證金 32
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 : 得為一定金額 ( 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金額 10%), 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 不逾 10%) ( 押 15)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繳納期限, 應訂定 14 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 押 18-1) 機關辦理簽約, 得不以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 押 18-3)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一次或分次發還 ( 押 19) 90.6.21 工程企字第 90023299 號函, 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 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 4 期以上平均發還, 並訂明於招標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 有 ( 押 20) 第 2 項所列 9 款之情形, 履約保證金 ( 含其孳息 ) 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 33
連帶保證廠商 連帶保證廠商相關規定 ( 押 33 33 之 1) 未達公告金額 : 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 得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公告金額以上 : 得以提出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 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 其額度不逾 50% 34
連帶保證廠商 ( 押 33 之 2~ 之 4) 1 應以依法得為保證 ( 公司法 16) 2 未參與投標 ( 符合招標文件之資格條件 ) 3 無本法 103 條第 1 項之情形者 4 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險廠商者, 以二契約為限 應將其相關資料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http://web.pcc.gov.tw 公司法第 16 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 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 應自負保證責任, 如公司受有損害時, 亦應 負賠償責任 35
優良廠商及全球化廠商 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 在指定資料庫公告, 且決標時仍在獎勵期間內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 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 其應繳納之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 其額度不逾 50% ( 押 33 之 5) 全球化廠商指我國廠商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採購標案累計決標金額達 GPA 我國中央機關門檻金額以上, 於決標後一年內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 且在獎勵期間內者 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 30 % 為限, 不併入前條減收額度計算 ( 押 33 之 6) 36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屬一級品管 ( 管制系統 ) 開工 竣工 規劃 -- 基本設計 -- 細部設計 -- 工程招標 ------ 施工 ------- 驗收 -- 營運使用 監造計畫屬二級品管 ( 保證系統 ) 監造 主辦機關 諮詢 審查 督導 審查督導協調機制屬二級品管 ( 保證系統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查核工程進度與品質屬三級品管 ( 查核機制 ) 2014/6/28 37
工程品質 承包商 ( 一級品管 ) 監造單位 ( 二級品管 ) 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 品管組織監造計畫監造組織 品管人員 ( 資格 專任 人數 ) 監造現場人員 ( 資格 專任 人數 ) 2014/6/28 38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第 1 層級品管 :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由承包商設立品管組織, 訂定品質計畫, 並落實執行 第 2 層級品管 :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由監造單位 ( 主辦機關 ) 設立監造組織, 訂定監造計畫, 並落實執行 第 3 層級品管 :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由各部會 直轄市 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39
第 1 層級品管 : 承包商置品質管理人員 ( 簡稱品管人員 ) 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 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證書逾 4 年者, 應再取得最近 4 年內之回訓證明, 始得擔任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 1. 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二人 2. 查核金額以上, 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一人 3. 2000 萬以上,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至少一人 2000~5000 萬得擔任其他職務, 但不得誇越氣他標案 ; 查核金額以上應專職, 102.6.6 工程管字第 10200201490 號函修正, 102.7.1 生效 第 2 層級品管 : 監造單位應比照品管人員之規定, 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 應專職,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 1. 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二人 2. 查核金額以上, 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一人 40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 施工查核時經判別其缺失情節嚴重項目進行扣點會議 施工承包商 ( 工程契約範本 11- 十 ): 巨額以上 : 每點 8000 元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每點 4000 元 1000 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每點 2000 元 100 萬元以上未達 1000 萬元 : 每點 1000 元 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 ( 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九 - 四 )( 專案管理契約範本九 - 四 ) : 巨額以上 : 每點 2000 元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每點 1000 元 1000 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每點 500 元 100 萬元以上未達 1000 萬元 : 每點 250 元 101.5.17 工程管字第 10100180300 號函修正 4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102 年 11 月 1 日工程企字第 10200388340 號令修正 5 技術服務屬勞務採購之一種 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技師事務所 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 專案管理或其它服務 前項技術服務, 依法令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法定機構提供者, 不得由其他人員或機構提供 ( 技 3) 42
人 自然人 建築師 技師 ( 科別 :17 科 ) 技術 服務 事 法人 建築物工程 公共工程 ( 不包括建築物工程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等 14 事項 公共工程與技師科別 : 土木工程 水利工程 結構工程 大地工程 測量 環境工程 都市計畫 機械工程 冷凍空調工程 電機工程 電子工程 化學工程 工業工程 工業安全 水土保持 應用地質 交通工程等 17 科 技術事項 : 規劃 設計 監造 研究 分析 試驗 評價 鑑定 施工 製造 保養 檢驗 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等 14 項 43
技術服務項目 : 技術服務 1 可行性研究 2 規劃 3 設計 4 監造 5 其他服務 ( 詳細內容技 4-14 5-13 6-26 7-15 8-15) 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項目 : 1 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2 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3 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4 招標 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5 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 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 將第七條第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 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 並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 一併委託辦理 ( 詳細內容技 9-52) 44
技術服務 委託廠商辦理監造, 派遣人員留駐工地, 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履約 派遣人員之資格 人數 是否專任 留駐工地及權責分工, 應於委託契約載明 監造建築師或技師執行監造業務及監造簽證事項, 其屬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應親自赴現場查驗 勘驗 初驗 驗收 會勘或出席會議者, 應配合到場辦理 說明 會辦 ( 技 7) 45
建築法 13 廠商資格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 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 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 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建築物工程 : 建築師事務所或建築師聯合事務所 1 開業證書 2 公會會員證 ( 均為影本 )3 信用證明文件 4 切結書 1 46
公共工程 ( 非建築物 ) 包括 1 道路運輸工程 2 軌道運輸工程 3 機場工程 4 港灣工程 5 水庫及蓄水工程 6 電業設備工程 7 海岸 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 8 自來水工程 9 共同管道工程 10 下水道工程 11 焚化廠工程 12 垃圾掩埋場工程 13 新市鎮開發工程 14 工業區開發工程 15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 16 交通運輸纜車工程 非建築物 : 一.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 執業執照 2 公會會員證 3 信用證明文件 4 切結書 1 二.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I101061)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 以其營業範圍符合上開技師為限, 約 17 種科別之規劃 設計 監造 研究 分析 試驗 評價 鑑定 施工 製造 保養 檢驗 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等事項 )2 納稅證明 3 公會會員證 4 信用證明文件 5 切結書 1 與切結書 2 47
廠商資格 自來水法 56: 自來水事業工程之規劃 設計 監造及鑑定, 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 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下水道法 17: 下水道之規劃 設計及監造, 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 其由政府機關自行規劃 設計及監造者, 應由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人員擔任之 48
廠商資格 電業法 34 之 1: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 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 水土保持法 6: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 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 土木工程技師 水利工程技師 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 設計及監造 49
技術服務 特性 :1 一般常具異質性 2 僅一家投標, 亦可開標 決標 ( 22-1-9) 3 屬勞務, 得免收押標金 保證金 ( 30) 4 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訂約後預付一部分, 以不逾 30%( 技 36) 5 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 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 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 63) ( 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十四 - 八及 - 九 ) ( 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十四 - 三及十五 - 八 ) 6 避免利益衝突 ( 39 細則 38) 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 50
技術服務之利益衝突 (A) 開工 ( 保固 ) 可行性研究 -- 規劃 --- 設計 --- 工程招標 --- 施工 --- 驗收 --- 營運使用 監造 諮詢 審查 督導 得委託專案管理 88.10.18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 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以公開, 為規劃廠商並無競爭之優勢, 即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2 項之 無利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得参予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51
投標須知範本 七六.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參加投標 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 ( 一 ) 提供規劃 設計服務之廠商, 於依該規劃 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 二 )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 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 三 )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 四 )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 五 )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 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 ( 本項未勾選者, 表示機關不同意 ), 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 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 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2014/6/28 52
技術服務評選及議價 1 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事項 ( 技 11)16 其中 1 5 12 14 為重心 2 需求計畫之內容 ( 技 12) 3 服務建議書應含之內容 ( 技 13)14 4 契約條款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得規定事項之內容 ( 技 14)16 5 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 得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 所提出之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 機關得依需要給與合理報酬後, 取得授權或全部或部分權利 ( 技 16) 53
技術服務評選及議價 6 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之評選項目 (13) 含競圖之評選項目 (+3)( 技 17) 7 專案管理之評選項目 (8) ( 技 18) 54
技術服務評選及議價 8 新建建築物之規劃 設計技術服務, 其金額在 500 萬以上應要求服務建議書及規劃 設計構想圖說 ( 配置圖 平面 立面 剖面 透視圖等 ), 並應辦理競圖 涉及競圖者, 招標文件除依第 11 條規定 (16) 外, 應另載明事項 ( 再加 10)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 500 萬之規劃 設計, 其採競圖方式辦理者, 準用前項規定 但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 技 19) 55
技術服務評選及議價 1 辦理前條競圖得採 1 或 2 階段評選 ;2 階段之辦理原則如下 : 1. 第 1 階段評選以規劃及構想內容為限, 第 2 階段評選包括實質設計內容 2. 第 1 階段免簡報程序 3. 通過第 1 階段評選者, 方得參加第 2 階段評選 4. 第 2 階段評選除圖面及文字說明外, 並得要求提供建築模型或彩繪透視圖 ( 技 20) 56
技術服務評選及議價 2 評選順序 : 資格 -- 評選 -- 依優勝序位議價 資格不符, 不予評選 ; 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 對未獲選應敘明其原因 ( 技 21) 3 優勝廠商, 得不以一家為限 ; 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 技 22) 57
技術服務之議價及決標 4 優勝一家, 以議價辦理 優勝二家以上者, 自最優勝者起, 依序位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二家以上為同一優勝序位者,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 技 23) 5 決標 : 採 1 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依該費用或費率決標 ( 價格之外議價程序不能免除 ); 如 2 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應依細則 54 規定, 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再訂定底價, 再行議價及決標 ( 技 24) 58
計費方法 ( 技 25) 方式 :1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 技 26~28) 2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 技 29) 3 按月 按日 按時計酬法 ( 技 30) 4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59
1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 技 26) 1 直接費用 :1 直接薪資 + 2 管理費用 +3 其他直接費用 ( 其中 2 管理費用不得超過 1 直接薪資 ) 2 公費 : 指廠商之報酬, 包括風險 利潤及有關利捐, 應為定額, 不得按 (1 直接薪資 + 2 管理費 ) 一定比率增加, 且不得超過 (1 直接薪資 + 2 管理費 ) 之 30% 3 營業稅 60
3 按月 按日 按時計酬法 ( 技 30) 薪資之計算 : 可按月 按日 按時薪資計算 ; 薪資以外之其它費用, 可另外計算給付 61
服務費用應予另加之情形 ( 技 31) 1 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2 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 專案管理及相關費用 3 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4 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 送審 審圖等相關費用 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另加費用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62
2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 技 29) 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 服務項目及難易度, 依附表一 ~ 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1 分別訂定費率, 或 2 訂定統一折扣率 ; 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 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 應敘明理由,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建造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種類 : 1 建築物工程 附表一 2 公共工程 ( 不包建築物工程 ) 附表二 3 工程專案管理 ( 不含監造 ) 附表三 4 工程專案管理 ( 含監造 ) 附表四 63
2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建造費用 : 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 負面表列 : 不包括規費 規劃費 設計費 監造費 專案管理費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營業稅 土地及權利費用 法律費用 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 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 保險費及招標文件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 80%, 建造費用得以底價 80% 代之 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 技 29) 64
建築物工程 附表一 建築物之用途種類共分五種 各單項服務費用所占百分比 : 原則上規劃 10 % 設計 45% 監造 45% 建築師交由結構 電機 冷凍空調等技師及消防設備師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內, 不另給付 計算百分比應按金額級距 分 5 級 計算, 並為預算編列之參考基準 採同一圖說其設計服務費用依公式折減 與同一技術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65
公共工程 ( 不包建築物工程 ) 附表二 服務費用依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與監造兩部分, 如係同一廠商, 各項費用百分比, 得在上述百分比合計值範圍內, 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計算百分比應按金額級距 分 6 級 計算 與同一技術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不包括可行性研究 ( 技 4) 及規劃 ( 技 5) 等, 如需加計, 不受本表上限之限制 66
工程專案管理 ( 不含監造 ) 附表三 計算百分比應按金額級距 分 4 級 計算 單項服務費用所占百分比 : 原則上 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5% 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5% 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35% 55% 招標 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10% 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45% 與同一技術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67
工程專案管理服務費用 開工 規劃 --- 基本設計 細部設計 --- 工程招標 ---- 施工 --- 驗收 --- 營運使用 建築物工程 : 附表一 45% 公共工程 : 附表二 之右邊 監造 諮詢與審查 55% 督導 45% 委託專案管理 ( 不含監造 ) 附表三 委託專案管理 ( 含監造 ) 附表四 附表三 *55%+ 監造費用 68
工程專案管理 ( 含監造 ) 附表四 專案管理廠商受委託辦理本辦法第七條之監造業務, 有關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之服務費用, 不應重複支領 壹的部分 : 附表三 (55%) 扣除施工督導 貳 - 一的部分 : 附表一 (45%) 監造費用 貳 - 二的部分 : 附表二右邊 監造費用 建築物工程 : 壹 + 貳 - 一 公共工程 ( 不包建築物工程 ): 壹 + 貳 - 二 69
範例一 500 萬 8.3 %= 41.5 萬 2.000 萬 7.2 %= 144.0 萬 7.500 萬 6.1 %= 457.5 萬 40.000 萬 5.0 %=2000.0 萬 10.000 萬 3.6 %= 360.0 萬技術服務費用合計為 3003.0 萬 規劃部分 3003.0 萬 10% = 300.30 萬 設計部分 3003.0 萬 45% =1351.35 萬 監造部分 3003.0 萬 45% =1351.35 萬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