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工程職安衛 稽核訪查實務手冊 Safety Inspection Audit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 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 1 二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2 三 持續提升安全績效. 3 四 經常引用之法規..... 4 五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9 六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11 七 附錄 : 職業災害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 20 八 本公司重大職業災害處理步驟圖. 21 九 本公司重大職業災害通報流程圖. 22 九 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勞安處聯繫電話... 23
工程工地職安衛稽核訪查實務手冊 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 歡迎你 ( 妳 ) 加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成為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一份子, 本 港區工程職安衛稽核訪查實務手冊 主要係提供職安衛管理人員於港區工程實施安全衛生稽核訪查時使用, 亦可作為工程經辦人員依契約從事安全衛生要求與管理之參考, 目的為加強其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知識與職安衛管理觀念, 並透過介紹其他事故案例之發生經過及管理缺失, 瞭解稽核訪查面向之重點注意事項, 以期應用在工地現場實務上 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仔細閱讀本手冊, 以瞭解安全衛生相關資訊及要求 訪查前應 : 1. 掌握與瞭解受訪查港區工程 ( 工地 ) 之地理環境, 施工種類 特性 施工進度及安全要求等相關資料 2. 注意交通及工地安全, 並穿戴安全之個人防護具 ( 如安全帽 等 ) 3. 訪查後應留備紀錄, 並針對缺失項目之改善情形進行追蹤管理 1
工程工地職安衛稽核訪查實務手冊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本公司經營 管理臺灣各國際商港之規劃 建設及營運 海運運輸關聯服務 自由貿易港區及觀光遊憩開發與經營投資等相關業務, 深知防範危險與消除災害之重要, 為建構組織安全文化, 維護同仁安全與健康, 宣導和輔導承攬廠商落實安全衛生管理, 積極努力達成零災害之重要目標, 以提升國際形象, 承諾事項如下 : 遵守職安法規 ; 保障安全健康珍惜勞工生命 ; 加強訓練宣導重視職場安衛 ; 落實職場紀律推動自主管理 ; 加強稽核檢查充份輔導溝通 ; 提昇安全意識績效持續改善 ; 邁向永續發展 2
工程工地職安衛稽核訪查實務手冊 持續提升安全績效 自公司成立以來, 陸續實施各項安全與健康管理制度, 統一各港安全衛生標準, 及設立專責的安全衛生管理部門, 逐漸將安全與健康融入公司文化與工作流程中, 創新訂定有效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重點, 以追求零職災的目標 零職災 增進安全績效 安全績效評比及獎勵 自主提案改善 潛在危險點提案 落實承攬管理 承攬安全管理 缺失記點 現場缺失改善 實施安全觀摩及互訪 提升安全意識 SOP 檢視修正 編撰員工安全手冊, 轉為訓練教材 3
經常引用之法規 經常引用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 ( 註 1) 之要求 : 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工作者 : 指勞工 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 勞工 : 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 雇主 : 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 事業單位 : 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註 2) 五 職業災害 :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 傷害 失能或死亡 法規修正說明 : 一 為符法制體例, 將原分項規定定義用詞, 調整為以款次分列之, 以資明確 二 配合第一條之修正, 增列第一款有關工作者之定義, 除勞工外尚包括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例如從事勞動之志工或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 三 因應本法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工作者, 並強化機械及化學品安全管理, 第五款職業災害之定義原僅限定僱傭關係之 就業場所 修正為 勞動場所, 災害媒介增列 機械, 化學物品 修正為 化學品, 並將 殘廢 修正為 失能, 以符實際 註 1: 資料來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網站 (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5013&lno=2) 註 2: 若發包工程, 而並未僱用勞工從事營造工程工作, 自非該法所稱事業單位 ( 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1940 號判決意旨參照 ) 4
經常引用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 ( 註 ) 之要求 : 1.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 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2. 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 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 致力防止此工程施工時, 發生職業災害 ( 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 事前採取預防作為, 防止危害發生 ) 法規修正說明 : 機械 設備 器具 原料 材料等物件因設計 製造或輸入階段, 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 如未考量其本質安全之設計, 即未事先評估及消除未來作業可能引起之潛在危害或利用安全裝置等阻絕危害之發生, 極可能導致末端作業者在操作或使用該等機械 設備 器具 原料 材料或施工作業等, 產生難以避免之災害, 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公約 英國 芬蘭 韓國 新加坡 澳洲及紐西蘭等國之例, 增列規範機械 設備 器具 原料 材料等之設計 製造 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 施工規劃者, 應具有本質安全之概念, 致力防止該等於使用或工程施工階段發生職業災害, 並於設計 製造 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 以事前消除危害根源 註 : 資料來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網站 (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5013&lno=5) 5
經常引用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 ( 註 ) 之要求 : 自主管理 1. 雇主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設安衛組織 人員, 實施安衛管理及自動檢查 ( 原事業單位及承攬人... 等均應依規定辦理 )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應留存紀錄 : 督導人員對下包工作場所作業等, 應巡視 檢點檢查 教育訓練等並予以紀錄 ( 第一類僱用 300 人以上事業單位, 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之要求 : 本法第 23 條第一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控制... 五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法規修正說明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 (102 年 7 月 3 日修正 ), 將 自動檢查計畫 修正為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以涵蓋承攬管理 作業環境監測 自動檢查 教育訓練 健康管理 化學品管理 機械設備管理 採購管理 變更管理 緊急應變措施及職業災害調查統計等 ( 註 ) 註 : 資料來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網站 (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5013&lno=23) 6
經常引用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 ( 註 1) 之要求 : 承攬管理 1. 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之法定 ( 即職業安全衛生法 ) 責任 ( 原事業單位對其勞工負起雇主責任, 對其承攬人 再承攬人勞工負承攬管理責任 ) 2. 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負連帶補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 設備由原事業單位提供, 任一承攬人勞工因設備不安全而發生死亡災害, 除追究肇災單位職安法刑責外, 另追究原事業單位刑法業務過失責任 ) 承攬關係之認定 ( 註 2) 業主 ( 定作人 ) 承攬人民法承攬關係 職安法承攬關係 ( 本業承攬 ) 原事業單位 承攬人 法規修正說明 : 考量實務上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常面臨雇主無足夠資力賠償, 造成職業災害勞工面臨求償無門之困境, 爰依民法有關侵權損害行為之求償精神, 增列第二項有關原事業單位侵權時之職業災害連帶賠償責任 註 1: 資料來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網站 (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5013&lno=25) 註 2: 資料來源 : 台灣工程法學會 103 年 12 月 19 日主辦營建工程職業安全與承攬責任研討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金鏘副署長主講 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承攬安全管理 簡報 7
經常引用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 ( 註 ) 之要求 : 承攬管理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 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 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法規說明 ( 註 ): 1. 不論其承攬人是否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即應負危害告知之責任 2. 告知時機 : 應於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或工作進行之前告知於作業開始後才告知者, 視為違反應於事前告知之規定 3. 告知方式 : 以書面 ( 如合約 備忘錄 安衛日誌 工程會議紀錄等 ) 或協議組織會議紀錄於事前告知 4. 告知內容 : 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 該法安全衛生規定之措施 4.1 為原事業單位既存已知或預期可知, 且可能造成主要危害及其預防事項 4.2 非鉅細靡遺事項 4.3 為交付承攬範圍內, 原事業單位作業活動所提供相關之設備 器具 危險作業 有害作業環境 危害因素及相對應之法定設施等訊息 4.4 承攬人作業自行造成之危害 不安全環境, 則不能苛責於原事業單位 註 : 資料來源 : 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 (103 年 10 月 20 日修 正 ), 勞動部 8
經常引用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 ( 註 ) 之要求 承攬管理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 一 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 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 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 註 ): 1. 實施時機與方式 : 每日的安全施工程序協調會中辦理 2. 高危險作業的聯繫與調整 : 2.1 前後作業的工作時間調整 2.2 保養方法 停 / 復機 停 / 復電之聯繫 2.3 機具 設備組拆時間之調整及危害防止措施之聯繫 2.4 營建機械 物料吊升 裝 / 卸貨作業 周邊作業人員作業時間調整 2.5 使用同一設備 ( 如施工架 ) 進行作業時間調整 2.6 爆破作業時間之預告 警示方式及相關作業程序之聯繫 2.7 工作場所標示 有害物容器存放場所 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信號之統一 註 : 資料來源 : 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 (103 年 10 月 20 日修 正 ), 勞動部 9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 ( 註 ) 第 1 項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 分析及作成紀錄 及第 38 條 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 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現場處理需要注意之流程 : 急救 搶救 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等措施, 傷害重大時亦應通知警消單位協 助送醫急救, 避免災害繼續擴大 通報 立即聯絡單位主管 勞安 處等單位 / 人員協助處理 掌握事故 發生經過 掌握自作業開始到災害 發生之經過, 並向所屬 主管及總公司報告 應透過縝密的災害調查及災害原因分析, 了解職業災害發生原因, 以確認安全管理上的疏漏, 並藉由量化式之統計資訊, 擬訂各類災害防止對策, 積極管理, 有效防止類似災害之再發生, 以確保員工作業安全與健康, 減少事業生產力之損失, 創造經營事業之利潤 註 : 資料來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網站 (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5013&lno=37) 10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作業前危害告知 協議組織缺失之災害案 發生經過 : 某營造公司將鋼構工務所拆除工程交付承攬, 已進行一天之工作, 第 2 天早餐時, 勞工甲一人站於地面合梯上, 擅自切割二樓鋁製梯之平台, 致遭切割掉落之平台壓擊 管理缺失 : 1. 安全衛生訓練不足 ( 應告知由上而下拆除 ) 2. 無作業管制機制 3. 無安全管理計畫 工作架台未協調之災害案發生經過 : 某電梯安裝勞工甲於災害當日下午五時許, 正收拾工具準備下工時, 遇同一樓層工作之另一水電包勞工乙丙詢問可否協助利用施工平台運送攻牙機, 甲同意後, 乙丙將攻牙機搬入平台, 甲放鬆煞車, 三人即下墜, 甲乙兩人死亡, 丙重傷 管理缺失 : 1. 對於施工平台之使用未聯繫調整 2. 電梯無架施工平台之承載最高荷重未予標示並周知各下包商 3. 對於高處作業後之工具 ( 攻牙機 ) 等之搬運未有安全規畫 4. 相關人員無本案防災所須之安全訓練 11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作業前危害告知 施工環境危害未告知之災害案 發生經過 : 某高科技廠房將清潔工作交付承攬, 勞工甲 乙分別站於地上木板之一側, 抬起木板移動腳步向外丟擲時, 勞工乙突然踏空, 自木板下方之樓板開口墜落 4.5 公尺 管理缺失 : 1. 以木板作為護蓋未告知其下方為開口, 有墜落危險 2. 未告知護蓋之安全標準 3. 共同作業之協議組織會議未發揮協調及工作聯繫調整巡視之功能 施工環境危害未告知之災害案發生經過 : 某工地負責人與 10 名工人至工地, 分派至不同地點作業, 其中指派 4 名勞工拆除模板, 突然聽見外牆有人大叫, 趕緊到外牆察看, 結果看 見有人俯臥在外牆地面模板角材堆置處, 緊急送醫急救, 仍傷重死亡 管理缺失 : 1. 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2.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 未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檢查 機構報備 懸臂施工架第一層踏板距地面 420 公分 12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變更管理 丁類危評安全計畫未告知之災害案發生經過 : 某丁類危評工程乙方將地下鐵路矩形隧道拆除工程交付承攬, 隧道頂先前已完成分塊內鋼筋之切除工作, 災害當日, 勞工甲操作破碎機將側壁破碎後, 上方重逾 5 公噸之頂塊掉下, 壓擊駕駛艙之勞工甲 管理缺失 : 1. 通過審查之隧道拆除計畫未交付下包執行 2. 安全檢查項目未列入拆除計畫之事項 3. 巡視 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意識不足 4. 未實施拆除作業安全訓練 ( 變更工法 ) 危害未告知之災害案 發生經過 : 電力公司將地下纜線鋪設工程交付承攬, 下包商利用鐵鉤鉤於小貨車車斗下方繫索鐵件, 小貨車向前移動鐵鉤脫落致電纜回彈擊中立於人孔旁之作業主管之胸口 管理缺失 : 1. 危害告知機制不完整 2. 未有變更管理機制 3. 巡視機制不健全 13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變更管理 / 人員進場管制 變更管理缺失之災害案發生經過 : 某高科技廠房將兩根 RC 樑間之鋼樑固定作業交付承攬, 勞工甲站立於移動式施工架平台上指揮堆高機以貨叉抬起鋼樑至定位, 再用螺栓鎖住之固定方式進行作業, 災害發生前, 因鋼樑過長, 堆高機貨叉強行推移, 致使鋼樑彎曲或弓形, 瞬間彈出撞擊甲 管理缺失 : 1. 對於鋼樑過長之固定未有安全計畫 ( 或措施 ) 2. 作業主管對於異常狀況之危險不知 3. 協議組織完全未具變更管理之功能 作業人員進場未管制之災害案 發生經過 : 某建築工程地下筏式基礎之土方開挖工程及連續壁凸塊破碎工程分別交付承攬, 土方包勞工甲操作伸臂挖 ( 取 ) 土機向下抓土時, 將欲前往破碎作業地點之勞工乙連同土石抓上裝載卡車上, 傷重不治死亡 管理缺失 : 1. 危險工作場所未有管制機制 2. 協議組織未就共同作業作工作聯繫調整 3. 工作場所負責人未至現場指揮 4. 危害告知不確實 14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門禁管制 門禁管制不確實之災害案 發生經過 : 某鋼構廠房工程非有識別證不得進入施工作業, 勞工甲於拆除安全網時墜落死亡, 事故後始發現該勞工係當日由鋼構領班僱用由工地圍籬缺口進入 管理缺失 : 1. 巡視檢查功能不彰 2. 圍籬之設置或檢查未落實 3. 違反門禁辦法之處分訊息未及於作業主管 門禁管制漏洞之災害案發生經過 : 核四電廠工程之門禁由業主建立, 採刷卡方式, 罹災勞工甲於維修混凝土拌合廠之輸送帶時, 遭誤啟動之輸送帶捲夾死亡, 事故後始發現該勞工未有識別證, 未經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其係借用乙之識別證入場工作 管理缺失 : 1. 災害當日乙刷卡入場, 甲再刷乙之卡片而能順利入場, 則刷卡之軟體無檢出此種違規之功能 2. 現場識別證之查核未落實 3. 拌合廠未有門禁管制 15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 局限空間之災害案發生經過 : 電力公司將地下纜線工程交付承攬, 因人孔積水 6m, 下包領班即使用電動抽水機抽水, 不意於移動抽水機時, 該機掉入 4m 深之底部, 並扯斷電線, 當晚領班借得汽油引擎抽水機, 第 2 日一早 ( 值例假日 ), 三人進入人孔進行抽水, 即上至地面作纜線準備作業, 約 11 時許, 兩人進入人孔察看水位, 隨即 CO 中毒昏倒, 造成 1 死 2 傷 管理缺失 : 1. 未掌控例假日下包作業, 巡視空窗期 2. 重進度輕安全之政策 3. 未有局限空間計畫, 亦無進入許可機制 動火作業未管制之災害案 發生經過 : 某紙漿工廠將油槽修繕工程交付承攬, 下包勞工甲於槽頂電焊, 火花引爆槽內殘存油氣, 受爆風衝擊, 甲墜落死亡 管理缺失 : 1. 事前未透過協議組織提供危害訊息作業方法 2. 完全未有動火作業申請等管制機制 3. 安全檢查 巡視機制不完整 16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 電鑽入場未管制之災害案發生經過 : 某農會加蓋三 四層工程, 下包模板工甲誤認施工中三樓所設置之臨時用電開關箱內漏電斷路器過於敏感或故障, 致其一起動電鑽開關即斷電, 於是甲將電鑽插頭自行插入二樓農會之插座取電, 一起動即遭漏電流電擊死亡 管理缺失 : 1. 未實施電鑽等電氣機具入場管制 2. 安全檢查 巡視機制缺失 3. 協議組織未發揮防災功能 高壓電接近作業未管制之災害案 發生經過 : 某工程之混凝土構件預鑄廠下包奉原事業單位指示處理不良品構件, 當移動式起重機吊起一片構件時, 高壓電流即從鋼索流至掛鉤, 造成吊掛人員感電死亡 管理缺失 : 1. 未危害告知, 未有高壓電近接作業安全計畫 2. 未有安全檢查巡視機制 3. 該項工作未提報協議組織會議 17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 動火作業未管制之災害案 發生經過 : 某紙漿工廠將油槽修繕工程交付承攬, 下包勞工甲於槽頂電焊, 火花引爆槽內殘存油氣, 受爆風衝擊, 甲墜落死亡 管理缺失 : 1. 事前未透過協議組織提供危害訊息作業方法 2. 完全未有動火作業申請等管制機制 3. 安全檢查 巡視機制不完整 高架作業未管制之災害案發生經過 : 某飛機維修廠房新建工程將屋頂及外牆鋼板安裝工程交付承攬, 勞工三人利用鋼管製成之施工架以頂端勾掛於鋼樑之方式從事外牆鋼板之安裝, 當遇到鋼柱時, 三人站立於鋼樑上提起施工架, 不料施工架墜落, 兩人因身上安全帶鉤掛於架上, 被拉墜落 管理缺失 : 1. 安裝牆鋼板之安全計畫不周全且原事業單位未參與 2. 未指派工程師監視作業之進行 3. 協議組織會議未發揮協調功能 18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安全衛生巡視 巡視缺失之災害案發生經過 : 自來水公司將管線鋪設工程交付承攬, 災害前一日下大雨, 在未有檔土支撐情況下, 接管勞工一名遭管溝開挖面崩塌土石掩埋, 聞訊趕來救援之另一下包勞工遭第二次崩塌土石掩埋, 終造成一死一傷之災害 管理缺失 : 1. 契約規定管溝開挖前應設立檔土支撐, 但因地質堅硬未設置甲方允許使用活動式檔土裝置, 但乙方未使用, 原事業單位未及時發現 2. 災害發生當日為例假日, 原事業單位未派員巡視 3. 原事業單位人力不足, 巡視頻率低 巡視未落實之災害案 發生經過 : 某高架橋工程透過協議會議嚴禁使用高空作業車從事高架作業, 災害當日 19 時許, 下包甲之勞工借用下包乙之附加吊籃移動式起重機從事高約 30 公尺高之拆模作業, 吊籃從伸臂焊接處斷裂而墜落 管理缺失 : 1. 下包商於夜間工作, 未有巡視機制 2. 安全檢查頻率與檢查項目均未含括該附加吊籃或移動式起重機 3. 允許移動式起重機附加吊籃搭載人員違反法令 19
附錄 : 職業災害業務過失致死可能之法律責任 ( 註 1)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致死罪 ) 1. 發生災害事業單位 : 1.1 雇主部分 ( 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1.2 工作場所負責人 ( 係指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 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 如工地主任 監工 工地經理 段長 站長 檢驗員 等 ) 營造作業主管 2. 其他曾被地檢署因職災依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移送判決起訴之人員身分 : 2.1 原事業單位 : 工作場所負責人 監工 等 2.2 關係事業單位 : 如起重機操作 吊掛 指揮人員 車輛駕駛或其他平行承攬商及監造管理單位或業主指派之安衛管理之事業單位等 停工 停止使用 行政責任 罰緩 職業災害雇主責任 民事責任 民法勞基法 災害補償 損害賠償 ( 過失侵權 ) 刑事責任 職安法刑法 徒刑拘役罰金 業務過失 職業災害雇主或其代理人應負法律責任示意圖 ( 註 2) 註 1: 資料來源 : 台灣工程法學會於 103 年 12 月 19 日主辦營建工程職業安全與承攬責任研討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張金鏘副署長主講 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承攬安全管理 簡報註 2: 資料來源 : 營造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100 年 3 月 ), 勞動部 (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20
本公司重大職業災害處理步驟圖 21
本公司重大職業災害通報流程圖 交通部重大工程督導會報傳真 :(02)23492187 發現者或現場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重大職業災害 1. 發生死亡災害者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高雄分公司勞安處處長 :(07)5622123 窗口聯絡人 :(07)5622189 臺中分公司勞安處處長 :(04)26642223 窗口聯絡人 :(04)26642413 基隆分公司勞安處處長 :(02)24206237 窗口聯絡人 :(02)24206116 花蓮分公司勞安處處長 :(03)8301550 窗口聯絡人 :(03)8343700 總公司勞安處資深處長 :(07)2136952 窗口聯絡人 :(07)2851000 分機 411 412 417 行政副總經理業務副總經理 執行副總經理 總經理 董事長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 報案專線 :119)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07) 8128111 分機 6201~6213 前金消防隊 :(07)2613836 新興消防隊 :(07)226566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報案專線 :110) 勤務中心 :(07)2155555 新興分局 :(07)221205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07)2317642 高雄港務消防隊 ( 報案專線 :(07)5337900)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07)5337900 消防隊總機 :(07)5622601~6 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勤務中心 :(07)5617650 基隆港務消防隊 ( 報案專線 (02)24223009) 東岸分隊 :(02)24206521 西岸分隊 :(02)24206551 臺北港分隊 :(02)26196151 蘇澳港分隊 :(039)972017 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02)24222177-2809~10 臺北中隊 :(02)86302082 蘇澳中隊 :(03)9972016 臺中港務消防隊 ( 報案專線 (04)26572117) 免付費報案專線 :0800-211119 消防隊總機 :(04)26572480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勤務中心 :(04)26562394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電話 :(07)7336959 非上班時間 : 0972721053 傳真 :(07)7338241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電話 :(02)25969998 傳真 :(02)81927419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電話 :(02)22600050 重大職災通報專線 ( 下班 )0963700877 傳真 :(02) 22600620 行政院勞動部地檢署檢察官 花蓮港務消防隊 ( 報案專線 (03)8235119) 消防隊 :(03)8230103 (03)8239258 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勤務中心 :(03)8222701 報案專線 :(03)8236063 22
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勞安處聯繫電話 總公司 / 勞安處安全衛生科 服務電話 :07-2851000 分機 :411 412 417 基隆分公司 / 勞安處安全衛生科 服務電話 :02-2420-6116 6166 臺中分公司 / 勞安處安全衛生科 服務電話 :04-2664-2413 2442 高雄分公司 / 勞安處安全衛生科 服務電話 :07-562-2203 2623 花蓮分公司 / 勞安處安全衛生科 服務電話 :03-832-5131 分機 :200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勞安處主編 / 陳政宏美編 / 謝青山編輯群 / 林彩琴 黃木村 陳進吉 黃瑞明 解力行 廖晃輝 ( 依筆畫排序 ) 104 年 5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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