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1 0 5 年契約服務員甄試簡章 一 需用人員名額 : ( 一 ) 桃園地區契約服務員正取 1 名, 擇優備取 2 名 ; 另行儲備新竹及苗栗地區共 3 名 ( 二 ) 本次甄試候用有效期間自榜示翌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儲備人員視本所出缺情形僱用, 倘截至候用有效期間無契約服務員職務出缺, 則儲備資格予以消滅 二 擔任工作 : 公路監理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工作地點 : 擇一勾選 ( 請填於報名表內 ) ( 一 ) 正備取人員 : 桃園監理站 ( 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 416 號 ) ( 二 ) 儲備人員 : 新竹及苗栗地區 ( 新竹區監理所 新竹市監理站 苗栗監理站 ) 四 月酬薪資 : 新臺幣 21,300 元 五 應考資格 : 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 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方得報考應試 ( 一 ) 積極資格條件 : 中華民國國民, 未具有雙重國籍, 高中 ( 職 ) 學校畢業 ( 二 ) 消極資格條件 ( 未具下列各條件者 ):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各款情事 六 報名日期 : 民國 105 年 7 月 12 日起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 以郵戳為憑 七 報名方式 : 請於 105 年 7 月 31 日前將報名文件掛號郵寄至 305 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 58 號人事室 ( 一律採通信報名, 不受理現場報名 ), 並於信封正面註明 應徵契約服務員 逾期或證件不齊全者, 不予受理 ; 證件經審查後, 不予退還 ; 書面審查不合格者, 亦不另行通知 八 報名應繳文件 : ( 一 ) 報名表 1 份 : 請至本所網站 (http://hmv.thb.gov.tw/) 下載報名表, 確實選填各欄, 將身分證影本 ( 須清晰 ) 正 背面貼於規定處所, 並黏貼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一張 ( 二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 三 )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 ( 男性 ) ( 四 ) 切結書及告知書 : 請至本所網站下載填妥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及第 28 條各款情事 公務員服務法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告知書 信貸切結書 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 五 ) 如為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 請附繳身心障礙手冊正 背面影本或出具相關診斷證明, 並黏貼於報名表背面以供查驗 九 甄試限制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構 ) 人員 準此, 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甄試錄取者, 如因前揭原因致甄試僱用滋生問題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十 試場座 ( 序 ) 號查詢 : 請於 105 年 8 月 4 日下午 15 時至本所網站查詢試場座 ( 序 ) 號 ; 甄試當日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未攜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 如甄試日期及地點有變更時, 將公告於本所網站 ) 十一 甄試地點 日期 方式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 ( 一 ) 甄試地點 : 新竹區監理所所本部 ( 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 58 號 ) ( 二 ) 甄試日期 :105 年 8 月 5 日 ( 星期五 ) ( 三 ) 甄試方式 : 1. 基本學歷, 佔總成績 10% (1) 高中 ( 職 ) 畢業,6 分 (2) 二年制專科及五專畢業,8 分
(3) 大學畢業,9 分 (4) 研究所碩士以上,10 分 2. 筆試 ( 監理專業常識 ), 佔總成績 35% 3. 電腦輸入, 佔總成績 30% 日期 105 年 8 月 5 日 ( 星期五 ) 時間預備 08:50~09:00 預備 10:15~10:20 電腦 10:20~ 測驗結束科目筆試 09:00~10:00 輸入 ( 每人測驗 10 分鐘 ) 一 一律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否則不予計分 備註二 監理專業常識採測驗式試題 4. 面試, 佔總成績 25% 日期 105 年 8 月 5 日 ( 星期五 ) 時間 預備 10:55~11:00 面試 11:00~ 面試結束 十二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 1. 成績計算 : 筆試 基本學歷 電腦輸入 面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若總分相同時, 依 面試 筆試 電腦輸入 科目順序成績之高低, 決定錄取名次 2. 錄取標準 : (1) 總成績未達 60 分或面試未達 50 分者, 不予錄取 (2) 經本所通知遞補僱用, 如自願放棄或僱補為代理契服員者, 應至本所網站下載填妥 自願放棄僱用切結書 寄回本所人事室,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至本所其他出缺職務之工作地點遞補僱用 十三 榜示日期 :105 年 8 月 8 日 ( 星期一 ) 張貼於本所網站 十四 報名所用證件不得有偽 變造等情事, 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 雖經考試錄取, 本所仍不予僱用, 如已僱用者, 予以解僱十五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隨時於本所網站公告 十六 聯絡人 : 人事室麥小姐, 聯絡電話 ( 03) 5892051 轉 863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105 年契約服務員甄試報名表 工作地點 ( 應考人請擇一勾選 ): 桃園監理站 新竹及苗栗地區 ( 儲備 ) 試場座號 : ( 應考人免填 ) 姓名性別 男 女 到缺考考 〤 按節次點名紀錄 筆試 電腦輸入 面試 出生年月日 聯絡電話 E-mail 公 : 宅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 正面 ) 黏貼處 影印本務須清晰黏貼不可超出欄外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 背面 ) 黏貼處 影印本務須清晰黏貼不可超出欄外 應考資格 學歷 學校名稱 ( 請填學校全銜 ) 所 系 科 ( 組 ) 名稱 應繳驗證件 報名表 1 份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切結書及告知書 工作經歷 畢業年月 年月 公司單位職稱任職期間 黏貼相片處 現職專長審查人簽章人事單位政風單位 以下欄位應考人請勿填寫 審查結果 最近 1 年內之 2 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 1 張 合於應考資格, 准予報考 應考資格不符, 不准報考 ( 原因 :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公務員服務法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告知書 壹 公務員服務法 : 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 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 14 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 於離去本職時, 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14-1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22 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 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 22-1 條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 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貳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第 6 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即自行迴避 第 7 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 8 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 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 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0 條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民意代表, 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 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 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 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 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 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第 14 條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所得財產上利益, 應予追繳 第 15 條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第 16 條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7 條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規定拒絕迴避者, 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人已知悉並當遵守上開公務員服務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如有違背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服務單位 : 新竹區監理所身分證號 : 立書人簽名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消極任用資格切結書 茲立書人確實未具下列各條件者 :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 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 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 一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二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三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四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五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 六 ) 依法停止任用 ( 七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八 )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 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 九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 有第九款情事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其效力 ;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 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立書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信貸切結書 本人目前確無涉及刑事案件遭起訴或信貸不良遭法院強 制執行薪資等金錢糾紛類似情事問題, 若有上述情形即無條件 解除職務工作, 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倘經本所 於事後發現有上述情事者, 雖經考試錄取, 仍不予僱用, 如已 僱用者, 逕予以解僱, 絶無異議 此致新竹區監理所立書人 : 身分證號 : 住址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新竹區監理所為辦理契約服務員甄試, 請您提供相關的個人資料 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僅作為辦理核銷本次甄試之用 同時新竹區監理所的相關承辦人會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 以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同時善盡維護與保密之責 立同意書人 ( 本人 ) 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契約服務員甄試 之考生 本人之個人資料 : 姓名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學歷文件, 為配合辦理契約服務員甄試之需求, 本人茲聲明並授權如下 : 本人同意將 姓名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學歷文件 提供予新竹區監理所辦理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契約服務員甄試 之用 立同意書人 : ( 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