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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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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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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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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资 格 审 核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为 5 月 6 日 至 15 日 地 方 考 办 可 以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确 定 本 地 区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时 间 1. 首 次 报 名 人 员 ( 不 含 应 届 毕 业 生 ) 首 次 报 名 参 加 专 业 阶 段 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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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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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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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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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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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册 的 证 明 ( 未 注 册 证 明 ) 四 材 料 要 求 1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业 绩 证 明 注 册 人 员 照 片 和 手 写 签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附 件 材 料 一 式 一 份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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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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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6) 若 在 外 省 市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须 提 供 该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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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俱 乐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无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 ( 五 ) 保 证 不 存 在 不 参 与 任 何 影 响 比 赛 公 平 公 正 的 不 正 当 交 易, 包 括 双 方 之 间 多 方 之 间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以 及 显 性 与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2 ( 七 ) 申 请 材 料 4 ( 八 ) 办 理 时 限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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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3707850101802 行 政 许 可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服 务 指 南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布 2015 10 28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1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2 ( 七 ) 申 请 材 料 2 ( 八 ) 办 理 时 限 3 ( 九 ) 收 费 标 准 4 ( 十 ) 咨 询 服 务 4 二 办 理 流 程 4 ( 一 ) 申 请 4 1. 提 交 方 式 4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5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5 ( 二 ) 受 理 6 1. 材 料 补 正 6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6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7 1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7 ( 五 ) 流 程 图 7 三 法 律 救 济 7 ( 一 ) 投 诉 7 ( 二 ) 行 政 复 议 8 ( 三 ) 行 政 诉 讼 8 四 表 单 填 写 9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9 五 相 关 说 明 9 附 件 1 9 附 件 2 1 1 2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与 依 据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咨 询 服 务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编 码 :3707850101802 ( 二 ) 实 施 机 构 :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服 务 科 ( 三 ) 申 请 主 体 : 人 力 资 源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 四 ) 受 理 地 点 :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窗 口 ( 地 址 : 高 密 市 康 成 大 街 ( 东 )2999 号 ) ( 五 ) 办 理 依 据 : 1 就 业 促 进 法 (2007 年 8 月 通 过 ) 第 四 十 条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86 项 3 山 东 省 就 业 促 进 条 例 (2004 年 4 月 通 过,2009 年 11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五 条 4 山 东 省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1997 年 6 月 通 过,2004 年 11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九 条 第 十 一 条 1

5 山 东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十 条 ( 六 )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有 与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场 所 设 施, 注 册 资 本 ( 金 ) 不 得 少 于 10 万 元 ; 2 有 5 名 以 上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取 得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 3 有 健 全 可 行 的 工 作 章 程 和 制 度 ; 4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5 具 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七 )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应 当 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审 批 服 务 科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各 式 一 份 ): 1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设 立 申 请 书 ; 2 与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办 公 场 所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 复 印 件 ( 自 购 房 产 提 供 房 产 证 或 购 房 合 同 购 房 发 票, 租 赁 房 屋 办 公 的 另 需 提 供 不 少 于 2 年 租 赁 期 的 租 赁 合 同 ); 3 与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办 公 设 备 清 单 ( 型 号 数 量 ); 2

4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的 不 少 于 1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注 册 资 本 ( 金 ) 证 明 ; 5 5 名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学 历 证 书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资 格 证 书 及 招 用 人 员 登 记 表 招 用 人 员 就 业 备 案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花 名 册 的 原 件 复 印 件 ( 未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的, 在 办 理 完 工 商 登 记 后 领 取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时 提 供 招 用 人 员 登 记 表 招 用 人 员 就 业 备 案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花 名 册 ); 6 公 司 章 程 和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 7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任 职 证 明 原 件 复 印 件 ; 8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已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的 提 供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原 件 复 印 件 申 请 从 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特 定 项 目 ( 互 联 网 人 才 信 息 中 介 服 务 ; 人 才 素 质 测 评 ; 人 才 培 训 ) 的, 除 上 述 材 料 外 另 需 提 供 ; 9 申 请 从 事 互 联 网 人 才 信 息 中 介 服 务 的, 提 供 国 际 连 网 单 位 用 户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网 络 服 务 设 备 清 单 和 专 职 网 络 信 息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资 历 证 明 ; 10 申 请 开 展 人 才 素 质 测 评 的, 提 供 专 职 测 评 师 资 历 证 明 相 应 测 评 设 备 清 单 人 才 素 质 测 评 项 目 说 明 和 测 评 软 件 适 用 说 明 ( 八 ) 办 理 时 限 受 理 时 限 : 当 场 受 理 办 理 时 限 : 法 定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3

含 专 家 论 证 时 间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省 级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和 取 消 下 放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230 号 令 ) 第 x 条 : ( 九 ) 收 费 标 准 : 本 审 批 事 项 不 收 费 ( 十 ) 咨 询 服 务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对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答 复,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或 不 便 当 场 答 复 的 做 好 记 录, 及 时 协 调 提 出 答 复 意 见 并 告 知 咨 询 人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窗 口 ( 康 成 大 街 ( 东 )2999 号 ) 电 话 咨 询 号 码 :0536 2128621 电 子 邮 箱 :gmsczpk@126.com 二 办 理 流 程 办 理 流 程 包 括 : 申 请 受 理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 一 ) 申 请 1 提 交 方 式 (1) 窗 口 提 交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窗 口, 地 址 : 4

高 密 市 康 成 大 街 ( 东 )2999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 2128621 (2) 信 函 提 交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窗 口, 地 址 : 高 密 市 康 成 大 街 ( 东 )2999 号, 邮 编 :261500, 联 系 电 话 :0536 2128621 (3) 网 络 提 交 网 址 :http://spzx.gaomi.gov.cn:8088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人 员 在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申 请 人 可 现 场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3) 申 请 人 通 过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的, 在 其 通 过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即 可 获 取 编 号 网 址 :http://spzx.gaomi.gov.cn:8088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经 审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填 写 无 误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材 料 出 具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凭 证 内 容 包 括 : 材 料 名 称 接 收 时 间 编 号, 受 理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进 度 查 询 方 式 办 理 期 限 申 请 人 领 取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申 请 人 即 时 领 取 5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申 请 人 (3) 申 请 人 通 过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登 录 http: //spzx.gaomi.gov.cn:8088 下 载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 二 ) 受 理 1 材 料 补 正 (1) 属 于 窗 口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并 予 以 协 助 不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2) 属 于 信 函 传 真 或 网 上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做 出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单,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做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通 过 登 录 http://spzx. gaomi.gov.cn:8088 进 行 下 载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1)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登 录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随 即 打 印 (2)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制 作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决 定 书 内 容 要 包 括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有 权 受 理 的 其 他 机 关 6

的 名 称 法 律 救 济 等 凭 证 的 获 取 方 式 同 补 正 材 料 的 方 式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查 询 电 话 号 码 :0536 2128621 网 络 查 询 网 址 :http://spzx.gaomi.gov.cn:8088 查 询 步 骤 : 1 进 入 网 站 : http://spzx.gaomi.gov.cn:8088 2 在 首 页 找 到 审 批 动 态 栏 ( 滚 动 字 幕 实 时 显 示 审 批 动 态, 内 容 包 括 : 受 理 编 号 受 理 部 门 申 请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日 期 承 诺 日 期 办 件 状 态 )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1 获 取 方 式 : 窗 口 领 取 或 由 窗 口 人 员 邮 寄 送 达 2 决 定 书 类 型 :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有 限 期 三 年 ( 五 )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1 投 诉 受 理 :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窗 口 首 席 代 表 负 责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考 核 监 督 科 负 责 对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窗 口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7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2 投 诉 时 限 : 对 一 般 投 诉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重 要 投 诉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3 投 诉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4 投 诉 渠 道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窗 口 电 话 :0536 2128621 审 批 服 务 科 :0536 2125628 电 子 邮 箱 :gmsczpk@126.com 信 箱 :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窗 口 ( 康 成 大 街 ( 东 ) 2999 号 ) 邮 编 :261500 ( 二 ) 行 政 复 议 高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裁 决 办 公 室, 地 址 : 高 密 市 人 民 大 街 1643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2322801 ( 三 ) 行 政 诉 讼 高 密 市 人 民 法 院 8

四 表 单 填 写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件 2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9

附 件 1 10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事 项 审 批 流 程 图 收 费 标 准 及 收 费 依 据 : 无 (20 个 工 作 日 ) 审 批 依 据 : 就 业 促 进 法 山 东 省 就 业 促 进 条 例 申 请 受 理 申 请 人 提 交 有 关 资 料 窗 口 受 理 1 天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受 理 通 知 书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1 申 请 书 2 第 三 者 承 诺 书 或 其 它 文 件 窗 口 承 办 14 天 1 提 出 承 办 意 见 2 组 织 现 场 验 收 3 写 出 验 收 报 告 和 初 审 意 见 承 办 审 核 2 天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申 核 办 理 程 序 文 件 传 递 批 准 2 天 人 社 局 签 署 批 准 意 见 工 作 内 容 批 准 申 请 人 取 证 核 发 证 件 1 天 窗 口 发 证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取 证 发 证 承 办 机 构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窗 口 服 务 电 话 :2128621 监 督 电 话 :2121081 11

附 件 2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设 立 申 请 书 机 构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填 表 日 期 :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印 制 12

填 写 说 明 一 申 请 书 打 印 ( 最 后 由 申 请 人 手 写 签 名 ), 表 内 内 容 填 写 不 下 的 可 另 附 A4 纸 填 写 二 机 构 性 质, 指 申 请 机 构 为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或 社 团 法 人 三 服 务 方 式, 指 主 营 或 兼 营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四 申 请 人, 指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五 法 定 代 表 人 工 作 简 历, 指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工 作 后 的 工 作 履 历 六 招 用 人 员 就 业 备 案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花 名 册, 指 申 请 人 为 5 名 以 上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的 劳 动 就 业 备 案 手 续 未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的 申 请 人, 在 办 理 完 工 商 登 记 并 提 交 劳 动 就 业 备 案 手 续 后, 再 领 取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七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人 力 资 源 一 般 服 务 项 目 外, 可 申 请 一 项 或 多 项 特 定 服 务 项 目 申 请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一 般 服 务 项 目 的, 提 交 1 至 9 项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特 定 服 务 项 目 的, 除 提 交 1 至 9 项 申 请 材 料 外, 另 需 提 供 : 申 请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网 络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的, 另 需 提 交 第 10 项 材 料 ; 申 请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素 质 测 评 服 务 项 目 的, 另 需 提 交 第 11 项 材 料 联 系 电 话 :0536-2128621 13

申 请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材 料 目 录 人 力 资 源 一 般 服 务 项 目 查 验 留 存 份 数 1 潍 坊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设 立 申 请 书 原 件 原 件 1 份 2 办 公 场 所 房 产 证 明, 租 赁 合 同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3 办 公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的 清 单 原 件 原 件 1 份 4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证 明 原 件 复 印 件 1 份 5 5 名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学 历 证 书,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6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原 件 原 件 各 1 份 7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任 职 证 明 原 件 原 件 各 1 份 8 未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的 提 供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原 件 复 印 件 1 份 已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的 提 供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复 印 件 1 份 9 专 职 人 员 招 用 人 员 就 业 备 案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花 名 册 原 件 复 印 件 1 份 人 力 资 源 特 定 服 务 项 目 查 验 留 存 份 数 10 国 际 互 联 网 用 户 单 位 ICP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网 络 服 务 设 备 清 单 专 职 网 络 信 息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资 历 证 明 原 件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14

11 专 职 测 评 师 资 历 证 明 测 评 设 备 清 单 人 力 资 源 素 质 测 评 项 目 说 明 测 评 软 件 适 用 说 明 原 件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1 份 15

申 请 报 告 高 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服 务 范 围 : 下 岗 失 业 职 工 城 镇 失 业 人 员 农 村 劳 动 力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服 务 内 容 : 职 业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劳 务 输 入 输 出 劳 务 委 托 性 质 : 有 限 公 司 宗 旨 : 遵 守 国 家 劳 动 用 工 政 策 法 规, 为 用 人 单 位 和 求 职 人 员 提 供 用 人 信 息 职 业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奉 行 诚 实 守 信 和 以 人 为 本 的 原 则 年 月 日 16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性 质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方 式 办 公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261500 联 系 人 联 系 手 机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网 址 工 作 履 历 ( 时 间 单 位 ) 证 明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工 作 简 历 17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复 印 件 姓 名 学 历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资 格 证 书 号 码 手 机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花 名 册 拟 申 请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项 目 ( 填 写 是 与 否 ) 一 提 供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咨 询 特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网 络 中 介 服 务 般 提 供 互 联 网 之 外 的 人 才 供 求 信 息 定 人 力 资 源 素 质 测 评 18

项 目 组 织 招 聘 承 诺 书 项 目 谨 此 确 认, 以 上 申 请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属 实 若 不 属 实, 愿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申 请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