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103 學 年 度 課 程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目 錄 壹 體 育 學 系 簡 介 1 一 本 系 特 色 1 二 教 育 目 標 2 三 師 資 2 四 未 來 發 展 2 五 學 生 學 術 表 現 3 六 體 育 表 演 會 成 果 8 七 獎 ( 助 ) 學 金 9 貳 專 任 教 師 簡 介 9 一 專 任 教 師 9 二 專 案 教 師 10 三 系 教 師 聯 絡 名 冊 11 四 各 班 導 師 12 參 體 育 學 系 教 師 研 究 室 12 一 教 師 研 究 室 12 二 運 動 場 館 12 肆 通 識 課 程 13 一 課 程 設 計 之 原 則 13 二 課 程 結 構 圖 13 三 各 項 畢 業 門 檻 14 四 本 校 免 修 通 識 課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15 五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業 要 點 16 六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18 七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20 八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22 九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23 十 通 識 課 程 科 目 一 覽 表 25 伍 體 育 學 系 課 程 地 圖 35 陸 體 育 學 系 專 門 課 程 36 柒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則 40 捌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選 課 須 知 51 玖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要 點 54 拾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暑 期 修 課 要 點 55 拾 壹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57 拾 貳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59 拾 參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61
壹 體 育 學 系 簡 介 本 校 創 校 於 民 國 35 年, 迄 今 已 超 過 一 甲 子 60 週 年 學 校 成 立 之 初, 雖 未 成 立 體 育 學 系, 但 創 校 首 任 校 長 張 效 良 先 生 即 提 出 三 動 教 育, 所 謂 三 動 教 育 即 是 運 動 活 動 與 勞 動, 故 先 後 在 國 內 外 培 植 諸 多 優 秀 體 育 人 才, 如 董 錦 地 齊 沛 林 葉 憲 清 等 均 曾 任 職 於 屏 師, 而 早 期 謝 天 性 吳 錦 雲 余 雅 得 黃 連 綿 等 亞 奧 運 國 手 均 出 自 屏 師,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前 後 任 校 長 邱 金 松 葉 憲 清, 台 灣 體 院 前 副 校 長 陳 相 榮, 教 務 長 鄭 國 平 等 均 畢 業 於 此, 故 屏 師 傳 統 三 動 教 育 的 精 神, 不 言 可 喻 體 育 學 系 自 民 國 82 年 創 立 以 來, 即 朝 下 列 三 個 目 標 努 力 : 發 展 體 育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提 昇 本 系 師 資 水 準 與 發 展 體 育 運 動 學 術 歷 經 多 年 的 努 力, 逐 漸 在 台 灣 南 部 建 立 了 獨 樹 一 幟 的 體 育 專 業 學 術 單 位, 更 於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成 立 體 育 研 究 所, 在 既 有 基 礎 下, 進 一 步 為 高 等 體 育 研 究 人 才 的 培 養 與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奠 定 了 一 定 的 基 礎 回 顧 過 往 數 十 年 的 發 展, 本 系 在 歷 任 系 主 任 及 全 系 師 生 共 同 努 力 下, 在 上 述 目 標 的 成 就 上 雖 未 臻 完 美, 但 其 表 現 亦 不 容 否 定 然 而, 隨 著 時 代 的 推 衍 與 社 會 變 遷, 主 客 觀 的 諸 種 條 件 皆 要 求 各 大 學 校 院 必 須 體 察 現 實 並 調 整 因 應, 本 系 處 於 渠 等 大 環 境 之 下, 當 然 也 無 法 置 身 於 此 變 革 潮 流 之 外, 勢 必 得 重 新 思 考 本 系 未 來 之 發 展 方 向 及 因 應 環 境 之 變 遷 一 本 系 特 色 ( 一 ) 師 資 群 本 系 師 資 學 術 兼 備, 擁 有 高 學 歷 師 資 比 外 語 能 力 強 國 手 級 教 師 數 多 ( 二 ) 課 程 分 流 為 符 合 社 會 脈 動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及 大 學 教 育 改 革 趨 向 與 要 求, 本 系 依 趨 勢 走 向 設 計 不 同 學 生 需 求 之 課 程, 以 協 助 學 生 建 立 未 來 之 專 業 發 展 與 就 業 競 爭 之 能 力, 是 而 將 課 程 分 流 為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領 域 和 運 動 保 健 科 學 領 域 ( 三 ) 學 習 環 境 本 系 學 習 環 境 無 論 硬 體 或 軟 體 設 備, 皆 為 教 育 大 學 中 最 堅 實 的 學 系, 同 時 腹 地 亦 是 最 寬 廣 設 備 最 齊 全 與 學 習 器 材 具 整 備 的 學 系 ( 四 ) 運 動 發 展 本 系 傳 承 屏 師 優 良 體 育 精 神 與 傳 統, 在 各 項 運 動 之 發 展 繼 承 前 人 之 衣 缽, 持 續 培 育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同 時 積 極 開 發 運 動 特 色 項 目, 截 至 目 前 皆 有 不 惡 之 表 現 此 外, 亦 鼓 勵 - 1 -
本 系 學 生 各 自 發 展 自 身 特 色 的 運 動 專 長 項 目, 以 建 立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發 展 之 專 項 特 長 ( 五 ) 輔 導 發 展 多 元 職 能 專 長 為 使 本 系 學 生 具 擁 一 專 多 長 之 專 業 職 能, 強 化 未 來 之 就 業 競 爭 力, 本 系 鼓 勵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及 各 項 就 業 學 程, 同 時 加 強 各 項 專 業 證 照 之 資 格 檢 定 與 考 試 目 前 本 系 在 輔 系 修 讀 方 面, 以 資 訊 及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為 多, 在 證 照 方 面 則 以 各 項 運 動 裁 判 與 教 練 為 多 二 教 育 目 標 本 系 強 化 運 動 醫 療 保 健 休 閒 遊 憩 與 管 理 等 理 論, 並 結 合 實 務 課 程, 培 養 兼 具 國 際 視 野 產 業 分 析 規 劃 運 動 保 健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等 專 業 人 才, 同 時 亦 培 養 學 術 兼 備 與 術 德 兼 修 之 體 育 師 資 三 師 資 本 系 目 前 共 有 20 位 教 師, 當 中 教 授 6 位 副 教 授 6 位, 講 師 8 位 當 中 10 位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碩 士 10 位, 性 別 方 面 2 位 女 老 師 每 位 教 師 均 至 少 一 項 運 動 術 科 專 長, 教 師 群 亦 包 含 具 備 亞 奧 國 手 與 單 項 運 動 國 家 教 練 資 格 四 未 來 發 展 ( 一 ) 提 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1. 鼓 勵 系 內 教 師 進 修, 以 提 昇 師 資 水 準 2. 加 強 學 生 素 質 之 提 昇, 並 鼓 勵 投 入 專 業 領 域 之 研 究 發 展 3. 充 實 教 學 實 驗 及 研 究 設 備, 以 提 昇 教 學 成 效 與 研 究 風 氣 4. 拓 展 體 育 學 術 交 流, 以 開 闊 視 野 相 互 學 習 成 長 5. 出 版 學 術 刊 物, 激 勵 研 究 風 氣 6. 全 力 推 動 體 育 教 學 與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並 積 極 申 設 體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 二 ) 輔 導 生 涯 發 展 1. 就 業 方 面 : 參 加 國 小 教 師 甄 試 體 育 行 政 高 普 考 擔 任 運 動 教 練 專 業 軍 官 或 服 務 於 全 國 體 育 總 會 單 項 協 會 等, 亦 可 自 行 開 設 體 育 運 動 才 藝 補 習 班, 或 擔 任 健 康 休 閒 中 心 指 導 教 練 體 育 高 普 考 及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網 址 :http://www.moex.gov.tw/index3.asp 各 縣 市 教 師 甄 試 資 訊 網 址 :http://210.209.5.101/exam/ 體 育 運 動 人 才 服 務 網 址 :http://www.sportsnt.com.tw/index.asp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http://210.69.230.66/rdrc/index.aspx 各 項 就 業 資 訊 網 址 ( 青 輔 會 ):http://www.nyc.gov.tw/html/no2/body.htm - 2 -
2. 升 學 方 面 : (1) 國 內 進 修 : 可 參 加 體 育 研 究 所 運 動 教 練 研 究 所 運 動 休 閒 研 究 所 或 其 他 相 關 研 究 所 之 考 試 及 進 修 (2) 國 外 進 修 : 可 參 加 教 育 部 所 舉 辦 之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赴 國 外 進 修, 亦 可 報 名 語 言 測 驗 中 心 之 托 福 或 其 他 國 家 之 語 言 測 驗, 通 過 即 可 申 請 赴 國 外 就 讀 進 修 研 究 所 目 前 語 言 中 心 所 測 驗 之 自 費 留 學 國 為 日 本 德 國 法 國 和 西 班 牙 國 際 文 教 處 網 址 :http://www.edu.tw/edu_web/web/bicer/index.htm 語 言 測 驗 中 心 網 址 :http://www.lttc.ntu.edu.tw/main.htm 五 學 生 學 術 表 現 體 育 學 系 自 創 系 至 今 除 培 養 了 無 數 之 優 秀 專 業 體 育 師 資 和 一 般 學 科 教 師 外, 在 學 術 研 究 及 升 學 進 修 方 面 亦 有 優 秀 之 表 現 ( 一 ) 榮 獲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獎 助 計 畫 87 級 范 敏 華 體 育 學 習 對 資 源 班 學 習 遲 緩 學 生 在 國 語 及 數 學 學 科 概 念 發 展 之 影 響 研 究 88 級 陳 幸 苹 體 育 情 境 學 習 對 國 小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症 兒 童 國 語 閱 讀 能 力 之 影 響 88 級 洪 文 章 師 生 互 動 與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時 間 對 有 效 體 育 教 學 影 響 之 研 究 88 級 黃 泰 山 從 動 作 發 展 程 序 論 點 探 討 不 同 教 學 法 對 國 小 兒 童 排 球 低 手 傳 球 學 習 效 果 之 研 究 89 級 王 佳 媺 原 住 民 的 傳 統 體 育 - 以 屏 東 縣 魯 凱 族 為 例 89 級 沈 進 益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系 學 生 之 血 壓 體 脂 肪 及 最 大 攝 氧 量 之 相 關 探 討 89 級 許 淑 樺 屏 東 縣 排 灣 族 傳 統 體 育 運 動 之 研 究 90 級 張 佑 昆 電 腦 多 媒 體 CAI 在 體 育 教 學 上 之 應 用 研 究 97 級 陳 家 祥 拔 河 防 禦 起 動 步 下 肢 關 節 力 矩 變 化 之 研 究 98 級 許 家 瑋 棒 球 揮 棒 動 作 上 肢 肌 群 肌 電 特 性 之 研 究 99 級 鄭 斐 文 運 動 處 方 介 入 對 第 二 型 糖 尿 病 患 者 身 體 組 成 血 液 脂 質 和 脂 肪 素 之 影 響 100 級 謝 維 駿 上 肢 增 強 式 肌 力 訓 練 機 構 的 開 發 與 測 試 101 級 陳 映 瑋 優 秀 蹼 泳 選 手 出 發 動 作 之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分 析 ( 二 ) 於 體 育 研 究 所 進 修 深 造 者 1. 博 士 班 87 級 掌 慶 維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1 年 教 育 部 千 里 馬 公 費 赴 法 - 3 -
國 第 五 大 學 留 學 深 造 ) 87 級 羅 凱 晹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88 級 吳 德 城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89 級 林 建 得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2 級 莊 逸 萍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0 級 陳 國 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0 級 李 建 勳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2 級 周 峻 忠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教 練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4 級 陳 勇 志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科 學 組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4 級 林 秉 毅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教 育 組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5 級 邱 永 興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6 級 林 吟 映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4 級 楊 子 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李 育 銘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7 級 陳 家 祥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97 級 夏 綠 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網 路 學 習 科 技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進 修 中 98 級 林 彥 男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博 士 班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組 進 修 中 2. 碩 士 班 86 級 蔡 岱 亨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6 級 黃 彥 鈞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7 級 吳 子 宏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7 級 李 建 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8 級 陳 蒂 勻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8 級 蕭 俊 杰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唐 子 騏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林 建 得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沈 進 益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林 志 鴻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許 家 榮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89 級 王 佳 媺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張 佑 昆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 4 -
90 級 顏 志 峯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李 建 勳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洪 建 儀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余 如 冰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林 吟 映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高 燕 翎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林 郁 文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吳 神 佑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0 級 陳 惠 雯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陳 國 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陳 人 維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戴 彰 佑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戴 尉 珊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蔡 立 偉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黃 君 潔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黃 姿 燕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1 級 林 姿 雯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2 級 江 墨 濤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2 級 徐 吉 德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2 級 林 俊 達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2 級 劉 俊 概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2 級 周 峻 忠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柯 志 宏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潘 賢 章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江 泊 洲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曾 文 俊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王 宇 涵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尤 嘉 瑩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3 級 王 依 雯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4 級 謝 勇 圳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4 級 陳 勇 志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 5 -
94 級 羅 幸 基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陳 玫 秀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陳 力 瀚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洪 佳 惠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曾 世 偉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李 京 展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5 級 賴 余 貞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江 姿 穎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教 練 研 究 所 畢 業 96 級 李 育 銘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曾 佳 輝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陳 怡 廷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郭 丁 良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張 錚 璿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楊 景 棠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范 綱 仁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張 家 偉 臺 南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陳 亭 君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畢 業 96 級 洪 菁 穗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研 究 所 畢 業 96 級 陳 德 盛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張 家 銘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李 慧 玲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6 級 林 庭 竹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97 級 陳 家 祥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97 級 吳 祥 聖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97 級 謝 志 杰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97 級 夏 綠 荷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大 學 體 育 舞 蹈 研 究 所 畢 業 97 級 黃 立 婷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7 級 張 志 全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98 級 郭 瑞 鵬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林 彥 男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賴 舜 文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 6 -
98 級 林 俐 伶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陳 壬 晧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陳 明 良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黃 秀 敏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陳 彥 廷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周 奕 戎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黃 君 翔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8 級 張 哲 琬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99 級 蘇 珊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研 究 所 畢 業 99 級 紀 玳 竹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9 級 鄭 斐 文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9 級 姚 宏 璋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99 級 陳 琬 珊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0 級 謝 維 駿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100 級 楊 雅 如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0 級 鄭 玉 笙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0 級 涂 維 軒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1 級 陳 映 瑋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1 級 黃 芊 葳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1 級 傅 建 文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1 級 黃 柏 瑞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1 級 廖 彥 勝 國 立 臺 北 體 育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101 級 謝 函 潔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畢 業 102 級 林 書 瑜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2 級 姜 力 豪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2 級 魏 韶 葦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李 佳 璋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陳 國 銓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李 嘉 倫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嚴 麒 鈞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胡 瑞 瑞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 7 -
103 級 周 玉 瑋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蔡 佩 芳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103 級 羅 涵 靖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進 修 中 六 體 育 表 演 會 成 果 民 國 82 年, 本 系 奉 准 成 立 ; 創 系 伊 始 全 體 師 生 秉 持 發 揚 傳 統 肇 建 千 秋 的 信 念, 歷 經 兩 年 之 籌 畫 及 堅 毅 不 輟 的 訓 練, 終 於 84 年 在 全 系 萬 眾 一 心 下, 突 破 萬 難, 舉 行 首 屆 體 育 表 演 會 84 年, 以 全 系 三 班 不 到 120 人 的 弱 勢 科 系, 克 難 舉 辦 了 體 育 表 演 晚 會, 卻 締 造 了 屏 師 校 內 活 動 的 爆 滿 奇 蹟 85 年, 以 動 為 體 表 會 主 軸, 再 度 刷 新 屏 師 校 內 外 活 動 的 參 與 人 數 記 錄 85 年 3 月 19 日, 鑑 於 往 年 觀 眾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且 表 演 場 地 太 小, 在 僧 多 粥 少 的 情 況, 遂 將 表 演 場 地 改 至 東 校 區 大 禮 堂, 新 表 演 場 地 的 座 位 為 原 先 的 2.5 倍, 但 仍 是 座 無 虛 席 87 年 3 月 21 日, 鑑 於 外 系 師 生 年 年 均 熱 情 參 與 本 系 體 育 週 之 體 表 會, 故 改 以 邀 請 函 對 號 入 座 及 預 演 開 放 欣 賞 之 方 式, 來 紓 解 晚 會 之 人 潮 88 年 5 月 9 日, 體 育 九 九 熱 力 久 久 的 體 育 表 演 會, 再 度 以 爆 滿 的 人 潮, 為 屏 師 體 表 會 打 響 在 全 國 的 知 名 度 89 年 5 月 24 日, 以 動 魂 為 精 神 標 語 的 體 表 會, 在 提 倡 全 民 運 動 的 宗 旨 下 走 出 校 園, 首 次 開 放 讓 非 本 校 師 生 入 場 表 演 當 晚, 會 場 擠 進 二 千 多 人, 盛 況 空 前 90 年 5 月 17 日, 則 以 戰 氣 作 為 體 表 會 之 精 神 標 語, 鑑 於 前 六 屆 體 育 表 演 會 的 精 彩 表 演, 在 外 系 師 生 與 屏 東 市 民 高 度 之 肯 定 與 評 價 下, 體 育 系 同 學 懷 有 無 比 的 信 心, 將 體 表 會 時 間 定 於 星 期 五 晚 間, 讓 更 多 喜 歡 體 育 表 演 會 的 人, 都 能 共 襄 盛 舉, 再 度 為 屏 師 體 育 表 演 會 寫 下 嶄 新 的 一 頁 91 年 體 表 會 以 氣 勢 磅 礡 的 神 武 為 精 神 標 語, 開 啟 了 今 年 活 動 的 戲 譜 屏 師 體 育 週 歷 經 八 年 的 洗 禮, 在 各 屆 學 長 姊 精 心 的 籌 備 規 劃 及 努 力 下, 始 終 秉 持 傳 統 精 神, 並 突 破 新 的 視 覺 感 官, 打 造 出 屏 師 體 育 系 獨 特 的 風 格 體 育 表 演 會 乃 為 屏 師 體 育 人 展 現 專 業 學 習 成 果 的 最 佳 時 機, 期 望 在 全 系 師 生 的 團 結 一 致 下, 能 夠 創 造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顛 峰 93 年 5 月 29 日, 屏 師 體 育 系, 傳 承 學 長 姐 以 往 的 經 驗 以 及 所 擁 有 的 使 命, 擴 大 舉 辦 這 堂 堂 邁 入 第 十 屆 的 體 育 表 演 晚 會! 投 入 我 們 努 力 的 汗 水 以 及 揮 灑 的 熱 淚, 所 有 的 痕 跡 與 成 果, 即 將 在 這 一 刻 展 現 ; 今 日 我 們 要 踏 出 步 伐 的 開 端, 將 我 們 的 成 長 走 出 校 門, 回 饋 給 當 地 居 民 欣 賞, 從 東 校 區 禮 堂 舞 台 的 界 線 拓 展 到 縣 立 體 育 館 的 盛 大 公 演! 完 成 這 數 屆 以 來 的 勁 之 祭 - 8 -
典! 勁 祭 是 今 年 第 十 屆 體 育 表 演 會 的 主 題, 在 經 過 用 心 規 劃 設 計 執 行 與 老 師 細 心 輔 導, 透 過 了 全 系 團 隊 合 作, 我 們 以 勇 於 突 破 與 創 新 的 精 神, 讓 體 育 運 動 傳 遍 整 個 社 會 ; 以 及 縣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配 合 體 委 會 人 口 倍 增 計 畫, 共 同 發 揚 體 育 文 化, 以 達 成 我 們 的 願 景 : 運 動 我 的 心 ; 體 育 我 的 情! 七 獎 ( 助 ) 學 金 體 育 學 系 學 生 可 申 請 之 獎 學 金, 除 學 校 本 身 所 設 立 之 各 項 獎 學 金 外, 尚 有 諸 多 校 外 獎 學 金 可 以 申 請 其 他 尚 有 清 寒 學 生 就 學 獎 助 學 金 和 家 境 清 寒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獎 勵 金 等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請 密 切 注 意 校 網 之 公 告 貳 專 任 教 師 簡 介 一 專 任 教 師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16 名, 專 案 教 師 4 名, 每 位 教 師 之 職 級 學 歷 與 專 攻 學 術 科 和 專 長, 如 下 表 所 列 :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與 開 課 名 稱 體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體 育 教 學 媒 體 健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李 勝 雄 教 授 康 與 體 育 教 材 教 法 體 育 學 原 理 田 體 育 學 博 士 徑 游 泳 陳 坤 檸 運 動 生 理 學 運 動 解 剖 生 理 學 運 動 教 授 兼 美 國 奧 立 岡 州 立 大 學 營 養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法 運 動 生 心 學 任 學 術 副 校 長 哲 學 博 士 網 球 田 徑 羽 球 林 瑞 興 教 授 林 新 龍 教 授 運 動 生 理 學 人 體 解 剖 學 運 動 傷 害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治 療 與 營 養 體 適 能 評 估 與 運 動 處 體 育 學 博 士 方 體 操 羽 球 高 爾 夫 球 湖 北 省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田 徑 木 球 羽 球 運 動 處 方 健 康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行 政 管 體 適 能 青 少 年 休 閒 行 為 體 育 與 健 理 學 博 士 康 運 動 訓 練 指 導 法 專 題 研 究 涂 瑞 洪 林 耀 豐 教 授 兼 任 客 家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力 學 運 動 力 學 實 驗 測 力 板 計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體 育 學 博 士 量 分 析 教 授 兼 任 體 育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心 理 學 運 動 學 習 體 育 研 究 法 室 主 任 體 育 學 博 士 棒 壘 球 國 術 許 明 彰 副 教 授 美 國 奧 立 岡 州 立 大 學 運 動 社 會 學 排 球 籃 球 哲 學 博 士 林 琮 智 副 教 授 兼 任 系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體 育 研 適 應 體 育 體 育 教 材 教 法 足 球 主 任 究 所 碩 士 - 9 -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與 開 課 名 稱 林 春 鳳 黃 任 閔 副 教 授 兼 任 原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體 育 行 政 體 育 研 究 住 民 教 育 研 究 教 育 學 哲 學 博 士 法 適 應 體 育 概 論 游 泳 籃 球 中 心 主 任 副 教 授 兼 任 體 美 國 體 育 學 院 運 動 管 理 運 動 行 銷 運 動 場 館 管 理 育 室 競 賽 活 動 運 動 管 理 學 博 士 籃 球 游 泳 高 爾 夫 球 及 撞 球 組 組 長 蔡 秋 豪 副 教 授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碩 士 羽 球 運 動 心 理 學 鄭 健 源 副 教 授 余 攸 寧 講 師 林 世 哲 講 師 謝 宏 昇 講 師 陳 惠 城 講 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橄 欖 球 桌 球 網 球 撞 球 體 育 史 育 學 系 博 士 體 育 原 理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唱 遊 科 教 學 研 究 幼 兒 感 性 訓 練 幼 育 學 系 碩 士 兒 體 能 與 遊 戲 舞 蹈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瑜 珈 太 極 拳 羽 球 人 體 氣 滯 點 偵 系 碩 士 測 與 推 按 國 立 體 育 學 院 運 動 科 桌 球 羽 球 慢 速 壘 球 運 動 與 健 康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網 球 桌 球 撞 球 高 爾 夫 球 游 泳 育 學 系 碩 士 二 專 案 教 師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與 開 課 名 稱 林 家 宏 講 師 輔 仁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運 動 訓 練 法 田 徑 籃 球 游 泳 林 俊 達 講 師 紀 恩 成 講 師 李 佳 鴻 講 師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田 徑 游 泳 直 排 輪 羽 球 排 球 學 系 碩 士 美 國 阿 肯 色 州 立 韓 德 森 運 動 訓 練 法 排 球 游 泳 浮 士 德 球 大 學 科 學 碩 士 田 徑 重 量 訓 練 台 北 市 立 大 學 競 技 運 動 軟 網 游 泳 網 球 田 徑 訓 練 研 究 所 碩 士 - 10 -
三 系 師 聯 絡 名 冊 四 各 班 導 師 教 師 E-Mail 陳 坤 檸 kunning@mail.nptu.edu.tw 李 勝 雄 pesport@mail.nptu.edu.tw 林 新 龍 lung7433@yahoo.com.tw 許 明 彰 j123@mail.nptu.edu.tw 林 琮 智 mail068@mail.nptu.edu.tw 鄭 健 源 Yuan22@mail.nptu.edu.tw 蔡 秋 豪 林 瑞 興 rayshing@mail.nptu.edu.tw 林 耀 豐 lyf@mail.npue.edu.tw 涂 瑞 洪 ton@mail.npue.edu.tw 林 春 鳳 joylin@npue.edu.tw 黃 任 閔 jenmin@mail.npue.edu.tw 余 攸 寧 iou@mail.npue.edu.tw 林 世 哲 s7344253@gmail.com 陳 惠 城 tkib71615@yahoo.com.tw 謝 宏 昇 hshsieh@mail.nptu.edu.tw 林 家 宏 marslin0920@mail.nptu.edu.tw 林 俊 達 st8871210913@mail.nptu.edu.tw 紀 恩 成 g731007@mail.nptu.edu.tw 李 佳 鴻 pippen0917@mail.nptu.edu.tw 103 學 年 度 各 班 導 師 和 e-mail 臚 列 於 下 表, 一 年 級 新 生 若 有 任 何 學 業 和 生 活 上 之 問 題, 可 向 班 導 師 洽 詢 與 諮 詢 班 級 導 師 姓 名 E-mail 體 一 甲 鄭 健 源 Yuan22@mail.nptu.edu.tw 體 二 甲 黃 任 閔 jenmin@mail.npue.edu.tw 體 三 甲 余 攸 寧 iou@mail.npue.edu.tw 體 四 甲 涂 瑞 洪 ton@mail.npue.edu.tw - 11 -
參 體 育 學 系 教 師 研 究 室 一 教 師 研 究 室 本 系 教 師 專 用 之 研 究 室, 分 設 在 民 生 校 區 五 育 樓 14F 林 森 校 區 六 愛 樓 5F 屏 商 校 區 教 師 之 研 究 室 位 置 聯 絡 電 話 分 機 號 碼 與 研 究 室 房 號 如 下 表, 學 生 可 視 需 要 洽 詢 諮 商 研 究 室 ( 五 育 樓 ) 教 師 分 機 研 究 室 ( 六 愛 樓 ) 教 師 分 機 1403 黃 任 閔 33660 502 許 明 彰 33651 1405 陳 坤 檸 33661 503 林 耀 豐 33652 1408 余 攸 寧 33662 504 涂 瑞 洪 33653 1409 林 琮 智 33663 506 林 瑞 興 33655 1427 李 勝 雄 33664 507 林 春 鳳 33656 509 林 新 龍 33658 系 辦 公 室 古 珮 君 33601 研 究 室 ( 屏 商 ) 教 學 2 館 523 教 學 1 館 216 教 學 1 館 511 教 學 1 館 206 教 師 分 機 鄭 健 源 6249 林 世 哲 6166 陳 惠 城 6111 謝 宏 昇 6156 體 育 系 電 話 ( 傳 真 ):08-7230274 電 話 :08-7230800 分 機 33601 33602 二 運 動 場 館 民 生 校 區 林 森 校 區 籃 球 場 田 徑 場 籃 球 場 排 球 場 游 泳 池 桌 球 室 網 球 場 排 球 場 重 量 訓 練 室 - 12 -
肆 通 識 課 程 一 課 程 設 計 之 原 則 ( 一 ) 本 校 通 識 課 程 以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恢 弘 器 識 全 人 素 養 作 為 致 力 的 重 點, 凡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前 需 修 滿 至 少 35 學 分 的 通 識 課 程 ( 二 )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設 計, 包 含 共 同 教 育 博 雅 教 育 體 驗 式 課 程 和 運 動 與 健 康 四 類 ( 三 ) 修 課 相 關 之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業 要 點 二 課 程 結 構 圖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結 構 圖 如 下 :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結 構 圖 如 有 異 動, 請 同 學 以 本 中 心 最 新 公 告 為 依 據 - 13 -
三 各 項 畢 業 門 檻 本 校 為 增 進 學 生 之 基 本 能 力, 結 合 各 單 位 之 專 業, 裨 益 學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之 生 涯 規 劃, 訂 定 以 下 各 項 基 本 能 力 之 畢 業 門 檻 : ( 一 ) 資 訊 能 力 : 凡 97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本 校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考 取 資 訊 證 照, 本 校 認 列 之 資 訊 證 照 詳 見 資 訊 證 照 認 定 分 級 表 修 畢 4 學 分 通 識 資 訊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照 後, 始 得 於 大 二 升 大 三 選 課 時, 點 選 必 修 零 學 分 資 訊 檢 定 認 證 有 關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及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請 參 見 本 校 學 生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二 ) 英 語 能 力 : 98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本 校 學 生 除 資 訊 證 照 外, 另 須 通 過 本 校 所 採 認 之 校 外 英 語 檢 定 及 標 準, 各 學 系 學 生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之 類 別 及 標 準 詳 見 各 系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通 過 標 準 表 修 畢 6 學 分 通 識 英 文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照 後, 始 得 於 大 二 升 大 三 選 課 時, 點 選 必 修 零 學 分 之 英 語 檢 定 認 證 有 關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及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請 參 見 本 校 學 生 英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三 ) 中 文 能 力 : 100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生, 則 須 通 過 資 訊 英 語 中 文 及 游 泳 四 項 門 檻 始 得 畢 業 大 一 學 生 須 在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參 加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未 通 過 檢 測 標 準 者, 可 參 加 次 年 度 之 檢 測 通 過 檢 測 標 準 之 同 學, 始 得 於 大 二 升 大 三 選 課 時, 點 選 必 修 零 學 分 之 中 文 檢 定 認 證 有 關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及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請 參 見 本 校 學 生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四 ) 游 泳 能 力 : 100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50 公 尺 之 游 泳 能 力 檢 測 大 一 學 生 須 在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參 加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檢 測, 未 能 通 過 檢 測 標 準 者, 可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各 梯 次 補 測 或 下 學 年 度 之 統 一 檢 測 通 過 檢 測 標 準 之 同 學, 於 大 二 升 大 三 選 課 時, 始 得 點 選 必 修 零 學 分 之 游 泳 檢 定 認 證 有 關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及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請 參 見 本 校 學 生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14 -
四 本 校 免 修 通 識 課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本 校 通 識 英 文 ( 含 進 階 英 文 )6 學 分 免 修 機 制, 業 經 97 年 10 月 16 日 本 校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並 自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98 年 2 月 26 日 本 校 97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另 通 過 中 重 度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免 修 通 識 資 訊 課 程 之 規 定 ( 一 ) 免 修 通 識 英 文 進 階 英 文 必 修 6 學 分 之 資 格 如 下 : 1.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2 學 分 ;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4 學 分 ;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及 進 階 英 文 6 學 分 2. 申 請 通 過 免 修 英 文 及 進 階 英 文 者, 必 須 選 修 通 識 其 他 課 程 以 補 足 免 修 之 學 分 數 ; 外 籍 生 經 語 言 中 心 認 定, 得 免 修 英 文 及 進 階 英 文 6 學 分 3. 本 項 免 修 之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英 語 系 之 學 生 ( 二 ) 因 身 心 障 礙 申 請 免 修 資 訊 通 過 者, 得 無 須 考 取 TQC 相 關 證 照, 免 修 之 課 程 學 分 必 須 改 選 其 他 通 識 課 程 以 補 足 應 修 之 學 分 數 ( 三 ) 欲 申 請 免 修 英 文 或 資 訊 通 識 課 程 者, 請 先 向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本 中 心 將 分 別 請 語 言 中 心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或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協 助 審 核 ( 四 ) 免 修 申 請 及 相 關 表 單 下 載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頁 / 表 單 下 載 處 (http://gle.npue.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20) 下 載 - 15 -
五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業 要 點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100 年 9 月 15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2 月 23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12 月 13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培 養 本 校 學 生 具 有 多 元 智 能 與 全 人 素 養, 特 訂 定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修 畢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至 少 三 十 五 學 分 始 得 畢 業 非 屬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開 設 之 課 程, 不 得 採 計 為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三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分 為 共 同 教 育 博 雅 教 育 體 驗 式 課 程 及 運 動 與 健 康 等 四 項, 各 項 目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如 下 : ( 一 ) 共 同 教 育 : 十 六 學 分 ( 二 ) 博 雅 教 育 : 十 四 學 分 ( 三 ) 體 驗 式 課 程 : 零 學 分 ( 四 ) 運 動 與 健 康 : 五 學 分 四 共 同 教 育 :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資 訊 等 課 程 ( 一 ) 國 文 : 大 一 修 習 國 文 上 下 二 學 期 共 四 學 分 ; 大 二 修 習 應 用 國 文 一 學 期 二 學 分 ( 二 ) 英 文 : 大 一 修 習 英 文 上 下 二 學 期 共 四 學 分 ; 大 二 修 習 進 階 英 文 一 學 期 二 學 分 ; 另 加 大 一 上 下 二 學 期 每 週 修 習 英 文 自 學 課 程 一 小 時 ( 三 ) 資 訊 : 通 識 資 訊 課 程 四 學 分 五 博 雅 教 育 : 包 括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及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分 為 哲 學 與 道 德 思 考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臺 灣 與 世 界 文 化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及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等 六 類 課 群 ( 一 )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 畢 業 前 應 至 少 修 習 其 中 四 類 課 群 共 計 滿 八 學 分 ( 二 )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 畢 業 前 應 至 少 修 習 其 中 三 類 課 群 共 計 滿 六 學 分 六 體 驗 式 課 程 : 包 括 服 務 學 習 (Ⅰ) 及 服 務 學 習 (Ⅱ) 等 課 程, 相 關 課 程 內 容 由 本 中 - 16 -
心 另 訂 本 校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設 置 辦 法 及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之 七 運 動 與 健 康 : 包 括 大 一 體 育 大 二 體 育 大 三 體 育 等 課 程 ( 一 ) 大 一 修 習 大 一 體 育 上 下 二 學 期 共 二 學 分 ( 二 ) 大 二 修 習 大 二 體 育 上 下 二 學 期 共 二 學 分 ( 三 ) 大 三 修 習 大 三 體 育 一 學 期 共 一 學 分 八 修 習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一 ) 修 習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不 得 列 計 為 各 系 或 學 位 學 程 之 自 由 選 修 學 分 ( 二 ) 不 為 各 系 或 學 位 學 程 採 計 博 雅 教 育 課 程 學 分 數 為 學 生 畢 業 學 分 者, 應 自 行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並 充 分 告 知 學 生 九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選 課 及 申 請 抵 免 等 事 宜, 悉 依 本 中 心 公 告 之 時 程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要 點 經 本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送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17 -
六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本 校 第 5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本 校 第 6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第 6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本 校 第 7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年 20 日 本 校 第 7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本 校 第 8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強 化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電 腦 資 訊 能 力,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依 本 校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學 生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有 關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之 鑑 別 審 核 與 輔 導, 由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負 責 辦 理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應 修 滿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外, 同 時 須 達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之 標 準, 始 具 畢 業 資 格 四 本 校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之 評 定 方 式 為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通 過 本 校 採 認 之 資 訊 證 照 標 準 者 (A 級 類 證 照 一 張 或 B 級 類 證 照 二 張, 證 照 認 定 分 級 表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另 行 公 告 之 ), 即 通 過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標 準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取 得 符 合 前 項 資 訊 證 照 類 別 者 亦 得 採 認 五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ㄧ 者, 得 免 適 用 本 要 點 : ( 一 )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自 訂 畢 業 標 準 如 高 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標 準, 以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辦 理, 並 送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備 查 ( 二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具 有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資 訊 學 習 之 學 生, 得 向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申 請, 經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後 得 免 予 檢 測 六 凡 持 有 本 校 通 識 資 訊 證 照 認 定 分 級 表 認 列 之 A 級 類 證 照 一 張, 得 免 修 資 訊 課 程 二 學 分 ; 持 有 A 級 類 證 照 二 張 以 上, 得 免 修 資 訊 課 程 四 學 分 惟 申 請 通 過 免 修 資 訊 課 程 者, 由 註 冊 組 登 錄 免 修 後 ; 其 免 修 之 學 分 數, 須 修 習 其 他 通 識 課 程 補 足 七 未 取 得 第 四 點 規 定 之 證 照 者, 可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之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或 補 救 教 學 : ( 一 )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開 設 之 資 訊 認 證 增 能 班, 並 依 開 班 規 定,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自 費 報 考 該 課 程 檢 定 考 試 並 取 得 證 照 ( 二 ) 升 大 四 學 生 仍 未 通 過 檢 測 者, 得 於 大 三 升 大 四 暑 假 免 費 修 習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 18 -
心 開 設 之 資 訊 認 證 輔 導 班 ( 須 視 報 名 人 數 決 定 是 否 開 課, 未 達 二 十 人 不 開 班 ),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自 費 報 考 該 輔 導 班 課 程 檢 定 考 試 並 取 得 證 照 ( 三 ) 未 取 得 資 訊 證 照 者, 大 四 下 學 期 須 檢 具 曾 參 加 證 照 考 試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自 費 選 修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開 設 之 資 訊 認 證 補 強 班, 如 符 合 修 課 規 定 並 通 過 評 量 後, 即 等 同 通 過 資 訊 基 本 能 力 標 準 八 修 習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開 設 有 關 資 訊 認 證 輔 導 課 程 之 學 生, 課 程 規 劃 及 修 課 規 定, 悉 依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規 定 辦 理 九 學 生 取 得 本 校 採 認 之 證 照 後, 自 大 三 起 得 依 各 學 期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內, 至 學 生 證 照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線 上 審 核 申 請, 填 寫 資 料 並 上 傳 證 照 電 子 檔 後, 於 當 學 期 審 核 期 間 攜 帶 證 照 正 本 至 所 屬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公 室 複 驗,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所 取 得 之 證 照 資 格 即 載 入 學 生 成 績 單 十 符 合 第 五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免 檢 測 資 格 之 學 生,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登 錄 為 免 檢 測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19 -
七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本 校 第 5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本 校 第 6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第 6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本 校 第 7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本 校 第 8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強 化 本 校 學 生 英 ( 外 ) 語 能 力, 提 升 其 專 業 深 造 與 就 業 競 爭 之 知 識 基 礎 與 涵 養, 特 依 本 校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學 生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有 關 學 生 英 ( 外 ) 語 能 力 之 鑑 別 審 核 與 輔 導, 由 語 言 中 心 負 責 辦 理 檢 測 審 核 及 輔 導 班 之 開 設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應 修 滿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外, 同 時 須 達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之 標 準, 始 具 畢 業 資 格 四 本 校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評 定 方 式 為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通 過 本 校 採 認 之 英 ( 外 ) 語 檢 定 及 標 準 者 ( 通 過 標 準 表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另 行 公 告 之 ), 即 通 過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標 準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通 過 前 項 檢 定 者 亦 得 採 認 五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情 形, 得 免 適 用 本 要 點 : ( 一 )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自 訂 畢 業 標 準 如 高 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標 準, 以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辦 理 之 ( 二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具 有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語 言 學 習 之 學 生, 向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申 請, 經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者 ( 三 ) 外 籍 生 經 語 言 中 心 認 定 其 英 ( 外 ) 語 能 力 後 得 免 檢 測 六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檢 定 者, 可 檢 證 依 通 過 級 數 辦 理 免 修 英 文 或 進 階 英 文 惟 申 請 通 過 免 修 英 文 課 程 者, 由 註 冊 組 登 錄 免 修 ; 其 免 修 之 學 分 數, 須 修 習 其 他 通 識 課 程 補 足 其 免 修 標 準 如 下 : ( 一 )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二 學 分 ( 二 )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四 學 分 ( 三 ) 通 過 相 當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以 上 之 檢 定 者, 得 免 修 英 文 及 進 階 英 文 六 學 分 - 20 -
( 四 ) 外 籍 生 經 語 言 中 心 認 定, 得 免 修 英 文 及 進 階 英 文 六 學 分 七 未 能 自 學 取 得 第 四 點 規 定 之 證 照 者, 可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之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或 補 救 教 學 : ( 一 ) 在 學 期 間 得 免 費 參 加 語 言 中 心 開 設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班 ( 每 生 在 學 期 間 以 一 次 為 限 ), 並 依 開 班 規 定,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報 考 相 關 英 文 檢 定 並 取 得 證 照 ( 二 ) 未 取 得 英 檢 證 照 者, 大 三 下 學 期 起 須 檢 具 曾 參 加 檢 定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自 費 修 習 語 言 中 心 開 辦 之 英 文 認 證 補 強 班, 如 符 合 修 課 規 定 並 通 過 該 課 程 考 試 後, 即 等 同 通 過 英 ( 外 ) 語 基 本 能 力 之 標 準 八 修 習 語 言 中 心 開 設 有 關 英 文 認 證 輔 導 課 程 之 學 生, 課 程 規 劃 及 修 課 規 定, 悉 依 語 言 中 心 規 定 辦 理 九 學 生 取 得 本 校 採 認 之 證 照 後, 自 大 三 起 須 依 各 學 期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內, 至 學 生 證 照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線 上 審 核 申 請, 填 寫 資 料 並 上 傳 證 照 電 子 檔 後, 於 當 學 期 審 核 期 間 攜 帶 證 照 正 本 至 所 屬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辦 公 室 複 驗,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所 取 得 之 證 照 資 格 即 載 入 學 生 成 績 單 十 符 合 第 五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三 款 免 檢 測 資 格 之 學 生,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登 錄 為 免 檢 測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21 -
八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本 校 第 59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本 校 第 6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第 6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本 校 第 8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強 化 本 校 學 生 閱 讀 與 寫 作 能 力, 提 高 學 生 升 學 與 就 業 之 競 爭 力, 特 依 本 校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學 生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有 關 學 生 中 文 能 力 之 鑑 別 審 核 與 與 輔 導, 以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為 檢 測 行 政 作 業 及 審 核 單 位,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為 命 題 組 卷 閱 卷 與 補 救 作 文 審 閱 單 位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應 修 滿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外, 同 時 須 達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之 標 準, 始 具 畢 業 資 格 四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除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具 有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語 文 學 習 之 學 生, 得 向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申 請, 經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後 得 免 予 檢 測 外, 均 適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五 本 校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評 定 方 式 為 每 學 年 下 學 期 辦 理 全 校 大 一 學 生 及 轉 學 生 統 一 檢 測, 檢 測 成 績 達 底 標 以 上 者 即 通 過 標 準 六 未 通 過 第 五 點 規 定 之 檢 測 者, 可 採 補 救 措 施 : ( 一 ) 參 加 次 年 度 檢 測 ( 每 人 以 補 測 一 次 為 限 ), 成 績 達 底 標 者 即 通 過 標 準 ( 二 ) 自 大 三 上 學 期 開 始, 採 手 寫 博 雅 叢 書 閱 讀 心 得 五 篇 ( 每 篇 二 千 至 三 千 五 百 字 ) 或 創 作 故 事 二 則 ( 每 則 至 少 三 千 字 ) 之 補 救 方 式, 經 評 閱 通 過 後, 即 等 同 通 過 中 文 基 本 能 力 標 準 七 學 生 通 過 檢 ( 補 ) 測 或 補 救 寫 作 後, 不 需 申 請 線 上 審 核,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統 一 登 錄 檢 測 與 審 核 結 果, 通 過 資 格 即 載 入 學 生 成 績 單 八 符 合 第 四 點 免 檢 測 資 格 之 學 生,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登 錄 為 免 檢 測 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22 -
九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生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本 校 第 5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本 校 第 6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第 6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本 校 第 7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本 校 第 8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鍛 鍊 本 校 學 生 健 全 體 魄, 提 升 學 生 游 泳 及 自 救 能 力, 特 依 本 校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鑑 別 審 核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有 關 學 生 游 泳 能 力 之 鑑 別 審 核 與 輔 導, 由 體 育 室 負 責 辦 理 檢 測 及 輔 導 班 之 開 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為 檢 測 結 果 登 錄 與 審 核 單 位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除 應 修 滿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外, 同 時 須 達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之 標 準, 始 具 畢 業 資 格 四 除 領 有 視 肢 體 等 障 礙 類 別 手 冊 或 具 有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及 身 心 健 康 因 素 無 法 參 加 檢 核 者, 須 持 區 域 型 醫 院 ( 公 立 醫 院 ) 以 上 或 等 級 相 當 之 醫 療 機 構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書, 向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申 請, 並 經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邀 請 特 教 中 心 與 體 育 室 會 同 認 定 ; 通 過 後 得 免 予 檢 核 外, 均 適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五 具 救 生 員 證 ( 救 總 或 紅 十 字 會 核 發 ) 縣 運 或 全 國 游 泳 競 賽 獲 獎 者 得 予 免 試, 入 學 前 取 得 者 亦 得 採 認 免 試 申 請 時 間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另 行 公 告 六 本 校 游 泳 基 本 能 力 評 定 方 式 為 : 學 生 於 第 一 學 年 下 學 期 接 受 統 一 檢 測 ( 以 下 簡 稱 統 測 ), 可 採 蝶 式 仰 式 蛙 式 捷 式 四 式 泳 姿 中 任 一 式, 在 游 泳 行 進 間, 手 腳 動 作 協 調 換 氣 順 暢, 身 體 任 一 部 位 不 得 觸 碰 池 底 池 邊 或 水 道 繩 等, 並 完 成 五 十 公 尺, 始 符 合 本 校 游 泳 能 力 檢 核 標 準 七 無 故 缺 席 統 測 者, 不 得 參 加 次 學 期 之 游 泳 補 測 ; 出 席 但 未 著 裝 下 水 者, 視 同 未 參 加 檢 測 統 測 未 通 過 或 因 故 請 假 核 准 者, 可 參 加 體 育 室 辦 理 之 任 一 梯 次 游 泳 補 測 ( 每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 八 未 通 過 檢 ( 補 ) 測 者, 得 自 大 三 上 學 期 起, 免 費 參 加 一 次 體 育 室 開 辦 之 游 泳 檢 測 輔 導 班 未 通 過 課 程 檢 核 標 準 者, 得 自 費 參 加 輔 導 班 通 過 檢 核 者, 即 等 同 通 過 游 泳 基 - 23 -
註 本 能 力 標 準 九 修 習 體 育 室 開 設 游 泳 檢 測 輔 導 班 之 學 生, 課 程 規 劃 及 修 課 規 定, 悉 依 體 育 室 規 定 辦 理 十 學 生 通 過 檢 ( 補 ) 測 後, 不 須 申 請 線 上 審 核,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統 一 登 錄 檢 測 與 審 核 結 果, 通 過 資 格 即 載 入 學 生 成 績 單 十 一 符 合 第 四 點 及 第 五 點 免 檢 測 資 格 之 學 生,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登 錄 為 免 檢 測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註 法 規 修 訂 前 未 規 定 每 生 在 學 期 間 僅 能 免 費 參 加 1 次 游 泳 補 救 教 學, 為 不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有 關 本 點 游 泳 檢 測 輔 導 班 第 2 次 ( 含 ) 以 後 須 自 費 之 規 定, 將 自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起 適 用 - 24 -
十 通 識 課 程 科 目 一 覽 表 (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適 用 ) 請 依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修 業 要 點 修 習 之 100.06.09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臨 時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101.12.13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備 註 共 同 教 育 GEC1101 GEC1102 GEC1201 GEC1202 GEC1301 GEC1311 GEC1304 GEC1307 GEC1308 GEC1309 GEC1310 國 文 Chinese 應 用 國 文 Applied Chinese 英 文 Freshman English 進 階 英 文 Advanced English 網 頁 設 計 Webpage Design 數 位 影 像 處 理 Digital Image process 進 階 網 頁 設 計 Advanced Webpage Design 影 音 編 輯 設 計 與 製 作 Video Production 動 畫 設 計 Animation Design 文 書 處 理 與 應 用 The Application Of Word Processing 試 算 表 應 用 Excel spreadsheet applications 4 4 必 2 2 必 4 6 必 2 2 必 自 98 學 年 度 起 分 上 下 學 期 開 課 : 教 育 系 心 輔 系 幼 教 系 特 教 系 應 化 系 應 數 系 英 語 系 音 樂 系 及 原 民 休 閒 專 班 等 9 個 學 系 於 上 學 期 開 課 ; 應 物 系 資 科 系 體 育 系 中 文 系 社 發 系 視 藝 系 文 創 系 科 普 系 等 8 個 學 系 於 下 學 期 開 課 每 週 2 小 時 為 課 堂 教 學, 另 1 小 時 為 英 文 自 學 課 程 接 續 大 一 原 班 級 原 級 數 上 課 通 識 資 訊 課 程 修 習 4 學 分 即 可 備 註 : 數 位 影 像 處 理 ( 原 多 媒 體 與 動 畫 設 計 影 像 處 理 ) 動 畫 設 計 ( 原 進 階 動 畫 設 計 ) 不 重 覆 採 計 學 分 - 25 -
博 雅 教 育 博 雅 教 育 類 別 向 度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備 註 一 哲 學 與 道 德 思 考 二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GEC2101 GEC2102 GEC2103 GEC2104 GEC2105 GEC2106 GEC2107 GEC2108 GEC2109 GEC2110 GEC2111 GEC2112 GEC2201 GEC2202 GEC2203 GEC2204 GEC2205 GEC2206 GEC2207 GEC2208 GEC2209 GEC2210 GEC2211 GEC2212 GEC2213 哲 學 與 當 代 議 題 Philosophy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倫 理 學 與 道 德 推 理 Ethics and Moral Reasoning 邏 輯 與 批 判 思 考 Logic and Critical Thinking 東 方 哲 學 與 生 活 智 慧 Eastern Philosophy and Life Wisdom 創 意 思 考 Creative Thinking 應 用 倫 理 與 跨 領 域 對 話 Applied Ethics and Interdisciplinary dialogue 生 命 教 育 與 人 文 關 懷 Life Education and Humane Care 人 文 經 典 之 現 代 詮 釋 Modern Interpretations on Classics of the Humanities 生 死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Thanatology 宗 教 信 仰 與 人 生 價 值 Religious Belief and Human Values 世 界 宗 教 與 多 元 文 化 Religions and Multi-culture 電 影 與 人 生 Films and Human Life 文 學 與 創 作 Literature and Creative Writing 美 學 與 實 踐 Aesthetics and Practice 藝 術 與 鑑 賞 Art and Appreciation 文 學 與 電 影 Literature and Film 詩 詞 賞 析 Appreciation of Poetry and Cih 小 說 選 讀 Selected Readings of Short Story 文 學 與 人 生 Literature and Life 性 別 與 文 學 Gender and Literature 語 言 與 文 化 Language and Culture 英 語 短 篇 小 說 選 讀 Selected Readings in English Short Fiction 英 語 青 少 年 文 學 Adolescent Literature in English 視 覺 文 化 導 論 Introduction to Visual Culture 表 演 藝 術 Performing Arts - 26 -
博 雅 教 育 類 別 向 度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備 註 音 樂 欣 賞 GEC2214 Introduction to Music Appreciation 世 界 音 樂 GEC2215 World Music 歌 劇 欣 賞 GEC2216 Introduction to Western Opera 音 樂 與 媒 體 GEC2217 Music and Media 古 典 音 樂 賞 析 GEC2218 Classical Music Appreciation 陶 藝 欣 賞 GEC2219 Ceramics Appreciation 三 臺 灣 與 世 界 文 化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GEC2301 GEC2302 GEC2303 GEC2304 GEC2305 GEC2306 GEC2307 GEC2308 GEC2309 GEC2310 GEC2311 GEC2312 GEC2313 GEC2314 GEC2315 GEC2316 GEC2317 GEC2318 GEC2319 GEC2320 世 界 文 化 史 History of World Cultures 海 洋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導 論 An Introduction to the Oceanic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族 群 與 多 元 文 化 Ethnicity and Multicultural 史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History 地 理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Geography 新 聞 英 語 Journalistic English 台 灣 通 史 History of Taiwan 西 洋 通 史 History of Western Civilization 中 國 文 化 史 History of Chinese Culture 歷 史 人 物 分 析 Historical Character Analysis 探 索 中 國 景 觀 China Landscape 世 界 環 境 與 人 文 地 理 World Environment and Human Geography 台 灣 環 境 與 生 活 方 式 Environment and Life Style in Taiwan 中 國 大 陸 問 題 研 究 Studies of Chinese Problems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刪 除 此 課 程 ) 法 文 ( 一 ) French(Ⅰ) 法 文 ( 二 ) French(Ⅱ) 日 文 ( 一 ) Japanese(Ⅰ) 日 文 ( 二 ) Japanese(Ⅱ) 德 文 ( 一 ) German(Ⅰ) 德 文 ( 二 ) German(Ⅱ)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刪 除 中 國 大 陸 問 題 研 究 並 新 增 閩 南 文 化 通 論 - 27 -
博 雅 教 育 類 別 向 度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備 註 台 灣 與 海 洋 GEC2321 Oceanic Taiwan 台 灣 電 影 GEC2322 Taiwan Cinema 台 灣 環 境 與 社 會 發 展 GEC2323 Taiwan's Environment and Social Development GEC2324 閩 南 文 化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Southern Min Culture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增 此 課 程 ) 四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GEC2401 GEC2402 GEC2403 GEC2404 GEC2405 GEC2406 GEC2407 GEC2408 GEC2409 GEC2410 GEC2411 GEC2412 GEC2413 GEC2414 GEC2415 GEC2416 GEC2417 GEC2418 GEC2419 GEC2420 GEC2421 媒 體 與 社 會 Media and Society 憲 法 與 人 權 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社 會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Social Science 法 律 與 生 活 Law and Life 政 治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Politics 社 會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Sociology 心 理 學 通 論 Psychology 經 濟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of Economics 管 理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Management 法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Law 國 際 關 係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生 活 經 濟 學 Economics of Life 社 會 分 析 專 題 Issues on Social Analysis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Public Policy Analysis 愛 情 婚 姻 與 家 庭 Love,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口 語 表 達 與 人 際 溝 通 Verbal Expression and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管 理 思 想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Management Thoughts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與 管 理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個 人 理 財 規 劃 Personal Financial Planning 圖 書 館 與 資 訊 利 用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Use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Career Development Education - 28 -
博 雅 教 育 類 別 向 度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備 註 性 別 空 間 與 社 會 GEC2422 Gender, Space and Society 五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GEC2501 GEC2502 GEC2503 GEC2504 GEC2505 GEC2506 GEC2507 GEC2508 GEC2509 GEC2510 GEC2511 GEC2512 GEC2513 GEC2514 GEC2515 GEC2516 GEC2517 GEC2518 GEC2519 STS 導 向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Natural Science: A Science- Technology Society Approach 科 技 與 文 明 發 展 Technology and Development of Civilization 科 技 新 知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New Technology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科 技 法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 資 訊 管 理 通 論 Introduction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生 物 科 技 與 倫 理 Biotechnology and Ethics 生 物 醫 學 與 健 康 Biology, Medicine and Health 生 活 科 技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Dail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環 境 生 物 科 技 通 論 Introduction of Environmental Biotechnology 物 理 科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Physical Sciences and Life 化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Chemistry in Daily Life 數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Mathematics and Life 大 眾 科 學 與 傳 播 Public Science and Communication 健 康 促 進 與 安 全 教 育 Introduction of Health Promotion and Safety Education 健 康 與 休 閒 Health and Leisure 性 別 與 科 學 Gender and Science 數 學 史 History of Mathematics 輻 射 與 生 活 Radiation and Life 自 然 科 學 史 History of Natural Science - 29 -
類 別 向 度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間 必 選 修 備 註 博 雅 教 育 六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通 識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GEC2601 GEC2602 GEC2603 GEC2604 GEC2605 GEC2606 GEC2607 GEC2608 GEC2609 GEC2610 GEC2611 GEC2612 生 命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Life Science 全 球 環 境 變 遷 與 永 續 發 展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地 球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Earth Science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of Natural Science 物 質 科 學 Material Science 科 學 教 育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Science Education 台 灣 生 態 環 境 與 資 源 保 護 Endemic Ecology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 Protection in Taiwan 環 境 科 學 通 論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Science 校 園 環 境 與 永 續 發 展 Campus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台 灣 海 洋 環 境 與 生 態 保 育 Taiwan Ocean Environment and Ecology Conservation 海 洋 生 命 科 學 導 論 Introduction to Marine Life Science 環 境 化 學 Environmental Chemistry - 30 -
國 防 教 育 類 別 課 程 編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間 必 選 修 備 註 體 驗 式 課 程 運 動 與 健 康 不 計 入 通 識 學 分 GEC3101 GEC3102 GEC3103 GEC3104 GEC3105 GEC4101 GEC4102 GEC4103 GEC4104 GEC4105 GEC4106 GEC4107 GEC5105 GEC5106 GEC5107 GEC5108 GEC5109 服 務 學 習 ( 一 ) 校 園 服 務 Service-Learning I:On-campus Services 服 務 學 習 ( 一 ) 社 區 服 務 Service-LearningⅠ:Community Services 服 務 學 習 ( 一 ) 社 團 服 務 Service-LearningⅠ:Civic Organization Services 服 務 學 習 ( 一 ) 志 工 服 務 Service-LearningⅠ:Volunteer Services 服 務 學 習 ( 二 ) Services-Learning II 大 一 體 育 Physical Education for the Freshman 大 二 體 育 Physical Education for the Sophomore 大 三 體 育 Physical Education for the Junior 運 動 健 身 指 導 實 作 Exercise Prescription for Health Design and Practice 海 洋 水 上 休 閒 活 動 Marine Leisure Activities(Kayak, Snorkeling, Scuba-diving) 水 上 救 生 指 導 與 實 作 Water Life Saving Design and Practice 體 育 Physical Education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國 防 政 策 All-out Defense Education Military Training - National Defense Policies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國 防 科 技 All-out Defense Education Military Training - Defense Technology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防 衛 動 員 All-out Defense Education Military Training - Defense Mobilization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全 民 國 防 All-out Defense Education Military Training - Civil Defense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國 際 情 勢 All-out Defense Education Military Training - International Situations 0 1 必 0 1 必 0 1 必 0 1 必 0 1 必 2 4 必 2 4 必 1 2 必 1 2 必 1 2 必 1 2 必 5 10 必 四 項 擇 一 修 讀 上 學 期 由 單 數 號 同 學 修 習, 下 學 期 則 由 雙 數 號 同 學 修 習 上 學 期 由 單 數 號 先 行 修 課, 下 學 期 則 由 雙 數 號 同 學 修 習 另 須 修 習 所 屬 科 系 開 設 之 課 程, 不 得 跨 系 修 課 計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1. 計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2. 四 項 擇 一 修 讀, 可 自 行 選 擇 於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修 習 1. 為 五 學 期 之 課 程 2. 限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學 生 修 習 3. 計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1. 軍 訓 內 含 護 理 課 程 2. 學 分 數 不 採 記 於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僅 記 載 於 歷 年 成 績 單 中 3. 至 少 須 修 滿 4 個 學 期 之 軍 訓 相 關 課 程, 始 得 報 考 預 官 4. 可 折 抵 役 期 ( 每 學 期 可 折 抵 4 天 ) - 31 -
各 系 ( 學 程 ) 不 計 入 通 識 學 分 之 課 程 一 覽 表 (103 學 年 度 起 民 生 / 林 森 校 區 新 生 適 用 ) 學 院 系 所 ( 學 程 ) 課 群 名 稱 核 心 /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教 育 學 院 理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選 修 表 演 藝 術 選 修 經 濟 學 通 論 選 修 管 理 學 通 論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選 修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與 管 理 選 修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生 活 科 技 通 論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選 修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哲 學 與 道 德 思 考 選 修 創 意 思 考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無 教 育 與 心 理 輔 導 學 系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選 修 心 理 學 通 論 選 修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應 用 數 學 系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數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選 修 數 學 史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物 理 科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應 用 物 理 系 核 心 地 球 科 學 通 論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選 修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選 修 物 質 科 學 核 心 STS 導 向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選 修 生 活 科 技 通 論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環 境 生 物 科 技 通 論 化 學 生 物 系 選 修 化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選 修 自 然 科 學 史 核 心 生 命 科 學 通 論 自 然 與 生 態 環 境 選 修 自 然 科 學 通 論 選 修 物 質 科 學 資 訊 科 學 系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資 訊 管 理 通 論 體 育 學 系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選 修 健 康 與 休 閒 電 腦 與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選 修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資 訊 管 理 通 論 先 進 薄 膜 製 程 學 士 學 選 修 物 理 科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科 技 與 社 會 發 展 位 學 程 選 修 化 學 與 生 活 應 用 核 心 文 學 與 創 作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選 修 詩 詞 賞 析 選 修 小 說 選 讀 選 修 文 學 與 人 生 - 32 -
學 院 系 所 ( 學 程 ) 課 群 名 稱 核 心 /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學 院 英 語 學 系 社 會 發 展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學 系 選 修 性 別 與 文 學 選 修 文 學 與 電 影 選 修 小 說 選 讀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選 修 語 言 與 文 化 選 修 英 語 短 篇 小 說 選 讀 選 修 英 語 青 少 年 文 學 選 修 新 聞 英 語 選 修 法 文 ( 一 ) 台 灣 與 世 界 文 化 選 修 法 文 ( 二 ) 選 修 日 文 ( 一 ) 選 修 日 文 ( 二 ) 選 修 史 學 通 論 選 修 地 理 學 通 論 選 修 台 灣 通 史 選 修 中 國 文 化 史 台 灣 與 世 界 文 化 選 修 歷 史 人 物 分 析 選 修 探 索 中 國 景 觀 選 修 世 界 環 境 與 人 文 地 理 選 修 台 灣 環 境 與 生 活 方 式 選 修 台 灣 環 境 與 社 會 發 展 核 心 媒 體 與 社 會 核 心 憲 法 與 人 權 核 心 社 會 科 學 通 論 選 修 法 律 與 生 活 選 修 政 治 學 通 論 選 修 社 會 學 通 論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選 修 經 濟 學 通 論 選 修 法 學 通 論 選 修 生 活 經 濟 學 選 修 社 會 分 析 專 題 選 修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選 修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與 管 理 選 修 性 別 空 間 與 社 會 核 心 哲 學 與 當 代 議 題 哲 學 與 道 德 思 考 核 心 邏 輯 與 批 判 思 考 選 修 創 意 思 考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核 心 美 學 與 實 踐 - 33 -
學 院 系 所 ( 學 程 ) 課 群 名 稱 核 心 /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公 民 與 現 代 社 會 選 修 選 修 經 濟 學 通 論 管 理 學 通 論 核 心 美 學 與 實 踐 視 覺 藝 術 學 系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核 心 選 修 藝 術 與 鑑 賞 視 覺 文 化 導 論 選 修 陶 藝 欣 賞 選 修 表 演 藝 術 選 修 音 樂 欣 賞 音 樂 學 系 文 學 與 美 感 品 味 選 修 選 修 世 界 音 樂 歌 劇 欣 賞 選 修 音 樂 與 媒 體 選 修 古 典 音 樂 賞 析 103 年 08 月 12 日 修 訂 - 34 -
伍 體 育 學 系 課 程 地 圖 - 35 -
陸 體 育 學 系 專 業 課 程 96.06.14 經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暨 教 務 會 議 97.06.14 經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暨 教 務 會 議 100.12.15 經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暨 教 務 會 議 課 程 結 構 與 應 修 學 分 1. 畢 業 學 分 數 :133 學 分 2. 必 修 學 分 數 :38 學 分 3. 選 修 學 分 數 :60 學 分 ( 系 選 修 課 程 26 學 分,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24 學 分, 自 由 選 修 10 學 分 ) 4. 通 識 學 分 數 :35 學 分 課 程 代 碼 課 程 名 稱 一 系 必 修 課 程 (38 學 分 )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103 104 105 106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PED1001 PED1002 PED1019 PED2022 PED1016 PED3022 PED1020 PED2036 PED2037 PED2038 PED3028 PED1003 PED1004 PED1005 PED1006 PED2004 PED2005 PED2007 PED5001 PED5002 體 育 學 原 理 Principles of Physical Education 人 體 解 剖 學 Human Anatomy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Introduction of leisure and recreation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 含 實 驗 ) Sports Biomechanics & Experiment 運 動 生 理 學 ( 含 實 驗 ) Sports Physiology &Experiment 運 動 心 理 學 ( 含 實 驗 ) Sports Psychology &Laboratory 休 閒 管 理 學 Leisure Management 休 閒 遊 憩 活 動 與 健 康 促 進 Leisure Activities and Health Promotion 休 閒 遊 憩 活 動 規 劃 與 實 作 Leisure activities Program Design 運 動 健 康 體 適 能 Exercise,health and fitness 專 業 與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Industrial practice 田 徑 ( 男 ) Track & Field (Male) 田 徑 ( 女 ) Track & Field (Female) 體 操 ( 男 ) Gymnastics (Male) 體 操 ( 女 ) Gymnastics (Female) 舞 蹈 ( 男 ) Dance (Male) 舞 蹈 ( 女 ) Dance (Female) 游 泳 Swimming 專 長 訓 練 - 田 徑 Specialty Training-Athletics 專 長 訓 練 - 游 泳 Specialty Training-Swimming 3 3 必 3 3 3 必 3 3 3 必 3 3 3 必 3 3 3 必 3 3 3 必 3 3 3 必 3 3 3 必 3 3 3 必 3 3 3 必 3 4 4 必 2 2 週 休 假 日 實 習 1 2 必 1 2 必 1 2 必 1 2 必 1 (2) 1 (2) 1 (2) 1 (2) - 36-1 (2) 1 (2) 1 (2) 0 12 必 2 2 2 2 2 2 0 12 必 2 2 2 2 2 2 限 男 生 限 女 生 限 男 生 限 女 生 限 男 生 限 女 生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 含 甄 審 甄 試 獨 招 等 方 式 入 學 ) 需 於
課 程 代 碼 課 程 名 稱 PED5003 PED5004 PED5005 PED5006 PED5008 專 長 訓 練 - 足 球 Specialty Training-Football training 專 長 訓 練 - 排 球 Specialty Training-Volleyball 專 長 訓 練 - 籃 球 Specialty Training-Basketball 專 長 訓 練 - 溜 冰 Specialty Training-Roller skating 專 長 訓 練 - 軟 網 Specialty Training-soft tennis 二 系 選 修 課 程 (26 學 分 )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103 104 105 106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0 12 必 2 2 2 2 2 2 0 12 必 2 2 2 2 2 2 0 12 必 2 2 2 2 2 2 0 12 必 2 2 2 2 2 2 0 12 必 2 2 2 2 2 2 備 註 各 學 期 必 修 該 生 專 長 訓 練 項 目 PED2015 PED3009 PED4004 PED4045 PED2006 PED2034 PED3041 PED3020 PED2014 PED2008 PED2009 PED3008 PED4029 PED3005 PED2029 PED3011 PED4008 PED2031 PED3039 PED4034 PED2016 PED3040 人 體 生 理 學 Human Physiology 網 球 Tennis 木 球 Woodball 現 代 舞 Modern Dance 足 球 Soccer 棒 球 Baseball 進 階 游 泳 Advanced Swimming 運 動 訓 練 指 導 法 Methods of Sports Training and Guidance 運 動 裁 判 法 Rules for Referee 排 球 Volleyball 羽 球 Badminton 手 球 Handball 運 動 處 方 Exercise Prescription 籃 球 Basketball 民 俗 舞 蹈 Folk Dancing 桌 球 Table tennis 高 爾 夫 球 Golf 運 動 醫 學 Sports Medicines 拔 河 Tug of War 撞 球 Snooker 運 動 營 養 學 Sports Nutriology 舞 蹈 賞 析 Dance Analyses 3 3 選 3 2 2 2 2 2 2 3 3 選 3 3 3 選 3 2 2 2 3 3 選 3 2 2 2 2 3 3 選 3 2 2 3 3 選 3 3 3 選 3-37 -
課 程 代 碼 課 程 名 稱 PED3031 PED4047 壘 球 Softball 滑 板 運 動 Skateboarding 學 分 三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領 域 課 程 (24 學 分 ) PED2040 PED2041 PED2042 PED4035 PED2043 PED4042 PED3042 PED3043 PED2021 PED3044 PED3045 PED3046 PED4038 PED4043 PED4046 PED4040 PED4044 社 會 休 閒 心 理 與 行 為 Social Psychology of Leisure 休 閒 活 動 與 遊 憩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n Leisure and Recreation 休 閒 遊 憩 投 資 規 劃 Investment and Planning of Leisure and Recreation 國 際 標 準 舞 International Standard Dance 民 俗 活 動 Folk custom ativities 休 閒 產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Leisure Industry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休 閒 遊 憩 產 業 開 發 Development of the Recreational Industry 休 閒 遊 憩 政 策 分 析 Analysis of Leisure and Recreation Policy 適 應 體 育 概 論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 戶 外 活 動 Outdoor activities 生 態 導 覽 解 說 Interpretation of Eco-tourism 健 身 運 動 Exercise for Health 休 閒 遊 憩 行 銷 經 營 策 略 Leisure and Recreation Marketing Strategy 綠 色 資 源 與 遊 憩 特 論 Case Study of Green Resource and Receation 水 域 運 動 Water Sports 休 閒 產 業 趨 勢 研 究 Trend Study of the Recreational Industry 海 洋 生 態 休 閒 專 業 規 劃 與 實 務 Marine Ecology Leisure Planning and Practices 四 運 動 保 健 科 學 領 域 課 程 (24 學 分 ) 時 數 必 選 修 103 104 105 106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2 2 3 3 選 3 3 3 選 3 3 3 選 3 2 2 3 3 選 3 3 3 選 3 3 3 選 3 3 3 選 3 2 3 3 選 3 2 3 3 選 3 3 3 選 3 2 3 3 選 3 3 3 選 3 備 註 PED3018 PED2045 運 動 傷 害 與 處 理 Sports Injuries and Treatment 體 適 能 活 動 設 計 The Program Design of Fitness 3 3 選 3 3 3 選 3-38 -
課 程 代 碼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必 選 修 103 104 105 106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PED2046 彼 拉 提 斯 Pilates 2 中 醫 與 傳 統 養 生 學 PED2028 Chinese Medicine and Traditional 3 3 選 3 Regimen PED3038 運 動 與 老 化 Sports and Ageing 3 3 選 3 PED4009 太 極 拳 Tai Chi Chuan 2 PED2032 損 傷 防 治 法 Injuries Prevention 3 3 選 3 PED3047 基 礎 物 件 程 式 設 計 與 應 用 Basic object programming design 3 3 選 3 and application PED3027 武 術 Chinese Martial Arts 2 PED3048 健 身 運 動 心 理 學 Exercise Psychology 3 3 選 3 PED3049 運 動 傷 害 生 物 力 學 The biomechanics of sports injury 3 3 選 3 PED3036 有 氧 舞 蹈 Aerobic Dancing 2 PED4023 健 康 步 態 分 析 與 診 斷 Gait Analyses and Diagnoses 3 3 選 3 PED3023 運 動 技 能 學 習 Motor Learning 3 3 選 3 運 動 保 健 康 復 理 療 學 PED3032 Sports Studies for Health Care, 3 3 選 3 Rehabilitation and Treatment PED4041 保 健 按 摩 Health care Massage 2 註 : 一 體 育 學 系 課 程 包 含 全 校 共 選 通 識 課 程 必 選 修 35 學 分, 體 育 學 系 共 同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38 學 分, 共 同 專 業 選 修 24 學 分, 學 程 專 業 課 程 選 修 26 學 分, 自 由 選 修 10 學 分, 合 計 畢 業 總 學 分 128 學 分 二 選 讀 教 育 學 程 外 加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40 學 分, 畢 業 總 學 分 173 學 分 備 註 - 39 -
柒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則 草 案 全 文 ( 報 部 中 ) 第 一 篇 總 則 103 年 9 月 22 日 簽 核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之 入 學 公 費 註 冊 及 選 課 修 業 年 限 請 假 轉 系 休 學 退 學 成 績 實 習 及 其 他 有 關 學 籍 等 事 宜,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學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篇 學 士 學 位 班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三 條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之 始, 招 收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一 年 級 新 生, 並 得 酌 收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其 招 生 簡 章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本 校 招 生 規 定 另 訂 之 第 四 條 凡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合 於 教 育 法 令 規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經 本 校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一 年 級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凡 曾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以 上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經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二 年 制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各 所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得 招 收 回 流 教 育 學 士 班, 其 入 學 資 格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條 本 校 得 酌 收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之 各 種 特 種 身 份 學 生 入 學, 其 入 學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修 讀 境 外 雙 學 位,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有 缺 額 時, 得 辦 理 轉 學 考 試, 招 收 轉 學 生, 但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 結 ) 業 年 級 不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前 項 缺 額 不 包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休 學 造 成 之 缺 額 ; 辦 理 轉 學 招 生 後, 各 年 級 名 額 內 學 生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學 年 度 原 核 定 之 新 生 總 數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規 定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者, 編 入 相 關 學 系 之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第 七 條 入 學 考 試 如 有 舞 弊, 或 發 現 其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冒 用 - 40 -
等 情 事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歷 證 件 第 八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來 校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其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治 療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來 校 辦 理 手 續, 經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疾 病 證 明 以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所 出 具 者 為 限 ) 事 前 請 准 延 期 辦 理 者, 得 准 予 補 辦 但 延 期 最 多 以 一 週 為 限 逾 期 未 辦 入 學 手 續 者, 即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療 養, 並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出 具 之 證 明 者 二 因 懷 孕 分 娩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院 之 證 明 書 ; 因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三 因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服 義 務 役 者, 應 檢 具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四 因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簽 請 核 准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再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期 限, 至 退 伍 日 之 學 年 度 止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於 保 留 期 滿 前 辦 理 入 學,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大 學 部 之 保 送 生 轉 學 生 除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原 因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九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時,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或 規 定 之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第 二 章 公 費 生 第 十 條 本 校 採 公 自 費 並 行 制 度, 公 費 生 權 利 義 務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各 學 系 公 費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第 十 二 條 公 費 生 因 轉 學 轉 系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喪 失 公 費 資 格 者, 應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之 規 定 償 還 在 學 期 間 已 受 領 之 全 部 公 費 第 十 三 條 公 費 生 缺 額 之 遞 補, 依 本 校 遞 補 公 費 生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新 遞 補 之 公 費 生 其 受 領 公 費 自 遞 補 日 起 至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為 止 第 三 章 註 冊 及 選 課 - 41 -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須 依 照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註 冊 其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到 校 註 冊, 經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事 先 請 假 核 准 者, 得 延 期 註 冊, 但 最 多 以 二 週 為 限 未 經 准 假 或 雖 經 准 假 但 逾 期 未 辦 註 冊 手 續 者, 應 予 退 學, 但 一 年 級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則 依 據 第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繳 納 學 雜 費, 經 催 告 仍 未 繳 納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未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分 費 及 其 它 費 用 者, 所 選 相 關 科 目 予 以 扣 考 登 記 第 十 五 條 自 費 生 須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申 請 休 學 或 退 學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照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選 課 須 依 照 教 務 處 及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師 資 生 之 甄 選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及 學 分 抵 免 等 規 定 另 訂 之 其 他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在 校 學 生 亦 得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申 請 甄 選 修 習 各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及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其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併 同 前 項 規 定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申 請 出 國 修 習 學 分 或 實 習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十 九 條 當 學 期 已 註 冊, 但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止 仍 未 辦 理 選 課 或 未 達 規 定 學 分 數 下 限 者, 除 奉 派 國 外 進 修 研 習 交 換 修 讀 雙 聯 學 位 或 經 專 案 簽 准 等 特 殊 因 素 外, 經 通 知 仍 未 依 限 補 選 課 者, 應 予 辦 理 休 學 休 學 期 限 已 滿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得 利 用 暑 期 開 授 課 程,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 不 含 輔 系 及 各 類 學 程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 公 費 生 應 依 規 定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以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本 校 學 士 班 者, 其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中 之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應 外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至 少 十 二 分, 其 應 增 修 科 目 另 訂 之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一 未 在 規 定 年 限 修 滿 本 系 ( 學 位 學 程 ) 輔 系 雙 主 修 或 教 育 學 程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 42 -
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學 年 三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持 相 關 證 明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在 職 進 修 各 類 學 位 班 如 有 不 同 之 修 業 年 限 者 於 招 生 簡 章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學 士 學 位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修 業 期 間 成 績 優 異,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得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課 程 按 學 分 計 算, 以 每 週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實 驗 實 習 或 實 作 每 學 分 以 每 週 上 課 二 小 時 為 原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各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第 一 至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含 已 修 足 該 學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但 尚 不 合 畢 業 之 規 定 者 ),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產 學 專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由 各 系 自 訂 之 但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學 期 成 績 在 該 班 名 次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核 可,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系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得 自 其 次 學 期 所 選 學 分 數 中 酌 予 核 減 若 干 科 目 學 分, 惟 不 得 少 於 最 低 學 分 數 之 規 定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學 生, 若 其 重 修 或 補 修 之 科 目 在 第 二 學 期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申 請 休 學, 免 予 註 冊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學 生 因 重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修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最 低 學 分 數, 經 導 師 及 系 ( 學 位 學 程 ) 主 管 之 同 意,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惟 最 遲 應 於 當 學 期 最 後 加 退 選 課 截 止 日 前 辦 理 完 畢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入 學 本 校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合 於 規 定 者 得 提 高 編 級, 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其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轉 學 生 轉 入 年 級 學 期 前, 已 在 原 校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申 請 抵 免 自 轉 入 年 級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第 五 章 請 假 缺 課 曠 課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或 不 能 參 加 規 定 之 集 會 者, 須 依 照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生 請 假 經 核 准 後 而 缺 席 者 為 缺 課,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准 而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 但 因 公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不 作 缺 課 計 - 43 -
第 二 十 八 條 某 一 科 目 缺 曠 課 累 積 達 該 科 目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其 相 關 之 缺 曠 課 時 數 不 再 為 缺 曠 紀 錄 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而 核 准 之 事 ( 病 ) 假 產 假, 致 缺 課 時 數 逾 全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得 視 需 要 與 科 目 性 質, 以 補 考 或 其 他 相 關 措 施 彈 性 處 理, 按 實 際 成 績 計 算 學 期 成 績, 並 依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評 定 第 六 章 轉 系 ( 組 )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轉 系 ( 組 ),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降 級 轉 系 ( 組 ) 者, 其 在 兩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 組 )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本 校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中 規 定 入 學 後 不 得 轉 系 者 因 故 請 准 休 學 或 勒 令 休 學 尚 在 休 學 期 間 內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第 三 十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得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七 章 休 學 及 復 學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經 監 護 人 同 意, 得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休 學 申 請 休 學 以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累 計 最 多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且 不 計 入 修 業 年 限 期 滿 因 重 病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者, 經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得 再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一 至 二 年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最 遲 應 於 行 事 曆 訂 定 之 期 末 考 試 之 規 定 時 間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但 有 特 殊 因 素 或 重 大 事 故 者, 得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專 案 簽 請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及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辦 理 休 學 惟 學 生 參 加 畢 業 班 期 末 考 試 後, 不 得 申 請 休 學 請 准 休 學 之 學 生, 其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有 之 成 績 概 不 計 算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須 於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始 得 申 請 休 學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並 於 事 前 告 知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學 生 患 有 傳 染 病,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法 定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二 自 上 課 之 日 始, 其 缺 課 時 數 達 學 期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三 經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必 須 辦 理 休 學 者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須 檢 具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後, 檢 同 退 伍 令 影 本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列 計 休 學 年 限 - 44 -
學 生 於 休 學 或 服 役 期 間, 不 得 回 校 重 ( 補 ) 修 不 及 格 或 缺 修 學 分 ( 含 暑 假 期 間 ) 因 懷 孕 分 娩 申 請 休 學 者, 應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另 因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休 學 者, 應 檢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每 次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至 多 以 二 學 期 為 限, 且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內 第 三 十 五 條 休 學 學 生 應 於 休 學 屆 滿 前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辦 理 復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應 予 退 學 其 因 傳 染 病 休 學 者, 應 加 附 公 立 醫 院 或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康 復 證 明 書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所 系 ( 組 ) 相 銜 接 之 年 級 肄 業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原 肄 業 所 系 ( 組 ) 變 更 或 停 辦 時, 得 輔 導 學 生 轉 至 適 當 所 系 ( 組 ) 肄 業 第 八 章 退 學 及 開 除 學 籍 第 三 十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並 於 處 分 前 告 知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三 學 期 中 曠 課 累 計 達 四 十 五 小 時 者 四 違 反 校 規,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六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在 其 他 學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七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在 職 進 修 各 類 學 位 班 退 學 應 依 本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 一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者 二 其 他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者 第 三 十 八 條 開 除 學 籍 者, 除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不 發 給 任 何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於 發 覺 應 開 除 學 籍 時 已 在 本 校 畢 業 者, 應 令 其 繳 還 本 校 所 發 給 之 畢 業 證 書 及 其 所 領 受 之 公 費, 並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第 三 十 九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提 出 申 訴 提 出 申 訴 者,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得 繼 續 在 校 修 讀,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處 分 確 定 後 即 應 離 校 前 項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 45 -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本 校 應 另 為 處 分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本 校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之 學 生,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本 校 應 輔 導 其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已 離 校 者, 得 准 予 補 辦 休 學 第 四 十 條 自 動 退 學 或 本 校 勒 令 退 學 學 生, 如 在 校 肄 業 滿 一 學 期 具 有 成 績,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其 入 學 資 格 未 經 核 准 者, 或 應 償 還 公 費 而 未 償 還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第 九 章 成 績 考 查 及 補 考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及 操 行 兩 種 各 種 成 績 以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為 原 則,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學 生 所 修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重 修 第 四 十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得 以 下 列 三 種 方 式 為 之 : 一 平 時 考 查 二 期 中 考 試 或 繳 交 報 告 三 期 末 考 試 (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種 類 計 算 方 法 等 次 及 試 卷 保 存 辦 法 如 下 : 一 學 業 成 績 種 類 : ( 一 ) 平 時 成 績 : 以 平 時 考 查 及 期 中 考 試 之 成 績, 並 參 酌 聽 講 筆 記 作 業 讀 書 札 記 參 觀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及 實 驗 等 成 績 決 定 之 ( 二 ) 學 期 成 績 : 以 平 時 成 績 與 學 期 考 試 成 績 合 併 核 計 ( 三 ) 畢 業 成 績 : 大 學 部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除 總 學 分 積 之 和,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以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二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 一 )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學 分 積 ( 二 ) 學 生 所 選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總 合 為 學 分 總 數 ( 三 ) 各 科 目 學 分 積 之 總 和 為 總 學 分 積 ( 四 ) 以 學 期 學 分 總 數 除 總 學 分 積 分 為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 五 )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重 修 成 績 在 內 三 學 生 成 績 採 百 分 記 分 法 並 得 採 等 第 記 分 法 - 46 -
等 第 記 分 法 與 百 分 記 分 法 之 對 照 表 如 下 列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甲 (A) 等 八 十 分 以 上 乙 (B) 等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分 丙 (C) 等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丁 (D) 等 五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分 戊 (E) 等 未 達 五 十 分 四 在 校 生 各 種 考 試 試 卷 保 存 一 年 為 限, 以 備 查 考 或 備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調 閱 ; 教 師 繳 交 成 績 資 料 以 保 存 十 年 為 限, 以 備 查 考 第 四 十 四 條 操 行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四 十 五 條 學 生 各 科 成 績 經 繳 交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後, 除 有 計 算 錯 誤 於 下 學 期 開 學 前 經 任 課 教 師 簽 報 教 務 長 ( 進 修 推 廣 處 長 ) 核 准, 或 學 生 提 起 申 訴, 經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申 訴 有 理 者 外, 不 得 更 改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成 績 之 登 錄 以 選 課 確 認 單 或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選 課 資 料 所 載 為 憑 未 選 之 科 目 縱 有 成 績 亦 不 予 採 認 ; 已 選 之 科 目 無 成 績 則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四 十 七 條 學 生 無 故 缺 考,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如 係 公 假 喪 假 或 重 病 住 院 不 能 參 與 各 種 考 試, 經 請 假 核 准 者 准 予 補 考, 補 考 成 績 按 實 得 成 績 給 分 第 四 十 八 條 學 生 各 種 成 績 有 小 數 點 者, 按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計 算 第 四 十 九 條 凡 屬 規 定 全 年 修 習 之 科 目 祇 修 讀 一 學 期 或 僅 有 一 學 期 之 成 績 及 格 者, 均 不 計 學 分 第 五 十 條 學 生 於 考 試 時 有 作 弊 行 為 者, 一 經 查 出, 除 該 科 該 次 考 試 以 零 分 計 算 外,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據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第 十 章 實 習 畢 ( 結 ) 業 第 五 十 一 條 應 屆 畢 ( 結 ) 業 年 級 缺 修 學 分, 若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者, 准 予 畢 業 第 五 十 二 條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五 十 三 條 本 校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後, 由 本 校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之 規 定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發 給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 47 -
一 修 滿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二 通 過 本 校 基 本 能 力 評 核 辦 法 之 規 定,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三 完 成 所 屬 系 ( 學 位 學 程 ) 之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其 教 師 資 格 之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事 宜,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五 十 四 條 加 修 雙 主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滿 原 屬 系 及 雙 主 修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後, 其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加 註 雙 主 修 學 位 名 稱 第 三 篇 碩 博 士 學 位 班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五 十 五 條 凡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符 合 研 究 所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經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或 甄 試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研 究 所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甄 試 錄 取 新 生 如 已 具 入 學 資 格 者, 可 提 前 一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其 報 到 後 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及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悉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規 定 辦 理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得 招 收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其 入 學 資 格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十 六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成 績 優 異,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提 前 修 讀 碩 士 班 課 程 第 二 章 註 冊 及 選 課 第 五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與 各 項 費 用 第 五 十 八 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由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研 究 生 已 修 畢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但 未 合 畢 業 之 規 定 者,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退 學 第 五 十 九 條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 博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完 成 學 位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一 年 在 職 生 身 份 認 定 以 招 生 簡 章 上 核 定 之 身 分 別 為 準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之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 暑 期 班 二 至 四 暑 期 ) 為 限, 未 在 規 - 48 -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再 延 長 二 年 ( 暑 期 班 二 個 暑 期 ) 修 業 年 限 不 含 休 學 年 限 第 六 十 條 理 學 院 商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其 餘 學 院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論 文 學 分 另 計 第 六 十 一 條 以 同 等 學 力 進 入 研 究 所 就 學 者, 其 應 增 修 科 目 依 各 所 系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十 二 條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予 重 修 研 究 生 修 習 學 士 班 課 程 及 各 類 科 師 資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其 學 分 及 成 績 計 入 當 學 期 平 均 及 畢 業 總 平 均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以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第 六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碩 博 士 班 科 目 與 學 分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抵 免 第 六 十 四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並 於 處 分 前 告 知 學 生,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違 反 校 規,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三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或 未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四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不 合 重 考 規 定, 或 合 於 重 考 規 定,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五 博 士 學 位 侯 選 人 之 資 格 考 試, 同 一 科 目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六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第 四 章 畢 業 學 位 第 六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一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二 通 過 本 校 各 所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49 -
三 完 成 所 屬 所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之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具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但 尚 未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且 未 達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者, 准 予 於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或 放 棄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之 學 期 畢 業 第 六 十 六 條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並 授 予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但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改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等 有 抄 襲 代 寫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追 繳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六 十 七 條 本 篇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比 照 本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篇 學 籍 管 理 第 六 十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所 登 記 之 學 生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均 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者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第 六 十 九 條 學 生 在 校 肄 業 之 系 ( 組 ) 班 別 肄 業 年 級 與 學 業 成 績, 以 及 註 冊 轉 學 轉 系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等 學 籍 記 錄, 概 以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各 項 學 籍 與 成 績 登 記 表 冊 為 準 第 七 十 條 在 校 學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規 定 如 下 : 一 如 係 原 畢 業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錯 誤 者, 應 逕 向 原 畢 業 學 校 申 請 更 正 ; 再 檢 附 更 正 後 之 證 件,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更 改 二 如 係 戶 籍 登 記 錯 誤 者, 應 先 向 戶 籍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持 更 正 後 之 戶 籍 資 料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申 請 更 正 學 籍 記 載 第 七 十 一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應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建 檔 永 久 保 存 第 五 篇 附 則 第 七 十 二 條 本 學 則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十 三 條 本 學 則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 50 -
捌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選 課 須 知 一 定 義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 一 ) 本 須 知 所 稱 本 組 係 指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所 稱 系 所 含 學 位 學 程 ( 二 ) 完 成 選 課 程 序 : 係 指 本 校 學 生 依 據 本 選 課 須 知 完 成 選 課, 並 經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確 認 且 登 錄 於 選 課 系 統 資 料 庫 而 言 ( 三 ) 選 課 簽 核 單 : 係 指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列 印 本 校 學 生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前 所 選 之 課 程 表 單, 並 作 為 人 工 加 退 課 程 之 依 據 ( 四 ) 選 課 確 認 單 : 係 指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由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列 印 本 校 學 生 所 選 之 課 程 表 單 二 修 習 學 分 數 ( 一 ) 大 學 部 : 1.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一 至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產 學 專 班 學 生 不 受 此 限,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由 各 系 自 訂 之 2. 大 學 部 三 下 學 生 如 經 核 准 得 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課 程, 其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應 列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計 算 ; 所 修 研 究 所 科 目 學 分 應 包 括 在 每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其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依 大 學 部 規 定 ; 預 備 研 究 生 之 修 課 另 依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辦 理 ( 二 ) 研 究 所 : 每 學 期 選 課 學 分 之 上 下 限, 悉 依 研 究 生 共 同 修 業 辦 法 及 各 所 系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等 規 定 辦 理 ( 三 ) 每 學 期 選 課 學 分 數 含 跨 校 院 所 系 班 選 課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下 限 或 高 於 上 限 ( 四 ) 超 修 : 1. 申 請 人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大 學 部 應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學 期 成 績 在 該 班 名 次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 研 究 生 應 達 九 十 分 以 上,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2. 超 修 應 經 所 系 主 管 同 意 後,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之 最 後 一 日 至 本 組 辦 理 3.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上 限 之 課 程 始 可 申 請 超 修, 且 不 可 以 超 修 方 式 辦 理 加 簽 4. 申 請 人 完 成 超 修 申 請 後, 仍 應 自 行 至 線 上 加 選 超 修 之 課 程 三 選 課 程 序 ( 一 ) 選 課 方 式 以 網 路 線 上 選 課 為 原 則 ; 並 依 本 組 公 告 之 網 路 選 課 操 作 說 明 為 準 - 51 -
( 二 ) 選 課 時 間 依 本 組 公 告 之 選 課 日 程 表 為 準 ( 三 ) 選 課 時, 應 依 據 所 屬 所 系 之 規 定, 自 行 點 選 選 修 別 ; 其 有 修 習 預 修 碩 士 班 或 雙 主 修 輔 系 各 類 教 育 學 程 多 元 專 長 學 程 等 課 程 者, 應 於 選 課 時, 自 行 點 選 課 程 用 途 欄 之 用 途 選 項 ( 四 ) 開 學 前, 本 組 將 選 課 簽 核 單 送 交 各 所 系 審 核 後, 轉 交 所 屬 學 生 依 據 選 課 簽 核 單 所 列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逕 自 前 往 上 課 選 課 簽 核 單 應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一 週 內, 由 各 班 班 長 統 一 收 齊, 送 回 本 組 備 查 ( 五 )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本 組 將 選 課 確 認 單 送 交 各 所 系, 轉 發 所 屬 學 生 於 選 課 確 認 單 上 簽 名 確 認 選 課 內 容, 並 於 第 二 次 加 退 選 後 一 週 內, 由 各 班 班 長 統 一 收 齊, 送 回 本 組 備 查 ( 六 ) 學 生 對 於 選 課 簽 核 單 選 課 確 認 單 之 內 容 有 疑 義 時, 應 立 即 至 本 組 反 映 並 作 處 理 ( 七 ) 跨 部 修 課 者 應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再 經 教 務 長 及 進 修 推 廣 處 處 長 同 意, 且 跨 部 修 課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修 課 總 學 分 數 的 三 分 之 一, 參 加 雙 聯 學 制 學 生 延 修 生 或 經 核 准 選 修 校 外 實 習 者 不 受 此 限 ( 八 ) 大 學 日 間 部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修 習 進 修 推 廣 處 之 課 程 : 1.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選 讀 之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或 修 課 名 額 已 滿 而 影 響 畢 業 者 2.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選 讀 日 間 部 未 開 設 之 課 程 者 3. 經 核 准 修 讀 輔 系 或 學 程 之 學 生, 其 應 加 修 之 科 目 與 原 系 必 修 科 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者 4. 參 加 雙 聯 學 制 5. 經 核 准 選 修 校 外 實 習 延 修 生 若 因 工 作 原 因,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得 不 受 上 述 第 一 二 目 之 限 制 ( 九 ) 進 修 推 廣 處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跨 至 日 間 部 修 課 : 1. 學 生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系 ( 所 )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者 2. 重 ( 補 ) 修 或 選 修 者 四 選 課 規 定 ( 一 ) 全 學 年 之 科 目, 上 學 期 未 選 修 者, 不 得 選 修 該 科 目 下 學 期 之 課 程 ( 二 ) 全 學 年 之 科 目, 上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未 經 下 學 期 任 課 老 師 及 所 系 主 任 之 同 意, 不 得 選 修 該 科 目 下 學 期 之 課 程 - 52 -
( 三 ) 不 得 選 修 已 修 畢 且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 四 ) 修 習 預 修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雙 主 修 輔 系 各 類 教 育 學 程 等 課 程 者, 應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分 費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分 費 者, 得 刪 除 其 選 修 課 程 或 課 程 類 別 之 註 記 修 習 跨 院 所 系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者,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五 ) 各 所 系 之 專 業 課 程, 以 該 所 系 學 生 優 先 選 課 為 原 則 其 他 所 系 之 學 生 欲 跨 所 系 選 修 課 程 者, 應 以 該 科 目 未 達 人 數 上 限, 且 經 所 屬 所 系 開 課 所 系 主 管 於 選 課 簽 核 單 上 皆 簽 章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選 修 ( 六 ) 各 科 目 之 選 課 人 數 已 達 上 限 而 無 法 經 由 網 路 線 上 加 選 課 程 時,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仍 需 加 選 者, 應 至 本 組 辦 理 人 工 加 退 選 作 業 ( 七 ) 選 課 違 反 本 須 知 第 四 點 第 一 項 第 一 二 三 款 規 定 者, 所 選 課 程 之 科 目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五 課 程 停 開 ( 一 )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該 科 目 開 班 人 數 下 限 時, 本 組 在 知 會 開 課 所 系 後 得 將 該 科 目 課 程 予 以 停 開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依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開 班 ( 二 ) 遇 有 課 程 停 開 情 形 時, 已 選 該 停 開 科 目 之 學 生 應 於 本 組 通 知 或 公 告 三 日 內, 親 自 至 本 組 辦 理 改 選, 但 改 選 之 科 目 人 數 已 達 上 限 時, 則 不 得 改 選 該 科 目 六 停 修 課 程 ( 一 ) 學 生 選 修 之 課 程 於 學 期 中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時, 可 於 開 學 後 之 第 十 二 週 ( 含 ) 前, 暑 期 課 程 停 修 於 第 六 週 ( 含 ) 前 辦 理,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二 ) 課 程 未 達 扣 考 標 準 者 可 提 出 申 請, 每 學 期 停 修 課 程 以 一 至 二 科 為 原 則, 且 停 修 後 之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每 學 期 最 低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下 限, 但 情 況 特 殊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經 任 課 教 師 就 讀 學 系 ( 所 ) 主 管 及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惟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停 修 後 至 少 應 修 習 一 個 科 目 ( 三 ) 停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費 ( 學 分 學 雜 費 ) 已 繳 交 者 不 予 退 費, 未 繳 交 者 仍 應 補 繳 ( 四 ) 停 修 課 程 仍 須 登 載 於 當 學 期 成 績 單 及 歷 年 成 績 表, 於 成 績 欄 註 明 停 修 或 w ( 即 Withdrawal); 停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當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七 本 須 知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須 知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53 -
玖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要 點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校 為 促 進 校 際 合 作 與 配 合 多 元 化 之 教 學 與 學 習, 充 分 發 揮 教 師 資 源 與 教 學 設 備, 便 利 校 際 交 流 與 學 生 選 修 他 校 開 設 之 課 程,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校 際 選 修 課 程 以 本 校 當 學 期 未 開 設 之 性 質 相 似 科 目 為 原 則 惟 本 校 參 加 南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夥 伴 學 校 之 科 系, 學 生 選 讀 夥 伴 學 校 開 設 之 課 程 者, 得 依 南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跨 校 選 課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三 校 際 選 課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他 校 學 分 數, 以 學 生 該 學 期 所 修 之 總 學 分 數 上 限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其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與 本 校 所 修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 衝 堂 之 科 目,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向 各 學 系 所 提 出 申 請 會 同 教 務 處 核 可 後 得 以 進 行 校 際 選 課 遇 特 殊 情 形 時, 得 請 系 所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四 校 際 選 修, 以 互 惠 為 原 則, 依 學 生 所 屬 學 校 及 選 課 相 關 學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所 需 之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依 所 選 課 學 校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校 接 受 他 校 學 生 選 課 之 考 核,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試 結 束 後 二 週, 須 將 校 際 選 修 之 學 生 成 績 單 寄 發 原 肄 業 學 校 七 他 校 修 讀 本 校 課 程 之 學 生 選 課 繳 費 上 課 成 績 考 核 等, 應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他 校 學 生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選 課 後, 除 因 開 課 人 數 不 足 停 開 外, 不 得 辦 理 退 選 退 費 八 選 修 本 校 課 程 之 他 校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本 校 相 關 規 章 九 校 際 選 課, 經 雙 方 學 校 同 意 後 實 施 十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54 -
拾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暑 期 修 課 要 點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校 各 系 所 利 用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應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二 本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利 用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 ( 一 ) 修 習 輔 系 教 育 學 程 或 其 他 學 分 學 位 學 程 班 別 者 ( 二 ) 轉 系 轉 學 需 補 修 轉 入 系 別 科 目 者 ( 三 ) 在 學 期 中 開 課 有 困 難, 科 目 經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者 ( 四 ) 重 修 科 目 者 ( 五 ) 應 屆 畢 業 生 需 重 修 或 補 修 後 始 可 畢 業 者 ( 六 ) 其 他 適 於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者 三 申 請 日 期 : 每 學 年 下 學 期 約 四 月 依 公 告 日 期 辦 理 四 開 課 及 學 分 限 制 : ( 一 ) 每 年 四 月 份 期 間 受 理 各 學 系 所 申 請 開 課,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 二 ) 學 生 欲 修 課 者 須 經 開 課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 三 ) 開 設 科 目 由 所 系 聘 定 老 師 擔 任 ( 四 ) 大 學 部 以 十 五 人 研 究 所 以 八 人 為 開 班 原 則 ( 五 ) 每 一 學 分 每 週 上 課 二 小 時, 為 期 九 週 如 遇 課 程 調 整, 上 課 週 次 不 得 少 於 六 週 ( 六 ) 每 次 暑 假 修 習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學 分 惟 進 修 部 學 生 修 習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學 分 ( 七 ) 暑 期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上 限 請 依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學 生 暑 期 選 課, 應 依 課 務 組 公 告 選 課 期 限 內 辦 理, 並 按 規 定 繳 納 學 分 費 課 程 一 經 上 課, 不 得 要 求 退 選 惟 因 特 殊 原 因 得 於 暑 修 第 二 週 ( 含 )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學 校 核 准 始 得 退 選, 但 不 得 退 費 六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除 情 形 特 殊 經 專 案 核 准 外, 應 依 夜 間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發 給 七 學 生 暑 期 選 課 成 績 考 查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 二 )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及 成 績, 併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及 成 績, 並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但 不 列 入 學 - 55 -
期 內 成 績 計 算 八 跨 部 選 修 及 其 他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之 事 項, 請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得 請 系 所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56 -
拾 壹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四 條 等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其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學 生 人 數 前 百 分 之 十 以 內 ( 各 學 系 有 更 嚴 格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自 二 年 級 起 至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止 ( 不 包 括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得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並 以 核 准 一 系 為 限 各 學 系 得 訂 定 雙 主 修 招 收 名 額 標 準 與 條 件, 並 提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學 生 選 定 雙 主 修 後 不 得 要 求 改 選 ; 但 轉 系 生 得 因 轉 系 而 申 請 改 選 原 系 為 雙 主 修 第 三 條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雙 主 修,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申 請 期 限 內, 依 公 告 方 式 向 原 屬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由 系 主 任 審 查, 並 經 加 修 學 系 遴 選 通 過 後, 由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彙 整 簽 請 教 務 長 ( 進 修 推 廣 處 處 長 ) 核 定 第 四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滿 原 屬 學 系 規 定 之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及 加 修 學 系 全 部 系 訂 必 修 科 目 及 指 定 選 修 學 分, 至 少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始 可 取 得 雙 主 修 畢 業 資 格 非 師 資 培 育 學 生 選 修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為 雙 主 修 者, 其 所 修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為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含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但 經 本 校 甄 選 通 過 取 得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後, 其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採 計, 依 本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辦 理 第 五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原 屬 學 系 系 訂 必 修 科 目 與 加 修 學 系 系 訂 必 修 科 目 性 質 相 同 者, 經 加 修 學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得 免 修, 免 修 科 目 不 得 列 入 計 算, 若 不 足 四 十 學 分, 應 由 加 修 系 指 定 科 目 學 分 補 足 之, 並 檢 具 書 面 報 告 送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備 查 第 六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原 屬 學 系 與 加 修 學 系 之 課 程 與 成 績 應 合 併 計 算 ; 其 選 課 與 成 績, 應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已 符 合 原 屬 學 系 應 屆 畢 業 資 格, 但 未 能 修 畢 加 修 學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資 格 前 項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資 格,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之 前, 第 二 學 期 應 - 57 -
於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之 前 向 教 務 處 ( 進 修 推 廣 處 ) 提 出 第 八 條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資 格 者,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加 修 學 系 科 目 學 分 是 否 採 計 為 原 屬 學 系 選 修 學 分, 應 經 原 屬 學 系 系 主 任 認 定 第 九 條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資 格 者, 其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如 已 達 放 棄 學 系 之 輔 系 規 定,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核 給 輔 系 資 格 前 項 核 給 輔 系 資 格 者, 已 採 計 為 輔 系 之 學 分,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為 原 屬 學 系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第 十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經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屆 滿, 已 修 畢 原 屬 學 系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而 未 修 畢 加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學 年, 若 仍 未 能 修 畢 加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則 以 本 學 系 資 格 畢 業 第 十 一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經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屆 滿, 雖 修 畢 加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而 未 修 畢 原 屬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應 令 退 學, 加 修 學 系 之 畢 業 資 格 不 予 承 認 第 十 二 條 修 習 雙 主 修 課 程,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免 收 費, 但 需 另 行 開 班 者, 應 繳 交 學 分 費 若 因 修 讀 雙 主 修 而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或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中 雙 主 修 者, 其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應 繳 交 學 分 費 並 依 實 際 修 習 學 分 數 收 取 雜 費,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十 三 條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如 涉 及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相 關 事 宜, 須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他 校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轉 學 本 校 後, 如 願 繼 續 修 讀 雙 主 修 者, 應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第 十 五 條 凡 修 畢 雙 主 修 學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其 授 予 學 位 名 冊 學 位 證 書 ( 含 證 明 書 ) 及 歷 年 成 績 表 等 應 加 註 雙 主 修 學 位 名 稱 但 放 棄 修 讀 雙 主 修 資 格 或 退 學 者, 其 歷 年 成 績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不 予 註 記 雙 主 修 名 稱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58 -
拾 貳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及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選 修 輔 系 之 課 程 應 以 該 學 系 科 目 表 為 依 據, 至 少 修 習 其 專 門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但 主 系 與 輔 系 之 相 同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兼 充 為 輔 系 之 科 目 學 分, 若 因 此 而 學 分 數 不 足 者, 應 由 輔 系 指 定 替 代 科 目 以 補 足 所 差 學 分, 並 檢 具 書 面 報 告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非 師 資 培 育 學 生 選 修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為 輔 系, 其 所 修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為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含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但 經 本 校 甄 選 通 過 取 得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後, 其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國 民 小 學 幼 稚 園 及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辦 理 第 三 條 各 學 系 得 互 為 輔 系, 輔 系 學 分 應 在 原 屬 學 系 規 定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以 外 加 修 之 ; 有 關 設 置 輔 系 後 可 接 受 輔 系 學 生 之 名 額 標 準 與 條 件, 由 各 該 學 系 訂 定 作 業 要 點, 並 提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第 四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自 二 年 級 起 至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止 ( 不 包 含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得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者,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應 於 每 年 三 月 底 前, 依 公 告 方 式 向 原 肄 業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由 原 學 系 主 任 審 查, 並 經 所 選 輔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送 請 教 務 長 核 定 及 公 告 後, 自 次 學 期 起 開 始 修 讀 已 核 准 修 讀 輔 系 一 次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但 由 原 肄 業 學 系 轉 入 前 已 核 准 之 輔 系 者, 得 申 請 以 原 肄 業 學 系 為 輔 系 第 五 條 選 修 輔 系 之 課 程 不 得 與 主 系 課 程 相 同 ; 輔 系 課 程 應 視 為 學 生 之 選 修 科 目, 如 未 取 得 輔 系 資 格 者, 所 修 學 分 得 併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第 六 條 選 修 輔 系 學 生, 其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以 主 系 及 輔 系 課 程 之 學 分 合 併 計 算, 並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輔 系 課 程 得 於 暑 假 開 課, 所 修 學 分 及 成 績, 依 本 校 暑 期 修 課 要 點 辦 理 第 七 條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之 課 程, 以 採 隨 班 附 修 為 原 則 ; 如 須 另 行 開 設 專 班 時, 修 讀 學 生 應 依 學 分 數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分 費 因 修 習 輔 系 而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或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中 修 讀 - 59 -
輔 系, 其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應 繳 交 學 分 費 並 依 實 際 修 習 學 分 數 收 取 雜 費, 在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八 條 學 生 修 習 輔 系 未 能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滿 輔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二 年 第 九 條 凡 修 滿 輔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其 授 予 學 位 名 冊 歷 年 成 績 表 及 學 位 證 書 應 加 註 輔 系 名 稱 ; 但 畢 業 時 尚 未 修 滿 輔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其 學 位 證 書 不 加 註 輔 系 名 稱 第 十 條 修 讀 輔 系 學 生, 已 符 合 原 學 系 應 屆 畢 業 資 格, 但 未 能 修 畢 輔 系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輔 系 資 格 前 項 申 請 放 棄 修 讀 輔 系 資 格, 第 一 學 期 應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前, 第 二 學 期 應 於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兩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送 教 務 處 核 備 凡 未 申 請 放 棄 者 不 得 將 該 學 分 抵 充 為 主 系 之 選 修 學 分 第 十 一 條 他 校 修 讀 輔 系 學 生 轉 學 本 校 後, 如 願 繼 續 修 讀 輔 系 者, 應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未 修 足 輔 系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發 給 有 關 輔 系 之 任 何 證 明 ; 但 凡 選 定 輔 系 之 學 生 轉 學 時, 其 修 業 證 明 書 應 加 註 輔 系 名 稱 但 放 棄 修 讀 輔 系 資 格 或 退 學 者, 其 歷 年 成 績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不 予 註 記 輔 系 名 稱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60 -
拾 參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103 年 10 月 9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本 校 大 學 部 優 秀 學 生 繼 續 留 在 本 校 就 讀 相 關 所 系 碩 士 班, 並 期 達 到 連 續 學 習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特 訂 定 學 生 五 年 一 貫 修 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錄 取 之 學 生 兼 具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及 碩 士 班 預 修 研 究 生 ( 以 下 簡 稱 預 研 生 ) 資 格 第 三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入 學 後, 得 於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合 於 各 所 系 碩 士 班 預 修 研 究 生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之 甄 選 資 格 者, 於 六 月 一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向 各 所 系 提 出 申 請, 經 各 所 系 甄 選 通 過 者,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各 所 系 除 應 公 告 甄 選 通 過 之 預 研 生 名 單 外, 並 將 甄 選 通 過 之 名 單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以 憑 辦 理 選 課 事 宜 第 四 條 凡 取 得 本 校 預 研 生 資 格 後, 若 因 休 學 實 習 等 因 素, 且 未 喪 失 學 籍 者, 仍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各 所 系 應 訂 定 碩 士 班 預 修 研 究 生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其 規 定 內 容 應 含 申 請 資 格 錄 取 名 額 甄 選 標 準 及 程 序, 經 所 系 務 及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各 所 系 訂 定 預 研 生 名 額, 應 以 次 一 學 年 度 該 系 所 碩 士 班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第 六 條 具 預 研 生 資 格 之 大 三 及 大 四 學 生, 可 選 修 其 資 格 所 屬 所 系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每 學 期 選 修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得 不 受 本 校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限 制 第 七 條 取 得 預 研 生 資 格 後, 必 須 於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內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或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完 成 註 冊 入 學, 始 正 式 取 得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第 八 條 預 研 生 正 式 成 為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後, 其 於 大 學 期 間 修 習 完 成 之 研 究 所 學 分 課 程, 可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數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且 不 受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有 關 研 究 生 抵 免 學 分 上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 但 所 預 修 之 課 程 若 已 計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則 不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學 分 數 - 61 -
第 九 條 預 研 生 於 大 學 期 間 所 修 讀 之 碩 士 班 課 程, 應 另 外 依 碩 士 班 所 屬 類 別 繳 交 學 分 費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規 章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62 -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課 程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初 版 主 編 / 林 琮 智 編 輯 / 古 珮 君 出 版 者 /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屏 東 市 民 生 路 4-18 號 電 話 : 08 7230800 分 機 33600( 系 主 任 ) 33601( 系 辦 ) 33602( 系 辦 ) 傳 真 : 08 7230274 體 育 學 系 網 址 :http://www.phy.nptu.edu.tw/bin/home.php?lang=zh-tw -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