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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 注 职 责 的 履 行 情 况 (1) 否 存 在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无 (2) 关 注 事 项 的 主 要 内 容 无 (3) 关 注 事 项 的 进 展 或 者 整 改 情 况 无 9. 保 荐 业 务 工 作 底 稿 记 录 保 管 否 合 规 10. 对 上 市 公 司 培 训 情 况 (1) 培 训 次 数 0 (2) 培 训 日 期 无 (3) 培 训 的 主 要 内 容 无 11.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保 荐 工 作 情 况 无 二 保 荐 机 构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采 取 的 措 施 事 项 存 在 的 问 题 采 取 的 措 施 1. 信 息 披 露 无 2.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无 3. 三 会 运 作 无 4.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动 无 5.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及 使 用 无 6. 关 联 交 易 无 7. 对 外 担 保 无 8.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无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 事 项 ( 包 括 对 外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委 托 理 财 财 务 资 助 无 套 期 保 值 等 ) 10. 发 行 人 或 者 其 聘 请 的 中 介 机 构 配 合 保 荐 工 作 的 情 无 况 11. 其 他 ( 包 括 经 营 环 境 业 务 发 展 财 务 状 况 管 理 状 况 核 心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重 无

大 变 化 情 况 ) 三 公 司 及 股 东 承 诺 事 项 履 行 情 况 公 司 及 股 东 承 诺 事 项 一 公 司 作 出 的 承 诺 1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否 履 行 承 诺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原 因 及 解 决 措 施 在 本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若 公 司 股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 以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为 依 据 ), 在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前 提 下, 则 触 发 本 公 司 股 份 回 购 义 务 本 公 司 将 在 触 发 股 份 回 购 义 务 之 日 起 15 个 交 易 日 内 制 定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议 案, 稳 定 股 价 议 案 经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履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及 其 他 对 本 公 司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相 关 程 序 后, 由 本 公 司 在 6 个 月 内 实 施 稳 定 股 价 方 案 本 公 司 将 在 启 动 上 述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时 提 前 公 告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本 公 司 如 有 新 晋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本 公 司 将 要 求 其 接 受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预 案 和 相 关 措 施 的 约 束 2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公 司 承 诺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如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本 公 司 将 按 公 司 股 票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的 全 部 新 股 若 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二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做 出 的 承 诺 1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石 家 庄 鑫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鑫 汇 金 ) 为 避 免 与 汇 金 股 份 发 生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况, 承 诺 如 下 : (1) 与 汇 金 股 份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2) 自 身 将 不 从 事 与 汇 金 股 份 生 产 经 营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业 务 的 投 资, 以 避 免 与 汇 金 股 份 的 生 产 经 营 构 成 新 的 可 能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业 务 竞 争 (3) 不 会 进 行 可 能 损 害 汇 金 股 份 及 其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经 营 活 动 (4) 将 保 证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兼 任 汇 金 股 份 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5) 如 拟 出 售 与 汇 金 股 份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资 产 业 务 或 权 益, 汇 金 股 份 均 有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 承 诺 在 出 售 或 转 让 有 关 资 产 或 业 务 时 给 予 汇 金 股 份 的 条 件 不 逊 于 向 任 何 独 立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条 件 (6) 本 承 诺 将 适 用 于 在 未 来 控 制 ( 包 括 直 接 控 制 和 间 接 控 制 ) 的 除 汇 金 股 份 及 其 控 股 子 企 业 以 外 的 其 他 子 企 业 (7) 本 承 诺 在 作 为 汇 金 股 份 股 东 期 间 及 自 不 再 为 汇 金 股 份 股 东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持 续 有 效 且 不 可 变 更 或 撤 销 2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下 : 鑫 汇 金 就 可 能 与 汇 金 股 份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承 诺 如 (1) 将 善 意 履 行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的 义 务, 不 利 用 相 关 地 位, 就 股 份 公 司 与 相 关 的 任 何 关 联 交 易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故 意 促 使 股 份 公 司 作 出 侵 犯 其 他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决 定 如 果 股 份 公 司 必 须 与 发 生 任 何 关 联 交 易, 则 承 诺 将 促 使 上 述 交 易 按 照 公 平 合 理 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的 条 件 进 行 将 不 会 要 求 或 接 受 股 份 公 司 给 予 比 在 任 何 一 项 市 场 公 平

交 易 中 第 三 者 更 优 惠 的 条 件 (2) 如 在 今 后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与 股 份 公 司 之 间 发 生 无 法 避 免 的 关 联 交 易, 则 此 种 交 易 必 须 按 正 常 的 商 业 条 件 进 行, 并 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有 关 程 序, 保 证 不 要 求 或 接 受 股 份 公 司 在 任 何 一 项 交 易 中 给 予 优 于 给 予 任 何 其 他 独 立 第 三 方 的 条 件 (3) 将 严 格 和 善 意 地 履 行 与 股 份 公 司 签 订 的 各 种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承 诺 将 不 会 向 股 份 公 司 谋 求 任 何 超 出 上 述 协 议 规 定 以 外 的 利 益 或 收 益 (4) 本 承 诺 函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承 诺 函 所 载 上 述 各 项 承 诺 在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期 间 及 自 不 再 为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持 续 有 效 且 不 可 变 更 或 撤 销 3 关 于 不 占 用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的 承 诺 函 鑫 汇 金 为 维 护 汇 金 股 份 及 全 体 股 东 的 权 益, 承 诺 如 下 : (1) 不 利 用 控 股 股 东 的 地 位 和 决 策 优 势,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违 规 占 用 股 份 公 司 ( 含 其 下 属 机 构, 下 同 ) 资 金, 不 从 事 任 何 损 害 股 份 公 司 及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利 益 的 行 为, 否 则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2) 控 股 股 东 以 及 关 联 单 位 与 股 份 公 司 之 间 的 经 营 性 资 金 往 来 中, 将 严 格 限 制 占 用 股 份 公 司 的 资 金, 不 要 求 其 为 垫 支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广 告 等 期 间 费 用, 也 不 互 相 代 为 承 担 成 本 和 其 他 支 出 ;(3) 承 诺 不 利 用 控 股 股 东 的 地 位 和 决 策 优 势, 使 股 份 公 司 通 过 含 有 以 下 内 容 的 决 议 :1) 有 偿 或 无 偿 地 拆 借 公 司 的 资 金 给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使 用 ;2) 通 过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向 关 联 方 提 供 委 托 贷 款 ;3) 委 托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4) 为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开 具 没 有 真 实 交 易 背 景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5) 代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偿 还 债 务 ;6)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4) 承 诺 任 何 时 候

不 要 求 股 份 公 司 为 鑫 汇 金 鑫 汇 金 关 联 方 提 供 担 保 4 不 存 在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的 承 诺 函 鑫 汇 金 承 诺 之 前 现 时 及 将 来 均 不 存 在 通 过 下 列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为 汇 金 股 份 赢 得 中 标 或 者 入 围 供 应 商 资 格 等 商 业 机 会 的 情 形 : (1) 为 销 售 汇 金 股 份 产 品 而 采 用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贿 赂 商 品 采 购 方 使 用 方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等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的 行 为 (2) 为 销 售 汇 金 股 份 产 品 而 在 帐 外 暗 中 给 予 对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回 扣 的 行 为 (3) 为 销 售 汇 金 股 份 产 品 以 明 示 方 式 给 予 对 方 折 扣, 但 未 如 实 入 帐 的 行 为 (4) 为 销 售 汇 金 股 份 产 品 以 明 示 方 式 给 中 间 人 佣 金, 但 未 如 实 入 账 (5) 在 商 品 交 易 中 向 对 方 单 位 或 者 其 个 人 附 赠 现 金 或 者 物 品, 但 按 照 商 业 惯 例 赠 送 小 额 广 告 礼 品 的 除 外 (6) 法 律 界 定 的 其 他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7) 鑫 汇 金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关 于 禁 止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的 暂 行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 等 有 权 部 门 处 以 行 政 处 罚 或 立 案 调 查 审 查 起 诉 裁 定 判 决 的 行 为 5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的 承 诺 鑫 汇 金 就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的 承 诺 如 下 : (1)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汇 金 股 份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汇 金 股 份 回 购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2) 汇 金 股 份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 若 汇 金 股 份 上 市 后 发 生 派 发 股 利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等 除 息 除 权 行 为 的, 则 发 行 价 格 按 照 上 述 条 件 出 现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累 积 调 整, 下 同 ), 或 者 汇 金 股 份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持 有 汇 金 股 份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在 前 述 锁 定 期 的 基 础 上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3) 在 前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汇 金 股 份 股 份 的, 转 让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6 关 于 持 股 意 向 的 承 诺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基 于 对 股 份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的 信 心,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同 时 满 足 下 述 条 件 的 情 形 下 才 可 以 转 让 公 司 股 票 :(1) 不 对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产 生 影 响 ;(2) 不 存 在 违 反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所 作 出 的 公 开 承 诺 的 情 况 ; 减 持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知 股 份 公 司 并 公 告, 转 让 价 格 不 低 于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锁 定 期 满 后 2 年 内 转 让 的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不 超 过 持 有 股 份 的 20% 鑫 汇 金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承 诺 的, 鑫 汇 金 就 汇 金 股 份 股 票 转 让 价 与 发 行 价 的 差 价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全 部 归 属 于 汇 金 股 份 ( 若 转 让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价 的, 将 转 让 价 格 与 发 行 价 之 间 的 差 价 交 付 股 份 公 司 ), 持 有 的 剩 余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7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作 为 汇 金 股 份 的 控 股 股 东,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若 汇 金 股 份 股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 以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为 依 据 ), 则 触 发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将 在 增 持 义 务 触 发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以 上 一 年 年 度 现 金 分 红 的 30% 增 持 汇 金 机 电 股 份, 增 持 价 格 为 不 高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20%( 以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为 依 据 )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由 汇 金 股 份 董 事 会 拟 定

在 增 持 计 划 完 成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将 不 出 售 所 增 持 的 股 份, 增 持 后 汇 金 股 份 的 股 权 分 布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增 持 股 份 行 为 应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备 忘 录 的 要 求 在 触 发 增 持 义 务 之 日 起 的 15 个 交 易 日 内, 应 就 增 持 汇 金 股 份 股 票 的 具 体 计 划 书 面 通 知 汇 金 股 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增 持 的 数 量 范 围 价 格 区 间 完 成 期 限 等 信 息, 并 由 汇 金 股 份 进 行 公 告 如 为 稳 定 汇 金 股 份 股 价 之 目 的 而 触 发 公 司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时, 在 汇 金 股 份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稳 定 股 价 的 议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8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承 诺 汇 金 股 份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如 汇 金 股 份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汇 金 股 份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将 按 汇 金 股 份 股 票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回 购 汇 金 股 份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公 开 发 售 的 全 部 股 份 同 时 承 诺 若 汇 金 股 份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9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承 诺 对 于 汇 金 股 份 或 者 其 下 属 企 业 在 汇 金 股 份 上 市 前 未 依 法 足 额 缴 纳 的 任 何 社 会 保 险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如 果 在 任 何 时 候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汇 金 股 份 或 其 下 属 企 业 补 缴, 或 者 对 汇 金 股 份 或 其 下 属 企 业 进 行 处 罚,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向 汇 金 股 份

或 其 下 属 企 业 追 索, 鑫 汇 金 及 孙 景 涛 鲍 喜 波 刘 锋 将 全 额 承 担 该 部 分 补 缴 被 处 罚 或 被 追 索 的 支 出 及 费 用, 且 在 承 担 后 不 向 汇 金 股 份 或 其 下 属 企 业 追 偿, 保 证 汇 金 股 份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不 会 因 此 遭 受 任 何 损 失 三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董 事 高 管 孙 景 涛 鲍 喜 波 刘 锋 做 出 的 承 诺 1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的 承 诺 作 为 汇 金 股 份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自 汇 金 股 份 发 行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汇 金 股 份 股 份, 也 不 由 汇 金 股 份 回 购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汇 金 股 份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 若 公 司 上 市 后 发 生 派 发 股 利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等 除 息 除 权 行 为 的, 则 发 行 价 格 按 照 上 述 条 件 出 现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累 积 调 整, 下 同 ), 或 者 汇 金 股 份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在 前 述 锁 定 期 的 基 础 上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本 人 在 前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汇 金 股 份 股 份 的, 转 让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上 述 承 诺 在 本 人 职 务 变 更 或 离 职 后 依 然 生 效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在 承 诺 的 限 售 期 届 满 后, 在 任 职 期 间 内 每 年 转 让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在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2 关 于 持 股 意 向 的 承 诺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于 对 股 份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的 信 心,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同 时 满 足 下 述 条 件 的 情 形 下 才 可 以 转 让 公 司 股 票 :(1) 不 对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产 生 影 响 ;

(2) 不 存 在 违 反 本 人 在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所 作 出 的 公 开 承 诺 的 情 况 减 持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知 股 份 公 司 并 公 告, 转 让 价 格 不 低 于 公 司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 若 公 司 上 市 后 发 生 派 发 股 利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等 除 息 除 权 行 为 的, 则 发 行 价 格 按 照 上 述 条 件 出 现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累 积 调 整, 下 同 ), 股 份 锁 定 期 满 后 2 年 内 转 让 的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股 份 的 20%;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承 诺 的, 本 人 就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转 让 价 与 发 行 价 的 差 价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全 部 归 属 于 股 份 公 司 ( 若 本 人 转 让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价 的, 本 人 将 转 让 价 格 与 发 行 价 之 间 的 差 价 交 付 股 份 公 司 ), 本 人 持 有 的 剩 余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3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作 为 汇 金 股 份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若 汇 金 股 份 股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 以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为 依 据 ), 则 触 发 本 人 作 为 汇 金 股 份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本 人 将 在 增 持 义 务 触 发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本 人 以 上 年 年 度 现 金 分 红 的 30%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增 持 价 格 为 不 高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20%( 以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为 依 据 ); 同 时, 触 发 本 人 作 为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的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 若 本 人 届 时 仍 继 续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本 人 将 在 增 持 义 务 触 发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本 人 同 意 以 上 一 年 度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现 金 薪 酬 的 20%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增 持 价 格 为 不 高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20%( 以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为 依 据 )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拟 定 本 人 在 增 持 计 划 完 成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将 不 出 售 所 增 持 的 股 份, 增 持 后 汇 金 股 份 的 股 权 分 布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增 持 股 份 行 为 应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备 忘 录 的 要 求 本 人 在 触 发 增 持 义 务 之 日 起 的 15 个 交 易 日 内, 应 就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具 体 计 划 书 面 通 知 公 司,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增 持 的 数 量 范 围 价 格 区 间 完 成 期 限 等 信 息, 并 由 公 司 进 行 公 告 如 为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之 目 的 而 触 发 公 司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时, 本 人 应 在 石 家 庄 鑫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为 履 行 其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而 召 开 的 董 事 会 股 东 会 审 议 股 份 回 购 增 持 方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本 人 作 为 汇 金 股 份 的 董 事 股 东, 将 在 汇 金 股 份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稳 定 股 价 的 议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4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本 人 承 诺 汇 金 股 份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若 汇 金 股 份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承 诺 履 行 情 况 : 截 至 本 公 告 签 署 日, 该 承 诺 持 续 有 效, 仍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承 诺 各 方 无 违 反 该 承 诺 的 情 况 5 关 于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公 告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景 涛 先 生 鲍 喜 波 先 生 刘 锋 先 生 承 诺 在 本 公 司 股 票 出 现 大 幅 下 跌 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合 法 有 效 的 方 式 增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增 持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6 个 月 内 不 进 行 减 持 6 关 于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的 承 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孙 景 涛 先 生 鲍 喜 波 先 生 刘 锋 先 生

承 诺 自 2016 年 1 月 5 日 起 半 年 内 不 减 持 直 接 和 间 接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包 括 承 诺 期 间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允 许 方 式 增 持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减 持 股 份 所 得 全 部 归 公 司 所 有 的 承 诺 四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及 董 事 林 金 表 做 出 1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的 承 诺 自 公 司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该 公 司 回 购 该 等 股 份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 若 公 司 上 市 后 发 生 派 发 股 利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等 除 息 除 权 行 为 的, 则 发 行 价 格 按 照 上 述 条 件 出 现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累 积 调 整, 下 同 ), 或 者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在 前 述 锁 定 期 的 基 础 上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本 人 上 述 承 诺 不 因 董 事 职 务 变 更 或 离 职 等 原 因 而 放 弃 履 行 若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离 职,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 若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7 至 12 个 月 之 间 离 职,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在 承 诺 的 限 售 期 届 满 后, 在 任 职 期 间 内 每 年 转 让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在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2 关 于 持 股 意 向 的 承 诺 本 人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基 于 对 股

份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的 信 心,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在 不 违 反 本 人 在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所 作 出 的 公 开 承 诺 的 情 况 才 可 以 转 让 公 司 股 票 减 持 时 将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通 知 股 份 公 司 并 公 告, 转 让 价 格 不 低 于 公 司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转 让 的 股 份 公 司 股 份 不 超 过 本 人 持 有 股 份 的 50%;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减 持 承 诺 的, 本 人 就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转 让 价 与 发 行 价 的 差 价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全 部 归 属 于 股 份 公 司 ( 若 本 人 转 让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价 的, 本 人 将 转 让 价 格 与 发 行 价 之 间 的 差 价 交 付 股 份 公 司 ), 本 人 持 有 的 剩 余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3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若 股 份 公 司 股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触 发 本 人 作 为 董 事 的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 若 本 人 届 时 仍 继 续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 本 人 将 在 增 持 义 务 触 发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以 上 一 年 度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现 金 薪 酬 的 20%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增 持 价 格 为 不 高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20%( 以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为 依 据 )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拟 定 本 人 在 增 持 计 划 完 成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将 不 出 售 所 增 持 的 股 份, 增 持 后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布 应 当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增 持 股 份 行 为 应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备 忘 录 的 要 求 本 人 在 触 发 增 持 义 务 之 日 起 的 15 个 交 易 日 内, 应 就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具 体 计 划 书 面 通 知 公 司,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增 持 的 数 量 范 围 价 格 区 间 完 成 期 限 等 信 息, 并 由 公 司 进 行 公 告 如 为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之 目 的 而 触 发 公 司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时, 本 人 应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稳 定 股 价 的 议 案 时 投 赞 成 票 4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本 人 承 诺 汇 金 股 份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若 汇 金 股 份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出 的 承 诺 五 公 司 股 东 及 董 事 高 管 赵 海 金 高 寄 钧 王 冰 做 1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的 承 诺 自 公 司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该 公 司 回 购 该 等 股 份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 若 公 司 上 市 后 发 生 派 发 股 利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等 除 息 除 权 行 为 的, 则 发 行 价 格 按 照 上 述 条 件 出 现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累 积 调 整, 下 同 ), 或 者 股 份 公 司 上 市 后 6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本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在 前 述 锁 定 期 的 基 础 上 自 动 延 长 6 个 月 上 述 承 诺 在 本 人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变 更 或 离 职 后 依 然 生 效 若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离 职,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 若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7 至 12 个 月 之 间 离 职,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本 人 在 前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述 条 件 的 情 形 下 可 转 让 公 司 股 票 :(1) 转 让 价 格 不 低 于 公 司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2) 不 存 在 违 反 本 人 在 股 份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时 所 作 出 的 公 开 承 诺 的 情 况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在 承 诺 的 限 售 期 届 满 后, 在 任 职 期 间 内 每 年 转 让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在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2 稳 定 股 价 的 承 诺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若 股 份 公 司 股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则 触 发 本 人 作 为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的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 若 本 人 届 时 仍 继 续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本 人 将 在 增 持 义 务 触 发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以 上 一 年 度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现 金 薪 酬 的 20%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增 持 价 格 为 不 高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20%( 以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为 依 据 )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拟 定 3 信 息 披 露 违 规 的 承 诺 本 人 承 诺 股 份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六 公 司 股 东 及 监 事 王 明 文 吴 宏 做 出 的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及 减 持 的 承 诺 自 汇 金 股 份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离 职,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8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 若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7 至 12 个 月 之 间 离 职,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在 承 诺 的 限 售 期 届 满 后, 在 任 职 期 间 内 每 年 转 让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在 离 职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七 公 司 股 东 祁 恩 亦 高 世 翔 宋 莲 媛 王 彦 勋 黄 黎 君 张 燕 做 出 的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的 承 诺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也 不 由 公 司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承 诺 八 公 司 高 管 刘 立 新 张 云 霞 做 出 的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 在 公 司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若 股 份 公 司 股 价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 以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为 依 据 ), 则 触 发 本 人 作 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 若 本 人 届 时 仍 继 续 担 任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本 人 将 在 增 持 义 务 触 发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以 上 一 年 度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现 金 薪 酬 的 20%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增 持 价 格 为 不 高 于 公 司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20%( 以 最 近 一 期 审 计 报 告 为 依 据 )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拟 定 九 彭 建 文 赵 琦 杜 海 荣 王 俊 金 一 做 出 的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汇 金 股 份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深 圳 市 北 辰 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5% 股 权 交 易 中, 对 用 于 认 购 股 份 的 资 产 持 续 拥 有 权 益 的 时 间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的 部 分, 通 过 本 次 交 易 认 购 的 汇 金 股 份 股 份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承 诺 期 满 后 分 二 期 解 禁, 每 期 解 禁 比 例 分 别 为 50% 50%; 对 用 于 认 购 股

份 的 资 产 持 续 拥 有 权 益 的 时 间 不 足 十 二 个 月 的 部 分, 通 过 本 次 交 易 认 购 的 汇 金 股 份 股 份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承 诺 期 满 后 一 次 全 部 解 禁 十 石 家 庄 韬 略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深 圳 市 北 辰 德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深 圳 市 德 北 辰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做 出 的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的 承 诺 通 过 汇 金 股 份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深 圳 市 北 辰 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5% 股 权 事 项 认 购 汇 金 股 份 的 股 份 自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承 诺 期 满 后 一 次 全 部 解 禁 十 一 刘 文 国 广 发 乾 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珠 海 中 兵 广 发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做 出 的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的 承 诺 在 汇 金 股 份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深 圳 市 北 辰 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5% 股 权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交 易 中, 参 与 汇 金 股 份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之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获 配 的 股 份 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因 汇 金 股 份 分 配 股 票 股 利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等 情 形 所 增 持 的 股 份 亦 遵 守 上 述 股 份 限 售 安 排 四 其 他 事 项 报 告 事 项 说 明 1. 保 荐 代 表 人 变 更 及 其 理 由 2016 年 半 年 度 无 保 荐 代 表 人 变 更 无 3. 其 他 需 要 报 告 的 重 大 事 项 无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河 北 汇 金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持 续 督 导 跟 踪 报 告 的 签 字 盖 章 页 保 荐 代 表 人 签 名 : 2016 年 08 月 30 日 张 晋 阳 2016 年 08 月 30 日 何 宇 保 荐 机 构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2016 年 0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