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 教 体 发 2014 22 号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4~2016 年 )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教 育 局, 县 ( 区 ) 委 编 办, 县 ( 区 ) 发 改 局 民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卫 生 局 残 联, 钒 钛 高 新 区 社 会 事 务 局 :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教 育 部 等 部 门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1
划 (2014~2016 年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1 号 ) 和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教 育 厅 等 部 门 关 于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4~ 2016 年 )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2014 43 号 ) 要 求, 现 将 我 市 关 于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4~2016 年 ) 的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 关 于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4~2016 年 ) 的 实 施 意 见 攀 枝 花 市 教 育 体 育 局 中 共 攀 枝 花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攀 枝 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攀 枝 花 市 民 政 局 攀 枝 花 市 财 政 局 攀 枝 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攀 枝 花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攀 枝 花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2014 年 11 月 12 日 2
附 件 关 于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4~2016 年 ) 的 实 施 意 见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实 施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攀 枝 花 市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教 育 部 等 部 门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4~2016 年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1 号 ) 和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教 育 厅 等 部 门 关 于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2014~ 2016 年 )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川 办 发 2014 43 号 ) 的 要 求, 为 推 进 我 市 特 殊 教 育 发 展, 提 升 特 殊 教 育 水 平, 根 据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意 见 一 主 要 目 标 扩 大 义 务 教 育 普 及 面, 推 进 全 纳 教 育 ; 扩 展 教 育 类 别, 提 高 残 疾 学 生 受 教 育 程 度 ; 提 高 对 特 殊 教 育 的 投 入 水 平, 提 升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和 办 学 水 平 经 过 3 年 努 力, 建 立 布 局 合 理 学 段 链 接 普 职 融 通 医 教 结 合 的 特 殊 教 育 体 系, 使 每 一 个 残 疾 孩 子 都 能 接 受 合 适 的 教 育 ; 构 建 政 府 财 政 为 主 社 会 支 持 全 面 覆 盖 的 特 殊 教 育 服 务 保 障 体 系, 在 我 市 基 本 形 成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3
协 同 各 方 参 与 的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格 局 到 2016 年, 全 市 视 力 听 力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率 达 到 92%, 其 他 阶 段 残 疾 人 受 教 育 机 会 明 显 增 加 二 具 体 措 施 ( 一 ) 提 高 特 殊 教 育 普 及 水 平 做 好 未 入 学 残 疾 儿 童 受 教 育 工 作, 扩 大 义 务 教 育 普 及 面 民 政 局 和 残 联 要 做 好 未 入 学 残 疾 儿 童 的 调 查 登 记 工 作, 协 助 卫 生 部 门 进 行 康 复 救 助 教 育 部 门 要 根 据 民 政 局 和 残 联 提 供 的 实 名 登 记 的 未 入 学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名 单, 针 对 实 际 状 况, 采 用 多 种 形 式 ~~ 轻 度 残 疾 随 班 就 读 重 度 残 疾 进 入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学 习 无 法 进 入 学 校 学 习 的 采 取 送 教 上 门 ( 片 区 学 校 建 立 学 籍 ) 的 方 式, 保 证 其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建 成 以 普 通 学 校 随 班 就 读 为 主 体,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为 骨 干, 送 教 上 门 为 补 充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义 务 教 育 体 系, 学 校 不 得 拒 绝 接 收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入 学 将 随 班 就 读 范 围 扩 大 到 学 前 教 育, 公 办 及 普 惠 性 幼 儿 园 应 接 收 有 自 理 能 力 的 残 疾 幼 儿 入 学, 鼓 励 民 办 幼 儿 园 接 收 残 疾 儿 童 入 学 孤 儿 院 等 有 条 件 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可 附 设 幼 儿 班 加 快 发 展 残 疾 人 中 职 教 育, 继 续 支 持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与 市 经 贸 旅 游 学 校 合 作 开 办 中 职 班, 鼓 励 中 职 学 校 开 展 残 疾 人 教 育, 探 索 多 种 办 学 模 式, 逐 步 提 高 非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残 疾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比 例 提 高 残 疾 人 自 力 更 生 的 能 力, 以 便 其 更 好 的 融 入 社 会 4
( 二 ) 加 大 特 殊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力 度 根 据 我 市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现 状 及 我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生 数 目, 我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生 均 预 算 内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在 2014 年 年 底 以 前 达 到 6000 元 / 生 年 随 班 就 读 特 教 班 和 送 教 上 门 的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到 2016 年 达 到 6000 元 / 生 年, 所 需 资 金 比 照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由 中 央 省 和 市 县 级 财 政 按 比 例 分 担 幼 儿 园 参 照 上 述 标 准 执 行, 所 需 资 金 由 市 县 级 财 政 按 比 例 分 担 完 善 残 疾 学 生 资 助 体 系, 学 前 教 育 阶 段 残 疾 儿 童 按 照 学 前 三 儿 资 助 政 策 和 民 族 地 区 全 面 减 免 保 教 费 政 策, 对 东 区 西 区 在 园 残 疾 儿 童 按 每 人 每 月 减 免 保 教 费 100 元 ( 一 年 按 10 个 月 计 算 ), 对 仁 和 区 米 易 县 盐 边 县 在 园 残 疾 儿 童 每 人 每 月 减 免 保 教 费 60 元 ( 一 年 按 10 个 月 计 算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残 疾 学 生 全 部 纳 入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体 系, 对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残 疾 寄 宿 学 生 给 予 小 学 1000 元 / 生 年 初 中 1250 元 / 生 年 的 生 活 费 补 助, 对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残 疾 寄 宿 学 生 给 予 280 元 / 生 年 的 肉 食 补 贴 ; 中 职 学 校 残 疾 学 生 全 部 纳 入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全 面 免 学 费 范 围 ; 普 通 高 中 残 疾 学 生 全 面 纳 入 普 通 高 中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免 学 费 范 围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按 照 不 低 于 当 年 预 算 安 排 3% 的 比 例, 以 支 持 特 教 学 校 中 职 班 ( 三 ) 加 强 特 殊 教 育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5
继 续 实 施 中 央 和 省 级 改 善 特 殊 教 育 办 学 条 件 项 目, 支 持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发 展, 及 时 划 拨 办 学 所 需 设 备 设 施 资 金 2016 年 底 前, 由 东 区 ( 人 口 超 过 30 万 ) 采 用 新 建 或 改 建 的 方 式 建 设 1 所 独 立 设 置 的 综 合 性 ( 盲 聋 哑 弱 智 三 类 中 两 类 以 上 组 合 建 制 学 校 ) 或 单 一 性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按 照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建 设 标 准 ( 试 行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76~2003) 和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暂 行 规 程 的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项 目 学 校 建 设 所 需 投 资 的 需 求 测 算 和 设 计, 确 保 校 舍 的 安 全 适 用 实 用 对 承 担 随 班 就 读 残 疾 学 生 较 多 的 普 通 学 校 设 立 特 殊 教 育 资 源 室, 建 设 特 殊 教 育 资 源 室 所 需 资 金, 应 按 学 校 隶 属 关 系, 由 同 级 财 政 解 决 加 强 对 普 通 学 校 内 特 殊 教 育 资 源 室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建 设, 为 残 疾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便 利 落 实 医 教 结 合, 每 个 特 教 资 源 室 配 备 康 复 设 备, 医 务 人 员 与 教 师 配 合 对 学 生 进 行 康 复 训 练 每 年 对 设 立 有 特 教 资 源 室 和 特 教 班 的 县 ( 区 ) 设 立 经 费 1 万 元 ( 全 市 共 有 特 教 资 源 室 6 个 米 易 县 有 4 个 特 教 资 源 室 集 中 在 县 二 小 记 做 1 个, 需 资 金 6 万 元 ), 所 需 资 金 在 特 殊 教 育 经 费 中 统 筹 解 决, 以 补 充 设 备 设 施 ( 四 ) 加 强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完 善 特 殊 教 育 教 师 管 理, 针 对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学 生 少 班 额 小 寄 宿 生 多 残 疾 差 异 大 康 复 类 专 业 人 员 需 求 多 承 担 随 班 就 读 巡 回 指 导 任 务 等 特 点, 根 据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开 展 正 常 教 学 和 工 作 所 6
需, 在 我 市 中 小 学 教 职 工 编 制 总 量 内, 认 真 核 算 落 实 编 制, 配 齐 配 足 教 师 送 教 上 门 采 用 教 师 ( 特 教 与 普 教 ) 康 复 医 生 助 残 员 团 队 服 务 等 多 种 形 式 进 行 贯 彻 落 实 特 殊 教 育 津 贴 等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工 资 待 遇 政 策,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特 殊 教 育 津 贴 标 准 按 基 本 工 资 的 15% 的 规 定 执 行, 落 实 攀 枝 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攀 府 发 2014 26 号 ) 关 于 特 殊 教 育 质 量 奖 的 规 定, 在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中 承 担 残 疾 学 生 教 育 生 活 和 管 理, 且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也 按 照 此 标 准 执 行 对 承 担 残 疾 学 生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的 普 通 学 校 教 师, 在 绩 效 考 核 中 给 予 倾 斜 对 送 教 上 门 的 教 师 及 承 担 医 教 结 合 的 医 务 人 员 提 供 适 当 的 工 作 和 交 通 补 助, 所 需 资 金 由 同 级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所 有 在 教 学 岗 位 上 的 特 教 教 师 须 持 教 师 资 格 证 上 岗, 将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特 教 班 教 师 职 务 ( 职 称 ) 评 聘 工 作 纳 入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 职 称 ) 评 聘 范 围 采 取 集 中 培 训 和 远 程 培 训 等 方 式, 提 高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普 通 学 校 特 教 班 随 班 就 读 教 师 福 利 机 构 幼 儿 特 教 教 师 送 教 上 门 教 师 专 业 水 平, 提 升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到 2016 年, 特 殊 学 校 普 通 学 校 特 教 班 随 班 就 读 教 师 全 员 培 训 率 要 达 到 100% ( 五 ) 深 化 特 殊 教 育 课 程 教 学 改 革 丰 富 教 育 内 容 积 极 实 施 课 程 改 革, 积 极 研 发 校 本 课 程 和 校 7
本 教 材 加 强 特 殊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自 尊 自 信 自 立 自 强 精 神, 注 重 学 生 潜 能 开 发 和 功 能 补 偿 增 加 必 要 的 职 业 教 育 内 容, 强 化 生 活 技 能 和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培 养 改 革 教 育 方 法 加 强 个 别 化 教 育, 增 强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与 有 效 性 开 展 医 教 结 合 实 验 探 索 建 立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与 普 通 学 校 定 期 举 行 交 流 活 动 制 度, 促 进 融 合 教 育 以 培 养 就 业 能 力 为 导 向,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残 疾 学 生 的 就 业 指 导 开 展 教 育 研 究 市 教 科 所 要 配 备 兼 职 特 教 教 研 人 员, 组 织 并 指 导 特 殊 教 育 机 构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有 条 件 的 县 ( 区 ) 也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兼 职 教 研 人 员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要 发 挥 自 己 随 班 就 读 指 导 中 心 的 作 用, 定 期 委 派 教 师 巡 回 指 导 随 班 就 读 工 作, 确 保 随 班 就 读 质 量 三 组 织 领 导 ( 一 ) 加 强 领 导, 落 实 责 任 建 立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负 责 相 关 部 门 协 作 的 工 作 机 制, 推 进 我 市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实 施 明 确 各 级 政 府 是 责 任 主 体, 各 部 门 相 互 配 合, 各 司 其 职 :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等 资 金 ; 残 联 牵 头, 卫 生 民 政 部 门 配 合 负 责 未 入 学 儿 童 的 调 查 登 记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训 练 和 辅 具 配 发 等 工 作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负 责 核 算 配 备 教 师 岗 位 和 编 制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教 师 培 训 指 导 学 校 进 行 具 体 工 作 ; 学 校 负 责 将 各 项 政 8
策 具 体 落 实 到 位 ( 二 ) 强 化 督 导, 严 格 考 核 各 部 门 各 县 ( 区 ) 要 将 提 升 我 市 特 殊 教 育 发 展 水 平 作 为 工 作 要 点, 明 确 这 项 工 作 是 推 进 我 市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的 重 要 内 容 我 市 将 每 3 年 对 县 ( 区 ) 直 属 学 校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包 括 : 对 特 教 教 师 配 备 经 费 投 入 学 生 资 助 设 施 建 设 等 方 面 对 执 行 好 力 度 大 的 部 门 县 ( 区 ) 授 予 特 教 提 升 计 划 先 进 单 位 的 称 号 9
攀 枝 花 市 教 育 体 育 局 办 公 室 2014 年 11 月 12 日 印 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