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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渤 海 证 券 或 保 荐 机 构 ) 接 受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长 荣 股 份 发 行 人 ) 委 托, 担 任 其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保 荐 机 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保 荐 人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准 则 和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7 号 发 行 保 荐 书 和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以 公 认 的 行 业 标 准 和 道 德 规 范, 本 着 诚 实 守 信 和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渤 海 证 券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了 尽 职 调 查, 就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出 具 本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保 荐 机 构 根 据 本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存 在 的 事 实 和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发 表 意 见 保 荐 机 构 已 经 对 与 出 具 本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了 审 查 判 断, 并 据 此 出 具 意 见 发 行 人 保 证 已 经 提 供 了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出 具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所 必 需 的 真 实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或 者 口 头 证 言 对 于 本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至 关 重 要 而 又 无 法 得 到 独 立 的 证 据 支 持 的 事 实, 保 荐 机 构 依 赖 于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发 行 人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发 表 意 见 保 荐 机 构 及 保 荐 代 表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诚 实 守 信 勤 勉 尽 责, 严 格 按 照 依 法 制 订 的 业 务 规 则 行 业 执 业 规 范 和 道 德 准 则 出 具 本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并 保 证 所 出 具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保 荐 机 构 同 意,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作 为 发 行 保 荐 书 的 辅 助 文 件, 将 随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一 起 上 报 贵 会, 并 依 法 对 所 出 具 的 意 见 承 担 责 任 3-1-2-2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5 一 保 荐 工 作 概 况... 5 二 项 目 运 作 流 程... 5 ( 一 ) 渤 海 证 券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及 审 核 流 程... 5 ( 二 ) 本 项 目 运 作 流 程... 8 三 项 目 存 在 问 题 及 其 解 决 情 况...12 ( 一 ) 项 目 立 项 评 估 决 策 机 构 成 员 意 见 及 审 议 情 况...12 ( 二 ) 项 目 执 行 环 节 发 现 问 题 及 解 决 情 况...12 ( 三 ) 项 目 申 报 前 内 部 核 查 环 节 发 现 问 题 及 解 决 情 况...15 ( 四 ) 其 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专 业 意 见 及 保 荐 机 构 核 查 情 况...19 3-1-2-3

释 义 在 本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简 称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公 司 / 长 荣 股 份 指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荣 有 限 指 本 公 司 前 身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包 装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台 湾 有 恒 指 台 湾 有 恒 机 械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有 恒 指 有 恒 国 际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名 轩 投 资 指 天 津 名 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前 身 为 天 津 有 恒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天 津 台 荣 指 天 津 台 荣 精 密 机 械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长 荣 / 上 海 有 恒 指 长 荣 ( 上 海 ) 印 刷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前 身 为 有 恒 ( 上 海 ) 印 刷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长 荣 指 长 荣 股 份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指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境 内 上 市 普 通 股 (A 股 )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行 为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渤 海 证 券 / 保 荐 机 构 指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发 行 人 律 师 指 广 东 晟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指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3-1-2-4

正 文 一 保 荐 工 作 概 况 1 保 荐 机 构 名 称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指 定 保 荐 代 表 人 : 高 梅 吴 永 强 3 本 次 保 荐 的 发 行 人 名 称 :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本 次 保 荐 发 行 人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的 类 型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二 项 目 运 作 流 程 ( 一 ) 渤 海 证 券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及 审 核 流 程 渤 海 证 券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建 立 起 了 由 项 目 组 业 务 分 部 质 量 控 制 部 内 核 小 组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共 同 参 与 的 完 整 的 项 目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实 施 项 目 质 量 全 程 管 理 控 制 1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1)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渤 海 证 券 对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建 立 了 五 级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对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实 施 风 险 监 控, 具 体 如 下 : 第 一 层 次 : 项 目 组 保 荐 代 表 人 第 二 层 次 : 业 务 分 部 风 险 控 制 总 部 第 三 层 次 : 质 量 控 制 部 稽 核 监 察 总 部 第 四 层 次 : 证 券 发 行 内 核 小 组 第 五 层 次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3-1-2-5

(2) 持 续 尽 职 调 查, 全 程 质 量 监 控 在 渤 海 证 券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下, 尽 职 调 查 和 质 量 监 控 贯 穿 于 项 目 立 项 至 持 续 督 导 结 束 的 全 过 程, 以 切 实 确 保 项 目 质 量 和 防 范 项 目 风 险 在 申 请 项 目 承 做 立 项 时, 项 目 人 员 应 填 写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表, 对 项 目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承 做 立 项 需 要 经 过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所 在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逐 级 复 核 审 批 ; 项 目 立 项 后, 项 目 组 应 根 据 工 作 的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尽 职 调 查, 项 目 组 应 当 结 合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编 制 项 目 双 周 报 向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报 送,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应 向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进 行 临 时 报 告, 以 反 映 被 调 查 对 象 的 最 新 信 息 ; 项 目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部 门 审 核 后, 对 反 馈 意 见 答 复 需 在 履 行 复 核 程 序 后 方 可 上 报 渤 海 证 券 通 过 多 节 点 监 控 持 续 尽 职 调 查 和 风 控 前 置 实 现 了 对 项 目 质 量 的 全 程 监 控 和 对 风 险 的 有 效 规 避 2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流 程 (1) 立 项 环 节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情 况 不 同, 立 项 分 为 初 步 立 项 与 承 做 立 项 立 项 适 用 于 已 经 过 初 步 尽 职 调 查 项 目 符 合 证 监 会 有 关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的 条 件 目 标 企 业 与 保 荐 机 构 具 备 合 作 意 向 的 项 目 初 步 立 项,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备 案, 由 业 务 分 部 填 写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各 分 部 新 项 目 初 步 立 项 确 认 表, 向 综 合 管 理 部 报 备 承 做 立 项, 初 步 立 项 完 成 后, 项 目 正 式 承 做 前,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分 部 应 办 理 承 做 立 项 项 目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表,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2 符 合 证 监 会 有 关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条 件 的 详 细 说 明, 对 暂 不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的, 需 同 时 说 明 解 决 方 案 或 措 施 ;3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4 项 目 存 在 的 风 险 和 问 题 ;5 项 目 收 益 情 况 说 明 及 相 关 业 务 分 部 对 项 目 的 分 析 判 断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分 部 对 项 目 承 做 立 项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合 格 后 向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质 量 控 制 部 递 交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表 质 量 控 制 部 接 到 业 务 分 部 项 目 承 做 立 项 材 料 后, 对 项 目 承 做 立 项 材 料 完 备 性 进 行 审 核,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完 成 项 目 承 做 立 项 的 审 核 质 量 控 制 部 将 签 署 意 见 的 承 做 立 项 申 请 材 料 报 投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审 批, 经 投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批 复 同 意 后 完 成 项 目 立 项 项 目 承 做 立 项 经 批 准 后,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在 5 日 内 将 3-1-2-6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表 复 印 一 份 交 风 险 控 制 总 部 备 案, 以 便 风 险 控 制 总 部 了 解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动 态, 并 作 为 后 续 跟 踪 检 查 的 依 据 (2) 现 场 检 查 项 目 组 在 项 目 尽 职 调 查 过 程 中, 可 视 项 目 风 险 情 况 申 请 质 量 控 制 部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工 作, 质 量 控 制 部 可 选 择 性 安 排 项 目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质 量 控 制 部 应 在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报 告, 报 告 提 交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审 核 后 在 质 量 控 制 部 存 档 (3) 项 目 执 行 环 节 在 立 项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部 门 申 报 前 的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项 目 组 应 进 行 持 续 的 尽 职 调 查, 以 充 分 发 现 项 目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项 目 组 应 当 结 合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编 制 项 目 双 周 报 向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报 送,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应 向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进 行 临 时 报 告, 以 便 公 司 对 项 目 最 新 信 息 能 及 时 全 面 地 掌 握 风 险 控 制 总 部 对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事 中 控 制, 具 体 落 实 公 司 的 合 规 风 险 控 制 政 策, 督 导 各 管 理 支 持 及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合 规 有 效 运 行 稽 核 监 察 总 部 作 为 公 司 董 事 会 直 接 领 导 下 的 事 后 监 督 部 门, 对 公 司 整 体 情 况 进 行 合 规 评 价 (4) 项 目 申 报 前 内 核 环 节 项 目 组 在 材 料 制 作 完 成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部 门 申 报 材 料 前, 需 对 项 目 进 行 完 整 的 五 级 复 核, 以 对 项 目 风 险 与 质 量 监 控 进 行 实 质 判 断 和 掌 握 第 一 级 复 核 : 项 目 负 责 人 ( 含 保 荐 代 表 人 ) 应 对 所 有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及 形 式 内 容 进 行 充 分 核 查, 对 于 核 查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项 目 小 组 应 在 两 日 内 作 出 合 理 的 解 释 或 补 充 尽 职 调 查 第 二 级 复 核 : 业 务 分 部 负 责 人 采 用 分 别 复 核 的 方 式, 根 据 项 目 组 的 解 释 及 补 充 尽 职 调 查 资 料 后 的 情 况, 对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及 是 否 同 意 上 报 明 确 发 表 意 见 第 三 级 复 核 : 质 量 控 制 部 应 在 收 到 复 核 材 料 后 七 日 内 完 成 三 级 复 核 项 目 组 应 对 质 量 控 制 部 所 提 问 题 作 出 相 应 的 解 释 或 补 充 尽 职 调 查, 质 量 控 制 部 应 在 收 到 解 释 及 补 充 尽 职 调 查 资 料 认 为 合 格 后, 由 项 目 组 提 出 召 开 内 核 会 议 申 请, 并 将 申 报 材 料 和 质 量 控 制 部 审 核 报 告 送 内 核 小 组 秘 书 处 第 四 级 复 核 : 证 券 发 行 内 核 小 组 为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中 的 第 四 级 3-1-2-7

复 核 人, 也 是 项 目 申 请 文 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有 关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前 的 实 质 判 断 人 项 目 组 应 在 内 核 会 议 召 开 前 五 日 内 将 全 套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内 核 秘 书 处 内 核 秘 书 报 请 内 核 小 组 组 长 确 定 内 核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和 方 式, 并 发 出 召 开 内 核 会 议 的 通 知 内 核 秘 书 在 召 开 内 核 会 议 前 五 日 内 将 会 议 审 核 材 料 送 达 内 核 小 组 各 成 员 进 行 审 核 送 达 方 式 可 包 括 纸 质 和 电 子 文 本 两 种 形 式 ( 以 成 员 认 可 的 方 式 为 准 ) 内 核 小 组 成 员 按 重 要 性 原 则 独 立 性 原 则 就 项 目 作 出 实 质 判 断 并 在 内 核 会 议 上 发 表 意 见 和 提 出 问 题, 内 核 小 组 秘 书 对 内 核 会 议 的 所 有 讨 论 意 见 做 好 书 面 记 录, 并 归 档 保 存 和 备 查 如 内 核 意 见 有 条 件 通 过, 项 目 组 在 内 核 会 议 后 向 质 量 控 制 部 提 交 内 核 会 议 反 馈 意 见 答 复, 内 核 小 组 指 定 质 量 控 制 部 负 责 督 导 项 目 组 落 实 相 关 意 见, 并 将 落 实 情 况 经 内 核 小 组 秘 书 报 内 核 小 组 组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推 荐 申 报 内 核 小 组 成 员 根 据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的 制 作 质 量 内 核 会 议 的 情 形 项 目 组 对 内 核 反 馈 意 见 的 答 复 及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 如 有 ) 作 出 独 立 判 断,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只 有 同 意 票 数 达 到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表 决 权 内 核 成 员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时, 该 项 目 方 可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审 核 机 构 第 五 级 复 核 :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向 董 事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 含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 中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的 项 目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提 出 建 议 (5) 项 目 申 报 后 反 馈 意 见 答 复 环 节 项 目 组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部 门 上 报 反 馈 意 见 答 复 报 告 前 实 施 三 级 复 核, 即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务 分 部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控 制 部 进 行 内 部 复 核 只 有 经 过 三 级 复 核 认 可, 项 目 组 才 可 将 反 馈 意 见 答 复 报 告 提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机 构 ( 二 ) 本 项 目 运 作 流 程 1 项 目 立 项 审 核 程 序 本 次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项 目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立 项 审 核 程 序 如 下 : 2009 年 1 月, 长 荣 股 份 项 目 组 提 交 了 项 目 初 步 立 项 审 批 表, 经 项 目 组 所 在 的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分 部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后, 办 理 了 项 目 初 步 立 项 3-1-2-8

2010 年 3 月, 长 荣 股 份 项 目 组 提 交 了 创 业 板 首 次 发 行 项 目 辅 导 立 项 审 批 表, 经 项 目 组 所 在 的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分 部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后, 办 理 了 辅 导 项 目 立 项 2010 年 4 月, 长 荣 股 份 项 目 组 提 交 了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表, 经 项 目 组 所 在 的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分 部 经 理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质 量 控 制 部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签 署 同 意 意 见 后, 办 理 了 首 发 项 目 承 做 立 项 2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项 目 组 成 员 构 成 : 本 项 目 组 成 员 为 张 嘉 棋 高 梅 吴 永 强 李 金 城 孙 铮 铮 关 伟 曾 春, 其 中 本 项 目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为 高 梅 吴 永 强, 协 办 人 为 曾 春 2008 年 10 月 项 目 组 开 始 进 场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过 程 如 下 : 2008 年 10 月, 项 目 组 开 始 进 入 长 荣 股 份 开 展 现 场 调 查 工 作 项 目 组 进 场 后 首 先 向 长 荣 股 份 提 交 尽 职 调 查 提 纲, 由 长 荣 股 份 相 关 人 员 按 照 尽 职 调 查 提 纲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同 时, 项 目 组 就 项 目 的 时 间 进 度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讨 论 并 确 定 了 具 体 的 工 作 时 间 表 2008 年 10 月 至 2010 年 5 月, 项 目 组 就 发 行 人 改 制 与 设 立 情 况, 历 史 沿 革 情 况, 发 起 人 股 东 的 出 资 情 况, 重 大 股 权 变 动 情 况, 重 大 重 组 情 况, 主 要 股 东 情 况 ( 特 别 是 拟 申 请 受 理 前 六 个 月 股 权 转 让 的 情 况 ), 员 工 情 况, 独 立 情 况, 商 业 信 用 情 况, 行 业 情 况 及 竞 争 状 况, 采 购 情 况, 生 产 情 况, 销 售 情 况,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与 研 发 情 况,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高 管 人 员 任 职 情 况 及 任 职 资 格, 高 管 人 员 的 经 历 及 行 为 操 守, 高 管 人 员 胜 任 能 力 和 勤 勉 尽 责 情 况, 高 管 人 员 薪 酬 及 兼 职 情 况, 高 管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高 管 人 员 持 股 及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公 司 章 程 及 规 范 运 行 情 况, 组 织 结 构 和 三 会 运 作 情 况,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内 控 制 度 及 运 行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等,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收 集 资 料, 同 时 就 上 述 调 查 事 宜 与 公 司 董 事 长 董 秘 财 务 总 监 等 高 管 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沟 通 或 问 询 ; 收 集 行 业 分 析 报 告 行 业 专 家 意 见, 查 阅 行 业 研 究 资 料 和 相 关 研 究 报 告 ; 走 访 当 地 工 商 税 务 银 行 环 保 等 机 构 和 发 行 人 主 要 供 应 商 销 售 商 客 户 同 时, 协 助 发 行 人 筹 划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资 项 目 2010 年 3 月 至 2010 年 6 月, 项 目 组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了 辅 导 2010 年 4 月 6 日, 3-1-2-9

渤 海 证 券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天 津 证 监 局 报 送 关 于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辅 导 备 案 申 请 报 告, 渤 海 证 券 就 辅 导 事 宜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辅 导 计 划, 委 派 张 嘉 棋 高 梅 ( 保 荐 代 表 人 ) 吴 永 强 ( 保 荐 代 表 人 ) 孙 铮 铮 关 伟 张 文 凯 曾 春 等 项 目 组 成 员 开 始 对 其 进 行 辅 导 2010 年 6 月 2 日, 渤 海 证 券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天 津 监 管 局 报 送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辅 导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渤 海 证 券 认 为 辅 导 工 作 取 得 了 预 期 的 效 果, 圆 满 完 成 了 原 定 的 辅 导 计 划 项 目 组 在 充 分 尽 职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协 助 发 行 人 确 定 本 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发 行 方 案, 撰 写 和 制 作 了 申 报 材 料 其 中, 保 荐 代 表 人 积 极 参 与 了 所 有 上 述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辅 导 工 作, 并 撰 写 和 制 作 了 申 报 材 料 3 项 目 申 报 前 内 部 核 查 过 程 本 项 目 的 内 核 过 程 如 下 : 1)2010 年 3 月 至 2010 年 5 月, 项 目 组 在 尽 职 调 查 期 间, 保 荐 代 表 人 对 项 目 进 行 了 第 一 级 复 核 项 目 组 及 时 对 保 荐 代 表 人 高 梅 吴 永 强 的 复 核 问 题 进 行 了 答 复 2)2010 年 5 月,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项 目 进 行 了 第 二 级 复 核 3)2010 年 5 月, 质 量 控 制 部 指 派 项 目 审 核 人 员 对 股 份 公 司 进 行 了 现 场 核 查 4) 项 目 组 于 2010 年 5 月 24 日 向 质 量 控 制 部 提 交 了 全 套 申 报 材 料 及 相 应 的 工 作 底 稿 质 量 控 制 部 于 2010 年 5 月 24 日 指 派 封 莎 张 群 生 作 为 主 审 人 员 对 长 荣 股 份 本 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申 报 材 料 及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审 核, 主 审 人 员 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 出 具 了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项 目 质 控 部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 项 目 组 及 保 荐 代 表 人 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 对 上 述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了 回 复 ; 质 量 控 制 部 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 向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内 核 小 组 秘 书 提 交 了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项 目 质 控 部 审 核 报 告, 以 提 请 内 核 会 议 关 注 和 参 考, 完 成 了 对 项 目 的 三 级 复 核 5)2010 年 6 月 2 日, 召 开 了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内 核 小 组 工 作 会 议, 会 上 各 内 核 委 员 对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讨 论 和 分 析, 内 核 委 员 共 15 人, 其 中 2 3-1-2-10

人 请 假,2 人 回 避 表 决, 本 次 会 议 有 11 人 参 加 表 决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徐 海 军 及 外 聘 律 师 崔 利 国 作 为 内 核 委 员 参 与 了 本 次 表 决 内 核 小 组 认 为 : 发 行 人 符 合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条 件, 股 票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未 发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不 存 在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和 上 市 的 重 大 法 律 和 政 策 障 碍, 同 意 上 报 贵 会 核 准 上 述 内 核 小 组 决 议 经 参 与 表 决 的 11 名 内 核 小 组 成 员 全 票 通 过 6)2010 年 6 月 3 日, 项 目 组 根 据 内 核 小 组 的 审 核 意 见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了 补 充 与 完 善 4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过 程 2010 年 7 月 23 日, 项 目 组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101016 号 ) 保 荐 代 表 人 及 时 组 织 项 目 组 发 行 人 及 各 中 介 机 构 对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研 究 核 查 及 回 复,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材 料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务 分 部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控 制 部 三 级 复 核 后, 于 2010 年 8 月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5 补 充 2010 年 中 期 报 告 过 程 2010 年 9-10 月, 保 荐 代 表 人 组 织 项 目 组 根 据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1 月 至 2010 年 6 月 审 计 报 告 所 述 的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内 容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新 增 重 大 合 同 等 重 大 经 营 变 化 情 况 修 订 完 善 了 首 发 申 请 材 料 及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报 告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务 分 部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控 制 部 等 复 核 后, 本 次 补 充 2010 年 中 期 报 告 的 首 发 申 请 材 料 及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报 告 于 2010 年 10 月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6 审 核 意 见 回 复 过 程 2010 年 12 月 29 日, 长 荣 股 份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项 目 通 过 了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创 业 板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项 目 组 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发 审 委 会 议 对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核 意 见 的 函 ( 创 业 板 发 审 反 馈 函 [2010]44 号 ) 保 荐 代 表 人 及 时 组 织 项 目 组 发 行 人 及 各 中 介 机 构 对 审 核 意 见 进 行 研 究 核 查 及 回 复, 审 核 意 见 回 复 材 料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务 分 部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控 制 部 三 级 复 核 后, 于 2011 年 1 月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7 补 充 2010 年 年 度 报 告 过 程 2011 年 1-2 月, 保 荐 代 表 人 组 织 项 目 组 根 据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天 津 长 荣 印 3-1-2-11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度 2009 年 度 2008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所 述 的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内 容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新 增 重 大 合 同 等 重 大 经 营 变 化 情 况 修 订 完 善 了 首 发 申 请 材 料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务 分 部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控 制 部 等 复 核 后, 本 次 补 充 2010 年 年 度 报 告 的 首 发 申 请 材 料 于 2011 年 2 月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三 项 目 存 在 问 题 及 其 解 决 情 况 ( 一 ) 项 目 立 项 评 估 决 策 机 构 成 员 意 见 及 审 议 情 况 2010 年 5 月 24 日 -2010 年 5 月 28 日, 质 量 控 制 部 审 核 项 目 组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及 相 关 的 工 作 底 稿 资 料, 重 点 对 长 荣 股 份 历 史 沿 革 行 业 情 况 及 竞 争 状 况 采 购 情 况 生 产 情 况 销 售 情 况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技 术 与 研 发 情 况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节 点 纳 税 情 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审 核, 认 为 :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和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要 求,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要 求, 具 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基 本 条 件 ( 二 ) 项 目 执 行 环 节 发 现 问 题 及 解 决 情 况 2008 年 10 月 至 2010 年 5 月, 项 目 组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了 全 面 的 尽 职 调 查 在 尽 职 调 查 过 程 中, 项 目 组 发 现 主 要 问 题 及 解 决 情 况 如 下 : 1 公 司 设 立 出 资 逾 期 和 变 更 出 资 方 式 问 题 1995 年 9 月 13 日, 台 湾 有 恒 独 资 投 资 设 立 长 荣 有 限, 投 资 总 额 为 100 万 美 元, 注 册 资 本 为 90 万 美 元 1995 年 9 月 至 1996 年 2 月 台 湾 有 恒 以 实 物 出 资 488,664.00 美 元,1998 年 9 月 通 过 未 分 配 利 润 补 缴 362,476.59 美 元,1998 年 12 月 现 汇 出 资 74,642.14 美 元, 至 此, 长 荣 有 限 股 东 才 缴 清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根 据 经 长 荣 有 限 设 立 时 的 公 司 章 程 以 及 天 津 市 红 桥 区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津 红 外 资 [1995]17 号 文 件, 长 荣 有 限 投 资 者 的 出 资 方 式 为 以 设 备 及 现 汇 投 入, 出 资 时 间 为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自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缴 清, 台 湾 有 恒 对 长 荣 有 限 的 上 述 出 资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 一 是 台 湾 有 恒 到 1998 年 12 月 才 缴 清 全 部 出 资, 存 在 逾 期 出 资 情 形 ; 二 是 部 分 出 资 是 3-1-2-12

以 自 长 荣 有 限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资 本, 为 出 资 方 式 变 更, 但 该 等 出 资 方 式 变 更 未 经 外 商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解 决 落 实 情 况 : (1)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就 该 问 题 出 具 了 不 予 追 究 说 明 函 2009 年 8 月 18 日, 天 津 市 北 辰 区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出 具 了 关 于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延 期 缴 纳 注 册 资 本 改 变 出 资 方 式 问 题 说 明 的 函, 确 认 : 鉴 于 该 公 司 在 运 营 发 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客 观 情 况, 且 发 生 时 间 较 久, 我 委 通 过 认 真 核 实, 未 发 现 该 企 业 不 规 范 行 为 发 生 任 何 后 果, 尤 其 在 目 前 金 融 危 机 情 况 下, 为 支 持 企 业 发 展, 我 委 通 过 研 究 决 定 对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述 不 规 范 情 况 不 予 追 究 (2) 发 行 人 律 师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 尽 管 长 荣 有 限 设 立 时 的 出 资 存 在 上 述 瑕 疵, 但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并 未 因 此 注 销 长 荣 有 限 的 批 准 证 书 和 营 业 执 照, 长 荣 有 限 并 且 通 过 了 成 立 后 历 年 的 联 合 年 检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违 法 行 为 在 二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截 至 1998 年 12 月 9 日 止, 长 荣 有 限 的 股 东 已 将 应 出 资 额 全 部 投 入 到 位 长 荣 有 限 在 设 立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股 东 出 资 未 及 时 到 位 及 出 资 方 式 变 更 未 经 批 准 的 情 况,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和 合 法 有 效 存 续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天 津 市 北 辰 区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已 确 认 对 股 东 出 资 未 及 时 到 位 和 出 资 方 式 变 更 未 经 批 准 的 不 规 范 情 况 不 予 追 究, 同 时 鉴 于 长 荣 有 限 上 述 不 规 范 行 为 已 经 纠 正 或 影 响 已 经 消 除, 且 超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29 条 规 定 的 2 年 处 罚 时 效,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不 会 再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因 此, 长 荣 有 限 在 设 立 程 序 上 的 瑕 疵 不 构 成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性 障 碍 2 自 然 人 作 为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主 体 股 东 的 合 法 性 问 题 自 2004 年 9 月 14 日 李 莉 受 让 公 司 49% 股 权 至 2007 年 10 月 25 日 变 更 为 内 资 公 司 止, 公 司 为 自 然 人 李 莉 与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台 湾 有 恒 合 资 经 营 因 此, 公 司 历 史 上 存 在 自 然 人 与 外 商 合 资 经 营 情 形 解 决 落 实 情 况 : (1)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就 该 问 题 出 具 了 合 法 性 确 认 文 件 3-1-2-13

李 莉 作 为 内 地 自 然 人 持 有 合 资 企 业 股 权, 虽 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不 符, 但 符 合 中 共 天 津 市 委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加 快 开 放 型 经 济 发 展 的 决 定 ( 津 党 发 (2004)7 号 ) 规 定 的 允 许 自 然 人 与 外 商 合 资 合 作 办 企 业 文 件 精 神, 是 天 津 市 委 市 政 府 在 特 定 历 史 条 件 下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加 快 开 放 型 经 济 发 展 的 招 商 引 资 政 策 的 结 果 2008 年 5 月 14 日,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出 具 关 于 对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有 关 事 项 确 认 的 函 ( 津 政 办 函 (2008)20 号 ), 同 意 北 辰 区 [2008]26 号 文 件 关 于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有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的 批 复 意 见, 认 为 : 公 司 在 企 业 类 型 变 更 和 历 次 有 关 股 权 转 让 中 履 行 了 相 关 法 定 程 序, 经 过 了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不 违 反 当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自 然 人 股 东 持 有 原 合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不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符 合 天 津 市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2)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行 为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发 行 人 律 师 认 为 : 李 莉 作 为 自 然 人 持 有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的 股 份, 虽 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不 符, 但 根 据 中 共 天 津 市 委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加 快 开 放 型 经 济 发 展 的 决 定 ( 津 党 发 (2004)7 号 ) 规 定 的 允 许 自 然 人 与 外 商 合 资 合 作 办 企 业 文 件 精 神, 个 人 持 股 是 天 津 市 委 市 政 府 在 特 定 历 史 条 件 下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加 快 开 放 型 经 济 发 展 的 招 商 引 资 政 策,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津 政 办 函 (2008) 20 号 文 件 也 对 李 莉 持 有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股 份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进 行 了 确 认, 且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审 批 程 序, 并 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进 行 了 变 更 登 记,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一 直 未 对 该 行 为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也 没 有 给 予 任 何 处 罚 长 荣 有 限 已 于 2007 年 10 月 16 日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变 更 为 内 资 有 限 公 司, 上 述 境 内 自 然 人 作 为 合 资 企 业 股 东 的 主 体 资 格 瑕 疵 问 题 已 不 存 在, 故 作 为 自 然 人 的 李 莉 历 史 上 持 有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股 份 不 构 成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性 障 碍 (3) 项 目 组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明 确 发 表 意 见 项 目 组 在 进 行 了 审 慎 核 查 后 认 为 : 作 为 自 然 人 的 李 莉 历 史 上 持 有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股 份 不 构 成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的 实 质 性 障 碍 3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的 人 员 配 置 问 题 3-1-2-14

项 目 组 在 尽 职 调 查 期 间 发 现, 长 荣 股 份 已 设 置 内 部 审 计 部, 配 备 员 工 2 人, 项 目 组 辅 导 期 间 建 议 发 行 人 为 内 部 审 计 部 增 加 符 合 条 件 并 有 相 关 专 业 能 力 的 的 人 员, 发 行 人 已 按 照 要 求 将 内 部 审 计 部 员 工 增 至 3 人 4 关 于 规 范 高 管 人 员 兼 职 问 题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李 莉 女 士 兼 任 北 京 赛 捷 图 文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荣 股 份 之 法 人 股 东 天 津 名 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北 京 赛 捷 图 文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20%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李 东 晖 先 生 兼 任 天 津 滨 海 天 创 众 鑫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荣 股 份 之 法 人 股 东 天 津 名 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天 津 滨 海 天 创 众 鑫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54.55% 股 份 解 决 落 实 情 况 : 为 规 范 公 司 人 员 独 立 性, 项 目 组 建 议 李 莉 女 士 李 东 晖 先 生 辞 去 其 在 上 述 企 业 所 担 任 监 事 职 务 李 莉 女 士 李 东 晖 先 生 均 已 履 行 完 毕 辞 职 程 序 ( 三 ) 项 目 申 报 前 内 部 核 查 环 节 发 现 问 题 及 解 决 情 况 渤 海 证 券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内 部 核 查 环 节 过 程 中, 内 核 部 门 ( 或 人 员 ) 所 提 问 题 及 解 决 情 况 如 下 : 1) 一 级 复 核 二 级 复 核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保 荐 代 表 人 和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时 参 与 了 本 项 目 的 一 级 复 核 与 二 级 复 核 保 荐 代 表 人 参 与 了 本 项 目 的 一 级 复 核 在 一 级 复 核 和 二 级 复 核 过 程 中, 保 荐 代 表 人 就 长 荣 股 份 的 历 史 沿 革 公 司 治 理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重 点 核 查 所 提 问 题 及 解 决 情 况 参 见 执 行 环 节 2) 三 级 复 核 质 量 控 制 部 在 进 行 三 级 复 核 过 程 中 提 出 下 列 重 点 事 宜, 要 求 项 目 组 予 以 核 查 或 说 明 : 1 请 会 计 师 补 充 母 公 司 的 申 报 报 表 与 原 始 报 表 差 异 调 整 表 解 决 落 实 情 况 : 项 目 组 已 要 求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修 订 差 异 比 较 表, 并 提 供 母 公 司 的 申 报 报 表 与 原 始 报 表 差 异 调 整 表 2 请 说 明 发 行 人 采 取 了 哪 些 措 施 避 免 了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对 利 润 的 影 响, 并 补 充 3-1-2-15

披 露 解 决 落 实 情 况 : 发 行 人 已 修 改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相 应 表 述 如 下 :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中 原 材 料 占 比 均 超 过 80% 近 几 年, 主 要 原 材 料 价 格 出 现 明 显 波 动, 为 此 公 司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1 在 确 保 产 品 性 能 的 前 提 下, 严 格 审 核 技 术 设 计 方 案, 从 设 计 环 节 控 制 产 品 成 本 ;2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开 发 符 合 市 场 需 求 的 新 产 品 和 具 有 高 附 加 值 的 高 端 产 品, 减 少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保 证 公 司 收 益 水 平 ;3 加 强 采 购 外 协 环 节 管 理, 降 低 采 购 成 本 上 述 措 施 有 效 避 免 了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对 利 润 的 影 响 但 产 销 规 模 迅 速 扩 张 后, 如 果 未 来 原 材 料 价 格 在 短 时 间 内 大 幅 上 涨, 将 会 对 公 司 毛 利 率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3 发 行 人 2007 年 因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缴 纳 15% 的 所 得 税, 请 解 释 公 司 享 受 此 项 税 收 优 惠 所 适 用 法 规 及 是 否 产 生 税 收 追 缴 的 风 险 解 决 落 实 情 况 : 发 行 人 于 2004 年 9 月 14 日 在 国 家 级 天 津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北 辰 科 技 工 业 园 变 更 注 册 登 记,2005 年 -2007 年 被 认 定 为 天 津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但 实 际 生 产 场 所 在 天 津 市 北 辰 科 技 工 业 园 双 川 道 20 号, 位 于 北 辰 科 技 园 区 外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三 款 设 在 沿 海 经 济 开 放 区 和 经 济 特 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所 在 城 市 的 老 市 区 或 者 设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地 区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属 于 能 源 交 通 港 口 码 头 或 者 国 家 鼓 励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可 以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三 条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三 款 所 说 的 可 以 减 按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适 用 于 : ( 五 ) 在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设 立 的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以 及 在 北 京 市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试 验 区 设 立 的 被 认 定 为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但 实 际 操 作 中, 按 当 地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发 行 人 2007 年 享 受 在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3-1-2-16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设 立 的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减 按 15% 税 率 计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由 于 其 存 在 区 内 注 册 区 外 经 营 情 况,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莉 承 诺 : 如 果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因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包 装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前 存 在 的 公 司 在 天 津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北 辰 科 技 工 业 园 内 注 册 而 在 天 津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北 辰 科 技 工 业 园 外 经 营 并 享 受 15%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情 形 而 对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要 求 补 缴 税 款, 本 人 自 愿 承 担 全 部 经 济 责 任 并 主 动 代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缴 纳 和 承 担 全 部 应 补 缴 税 款 3) 四 级 复 核 2010 年 6 月 2 日, 内 核 会 议 对 项 目 进 行 第 四 级 复 核 四 级 复 核 中, 内 核 小 组 成 员 所 提 主 要 问 题 及 项 目 组 解 决 情 况 如 下 : 1 长 荣 股 份 前 身 长 荣 有 限 在 天 津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北 辰 科 技 工 业 园 注 册, 并 被 认 定 为 天 津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但 公 司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在 北 辰 科 技 园 区 外 本 次 申 报 的 报 告 期 第 一 年 2007 年 公 司 实 际 享 受 15% 的 企 业 说 的 税 税 率 优 惠, 不 符 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注 册 地 与 经 营 管 理 地 不 一 致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缴 纳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2001]684 号 ) 的 规 定 公 司 2007 年 按 应 适 用 税 率 和 优 惠 后 税 率 (15%) 计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间 的 差 额 应 列 入 非 经 常 损 益 列 报 请 项 目 组 与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沟 通 调 整 相 关 报 告, 并 据 此 修 订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解 决 落 实 情 况 :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已 将 公 司 2007 年 按 应 适 用 税 率 和 优 惠 后 税 率 (15%) 计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间 的 差 额 列 入 非 经 常 损 益 列 报 项 目 组 与 发 行 人 并 据 此 修 订 了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2 请 项 目 组 补 充 完 善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相 关 行 业 数 据 的 来 源 与 出 处 解 决 落 实 情 况 : 发 行 人 已 经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概 览 之 六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中 1 产 品 性 能 优 势 与 第 六 节 业 务 与 技 术 之 三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中 ( 三 )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及 劣 势 1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补 充 披 露 相 关 数 据 来 源 如 下 : 公 司 所 生 产 的 印 后 包 装 设 备 模 切 机 模 烫 机 糊 盒 机 主 要 面 向 国 内 包 装 印 刷 3-1-2-17

的 中 高 档 用 户 群 相 比 国 内 其 他 厂 商 生 产 的 同 类 设 备, 公 司 的 产 品 具 有 精 度 高 速 度 快 换 版 快 捷 以 及 操 作 方 便 等 多 项 优 势 : 指 标 发 行 人 目 前 水 平 国 内 一 般 水 平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模 切 工 作 速 度 8,500 张 / 小 时 6,500 张 / 小 时 9,000 张 / 小 时 烫 金 工 作 速 度 7,000 张 / 小 时 5,500 张 / 小 时 7,500 张 / 小 时 模 切 烫 金 精 度 ±0.075mm ±0.15mm ±0.1mm 糊 盒 速 度 400m/min 200m/min 600m/min 注 :1 表 内 国 内 一 般 水 平 为 国 内 行 业 标 准 水 平, 国 内 同 行 业 企 业 大 多 按 此 标 准 执 行, 因 而, 用 该 标 准 代 表 国 内 一 般 水 平 2 表 内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为 瑞 士 博 斯 特 公 司 (BOBST) 主 流 产 品 水 平, 该 公 司 为 业 内 公 认 龙 头 企 业, 因 而 用 该 公 司 主 流 产 品 水 平 代 表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3 公 司 股 东 明 轩 投 资 持 有 赛 捷 图 文 20% 股 权, 赛 捷 图 文 不 属 于 长 荣 股 份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范 围 请 项 目 组 修 订 招 股 说 明 书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章 节 中 关 于 同 业 竞 争 的 相 关 阐 述 解 决 落 实 情 况 : 发 行 人 已 将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和 关 联 交 易 之 一 同 业 竞 争 中 ( 一 ) 本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相 关 内 容 修 订 如 下 :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是 印 刷 设 备 包 装 设 备 检 测 设 备 精 密 模 具 的 研 制 生 产 销 售 ; 公 司 生 产 产 品 的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 货 物 和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目 前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集 中 于 印 后 加 工 设 备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李 莉 女 士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没 有 从 事 与 本 公 司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业 务,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本 公 司 第 二 大 股 东 名 轩 投 资 持 有 本 公 司 30% 的 股 份, 李 莉 女 士 持 有 名 轩 投 资 90% 的 股 份, 是 该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名 轩 投 资 的 经 营 范 围 是 以 自 有 资 金 对 机 械 制 造 业 投 资, 与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不 同, 因 此 与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名 轩 投 资 除 持 有 本 公 司 30% 股 权 之 外, 还 持 有 赛 捷 图 文 20% 股 权 金 鼎 旅 行 社 90% 股 权 和 天 创 众 鑫 49.806% 股 权 上 述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不 包 括 从 事 印 后 设 备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因 此 与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3-1-2-18

金 鼎 旅 行 社 和 天 创 众 鑫 的 基 本 情 况 请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四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之 ( 二 )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情 况 ( 四 ) 其 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专 业 意 见 及 保 荐 机 构 核 查 情 况 保 荐 机 构 充 分 核 查 了 发 行 人 律 师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核 查 了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和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等 资 料, 未 发 现 其 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与 保 荐 机 构 所 作 判 断 存 在 差 异 的 情 况 3-1-2-19

( 此 页 无 正 文, 仅 为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签 字 盖 章 页 ) 项 目 协 办 人 : 曾 春 保 荐 代 表 人 : 高 梅 吴 永 强 保 荐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 杨 光 煜 内 核 负 责 人 : 艾 献 军 保 荐 业 务 负 责 人 : 王 春 峰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保 荐 机 构 公 章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