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照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医 院 管 理 软 件 采 购 项 目 销 售 合 同 甲 方 : 日 照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乙 方 : 卫 宁 健 康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甲 乙 双 方 依 照 合 同 法,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公 正 互 惠 互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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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照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医 院 管 理 软 件 采 购 项 目 销 售 合 同 甲 方 : 日 照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乙 方 : 卫 宁 健 康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甲 乙 双 方 依 照 合 同 法,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公 正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就 甲 方 购 买 乙 方 产 品 金 仕 达 卫 宁 医 院 信 息 管 理 软 件 V4.5 应 用 软 件 和 其 它 金 仕 达 卫 宁 软 件 包 括 临 床 路 径 用 友 HRP 接 口 医 保 接 口 ( 这 里 的 软 件 特 指 最 新 版 本 ), 及 软 件 实 施 维 护 与 日 后 的 升 级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合 同 条 款 : 一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甲 方 向 乙 方 购 买 金 仕 达 卫 宁 医 院 信 息 管 理 软 件 V4.5 应 用 软 件 与 服 务, 产 品 清 单 及 价 格 实 施 培 训 费 用 详 见 三 应 用 软 件 与 服 务 产 品 清 单 及 价 格 2. 甲 方 购 买 的 是 乙 方 的 成 熟 产 品, 若 甲 方 将 来 有 新 的 功 能 需 求, 需 另 行 购 买 乙 方 与 该 需 求 对 应 的 其 他 产 品 3. 甲 方 须 在 实 施 计 划 定 稿 前, 将 相 应 的 硬 件 设 备 硬 件 设 施 备 件 材 料 等 准 备 到 位, 并 应 提 供 乙 方 符 合 信 息 系 统 软 件 安 装 实 施 要 求 的 工 作 环 境 运 行 环 境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作 场 地 工 作 电 脑 模 拟 调 试 网 络 检 验 联 机 所 需 通 信 线 万 用 表 电 烙 铁 等 材 料 及 工 具, 并 对 乙 方 实 施 工 作 给 予 支 持 4. 甲 方 须 成 立 一 个 专 门 机 构, 协 调 项 目 实 施 的 各 项 工 作,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甲 方 的 专 门 机 构 须 负 责 落 实 医 院 内 部 各 部 门 组 织 按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的 要 求 完 成 各 自 的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组 织 人 员 准 备 应 用 软 件 系 统 所 需 的 各 类 基 本 信 息 及 数 据, 并 按 乙 方 指 定 的 格 式 按 时 完 成 录 入 及 复 核 工 作 ; 票 据 报 表 的 收 集 整 理 和 复 核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并 完 成 培 训 工 作 软 件 流 程 / 功 能 / 准 确 性 的 确 认 工 作 硬 件 准 备 工 作 信 息 科 人 员 的 日 常 维 护 等 工 作, 并 保 证 所 承 担 工 作 的 进 度 和 质 量 符 合 项 目 计 划 的 要 求 5. 项 目 实 施 主 要 分 为 : 项 目 启 动 环 境 搭 建 流 程 功 能 确 认 上 线 准 备 ( 软 件 硬 件 接 口 培 训 数 据 报 表 ) 模 拟 运 行 上 线 评 估 上 线 部 署 系 统 切 换 系 统 稳 定 项 目 验 收 等 阶 段, 每 一 阶 段 结 束 乙 方 必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对 应 的 阶 段 文 档 甲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每 阶 段 工 作 结 束 后, 在 乙 方 提 供 的 对 应 的 阶 段 文 档 及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表 中 签 字 确 认 6. 为 保 证 医 疗 保 险 接 口 的 顺 利 上 线, 门 诊 和 住 院 医 保 接 口 的 实 施 工 作 须 同 时 进 行 且 甲 方 需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协 调 医 保 中 心 和 医 保 开 发 商, 并 准 备 好 医 保 测 试 环 境 相 关 文 档 接 口 政 策 等 相 关 实 施 条 件 7. 甲 方 在 每 个 软 件 子 系 统 实 施 结 束 后, 将 得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软 件 使 用 手 册 第 2 页 共 6 页

8. 甲 方 对 本 合 同 中 的 各 子 系 统 具 有 使 用 权 9. 甲 方 不 得 将 乙 方 提 供 的 文 档 资 料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10. 若 因 甲 方 原 因 需 要 变 更 实 施 计 划, 须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变 更 意 见 存 档 备 案 ( 计 划 变 更 也 需 要 双 方 签 字 敲 章 ) 由 于 甲 方 的 原 因 导 致 实 施 计 划 搁 置 或 推 迟 并 造 成 乙 方 实 施 及 项 目 建 设 成 本 增 加 的, 甲 方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补 偿, 补 偿 办 法 另 行 商 议 11. 甲 方 应 对 乙 方 提 交 的 实 施 情 况 反 馈 表 ( 包 括 项 目 周 工 作 报 告 工 作 底 稿 等 ) 中 的 意 见 认 真 讨 论 并 及 时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否 则 视 为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的 意 见 并 将 按 此 意 见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12. 甲 方 承 诺 仅 将 本 合 同 的 信 息 系 统 用 于 : 日 照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医 院, 不 得 将 本 信 息 系 统 销 售 或 用 于 其 他 单 位 13. 双 方 约 定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 以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2 年 内 完 成 本 合 同, 若 2 年 内 因 乙 方 自 身 原 因 未 能 完 成 的 模 块, 甲 方 有 权 与 乙 方 确 认 签 订 变 更 或 终 止 协 议 14. 乙 方 有 义 务 将 自 身 软 件 的 运 行 环 境 的 一 般 要 求 提 供 给 甲 方 参 考, 但 对 于 甲 方 将 来 整 体 硬 件 运 行 的 安 全 性 可 靠 性 高 效 性 先 进 性 和 扩 展 性 等 系 统 运 行 性 能 问 题 由 甲 方 自 行 负 责 15. 甲 方 已 使 用 或 将 使 用 的 第 三 方 软 件 ( 即 甲 乙 双 方 所 签 订 合 同 之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软 件 ) 的 运 行 情 况 及 结 果 与 乙 方 无 关, 乙 方 也 不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二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甲 方 购 买 的 金 仕 达 卫 宁 医 院 信 息 管 理 软 件 V4.5 应 用 软 件 与 服 务, 产 品 清 单 与 价 格 实 施 培 训 费 用 详 见 三 应 用 软 件 与 服 务 产 品 清 单 及 价 格 2. 乙 方 仅 提 供 甲 方 所 购 买 的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应 用 软 件, 甲 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所 需 的 系 统 软 件 ( 数 据 库 操 作 系 统 等 ) 由 甲 方 另 行 购 买, 不 在 本 合 同 之 列 3. 乙 方 应 帮 助 甲 方 整 理 用 户 需 求, 并 按 需 求 为 甲 方 设 置 相 应 的 功 能 4. 双 方 约 定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 以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2 年 内 完 成 本 合 同, 若 2 年 内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未 能 完 成 的 模 块, 乙 方 有 权 提 请 甲 方 签 订 变 更 或 终 止 协 议 5.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需 要 更 改 实 施 计 划, 乙 方 须 与 甲 方 商 议 并 经 同 意 后 调 整,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变 更 意 见 存 档 备 案 ( 计 划 变 更 也 需 要 双 方 签 字 敲 章 ) 若 由 于 乙 方 的 原 因 导 致 实 施 计 划 搁 置 或 推 迟 并 造 成 甲 方 实 施 周 期 增 加 的, 乙 方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补 偿 费 用, 补 偿 办 法 另 行 商 议 6. 乙 方 将 在 甲 方 所 在 地 建 立 模 拟 网 进 行 系 统 调 试, 并 与 甲 方 有 关 人 员 一 起 根 据 实 施 计 划 书 中 所 确 定 的 项 目 功 能 范 围 确 认 单 逐 一 核 对 软 件 功 能, 并 确 认 之 7. 由 甲 方 操 作 引 起 的 系 统 问 题, 相 同 问 题 出 现 三 次 以 上 的, 公 司 将 其 排 除 在 免 费 维 护 项 目 以 外 8. 乙 方 负 责 对 甲 方 应 用 软 件 中 的 潜 在 错 误 提 供 修 改 第 3 页 共 6 页

9. 如 因 不 可 抗 拒 外 力 国 家 法 规 政 策 变 更 导 致 的 软 件 功 能 需 求 变 化 或 无 法 按 期 完 成, 乙 方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所 涉 及 的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10. 乙 方 将 根 据 软 件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配 备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在 甲 方 专 门 负 责 机 构 的 配 合 下 进 行 项 目 实 施 11. 乙 方 拥 有 公 司 编 制 的 程 序 的 版 权, 并 拥 有 该 软 件 在 软 件 登 记 中 心 的 申 报 权 12. 乙 方 应 负 责 对 甲 方 在 应 用 软 件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编 制 及 积 累 的 数 据 专 业 数 据 医 院 运 作 方 式 保 密 13. 本 合 同 实 施 区 域 范 围 除 包 括 医 院 现 有 区 域 外, 还 包 括 甲 方 将 来 新 建 病 房 楼 在 内 ( 不 包 括 分 院 ) 三 应 用 软 件 与 服 务 产 品 清 单 及 价 格 软 件 功 能 模 块 和 价 格 : 序 号 系 统 名 称 数 量 价 格 ( 元 ) 1 临 床 路 径 1 140000 2 用 友 GRP 接 口 1 40000 3 医 保 接 口 1 30000 4 总 计 210000 四 付 款 方 式 1. 当 系 统 开 发 及 接 口 完 成 经 验 收 合 格 并 正 式 交 付 使 用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70%, 即 147000( 人 民 币 壹 拾 肆 万 柒 仟 元 整 ) 2. 当 系 统 稳 定 运 行 半 年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20%, 即 42000( 人 民 币 肆 万 贰 仟 元 整 ) 3. 当 维 护 期 满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剩 余 合 同 款, 即 21000( 人 民 币 贰 万 壹 仟 元 整 ) 五 验 收 条 款 1. 甲 方 按 三 应 用 软 件 与 服 务 产 品 清 单 及 价 格 中 确 定 的 产 品 功 能 模 块 清 单 对 乙 方 提 供 第 4 页 共 6 页

的 软 件 进 行 验 收 2. 项 目 开 发 和 服 务 具 备 完 工 ( 竣 工 ) 验 收 条 件, 乙 方 向 甲 方 代 表 提 供 完 整 的 资 料 及 其 请 求 验 收 的 报 告 甲 方 代 表 接 到 报 告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相 关 验 收 条 件 核 实 已 完 成 情 况, 组 织 验 收, 并 在 验 收 会 议 召 开 24 小 时 前 通 知 乙 方, 乙 方 应 为 验 收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并 派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甲 方 应 在 验 收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3. 甲 方 代 表 接 到 申 请 验 收 报 告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组 织 验 收, 或 验 收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予 批 准 且 不 能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视 作 验 收 报 告 已 被 批 准, 即 应 办 理 结 算 手 续 六 维 护 条 款 1.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系 统 上 线 后, 乙 方 将 为 甲 方 提 供 该 上 线 子 系 统 为 期 一 年 的 免 费 纠 错 性 维 护 2. 服 务 内 容 7 天 24 小 时 / 周 ( 节 假 日 除 外 ) 电 话 服 务 响 应,5 天 8 小 时 / 周 ( 节 假 日 除 外 ) 远 程 响 应 在 接 到 用 户 提 出 问 题, 通 过 电 话 及 远 程 无 法 解 决 时, 安 排 技 术 人 员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场 解 决 七 违 约 责 任 双 方 必 须 认 真 执 行 本 协 议 之 条 款, 若 有 以 下 违 约 行 为 或 其 他 事 实 违 约 的, 则 违 约 方 应 根 据 违 约 情 况 赔 偿 对 方 损 失, 但 赔 偿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20% 甲 方 责 任 1. 甲 方 应 按 实 施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及 时 验 收 乙 方 产 品 无 故 拖 延 时 间 的,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要 求 支 付 各 项 费 用 无 故 拒 绝 付 款 的,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 甲 方 应 根 据 实 施 计 划 的 进 度 及 时 完 成 各 类 约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以 保 证 项 目 的 顺 利 进 行 ; 未 按 计 划 执 行, 导 致 项 目 无 法 顺 利 进 行 的,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4. 若 乙 方 按 实 施 计 划 完 成 合 同,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款 项 应 在 实 施 计 划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付 清 否 则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5. 甲 方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调 整 实 施 计 划 而 延 误 实 施 周 期 的, 应 承 担 由 此 而 导 致 项 目 延 期 的 违 约 责 任 6. 甲 方 未 经 乙 方 许 可, 将 乙 方 提 供 的 文 档 资 料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7. 甲 方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的,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乙 方 责 任 1.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甲 方 预 付 款 的 一 周 内 提 供 实 施 计 划 草 案, 若 未 及 时 提 供 实 施 计 划 草 案 而 导 致 项 目 未 按 期 完 成 的,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5 页 共 6 页

2. 乙 方 须 按 实 施 计 划 要 求 及 时 组 织 人 员 实 施, 以 保 证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本 项 目 若 因 乙 方 原 因 引 起 项 目 拖 延,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 乙 方 未 向 甲 方 提 供 须 准 备 的 基 本 信 息 格 式 致 使 甲 方 无 法 按 期 完 成 信 息 准 备 的,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4. 乙 方 未 对 甲 方 的 专 业 数 据 医 院 运 作 方 式 保 密,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5. 乙 方 若 无 故 不 履 行 对 甲 方 承 诺 的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维 护 义 务,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6. 乙 方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的,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八 其 它 事 项 1.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2. 本 协 议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3. 协 议 壹 式 柒 份, 甲 方 执 叁 份 乙 方 执 贰 份, 财 政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各 执 壹 份, 同 等 有 效 甲 方 : 日 照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乙 方 : 卫 宁 健 康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 盖 章 )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_ 日 期 : 开 户 行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共 和 新 路 支 行 账 号 :310066221018010028951 地 址 : 上 海 市 闸 北 区 广 中 西 路 355 号 宝 华 中 心 9-10 楼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15666971710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