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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 ( 香 港 明 愛 用 箋 ) 立 法 會 CB(2)1859/03-04(01) 號 文 件 本 函 檔 號 : CSW/G/0124/2004 香 港 中 區 雪 廠 街 10 號 新 顯 利 大 廈 11 樓 116 室 2003 年 領 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吳 靄 儀 議 員 事 由 : 2003 年 領 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吳 議 員 : 據 母 親 的 抉 擇 任 葛 瑞 珍 女 士 昨 日 告 知, 閣 下 為 上 述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現 特 修 函 閣 下, 闡 述 本 會 在 海 外 領 養 方 面 的 工 作 及 對 2003 年 領 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的 意 見, 希 望 閣 下 及 法 案 委 員 會 委 員 更 全 面 瞭 解 有 關 此 條 例 草 案 的 情 況 香 港 明 愛 與 21 間 設 於 美 國 的 海 外 夥 伴 機 構 合 作 逾 40 年, 為 海 外 家 庭 成 功 安 排 領 養 超 過 400 名 兒 童, 領 養 家 庭 和 領 養 機 構 的 反 應 均 十 分 理 想 有 關 本 會 提 供 海 外 領 養 服 務 的 背 景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件 1 附 件 2 則 載 列 與 本 會 合 作 把 兒 童 交 託 海 外 家 庭 撫 養 的 夥 伴 機 構 的 名 單 本 會 亦 曾 於 1997 年 3 月 18 日 去 信 當 局, 提 出 意 見 現 附 上 該 信 的 副 本 ( 附 件 3), 以 供 閱 覽 就 2003 年 領 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本 會 贊 同 當 局 把 兒 童 的 利 益 放 在 首 位, 引 入 認 可 機 制 以 規 管 在 香 港 進 行 的 領 養 然 而, 本 會 必 須 強 調, 當 局 應 當 制 訂 其 他 方 案 / 彈 性 處 理 方 法, 容 許 兒 童 的 親 生 母 親 行 使 其 為 子 女 作 出 選 擇 及 決 定 的 權 利 (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3) 本 會 一 向 關 注 充 權 的 問 題, 但 條 例 草 案 似 乎 不 鼓 勵 親 生 母 親 行 使 其 權 力, 亦 未 有 考 慮 到 已 移 居 外 地 的 華 裔 港 人 也 可 成 為 準 領 養 父 母 倘 若 親 生 母 親 基 於 理 性 及 可 以 理 解 的 原 因 而 選 擇 海 外 領 養, 我 們 便 應 該 尊 重 其 意 願 此 外, 所 有 兒 童, 不 論 他 們 的 健 康 狀 況 或 社 會 背 景, 都 應 該 獲 得 平 等 待 遇, 享 有 接 受 海 外 領 養 的 平 等 機 會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一 些 在 海 外 居 住 但 現 時 仍 與 香 港 有 緊 密 連 繫 的 華 人 領 養 父 母, 他 們 亦 應 與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外 籍 人 士 一 樣, 同 樣 有 機 會 領 養 本 地 兒 童 本 會 相 信, 這 些 華 人 家 庭 可 保 持 兒 童 的 文 化 傳 統, 而 由 於 部 分 外 籍 人 士 日 後 會 返 回 祖 國 定 居, 故 此 兩 者 相 比 之 下, 華 人 家 庭 不 但 有 能 力 領 養 本 地 兒 童, 更 可 給 予 他 們 相 同 程 度 甚 至 更 加 穩 固 的 文 化 歸 屬 感 本 會 懇 請 閣 下 和 法 案 委 員 會 探 討 此 問 題, 為 領 養 所 涉 三 方, 即 親 生 母 親 受 領 養 人 及 領 養 父 母,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領 養 機 會

本 會 並 建 議 政 府 委 託 更 多 領 養 機 構 擔 任 尚 待 領 養 兒 童 的 監 護 人 此 舉 可 加 快 處 理 領 養 的 程 序 及 有 關 照 顧 和 料 理 兒 童 ( 特 別 是 殘 疾 兒 童 ) 的 事 宜 本 會 亦 已 細 閱 當 局 就 法 案 委 員 會 2004 年 3 月 18 日 會 議 提 供 的 資 料 文 件, 該 文 件 題 為 海 外 領 養 的 政 策 和 有 助 安 排 海 外 領 養 的 措 施 ( 立 法 會 CB(2)1729/03-04(01) 號 文 件 ) 當 局 在 該 文 件 中 指 出,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社 和 母 親 的 抉 擇 負 責 安 排 有 特 殊 需 要 兒 童 的 領 養 工 作 事 實 上, 本 會 在 1990 年 代 初 已 曾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表 示 有 意 參 與 海 外 領 養 工 作, 以 加 快 為 一 些 難 於 作 出 領 養 安 排 的 兒 童 進 行 交 託 安 排, 可 惜 該 署 一 直 沒 有 給 予 正 面 回 應 如 閣 下 及 法 案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需 要 與 本 會 討 論 上 文 所 述 事 宜 及 / 或 任 何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的 事 宜, 歡 迎 隨 時 聯 絡 本 會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部 部 長 ( 簽 署 ) ( 陳 秀 嫻 博 士, JP) 連 附 件 副 本 致 : 任 葛 瑞 珍 女 士 馮 伯 欣 先 生 何 秀 蘭 議 員 2004 年 3 月 24 日 2

附 件 1 有 關 明 愛 的 海 外 領 養 服 務 的 背 景 資 料 在 50 年 代, 天 主 教 救 濟 服 務 社 (Catholic Relief Service)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稱 社 署 ) 協 力 安 排 把 兒 童 交 託 海 外 家 庭 撫 養 香 港 明 愛 於 1968 年 接 手 天 主 教 救 濟 服 務 社 的 工 作, 但 合 作 模 式 並 無 改 變, 社 署 繼 續 定 期 轉 介 兒 童 給 本 會, 然 後 由 本 會 安 排 海 外 領 養 自 1974 年 開 始, 本 會 在 坑 口 設 立 了 一 所 未 婚 母 親 之 家, 幫 助 那 些 決 定 放 棄 其 親 生 嬰 兒 的 青 少 年 部 分 未 婚 母 親 會 把 嬰 兒 交 託 予 本 地 人 士 領 養, 而 在 部 分 其 他 個 案 中, 本 會 則 按 照 有 關 母 親 的 決 定, 為 其 子 女 安 排 海 外 領 養 社 署 在 1987 年 建 議 明 愛 無 須 把 已 核 准 領 養 家 庭 的 資 料 提 交 該 署 批 核 故 此, 由 1988 年 起, 本 會 這 方 面 的 服 務 即 不 再 獲 得 政 府 資 助 因 應 顧 問 所 提 建 議, 本 會 其 後 仍 然 繼 續 提 供 領 養 服 務, 並 透 過 向 領 養 父 母 收 取 費 用, 令 領 養 服 務 差 不 多 達 致 收 支 相 抵 在 領 養 服 務 下, 本 會 安 排 海 外 家 庭 領 養 被 放 棄 的 兒 童 這 類 兒 童 多 數 由 未 婚 母 親 所 生 有 關 程 序 包 括 為 兒 童 選 配 準 領 養 父 母, 以 及 在 國 際 層 面 上 與 各 國 政 府 及 志 願 機 構 聯 絡 本 會 至 今 共 成 功 安 排 了 425 宗 圓 滿 的 領 養 個 案 隨 附 有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以 供 參 考 出 生 權 維 護 會 (Birth Right Society) 每 年 委 託 明 愛 處 理 約 50 宗 個 案 對 許 多 青 少 年 來 說, 領 養 是 墮 胎 以 外 的 另 一 條 出 路 他 們 當 中 大 概 有 一 半 決 定 放 棄 嬰 兒 供 海 外 人 士 領 養, 而 其 中 90% 的 嬰 兒 會 到 美 國 開 展 生 活, 餘 下 的 嬰 兒 則 會 到 澳 洲 或 加 拿 大 被 領 養 社 署 最 近 諮 詢 明 愛, 可 否 協 助 安 排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接 受 海 外 領 養 明 愛 隨 後 就 此 事 與 美 國 的 天 主 教 慈 善 團 體 (Catholic Charities) 及 其 他 領 養 機 構 商 議, 而 這 些 機 構 過 去 多 年 來 和 明 愛 均 保 持 定 期 聯 絡 各 機 構 對 明 愛 可 能 參 與 上 述 計 劃 表 示 支 持 有 關 信 件 的 副 本 載 於 附 件 4 關 於 政 府 現 時 就 領 養 條 例 進 行 的 檢 討, 明 愛 目 前 仍 在 諮 詢 負 責 海 外 領 養 法 律 程 序 的 律 師, 以 研 究 該 項 檢 討 對 現 有 的 領 養 計 劃 有 何 影 響 在 適 當 時 候, 本 會 亦 會 把 諮 詢 範 圍 擴 大 至 法 律 界 專 業 人 士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註 : 在 1997 至 2000 年 期 間, 本 會 曾 致 函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就 領 養 條 例 的 檢 討 表 達 意 見, 並 特 別 提 出 下 述 6 項 觀 點 : (1) 親 生 母 親 就 其 子 女 的 將 來 作 出 選 擇 及 決 定 的 權 利 ; (2) 兒 童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的 權 利 ; (3) 關 注 身 體 及 智 力 有 缺 陷 兒 童 的 情 況 ; (4) 海 外 領 養 家 庭 保 持 兒 童 的 文 化 傳 統 ; (5) 公 開 領 養 ; 及 (6) 嚴 格 的 甄 選 及 法 院 程 序

1954 年 至 2003 年 的 海 外 領 養 統 計 數 字 年 份 已 完 成 個 案 總 數 已 完 成 個 案 的 累 計 總 數 1954-1960 62 62 1961-1970 208 270 1971-1980 35 305 1981-1990 12 317 1991-2000 107 424 2001-2003 1 425 註 :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曾 於 1997 年 告 知 本 會, 鑒 於 當 局 將 會 檢 討 該 條 例 草 案, 故 此 要 求 本 會 中 止 營 辦 領 養 計 劃 由 於 本 會 的 領 養 家 庭 名 單 上 尚 有 多 個 已 核 准 的 領 養 家 庭 等 候 配 對, 故 此 本 會 繼 續 提 供 領 養 服 務, 直 至 2003 年 完 成 處 理 整 份 名 單 後 便 中 止 該 項 計 劃

附 件 2 機 構 名 稱 地 址 1. ACCEPT 339 South San Antonio Road, Suite 1A, Los Altos, CA 94022, USA 2. 領 養 國 際 (Adopt International) 3. 領 養 資 源 中 心 (Adoption Resource Centre Inc.) 4. 領 養 服 務 國 際 (Adoption Services International) 5. 領 養 無 限 (Adoption Unlimited Inc.) 6. 澳 洲 協 助 兒 童 領 養 機 構 (Australian Aiding Children Adoption Agency) 7. 灣 區 領 養 服 務 社 (Bay Area Adoption Services) 8. C.W.L. 領 養 會 (C.W.L. Adoption Society) 9. 天 主 教 慈 善 團 體 (Catholic Charities) 10. 天 主 教 慈 善 團 體 (Catholic Charities) 11. 天 主 教 社 會 服 務 ( 懷 孕 及 領 養 服 務 ) (Catholic Social Services(Pregnancy & Adoption Services)) 12. 天 主 教 社 會 服 務, 神 聖 家 庭 中 心 (Catholic Social Services, Holy Family Centre) 13. 基 督 教 領 養 服 務 社 (Christian Adoption Services Inc.) 121 Springdale Way, Redwood City, CA 94082, USA 6630 Baltimore National Pike, Suite 205A, Baltimore, Maryland 21228, USA 2021 Sperry Ave., Suite 41 Venture, CA 9300, USA Suite 110, Orion Plaza, 11800 Central Ave., Chino 91710, USA 72 Fullarton Road, Norwood, 5067, S. Australia, Australia 465 Fairchild Drive, Suite 215, Mountain View, CA 94043, USA Margaret House, 33 Roberts Ave., Kensington 2094, Johannesburg 2000, South Africa 250 So. Vineyard Street, Honolulu, Hawaii, 96813-2495, USA 191 Jonalemar St., Brooklyn, NY 11201, USA 222 North Seventeenth Street, Philadelphia, PA 19103, USA 227 North Eighteenth Street, 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 19103, USA 624 Matthews-Mint Hill Road, Suite 134 Matthews, NC 28105, USA

機 構 名 稱 14. 慈 愛 牧 人 會 (Gentle Shepherd Inc.) 15. 浩 德 國 際 兒 童 服 務 社 (Holt International Children s Services) 16. 約 翰 內 斯 堡 兒 童 福 利 會 (Johannesburg Child Welfare Society) 17. 國 家 領 養 部 (National Adoption Desk) 18. 新 生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社 (New Beginnings Family & Children s Services Inc.) 19. 天 主 教 慈 善 團 體 領 養 網 絡 (The Adoption Network of Catholic Charities) 20. 運 河 社 區 兒 童 及 家 庭 服 務 (Vista Del Mar Child & Family Services) 21. 世 界 兒 童 及 家 長 協 會 (WACAP) 地 址 6310 Lamar Ave., Suite 140, Overland Park, KS 66202, USA P.O. Box 2880 Eugene, OR 97402/1195 City View, Eugene, OR 97402, USA 112 Main Street, Liberty Life Broker Centre, Johannesburg 2000, South Africa 1 st Floor, Finance Building, Tunney s Pasture, Ottawa, Ontario K1A 1B5, Canada 141 Willis Ave., Mineola, NY 11501, USA 98 Bosworth Street, 3 rd Floor, San Francisco, CA 94112-1002, USA 3200 Motor Avenue, Los Angeles, CA 90034, USA 315 South Second Street, Renton, WA 98055, USA 2

附 件 3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 ( 香 港 明 愛 用 箋 ) 本 函 檔 號 :CSW/G/0068/97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7 樓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經 辦 人 : 劉 笑 顏 女 士 ) 敬 啟 者 : 事 由 : 涉 及 無 親 屬 關 係 人 士 的 海 外 領 養 安 排 貴 署 1996 年 6 月 22 日 就 涉 及 無 親 屬 關 係 人 士 的 海 外 領 養 安 排 的 來 信 收 悉 本 會 就 此 事 進 行 詳 細 諮 詢 後, 現 謹 致 函 貴 署, 詳 述 本 會 對 此 事 提 出 的 下 列 6 項 意 見, 希 望 有 助 貴 署 制 訂 本 港 日 後 的 領 養 政 策 1. 親 生 母 親 就 其 子 女 的 將 來 作 出 選 擇 及 決 定 的 權 利 過 去 數 年, 在 政 府 的 倡 議 之 下, 本 港 有 關 人 權 及 平 等 的 討 論 甚 為 熱 烈, 而 明 愛 亦 一 直 以 尊 重 人 權 與 平 等 為 己 任 因 此, 順 理 成 章, 本 會 轄 下 的 領 養 計 劃 亦 體 現 了 這 些 原 則 本 會 強 烈 認 為, 親 生 母 親 具 有 與 生 俱 來 的 權 利, 可 自 行 就 其 子 女 的 將 來 作 出 決 定 在 本 會 的 領 養 計 劃 之 下, 社 會 工 作 者 必 須 確 保, 親 生 母 親 有 足 夠 時 間 和 指 引, 在 決 定 放 棄 其 對 子 女 的 權 利 前, 仔 細 參 詳 其 決 定, 並 清 楚 瞭 解 自 己 希 望 子 女 在 本 地 或 是 海 外 被 領 養 然 而, 根 據 貴 署 參 考 文 件 所 載 的 程 序, 親 生 母 親 的 權 利 卻 遭 到 踐 踏 2. 兒 童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的 權 利 根 據 人 權 及 平 等 的 理 念, 只 要 透 過 嚴 格 的 甄 選 程 序 及 適 當 的 法 院 裁 決, 密 切 監 察 兒 童 將 來 的 福 祉 是 否 獲 得 保 障, 所 有 兒 童 皆 應 享 有 在 本 地 或 海 外 被 領 養 的 平 等 機 會 在 貴 署 的 參 考 文 件 中, 殘 疾 兒 童 享 有 較 大 機 會 被 海 外 地 區 的 家 庭 領 養, 同 時 剝 削 了 正 常 兒 童 被 海 外 地 區 家 庭 領 養 的 機 會

3. 關 注 身 體 及 智 力 有 缺 陷 兒 童 的 情 況 對 於 貴 署 的 參 考 文 件 指, 只 有 那 些 因 特 殊 需 要 而 無 法 在 本 地 獲 得 領 養 的 受 監 護 兒 童 ( 即 身 體 或 智 力 有 缺 陷 有 健 康 問 題 或 年 紀 較 大 的 兒 童 ) 才 會 獲 安 排 進 行 海 外 領 養, 本 會 對 此 感 到 大 惑 不 解 事 實 上, 與 正 常 而 健 康 的 嬰 兒 比 較, 如 果 為 這 些 兒 童 安 排 接 受 海 外 領 養, 他 們 在 適 應 方 面 可 能 遇 到 更 多 困 難, 更 遑 論 這 項 安 排 本 身 已 經 構 成 歧 視, 變 相 剝 奪 了 正 常 而 健 康 的 兒 童 獲 得 適 當 的 海 外 家 庭 領 養 的 機 會 據 本 會 的 經 驗 所 得, 到 底 海 外 的 收 養 國 會 否 發 出 入 境 簽 證 予 殘 疾 兒 童, 已 成 疑 問 這 樣 是 否 增 加 了 兒 童 適 應 他 國 生 活 的 困 難? 擬 議 修 訂 將 會 令 人 覺 得, 香 港 將 一 些 沒 有 人 願 意 領 養 的 殘 疾 兒 童 拋 棄, 由 海 外 地 區 的 家 庭 領 養, 這 樣 會 損 害 香 港 的 國 際 聲 譽 4. 海 外 領 養 家 庭 保 持 兒 童 的 文 化 傳 統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第 21 條 的 精 神, 就 是 必 須 以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作 為 一 切 考 慮 因 素 的 依 歸 本 會 的 領 養 計 劃 亦 體 現 了 這 個 理 念 假 如 親 生 母 親 目 前 選 擇 為 其 子 女 安 排 進 行 海 外 領 養, 領 養 程 序 便 會 在 有 關 的 海 外 國 家 進 行, 並 須 經 過 在 香 港 法 院 進 行 正 式 的 聆 訊 程 序, 才 可 將 該 名 兒 童 帶 離 香 港 兒 童 的 利 益 永 遠 是 最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為 確 保 兒 童 不 會 失 去 本 身 的 文 化 / 傳 統, 本 會 規 定, 準 領 養 父 母 起 碼 其 中 一 方 應 為 華 人 研 究 顯 示, 在 美 國 ( 本 會 超 過 九 成 領 養 個 案 的 收 養 國 ), 每 12 名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當 中, 便 有 1 名 可 能 有 生 育 能 力 問 題 我 們 可 以 合 理 假 設, 在 這 些 婦 女 當 中, 華 裔 婦 女 應 佔 一 定 比 例, 因 此, 應 有 一 定 數 目 的 準 領 養 家 庭 可 以 符 合 本 會 訂 定 的 基 本 條 件 事 實 上, 這 類 準 領 養 家 庭 大 概 會 較 希 望 領 養 華 人 嬰 兒, 多 於 領 養 白 人 嬰 兒 本 會 過 去 的 紀 錄 亦 顯 示, 不 少 海 外 的 準 領 養 父 母 起 碼 其 中 一 人 為 來 自 香 港 的 華 人, 這 類 領 養 可 令 被 領 養 子 女 更 加 接 近 其 民 族 與 文 化 本 源 有 一 點 值 得 注 意, 事 實 上, 過 去 20 年 來, 由 於 本 港 居 民 移 居 海 外 的 比 率 增 加, 部 分 本 地 領 養 嬰 兒 最 終 移 居 另 一 國 家 的 情 況 屢 見 不 鮮 這 個 現 象 令 由 華 人 父 母 進 行 海 外 領 養 的 做 法 更 加 易 於 為 人 接 受, 因 為 這 類 父 母 在 社 會 上 心 理 上 以 至 經 濟 上, 往 往 較 新 移 民 穩 定 5. 公 開 領 養 本 會 相 信 公 開 領 養 的 理 念, 即 倘 若 親 生 及 領 養 父 母 雙 方 皆 提 出 要 求, 社 會 工 作 者 可 為 他 們 安 排 會 面, 介 紹 雙 方 認 識, 以 便 雙 方 為 即 將 接 受 領 養 的 兒 童 謀 求 最 佳 利 益 進 行 領 養, 往 往 令 人 聯 想 到 一 種 不 可 宣 之 於 口 的 隱 秘, 但 進 行 公 開 領 養 卻 可 打 破 這 種 不 可 對 人 言 的 氛 圍, 讓 所 涉 雙 方 在 過 渡 期 間 可 較 為 輕 鬆 最 近 進 行 的 研 究 顯 示, 公 開 領 養 對 兒 童 的 適 應 產 生 正 面 的 深 遠 影 響 2

6. 嚴 格 的 甄 選 及 法 院 程 序 本 會 與 海 外 多 家 信 譽 昭 著 的 持 牌 領 養 機 構 合 作 經 年, 而 這 些 機 構 一 直 轉 介 不 少 可 靠 的 海 外 家 庭 領 養 本 地 兒 童 ( 請 參 閱 隨 附 機 構 名 單 ) 此 外, 由 於 本 會 檢 視 領 養 申 請 方 面 一 直 採 取 嚴 謹 的 甄 選 程 序, 經 本 會 進 行 的 兒 童 交 託 安 排 全 部 皆 非 常 圓 滿 此 外, 由 於 受 領 養 兒 童 必 須 在 離 港 前 經 由 法 院 進 行 正 式 的 聆 訊 程 序, 因 此, 這 些 兒 童 亦 獲 得 充 分 的 保 障 由 於 本 會 提 供 的 服 務 卓 越, 因 此 本 會 已 經 在 海 外 領 養 家 庭 及 領 養 機 構 中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聲 譽 為 此, 明 愛 現 正 式 要 求 貴 署, 將 明 愛 列 為 可 安 排 進 行 海 外 領 養 的 認 可 機 構 本 會 實 希 望 繼 續 為 此 項 饒 有 意 義 的 工 作 與 貴 署 繼 續 合 作, 深 盼 貴 署 作 出 安 排, 以 便 本 會 與 貴 署 代 表 再 進 一 步 討 論 此 事 倘 蒙 俯 允, 不 勝 感 荷 香 港 明 愛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部 部 長 ( 簽 署 ) ( 陳 秀 嫻 博 士, JP) 連 附 件 副 本 致 : 社 會 福 利 署 副 署 長 朱 楊 珀 瑜 女 士 1997 年 3 月 18 日 3

附 件 4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 ( 基 督 教 領 養 服 務 社 (Christian Adoption Services Inc) 用 箋 ) 香 港 堅 道 2 號 明 愛 大 廈 602 室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部 部 長 陳 秀 嫻 博 士, JP 陳 博 士 : 來 函 頃 悉, 得 知 香 港 政 府 即 將 修 訂 政 策, 准 許 香 港 明 愛 處 理 海 外 領 養 安 排, 尤 其 是 有 特 殊 需 要 兒 童 的 領 養 安 排, 實 感 欣 慰 本 社 與 貴 會 一 直 合 作 愉 快, 得 此 佳 音, 至 為 感 幸 閣 下 當 然 明 白, 很 多 時 候, 要 在 多 家 不 同 領 養 機 構 通 力 合 作 的 情 況 下, 才 可 為 兒 童 覓 得 最 適 當 的 領 養 家 庭, 尤 其 是 已 經 脫 離 襁 褓 期 的 兒 童 身 體 或 智 力 有 缺 陷 兒 童 或 一 些 社 會 背 景 複 雜 的 兒 童 在 本 社 過 去 24 年 的 歷 史 當 中, 我 們 曾 經 目 睹 不 少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獲 得 理 想 的 領 養 安 排 我 們 歡 迎 有 此 機 會, 成 為 持 牌 領 養 機 構 網 絡 的 其 中 一 員, 為 無 依 無 靠 的 孤 雛 找 尋 適 當 的 領 養 家 庭 現 隨 函 附 上 本 社 最 新 牌 照 ( 有 效 期 至 2004 年 10 月 1 日 ) 的 公 證 副 本, 供 貴 會 存 照 如 需 本 社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以 方 便 本 社 與 貴 會 重 新 擬 定 有 關 領 養 有 特 殊 需 要 兒 童 安 排 的 協 議, 請 隨 時 與 我 們 聯 絡 蒙 貴 會 來 函 告 知 最 新 情 況, 復 有 機 會 與 香 港 明 愛 繼 續 合 作, 謹 此 再 致 謝 忱 行 政 總 監 ( 簽 署 ) (James M. WOODWARD) 2003 年 4 月 10 日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部 (03)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 寄 件 者 : <JandDWoodward@aol.com> 收 件 者 : <swsho@caritassws.org.hk> 傳 送 日 期 : 2003 年 9 月 5 日 上 午 11:42 主 旨 : 與 陳 秀 嫻 博 士 會 面 陳 博 士 : 相 信 已 收 到 我 於 本 周 初 傳 真 給 你 的 信 件 雖 然 我 們 最 近 並 無 聯 絡, 但 我 很 希 望 知 道, 明 愛 在 獲 准 處 理 跨 國 領 養 的 工 作 上 有 何 進 展 相 信 你 亦 已 收 到 我 於 2003 年 4 月 10 日 給 你 的 信 件 我 在 信 中 表 明, 基 督 教 領 養 服 務 社 很 希 望 成 為 可 與 明 愛 合 作 安 排 兒 童 領 養 事 宜 的 認 可 機 構, 而 大 部 分 需 要 安 排 領 養 的 兒 童 很 可 能 是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我 將 於 10 月 第 一 個 星 期 前 往 菲 律 賓 出 席 會 議, 因 此 可 在 返 回 美 國 之 前, 於 10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與 你 面 談, 更 深 入 討 論 有 關 的 領 養 計 劃 我 即 將 擬 定 是 次 行 程 安 排, 如 果 你 對 我 提 出 的 事 宜 有 任 何 意 見, 請 隨 時 告 知 基 督 教 領 養 服 務 社 行 政 總 監 (James WOODWARD)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 ( 新 生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社 NEW BEGINNINGS (Family and Children s Services Inc.) 用 箋 ) 香 港 堅 道 2 號 明 愛 大 廈 602 室 香 港 明 愛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部 部 長 陳 秀 嫻 博 士, JP 香 港 郵 政 總 局 信 箱 3522 號 來 函 檔 號 :CSW/G/0290/2003 陳 博 士 : 2003 年 3 月 來 函 頃 悉 來 函 資 料 非 常 詳 盡, 而 本 人 亦 希 望 知 道 更 多 香 港 在 海 外 領 養 政 策 方 面 的 轉 變 本 人 先 在 此 自 我 介 紹, 因 為 家 慈 Pooja PARK 女 士 已 經 前 往 越 南 擔 任 傳 教 士, 任 期 3 年 本 人 為 Pauline PARK, 已 在 新 生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社 擔 任 社 會 工 作 者 約 有 10 年, 並 於 最 近 出 任 本 社 中 國 計 劃 的 統 籌 主 任 本 人 希 望 日 後 能 夠 一 如 既 往, 與 貴 會 繼 續 保 持 良 好 的 合 作 關 係 新 生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社 或 可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而 尚 待 領 養 的 兒 童 找 尋 到 理 想 的 領 養 家 庭 閣 下 諒 必 知 悉, 本 社 在 紐 約 州 新 澤 西 州 康 涅 狄 格 州 賓 夕 凡 尼 亞 州 及 佛 羅 里 達 州 領 有 牌 照, 並 在 多 個 州 提 供 兒 童 領 養 服 務 然 而, 本 會 希 望 知 悉, 有 關 準 領 養 申 請 人 的 規 定 是 否 保 持 不 變? 舉 例 而 言, 領 養 父 母 其 中 一 方 是 否 必 須 具 有 香 港 / 華 人 背 景? 是 否 有 婚 姻 狀 況 或 年 齡 方 面 的 限 制? 有 否 任 何 方 法 可 估 計 為 兒 童 與 家 庭 進 行 配 對 及 兒 童 抵 步 的 等 候 時 間? 此 外, 準 申 請 人 可 否 在 擬 領 養 兒 童 的 性 別 及 / 或 年 齡 方 面 提 出 要 求? 本 社 有 很 多 華 裔 申 請 人 可 能 願 意 領 養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但 本 社 有 必 要 告 知 這 些 準 申 請 人, 有 關 兒 童 的 特 殊 需 要 的 嚴 重 程 度, 以 便 本 社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當 指 導, 才 可 成 功 完 成 一 項 領 養 安 排 新 生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社 很 希 望 貴 會 能 夠 就 上 文 所 述 的 問 題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本 社 過 往 與 貴 會 合 作 愉 快, 得 蒙 貴 會 為 我 們 的 準 領 養 父 母 安 排 了 天 真 可 愛 的 領 養 小 孩, 造 就 了 不 少 美 滿 的 家 庭 這 些 領 養 家 庭 對 領 養 子 女 關 懷 備 至, 為 他 們 提 供 了 理 想 的 家 庭 生 活 新 生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社 有 信 心, 小 孩 子 在 領 養 家 庭 中 會 得 到 妥 善 照 顧 希 望 貴 會 盡 快 回 覆, 告 知 上 述 資 料 謝 謝 新 生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社 ( 簽 署 ) (Pauline PARK) 2003 年 5 月 23 日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部 (AY)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 寄 件 者 : <Newbeginn@aol.com> 收 件 者 : <swsho@caritassws.org.hk> 傳 送 日 期 : 2004 年 1 月 13 日 上 午 04:32 主 旨 : 國 際 領 養 服 務 陳 秀 嫻 博 士, JP 香 港 明 愛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部 部 長 陳 秀 嫻 博 士, JP 陳 博 士 : 本 人 特 就 貴 會 的 海 外 領 養 計 劃 發 此 電 郵 本 社 曾 於 2003 年 3 月 接 獲 貴 會 來 函, 得 知 香 港 的 領 養 政 策 將 會 改 變, 將 可 接 受 海 外 領 養 的 兒 童 限 於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本 社 深 盼 貴 會 能 夠 提 供 有 關 貴 會 領 養 計 劃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以 便 本 會 為 準 領 養 家 庭 提 供 指 引, 從 而 為 他 們 介 紹 最 適 合 的 領 養 計 劃 及 最 適 合 的 領 養 兒 童 我 們 平 均 每 月 接 獲 2 至 5 宗 有 關 香 港 領 養 計 劃 的 查 詢, 大 部 分 查 詢 由 原 本 來 自 香 港 的 華 裔 夫 婦 提 出 我 們 現 時 並 不 肯 定, 這 些 夫 婦 可 否 從 香 港 領 養 兒 童, 因 為 我 們 並 不 清 楚 等 候 時 間 多 久 尚 待 領 養 兒 童 的 資 料 有 關 年 齡 及 性 別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及 有 關 領 養 計 劃 是 否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任 何 限 制 過 去 多 年 來, 本 社 與 香 港 明 愛 一 直 合 作 愉 快, 實 在 希 望 貴 會 能 夠 盡 快 向 本 社 提 供 有 關 香 港 領 養 計 劃 的 資 料 敬 希 盡 早 回 覆, 並 祝 新 春 愉 快 新 生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社 (Pauline PARK) 2004 年 1 月 12 日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 ( 天 主 教 社 會 服 務 (Catholic Social Services) 用 箋 ) 香 港 堅 道 2 至 8 號 明 愛 大 廈 602 室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部 部 長 陳 秀 嫻 博 士, JP 陳 博 士 : 我 們 十 分 樂 意 在 交 託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方 面 提 供 協 助 我 們 將 致 力 為 兒 童 找 尋 適 合 的 家 庭, 而 這 些 家 庭 必 須 能 夠 啟 發 及 培 養 這 些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並 須 具 備 一 定 的 文 化 水 平, 以 幫 助 兒 童 成 為 剛 強 及 有 自 尊 心 的 人 ; 此 外, 領 養 家 庭 本 身 亦 須 熱 愛 並 欣 賞 中 國 的 傳 統 文 化 我 們 期 望 與 貴 機 構 保 持 聯 繫 領 養 服 務 行 政 主 管 ( 簽 署 ) (Mary Lark MERMAN, MSS, LSW) 2003 年 3 月 19 日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 ( 世 界 兒 童 及 家 長 協 會 (WACAP) (World Association for Children and Parents) 用 箋 ) 香 港 堅 道 2 號 明 愛 大 廈 602 室 香 港 明 愛 經 辦 人 :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部 部 長 陳 秀 嫻 博 士, JP 陳 博 士 : 貴 會 來 函 收 悉 欣 聞 貴 會 即 將 獲 得 香 港 政 府 認 可, 以 處 理 海 外 領 養 事 宜, 特 別 是 安 排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接 受 領 養 世 界 兒 童 及 家 長 協 會 (WACAP) 現 謹 藉 此 函 確 認, 我 們 樂 意 接 受 邀 請, 與 貴 會 合 作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物 色 領 養 家 庭 我 們 極 之 珍 惜 彼 此 過 往 的 工 作 關 係, 並 期 待 於 貴 會 獲 香 港 政 府 批 准 提 供 上 述 服 務 後, 盡 快 繼 續 合 作 WACAP 歷 史 悠 久, 一 直 致 力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物 色 領 養 家 庭 WACAP 已 制 訂 了 一 項 新 的 計 劃, 名 為 家 庭 尋 覓 者 計 劃 (Family Finder s Project), 相 信 這 項 計 劃 定 能 惠 及 香 港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應 貴 會 的 要 求, 謹 附 上 WACAP 現 有 牌 照 副 本, 供 貴 會 存 照 貴 會 如 擬 獲 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請 隨 時 與 本 人 聯 絡 本 會 期 盼 與 貴 會 一 同 努 力, 為 有 需 要 的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助 理 行 政 總 監 ( 簽 署 ) (Barbara KNOWLES) 連 附 件 副 本 致 : Mary K DUNCAN Janice NEILSON 2003 年 4 月 10 日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 ( 新 南 威 爾 斯 社 會 服 務 部 (NSW Department of Community Services) 用 箋 ) 香 港 堅 道 2 號 香 港 明 愛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部 長 陳 秀 嫻 博 士, JP 聯 絡 人 : Rebecca LAU 小 組 : 跨 國 電 話 號 碼 : (02) 9865 5916 陳 博 士 : 事 由 : 領 養 及 交 託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閣 下 於 1999 年 1 月 29 日 致 Rt. Rev. Pell of Caritas Australia 的 函 件 收 悉 該 函 件 其 後 於 1999 年 5 月 24 日 轉 介 本 部 門 跟 進 辦 理, 現 謹 修 函 答 覆 本 部 門 與 多 個 海 外 國 家 共 同 制 訂 了 多 項 領 養 計 劃, 香 港 也 是 我 們 的 夥 伴 之 一 根 據 兩 地 的 領 養 協 議, 我 們 必 須 與 香 港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社 合 作, 透 過 香 港 的 社 會 福 利 署 安 排 進 行 領 養 所 有 入 境 澳 洲 以 待 領 養 的 兒 童, 都 必 須 符 合 澳 洲 聯 邦 政 府 所 訂 定 的 生 標 準, 方 可 獲 本 國 的 移 民 及 多 元 文 化 事 務 部 發 出 入 境 簽 證 倘 若 部 分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有 健 康 方 面 的 問 題, 他 們 便 可 能 受 到 上 述 生 標 準 的 限 制, 因 而 無 法 入 境 澳 洲 目 前, 新 南 威 爾 斯 尚 未 有 任 何 準 領 養 申 請 人 具 體 表 明, 有 意 領 養 香 港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然 而, 確 有 部 分 申 請 人 願 意 考 慮 領 養 來 自 其 他 海 外 國 家 而 年 齡 較 大 的 兒 童 如 貴 會 希 望 為 一 些 情 況 較 特 別 的 兒 童 物 色 領 養 家 庭, 我 們 可 以 去 函 所 有 準 申 請 人, 詢 問 他 們 是 否 願 意 考 慮 領 養 那 些 情 況 較 為 特 別 的 兒 童 當 然, 我 們 需 要 取 得 有 關 兒 童 的 詳 細 資 料, 以 供 準 領 養 夫 婦 考 慮 此 外, 有 關 領 養 程 序 亦 須 透 過 香 港 的 社 會 福 利 署 辦 理 閣 下 如 欲 在 電 話 中 與 本 部 職 員 討 論 此 事, 本 部 可 委 派 屬 下 一 位 能 操 廣 東 話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閣 下 指 定 的 時 間 致 電 閣 下 本 部 亦 歡 迎 閣 下 再 次 來 函 閣 下 並 可 利 用 互 聯 網 與 我 們 通 信, 電 郵 地 址 為 : adoption@community.nsw.gov.au. 我 們 期 望 與 閣 下 進 一 步 討 論 如 何 協 助 香 港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領 養 服 務 分 部 跨 國 小 組 助 理 主 管 ( 簽 署 ) (Mary BAKER) 1999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