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政 策 与 实 务 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公 务 员 培 训 与 考 核 奖 惩 处 杨 秋 元
主 要 内 容 一 继 续 教 育 的 意 义 及 依 据 二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涵 三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机 制 四 周 期 验 证 ( 晋 升 验 证 )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五 年 度 验 证 的 新 要 求
一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意 义 1 是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基 础 性 先 导 性 战 略 性 工 作 2 是 建 设 学 习 型 社 会 和 构 建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的 核 心 内 容 3 是 推 动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谐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不 竭 源 泉 4 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自 身 职 业 生 涯 发 展 的 必 然 路 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依 据 ü 国 家 层 面 :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暂 行 规 定 和 关 于 加 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意 见 ( 原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联 合 发 文 国 人 部 发 1997 96 号, 目 前 进 行 立 法 前 准 备 ) ü 省 的 层 面 :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ü 市 的 层 面 : 关 于 修 改 广 州 市 实 施 <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 细 则 的 决 定 ( 穗 府 令 [2008]1 号 )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依 据 ü 局 的 层 面 : 1 关 于 转 发 省 关 于 加 强 继 续 教 育 考 核 登 记 制 度 管 理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穗 人 培 [1997]28 号 ) 2 关 于 做 好 我 市 拟 晋 升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复 验 工 作 的 通 知 ( 穗 人 培 [2002]9 号 ) 3. 关 于 做 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年 度 验 证 周 期 验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 穗 人 社 函 [2012]272 号 )
二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涵 ( 一 ) 继 续 教 育 的 对 象 及 定 义 条 例 第 二 条 明 确 规 定 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者 初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在 职 人 员 以 及 专 业 技 术 类 公 务 员 继 续 教 育 是 指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以 新 理 论 新 知 识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等 为 主 要 内 容, 以 完 善 知 识 结 构, 提 高 创 新 能 力 专 业 水 平 综 合 素 质 为 目 的 的 培 训 活 动
二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涵 ( 二 ) 总 体 要 求 条 例 第 八 条 明 确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有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九 条 规 定 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每 年 不 少 于 12 天 或 72 学 时 ( 由 于 政 策 变 化 原 因,2008 年 以 前 另 有 要 求 )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继 续 教 育 中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对 所 在 单 位 的 职 责 进 行 了 明 确, 包 括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的 列 支 占 工 资 总 额 不 低 于 1.5%
二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涵 ( 三 )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容 1 公 需 科 目 ( 公 修 课 )( 是 指 全 体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掌 握 的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基 本 理 论 技 术 信 息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由 人 社 部 门 组 织 开 发 确 定, 由 市 人 社 局 确 认 的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实 施 ) 2 专 业 科 目 ( 专 业 课 )( 是 继 续 教 育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指 本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掌 握 的 新 理 论 技 术 信 息, 以 及 行 业 内 不 同 类 别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的 知 识 根 据 专 业 职 称 或 岗 位 确 立, 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报 人 社 部 门 备 案 和 公 布,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实 施 ) 3 个 人 选 修 科 目 ( 其 他 培 训 )( 个 人 自 选, 培 训 机 构 或 单 位 实 施 )
二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涵 公 需 科 目 ( 公 修 课 ): 十 五 期 间 ( 截 止 于 2008 年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权 益 保 护 宽 带 网 络 与 电 子 政 务 当 代 高 新 科 技 十 一 五 期 间 : 公 共 危 机 管 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修 养 与 发 展 创 新 思 维 与 创 新 力 开 发 开 放 广 州 和 谐 广 州 ( 截 止 于 2011 年 ) 广 州 亚 运 知 识 讲 座 ( 截 止 于 2010 年 底 ) 十 二 五 期 间 :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基 础 知 识 幸 福 广 州 低 碳 广 州 岭 南 文 化 传 承 与 文 化 艺 术 修 养 ( 今 年 4 月 已 推 出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发 展 政 策 法 规 学 习 ( 今 年 计 划 推 出 ) 网 络 信 息 技 术 最 新 应 用 与 安 全 ( 今 年 计 划 推 出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心 理 健 康 与 心 理 调 适 ( 今 年 计 划 推 出 ) 广 州 新 型 城 市 化 发 展 基 础 知 识 读 本 ( 今 年 计 划 推 出 )
二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涵 公 需 科 目 ( 公 修 课 ) 的 学 习 有 面 授 和 网 络 远 程 教 育 两 种 形 式 目 前, 在 网 上 开 设 的 公 修 课 有 公 共 危 机 管 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修 养 与 发 展 创 新 思 维 与 创 新 力 开 发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幸 福 广 州 低 碳 广 州 网 络 远 程 教 育 是 继 续 教 育 不 可 逆 转 的 发 展 趋 势 有 条 件 的 培 训 机 构 都 应 该 积 极 发 展 网 络 远 程 教 育,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经 济 便 利 的 学 习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市 将 大 力 推 进 网 络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争 取 在 不 断 开 发 公 需 科 目 的 基 础 上, 在 专 业 科 目 和 个 人 自 选 科 目 开 发 和 建 设 上 也 有 所 突 破
二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涵 专 业 科 目 ( 专 业 课 ): 每 年 由 市 人 社 局 免 费 印 发 广 州 市 市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培 训 课 程 指 南, 列 明 相 应 专 业 类 别 的 市 级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所 举 办 的 专 业 课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通 过 索 取 指 南 或 登 陆 广 州 继 续 教 育 网 (http://www.gzpi.gov.cn/gzcee/) 查 询 ( 如 果 在 指 南 中 没 找 到 相 应 专 业 课, 参 加 市 级 以 上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举 办 的 业 务 培 训 或 者 高 层 次 的 讲 座, 也 可 以 视 为 有 效 的 专 业 课 ) 新 政 策 : 当 年 获 得 专 利 出 版 专 著 完 成 省 级 以 上 专 业 课 题 项 目 在 省 级 以 上 专 业 刊 物 发 表 论 文 等, 主 创 人 员 可 计 算 完 成 专 业 科 目 28 学 时, 非 主 创 人 员 可 计 算 完 成 专 业 科 目 14 学 时 ( 各 项 成 果 累 计 计 算 不 超 过 28 学 时 )
二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涵 ( 四 ) 继 续 教 育 的 形 式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以 下 几 种 方 式 1 参 加 培 训 班 研 修 班 或 者 进 修 班 ;( 参 考 指 南, 本 班 学 习 )) 2 到 教 学 科 研 生 产 单 位 进 行 相 关 的 继 续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 3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学 术 讲 座 学 术 访 问 ; 4 接 受 远 程 教 育 ; 5 其 他 符 合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方 式 ( 在 职 学 历 教 育, 每 年 最 多 计 72 学 时 )
三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机 制 ( 一 ) 管 理 主 体 条 例 第 四 条 明 确 : 继 续 教 育 实 行 综 合 管 理 与 分 级 分 类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体 制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是 本 辖 区 内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本 系 统 和 本 行 业 继 续 教 育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行 业 组 织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本 行 业 的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三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机 制 ( 二 )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和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应 当 列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岗 位 聘 任 续 聘 晋 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和 执 业 资 格 再 注 册 的 重 要 条 件
三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机 制 ( 三 ) 证 书 管 理 制 度 每 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须 持 有 一 本 由 人 社 部 门 印 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证 书 贴 有 本 人 相 片, 单 位 须 在 相 片 上 盖 印, 证 书 的 内 页 均 由 发 证 单 位 加 盖 证 书 编 号 证 书 用 作 登 记 本 人 参 加 所 有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并 作 为 继 续 教 育 验 证 的 依 据 ( 目 前 开 始 实 行 证 书 和 管 理 系 统 管 理 双 轨 制, 并 逐 步 过 渡 到 以 系 统 管 理 为 主 和 完 全 电 子 记 录 )
三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机 制 ( 四 ) 登 记 制 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必 须 由 组 织 机 构 或 培 训 机 构 在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上 进 行 登 记 或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学 时 证 明 ( 由 证 书 登 记 逐 步 过 渡 到 电 子 登 记, 从 而 完 全 实 现 市 内 培 训 全 部 在 系 统 中 进 行 办 班 管 理, 市 外 培 训 采 取 个 人 录 入, 单 位 审 核 入 库 实 现 一 网 打 尽 )
三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机 制 ( 五 ) 统 计 制 度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间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容 及 学 时 进 行 统 计, 并 上 报 给 主 管 部 门, 由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汇 总 上 报 给 市 人 社 局 ( 完 全 实 现 电 子 登 记 后 可 由 管 理 系 统 自 动 统 计 )
三 继 续 教 育 的 管 理 机 制 ( 六 ) 验 证 制 度 1. 周 期 验 证 ( 即 晋 升 验 证, 分 别 由 单 位 进 行 初 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市 人 社 局 进 行 复 验, 符 合 要 求 的 出 具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证 明 书, 作 为 晋 升 或 以 考 代 评 的 聘 用 的 其 中 一 项 必 备 条 件, 复 验 一 般 每 年 4 月 到 7 月 完 成 ) 从 2009 年 起 晋 升 验 证 全 部 在 管 理 系 统 网 上 完 成 2. 年 度 验 证 ( 个 人 在 次 年 1 月 31 日 前 录 入 当 年 所 有 继 续 教 育 记 录, 单 位 进 行 审 核, 系 统 根 据 条 件 : 公 需 课 不 少 于 18 学 时, 专 业 课 不 少 于 42 学 时, 总 学 时 不 少 于 72 学 时 自 动 进 行 验 证 )
四 周 期 验 证 ( 晋 升 验 证 )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从 2009 年 起 晋 升 验 证 工 作 全 部 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系 统 中 完 成 主 要 流 程 包 括 : ( 一 ) 个 人 录 入 所 有 继 续 教 育 记 录 ( 单 位 建 户, 个 人 注 册 等 技 术 操 作 由 技 术 人 员 讲 解 ), 已 在 系 统 中 存 在 的 记 录 不 能 再 重 复 录 入 所 有 手 工 录 入 的 记 录 的 学 习 证 明 必 须 扫 描 上 传 ( 要 求 在 6 月 10 日 前 完 成 ) 教 育 和 卫 生 系 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先 在 本 系 统 的 继 续 教 育 平 台 上 录 入, 再 将 数 据 整 体 直 接 导 入 市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系 统
四 周 期 验 证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录 入 记 录 同 时 也 是 在 系 统 中 登 记 的 过 程 ü 登 记 标 准 以 天 或 学 时 为 单 位,1 天 一 般 为 6 学 时 ü 登 记 内 容 包 括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学 习 形 式 内 容 时 间 及 成 绩 等 ü 登 记 部 门 按 证 书 上 登 记 的 组 织 机 构 或 培 训 机 构
四 周 期 验 证 晋 升 验 证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审 核 ü 单 位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人 员 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学 习 证 明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录 入 的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要 求 在 5 月 31 日 前 完 成 ) ü( 三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出 晋 升 复 验 申 请 ( 教 育 卫 生 系 统 必 须 在 6 月 30 日 前 申 请,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同 时 间 申 请 验 证 周 期 会 有 变 化 ) ü( 四 ) 单 位 初 验 ( 要 求 在 7 月 30 日 前 完 成 )
四 周 期 验 证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怎 么 验, 验 什 么? ü 一 句 话 : 在 晋 升 验 证 周 期 内 达 到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和 学 时 的 要 求 ü 弄 清 三 个 问 题 : 验 证 周 期 内 容 要 求 学 时 要 求
四 周 期 验 证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1 验 证 周 期 : 以 实 际 任 现 职 资 格 年 限 为 验 证 周 期, 超 过 五 年 的 只 验 最 近 五 年 以 今 年 6 月 30 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出 复 验 申 请 为 界, 之 前 验 到 2011 年, 之 后 验 到 2012 年 ( 教 育 卫 生 系 统 必 须 在 6 月 30 日 前 申 请, 验 证 时 间 统 一 到 2011 年 )
四 晋 升 验 证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2 内 容 要 求 : (1) 公 需 科 目 ( 公 修 课 ) 要 求 在 一 个 继 续 教 育 周 期 内, 必 须 选 修 并 完 成 由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提 供 的 2 门 以 上 公 修 课 学 习 公 修 课 审 核 从 严, 如 不 在 系 统 中 通 过 办 班 记 录 而 是 通 过 人 工 录 入 的, 必 须 上 传 扫 描 件 审 核, 不 能 免 修
四 周 期 验 证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2 内 容 要 求 : (2) 专 业 课 要 求 在 一 个 继 续 教 育 周 期 内, 原 则 上 须 选 修 并 完 成 由 市 级 继 续 教 育 基 地 提 供 的 2 门 以 上 专 业 课 学 习 同 样, 如 不 在 系 统 中 通 过 办 班 记 录 而 是 通 过 人 工 录 入 的, 必 须 上 传 扫 描 件 审 核 ( 相 对 公 修 课 而 言, 目 前 审 核 尚 没 严 格 与 职 称 序 列 挂 钩 )
四 周 期 验 证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3 学 时 要 求 : ü 2008 年 以 后, 每 年 需 完 成 12 天 (72 学 时 )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ü 2007 年 及 以 前, 自 然 科 学 类 每 年 需 完 成 15 天 (90 学 时 )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社 会 科 学 类, 晋 升 中 高 级 的 每 年 不 少 于 40 学 时, 晋 升 初 级 每 年 32 学 时
四 周 期 验 证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3. 学 时 要 求 ( 举 例 说 明 ): ü 某 人 2007 年 9 月 取 得 中 级 电 气 工 程 师 专 业 资 格, 今 年 申 请 晋 升 电 气 高 级 工 程 师 专 业 资 格 ü 验 证 周 期 :2007 年 至 2011 年 ü 总 的 学 时 要 求 :90*1+72*4=378 学 时 ( 详 见 附 表 )
四 周 期 验 证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4 实 际 操 作 中 的 救 济 措 施 : 在 验 证 周 期 内 没 完 成 公 修 课 专 业 课 和 学 时 要 求 的, 可 在 当 年 6 月 30 日 前 进 行 补 修 ( 可 以 计 入 上 一 周 期 的 学 习 内 容 和 学 时, 教 育 卫 生 系 统 不 能 补 修 )
四 周 期 验 证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 六 ) 复 验 ( 区 县 人 社 局 和 市 直 主 管 部 门 在 8 月 20 日 前 完 成 审 验 工 作 ) ü 市 的 直 属 单 位 初 级 晋 升 中 级 由 主 管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复 验 中 级 晋 升 副 高 级 或 副 高 级 晋 升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由 市 人 社 局 负 责 复 验 ü 区 县 ( 县 级 市 ) 乡 镇 所 属 单 位 初 级 晋 升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由 区 县 ( 县 级 市 ) 人 社 局 负 责 复 验 ; 中 级 晋 升 副 高 级 或 副 高 级 晋 升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由 市 人 社 局 负 责 复 验
五 继 续 教 育 年 度 验 证 的 新 要 求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第 九 条 规 定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应 当 每 年 累 计 不 少 于 十 二 天 或 者 七 十 二 学 时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完 成 每 年 累 计 不 少 于 12 天 或 者 72 学 时 的 年 度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其 中, 公 需 科 目 一 般 安 排 3 天 或 18 学 时, 专 业 科 目 一 般 安 排 7 天 或 42 学 时, 选 修 科 目 一 般 安 排 2 天 或 12 学 时
五 继 续 教 育 年 度 验 证 的 新 要 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需 在 次 年 1 月 31 日 前 将 当 年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所 有 公 需 课 专 业 课 和 其 他 培 训 记 录 在 广 州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登 记 ( 也 需 将 学 时 证 明 作 为 附 件 扫 描 ), 由 所 在 单 位 继 续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公 需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有 关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系 统 按 照 当 年 公 需 课 学 时 不 少 于 18 学 时 专 业 课 不 少 于 42 学 时 总 学 时 不 少 于 72 学 时 进 行 自 动 验 证
如 何 在 系 统 中 进 行 相 应 的 技 术 操 作, 下 面 再 进 行 培 训!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