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30/L.2 大 会 Distr.: Limited 28 Septem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三 十 届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3 增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权 公 民 权 利 政 治 权 利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包 括 发 展 权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 ( 代 表 不 结 盟 运 动 ): 决 议 草 案 30/ 人 权 与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人 权 理 事 会, 回 顾 联 合 国 宪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又 回 顾 人 权 委 员 会 人 权 理 事 会 和 大 会 以 往 通 过 的 所 有 有 关 人 权 与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的 决 议, 重 申 人 权 理 事 会 2014 年 9 月 26 日 第 27/21 号 决 议 和 大 会 2014 年 12 月 18 日 第 69/180 号 决 议, 强 调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和 法 律 违 反 国 际 法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宪 章 以 及 关 于 国 家 间 和 平 关 系 的 规 范 和 原 则, 确 认 所 有 人 权 都 是 普 遍 不 可 分 割 相 互 依 存 和 相 互 关 联 的, 并 为 此 重 申, 发 展 权 是 一 项 普 遍 和 不 可 剥 夺 的 权 利, 是 所 有 人 权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人 权 发 展 国 际 关 系 贸 易 投 资 与 合 作 的 不 良 影 响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重 申 任 何 国 家 均 不 得 使 用 或 鼓 励 使 用 经 济 政 治 或 任 何 他 种 措 施 强 迫 另 一 国 家, 以 取 得 该 国 主 权 权 利 行 使 上 之 屈 从, 并 自 该 国 获 取 任 何 种 类 之 利 益, 确 认 采 用 经 济 制 裁 形 式 的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目 标 国 家 广 大 民 众 的 人 权 产 生 深 远 影 响, 对 穷 人 和 最 弱 势 阶 层 的 影 响 更 严 重, * 非 人 权 理 事 会 成 员 国 280915 290915 *1516274*
感 到 震 惊 的 是, 当 前 的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大 多 是 发 达 国 家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实 施 的, 给 最 贫 穷 和 最 弱 势 群 体 的 人 权 造 成 了 巨 大 代 价, 强 调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应 剥 夺 人 民 的 基 本 生 存 手 段, 确 认 长 期 采 取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会 在 目 标 国 家 引 发 社 会 问 题 和 人 道 主 义 问 题, 强 调 指 出, 国 际 体 系 中 存 在 种 种 根 深 蒂 固 的 问 题 和 不 满, 联 合 国 必 须 给 予 国 际 社 会 全 体 成 员 发 言 权, 以 确 保 多 边 主 义 相 互 尊 重 及 和 平 解 决 争 端,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的 是, 施 加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的 法 律 和 规 章 有 时 不 仅 对 目 标 国, 而 且 对 第 三 国 具 有 域 外 效 力, 将 迫 使 第 三 国 也 对 目 标 国 适 用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违 反 了 国 际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回 顾 2012 年 8 月 26 日 至 31 日 在 德 黑 兰 举 行 的 第 十 六 次 不 结 盟 运 动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会 议 的 最 后 文 件 1 2014 年 5 月 28 日 和 29 日 在 阿 尔 及 尔 举 行 的 不 结 盟 运 动 第 十 七 届 部 长 级 会 议 的 最 后 文 件, 以 及 之 前 的 首 脑 会 议 和 其 他 会 议 通 过 的 最 后 文 件, 其 中 不 结 盟 运 动 成 员 国 决 定, 不 承 认 不 通 过 不 执 行 企 图 向 不 结 盟 国 家 施 加 压 力 威 胁 其 主 权 独 立 及 其 贸 易 和 投 资 自 由, 使 其 无 法 行 使 按 照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愿 决 定 本 国 政 治 经 济 和 社 会 制 度 的 权 利 的 域 外 或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或 法 律, 包 括 单 方 面 经 济 制 裁 其 他 胁 迫 措 施 和 任 意 的 旅 行 限 制 措 施, 这 类 措 施 或 法 律 公 然 违 反 宪 章 国 际 法 多 边 贸 易 体 系 以 及 关 于 国 家 间 友 好 关 系 的 规 范 和 原 则 ; 为 此 根 据 大 会 和 联 合 国 其 他 机 关 的 要 求, 反 对 和 谴 责 这 类 措 施 或 法 律 以 及 继 续 实 行 这 类 措 施 或 法 律 的 行 为, 为 切 实 取 消 这 类 措 施 或 法 律 作 出 不 懈 努 力, 敦 促 其 他 国 家 也 这 样 做, 并 请 实 行 这 类 措 施 或 法 律 的 国 家 立 即 彻 底 废 除 相 关 措 施 或 法 律, 又 回 顾 1993 年 6 月 14 日 至 25 日 在 维 也 纳 举 行 的 世 界 人 权 会 议, 其 中 吁 请 各 国 避 免 采 取 任 何 违 反 国 际 法 和 宪 章 的 单 方 面 措 施, 因 为 这 样 会 给 国 家 间 的 贸 易 关 系 制 造 障 碍, 妨 碍 充 分 实 现 所 有 人 权, 也 会 严 重 威 胁 贸 易 自 由, 深 感 关 切 的 是, 尽 管 大 会 人 权 理 事 会 人 权 委 员 会 以 及 1990 年 代 举 行 的 各 次 联 合 国 大 型 会 议 和 五 年 期 审 查 会 议 都 就 这 一 议 题 通 过 了 决 议, 但 是 违 反 国 际 法 规 范 和 宪 章 的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继 续 出 台 实 施 和 加 强, 特 别 是 诉 诸 战 争 和 军 事 行 动 的 情 况 继 续 发 生, 这 对 社 会 和 人 道 主 义 活 动 以 及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产 生 了 不 良 影 响, 包 括 域 外 影 响, 从 而 给 其 他 国 家 管 辖 下 的 各 民 族 和 个 人 充 分 享 有 所 有 人 权 制 造 了 额 外 障 碍, 深 感 不 安 的 是,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生 命 权 健 康 和 医 疗 保 健 权 免 遭 饥 饿 的 权 利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 包 括 食 物 权 教 育 权 工 作 权 和 住 房 权 ) 都 产 生 了 负 面 影 响, 感 到 震 惊 的 是, 单 方 面 制 裁 使 人 们 付 出 惨 重 代 价 且 伤 及 无 辜, 对 目 标 国 家 的 平 民 尤 其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重 申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是 妨 碍 落 实 发 展 权 利 宣 言 的 主 要 障 碍, 1 见 A/67/506-S/2012/752 号 文 件, 附 件 一 2/5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使 人 道 主 义 组 织 无 法 向 它 们 开 展 工 作 的 所 在 国 转 拨 资 金, 强 调 有 必 要 研 究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法, 以 及 对 各 国 经 济 和 平 安 全 和 社 会 结 构 造 成 的 广 泛 影 响, 强 调 需 要 监 测 与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有 关 的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并 促 进 问 责, 回 顾 人 权 理 事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关 于 理 事 会 体 制 建 设 的 第 5/1 号 决 议 和 关 于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行 为 守 则 的 第 5/2 号 决 议, 强 调 任 务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这 两 项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履 行 职 责, 又 回 顾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和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共 同 的 第 一 条 第 二 款, 其 中 特 别 规 定,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剥 夺 人 民 自 己 的 生 存 手 段, 1. 吁 请 所 有 国 家 停 止 采 取 维 持 或 执 行 不 符 合 国 际 法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联 合 国 宪 章 以 及 关 于 国 家 间 和 平 关 系 的 规 范 和 原 则 的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尤 其 是 有 域 外 影 响 的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这 种 措 施 阻 碍 国 家 间 的 贸 易 关 系, 从 而 妨 碍 充 分 实 现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和 其 他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规 定 的 权 利, 尤 其 是 个 人 和 民 族 的 发 展 权 ; 2. 强 烈 反 对 这 些 措 施 的 域 外 性 质, 因 为 它 们 还 威 胁 到 国 家 主 权, 为 此 吁 请 所 有 会 员 国 既 不 要 承 认 也 不 要 实 行 这 类 措 施, 并 酌 情 采 取 有 效 的 行 政 或 立 法 措 施, 抵 制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的 域 外 适 用 及 域 外 影 响 ; 3. 谴 责 某 些 国 家 继 续 单 方 面 适 用 和 实 行 这 类 措 施, 以 此 为 手 段 对 其 他 国 家 尤 其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施 加 政 治 或 经 济 压 力, 企 图 阻 止 这 些 国 家 按 照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愿 行 使 决 定 自 己 的 政 治 经 济 和 社 会 制 度 的 权 利 ; 4.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的 是, 任 何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都 必 然 违 反 国 际 人 权 宪 章 的 某 些 规 定, 或 习 惯 法 的 强 制 性 规 范 和 其 他 规 定, 对 无 辜 人 民 享 有 人 权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 5. 还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的 是, 不 符 合 国 际 法 和 宪 章 的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一 些 国 家 的 儿 童 和 妇 女 的 处 境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阻 碍 国 家 间 的 贸 易 关 系, 妨 碍 充 分 实 现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损 害 受 影 响 国 家 人 民 的 福 祉, 妇 女 儿 童 ( 包 括 青 少 年 ) 老 年 人 和 残 疾 人 受 到 的 影 响 尤 为 严 重 ; 6. 再 次 吁 请 已 采 取 这 类 措 施 的 会 员 国 履 行 国 际 法 和 已 加 入 的 人 权 文 书 相 关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立 即 停 止 采 取 这 类 措 施 ; 7. 为 此, 重 申 所 有 人 民 的 自 决 权, 人 民 可 凭 借 这 一 权 利 自 由 决 定 其 政 治 地 位, 自 由 谋 求 其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发 展 ; 8. 又 重 申 反 对 旨 在 部 分 或 完 全 破 坏 一 个 国 家 的 民 族 团 结 和 领 土 完 整 的 任 何 企 图, 因 为 这 不 符 合 宪 章 ; 9. 回 顾 根 据 关 于 各 国 依 联 合 国 宪 章 建 立 友 好 关 系 及 合 作 之 国 际 法 原 则 之 宣 言 以 及 大 会 1974 年 12 月 12 日 第 3281 (XXIX) 号 决 议 公 布 的 各 国 经 济 权 利 和 义 3/5
务 宪 章 所 载 相 关 原 则 和 条 款, 特 别 是 其 中 第 三 十 二 条, 任 何 国 家 均 不 得 使 用 或 鼓 励 使 用 经 济 政 治 或 任 何 他 种 措 施 强 迫 另 一 国 家, 以 取 得 该 国 主 权 权 利 行 使 上 之 屈 从, 并 自 该 国 获 取 任 何 种 类 之 利 益 ; 10. 重 申 食 物 和 药 品 等 生 活 必 需 品 不 应 当 被 用 作 政 治 胁 迫 手 段,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应 剥 夺 人 民 自 己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手 段 ; 11. 强 调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是 落 实 发 展 权 利 宣 言 的 主 要 障 碍 之 一, 为 此, 吁 请 各 国 避 免 单 方 面 采 取 强 制 性 经 济 措 施, 不 在 域 外 适 用 违 反 自 由 贸 易 原 则 和 阻 碍 发 展 中 国 家 发 展 的 国 内 法 ; 12. 反 对 采 取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的 所 有 企 图, 反 对 这 方 面 日 益 明 显 的 趋 势, 包 括 颁 布 可 在 域 外 适 用 的 法 律 ; 13. 确 认 2003 年 12 月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信 息 社 会 世 界 峰 会 第 一 期 会 议 通 过 的 原 则 宣 言, 强 烈 促 请 各 国 在 建 立 信 息 社 会 方 面 避 免 采 取 任 何 单 方 面 措 施 ; 14. 强 调 需 要 在 联 合 国 人 权 机 构 中 设 立 一 个 独 立 机 制, 为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的 受 害 者 处 理 补 救 和 补 偿 问 题, 以 期 促 进 问 责 和 赔 偿 ; 15. 促 请 人 权 理 事 会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领 域 的 所 有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现 有 专 题 机 制 在 各 自 任 务 范 围 内, 对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的 不 良 影 响 和 后 果 予 以 应 有 的 注 意, 并 在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享 有 人 权 的 不 良 影 响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执 行 任 务 过 程 中 予 以 配 合 ; 16. 确 认 必 须 对 实 行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的 相 关 不 良 影 响 作 定 量 和 定 性 记 录, 从 而 确 保 追 究 因 针 对 任 何 国 家 实 行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而 导 致 侵 犯 人 权 的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17. 承 认 有 必 要 确 保 所 有 相 关 的 联 合 国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和 理 事 会 的 附 属 机 构 将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享 有 人 权 的 不 良 影 响 问 题 纳 入 工 作 主 流, 并 开 展 具 体 活 动, 例 如 在 审 查 各 国 向 这 些 机 构 提 交 的 定 期 报 告 期 间 以 及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期 间 开 展 活 动 ; 18. 决 定 在 开 展 与 落 实 发 展 权 有 关 的 工 作 时, 对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人 权 问 题 的 不 良 影 响 予 以 应 有 的 考 虑 ; 19. 确 认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在 应 对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带 来 的 挑 战 以 及 对 希 望 实 现 自 身 经 济 和 社 会 权 利, 包 括 发 展 权 的 各 民 族 和 个 人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响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20. 请 高 级 专 员 在 履 行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职 责 时, 对 本 决 议 予 以 应 有 的 注 意 和 紧 急 考 虑 ; 21. 对 举 行 了 第 一 次 关 于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与 人 权 问 题 的 两 年 期 小 组 讨 论 会 表 示 欢 迎, 再 次 请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编 写 并 提 交 小 组 讨 论 会 报 告, 报 告 应 考 虑 到 会 议 期 间 提 出 的 实 用 方 法 和 机 制, 特 别 是 为 促 进 问 责 和 赔 偿, 就 补 救 和 补 偿 问 题 提 出 的 方 法 和 机 制 ; 4/5
22.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人 权 理 事 会 咨 询 委 员 会 就 评 估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享 有 人 权 的 不 利 影 响 以 及 促 进 问 责 的 机 制 提 供 建 议 的 研 究 进 展 报 告 ; 2 23. 欢 迎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27/21 号 决 议, 在 第 二 十 八 届 会 议 上 任 命 了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享 有 人 权 的 不 良 影 响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 24.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报 告, 3 并 请 他 在 向 人 权 理 事 会 和 大 会 提 交 的 下 次 报 告 中, 重 点 阐 述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受 害 者 享 有 人 权 的 不 良 影 响, 解 决 补 救 和 补 偿 问 题, 以 期 促 进 问 责 和 赔 偿 ; 要 资 料 ; 25. 吁 请 所 有 国 家 配 合 并 协 助 特 别 报 告 员 履 行 任 务, 并 提 供 其 要 求 的 一 切 必 26. 促 请 高 级 专 员 人 权 理 事 会 有 关 特 别 程 序 以 及 条 约 机 构 在 其 任 务 范 围 内, 注 意 因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而 权 利 遭 到 侵 犯 的 个 人 的 情 况 ; 27. 请 秘 书 长 提 供 特 别 报 告 员 切 实 履 行 任 务 所 需 的 协 助, 特 别 是 为 其 提 供 充 足 的 人 力 和 物 力 ; 响 问 题 28. 决 定 根 据 理 事 会 工 作 方 案, 继 续 审 议 单 方 面 强 制 性 措 施 对 人 权 的 不 良 影 2 A/HRC/28/74 3 A/HRC/30/45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