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康 达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市 博 商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康 深 法 意 字 [2015]1006-1 号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国 际 商 会 大 厦 A 座 17 楼 邮 编 :518048 电 话 (Tel):0755-82931899 传 真 (Fax):0755-82931822 网 址 :www.kangdalawyers.com
北 京 市 康 达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市 博 商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康 深 法 意 字 [2015]1006-1 号 致 : 深 圳 市 博 商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康 达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深 圳 市 博 商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委 托, 担 任 深 圳 市 博 商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项 目 的 特 聘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并 已 出 具 了 北 京 市 康 达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市 博 商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康 深 法 意 字 [2015]1006 号 ) 现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下 发 的 关 于 深 圳 市 博 商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的 要 求,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本 所 律 师 仅 基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出 具 之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存 在 的 事 实 以 及 证 券 法 公 司 法 等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中 的 相 关 简 称 与 北 京 市 康 达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市 博 商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康 深 法 意 字 [2015]1006 号 ) 释 义 中 的 简 称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本 所 律 师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在 对 公 司 提 供 的 文 件 和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充 分 核 查 和 验 证 的 基 础 上, 出 具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如 下 : 1
正 文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2 请 公 司 结 合 每 项 业 务 ( 包 括 不 限 于 从 业 者 学 历 教 育 管 理 培 训 合 作 办 学 等 ) 全 面 梳 理 与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政 策 和 执 业 规 范, 并 且 详 细 分 析 披 露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遵 守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和 规 范 的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对 前 述 事 项 进 一 步 核 查 回 复 : (1)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政 策 和 执 业 规 范 公 司 经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企 业 管 理 培 训 ; 国 学 教 育 咨 询 ; 语 言 培 训 ; 文 化 艺 术 交 流 策 划 ;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 不 含 人 才 中 介 及 其 它 限 制 项 目 ); 投 资 咨 询 ( 不 含 证 券 期 货 咨 询 及 其 它 限 制 项 目 )( 以 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禁 止 的 项 目 除 外, 限 制 的 项 目 须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从 事 广 告 业 务 公 司 实 际 开 展 的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 管 理 培 训 合 作 办 学 咨 询 业 务, 不 包 括 学 历 教 育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向 企 业 提 供 管 理 培 训 业 务 博 商 为 经 营 性 培 训 机 构, 截 至 目 前, 国 务 院 未 针 对 从 事 经 营 性 培 训 业 务 制 定 具 体 规 范 性 文 件 但 是, 如 果 国 务 院 今 后 制 定 颁 布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公 司 从 事 经 营 性 培 训 业 务 的 准 入 标 准 或 管 理 性 要 求, 公 司 应 按 当 时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规 范 目 前, 与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政 策 如 下 : 文 件 名 称 生 效 时 间 文 号 或 颁 布 机 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12.28 主 席 令 第 8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1999.03.15 主 席 令 第 15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2002.06.29 主 席 令 第 69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2009.09.19 国 发 [2009]36 号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2010.04.01 中 发 [2010]6 号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的 通 知 2
文 件 名 称 生 效 时 间 文 号 或 颁 布 机 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013.12.28 主 席 令 第 8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1999.03.15 主 席 令 第 15 号 2011.06.17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共 中 央 统 战 部 国 务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中 长 期 规 划 (2010 2020 年 )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中 华 全 国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服 务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2007.03.19 国 发 [2007]7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2008.09.26 国 办 发 [2008]111 号 促 进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2)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1 研 究 生 院 合 作 培 训 项 目 公 司 与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 清 华 大 学 分 支 机 构 ) 合 作 开 展 办 学 项 目, 项 目 的 培 训 对 象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合 作 期 间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最 终 审 定 项 目 的 立 项 方 案 招 生 简 章 教 学 计 划 学 员 入 学 资 格 师 资 授 课 人 选 和 资 格 教 学 管 理 和 评 估 ; 公 司 负 责 利 用 自 身 资 源 积 极 优 选 适 合 为 本 项 目 授 课 的 师 资 人 选 和 教 学 资 源, 负 责 具 体 的 教 务 工 作 ; 双 方 共 同 完 成 项 目 的 课 程 体 系 设 计 师 资 选 聘 教 学 组 织 和 服 务 工 作 该 项 目 合 作 期 间 为 2012 年 7 月 至 2014 年 12 月, 合 作 结 束 后, 仍 有 部 分 尚 未 完 结 的 培 训 课 程 在 继 续 进 行 2 培 训 中 心 合 作 项 目 公 司 与 深 圳 清 华 大 学 研 究 院 培 训 中 心 ( 深 圳 清 华 大 学 研 究 院 负 责 教 育 培 训 的 专 业 部 门 ) 合 作 的 培 训 项 目, 该 项 目 主 要 是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家 开 展 企 业 管 理 方 面 的 培 训, 在 合 作 期 间 共 开 展 了 十 期 班 级 课 程 该 合 作 项 目 已 于 2012 年 7 月 终 止, 2013 年 2014 年 仍 有 部 分 尚 未 完 结 的 培 训 课 程 在 开 展,2014 年 末, 该 项 目 的 所 有 课 程 均 已 结 束 3 自 主 培 训 业 务 公 司 在 与 深 圳 清 华 大 学 研 究 院 培 训 中 心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合 作 期 间, 3
已 开 始 尝 试 开 展 独 立 的 自 主 培 训 业 务 2014 年 12 月 之 后, 与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的 合 作 项 目 结 束, 公 司 全 力 打 造 自 主 培 训 品 牌 公 司 的 企 业 管 理 培 训 课 程 分 为 : 总 裁 研 修 班 中 基 层 管 理 课 程 企 业 内 训 等 企 业 管 理 培 训 广 泛 地 适 用 于 任 何 层 次 的 管 理 者 和 员 工, 面 向 企 业 总 裁 职 业 经 理 人 企 业 高 管 基 层 员 工 等 对 象, 以 提 高 管 理 者 战 略 思 维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改 善 企 业 文 化 提 高 员 工 技 能 为 目 标 开 设 企 业 培 训 课 程 4 EMBA 培 训 业 务 2013 年 3 月, 公 司 取 得 为 民 文 化 65% 股 权, 为 民 文 化 成 为 公 司 子 公 司 公 司 的 EMBA 培 训 业 务 是 以 为 民 文 化 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合 作 的 方 式 开 展 在 合 作 过 程 中, 为 民 文 化 主 要 承 担 招 生 推 广 执 行 具 体 教 务 等 工 作 ;2015 年 7 月, 出 于 战 略 考 虑, 公 司 转 让 了 为 民 文 化 65% 股 权, 并 以 股 份 公 司 直 接 与 高 校 合 作 的 方 式 开 展 该 业 务 5 咨 询 业 务 咨 询 业 务 是 公 司 向 客 户 提 供 管 理 培 训 服 务 过 程 中 延 伸 出 来 的 管 理 咨 询 业 务 公 司 的 咨 询 业 务 逐 步 转 变 为 以 提 供 管 理 辅 导 为 主 的 方 式 开 展 (3)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的 守 法 情 况 根 据 深 圳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南 山 分 局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大 队 等 相 关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公 司 守 法 情 况 证 明, 重 庆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江 北 区 分 局 长 沙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芙 蓉 分 局 广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白 云 分 局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东 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苏 州 市 虎 丘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等 出 具 的 公 司 各 分 支 机 构 守 法 情 况 证 明, 并 经 核 查, 博 商 股 份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方 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4
3 请 公 司 对 照 各 子 公 司 业 务, 逐 一 披 露 公 司 子 公 司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许 可 的 情 况, 是 否 全 部 具 备 开 展 相 应 业 务 所 需 资 质 或 许 可 ; 部 分 许 可 资 质 有 效 期 届 至,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是 否 重 新 申 请, 结 合 相 关 资 质 申 请 条 件 及 公 司 现 有 情 况 分 析 并 披 露 重 新 申 请 相 关 资 质 是 否 存 在 障 碍, 对 公 司 业 务 的 影 响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对 前 述 事 项 进 一 步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说 明 尽 职 调 查 方 法 并 对 尽 调 方 法 的 有 效 性 充 分 性 回 复 : 本 所 律 师 查 阅 了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之 工 商 档 案 及 营 业 执 照, 查 询 公 司 网 站 业 务 合 同 审 计 报 告, 并 与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进 行 了 解, 对 各 子 公 司 业 务 及 资 质 取 得 情 况 进 行 了 核 查 经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为 加 德 公 司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单 位 为 苏 州 清 大 深 圳 市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会 ( 以 下 简 称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 加 德 公 司 苏 州 清 大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之 基 本 信 息 及 业 务 资 质 情 况 如 下 : (1) 加 德 公 司 根 据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公 示 信 息, 加 德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40300349991003X 注 册 号 440301113657520 企 业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认 缴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加 德 ( 深 圳 )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科 技 园 南 区 R3-B2-D 曾 任 伟 100 万 元 企 业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成 立 日 期 营 业 期 限 经 营 范 围 2015 年 8 月 13 日 永 续 经 营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 不 得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 不 得 以 公 开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开 展 投 资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投 资 管 理 ( 不 含 限 制 项 目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加 德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5
1 博 商 股 份 100.00 100.00 总 计 100.00 100.00 加 德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未 开 展 实 际 经 营 活 动 如 加 德 公 司 实 际 开 展 经 营 范 围 所 列 事 项, 则 需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等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登 记 备 案 程 序 (2) 苏 州 清 大 2015 年 11 月 11 日, 苏 州 高 新 区 虎 丘 区 民 政 局 核 发 准 予 苏 州 高 新 区 清 大 企 业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变 更 登 记 决 定 书 ( 苏 高 新 社 民 社 组 变 更 登 记 [2015]015), 核 准 苏 州 清 大 名 称 变 更 及 业 务 范 围 变 更 经 过 此 次 变 更 后, 苏 州 清 大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苏 州 清 大 取 得 苏 州 高 新 区 民 政 局 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 核 发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 注 册 号 :( 法 人 ) 苏 高 新 社 民 证 字 第 [2014]05 号 ), 根 据 该 登 记 证 书, 苏 州 清 大 名 称 : 苏 州 高 新 区 ( 虎 丘 区 ) 博 商 汇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 住 所 : 苏 州 新 区 狮 山 路 22 号 人 才 市 场 10 楼 1001 室 ;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 苏 州 高 新 区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管 理 中 心 ; 开 办 资 金 :100 万 元 ;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任 伟 根 据 苏 州 清 大 之 章 程, 公 司 为 苏 州 清 大 之 出 资 者 及 举 办 者 苏 州 清 大 经 苏 州 高 新 区 虎 丘 区 民 政 局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为 : 提 供 管 理 信 息 化 咨 询 与 服 务 ; 提 供 相 关 产 业 能 力 提 升 及 企 业 家 个 人 能 力 提 升 服 务 ; 开 展 各 类 交 流 论 坛 与 企 业 综 合 服 务, 促 进 智 力 技 术 资 金 与 人 才 资 源 的 整 合 报 告 期 内, 苏 州 清 大 主 要 开 展 管 理 类 研 究 活 动, 无 需 取 得 特 别 业 务 资 质 (3)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补 充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博 商 股 份 的 关 联 方 还 包 括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的 原 始 基 金 数 额 由 公 司 一 次 性 捐 助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根 据 深 圳 市 民 政 局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向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核 发 的 基 金 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深 基 证 字 第 0153 号 ),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之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郑 义 林 ( 注 : 兼 理 事 长 ), 原 始 基 金 数 额 为 200 万 元, 住 所 为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海 大 道 西 桃 园 路 西 海 明 珠 花 园 F 座 315-317, 类 型 为 非 公 募,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为 深 圳 市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单 位, 业 务 范 围 为 资 助 开 展 安 老 助 孤 帮 残 助 学 等 各 种 慈 善 救 助 活 动 ; 6
资 助 赈 灾 救 援 抗 击 疫 情 等 公 益 活 动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主 要 开 展 慈 善 救 助 公 益 活 动, 无 需 取 得 特 别 业 务 资 质 (4)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曾 经 存 在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包 括 为 民 文 化 重 庆 翰 商 院 深 圳 华 阳 为 民 文 化 重 庆 翰 商 院 深 圳 华 阳 之 基 本 信 息, 详 见 法 律 意 见 书 之 九 关 联 交 易 及 同 业 竞 争 之 ( 一 ) 公 司 主 要 关 联 方 1 公 司 曾 持 有 为 民 文 化 65% 股 权 2015 年 8 月 4 日,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已 核 准 公 司 将 持 有 为 民 文 化 65% 股 权 转 让 给 鲍 宁 宁 2 公 司 曾 持 有 重 庆 翰 商 院 70% 股 权 重 庆 翰 商 院 现 已 注 销 3 公 司 曾 持 有 深 圳 华 阳 50% 股 权,2015 年 9 月 8 日,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准 公 司 将 持 有 深 圳 华 阳 50% 股 权 转 让 给 肖 斌 截 至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为 民 文 化 重 庆 翰 商 院 深 圳 华 阳 已 不 属 于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子 公 司 具 备 开 展 相 应 业 务 所 需 资 质 许 可 ; 对 子 公 司 及 其 资 质 的 尽 职 调 查 有 效 充 分 4 公 司 共 设 培 训 学 校 1 家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前 述 培 训 学 校 与 公 司 其 他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的 业 务 关 系 ( 分 工 ), 对 公 司 业 务 和 收 入 的 贡 献, 包 括 收 入 金 额 及 比 重 ; 培 训 学 校 开 展 业 务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情 形, 是 否 存 在 影 响 其 持 续 经 营 的 情 形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对 前 述 事 项 进 一 步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回 复 : 经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确 认,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未 设 立 任 何 培 训 学 校 5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业 务 ( 技 术 ) 人 员 的 关 联 关 系, 是 否 存 在 通 过 前 述 公 司 向 关 联 方 输 送 利 益 的 情 形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回 复 : (1)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 包 括 报 告 期 内 曾 经 存 在 的 子 公 司 ) 与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业 务 ( 技 术 ) 人 员 的 关 联 关 系 如 下 : 序 号 子 公 司 名 称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监 高 及 核 心 员 工 的 关 系 1 加 德 公 司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曾 任 伟 任 加 德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公 司 董 事 7
会 秘 书 徐 文 静 任 加 德 公 司 监 事 2 苏 州 清 大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曾 任 伟 任 苏 州 清 大 法 定 代 表 人 3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公 司 同 学 会 秘 书 长 郑 义 林 任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理 事 长 兼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徐 文 静 担 任 为 民 文 化 监 事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4 为 民 文 化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徐 文 静 已 辞 去 为 民 文 化 监 事 职 务, 相 关 改 选 手 续 正 在 办 理 中 5 重 庆 翰 商 院 无 关 系 6 深 圳 华 阳 无 关 系 (2) 是 否 存 在 通 过 前 述 公 司 向 关 联 方 输 送 利 益 的 情 形 根 据 信 会 师 报 字 [2015] 第 350035 号 审 计 报 告,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已 经 发 生 和 正 在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均 系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发 生 的 正 常 经 营 运 作 行 为 公 司 已 出 具 关 于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的 确 认 书, 确 认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均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价 格 公 允,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所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行 为, 是 必 要 的 公 允 的,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非 关 联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的 内 容 客 观 公 正, 定 价 公 允, 不 存 在 通 过 前 述 公 司 向 关 联 方 输 送 利 益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6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与 大 学 合 作 办 学, 分 析 公 司 与 该 合 作 方 的 合 作 具 体 事 项 及 法 律 关 系 合 作 年 限 合 作 模 式 合 作 的 稳 定 性 以 及 公 司 被 取 代 而 失 去 合 作 权 力 的 风 险, 公 司 针 对 该 风 险 所 采 取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请 主 办 券 商 针 对 该 风 险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影 响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1) 公 司 与 大 学 的 合 作 具 体 事 项 及 法 律 关 系 合 作 年 限 合 作 模 式 合 作 的 稳 定 性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了 公 司 与 大 学 签 署 的 合 作 协 议, 并 与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了 解, 公 司 主 要 与 深 圳 清 华 大 学 研 究 院 培 训 中 心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等 机 构 合 作, 共 同 开 展 企 业 管 理 培 训 业 务 8
合 作 方 一 般 具 有 高 校 背 景, 能 够 获 得 品 牌 效 应 和 教 学 资 源 培 训 课 程 包 括 清 华 新 生 代 企 业 家 创 新 管 理 高 级 研 修 班 人 民 大 学 EMBA 等 公 司 与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合 作 期 间 为 2012 年 7 月 至 2014 年 12 月, 合 作 结 束 后, 报 告 期 内, 仍 有 部 分 尚 未 完 结 的 培 训 课 程 在 继 续 进 行 公 司 与 深 圳 清 华 大 学 研 究 院 培 训 中 心 合 作 项 目 已 于 2012 年 7 月 终 止,2013 年 2014 年 仍 有 部 分 尚 未 完 结 的 培 训 课 程 在 开 展,2014 年 末, 该 项 目 的 所 有 课 程 均 已 结 束 2013 年 3 月, 公 司 取 得 为 民 文 化 65% 股 权, 为 民 文 化 成 为 公 司 子 公 司 公 司 的 EMBA 培 训 业 务 是 以 为 民 文 化 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合 作 的 方 式 开 展 在 合 作 过 程 中, 为 民 文 化 主 要 承 担 招 生 推 广 执 行 具 体 教 务 等 工 作 ;2015 年 7 月, 出 于 战 略 考 虑, 公 司 转 让 了 为 民 文 化 65% 股 权, 并 以 股 份 公 司 直 接 与 高 校 合 作 的 方 式 开 展 该 业 务 1 公 司 主 要 运 作 方 式 对 于 设 定 的 培 训 课 程, 一 般 由 高 校 方 面 负 责 最 终 审 定 项 目 的 立 项 方 案 招 生 简 章 教 学 计 划 学 员 入 学 资 格 师 资 授 课 人 员 和 资 格 教 学 管 理 和 评 估 等 公 司 与 高 校 方 面 共 同 完 成 课 程 体 系 设 计 师 资 选 聘 教 学 组 织 和 服 务 工 作 公 司 的 主 要 任 务 包 括 招 生 和 执 行 教 务 工 作, 具 体 包 括 :(1) 进 行 课 程 项 目 的 宣 传 推 广, 为 合 作 单 位 寻 找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员 ;(2) 利 用 自 身 资 源 积 极 推 选 适 合 课 程 项 目 的 师 资 人 选 和 教 学 资 源 ;(3) 对 己 方 的 教 务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确 保 其 言 行 和 工 作 能 力 达 到 合 作 方 的 要 求, 确 保 课 程 项 目 的 学 员 满 意 度 ;(4) 根 据 合 作 单 位 的 要 求, 准 备 培 训 讲 义 教 材 等 资 料 ;(5) 听 取 学 员 反 馈 意 见, 统 计 教 学 评 估 资 料 等 2 公 司 主 要 创 收 方 式 合 作 双 方 的 收 入 基 础 是 报 名 参 加 培 训 课 程 的 学 员 缴 纳 的 培 训 费 培 训 费 一 般 由 高 校 方 面 负 责 收 取, 收 取 完 毕 后, 合 作 方 将 根 据 公 司 招 生 情 况 教 务 执 行 情 况 等, 按 照 一 定 的 比 例 向 公 司 支 付 分 成 款 (2) 公 司 被 取 代 而 失 去 合 作 的 风 险, 公 司 针 对 该 风 险 所 采 取 的 管 理 措 施 公 司 与 深 圳 清 华 大 学 研 究 院 培 训 中 心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的 合 作 协 议 到 期 后, 公 司 主 动 选 择 不 再 与 其 合 作, 主 要 因 为 在 在 合 作 办 学 过 程 中, 公 司 逐 步 发 9
展 博 商 自 主 品 牌 培 训 业 务, 公 司 计 划 将 重 点 发 展 自 主 培 训 业 务 对 于 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EMBA 培 训 业 务 的 合 作, 公 司 以 股 份 公 司 的 名 义 直 接 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继 续 合 作, 由 于 是 长 期 战 略 合 作, 公 司 被 取 代 而 失 去 合 作 的 风 险 较 小 同 时, 为 培 育 自 主 品 牌, 掌 握 发 展 主 动 权, 保 证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公 司 在 2014 年 末, 已 决 定 全 力 发 展 自 主 品 牌 的 培 训 业 务 博 商 培 训 品 牌 经 过 多 年 积 累, 已 经 具 备 一 定 的 客 户 基 础 和 声 誉, 所 以, 终 止 与 深 圳 清 华 大 学 研 究 院 培 训 中 心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的 合 作 对 公 司 收 入 的 影 响 不 大 在 报 告 期 内,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1-6 月, 公 司 自 主 培 训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526.96 万 元 919.26 万 元 和 1,207.73 万 元,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2.43% 16.78% 和 39.53% 报 告 期 内, 自 主 培 训 收 入 金 额 不 断 增 长,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不 断 提 高, 公 司 自 主 品 牌 经 过 几 年 的 发 展 积 累, 逐 步 成 熟, 得 到 市 场 的 认 可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高 校 合 作 办 学 的 合 作 模 式 法 律 关 系 合 法 合 规 ; 公 司 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合 作 开 展 EMBA 培 训 业 务 长 期 战 略 合 作, 公 司 被 取 代 而 失 去 合 作 的 风 险 较 小 ; 公 司 与 深 圳 清 华 大 学 研 究 院 培 训 中 心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的 合 作 协 议 到 期 后 主 动 选 择 不 再 与 其 合 作, 全 力 发 展 博 商 自 主 品 牌 的 培 训 业 务, 且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自 主 品 牌 培 训 业 务 发 展 迅 速, 公 司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风 险 采 取 的 管 理 措 施 具 备 可 行 性 和 有 效 性 7 关 于 合 同 签 订 请 主 办 券 商 和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签 署 的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通 过 采 购 招 投 标 程 序, 对 相 关 合 同 的 签 署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是 否 有 效 发 表 意 见 若 是,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1)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所 投 的 标 的 来 源 招 标 模 式 (2)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通 过 招 投 标 获 得 主 要 订 单 数 量, 金 额 及 占 当 期 销 售 收 入 比 重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的 销 售 渠 道, 就 获 得 销 售 订 单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是 否 对 持 续 经 营 存 在 不 利 影 响 发 表 意 见 (3) 请 主 办 券 商 补 充 核 查 与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一 致 性 回 复 :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签 订 的 合 同 类 型 主 要 包 括 销 售 合 同 采 购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公 司 不 属 于 国 家 机 关 或 事 业 单 位, 公 司 采 购 或 租 赁 均 无 需 通 过 采 购 招 投 标 程 序 10
(2)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与 事 业 单 位 签 署 的 销 售 合 同 如 下 :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合 同 内 容 合 同 期 限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备 注 (1) 项 目 培 训 费 总 收 入 的 40% 作 为 教 学 组 织 和 服 务 工 作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的 来 源, 根 据 项 目 总 学 时,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在 为 本 项 目 指 定 的 收 费 账 户 中 预 留 足 额 的 教 务 经 费, 预 留 经 费 不 足 以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的, 由 公 司 无 条 件 1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合 作 办 学 2012.07.26-2014.12.31 履 行 中 补 足 (2) 培 训 班 已 开 课, 且 学 员 缴 纳 培 训 费 到 账 后,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按 培 训 费 总 收 入 40% 减 去 预 留 教 务 经 费 的 差 额, 向 公 司 支 付 合 作 费 ; 培 训 班 结 业 后, 且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结 算 时 间 内, 如 预 留 的 教 务 经 费 有 结 余, 结 余 款 项 由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作 为 公 司 的 教 务 合 作 费 汇 给 公 司 2 深 圳 清 华 大 学 研 究 院 培 训 中 心 合 作 办 学 2010.01-201 2.07 履 行 完 毕 深 圳 清 华 大 学 研 究 院 培 训 中 心 从 培 训 费 收 入 中 划 分 一 部 分 作 为 公 司 合 作 费 3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合 作 办 学 2012.12.18-2013.12.31 履 行 中 为 民 文 化 按 其 推 荐 学 员 学 费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收 取 合 作 费 4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合 作 办 学 截 至 2016.07.01 履 行 中 股 份 公 司 按 其 推 荐 学 员 学 费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收 取 合 作 费 教 育 部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 第 二 条 :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和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社 会 团 体 ( 以 下 简 称 部 属 各 单 位 )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办 理 的 政 府 采 购, 适 用 本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2014 修 正 ) 第 二 条 : 本 法 所 称 政 府 采 购, 是 指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的 或 者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行 为 关 于 财 政 性 资 金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51 号 ) 规 定 : 财 政 性 资 金,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财 政 补 助 补 贴 贷 款 贴 息, 以 及 其 他 各 类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包 括 直 接 减 免 的 增 值 税 和 即 征 即 退 先 征 后 退 先 征 后 返 的 各 种 税 收, 但 不 包 括 企 业 按 规 定 取 得 的 出 口 退 税 款 事 业 单 位 与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作 办 学 所 支 付 的 合 作 费 用 来 源 于 项 目 培 训 费 收 入, 不 属 于 财 政 性 资 金, 因 此, 上 述 事 业 单 位 有 偿 取 得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之 服 务, 11
不 属 于 教 育 部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调 整 范 围, 上 述 合 同 之 签 署, 无 需 经 过 招 投 标 程 序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与 事 业 单 位 签 署 的 合 同, 缔 约 双 方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合 同 内 容 系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且 不 违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合 同 的 签 署 合 法 有 效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签 署 的 合 同 不 需 要 通 过 采 购 招 投 标 程 序, 相 关 合 同 的 签 署 合 法 合 规 9 关 于 同 业 竞 争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根 据 前 述 核 查 情 况, 从 上 述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收 入 构 成 客 户 和 供 应 商 构 成 在 产 业 链 中 的 具 体 定 位 相 互 间 的 竞 争 关 系 替 代 性 补 充 核 查 前 述 企 业 与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或 存 在 潜 在 同 业 竞 争 风 险, 并 对 公 司 所 采 取 的 应 对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有 效 发 表 意 见 回 复 : (1) 博 商 股 份 业 务 博 商 股 份 之 经 营 范 围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及 主 要 业 务 详 见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问 题 2 (2) 博 商 股 份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单 位 截 至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博 商 股 份 的 控 股 股 东 为 深 圳 市 博 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注 : 原 慧 成 点 石 ; 以 下 简 称 博 商 控 股 ),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曾 任 伟 博 商 控 股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股 权 投 资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博 商 控 股 除 了 投 资 博 商 股 份 外, 未 开 展 其 他 业 务 博 商 股 份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单 位 如 下 :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经 营 范 围 1 博 商 同 欣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曾 任 伟 为 博 商 同 欣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且 占 有 博 商 同 欣 60.19% 出 资 额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股 权 投 资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2 东 莞 博 商 汇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曾 任 伟 为 东 莞 博 商 汇 出 资 者 举 办 者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科 技 交 流 ; 促 进 商 务 合 作 ; 资 源 整 合 3 深 圳 博 商 汇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曾 任 伟 为 深 圳 博 商 汇 科 技 交 流 促 进 商 务 合 作 资 12
4 紫 荆 研 究 院 5 佛 山 博 商 汇 6 广 州 博 商 汇 出 资 者 举 办 者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曾 任 伟 为 紫 荆 研 究 院 出 资 者 举 办 者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曾 任 伟 哥 哥 曾 任 果 为 佛 山 博 商 汇 出 资 者 举 办 者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曾 任 伟 哥 哥 曾 任 果 为 广 州 博 商 汇 出 资 者 举 办 者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源 整 合 1. 管 理 信 息 化 研 究 ;2. 管 理 素 质 模 型 技 术 与 能 力 发 展 研 究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技 术 交 流 活 动, 提 供 投 融 资 咨 询 法 律 税 收 市 场 信 息 咨 询, 依 法 辅 助 企 业 建 立 品 牌 促 进 科 技 界 和 产 业 界 科 技 经 济 交 流 与 合 作 ; 促 进 智 力 技 术 资 金 人 才 资 源 整 合 ; 开 展 科 技 企 业 服 务 咨 询 交 流 论 坛 ; 承 接 政 府 委 托 事 项 博 商 同 欣 除 投 资 博 商 股 份 外, 未 开 展 其 他 业 务 东 莞 博 商 汇 深 圳 博 商 汇 紫 荆 研 究 院 佛 山 博 商 汇 广 州 博 商 汇 属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为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的 社 会 组 织, 未 发 生 经 营 收 入 综 上,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博 商 股 份 不 存 在 与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构 成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博 商 股 份 全 体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员 工 已 签 署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该 防 范 措 施 可 行 有 效 10 关 于 股 权 结 构 图 子 公 司 数 量 与 披 露 内 容 不 一 致 (1)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补 充 核 查 并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2) 请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加 德 基 金 的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并 类 比 同 行 业 公 司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回 复 : (1) 首 次 披 露 的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为 加 德 公 司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单 位 为 苏 州 清 大, 与 首 次 披 露 的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股 权 结 构 图 子 公 司 数 量 一 致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曾 经 存 在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包 括 为 民 文 化 重 庆 翰 商 院 深 圳 华 阳 截 至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已 不 再 持 有 为 民 文 化 重 庆 翰 商 院 深 圳 华 阳 之 股 权 公 司 各 子 公 司 之 基 本 信 息 详 见 法 律 意 见 书 之 九 关 联 交 易 及 同 业 竞 争 之 ( 一 ) 公 司 主 要 关 联 方 13
(2) 根 据 公 司 在 反 馈 阶 段 提 供 的 补 充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单 位 还 包 括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的 原 始 基 金 数 额 由 博 商 股 份 一 次 性 捐 助 博 商 公 益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已 在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第 3 题 进 行 了 补 充 披 露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有 关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之 数 量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1 公 司 股 东 慧 成 点 石 名 称 人 员 变 更 2015 年 11 月 26 日,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准 慧 成 点 石 名 称 主 要 成 员 变 更 变 更 后, 慧 成 点 石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4030079660241X5 注 册 号 440301102847925 企 业 名 称 深 圳 市 博 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区 南 区 R3-B2-b 室 ( 仅 限 办 公 ) 法 定 代 表 人 认 缴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企 业 类 型 成 立 日 期 营 业 期 限 刘 炳 成 30 万 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6 年 12 月 4 日 永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股 权 投 资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主 要 成 员 刘 炳 成 ( 董 事 长 ) 曾 任 伟 ( 董 事 ) 肖 斌 (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吕 美 琴 ( 监 事 ) 2 股 份 公 司 改 选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1) 本 次 变 更 履 行 的 内 部 决 议 程 序 2015 年 11 月 4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同 意 苏 春 林 先 生 辞 去 独 立 董 事 职 位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名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召 开 2015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2015 年 11 月 20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同 意 苏 春 林 先 生 辞 去 独 立 董 事 职 位 的 议 案, 同 意 苏 春 林 先 生 辞 去 独 立 董 事 及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相 关 职 务, 辞 职 后 将 不 在 股 份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职 务 ; 审 议 通 过 关 14
于 选 举 独 立 董 事 的 议 案, 选 举 贺 正 生 先 生 为 股 份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015 年 11 月 24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补 选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议 案, 同 意 独 立 董 事 贺 正 生 先 生 担 任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期 与 本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一 致 (2) 新 任 独 立 董 事 贺 正 生 先 生 之 基 本 情 况 1 简 历 贺 正 生 先 生, 男,1981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汉 族, 本 科 学 历,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2002 年 7 月 至 2006 年 9 月, 任 北 京 李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律 师 ;2008 年 10 月 至 2014 年 12 月, 任 宁 波 康 强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006 年 9 月 至 今, 任 北 京 衡 基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2014 年 5 月 至 今, 任 北 京 乾 坤 同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2 任 职 资 格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根 据 贺 正 生 先 生 签 署 的 任 职 声 明 朝 阳 区 双 井 街 道 办 事 处 百 子 园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开 具 的 ( 守 法 ) 情 况 证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陆 全 国 法 院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等 进 行 查 询, 贺 正 生 先 生 最 近 24 个 月 内 不 存 在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的 情 形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贺 正 生 先 生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不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章 程 约 定 的 董 事 义 务 的 情 形, 最 近 24 个 月 内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3 竞 业 禁 止 情 况 贺 正 生 先 生 已 签 署 书 面 说 明, 说 明 内 容 为 : 本 人 与 前 工 作 单 位 及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竞 业 禁 止 的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任 何 知 识 产 权 商 业 秘 密 纠 纷 贺 正 生 先 生 同 时 签 署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书 经 登 录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查 询, 贺 正 生 先 生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关 于 竞 业 禁 止 的 约 定 法 律 规 定, 或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或 商 业 秘 密 的 诉 讼 及 纠 纷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贺 正 生 先 生 不 存 在 违 反 竞 业 禁 止 的 法 律 规 定 或 与 原 单 位 约 定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有 关 上 述 事 项 的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 不 存 在 与 原 任 职 单 位 知 识 产 权 商 业 秘 密 方 面 的 侵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 以 下 无 正 文 ) 15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北 京 市 康 达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市 博 商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之 签 字 盖 章 页 ) 北 京 市 康 达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 公 章 ) 单 位 负 责 人 : 经 办 律 师 : 王 和 平 侯 其 锋 经 办 律 师 : 廖 琳 琳 经 办 律 师 : 乔 瑞 2015 年 月 日 签 章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