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时 代 新 财 富 10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2014 年 5 月 特 别 提 示 : 本 说 明 书 依 据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新 时 代 新 财 富 10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作,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误 导 性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并 已 阅 知 本 说 明 书 和 管 理 合 同 全 文, 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和 风 险,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和 损 失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守 信 审 慎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集 合 计 划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本 说 明 书 对 集 合 计 划 未 来 的 收 益 预 测 仅 供 委 托 人 参 考, 不 构 成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和 推 广 机 构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的 承 诺 投 资 者 签 订 管 理 合 同 且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即 为 管 理 合 同 的 委 托 人, 其 认 购 或 申 购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管 理 合 同 及 本 说 明 书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委 托 人 将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管 理 合 同 本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名 称 类 型 新 时 代 新 财 富 10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本 集 合 计 划 通 过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将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份 额 分 级 两 类 份 额 不 同 的 两 个 级 别, 即 到 期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的 优 先 级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 简 称 新 财 富 10 号 A 或 A 类 份 额 ) 和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的 进 取 级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 简 称 新 财 富 10 号 B 或 B 类 份 额 ) 新 财 富 10 号 A 为 本 集 合 的 低 风 险 收 益 端, 相 对 于 新 财 富 10 号 B: 在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时, 新 财 富 10 号 A 委 托 人 所 持 有 的 份 额 享 有 对 集 合 计 划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的 权 利, 在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新 财 富 10 号 A 的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为 ( 单 利 )RA=7.2% 新 财 富 10 号 B 为 本 集 合 的 高 风 险 收 益 端, 相 对 于 新 财 富 10 号 A: 在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时, 扣 除 新 财 富 10 号 A 应 分 配 资 产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归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所 有 推 广 期 内, 新 财 富 10 号 A: 新 财 富 10 号 B = 4:1 存 续 期 内, 本 计 划
配 比 运 作 期 间 的 杠 杆 比 例 不 超 过 5:1 为 保 护 新 财 富 10 号 A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本 集 合 计 划 设 预 警 线 (0.96 元 ) 与 平 仓 线 (0.91 元 ), 以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1 预 警 线 及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追 加 (1) 本 计 划 设 有 预 警 线, 预 警 线 为 0.96 元 在 本 计 划 运 作 内, 若 单 日 (T 日 ) 闭 市 后 本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等 于 或 低 于 预 警 线 时,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录 音 电 话 或 传 真 的 方 式 向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提 示 风 险, 并 提 示 其 应 于 T+1 日 下 午 1:00 前 追 加 集 合 资 金 ( 又 称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 至 本 计 划 托 管 账 户 使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高 于 预 警 线 若 T+1 日 下 午 1:00 以 前,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未 及 时 追 加 资 金 使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高 于 预 警 线 或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未 达 到 预 警 线 以 上, 则 管 理 人 自 T+1 日 下 午 1:00 起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变 现 品 种, 直 接 卖 出 部 分 资 产 直 至 各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不 超 过 其 最 大 配 置 比 例 的 50%, 其 中 现 金 类 资 产 应 不 低 于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50% 该 等 追 加 资 金 计 入 本 资 产 管 理 划 资 产 总 值, 但 不 折 算 成 入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不 改 变 新 财 富 10 号 A 止 损 约 定 与 新 财 富 10 号 B 份 额 的 份 额 配 比 所 有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需 协 商 一 致, 按 照 初 始 持 有 的 新 财 富 10 号 B 类 份 额 净 值 占 新 财 富 10 号 B 份 额 总 值 的 比 例 统 一 进 行 追 加, 或 不 进 行 追 加 在 本 计 划 清 算 时, 在 优 先 分 配 新 财 富 10 号 A 委 托 人 的 本 金 及 预 期 收 益 后, 扣 除 费 用 后 剩 余 资 产 按 照 每 个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B 类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追 加 的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以 到 帐 日 为 准, 计 入 计 划 资 产 本 计 划 的 资 产 净 值 和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由 于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的 计 入 而 相 应 升 高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金 额 追 加 要 以 现 金 增 强 追 加 的 方 式, 追 加 资 金 的 款 项 支 付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2) 追 加 资 金 的 返 还 当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连 续 5 个 工 作 日 大 于 等 于 1.000 元 时,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可 向 资 产 委 托 人 申 请 返 还, 返 还 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 仅 当 再 次 满 足 前 述 返 还 条 件 时, 资 产 管 理 人 方 启 动 上 述 追 加 资 金 返 还 流 程
在 满 足 追 加 资 金 返 还 的 条 件 情 况 下, 资 产 管 理 人 向 托 管 人 出 具 划 款 指 令, 由 资 产 托 管 人 在 下 一 交 易 日 将 应 返 还 资 金 支 付 至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预 留 银 行 账 户 内 ( 原 路 返 回 ) 追 加 资 金 以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的 累 计 尚 未 返 还 追 加 资 金 之 和 为 限, 从 计 划 财 产 中 划 出 本 计 划 总 份 额 净 值 和 B 类 份 额 净 值 由 于 追 加 资 金 返 还 而 相 应 降 低 (3) 计 划 终 止 时, 对 追 加 资 金 的 处 置 本 计 划 终 止 时, 新 财 富 10 号 B 类 份 额 委 托 人 追 加 资 金 尚 未 全 部 返 还, 优 先 保 证 新 财 富 10 号 A 类 份 额 委 托 人 的 本 金 部 分 和 约 定 收 益, 若 有 剩 余, 剩 余 部 分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节 的 相 关 约 定 分 配 追 加 资 金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如 下 :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其 他 收 入 xxx 元 xxx 元 2 平 仓 线 及 平 仓 为 保 护 全 体 委 托 人 特 别 是 新 财 富 10 号 A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本 计 划 每 日 计 算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并 设 置 平 仓 线 本 计 划 平 仓 线 为 0.91 元, 当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平 仓 线 时, 资 产 管 理 人 在 T+1 日 开 盘 时 须 对 委 托 财 产 进 行 平 仓 操 作, 直 至 全 部 变 现 为 止 平 仓 变 现 完 成 后, 本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所 变 现 计 划 资 产 优 先 满 足 新 财 富 10 号 A 委 托 人 的 本 金 和 基 本 收 益, 扣 除 各 项 费 用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归 新 财 富 10 号 B 类 份 额 委 托 人 所 有 3 因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连 续 跌 破 预 警 线,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追 加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达 到 本 合 同 所 允 许 的 上 限 ( 推 广 期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参 与 资 金 的 1 倍 ) 时, 管 理 人 不 得 再 向 本 集 合 计 划 追 加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若 之 后 因 市 场 波 动, 本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净 值 继 续 下 浮 达 到 平 仓 线, 则 管 理 人 将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平 仓, 本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4 本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时, 按 照 集 合 资 产 的 分 配 顺 序, 集 合 资 产 中 所 含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 如 有 ) 随 集 合 净 资 产 的 分 配 一 并 返 还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推 广 期 及 存 续 期 规 模 上 限 均 为 20 亿 份 ( 不 包 含 利 息 转 赠 份 目 标 规 模 额 ) 在 推 广 期 采 取 分 开 募 集 的 方 式, 新 财 富 10 号 A 与 新 财 富 10 号 B 的 份 额 配 比 为 4:1
1 年, 经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协 商 可 展 期 若 在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发 生 本 说 明 书 止 管 理 期 限 损 约 定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应 当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况 时, 按 照 条 款 约 定 本 计 划 将 提 前 终 止 推 广 期 指 自 本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启 动 日 起 至 计 划 成 立 日 止 的 期 间 推 广 期 为 推 广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60 个 工 作 日, 具 体 推 广 时 间 以 本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公 告 为 准 封 闭 期 新 财 富 10 号 A B 封 闭 期 为 1 年,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参 与 退 出 业 务 开 放 期 新 财 富 10 号 A B 不 设 开 放 期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最 低 金 额 委 托 人 在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期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集 合 计 划 单 个 委 托 人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万 元,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 万 元 1 参 与 费 :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收 取 参 与 费 2 退 出 费 :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收 取 退 出 费 相 关 费 率 3 管 理 费 : 每 日 按 前 一 日 资 产 净 值 的 0.5% 的 年 化 费 率 计 提, 按 季 支 付 4 托 管 费 : 每 日 按 前 一 日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的 年 化 费 率 计 提, 按 季 支 付 5 业 绩 报 酬 :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收 取 业 绩 报 酬 1 投 资 范 围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二 级 市 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央 行 票 据 国 债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中 期 票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债 券 正 回 购 债 券 型 基 金 分 级 基 金 A 类 份 额 债 券 逆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及 现 金 2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大 类 资 产 市 值 合 计 占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总 值 ) 投 资 范 围 (1)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0%-40%: 包 括 二 级 市 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2)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0%-120%: 包 括 央 行 票 据 国 债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中 期 票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它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品 种 ; (3)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0%-100%: 包 括 普 通 债 券 型 基 金 以 及 分 级 基 金 A 类 份 额,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得 投 资 于 其 他 普 通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指 数 型 基 金 ;
(4) 现 金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0%-100%: 包 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及 现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它 现 金 类 投 资 品 种 ; (5) 债 券 正 回 购 比 例 0%-40%; (6)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以 其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限 1 为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投 资 限 制 为 : (1) 本 计 划 投 资 于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股 总 股 本 的 4.99%; (2) 本 计 划 投 资 于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股 流 通 股 本 的 10%; (3) 本 计 划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本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包 含 从 二 级 市 场 上 主 动 买 入 ); 本 计 划 持 有 全 部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本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30% (4) 本 计 划 不 得 投 资 或 持 有 S ST *ST S*ST 及 SST 类 股 票 ; (5) 本 计 划 不 得 投 资 于 权 证, 但 持 有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除 外 ; (6) 本 计 划 不 得 投 资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股 指 期 货 融 资 融 券 ; 投 资 限 制 (7) 本 计 划 的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本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40%; (8) 本 计 划 不 得 投 资 于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品 种 ; (9) 本 计 划 直 接 投 资 于 央 行 票 据 国 债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单 一 券 种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本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50%; 除 央 行 票 据 国 债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之 外, 直 接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单 只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本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30%; (10) 本 计 划 直 接 投 资 于 全 部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本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1) 按 成 本 计 算, 本 计 划 直 接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债 券 不 得 超 过 本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30%; (12) 本 计 划 投 资 的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中 期 票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的 债 项 信 用 评 级 在 AA 级 ( 含 ) 以 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债 项 评 级 为 A-1 级 ;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仅 限 于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和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13) 本 计 划 不 参 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14) 本 计 划 投 资 于 单 只 债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债 券 发 行 总 量 的 30% 2 为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集 合 计 划 禁 止 从 事 以 下 投 资 行 为 : (1) 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用 于 在 沪 深 交 易 所 主 动 买 入 权 证 等 资 产 ; (2) 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用 于 申 购 及 场 内 买 入 股 票 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3) 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用 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4) 投 资 于 其 他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集 合 计 划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的 规 定 本 计 划 将 充 分 发 挥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优 势,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及 宏 观 政 策 预 期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最 优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在 深 入 地 利 率 研 究 和 信 用 研 究 基 础 上, 优 化 组 合, 精 选 个 券, 充 分 挖 掘 信 用 债 市 场 中 的 投 资 机 会, 实 现 计 划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1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深 入 分 析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政 策 变 化 和 社 会 资 金 运 动 趋 势, 判 断 未 来 货 币 市 场 债 券 市 场 的 走 势, 在 此 基 础 上 将 集 合 资 产 在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逆 回 购 债 券 投 资 等 低 风 险 资 产 间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最 大 限 度 地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投 资 策 略 2 债 券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策 略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充 分 考 虑 债 券 安 全 性 流 动 性 收 益 性 的 基 础 上, 综 合 运 用 期 限 调 整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预 测 策 略 跨 市 场 套 利 策 略 及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等 组 合 管 理 手 段 对 债 券 投 资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1) 期 限 调 整 策 略 通 过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剩 余 期 限, 实 现 控 制 风 险 和 提 高 收 益 的 最 佳 平 衡 (2)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预 测 策 略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趋 势 的 预 测 合 理 构 造 债 券 组 合, 并 对 组 合 里 长 中 短 期 债 券 品 种 的 搭 配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3) 跨 市 场 套 利 策 略 利 用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同 的 特 征, 积 极 寻 找 两 市 场 间 同 一 债 券 品 种 差 价 套 利 的 机 会 (4)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通 过 对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债 券 品 种 在 不 同 市 场 时 期 利 差 的 变 化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分 析, 调 整 利 率 债 和 信 用 债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综 合 评 估 不 同 行 业 的 信 用 债 券 在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收 益 率 及 违 约 率 变 化 情 况, 确 定 不 同 行 业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通 过 分 析 发 行 人 的 债 务 结 构 资 产 质 量 盈 利 状 况 现 金 流 状 况 关 联 交 易 或 有 事 项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对 发 行 人 未 来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债 务 风 险 的 影 响 担 保 人 或 抵 押 物 的 资 信 状 况 和 可 变 现 情 况 等 指 标, 评 估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判 断 债 券 的 兑 付 风 险 (5) 利 率 波 动 策 略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债 券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如 果 利 率 下 降 趋 势 明 显, 则 拉 长 久 期, 增 加 杠 杆, 达 到 有 限 的 规 模 内 扩 大 产 品 收 益 的 效 果 如 果 利 率 存 在 上 涨 趋 势, 市 场 有 下 跌 可 能, 则 控 制 产 品 整 体 久 期, 降 低 配 置 仓 位, 提 高 产 品 中 流 动 性 较 强 的 债 券 配 置 比 例, 增 加 现 金 类 操 作, 保 证 产 品 流 动 性 3 新 债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策 略 本 集 合 计 划 着 重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情 况 审 计 报 告 评 级 报 告 进 行 分 析 与 研 究, 筛 选 出 经 营 稳 健, 负 债 适 中, 有 稳 定 盈 利 能 力 和 成 长 前 景 的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债 券 认 购, 把 握 一 二 级 市 场 的 利 差, 获 取 稳 定 回 报 4 正 回 购 策 略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适 度 进 行 债 券 正 回 购 业 务 通 过 正 回 购 业 务 融 进 的 资 金, 开 展 债 券 投 资 业 务, 以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本 集 合 计 划 参 与 债 券 正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40% 5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集 合 计 划 通 过 深 入 的 自 下 而 上 的 企 业 基 本 面 分 析, 借 由 强 大 的 研 究 实 力 和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控, 精 选 在 全 球 化 趋 势 下 具 有 比 较 优 势 的 成 长 企 业, 将 股 票 品 种 选 择 与 投 资 时 机 选 择 有 效 结 合, 进 行 主 动 灵 活 配 置
6 分 类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通 过 对 分 类 基 金 的 基 金 收 益 风 险 进 行 分 割 与 划 分 模 式 的 充 分 理 解, 利 用 分 类 基 金 条 款 设 定 带 来 的 杠 杆 特 性 发 现 A 类 份 额 的 投 资 机 会, 以 获 取 低 风 险 份 额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金 收 益 此 外, 针 对 分 类 基 金 可 定 期 折 算 和 到 点 折 算 的 规 定, 关 注 可 能 存 在 的 投 资 机 会 整 体 来 看, 本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产 品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及 货 币 市 场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工 具, 属 较 低 风 险 等 级 产 品, 但 出 于 结 构 性 的 安 排, 从 投 资 者 具 体 持 有 的 本 集 合 产 品 份 额 来 看, 其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有 所 不 同, 投 资 者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选 择 本 集 合 的 两 个 分 级 产 品 新 财 富 10 号 A 份 额 表 现 出 中 低 风 险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特 征, 适 合 向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较 低 资 产 流 动 性 需 求 不 高 的 投 资 者 但 是, 本 集 合 计 划 为 新 财 富 10 号 A 设 置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并 非 保 证 收 益, 极 端 情 况 下, 新 财 富 10 号 A 委 托 人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预 期 收 益 适 合 推 广 对 象 新 财 富 10 号 B 份 额 表 现 出 高 风 险 高 收 益 的 特 征, 在 可 能 获 得 放 大 的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增 值 收 益 的 同 时, 也 将 承 担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可 能 产 生 的 全 部 亏 损, 极 端 情 况 下, 新 财 富 10 号 B 可 能 遭 受 全 部 的 投 资 损 失, 损 失 额 度 为 初 始 投 入 资 金 加 上 追 加 的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因 此 新 财 富 10 号 B 适 合 向 能 够 承 受 一 定 本 金 损 失 资 产 流 动 性 需 求 不 高 熟 悉 债 券 市 场 的 个 人 高 端 客 户 或 具 有 资 产 配 置 需 求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当 事 人 集 管 理 人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时 代 证 券 ) 托 管 人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光 大 银 行 ) 推 广 机 构 新 财 富 10 号 A: 新 时 代 证 券 新 财 富 10 号 B: 新 时 代 证 券 办 理 时 间 在 推 广 期,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工 作 日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 理 场 所 办 理 方 式 程 序 新 财 富 10 号 A: 新 时 代 证 券 各 营 业 部 新 财 富 10 号 B: 新 时 代 证 券 各 营 业 部 1 以 金 额 申 请, 推 广 期 参 与 价 格 为 份 额 面 值 2 投 资 者 需 要 事 先 开 设 推 广 机 构 认 可 的 交 易 账 户, 并 在 账 户 内 备 足 参 与 的 货 币 资 金 ; 若 账 户 内 参 与 资 金 不 足 的, 推 广 机 构 不 受 理 该 笔 参 与 申 请 投 资 者 参 与 申 请 经 确 认 成 功 后, 其 参 与 申 请 和 参 与 资 金 不 得 撤 销
3 投 资 者 在 推 广 期 提 交 参 与 申 请 后, 可 于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后 在 办 理 参 与 的 营 业 网 点 查 询 参 与 确 认 情 况 参 与 费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收 取 参 与 费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办 理 时 间 办 理 场 所 办 理 方 式 程 序 退 出 费 参 与 资 金 在 管 理 人 收 到 日 ( 含 ) 至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日 ( 不 含 ) 期 间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人 民 币 活 期 储 蓄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折 算 为 计 划 份 额 归 委 托 人 所 有 本 计 划 在 1 年 存 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退 出 本 集 合 计 划 约 定, 管 理 人 将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全 部 新 财 富 10 号 B 的 份 额 认 购, 以 及 向 本 集 合 计 划 追 加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1 自 有 资 金 的 参 与 方 式 和 金 额 推 广 期 内, 管 理 人 将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全 部 新 财 富 10 号 B 的 份 额 认 购, 使 得 新 财 富 10 号 A 和 新 财 富 10 号 B 份 额 配 比 等 于 4:1 2 自 有 资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份 额 按 合 同 约 定 享 有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持 有 计 划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情 况 份 额 享 有 的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的 权 利 3 自 有 资 金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和 金 额 在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管 理 人 认 购 的 新 财 富 10 号 B 的 资 金 加 上 因 集 合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触 及 预 警 线, 管 理 人 履 行 作 为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追 加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参 与 金 额 的 1 倍 4 自 有 资 金 退 出 的 条 件 管 理 人 于 推 广 期 认 购 的 新 财 富 10 号 B 份 额 的 自 有 资 金 在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不 退 出 5 风 险 揭 示
本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以 自 有 资 金 认 购 新 财 富 10 号 B 份 额, 将 承 担 作 为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的 投 资 风 险 当 集 合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触 及 预 警 线 时,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须 向 本 集 合 计 划 追 加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 追 加 的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上 限 为 初 始 投 入 资 金 的 1 倍 ) 当 集 合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触 及 平 仓 线 时, 管 理 人 将 对 本 集 合 计 划 持 有 的 全 部 非 现 金 资 产 进 行 强 行 平 仓, 并 终 止 本 集 合 计 划 如 本 集 合 计 划 净 资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新 财 富 10 号 A 的 本 金 及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累 计 约 定 收 益 的 总 额, 则 将 以 结 算 日 新 财 富 10 号 B 加 上 已 追 加 尚 未 返 还 的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为 限 弥 补 新 财 富 10 号 A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收 益 总 额 的 差 额 若 弥 补 后 仍 存 在 额 外 未 弥 补 的 新 财 富 10 号 A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收 益 总 额 的 差 额, 不 再 进 行 弥 补 因 此,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投 资 风 险 远 高 于 新 财 富 10 号 A 委 托 人, 新 财 富 10 号 B 在 可 能 获 取 放 大 的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增 值 收 益 预 期 的 同 时, 也 将 承 担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的 全 部 亏 损 极 端 情 况 下, 新 财 富 10 号 B 可 能 遭 受 全 部 的 投 资 损 失 6 信 息 披 露 : 存 续 期 内, 若 发 生 因 集 合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触 及 预 警 线, 管 理 人 履 行 作 为 新 财 富 10 号 B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向 本 集 合 计 划 追 加 增 强 集 合 资 金 的 情 况 时, 管 理 人 将 于 追 加 资 金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以 临 时 报 告 的 形 式 通 过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xsdzq.cn) 推 广 代 销 机 构 网 站 或 网 点 或 其 他 途 径 和 方 式 及 时 向 客 户 披 露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推 广 期 结 束 后, 如 果 集 合 计 划 同 时 满 足 : 第 一,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资 金 总 额 不 低 于 3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 第 二, 委 托 人 不 少 于 2 人 且 不 超 过 200 人,A 类 B 类 份 额 委 托 人 分 别 不 少 于 1 人 ( 含 ); 第 三, 新 财 富 10 号 A 与 新 财 富 10 号 B 募 集 资 金 比 例 等 于 4:1, 经 管 理 人 聘 请 的 具 有 证 券 相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的 条 件 时 间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集 合 计 划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后, 管 理 人 宣 布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推 广 期 间, 管 理 人 和 推 广 机 构 必 须 将 推 广 期 间 客 户 的 资 金 存 入 在 托 管 银 行 开 立 的 专 门 账 户 在 集 合 计 划 设 立 完 成 开 始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资 金 参 与 资 金 在 管 理 人 收 到 日 ( 含 ) 至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日 ( 不 含 ) 期 间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人 民 币 活 期 储 蓄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折 算 为 计 划 份 额 归 委 托 人 所 有 属 委 托 人 所
有 推 广 期 结 束, 如 果 集 合 计 划 不 能 同 时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或 在 推 广 期 内 发 生 集 合 计 划 设 立 失 败 ( 本 金 及 利 息 返 还 方 式 ) 使 集 合 计 划 无 法 设 立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则 不 得 成 立 集 合 计 划 设 立 失 败, 管 理 人 承 担 集 合 计 划 的 全 部 推 广 费 用, 并 将 已 认 购 资 金 加 计 同 期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推 广 期 结 束 后 30 天 内 退 还 集 合 计 划 委 托 人, 利 息 金 额 以 本 集 合 计 划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的 记 录 为 准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办 理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交 易 转 让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及 业 务 流 程 参 照 管 理 人 公 告 管 理 人 公 告 或 通 知 之 前, 暂 不 办 理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交 易 转 让 费 用 报 酬 费 用 种 类 ( 计 提 标 准 方 法 支 付 方 式 ) 1 管 理 费 : 每 日 按 前 一 日 资 产 净 值 的 0.5% 的 年 化 费 率 计 提, 按 季 支 付 2 托 管 费 : 每 日 按 前 一 日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的 年 化 费 率 计 提, 按 季 支 付 3 投 资 交 易 费 用 本 集 合 计 划 应 按 规 定 比 例 在 发 生 投 资 交 易 时 计 提 并 支 付 经 手 费 证 管 费 过 户 费 印 花 税 证 券 结 算 风 险 基 金 佣 金 等 本 集 合 计 划 向 所 租 用 交 易 单 元 的 券 商 支 付 佣 金 ( 该 佣 金 已 扣 除 风 险 金 ), 其 费 率 由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确 定, 并 在 发 生 投 资 交 易 时 按 每 笔 成 交 金 额 计 提, 在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给 提 供 交 易 单 元 的 券 商 4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相 关 的 审 计 费 在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集 合 计 划 审 计 费 用, 在 合 理 期 间 内 摊 销 计 入 集 合 计 划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年 度 审 计 费, 按 与 会 计 师 事 务 签 定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金 额, 在 被 审 计 的 会 计 期 间, 按 直 线 法 在 每 个 自 然 日 内 平 均 摊 销 5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银 行 结 算 费 用 银 行 间 市 场 账 户 维 护 费 开 户 费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银 行 间 交 易 费 转 托 管 费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收 取 的 相 关 费 用 等 集 合 计 划 运 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银 行 结 算 费 用, 在 每 日 结 算 完 成 后 一 次 计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或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扣 收 ; 银 行 间 市 场 账 户 维 护 费, 按 银 行 间 市 场 规 定 的 金 额, 在 相 应 的 会 计 期 间 一 次 性 计 入 费 用 ; 开 户 费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银 行 间 交 易 费 转 托 管 费 在 发 生 时 一 次 计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 与 集 合 计 划 运 营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如 果 金 额 较 小, 或 者 无 法 对 应 到 相 应 会 计 期 间, 可 以 一 次 进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 如 果 金 额 较 大, 并 且 可 以 对 应 到 相 应 会 计 期 间, 应 在 该 会 计 期 间 内 按 直 线 法 摊 销 上 述 计 划 费 用 中 第 3 至 5 项 费 用 由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1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前 的 推 广 费 用 信 息 披 露 费 审 计 费 验 资 费 和 律 师 不 由 集 合 计 划 承 担 的 费 用 费 由 管 理 人 支 付, 不 列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2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与 推 广 有 关 的 费 用 3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注 册 登 记 人 推 广 机 构 因 未 履 行 或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从 而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集 合 计 划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均 不 列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业 绩 报 酬 本 计 划 不 收 取 业 绩 报 酬 1 股 利 债 券 利 息 和 基 金 红 利 收 益 构 成 2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3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4 其 他 收 入 收 益 分 配 分 配 原 则 1 同 一 种 类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A 类 B 类 份 额 享 有 不 同 等 的 分 配 权 2 本 集 合 计 划 自 成 立 每 满 3 个 月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T 日 ), 若 T 日 计 划 B 类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超 过 1.00 元, 则 管 理 人 以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向 B 类 份 额 委 托 人 分 配 收 益 管 理 人 向 B 类 份 额 委 托 人 进 行 分 配 的 该 部 分 收 益 等 于 T 日 计 划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超 过 [( T 日 计 划 A 类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1) 元 *A 类 份 额 总 份 额 ] 的 部 分 收 益 分 配 后,B 类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不 低 于 1.00 元 3 本 计 划 1 年 存 续 期 到 期, 优 先 分 配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预 期 收 益,A 份 额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为 7.2%, 预 期 收 益 以 A 份 额 的 本 金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若 本 计
划 提 前 结 束, 且 存 续 期 限 不 足 半 年, 由 B 份 额 委 托 人 按 照 A 份 额 的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支 付 A 份 额 委 托 人 半 年 的 利 息 若 本 计 划 提 前 结 束, 且 存 续 期 限 超 过 半 年 不 足 1 年, 由 B 份 额 委 托 人 按 照 A 份 额 的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在 实 际 存 续 天 数 之 外 多 支 付 A 份 额 委 托 人 15 天 的 利 息 4 在 完 成 上 述 分 配 后, 即 在 扣 除 A 份 额 的 本 金 A 份 额 的 预 期 收 益 及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后 剩 余 净 资 产 的 分 配 : 剩 余 资 产 按 照 每 个 B 份 额 委 托 人 持 有 的 B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5 本 计 划 1 年 存 续 期 到 期, 若 本 计 划 实 际 收 益 率 未 达 到 7.2%, 无 法 满 足 A 份 额 委 托 人 的 预 期 收 益, 将 通 过 让 渡 B 份 额 净 资 产 的 方 式 弥 补 A 份 额 的 预 期 收 益 差 额, 确 保 在 本 计 划 结 束 时, 为 A 份 额 的 委 托 人 提 供 7.2% 的 年 化 收 益 率 如 果 A 份 额 年 化 收 益 率 未 达 到 7.2%, 甚 至 出 现 亏 损,B 份 额 委 托 人 必 须 于 本 计 划 到 期 日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金 额, 追 加 资 金 到 本 计 划 的 托 管 账 户 中, 以 补 足 A 份 额 委 托 人 的 本 金 和 预 期 收 益 如 果 B 份 额 委 托 人 不 能 按 要 求 及 时 补 足 上 述 款 项, 管 理 人 将 协 助 A 份 额 委 托 人 向 B 份 额 委 托 人 追 偿 6 收 益 分 配 时 间 和 方 案 由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集 合 计 划 收 益 情 况 拟 定, 经 由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并 在 管 理 人 指 定 网 站 上 披 露 7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自 行 承 担, 与 收 益 分 配 退 出 集 合 计 划 的 相 关 税 负 由 委 托 人 自 行 承 担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集 合 计 划 展 分 配 方 式 分 配 方 案 是 否 可 以 展 期 展 期 条 件 本 计 划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管 理 人 将 分 红 款 划 入 分 红 专 户, 再 划 入 推 广 机 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最 后 由 推 广 机 构 划 入 委 托 人 账 户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须 载 明 收 益 范 围 净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本 集 合 计 划 经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协 商 可 展 期 1 集 合 计 划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未 违 反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计 划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2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没 有 损 害 客 户 利 益 的 情 形
期 3 托 管 人 同 意 继 续 托 管 展 期 后 的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4 管 理 人 承 诺 展 期 期 间 不 收 回 参 与 的 自 有 资 金 5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满 且 符 合 展 期 条 件 拟 展 期 时,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在 存 续 期 满 前 15 个 工 作 日 以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及 书 面 两 种 形 式, 披 露 展 期 的 期 限 展 期 条 款 等 相 关 展 期 事 宜, 并 提 示 委 托 人 可 以 : 1 在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满 时 退 出 本 集 合 计 划 2 继 续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存 续 期 满 日 如 本 集 合 计 划 达 到 展 期 实 现 条 件, 展 期 安 排 则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展 期, 委 托 人 可 以 在 展 期 后 的 开 放 期 退 出 本 计 划 3 继 续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存 续 期 满 日 如 本 集 合 计 划 没 有 达 到 展 期 实 现 条 件,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终 止,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本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程 序 处 理 资 产 返 还 事 宜 截 至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满 日, 委 托 人 未 明 示 提 出 不 参 与 展 期 申 请 的, 视 为 继 续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满, 同 意 本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的 投 资 者 不 少 于 2 人, 且 A 类 份 额 投 资 者 不 少 于 1 人 B 类 份 额 投 资 者 不 少 于 1 人, 管 理 人 将 在 存 续 期 满 后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公 告 本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成 立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成 立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管 展 期 实 现 理 人 应 当 将 展 期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同 时 抄 送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存 续 期 满, 若 同 意 本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的 划 投 资 者 少 于 2 人, 或 A 类 份 额 投 资 者 少 于 1 人, 或 B 类 份 额 投 资 者 少 于 1 人,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失 败,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进 入 清 算 终 止 程 序 1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的 情 形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本 集 合 计 划 应 当 终 止 : (1) 存 续 期 内,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者 少 于 2 人, 或 A 类 份 额 投 资 者 少 于 1 终 止 和 清 算 人, 或 B 类 份 额 投 资 者 少 于 1 人 ; (2) 存 续 期 内, 集 合 计 划 单 位 净 值 触 及 平 仓 线 ; (3)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届 满 且 不 展 期 或 未 能 展 期 的 ; (4) 管 理 人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取 消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
(5) 托 管 人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取 消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且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人 承 接 托 管 人 原 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6) 管 理 人 因 停 业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 (7) 托 管 人 因 停 业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且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人 承 接 托 管 人 原 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8)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发 生 导 致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能 存 续 ;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2 集 合 计 划 的 清 算 (1) 自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小 组,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小 组 按 照 监 管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 (2)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 (3) 清 算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扣 除 清 算 费 用 管 理 费 业 绩 报 酬 及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后, 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按 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货 币 资 金 的 形 式 全 部 分 派 给 委 托 人, 并 注 销 集 合 计 划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 (4) 清 算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小 组 在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布 清 算 结 果 ; (5) 若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终 止 之 日 有 未 能 流 通 变 现 的 证 券, 管 理 人 可 对 此 制 定 二 次 清 算 方 案, 该 方 案 应 经 托 管 人 认 可, 并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披 露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二 次 清 算 方 案 的 规 定, 对 前 述 未 能 流 通 变 现 的 证 券 在 可 流 通 变 现 后 进 行 二 次 清 算, 并 将 变 现 后 的 资 产 按 照 本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货 币 形 式 全 部 分 配 给 委 托 人 ; (6)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清 算 结 束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同 时 抄 送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特 别 说 明 本 说 明 书 作 为 管 理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与 管 理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