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002596 证 券 简 称 : 海 南 瑞 泽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海 南 瑞 泽 新 型 建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全 资 子 公 司 三 亚 新 大 兴 园 林 生 态 有 限 公 司 中 标 的 进 展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并 对 公 告 中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承 担 责 任 2016 年 6 月 6 日, 海 南 瑞 泽 新 型 建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全 资 子 公 司 三 亚 新 大 兴 园 林 生 态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兴 园 林 ) 收 到 三 亚 市 园 林 环 卫 管 理 局 发 来 的 三 亚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通 知 书, 确 定 大 兴 园 林 中 标 东 岸 湿 地 公 园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见 2016 年 6 月 7 日 披 露 于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以 及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上 的 关 于 全 资 子 公 司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16-070) 2016 年 6 月 29 日, 公 司 收 到 三 亚 市 园 林 环 卫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三 亚 环 卫 局 ) 与 大 兴 园 林 就 上 述 中 标 项 目 签 署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本 合 同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一 合 同 签 署 情 况 2016 年 6 月 29 日, 三 亚 环 卫 局 走 完 内 部 审 核 流 程, 与 大 兴 园 林 签 署 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本 合 同 ), 双 方 就 东 岸 湿 地 公 园 项 目 ( 施 工 )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约 定 由 大 兴 园 林 作 为 东 岸 湿 地 公 园 项 目 ( 施 工 )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合 同 工 期 为 365 天, 合 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54,750,077.55 元, 待 财 政 评 审 价 出 具 后 以 财 政 评 审 价 作 为 工 程 款 拨 付 的 控 制 依 据, 最 终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以 三 亚 市 审 计 局 审 计 的 结 果 为 准 本 合 同 属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重 大 合 同, 不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无 需 提 交 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二 合 同 当 事 人 介 绍 1 承 包 方 : 三 亚 新 大 兴 园 林 生 态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三 亚 市 河 东 区 迎 宾 路 380 号 卓 达 巴 哈 马 1B 栋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悦 良 注 册 资 本 :22,000 万 元 成 立 日 期 :2004 年 08 月 18 日 经 营 范 围 : 园 林 建 设 园 林 绿 化 设 计 施 工 苗 木 销 售 给 排 水 管 管 道 安 装 室 内 装 修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大 兴 园 林 为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 发 包 方 : 三 亚 市 园 林 环 卫 管 理 局 三 亚 环 卫 局 是 根 据 中 共 海 南 省 委 办 公 厅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三 亚 市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琼 办 发 2009 40 号 ) 设 置, 为 主 管 三 亚 市 园 林 绿 化 和 环 境 卫 生 的 市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三 亚 市 园 林 环 卫 管 理 局 与 公 司 大 兴 园 林 及 公 司 与 大 兴 园 林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监 高 等 均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本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为 政 府 投 资, 公 司 认 为 三 亚 环 卫 局 具 备 履 行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能 力 三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合 同 重 要 条 款 1 签 署 时 间 :2016 年 6 月 8 日 ( 本 时 间 为 中 标 后 双 方 拟 定 的 合 同 文 本 上 填 列 的 时 间, 本 合 同 经 三 亚 环 卫 局 审 批 流 程, 实 际 签 章 日 期 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 ) 2 签 署 合 同 双 方 : 发 包 人 : 三 亚 市 园 林 环 卫 管 理 局 承 包 人 : 三 亚 新 大 兴 园 林 生 态 有 限 公 司 3 工 程 地 点 : 三 亚 市 月 川 新 城 区 4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三 发 改 投 [2015]702 号 5 资 金 来 源 : 政 府 投 资 6 工 程 内 容 : 项 目 总 占 地 面 积 668,900 平 方 米, 其 中 : 绿 化 面 积 为 261,689.1
平 方 米, 水 域 面 积 333,682 平 方 米, 铺 装 面 积 为 73,528.9 平 方 米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园 建 工 程 绿 化 工 程 给 排 水 工 程 照 明 工 程 建 筑 工 程 等 7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东 岸 湿 地 公 园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容 ) 8 质 量 标 准 :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合 格 标 准 9 合 同 工 期 :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2016 年 6 月 10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2017 年 6 月 9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暂 定 365 天 项 目 具 体 开 工 日 期 以 建 设 单 位 发 出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10 签 约 合 同 价 以 中 标 价 签 定 即 254,750,077.55 元, 人 民 币 ( 大 写 ) 贰 亿 伍 仟 肆 佰 柒 拾 伍 万 零 柒 拾 柒 元 伍 角 伍 分 ; 待 财 政 评 审 价 出 具 后 以 财 政 评 审 价 作 为 工 程 款 拨 付 的 控 制 依 据, 最 终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以 三 亚 市 审 计 局 审 计 的 结 果 为 准 ( 二 )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1 付 款 周 期 : 本 工 程 进 度 款 按 月 进 度 进 行 支 付 2 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方 式 : 合 同 签 定 之 日 起 7 日 内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30%, 承 包 人 施 工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之 日 按 照 工 程 进 度 进 行 支 付, 工 程 整 体 完 工 之 日 起 7 日 内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70%, 验 收 并 办 理 工 程 结 算 后, 乙 方 报 送 完 整 结 算 资 料 后 甲 方 十 五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并 报 送 审 计 局 进 行 审 计, 待 审 计 结 果 确 认 后 30 日 内 支 付 到 结 算 总 价 的 95%, 余 5% 转 为 质 保 金 质 保 期 间 如 无 质 量 问 题,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15 日 内 无 息 支 付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合 同 签 订 后 7 日 内 支 付 3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报 送 资 料 1 天 内 逾 期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和 剩 余 工 程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每 逾 期 支 付 一 天,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0 元 ( 大 写 : 壹 万 元 整 )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超 过 15 日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施 工,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超 过 30 日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应 足 额 支 付 已 完 成 工 程 款 4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 工 程 完 工 后, 承 包 人 通 过 自 检 认 为 达 到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时, 应 向 代 表 提 供 完 整 的 竣 工 档 案 资 料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代 表 收 到 上 述 材 料 后 在 十 五 天 内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全 面 的 验 收 组 织 验 收 后 七 天 内, 给 予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如 初 次 验 收 未 通 过, 承 包 人 应 按 及 监 理 所 提 修 改 意 见 整 改 并 承 担 整 改 费 用, 完 成 后 再 次 申 报 5 竣 工 结 算 :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审 批 完 成 后 5 日 内 6 最 终 结 清 :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项 目 移 交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部 付 清 ( 三 ) 合 同 双 方 义 务 1 发 包 人 义 务 (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应 最 迟 于 开 工 日 期 7 天 前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包 括 : a. 将 施 工 用 水 电 力 通 讯 线 路 等 施 工 所 必 需 的 条 件 接 至 施 工 现 场 内 ; b. 保 证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条 件 ; c.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3)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前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及 工 程 施 工 所 必 需 的 毗 邻 区 域 内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通 信 广 播 电 视 等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气 象 和 水 文 观 测 资 料, 地 质 勘 察 资 料, 相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工 程 等 有 关 基 础 资 料, 并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确 需 在 开 工 后 方 能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发 包 人 应 尽 其 努 力 及 时 地 在 相 应 工 程 施 工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供, 合 理 期 限 应 以 不 影 响 承 包 人 的 正 常 施 工 为 限 (4)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应 提 供 的 其 他 设 施 和 条 件 (5) 逾 期 提 供 的 责 任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基 础 资 料 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6)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要 求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28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能 够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相 应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发 包 人 应 当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支 付 担 保 可 以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等 形 式, 具 体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7)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及 时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8)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9) 现 场 统 一 管 理 协 议 发 包 人 应 与 承 包 人 由 发 包 人 直 接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的 承 包 人 签 订 施 工 现 场 统 一 管 理 协 议, 明 确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施 工 现 场 统 一 管 理 协 议 作 为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附 件 2 承 包 人 义 务 (1)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应 由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许 可 和 批 准, 并 将 办 理 结 果 书 面 报 送 发 包 人 留 存 ; (2) 按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工 程, 并 在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保 修 义 务 ; (3) 按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采 取 施 工 安 全 和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确 保 工 程 及 人 员 材 料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安 全 ; (4)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施 工 进 度 要 求,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措 施 计 划, 并 对 所 有 施 工 作 业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备 性 和 安 全 可 靠 性 负 责 ; (5) 在 进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时, 不 得 侵 害 发 包 人 与 他 人 使 用 公 用 道 路 水 源 市 政 管 网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权 利, 避 免 对 邻 近 的 公 共 设 施 产 生 干 扰 承 包 人 占 用 或 使 用 他 人 的 施 工 场 地, 影 响 他 人 作 业 或 生 活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6) 按 照 第 6.3 款 环 境 保 护 约 定 负 责 施 工 场 地 及 其 周 边 环 境 与 生 态 的 保 护 工 作 ; (7) 按 第 6.1 款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约 定 采 取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确 保 工 程 及 其 人 员 材 料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安 全, 防 止 因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 (8) 将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的 各 项 价 款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且 应 及 时 支 付 其 雇 用 人 员 工 资, 并 及 时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9)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编 制 竣 工 资 料, 完 成 竣 工 资 料 立 卷 及 归 档, 并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套 数 内 容 时 间 等 要 求 移 交 发 包 人 ; (10)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 违 约 情 形 及 其 处 理 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或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重 新 提 供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并 相 应 延 长 施 工 期 限 其 他 : 发 包 人 其 他 违 约 情 形 下 的 责 任 处 理 依 照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2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工 程 工 期 每 拖 延 一 天,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万 分 之 一 因 工 期 延 误 违 约 金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1%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由 此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五 ) 争 议 的 解 决 1 和 解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就 争 议 自 行 和 解, 自 行 和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作 为 合 同 补 充 文 件, 双 方 均 应 遵 照 执 行 2 调 解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就 争 议 请 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协 会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进 行 调 解,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作 为 合 同 补 充 文 件, 双 方 均 应 遵 照 执 行 3 争 议 评 审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采 取 争 议 评 审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4 仲 裁 或 诉 讼 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产 生 的 争 议,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以 下 一 种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1) 向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2)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六 )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四 合 同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1 大 兴 园 林 为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2,000 万 元, 主 要 经 营 园 林 工 程 施 工 园 林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绿 化 养 护 和 苗 木 产 销 等 业 务, 拥 有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壹 级 企 业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二 级 等 资 质, 拥 有 风 景 园 林 设 计 工 程 师 园 林 建 筑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一 级 建 造 师 二 级 建 造 师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科 研 人 员 上 百 人, 具 有 跨 区 域 开 展 业 务 的 能 力 和 经 验, 其 具 备 履 行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能 力 2 本 合 同 期 限 为 365 天, 合 同 金 额 为 254,750,077.55 元, 以 年 均 合 同 额 测 算, 占 公 司 2015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14.35%, 占 园 林 绿 化 业 务 收 入 的 48.52%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将 扩 大 公 司 园 林 绿 化 业 务 的 规 模, 为 公 司 通 过 业 务 转 型 和 拓 展 省 外 业 务 实 现 跨 越 式 发 展 提 供 了 条 件, 对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起 到 积 极 影 响 3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不 影 响 公 司 的 业 务 独 立 性 不 存 在 因 履 行 合 同 而 对 合 同 对 方 形 成 依 赖 的 情 形 五 风 险 提 示 1 本 次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周 期 为 365 天, 受 外 部 环 境 内 部 环 境 等 的 影 响,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进 展 情 况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2 本 合 同 的 最 终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以 三 亚 市 审 计 局 审 计 的 结 果 为 准 而 实 际 进 展 情 况 实 际 完 工 量 实 际 贡 献 的 利 润 水 平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故 本 次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对 公 司 当 期 和 未 来 的 盈 利 贡 献 均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3 园 林 绿 化 行 业 属 资 金 密 集 型, 本 次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涉 及 金 额 较 大, 同 时 考 虑 到 公 司 前 期 签 订 的 大 额 绿 化 施 工 合 同, 公 司 可 能 面 临 前 期 垫 资 压 力 巨 大 的 风 险 此 外, 受 园 林 绿 化 业 务 分 期 结 算 分 期 收 款 的 结 算 方 式 影 响, 项 目 工 程 款 回
收 将 分 阶 段 按 比 例 执 行, 公 司 可 能 存 在 无 法 按 时 收 回 工 程 款 的 风 险 公 司 提 请 广 大 投 资 者 特 别 关 注 上 述 风 险 提 示, 公 司 将 根 据 重 大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六 备 查 文 件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特 此 公 告 海 南 瑞 泽 新 型 建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三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