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服 务 指 南
目 录 1 向 境 外 提 供 从 境 外 引 进 或 者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1 2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在 京 单 位 从 国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12 3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认 定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22 4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35 5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撤 销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47 6 重 点 国 有 林 区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核 发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78 7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特 许 猎 捕 证 核 发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84 8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核 发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99 9 外 来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物 种 野 外 放 生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115 10 引 进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外 来 物 种 种 类 及 数 量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126 I
11 采 集 林 业 部 门 管 理 的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137 12 限 制 出 口 的 珍 贵 树 木 或 其 制 品 衍 生 物 出 口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148 13 允 许 进 出 口 证 明 书 核 发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158 14 非 进 出 口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商 品 目 录 物 种 证 明 核 发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174 15 出 售 收 购 利 用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183 16 出 口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或 进 出 口 国 际 公 约 限 制 进 出 口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 品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195 17 出 口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或 进 出 口 中 国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限 制 进 出 口 野 生 植 物 或 其 产 品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207 18 采 集 或 者 采 伐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218 19 开 展 林 木 转 基 因 工 程 活 动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227 20 林 木 种 子 ( 含 园 林 绿 化 草 种 )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237 21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 种 用 ) 进 口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251 II
22 林 木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考 核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259 23 向 外 国 人 转 让 林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申 请 权 或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270 24 主 要 林 木 品 种 审 定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281 25 植 物 新 品 种 强 制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298 26 林 业 质 检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306 27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及 在 林 业 部 门 管 理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沙 化 土 地 封 禁 保 护 区 建 设 审 批 ( 核 )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314 III
向 境 外 提 供 从 境 外 引 进 或 者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一 项 目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向 境 外 提 供 从 境 外 引 进 或 者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审 批 子 项 名 称 :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审 批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审 批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审 批 审 批 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编 码 :32001 二 适 用 范 围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向 境 外 提 供 从 境 外 引 进 或 者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审 批 事 项 的 申 请 和 办 理 三 办 理 依 据 ( 一 ) 设 定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十 一 条 : 国 家 对 种 质 资 源 享 有 主 权,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境 外 提 供 种 质 资 源, 或 者 与 境 外 机 构 个 人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种 质 资 源 的, 应 当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国 家 共 享 惠 益 的 方 案 ; 受 理 申 请 的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经 审 核, 报 国 务 院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从 境 外 引 进 种 质 资 源 的, 依 照 国 务 院 农 业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2.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22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 国 家 对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享 有 主 权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应 当 经 国 家 林 业 局 批 准 ( 二 ) 实 施 依 据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22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 向 境 外 提 供 或 者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 一 )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交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申 请 表 或 者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申 请 表 及 其 说 明 ; ( 二 )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应 当 提 交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用 途 证 明 和 试 验 方 案 材 料 ; ( 三 )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的 项 目 或 者 协 议 文 本 ; ( 四 ) 为 境 外 制 种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应 当 提 交 对 外 制 种 协 议 文 本 ; ( 五 ) 国 家 林 业 局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并 出 具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或 者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 不 予 审 批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四 受 理 机 构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五 办 理 机 构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有 林 场 和 林 木 种 苗 工 作 总 站 1
序 号 六 审 批 数 量 无 数 量 限 制 七 办 事 条 件 ( 一 ) 申 请 人 条 件 1.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2.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3.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二 )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的, 准 予 批 准 : 1. 申 请 人 具 有 固 定 场 所 和 必 需 设 施 ; 2. 从 境 外 引 进 的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用 于 科 研 试 验 ; 3. 向 境 外 提 供 的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不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或 野 生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 三 ) 有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批 准 : 1. 不 符 合 批 准 条 件 的 ; 2. 从 境 外 引 进 的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不 是 用 于 科 研 试 验 的 ; 3. 向 境 外 提 供 的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或 野 生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 4.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5.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八 申 请 材 料 ( 一 )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原 件 / 份 纸 质 /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要 求 备 注 复 印 件 数 电 子 1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申 请 表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申 请 表 或 者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申 请 表 及 其 说 明 原 件 1 纸 质 / 电 子 2 引 进 用 途 证 明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3 引 进 试 验 方 案 材 复 印 件 1 纸 质 / 料 电 子 4 国 家 惠 益 共 享 的 复 印 件 1 纸 质 / 方 案 电 子 5 对 外 制 种 协 议 文 本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6 相 关 的 项 目 或 者 复 印 件 1 纸 质 / 协 议 文 本 电 子 ( 二 ) 申 请 材 料 提 交 2 注 明 栽 培 地 点 用 途, 并 签 字 盖 章 证 明 用 途 及 试 验 地 点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详 细 说 明 试 验 方 法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向 境 外 提 供 种 质 资 源, 与 境 外 机 构 个 人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种 质 资 源 的 明 确 双 方 责 任 为 境 外 制 种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的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直 接 报 送 或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材 料 ( 参 见 : 九 申 请 接 收 ) 九 申 请 接 收 ( 一 ) 接 收 方 式 1. 窗 口 接 收 接 收 部 门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2. 信 函 接 收 接 收 部 门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 二 ) 办 公 时 间 窗 口 接 收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30-4:00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3
十 办 理 基 本 流 程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补 全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材 料 材 料 审 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下 达 补 正 通 知 (5 个 工 作 日 )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受 理 需 现 场 核 查 或 风 险 评 估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或 风 险 评 估, 并 出 具 核 查 或 评 估 报 告 审 核 下 达 审 批 决 定 文 件 邮 寄 或 通 知, 申 请 人 领 取 结 果 申 请 人 取 得 审 批 结 果, 办 结 4
十 一 办 理 方 式 ( 一 ) 新 办 1. 一 般 程 序 (1) 申 请 申 请 人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出 申 请 (2) 受 理 收 到 材 料 后 进 行 收 文 登 记, 并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对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予 以 受 理 ; 对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在 5 日 内 出 具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将 材 料 补 齐 后, 予 以 受 理 (3) 审 查 与 决 定 根 据 种 子 法 第 十 一 条 及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22 号 ) 第 二 十 二 的 规 定, 对 材 料 进 行 实 质 性 审 查,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4) 证 件 ( 文 书 ) 制 作 与 送 达 对 于 准 予 许 可 的, 出 具 国 家 林 业 局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国 家 林 业 局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或 国 家 林 业 局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许 可 表 可 通 过 直 接 送 达 或 邮 寄 的 方 式 送 达 被 许 可 人 2. 当 场 决 定 : 无 3. 并 联 审 批 : 无 4. 特 殊 程 序 : 无 ( 二 ) 依 申 请 变 更 被 许 可 人 需 要 变 更 国 家 林 业 局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国 家 林 业 局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或 国 家 林 业 局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注 明 项 目 的, 变 更 内 容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国 家 林 业 局, 按 一 般 程 序 办 理 ( 三 ) 补 证 被 许 可 人 遗 失 国 家 林 业 局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国 家 林 业 局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或 国 家 林 业 局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的,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交 补 发 申 请, 国 家 林 业 局 对 情 况 核 实 后 进 行 补 发 十 二 审 批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十 三 审 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 十 四 审 批 结 果 5
1. 国 家 林 业 局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国 家 林 业 局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国 家 林 业 局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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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林 业 局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有 效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 号 : 申 请 单 位 ( 个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 个 人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合 作 国 家 合 作 单 位 ( 个 人 ) 合 作 原 因 1. 树 ( 品 ) 种 学 名 数 量 单 位 合 作 地 点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2. 树 ( 品 ) 种 学 名 数 量 单 位 合 作 地 点 3. 树 ( 品 ) 种 学 名 数 量 单 位 合 作 地 点 4. 树 ( 品 ) 种 学 名 数 量 单 位 合 作 地 点 5. 树 ( 品 ) 种 学 名 数 量 单 位 合 作 地 点 国 家 林 业 局 意 见 年 月 日 ( 章 ) 备 注 8
2. 国 家 林 业 局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国 家 林 业 局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林 场 许 不 准 20*** *** 号 关 于 不 予 *** 公 司 向 境 外 提 供 ( 或 从 境 外 引 进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公 司 : 你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国 家 林 业 局 向 境 外 提 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 或 国 家 林 业 局 从 境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国 家 林 业 局 与 境 外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许 可 表 ) 的 材 料 收 悉 经 审 核, 你 公 司 申 请 向 *** 国 提 供 ( 或 从 *** 国 引 进 与 ***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利 用 ) 的 *** 不 符 合 林 木 种 质 资 源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条 件 : *** 因 此, 决 定 不 予 许 可 你 公 司 自 接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60 日 内, 可 以 向 我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6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20** 年 * 月 * 日 抄 送 :*** 省 林 业 厅 ( 局 ) 国 家 林 业 局 20** 年 * 月 * 日 印 发 9
十 五 结 果 送 达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直 接 送 达 或 邮 寄 方 式 将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文 件 送 达 申 请 人 十 六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平 等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权 ; 2. 陈 述 权 ; 3. 申 辩 权 ; 4.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权 利 ; 5.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6. 合 法 权 益 因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 7. 知 情 权 ; 8. 要 求 听 证 权 ;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二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申 请 人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1. 向 行 政 机 关 提 交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材 料 ; 2.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 3.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开 展 建 设 活 动 ; 4.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十 七 咨 询 途 径 ( 一 ) 窗 口 咨 询 : 部 门 名 称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 二 ) 电 话 咨 询 :(010)84239633 ( 三 ) 信 函 咨 询 : 咨 询 部 门 名 称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十 八 监 督 和 投 诉 渠 道 部 门 名 称 : 1. 国 家 林 业 局 直 属 机 关 纪 委 联 系 电 话 :(010)84238747 2.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010)84238613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十 九 办 公 地 址 和 时 间 ( 一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 二 ) 办 公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30-4: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10
( 三 ) 乘 车 路 线 : 公 交 和 平 里 南 口 或 和 平 里 路 口 南 站 下 车 步 行 5 分 钟 即 到 ; 地 铁 和 平 里 北 街 站 出 站 步 行 10 分 钟 即 到 二 十 公 开 查 询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后, 可 通 过 1. 打 开 中 国 林 业 网 www.forestry.gov.cn 点 击 右 上 角 的 行 政 审 批 或 点 击 左 侧 的 在 线 服 务 中 的 行 政 审 批 2. 直 接 点 击 国 家 林 业 局 网 上 行 政 审 批 平 台 网 址 xzsp.forestry.gov.cn 查 询 审 批 状 态 和 结 果 11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在 京 单 位 从 国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一 项 目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在 京 单 位 从 国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子 项 名 称 : 无 审 批 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编 码 :32002 二 适 用 范 围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在 京 单 位 从 国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的 申 请 和 办 理 三 办 理 依 据 ( 一 ) 设 定 依 据 1.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 从 国 外 引 进 种 子 苗 木, 引 进 单 位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但 是,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在 京 单 位 从 国 外 引 进 种 子 苗 木,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从 国 外 引 进 可 能 潜 伏 有 危 险 性 病 虫 的 种 子 苗 木 和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必 须 隔 离 试 种,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应 进 行 调 查 观 察 和 检 疫, 证 明 确 实 不 带 危 险 性 病 虫 的, 方 可 分 散 种 植 2.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林 业 部 分 ) 第 二 十 三 条 : 从 国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和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引 进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森 检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和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检 疫 审 批 单, 办 理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在 京 单 位 从 国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和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时, 应 当 向 林 业 部 森 检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森 检 单 位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引 进 后 需 要 分 散 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种 植 的, 应 当 在 申 请 办 理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前 征 得 分 散 种 植 地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森 检 机 构 的 同 意 引 进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在 有 关 的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中 订 明 审 批 的 检 疫 要 求 森 检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引 进 申 请 后 二 十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二 ) 实 施 依 据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印 发 <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与 监 管 规 定 > 的 通 知 ( 林 造 发 2013 218 号 ) 第 七 条 : 除 草 种 和 暂 免 隔 离 试 种 植 物 种 类 ( 见 附 件 1) 以 外, 引 进 的 其 他 种 类 均 应 当 进 行 隔 离 试 种 引 进 需 要 隔 离 试 种 种 类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有 国 家 认 定 的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的 种 植 地 属 于 科 研 引 种 或 者 政 府 团 体 科 研 教 学 部 门 交 换 交 流 引 种 但 不 具 备 上 述 种 植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引 进 的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应 当 种 植 在 达 到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外 引 种 隔 离 试 种 苗 圃 认 定 条 件 的 种 植 地 第 八 条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在 京 单 位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出 林 木 引 种 检 疫 申 请 其 他 申 请 林 木 引 种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申 请 引 进 需 要 隔 离 试 种 的 种 类 时, 应 当 向 隔 离 试 种 地 的 省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提 出 林 木 引 12
种 检 疫 申 请 ; 引 进 不 需 要 隔 离 试 种 的 种 类 时, 应 当 向 申 请 人 所 在 地 省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提 出 林 木 引 种 检 疫 申 请 第 九 条 : 林 木 引 种 实 行 谁 申 请 谁 负 责 的 责 任 制 度 申 请 人 负 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十 条 : 申 请 人 申 请 林 木 引 种 时, 除 提 交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申 请 表 以 外, 还 应 当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提 交 相 应 的 材 料 : ( 一 ) 属 于 经 营 性 引 种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林 木 种 苗 进 出 口 经 营 资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 ( 二 ) 属 于 科 研 引 种 以 及 政 府 团 体 科 研 教 学 部 门 交 流 交 换 引 种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科 研 项 目 任 务 书 合 同 协 议 书 隔 离 措 施 等 材 料 ; ( 三 ) 属 于 展 览 引 种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展 会 批 准 文 件 展 览 期 间 的 管 理 措 施 展 览 结 束 后 的 处 理 措 施, 以 及 展 览 区 域 安 全 性 评 定 等 材 料 ; ( 四 ) 属 于 首 次 申 请 引 种 的 和 每 年 第 一 次 申 请 引 种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出 示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个 人 身 份 证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 ( 五 ) 属 于 国 内 首 次 引 种 以 及 国 内 省 内 首 次 引 种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为 便 于 及 时 准 确 进 行 审 批, 申 请 人 可 提 供 拟 引 进 种 类 在 原 产 地 的 有 害 生 物 发 生 危 害 情 况 的 材 料 ; 在 首 次 引 种 隔 离 试 种 期 满 后,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首 次 引 种 的 疫 情 监 测 情 况 的 材 料 隔 离 试 种 成 功 后, 申 请 人 方 可 再 次 引 进 同 一 种 类 第 十 一 条 : 根 据 申 请 引 进 种 类 的 不 同, 申 请 人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相 应 要 求 : ( 一 ) 引 进 需 要 隔 离 试 种 种 类 的, 申 请 人 申 请 引 进 的 种 类 数 量 应 当 与 隔 离 试 种 地 的 试 种 条 件 试 种 能 力 一 致, 严 禁 超 试 种 条 件 试 种 能 力 申 请 引 种 ; ( 二 ) 引 进 不 需 要 隔 离 试 种 种 类 的, 除 检 验 检 疫 的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提 交 外,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申 请 种 类 入 境 后 30 天 内, 向 负 责 审 批 的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提 交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的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的 材 料 ; ( 三 ) 引 进 草 种 的, 申 请 人 在 引 进 并 确 定 种 植 地 点 后 30 天 内, 应 当 向 负 责 审 批 的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提 交 种 植 地 点 种 植 数 量 种 植 类 型 种 植 人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的 材 料, 核 销 每 批 次 引 进 种 类 的 数 量 每 批 次 引 进 的 草 种 应 当 在 8 个 月 内 核 销 完 ; ( 四 ) 引 进 除 草 种 以 外 的 其 他 种 类 的, 引 进 种 类 在 到 达 国 内 并 通 关 后 7 天 内, 申 请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等 形 式 向 负 责 审 批 的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提 交 引 进 回 执 ( 式 样 见 附 件 3), 核 销 每 批 次 引 进 种 类 的 数 量 第 十 二 条 :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签 订 的 贸 易 合 同 协 议 中 订 明 中 国 法 定 的 检 疫 要 求, 并 订 明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政 府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出 具 检 疫 证 书, 证 明 符 合 中 国 的 检 疫 要 求 四 受 理 机 构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五 办 理 机 构 国 家 林 业 局 造 林 绿 化 管 理 司 六 审 批 数 量 无 数 量 限 制 七 办 事 条 件 ( 一 ) 申 请 人 条 件 具 有 国 家 认 定 的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的 种 植 地 的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在 京 单 位 ( 属 于 科 研 引 种 或 者 政 府 团 体 科 研 教 学 部 门 交 换 交 流 引 种 但 不 具 备 上 述 种 植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具 有 达 到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外 引 种 隔 离 试 种 苗 圃 认 定 条 件 的 种 植 地 ) ( 二 )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的, 准 予 批 准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13
2. 具 有 对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进 行 隔 离 试 种 的 条 件 和 能 力 ; 3. 需 要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引 种 地 风 险 查 定 的, 应 经 风 险 评 估 或 者 引 种 地 风 险 查 定 符 合 引 进 条 件 的 ; 4. 属 于 经 营 性 引 种 的, 具 有 林 木 种 苗 进 出 口 经 营 资 格 ; 5. 属 于 科 研 引 种 以 及 政 府 团 体 科 研 教 学 部 门 交 流 交 换 引 种 的, 具 有 科 研 项 目 任 务 书 合 同 协 议 书 隔 离 措 施 等 材 料 的 ; 6. 属 于 展 览 引 种 的, 具 有 展 会 批 准 文 件 展 览 期 间 的 管 理 措 施 展 览 结 束 后 的 处 理 措 施, 以 及 展 览 区 域 安 全 性 评 定 等 材 料 ( 二 ) 有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批 准 : 1. 不 符 合 批 准 条 件 的 ; 2.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3. 违 反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林 业 部 分 ) 和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印 发 <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与 监 管 规 定 > 的 通 知 ( 林 造 发 2013 218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八 申 请 材 料 ( 一 )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序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原 件 / 份 纸 质 / 要 求 备 注 号 复 印 件 数 电 子 1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申 请 表 2 企 业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个 人 身 份 证 3 林 木 种 苗 进 出 口 经 营 资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4 科 研 项 目 任 务 书 合 同 协 议 书 隔 离 措 施 等 材 料 5 展 会 批 准 文 件 展 览 期 间 的 管 理 措 施 展 览 结 束 后 的 处 理 措 施 等 材 料 6 引 进 草 种 的 种 植 地 点 种 植 数 量 种 植 类 型 种 植 人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的 核 销 材 料 7 拟 引 进 种 类 在 原 产 地 的 有 害 生 物 发 生 危 害 情 况 说 原 件 1 纸 质 / 电 子 原 件 复 印 件 原 件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1 纸 质 / 电 子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原 件 1 纸 质 / 电 子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14 首 次 和 每 年 第 一 次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出 示 原 件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其 他 情 况 提 供 复 印 件 属 于 经 营 性 引 进 的 属 于 科 研 引 种 以 及 政 府 团 体 科 研 教 学 部 门 交 流 交 换 引 进 的 属 于 展 览 引 进 的 引 进 草 种 8 个 月 后 需 再 次 引 进 的 引 进 需 风 险 评 估 或 者 首 次 引 进 的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的
明 材 料 8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的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的 材 料 9 首 次 引 种 的 疫 情 监 测 情 况 的 材 料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原 件 1 纸 质 / 电 子 引 进 属 于 不 需 要 隔 离 试 种 种 类 需 再 次 引 进 的 首 次 引 种 隔 离 试 种 期 满 后 需 再 次 引 进 的 ( 二 ) 申 请 材 料 提 交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直 接 报 送 或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材 料 ( 参 见 : 九 申 请 接 收 ) 九 申 请 接 收 ( 一 ) 接 收 方 式 1. 窗 口 接 收 接 收 部 门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2. 信 函 接 收 接 收 部 门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 二 ) 办 公 时 间 窗 口 接 收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30-4: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15
十 办 理 基 本 流 程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补 全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材 料 材 料 审 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下 达 补 正 通 知 (5 个 工 作 日 )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受 理 需 现 场 核 查 或 风 险 评 估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或 风 险 评 估, 并 出 具 核 查 或 评 估 报 告 审 核 下 达 审 批 决 定 文 件 邮 寄 或 通 知, 申 请 人 领 取 结 果 申 请 人 取 得 审 批 结 果, 办 结 16
十 一 办 理 方 式 ( 一 ) 新 办 1. 一 般 程 序 (1) 申 请 申 请 人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交 申 请 (2) 受 理 收 到 材 料 后 进 行 收 文 登 记, 并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对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予 以 受 理 ; 对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在 5 日 内 出 具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将 材 料 补 齐 后, 予 以 受 理 (3) 审 查 与 决 定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材 料 进 行 实 质 性 审 查,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审 查 过 程 中,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的, 按 程 序 出 具 并 向 申 请 人 送 达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需 要 听 证 招 标 拍 卖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鉴 定 和 专 家 评 审 通 知 书,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风 险 评 估 引 种 地 风 险 查 定, 并 出 具 现 场 核 查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引 种 地 风 险 查 定 报 告 根 据 现 场 核 查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引 种 地 风 险 查 定 报 告 实 质 性 审 查 结 果 作 出 准 予 或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4) 证 件 ( 文 书 ) 制 作 与 送 达 对 于 准 予 许 可 的, 印 制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单 ; 对 于 不 予 许 可 的, 印 制 国 家 林 业 局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告 知 复 议 或 者 诉 讼 的 权 利 许 可 决 定 可 通 过 直 接 送 达 或 邮 寄 的 方 式 送 达 被 许 可 人 2. 当 场 决 定 : 无 3. 并 联 审 批 : 无 4. 特 殊 程 序 : 无 ( 二 ) 依 申 请 变 更 被 许 可 人 变 更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单 入 境 口 岸 的, 按 一 般 程 序 办 理 变 更 引 进 种 类 类 型 数 量 用 途 引 种 地 输 出 国 供 货 商 种 植 地 点 等 审 批 信 息 的,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 三 ) 补 证 被 许 可 人 遗 失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单 的,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交 补 发 申 请, 国 家 林 业 局 核 实 情 况 后 进 行 补 发 ( 四 ) 延 续 许 可 决 定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的, 被 许 可 人 需 要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提 出 申 请, 报 国 家 林 业 局, 按 一 般 程 序 办 理 十 二 审 批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其 中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招 标 拍 卖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鉴 定 风 险 评 估 和 引 种 地 风 险 查 定 的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入 时 限 十 三 审 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 17
十 四 审 批 结 果 ( 一 )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单 18
( 二 )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1. 国 家 林 业 局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国 家 林 业 局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林 造 许 不 准 20*** *** 号 关 于 不 予 核 发 *** 公 司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单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公 司 : 你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单 的 材 料 收 悉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许 可 准 予 条 件, 决 定 不 予 许 可, 理 由 如 下 : *** 你 公 司 自 接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60 日 内, 可 以 向 我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6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20** 年 * 月 * 日 抄 送 :** 省 林 业 厅 ( 局 ) 国 家 林 业 局 20** 年 * 月 * 日 印 发 19
十 五 结 果 送 达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直 接 送 达 或 邮 寄 方 式 将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送 达 申 请 人 十 六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平 等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权 ; 2. 陈 述 权 ; 3. 申 辩 权 ; 4.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权 利 ; 5.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6. 合 法 权 益 因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 7. 知 情 权 ; 8. 要 求 听 证 权 ;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二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申 请 人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1. 向 行 政 机 关 提 交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材 料 ; 2.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 3.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开 展 建 设 活 动 ; 4.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十 七 咨 询 途 径 ( 一 ) 窗 口 咨 询 部 门 名 称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 二 ) 电 话 咨 询 :(010)84239633 ( 三 ) 信 函 咨 询 : 咨 询 部 门 名 称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十 八 监 督 和 投 诉 渠 道 部 门 名 称 : 1. 国 家 林 业 局 直 属 机 关 纪 委 联 系 电 话 :(010)84238747 2.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010)84238613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十 九 办 公 地 址 和 时 间 ( 一 )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 二 ) 办 公 时 间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30-4: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0
( 三 ) 乘 车 路 线 公 交 和 平 里 南 口 或 和 平 里 路 口 南 站 下 车 步 行 5 分 钟 即 到 ; 地 铁 和 平 里 北 街 站 出 站 步 行 10 分 钟 即 到 二 十 公 开 查 询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后, 可 通 过 1. 打 开 中 国 林 业 网 www.forestry.gov.cn 点 击 右 上 角 的 行 政 审 批 或 点 击 左 侧 的 在 线 服 务 中 的 行 政 审 批 2. 直 接 点 击 国 家 林 业 局 网 上 行 政 审 批 平 台 网 址 xzsp.forestry.gov.cn 查 询 审 批 状 态 和 结 果 21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认 定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一 项 目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认 定 子 项 名 称 : 无 审 批 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编 码 :32003 二 适 用 范 围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从 事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生 产 经 营 的 单 位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进 行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的 申 请 和 办 理 三 办 理 依 据 ( 一 ) 设 立 依 据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43 项 2.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 从 国 外 引 进 种 子 苗 木, 引 进 单 位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但 是,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的 在 京 单 位 从 国 外 引 进 种 子 苗 木,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检 疫 审 批 手 续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从 国 外 引 进 可 能 潜 伏 有 危 险 性 病 虫 的 种 子 苗 木 和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必 须 隔 离 试 种,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应 进 行 调 查 观 察 和 检 疫, 证 明 确 实 不 带 危 险 性 病 虫 的, 方 可 分 散 种 植 3.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林 业 部 分 ) 第 二 十 四 条 : 从 国 外 引 进 的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和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审 批 机 关 确 认 的 地 点 和 措 施 进 行 种 植 对 可 能 潜 伏 有 危 险 性 森 林 病 虫 的, 一 年 生 植 物 必 须 隔 离 试 种 一 个 生 长 周 期, 多 年 生 植 物 至 少 隔 离 试 种 二 年 以 上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森 检 机 构 检 疫, 证 明 确 实 不 带 危 险 性 森 林 病 虫 的, 方 可 分 散 种 植 ( 二 ) 实 施 依 据 1.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17 号 ) 第 四 条 : 申 请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认 定,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苗 圃 周 围 一 定 距 离 内 无 与 所 引 种 试 种 植 物 同 科, 同 属 的 植 物 ; ( 二 ) 具 有 围 墙 防 疫 沟 等 引 种 试 种 隔 离 条 件 ; ( 三 ) 具 有 检 疫 和 除 治 病 虫 害 的 设 施 设 备 ; ( 四 ) 引 种 试 种 的 管 理 措 施 和 制 度 健 全 ; ( 五 ) 配 备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六 ) 苗 圃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第 五 条 : 申 请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认 定,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申 请 表 ; 22
( 二 ) 从 事 主 要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的, 应 当 提 供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从 事 林 木 种 子 经 营 的, 应 当 提 供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三 )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2.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印 发 <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与 监 管 规 定 > 的 通 知 ( 林 造 发 2013 218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 国 外 林 木 引 种 隔 离 试 种 苗 圃 除 具 备 国 家 林 业 局 已 规 定 的 认 定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种 植 地 为 独 立 苗 圃, 周 围 环 境 和 隔 离 设 施 设 备 建 设 情 况 达 到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自 然 传 播 和 及 时 有 效 进 行 除 害 处 理 的 隔 离 种 植 要 求, 并 通 过 生 产 管 理 科 研 等 单 位 专 家 的 论 证 ; ( 二 ) 具 有 监 控 设 备 危 险 物 品 存 放 警 示 标 志 苗 圃 进 出 入 口 车 辆 消 毒 池 温 室 进 出 入 口 缓 冲 隔 离 间 和 进 出 风 口 隔 离 控 制 装 置 等 设 施 设 备 ; ( 三 ) 从 事 经 营 性 引 进 种 植 的, 应 当 具 有 林 木 种 苗 进 出 口 贸 易 资 格 的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国 外 林 木 引 种 隔 离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隔 离 试 种 苗 圃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隔 离 试 种 档 案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种 植 地 基 本 情 况 每 批 次 引 进 种 类 的 隔 离 试 种 情 况 ( 试 种 种 类 数 量 和 隔 离 时 间 等 ) 有 害 生 物 疫 情 监 测 和 防 治 情 况 出 圃 时 的 检 疫 情 况, 以 及 隔 离 试 种 种 类 的 出 圃 批 次 时 间 数 量 去 向 等 四 受 理 机 构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五 办 理 机 构 国 家 林 业 局 造 林 绿 化 管 理 司 六 审 批 数 量 无 数 量 限 制 七 办 事 条 件 ( 一 ) 申 请 人 条 件 从 事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生 产 经 营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二 ) 具 备 或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的, 准 予 批 准 : 1. 苗 圃 为 独 立 固 定 的 苗 圃, 周 围 环 境 和 隔 离 设 施 设 备 建 设 情 况 达 到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传 播 和 及 时 有 效 进 行 除 害 处 理 的 隔 离 种 植 要 求, 并 通 过 生 产 管 理 科 研 教 学 等 单 位 专 家 的 论 证 ; 2. 苗 圃 周 围 一 定 距 离 内 无 与 所 引 种 试 种 植 物 同 科 同 属 的 植 物 ; 3. 具 有 围 墙 防 疫 沟 防 虫 网 等 必 要 的 引 种 试 种 隔 离 条 件 ; 4. 具 有 监 控 设 备 危 险 物 品 存 放 警 示 标 志 苗 圃 进 出 入 口 车 辆 消 毒 池 温 室 进 出 入 口 缓 冲 隔 离 间 和 进 出 风 口 隔 离 控 制 装 置 等 设 施 设 备 ; 5. 具 有 监 测 和 除 治 有 害 生 物 的 设 施 设 备 ; 6. 引 种 试 种 的 管 理 措 施 和 制 度 健 全 ; 7. 配 备 具 有 一 定 经 验 的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检 疫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8. 具 有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9. 从 事 经 营 性 引 进 种 植 的, 应 当 具 有 林 木 种 苗 进 出 口 贸 易 资 格 的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10. 苗 圃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 三 ) 有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批 准 : 1. 不 符 合 批 准 条 件 的 ; 23
2.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3. 违 反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林 业 部 分 )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和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与 监 管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八 申 请 材 料 ( 一 )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原 件 / 复 印 件 份 数 纸 质 / 电 子 要 求 备 注 1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申 请 表 2 3 4 5 6 7 8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批 准 文 件 具 有 林 木 种 苗 进 出 口 贸 易 资 格 的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苗 圃 地 使 用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和 苗 圃 地 示 意 图 的 证 明 材 料 苗 圃 为 独 立 苗 圃, 周 围 一 定 距 离 内 无 与 所 引 种 试 种 植 物 同 科 同 属 的 植 物 的 证 明 材 料 具 有 监 测 和 除 治 有 害 生 物 的 设 施 设 备 的 证 明 材 料 具 有 围 墙 防 疫 沟 防 虫 网 等 引 种 试 种 隔 离 条 件 以 及 温 室 进 出 入 口 缓 冲 隔 离 间 和 进 出 风 口 隔 离 控 制 装 置 的 证 明 材 料 具 有 可 以 监 视 种 植 区 域 的 监 控 设 备 危 险 品 存 放 警 示 标 志 苗 圃 进 出 入 口 具 有 车 辆 消 毒 池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1 复 印 件 1 复 印 件 1 复 印 件 1 原 件 1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1. 苗 圃 的 认 证 地 点 应 与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生 产 地 点 一 致 2. 联 系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填 写 手 机 和 固 定 电 话 3. 备 注 中 应 注 明 苗 圃 主 要 引 种 试 种 的 植 物 种 类 有 效 期 内 1. 属 于 从 事 经 营 性 引 进 种 植 的 2 有 效 期 内 1. 土 地 租 用 合 同 或 者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明 材 料 2. 不 少 于 3 年 指 土 地 使 用 截 止 日 期 到 受 理 时 间 不 少 于 3 年 提 供 包 含 周 边 情 况 的 示 意 图, 标 注 地 理 坐 标 和 苗 圃 周 边 情 况 及 植 物 种 类 可 附 加 相 应 照 片 进 行 说 明 可 附 加 相 应 照 片 进 行 说 明 可 附 加 相 应 照 片 进 行 说 明 可 附 加 相 应 照 片 进 行 说 明 24
9 隔 离 试 种 的 管 理 措 施 和 制 度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10 具 有 专 业 的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技 术 人 员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学 历 或 者 职 称 取 得 的 相 关 培 训 证 书 等 证 明 ;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二 ) 申 请 材 料 提 交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直 接 报 送 或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材 料 ( 参 见 : 九 申 请 接 收 ) 九 申 请 接 收 ( 一 ) 接 收 方 式 1. 窗 口 接 收 接 收 部 门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2. 信 函 接 收 接 收 部 门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 二 ) 办 公 时 间 窗 口 接 收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30-4: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5
十 办 理 基 本 流 程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补 全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材 料 材 料 审 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下 达 补 正 通 知 (5 个 工 作 日 )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受 理 需 现 场 核 查 或 风 险 评 估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或 风 险 评 估, 并 出 具 核 查 或 评 估 报 告 审 核 下 达 审 批 决 定 文 件 邮 寄 或 通 知, 申 请 人 领 取 结 果 申 请 人 取 得 审 批 结 果, 办 结 26
十 一 办 理 方 式 ( 一 ) 新 办 1. 一 般 程 序 (1) 申 请 申 请 人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交 申 请 (2) 受 理 收 到 材 料 后 进 行 收 文 登 记, 并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对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予 以 受 理 ; 对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在 5 日 内 出 具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将 材 料 补 齐 后, 予 以 受 理 (3) 审 查 与 决 定 根 据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及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与 监 管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对 材 料 进 行 实 质 性 审 查,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审 查 过 程 中,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的, 按 程 序 出 具 并 向 申 请 人 送 达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需 要 听 证 招 标 拍 卖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鉴 定 和 专 家 评 审 通 知 书,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并 出 具 现 场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现 场 核 查 报 告 及 实 质 性 审 查 结 果 作 出 准 予 或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4) 证 件 ( 文 书 ) 出 具 与 送 达 对 于 准 予 许 可 的, 出 具 国 家 林 业 局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 对 于 不 予 许 可 的, 出 具 国 家 林 业 局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告 知 复 议 或 者 诉 讼 的 权 利 许 可 决 定 可 通 过 直 接 送 达 或 邮 寄 的 方 式 送 达 被 许 可 人 2. 当 场 决 定 : 无 3. 并 联 审 批 : 无 4. 特 殊 程 序 : 无 ( 二 ) 依 申 请 变 更 被 许 可 人 需 要 变 更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注 明 项 目 的, 将 变 更 内 容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国 家 林 业 局, 按 一 般 程 序 办 理 ( 三 ) 补 证 被 许 可 人 遗 失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的,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交 补 发 许 可 证 申 请, 国 家 林 业 局 对 情 况 核 实 后 进 行 补 发 ( 四 ) 延 续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的, 被 许 可 人 应 当 在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申 请, 按 一 般 程 序 办 理 十 二 审 批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其 中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招 标 拍 卖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鉴 定 专 家 评 估 和 现 场 查 定 的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入 时 限 十 三 审 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 十 四 审 批 结 果 ( 一 )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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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1. 国 家 林 业 局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国 家 林 业 局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林 造 许 准 20*** *** 号 关 于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认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公 司 : 你 公 司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收 悉 经 审 查, 符 合 准 予 条 件, 现 批 准 你 公 司 在 *** 的 苗 圃 为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并 核 发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20*0*) 特 此 通 知 20** 年 * 月 * 日 抄 送 :*** 省 林 业 厅 ( 局 ) 国 家 林 业 局 20** 年 * 月 * 日 印 发 29
2. 国 家 林 业 局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国 家 林 业 局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林 造 许 不 准 20*** *** 号 关 于 不 予 认 定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公 司 : 你 公 司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收 悉 经 审 核, 你 公 司 申 报 的 位 于 *** 的 苗 圃, 不 符 合 许 可 准 予 条 件, 决 定 不 予 许 可, 理 由 如 下 : *** 你 公 司 自 接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60 日 内, 可 以 向 我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6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20** 年 * 月 * 日 抄 送 :** 省 林 业 厅 ( 局 ) 国 家 林 业 局 20** 年 * 月 * 日 印 发 30
3. 国 家 林 业 局 变 更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变 更 决 定 书 林 造 许 变 20*** *** 号 关 于 同 意 变 更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注 明 项 目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公 司 : 你 公 司 申 请 变 更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中 *** 的 材 料 收 悉 经 对 申 请 材 料 审 查, 同 意 你 公 司 将 *** 由 原 来 的 *** 变 更 为 *** 20** 年 * 月 * 日 抄 送 :** 省 林 业 厅 ( 局 ) 国 家 林 业 局 20** 年 * 月 * 日 印 发 31
4.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续 展 决 定 书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续 展 决 定 书 林 造 许 续 20*** *** 号 关 于 延 续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认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公 司 : 你 公 司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收 悉 经 审 查, 符 合 准 予 条 件, 现 延 续 你 公 司 在 **** 的 苗 圃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并 核 发 普 及 型 国 外 引 种 试 种 苗 圃 资 格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20**0**) 特 此 通 知 20** 年 * 月 * 日 抄 送 :** 省 林 业 厅 ( 局 ) 国 家 林 业 局 20** 年 * 月 * 日 印 发 32
十 五 结 果 送 达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直 接 送 达 或 邮 寄 方 式 将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文 件 送 达 申 请 人 十 六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平 等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权 ; 2. 陈 述 权 ; 3. 申 辩 权 ; 4.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权 利 ; 5.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6. 合 法 权 益 因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 7. 知 情 权 ; 8. 要 求 听 证 权 ;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二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申 请 人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1. 向 行 政 机 关 提 交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材 料 ; 2.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 3. 按 照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林 业 部 分 )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与 监 管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4.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十 七 咨 询 途 径 ( 一 ) 窗 口 咨 询 部 门 名 称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 二 ) 电 话 咨 询 :(010)84239633 ( 三 ) 信 函 咨 询 : 咨 询 部 门 名 称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十 八 监 督 和 投 诉 渠 道 部 门 名 称 : 1. 国 家 林 业 局 直 属 机 关 纪 委 联 系 电 话 :(010)84238747 2.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010)84238613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十 九 办 公 地 址 和 时 间 ( 一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 二 ) 办 公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30-4: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三 ) 乘 车 路 线 : 公 交 和 平 里 南 口 或 和 平 里 路 口 南 站 下 车 步 行 5 分 钟 即 到 ; 地 铁 33
和 平 里 北 街 站 出 站 步 行 10 分 钟 即 到 二 十 公 开 查 询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后, 可 通 过 1. 打 开 中 国 林 业 网 www.forestry.gov.cn 点 击 右 上 角 的 行 政 审 批 或 点 击 左 侧 的 在 线 服 务 中 的 行 政 审 批 2. 直 接 点 击 国 家 林 业 局 网 上 行 政 审 批 平 台 网 址 xzsp.forestry.gov.cn 查 询 审 批 状 态 和 结 果 34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一 项 目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审 批 子 项 名 称 : 无 审 批 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编 码 :32004 二 适 用 范 围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从 事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企 业 的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和 办 理 三 办 理 依 据 ( 一 ) 设 立 依 据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42 项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审 批 2.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印 发 <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区 和 疫 木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林 造 发 2014 10 号 ) 第 十 四 条 :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实 行 定 点 利 用 制 度 其 中 : ( 一 ) 采 取 加 工 板 材 进 行 疫 木 定 点 利 用 的 企 业, 由 国 家 林 业 局 负 责 审 批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资 格 的 有 效 限 期 为 3 年 ( 二 ) 采 取 制 作 胶 合 板 刨 花 板 中 密 度 纤 维 板 以 及 造 纸 制 炭 等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疫 木 定 点 利 用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 二 ) 实 施 依 据 1.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18 号 ) 第 四 条 : 申 请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符 合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要 求 和 标 准 的 生 产 设 施 ; ( 二 ) 疫 木 板 材 加 工 工 艺 流 程 符 合 疫 木 除 害 处 理 要 求 ; ( 三 ) 疫 木 板 材 加 工 管 理 措 施 和 制 度 健 全 第 五 条 : 申 请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资 格,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申 请 报 告 ; ( 二 ) 营 业 执 照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资 格 批 准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 ( 三 )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2.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印 发 <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区 和 疫 木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林 造 发 2014 10 号 ) 第 十 四 条 :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实 行 定 点 利 用 制 度 其 中 : ( 一 ) 采 取 加 工 板 材 进 行 疫 木 定 点 利 用 的 企 业, 由 国 家 林 业 局 负 责 审 批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资 格 的 有 效 限 期 为 3 年 ( 二 ) 采 取 制 作 胶 合 板 刨 花 板 中 密 度 纤 维 板 以 及 造 纸 制 炭 等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疫 木 定 点 利 用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第 十 六 条 :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实 施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 ( 一 ) 严 格 按 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收 购 区 域 收 购 疫 木 ; 35
( 二 ) 指 派 专 人 对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场 所 周 围 的 松 林 实 施 常 年 监 测, 做 好 监 测 记 录, 并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林 业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报 告 监 测 情 况 ; ( 三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任 务, 并 彻 底 销 毁 加 工 剩 余 物 ; ( 四 ) 建 立 包 括 疫 木 入 厂 时 间 数 量 以 及 疫 木 加 工 数 量 除 害 处 理 情 况 制 品 出 厂 情 况 等 的 台 帐 ; ( 五 ) 在 疫 木 加 工 区 域, 应 当 安 装 可 全 过 程 监 控 的 在 线 监 控 系 统, 在 堆 放 场 所,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疫 情 传 播 扩 散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企 业 应 当 在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将 本 年 度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情 况 报 告 给 所 在 地 的 林 业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四 受 理 机 构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五 办 理 机 构 国 家 林 业 局 造 林 绿 化 管 理 司 六 审 批 数 量 无 数 量 限 制 七 办 事 条 件 ( 一 ) 申 请 人 条 件 从 事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的 企 业 ( 二 ) 具 备 或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的, 准 予 批 准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与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 3. 具 有 符 合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要 求 和 标 准 的 生 产 设 施 ; 4. 疫 木 板 材 加 工 工 艺 流 程 符 合 疫 木 除 害 处 理 要 求 ; 5. 疫 木 收 购 的 区 域 范 围 合 理 ; 6. 疫 木 板 材 加 工 管 理 措 施 和 制 度 健 全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1) 严 格 按 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收 购 区 域 收 购 疫 木 ; (2) 指 派 专 人 对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场 所 周 围 的 松 林 实 施 常 年 监 测, 做 好 监 测 记 录, 并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林 业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报 告 监 测 情 况 ; (3)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任 务, 并 彻 底 销 毁 加 工 剩 余 物 ; (4) 建 立 包 括 疫 木 入 厂 时 间 数 量 以 及 疫 木 加 工 数 量 除 害 处 理 情 况 制 品 出 厂 情 况 等 的 台 帐 ; 7. 在 疫 木 加 工 区 域, 具 有 可 全 过 程 监 控 的 在 线 监 控 系 统 ; 8. 在 堆 放 场 所, 具 有 能 有 效 防 止 疫 情 传 播 扩 散 的 设 备 ; 9.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企 业 所 在 的 县 级 行 政 区 为 松 材 线 虫 病 发 生 区 ( 三 ) 有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批 准 : 1. 不 符 合 批 准 条 件 的 ; 2.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3. 违 反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林 业 部 分 )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和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区 和 疫 木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八 申 请 材 料 ( 一 )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36
序 号 1 2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申 请 表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资 格 批 准 文 件 原 件 / 复 印 件 份 数 原 件 1 复 印 件 1 3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复 印 件 1 4 5 6 在 线 监 控 系 统 设 备 和 运 行 证 明 材 料 预 防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情 传 播 扩 散 的 设 施 设 备 证 明 材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任 务, 并 彻 底 销 毁 加 工 剩 余 物 的 承 诺 材 料 复 印 件 1 复 印 件 1 原 件 1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要 求 1 企 业 的 认 证 地 点 应 与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资 格 批 准 文 件 的 生 产 地 点 一 致 2 联 系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填 写 手 机 和 固 定 电 话 3 备 注 中 应 注 明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企 业 所 在 的 县 级 行 政 区 为 松 材 线 虫 病 发 生 区 提 供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 业 疫 木 安 全 利 用 场 所 所 在 位 置 和 周 边 的 情 况, 可 附 加 照 片 进 行 说 明 在 线 监 控 系 统 设 备 可 全 程 监 控 疫 木 加 工 区 域 可 附 加 照 片 进 行 说 明 可 附 加 照 片 进 行 说 明 备 注 7 8 疫 木 收 购 区 域 范 围 的 承 诺 材 料 符 合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要 求 和 标 准 的 生 产 设 施 疫 木 板 材 加 工 工 艺 流 程 符 合 疫 木 除 害 处 理 要 求 及 疫 木 板 材 加 工 管 理 措 施 和 制 度 健 全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1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 电 子 收 购 区 域 原 则 上 在 本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 二 ) 申 请 材 料 提 交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直 接 报 送 或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材 料 ( 参 见 : 九 申 请 接 收 ) 九 申 请 接 收 ( 一 ) 接 收 方 式 1. 窗 口 接 收 接 收 部 门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37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2. 信 函 接 收 接 收 部 门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 二 ) 办 公 时 间 窗 口 接 收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30 4: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十 办 理 基 本 流 程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补 全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材 料 材 料 审 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下 达 补 正 通 知 (5 个 工 作 日 )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受 理 需 现 场 核 查 或 风 险 评 估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或 风 险 评 估, 并 出 具 核 查 或 评 估 报 告 审 核 下 达 审 批 决 定 文 件 邮 寄 或 通 知, 申 请 人 领 取 结 果 申 请 人 取 得 审 批 结 果, 办 结 38
十 一 办 理 方 式 ( 一 ) 新 办 1. 一 般 程 序 (1) 申 请 申 请 人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进 行 申 请 (2) 受 理 收 到 材 料 后 进 行 收 文 登 记, 并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对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予 以 受 理 ; 对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在 5 日 内 出 具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将 材 料 补 齐 后, 予 以 受 理 (3) 审 查 与 决 定 根 据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及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印 发 <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区 和 疫 木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林 造 发 2014 10 号 ) 第 十 四 条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对 材 料 进 行 实 质 性 审 查,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审 查 过 程 中, 需 要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的, 按 程 序 出 具 并 向 申 请 人 送 达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需 要 听 证 招 标 拍 卖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鉴 定 和 专 家 评 审 通 知 书,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并 出 具 现 场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现 场 核 查 报 告 及 实 质 性 审 查 结 果 作 出 准 予 或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4) 证 件 ( 文 书 ) 制 作 与 送 达 对 于 准 予 许 可 的, 印 制 国 家 林 业 局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 对 于 不 予 许 可 的, 印 制 国 家 林 业 局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告 知 复 议 或 者 诉 讼 的 权 利 许 可 决 定 可 通 过 直 接 送 达 或 邮 寄 的 方 式 送 达 被 许 可 人 2. 当 场 决 定 : 无 3. 并 联 审 批 : 无 4. 特 殊 程 序 : 无 ( 二 ) 依 申 请 变 更 被 许 可 人 需 要 变 更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注 明 项 目 的, 将 变 更 内 容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国 家 林 业 局, 按 一 般 程 序 办 理 ( 三 ) 补 证 被 许 可 人 遗 失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交 补 发 许 可 证 申 请, 国 家 林 业 局 对 情 况 核 实 后 进 行 补 发 ( 四 ) 延 续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的, 被 许 可 人 应 当 在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三 十 日 前 提 出 申 请, 按 一 般 程 序 办 理 十 二 审 批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其 中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招 标 拍 卖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鉴 定 和 专 家 评 审 的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入 时 限 十 三 审 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 39
十 四 审 批 结 果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40
( 一 )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1. 国 家 林 业 局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国 家 林 业 局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林 造 许 准 20*** *** 号 关 于 确 认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资 格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公 司 : 你 公 司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收 悉 经 审 查, 批 准 你 公 司 为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并 核 发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 证 书 编 号 :20**0***) 特 此 通 知 20** 年 * 月 * 日 抄 送 :** 省 林 业 厅 ( 局 ) 国 家 林 业 局 20** 年 * 月 * 日 印 发 41
2. 国 家 林 业 局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国 家 林 业 局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林 造 许 不 准 20*** *** 号 关 于 不 予 核 发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公 司 : 你 公 司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收 悉 经 审 核, 你 公 司 申 报 的 位 于 *** 的 疫 木 板 材 加 工 企 业, 不 符 合 许 可 准 予 条 件, 决 定 不 予 许 可, 理 由 如 下 : *** 你 公 司 自 接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60 日 内, 可 以 向 我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6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20** 年 * 月 * 日 抄 送 :** 省 林 业 厅 ( 局 ) 国 家 林 业 局 20** 年 * 月 * 日 印 发 42
3. 国 家 林 业 局 变 更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变 更 决 定 书 林 造 许 变 20*** *** 号 关 于 同 意 变 更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注 明 项 目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公 司 : 你 公 司 申 请 变 更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中 *** 的 材 料 收 悉 经 对 申 请 材 料 审 查, 同 意 你 公 司 将 *** 由 原 来 的 *** 变 更 为 *** 20** 年 * 月 * 日 抄 送 :** 省 林 业 厅 ( 局 ) 国 家 林 业 局 20** 年 * 月 * 日 印 发 43
4.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续 展 决 定 书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续 展 决 定 书 林 造 许 续 20*** *** 号 关 于 延 续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公 司 : 你 公 司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收 悉 经 审 查, 符 合 准 予 条 件, 现 延 续 你 公 司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资 格, 并 核 发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加 工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 证 书 编 号 :20**0***) 特 此 通 知 20** 年 * 月 * 日 抄 送 :** 省 林 业 厅 ( 局 ) 国 家 林 业 局 20** 年 * 月 * 日 印 发 44
十 五 结 果 送 达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直 接 送 达 或 邮 寄 方 式 将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文 件 送 达 申 请 人 十 六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平 等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权 ; 2. 陈 述 权 ; 3. 申 辩 权 ; 4.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权 利 ; 5.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6. 合 法 权 益 因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 7. 知 情 权 ; 8. 要 求 听 证 权 ;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二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申 请 人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1. 向 行 政 机 关 提 交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材 料 ; 2.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 3. 按 照 松 材 线 虫 病 疫 木 板 材 定 点 加 工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4.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十 七 咨 询 途 径 ( 一 ) 窗 口 咨 询 部 门 名 称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 二 ) 电 话 咨 询 :(010)84239633 ( 三 ) 信 函 咨 询 : 咨 询 部 门 名 称 :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联 系 电 话 :(010)84239633 十 八 监 督 和 投 诉 渠 道 部 门 名 称 : 1. 国 家 林 业 局 直 属 机 关 纪 委 联 系 电 话 :(010)84238747 2.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010)84238613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4 十 九 办 公 地 址 和 时 间 ( 一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东 街 18 号 ( 二 ) 办 公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30-4: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三 ) 乘 车 路 线 : 公 交 和 平 里 南 口 或 和 平 里 路 口 南 站 下 车 步 行 5 分 钟 即 到 ; 地 铁 45
和 平 里 北 街 站 出 站 步 行 10 分 钟 即 到 二 十 公 开 查 询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后, 可 通 过 1. 打 开 中 国 林 业 网 www.forestry.gov.cn 点 击 右 上 角 的 行 政 审 批 或 点 击 左 侧 的 在 线 服 务 中 的 行 政 审 批 2. 直 接 点 击 国 家 林 业 局 网 上 行 政 审 批 平 台 网 址 xzsp.forestry.gov.cn 查 询 审 批 状 态 和 结 果 46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撤 销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一 项 目 信 息 项 目 名 称 :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撤 销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审 批 子 项 名 称 :1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审 批 ;2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撤 销 审 批 ;3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审 批 ;4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审 批 审 批 类 别 :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编 码 :32012 二 适 用 范 围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公 民 个 人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申 请 和 办 理, 以 及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撤 销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的 申 请 和 办 理 三 办 理 依 据 : ( 一 ) 设 定 依 据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第 412 号 令 ) 附 件 第 341 项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或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审 批 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附 件 1 国 务 院 决 定 取 消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第 91 项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合 并 审 批 ( 二 ) 实 施 依 据 1.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16 号 ) 第 三 条 森 林 林 木 林 地 的 所 有 者 和 使 用 者, 可 以 申 请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质 量 等 级 达 到 中 国 森 林 公 园 风 景 资 源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GB/T18005 1999) 一 级 标 准 ; ( 二 ) 拟 建 的 森 林 公 园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分 值 40 分 以 上 ; ( 三 ) 符 合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 ( 四 )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权 属 清 楚, 无 权 属 争 议 ; ( 五 )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健 全, 职 责 和 制 度 明 确, 具 备 相 应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第 四 条 申 请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申 请 文 件 ; ( 二 ) 符 合 规 定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三 ) 森 林 林 木 和 林 地 的 权 属 证 明 材 料 ; ( 四 )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的 景 观 照 片 光 盘 等 影 像 资 料 ; ( 五 )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制 度 和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配 置 等 情 况 的 说 明 材 料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可 以 申 请 撤 销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 ( 一 ) 主 要 景 区 的 林 地 依 法 变 更 为 非 林 地 的 ; ( 二 ) 经 营 管 理 者 发 生 变 更 或 者 改 变 经 营 方 向 的 ; 47
( 三 )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利 用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义 务 或 者 提 供 森 林 旅 游 服 务 的 第 六 条 申 请 撤 销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申 请 文 件 ; ( 二 ) 说 明 理 由 的 书 面 材 料 第 七 条 申 请 合 并 或 者 改 变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经 营 范 围 的,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符 合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 ( 二 ) 符 合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质 量 等 级 标 准 第 八 条 申 请 改 变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经 营 范 围 的,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申 请 文 件 ; ( 二 ) 说 明 理 由 的 书 面 材 料 ; ( 三 ) 扩 大 经 营 范 围 的, 提 交 拟 新 增 范 围 内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调 查 报 告 和 景 观 照 片 光 盘 等 影 像 资 料 ; 缩 小 经 营 范 围 的, 提 交 拟 减 少 面 积 的 位 置 图 第 九 条 申 请 变 更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隶 属 关 系 的,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符 合 国 家 林 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 ( 二 ) 不 影 响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的 保 护 第 十 条 申 请 变 更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隶 属 关 系 的,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申 请 文 件 ; ( 二 ) 说 明 理 由 的 书 面 材 料 四 受 理 机 构 国 家 林 业 局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中 心 五 办 理 机 构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有 林 场 和 林 木 种 苗 工 作 总 站 六 审 批 数 量 无 数 量 限 制 七 办 事 条 件 ( 一 ) 申 请 人 条 件 1.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审 批 的 申 请 人 条 件 : 拥 有 森 林 林 木 林 地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的 事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和 公 民 个 人 2.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撤 销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或 者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审 批 的 申 请 人 条 件 :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的 被 许 可 人 ( 二 )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的, 准 予 批 准 : 1.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的 准 予 条 件 (1)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质 量 等 级 达 到 中 国 森 林 公 园 风 景 资 源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GB/T18005 1999) 一 级 标 准 ; (2) 拟 建 的 森 林 公 园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分 值 40 分 以 上 ; (3) 符 合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 (4)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权 属 清 楚, 无 权 属 争 议 ; (5)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健 全, 职 责 和 制 度 明 确, 具 备 相 应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2.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撤 销 的 准 予 条 件,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主 要 景 区 的 林 地 依 法 变 更 为 非 林 地 的 ; (2) 经 营 管 理 者 发 生 变 更 或 者 改 变 经 营 方 向 的 ; (3)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利 用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义 务 或 者 提 供 森 林 旅 游 服 务 的 48
3.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的 准 予 条 件 (1) 符 合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 (2) 符 合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质 量 等 级 标 准 4.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的 准 予 条 件 (1) 符 合 国 家 林 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 (2) 不 影 响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的 保 护 ( 三 ) 有 如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批 准 : 1. 不 符 合 批 准 条 件 的 ; 2.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3.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八 申 请 材 料 ( 一 )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1.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审 批 的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原 件 / 复 印 件 份 数 纸 质 / 电 子 1 申 请 文 件 原 件 2 纸 质 / 电 子 要 求 由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的 申 请 人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交, 并 加 盖 申 请 人 印 章 如 申 请 文 件 未 编 文 号 或 未 标 明 签 发 人 姓 名 的, 须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代 表 在 印 章 处 亲 笔 签 名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1. 拟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区 域 位 置 规 划 面 积 林 地 面 积 森 林 覆 盖 率 地 理 坐 标 和 四 界 范 围 ( 公 园 由 多 个 独 立 区 域 组 成 的, 需 分 别 描 述 各 区 域 的 面 积 地 理 坐 标 和 四 界 范 围 ) 2. 拟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景 观 资 源 特 色 和 重 要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概 况 3. 拟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近 年 来 的 保 护 建 设 和 管 理 概 况 4. 是 否 知 悉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行 政 审 批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5. 是 否 知 悉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能 否 严 格 遵 守 规 定 6. 申 请 人 的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申 请 材 料 需 进 行 补 正 或 拟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公 园 名 称 范 围 面 积 申 请 人 名 称 发 生 变 动 的, 申 请 人 应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另 行 提 交 补 充 申 请 2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2 纸 质 / 电 子 用 以 证 明 申 请 人 合 法 身 份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所 在 地 的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批 复 文 件 49
3 拟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原 件 2 纸 质 / 电 子 纸 质 A4 规 格 简 装 双 面 印 制, 同 时 提 供 电 子 版 具 体 要 求 见 拟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格 式 及 要 求 4 权 属 证 明 材 料 5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照 片 资 料 6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视 频 资 料 7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的 说 明 材 原 件 / 复 印 件 1 纸 质 包 括 : 1. 申 请 人 持 有 的 林 权 证 或 土 地 证 复 印 件 如 申 请 人 依 法 所 有 或 使 用 的 林 ( 土 ) 地 因 故 未 能 发 证, 应 提 供 所 在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或 所 属 上 级 部 门 ) 出 具 的 书 面 证 明 原 件 2. 申 请 人 与 其 他 权 利 人 签 订 的 书 面 协 议, 以 及 相 应 的 权 属 证 明 复 印 件 拟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范 围 内 包 含 他 人 所 有 使 用 的 林 ( 土 ) 地 景 观 ( 物 ) 历 史 遗 迹 现 代 工 程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与 有 关 权 利 人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书 面 协 议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1) 林 ( 土 ) 地 的 位 置 范 围 和 面 积, 以 及 景 观 ( 物 ) 历 史 遗 迹 现 代 工 程 的 名 称 位 置 范 围 或 面 积 (2) 权 利 人 是 否 同 意 纳 入 拟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以 及 是 否 自 愿 遵 守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规 定 (3) 权 利 人 是 否 同 意 服 从 申 请 人 统 一 的 经 营 管 理 ( 或 规 划 管 理 ) (4) 申 请 人 向 权 利 人 提 供 的 经 济 补 偿 方 式 (5) 协 议 期 限 ( 建 议 期 限 为 30 50 年, 应 不 超 过 权 利 人 的 权 属 期 限 ) (6) 林 ( 土 ) 地 景 观 ( 物 ) 历 史 遗 迹 现 代 工 程 属 集 体 所 有 的, 须 由 村 民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并 提 供 相 关 书 面 材 料 3. 所 在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或 所 属 的 上 级 部 门 ) 出 具 的 权 利 确 认 证 明 原 件 确 认 申 请 人 依 法 拥 有 对 拟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范 围 内 各 类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统 一 的 规 划 管 理 ( 或 经 营 管 理 ) 权 利 原 件 1 纸 质 / 电 子 原 件 1 纸 质 / 电 子 复 印 件 1 纸 质 / 电 子 50 1. 纸 质 编 印 成 画 册, 规 格 不 超 过 25cm 30cm 封 面 注 明 森 林 公 园 名 称, 首 页 附 森 林 公 园 简 介 照 片 数 量 不 少 于 30 张, 分 别 标 注 名 称 或 文 字 说 明, 画 面 清 晰 美 观 照 片 内 容 应 包 括 : 公 园 内 不 同 植 被 类 型 的 代 表 性 景 观 重 要 的 野 生 植 物 或 古 树 名 木 主 要 的 野 生 动 物 重 要 的 地 文 和 水 文 景 观 公 园 四 季 的 自 然 景 观 重 要 的 人 文 景 观 旅 游 活 动 现 状 基 础 设 施 现 状 以 及 可 借 景 观 等 2. 电 子 版 文 件 为 JPG 格 式, 单 张 照 片 不 小 于 1M, 原 始 文 件 不 小 于 500 万 像 素 VCD 或 DVD 格 式, 高 清 摄 像, 时 长 不 超 过 8 分 钟 光 盘 内 容 以 如 实 展 示 森 林 公 园 范 围 内 的 特 色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及 四 季 风 光 为 主, 并 提 供 森 林 公 园 区 域 位 置 规 划 面 积 地 理 坐 标 森 林 植 被 类 型 动 植 物 种 类 及 数 量 重 点 的 风 景 资 源 特 色 等 基 本 信 息 配 解 说 并 标 字 幕, 解 说 词 应 科 学 严 谨 准 确, 重 要 的 景 观 景 物 及 动 植 物 应 标 注 名 称 包 括 : 1.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的 人 员 配 备 和 职 责 说 明 内
序 号 料 容 包 括 负 责 人 以 及 主 要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的 姓 名 学 历 职 务 职 称 职 责 须 配 备 至 少 2 名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及 3 名 中 级 以 上 林 业 技 术 人 员 ( 技 术 人 员 可 兼 任 管 理 ) 2. 森 林 公 园 政 策 文 件 汇 编 内 容 包 括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或 所 属 的 上 级 部 门 ) 出 台 支 持 该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发 展 的 政 策 文 件, 以 及 该 森 林 公 园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2.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撤 销 审 批 的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提 交 材 料 原 件 / 份 数 纸 质 / 要 求 名 称 复 印 件 电 子 1 申 请 文 件 原 件 2 纸 质 / 电 子 2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资 质 证 明 3 说 明 理 由 的 书 面 材 料 复 印 件 2 纸 质 / 电 子 原 件 / 复 印 件 2 纸 质 / 电 子 由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的 被 许 可 人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交, 并 加 盖 申 请 人 印 章 (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行 政 审 批 实 施 前 设 立 的, 由 批 复 文 件 列 明 的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 如 申 请 文 件 未 编 文 号 或 未 标 明 签 发 人 姓 名 的, 须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代 表 在 印 章 处 亲 笔 签 名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1. 拟 撤 销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设 立 时 间 文 号 规 划 面 积, 以 及 设 立 后 的 保 护 建 设 和 管 理 概 况 2. 撤 销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理 由 3. 是 否 知 悉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行 政 审 批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4. 申 请 人 的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申 请 材 料 需 进 行 补 正 的, 申 请 人 应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另 行 提 交 补 充 申 请 用 以 证 明 申 请 人 合 法 身 份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所 在 地 的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批 复 文 件 申 请 人 与 设 立 的 被 许 可 人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还 应 提 供 有 关 的 变 更 证 明 依 照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撤 销 的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主 要 景 区 林 地 变 更 为 非 林 地 的 法 律 性 文 件 复 印 件 2. 申 请 人 或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经 营 管 理 者 发 生 变 更 或 者 改 变 经 营 方 向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3. 申 请 人 或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利 用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义 务 或 提 供 森 林 旅 游 服 务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51
序 号 3.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的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原 件 / 复 印 件 份 数 纸 质 / 电 子 1 申 请 文 件 原 件 2 纸 质 / 电 子 要 求 由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的 被 许 可 人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交, 并 加 盖 申 请 人 印 章 (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行 政 审 批 实 施 前 设 立 的, 由 批 复 文 件 列 明 的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 如 申 请 文 件 未 编 文 号 或 未 标 明 签 发 人 姓 名 的, 须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代 表 在 印 章 处 亲 笔 签 名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1. 拟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设 立 时 间 文 号 规 划 面 积, 以 及 设 立 后 的 保 护 建 设 和 管 理 概 况 2.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的 理 由, 以 及 拟 新 增 ( 或 调 减 ) 区 域 的 位 置 面 积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现 状 或 土 地 开 发 利 用 现 状 3.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对 森 林 公 园 的 风 景 资 源 质 量 保 护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影 响 ( 包 括 正 负 面 影 响 ) 4.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后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区 域 位 置 规 划 面 积 林 地 面 积 森 林 覆 盖 率 地 理 坐 标 和 四 界 范 围 ( 公 园 由 多 个 独 立 区 域 组 成 的, 需 分 别 描 述 各 区 域 的 面 积 地 理 坐 标 和 四 界 范 围 ) 5. 是 否 知 悉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行 政 审 批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6. 申 请 人 的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申 请 材 料 需 进 行 补 正 或 拟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的 方 案 发 生 变 动 的, 申 请 人 应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另 行 提 交 补 充 申 请 2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2 纸 质 / 电 子 用 以 证 明 申 请 人 合 法 身 份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所 在 地 的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批 复 文 件 申 请 人 与 设 立 的 被 许 可 人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还 应 提 供 有 关 的 变 更 证 明 52
3 说 明 理 由 的 书 面 材 料 原 件 / 复 印 件 具 体 见 要 求 具 体 见 要 求 53 1.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需 新 增 区 域 的,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新 增 区 域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调 查 报 告 ( 原 件,2 份, 纸 质 A4 规 格 简 装 双 面 印 制, 同 时 提 供 电 子 版 ) 要 求 参 照 拟 设 立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格 式 及 要 求 编 写, 内 容 仅 限 第 一 章 和 第 四 章 (2) 新 增 区 域 的 权 属 证 明 材 料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1 份, 纸 质 ) 要 求 同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审 批 的 权 属 证 明 材 料 (3) 新 增 区 域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照 片 资 料 ( 原 件,1 份, 纸 质, 同 时 提 供 电 子 版 ) 要 求 同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审 批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照 片 资 料 (4) 新 增 区 域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视 频 资 料 ( 原 件,1 份, 电 子 版 ) 要 求 同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审 批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视 频 资 料 (5) 图 纸 资 料 ( 原 件,2 份, 纸 质, 同 时 提 供 电 子 版 ) 包 括 : 1 林 公 园 与 拟 新 增 区 域 的 位 置 关 系 图 A3 或 A4 规 格, 电 子 版 为 矢 量 图 格 式 或 JPG 格 式 需 在 本 县 ( 市 区 ) 交 通 地 图 上 制 作, 对 拟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的 森 林 公 园 拟 新 增 区 域 的 位 置 关 系 进 行 标 注 2 森 林 公 园 新 增 区 域 后 的 森 林 资 源 现 状 图 A3 或 A4 规 格, 电 子 版 为 矢 量 图 格 式 或 JPG 格 式 需 在 本 县 ( 区 ) 森 林 资 源 现 状 图 上 制 作, 对 新 增 区 域 后 森 林 公 园 的 位 置 和 范 围 进 行 圈 注 公 园 由 多 个 独 立 区 域 组 成 的, 需 分 别 圈 注 2 林 公 园 新 增 区 域 后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现 状 图 A3 或 A4 规 格, 电 子 版 为 矢 量 图 格 式 或 JPG 格 式 需 在 地 形 图 上 制 作, 对 新 增 区 域 后 森 林 公 园 内 各 类 主 要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的 名 称 位 置 进 行 标 注 森 林 公 园 由 多 个 独 立 区 域 组 成 的, 需 分 别 制 图 2.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需 调 减 区 域 的, 应 提 交 以 下 文 字 材 料 : (1) 调 减 区 域 的 理 由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复 印 件,2 份, 纸 质 ) 用 以 说 明 调 减 区 域 必 要 性 的 批 复 文 件 规 划 文 本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2) 调 减 区 域 的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 原 件,2 份, 纸 质 ) 内 容 包 括 调 减 区 域 造 成 的 动 植 物 资 源 和 景 观 景 物 的 损 失 情 况, 以 及 对 森 林 公 园 的 生 物 多 样 性 区 域 完 整 性 和 风 景 资 源 质 量 的 影 响 评 价, 同 时 附 5 张 以 上 调 减 区 域 的 现 状 照 片 (3) 图 纸 资 料 ( 原 件,2 份, 纸 质, 同 时 提 供 电 子 版 ) 包 括 : 1 林 公 园 与 拟 调 减 区 域 的 位 置 关 系 图 A3 或 A4 规 格, 电 子 版 为 矢 量 图 格 式 或 JPG 格 式 需 在 本 县 ( 市 区 ) 交 通 地 图 上 制 作, 对
拟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的 森 林 公 园 拟 调 减 区 域 的 位 置 关 系 进 行 标 注 2 调 减 区 域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现 状 图 A3 或 A4 规 格, 电 子 版 为 矢 量 图 格 式 或 JPG 格 式 需 在 地 形 图 上 制 作, 对 拟 调 减 区 域 内 各 类 主 要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的 名 称 位 置 进 行 标 注 拟 调 减 区 域 由 多 个 独 立 区 域 组 成 的, 需 分 别 制 图 3 森 林 公 园 调 减 区 域 后 的 森 林 资 源 现 状 图 A3 或 A4 规 格, 电 子 版 为 矢 量 图 格 式 或 JPG 格 式 需 在 本 县 ( 区 ) 森 林 资 源 现 状 图 上 制 作, 对 调 减 区 域 后 森 林 公 园 的 位 置 和 范 围 进 行 圈 注 公 园 由 多 个 独 立 区 域 组 成 的, 需 分 别 圈 注 3 林 公 园 调 减 区 域 后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现 状 图 A3 或 A4 规 格, 电 子 版 为 矢 量 图 格 式 或 JPG 格 式 需 在 地 形 图 上 制 作, 对 调 减 区 域 后 森 林 公 园 内 各 类 主 要 的 森 林 风 景 资 源 的 名 称 位 置 进 行 标 注 森 林 公 园 由 多 个 独 立 区 域 组 成 的, 需 分 别 制 图 3. 改 变 经 营 范 围 需 同 时 新 增 和 调 减 区 域 的, 说 明 理 由 的 书 面 材 料 应 按 上 述 要 求 综 合 提 供 4.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的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原 件 / 复 印 件 份 数 纸 质 / 电 子 1 申 请 文 件 原 件 2 纸 质 / 电 子 序 号 2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资 质 证 明 3 说 明 理 由 的 书 面 材 料 复 印 件 2 纸 质 / 电 子 原 件 / 复 印 件 2 纸 质 / 电 子 54 要 求 由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设 立 的 被 许 可 人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提 交, 并 加 盖 申 请 人 印 章 (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行 政 审 批 实 施 前 设 立 的, 由 批 复 文 件 列 明 的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 如 申 请 文 件 未 编 文 号 或 未 标 明 签 发 人 姓 名 的, 须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代 表 在 印 章 处 亲 笔 签 名 申 请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1. 拟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的 设 立 时 间 文 号 规 划 面 积, 以 及 设 立 后 的 保 护 建 设 和 管 理 概 况 2.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的 理 由, 以 及 拟 变 更 后 的 隶 属 关 系 情 况 3.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对 森 林 公 园 行 业 管 理 以 及 森 林 公 园 建 设 保 护 管 理 的 影 响 4. 是 否 知 悉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行 政 审 批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5. 申 请 人 的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申 请 材 料 需 进 行 补 正 的, 申 请 人 应 向 国 家 林 业 局 另 行 提 交 补 充 申 请 用 以 证 明 申 请 人 合 法 身 份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所 在 地 的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批 复 文 件 申 请 人 与 设 立 的 被 许 可 人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还 应 提 供 有 关 的 变 更 证 明 包 括 : 1. 用 以 说 明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必 要 性 的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2. 拟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后 的 上 级 部 门 名 称 职 责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3. 原 隶 属 的 上 级 部 门 对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的 书 面 意 见 原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