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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第 117 号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09 年 5 月 26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王 勇 二 〇 〇 九 年 七 月 三 日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工 作, 提 高 认 证 有 效 性, 维 护 国 家 社 会 和 公 共 利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为 保 护 国 家 安 全 防 止 欺 诈 行 为 保 护 人 体 健 康 或 者 安 全 保 护 动 植 物 生 命 或 者 健 康 保 护 环 境,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产 品 必 须 经 过 认 证 ( 以 下 简 称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 并 标 注 认 证 标 志 后, 方 可 出 厂 销 售 进 口 或 者 在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第 三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主 管 全 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工 作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认 监 委 ) 负 责 全 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和 综 合 协 调 地 方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和 各 地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依 法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内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执 法 查 处 工 作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实 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产 品, 统 一 产 品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统 一 技

术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标 准 和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统 一 认 证 标 志, 统 一 收 费 标 准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监 委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和 调 整 目 录, 目 录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监 委 联 合 发 布, 并 会 同 有 关 方 面 共 同 实 施 第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开 展 平 等 互 利 的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国 际 互 认 活 动, 互 认 活 动 应 当 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监 委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对 外 签 署 的 国 际 互 认 协 议 框 架 内 进 行 第 六 条 从 事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活 动 的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对 其 从 业 活 动 中 所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及 生 产 技 术 工 艺 等 技 术 秘 密 和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第 二 章 认 证 实 施 第 七 条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基 本 规 范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监 委 制 定 发 布,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认 证 规 则 ) 由 国 家 认 监 委 制 定 发 布 第 八 条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应 当 适 用 以 下 单 一 认 证 模 式 或 者 多 项 认 证 模 式 的 组 合, 具 体 模 式 包 括 : ( 一 ) 设 计 鉴 定 ; ( 二 ) 型 式 试 验 ; ( 三 ) 生 产 现 场 抽 取 样 品 检 测 或 者 检 查 ; ( 四 ) 市 场 抽 样 检 测 或 者 检 查 ; ( 五 ) 企 业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和 产 品 一 致 性 检 查 ; ( 六 ) 获 证 后 的 跟 踪 检 查 产 品 认 证 模 式 应 当 依 据 产 品 的 性 能, 对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 等 方 面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程 度 产 品 的 生 命 周 期 生 产 进 口 产 品 的 风 险 状 况 等 综 合 因 素, 按 照 科 学 便 利 等 原 则 予 以 确 定 第 九 条 认 证 规 则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适 用 的 产 品 范 围 ; ( 二 ) 适 用 的 产 品 所 对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和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 ( 三 ) 认 证 模 式 ; ( 四 ) 申 请 单 元 划 分 原 则 或 者 规 定 ; ( 五 ) 抽 样 和 送 样 要 求 ; ( 六 ) 关 键 元 器 件 或 者 原 材 料 的 确 认 要 求 ( 需 要 时 ); ( 七 ) 检 测 标 准 的 要 求 ( 需 要 时 ); ( 八 ) 工 厂 检 查 的 要 求 ; ( 九 ) 获 证 后 跟 踪 检 查 的 要 求 ; ( 十 ) 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 十 一 ) 获 证 产 品 标 注 认 证 标 志 的 要 求 ; ( 十 二 ) 其 他 规 定 第 十 条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或 者 销 售 者 进 口 商 ( 以 下 统 称 认 证 委 托 人 ) 应 当 委 托 经 国 家 认 监 委 指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认 证 机 构 ) 对 其 生 产 销 售 或 者 进 口 的 产 品 进 行 认 证 委 托 其 他 企 业 生 产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的, 委 托 企 业 或 者 被 委 托 企 业 均 可 以 向 认 证 机 构 进 行 认 证 委 托 第 十 一 条 认 证 委 托 人 应 当 按 照 具 体 产 品 认 证 规 则 的 规 定,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材 料 销 售 者 进 口 商 作 为 认 证 委 托 人 时, 还 应 当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供 销 售 者 与 生 产 者 或 者 进 口 商 与 生 产 者 订 立 的 相 关 合 同 副 本 委 托 其 他 企 业 生 产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的, 认 证 委 托 人 还 应 当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供 委 托 企 业 与 被 委 托 企 业 订 立 的 相 关 合 同 副 本

第 十 二 条 认 证 机 构 受 理 认 证 委 托 后, 应 当 按 照 具 体 产 品 认 证 规 则 的 规 定, 安 排 产 品 型 式 试 验 和 工 厂 检 查 第 十 三 条 认 证 委 托 人 应 当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样 品 与 实 际 生 产 的 产 品 一 致,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对 认 证 委 托 人 提 供 样 品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查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认 证 规 则 的 要 求, 根 据 产 品 特 点 和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认 证 委 托 人 送 样 现 场 抽 样 或 者 现 场 封 样 后 由 认 证 委 托 人 送 样 等 抽 样 方 式, 委 托 经 国 家 认 监 委 指 定 的 实 验 室 ( 以 下 简 称 实 验 室 ) 对 样 品 进 行 产 品 型 式 试 验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对 样 品 进 行 产 品 型 式 试 验, 应 当 确 保 检 测 结 论 的 真 实 准 确, 并 对 检 测 全 过 程 作 出 完 整 记 录, 归 档 留 存, 保 证 检 测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记 录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配 合 认 证 机 构 对 获 证 产 品 进 行 有 效 的 跟 踪 检 查 实 验 室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作 出 的 检 测 报 告 内 容 以 及 检 测 结 论 负 责, 对 样 品 真 实 性 有 疑 义 的, 应 当 向 认 证 机 构 说 明 情 况, 并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需 要 进 行 工 厂 检 查 的,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委 派 具 有 国 家 注 册 资 格 的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检 查 员, 对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生 产 产 品 与 型 式 试 验 样 品 的 一 致 性 等 情 况, 依 照 具 体 产 品 认 证 规 则 进 行 检 查 认 证 机 构 及 其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检 查 员 应 当 对 检 查 结 论 负 责 第 十 六 条 认 证 机 构 完 成 产 品 型 式 试 验 和 工 厂 检 查 后, 对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一 般 情 况 下 自 受 理 认 证 委 托 起 90 天 内 向 认 证 委 托 人 出 具 认 证 证 书 对 不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认 证 委 托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认 证 机 构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对 其 作 出 的 认 证 结 论 负 责 第 十 七 条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现 场 产 品 检 测 或 者 检 查 市 场 产 品 抽 样 检 测 或 者 检 查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检 查 等 方 式, 对 获 证 产 品 及 其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和 有 效 的 跟 踪 检 查, 控 制 并 验 证 获 证 产 品 与 型 式 试 验 样 品 的 一 致 性 生 产 企 业 的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持 续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对 跟 踪 检 查 全 过 程 作 出 完 整 记 录, 归 档 留 存, 保 证 认 证 过 程 和 结 果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对 于 不 能 持 续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相 应 情 形 作 出 予 以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认 证 证 书 的 处 理, 并 予 公 布 第 十 九 条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认 证 规 则 的 规 定, 根 据 获 证 产 品 的 安 全 等 级 产 品 质 量 稳 定 性 以 及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良 好 记 录 和 不 良 记 录 情 况 等 因 素, 对 获 证 产 品 及 其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的 分 类 管 理, 确 定 合 理 的 跟 踪 检 查 频 次 第 三 章 认 证 证 书 和 认 证 标 志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认 监 委 统 一 规 定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认 证 证 书 ) 的 格 式 内 容 和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标 志 ( 以 下 简 称 认 证 标 志 ) 的 式 样 种 类 第 二 十 一 条 认 证 证 书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内 容 : ( 一 ) 认 证 委 托 人 名 称 地 址 ; ( 二 ) 产 品 生 产 者 ( 制 造 商 ) 名 称 地 址 ; ( 三 ) 被 委 托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 需 要 时 ); ( 四 ) 产 品 名 称 和 产 品 系 列 规 格 型 号 ; ( 五 ) 认 证 依 据 ; ( 六 ) 认 证 模 式 ( 需 要 时 ); ( 七 ) 发 证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限 ; ( 八 ) 发 证 机 构 ; ( 九 ) 证 书 编 号 ; ( 十 ) 其 他 需 要 标 注 的 内 容 第 二 十 二 条 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5 年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其 对 获 证 产 品 及 其 生 产 企 业 的 跟 踪 检 查 的 情 况, 在 认 证 证 书 上 注 明 年 度 检 查 有 效 状 态 的 查 询 网 址 和 电 话 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续 使 用 的, 认 证 委 托 人 应 当 在 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90 天 内 申 请 办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获 证 产 品 及 其 销 售 包 装 上 标 注 认 证 证 书 所 含 内 容 的, 应 当 与 认 证 证 书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并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产 品 标 识 标 注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认 证 委 托 人 应 当 向 认 证 机 构 申 请 认 证 证 书 的 变 更, 由 认 证 机 构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 ( 一 ) 获 证 产 品 命 名 方 式 改 变 导 致 产 品 名 称 型 号 变 化 或 者 获 证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名 称 发 生 变 更 的, 经 认 证 机 构 核 实 后, 变 更 认 证 证 书 ; ( 二 ) 获 证 产 品 型 号 变 更, 但 不 涉 及 安 全 性 能 和 电 磁 兼 容 内 部 结 构 变 化 ; 或 者 获 证 产 品 减 少 同 种 产 品 型 号 的, 经 认 证 机 构 确 认 后, 变 更 认 证 证 书 ; ( 三 ) 获 证 产 品 的 关 键 元 器 件 规 格 和 型 号, 以 及 涉 及 整 机 安 全 或 者 电 磁 兼 容 的 设 计 结 构 工 艺 和 材 料 或 者 原 材 料 生 产 企 业 等 发 生 变 更 的, 经 认 证 机 构 重 新 检 测 合 格 后, 变 更 认 证 证 书 ; ( 四 ) 获 证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地 点 或 者 其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生 产 条 件 等 发 生 变 更 的, 经 认 证 机 构 重 新 工 厂 检 查 合 格 后, 变 更 认 证 证 书 ; ( 五 ) 其 他 应 当 变 更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五 条 认 证 委 托 人 需 要 扩 展 其 获 证 产 品 覆 盖 范 围 的, 应 当 向 认 证 机 构 申 请 认 证 证 书 的 扩 展,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核 查 扩 展 产 品 与 原 获 证 产 品 的 一 致 性, 确 认 原 认 证 结 果 对 扩 展 产 品 的 有 效 性 经 确 认 合 格 后, 可 以 根 据 认 证 委 托 人 的 要 求 单 独 出 具 认 证 证 书 或 者 重 新 出 具 认 证 证 书 认 证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认 证 规 则 的 要 求, 针 对 差 异 性 补 充 进 行 产 品 型 式 试 验 或 者 工 厂 检 查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注 销 认 证 证 书, 并 对 外 公 布 : ( 一 ) 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认 证 委 托 人 未 申 请 延 续 使 用 的 ; ( 二 ) 获 证 产 品 不 再 生 产 的 ; ( 三 ) 获 证 产 品 型 号 已 列 入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或 者 禁 止 生 产 的 产 品 目 录 的 ; ( 四 ) 认 证 委 托 人 申 请 注 销 的 ; ( 五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注 销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认 证 规 则 规 定 的 期 限 暂 停 认 证 证 书, 并 对 外 公 布 : ( 一 ) 产 品 适 用 的 认 证 依 据 或 者 认 证 规 则 发 生 变 更, 规 定 期 限 内 产 品 未 符 合 变 更 要 求 的 ; ( 二 ) 跟 踪 检 查 中 发 现 认 证 委 托 人 违 反 认 证 规 则 等 规 定 的 ; ( 三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接 受 跟 踪 检 查 或 者 跟 踪 检 查 发 现 产 品 不 能 持 续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 ( 四 ) 认 证 委 托 人 申 请 暂 停 的 ; ( 五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暂 停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撤 销 认 证 证 书, 并 对 外 公 布 : ( 一 ) 获 证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导 致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二 ) 跟 踪 检 查 中 发 现 获 证 产 品 与 认 证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样 品 不 一 致 的 ; ( 三 ) 认 证 证 书 暂 停 期 间, 认 证 委 托 人 未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或 者 整 改 后 仍 不 合 格 的 ; ( 四 ) 认 证 委 托 人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认 证 证 书 的 ; ( 五 )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撤 销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九 条 获 证 产 品 被 注 销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认 证 证 书 的,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确 定 不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产 品 类 别 和 范 围 自 认 证 证 书 注 销 撤 销 之 日 起 或 者 认 证 证 书 暂 停 期 间, 不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产 品, 不 得 继 续 出 厂 销 售 进 口 或 者 在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第 三 十 条 认 证 标 志 的 式 样 由 基 本 图 案 认 证 种 类 标 注 组 成, 基 本 图 案 如 下 图 : 基 本 图 案 中 CCC 为 中 国 强 制 性 认 证 的 英 文 名 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的 英 文 缩 写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认 证 标 志 基 本 图 案 的 右 侧 标 注 认 证 种 类, 由 代 表 该 产 品 认 证 种 类 的 英 文 单 词 的 缩 写 字 母 组 成 国 家 认 监 委 根 据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工 作 的 需 要, 制 定 有 关 认 证 种 类 标 注 的 具 体 要 求 第 三 十 二 条 认 证 委 托 人 应 当 建 立 认 证 标 志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对 认 证 标 志 的 使 用 情 况 如 实 记 录 和 存 档, 按 照 认 证 规 则 规 定 在 产 品 及 其 包 装 广 告 产 品 介 绍 等 宣 传 材 料 中 正 确 使 用 和 标 注 认 证 标 志 第 三 十 三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 变 造 冒 用 买 卖 和 转 让 认 证 证 书 和 认 证 标 志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认 监 委 对 认 证 机 构 检 查 机 构 和 实 验 室 的 认 证 检 查 和 检 测 活 动 实 施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和 不 定 期 的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五 条 认 证 机 构 应 当 将 获 证 产 品 的 认 证 委 托 人 获 证 产 品 及 其 生 产 企 业, 以 及 认 证 证 书 被 注 销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的 信 息 向 国 家 认 监 委 和 省 级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进 行 通 报 第 三 十 六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统 一 计 划, 国 家 认 监 委 采 取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方 式 对 获 证 产 品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获 证 产 品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进 口 商 和 经 营 活 动 使 用 者 不 得 拒 绝 监 督 检 查

国 家 认 监 委 建 立 获 证 产 品 及 其 生 产 者 公 布 制 度, 向 社 会 公 布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第 三 十 七 条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依 法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对 所 辖 区 域 内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对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列 入 目 录 内 的 产 品 未 经 认 证, 但 尚 未 出 厂 销 售 的,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应 当 告 诫 其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及 时 进 行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第 三 十 八 条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进 行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监 督 检 查 时, 可 以 依 法 进 入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查 阅 复 制 有 关 合 同 票 据 账 薄 以 及 其 他 资 料, 查 封 扣 押 未 经 认 证 的 产 品 或 者 不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产 品 第 三 十 九 条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销 售 商 发 现 其 生 产 销 售 的 产 品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可 能 对 人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有 关 信 息, 主 动 采 取 召 回 产 品 等 救 济 措 施,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销 售 商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应 当 启 动 产 品 召 回 程 序, 责 令 生 产 者 召 回 产 品, 销 售 者 停 止 销 售 产 品 第 四 十 条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对 列 入 目 录 的 进 口 产 品 实 施 入 境 验 证 管 理, 查 验 认 证 证 书 认 证 标 志 等 证 明 文 件, 核 对 货 证 是 否 相 符 验 证 不 合 格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处 理, 对 列 入 目 录 的 进 口 产 品 实 施 后 续 监 管 第 四 十 一 条 列 入 目 录 的 进 境 物 品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入 境 时 无 需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 ( 一 )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领 事 馆 或 者 国 际 组 织 驻 华 机 构 及 其 外 交 人 员 的 自 用 物 品 ; ( 二 )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大 陆 官 方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自 用 物 品 ; ( 三 ) 入 境 人 员 随 身 从 境 外 带 入 境 内 的 自 用 物 品 ; ( 四 ) 外 国 政 府 援 助 赠 送 的 物 品 ; ( 五 ) 其 他 依 法 无 需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情 形

第 四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进 口 商 销 售 商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可 以 向 所 在 地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提 出 免 予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申 请,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责 任 担 保 书 产 品 符 合 性 声 明 ( 包 括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 等 资 料, 并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产 品 检 测, 经 批 准 取 得 免 予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明 后, 方 可 进 口, 并 按 照 申 报 用 途 使 用 : ( 一 ) 为 科 研 测 试 所 需 的 产 品 ; ( 二 ) 为 考 核 技 术 引 进 生 产 线 所 需 的 零 部 件 ; ( 三 ) 直 接 为 最 终 用 户 维 修 目 的 所 需 的 产 品 ; ( 四 ) 工 厂 生 产 线 / 成 套 生 产 线 配 套 所 需 的 设 备 / 部 件 ( 不 包 含 办 公 用 品 ); ( 五 ) 仅 用 于 商 业 展 示, 但 不 销 售 的 产 品 ; ( 六 ) 暂 时 进 口 后 需 退 运 出 关 的 产 品 ( 含 展 览 品 ); ( 七 ) 以 整 机 全 数 出 口 为 目 的 而 用 一 般 贸 易 方 式 进 口 的 零 部 件 ; ( 八 ) 以 整 机 全 数 出 口 为 目 的 而 用 进 料 或 者 来 料 加 工 方 式 进 口 的 零 部 件 ; ( 九 ) 其 他 因 特 殊 用 途 免 予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情 形 第 四 十 三 条 认 证 机 构 检 查 机 构 实 验 室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国 家 认 监 委 应 当 责 令 其 停 业 整 顿, 停 业 整 顿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指 定 范 围 内 的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检 查 检 测 活 动 : ( 一 ) 增 加 减 少 遗 漏 或 者 变 更 认 证 基 本 规 范 认 证 规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的 ; ( 二 ) 未 对 其 认 证 的 产 品 实 施 有 效 的 跟 踪 调 查, 或 者 发 现 其 认 证 的 产 品 不 能 持 续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不 及 时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认 证 证 书 并 予 以 公 布 的 ; ( 三 ) 未 对 认 证 检 查 检 测 过 程 作 出 完 整 记 录, 归 档 留 存, 情 节 严 重 的 ; ( 四 ) 使 用 未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人 员 从 事 认 证 检 查 检 测 活 动 的, 情 节 严 重 的 ; ( 五 ) 未 对 认 证 委 托 人 提 供 样 品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有 效 审 查 的 ; ( 六 ) 阻 挠 干 扰 监 管 部 门 认 证 执 法 检 查 的 ; ( 七 ) 对 不 属 于 目 录 内 产 品 进 行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

( 八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第 四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国 家 认 监 委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求 或 者 依 据 职 权, 可 以 撤 销 对 认 证 机 构 检 查 机 构 实 验 室 的 指 定 : ( 一 )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作 出 指 定 决 定 的 ; ( 二 )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指 定 决 定 的 ; ( 三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指 定 决 定 的 ; ( 四 ) 对 不 具 备 指 定 资 格 的 认 证 机 构 检 查 机 构 实 验 室 准 予 指 定 的 ; ( 五 ) 依 法 可 以 撤 销 指 定 决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五 条 认 证 机 构 检 查 机 构 或 者 实 验 室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指 定 的, 由 国 家 认 监 委 撤 销 指 定, 并 予 以 公 布 认 证 机 构 检 查 机 构 或 者 实 验 室 自 被 撤 销 指 定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指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从 事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活 动 的 人 员 出 具 虚 假 或 者 不 实 结 论, 编 造 虚 假 或 者 不 实 文 件 记 录 的, 予 以 撤 销 执 业 资 格 ; 自 撤 销 之 日 起 5 年 内, 中 国 认 证 认 可 协 会 认 证 人 员 注 册 机 构 不 再 受 理 其 注 册 申 请 第 四 十 七 条 认 证 委 托 人 对 认 证 机 构 的 认 证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申 诉, 对 认 证 机 构 处 理 结 果 仍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国 家 认 监 委 申 诉 第 四 十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有 权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监 委 或 者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举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监 委 或 者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应 当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并 为 举 报 人 保 密 第 五 章 罚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列 入 目 录 的 产 品 未 经 认 证, 擅 自 出 厂 销 售 进 口 或 者 在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由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依 照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五 十 条 列 入 目 录 的 产 品 经 过 认 证 后, 不 按 照 法 定 条 件 要 求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生 产 销 售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产 品 的, 由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依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认 证 证 书 注 销 撤 销 或 者 暂 停 期 间, 不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产 品, 继 续 出 厂 销 售 进 口 或 者 在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由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依 照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五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编 造 虚 假 材 料 骗 取 免 予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明 或 者 获 得 免 予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明 后 产 品 未 按 照 原 申 报 用 途 使 用 的, 由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责 令 其 改 正, 撤 销 免 予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明, 并 依 照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第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五 十 三 条 伪 造 变 造 出 租 出 借 冒 用 买 卖 或 者 转 让 认 证 证 书 的, 由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责 令 其 改 正, 处 3 万 元 罚 款 转 让 或 者 倒 卖 认 证 标 志 的, 由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责 令 其 改 正,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五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责 令 其 改 正,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认 证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样 品 与 实 际 生 产 的 产 品 不 一 致 的 ; ( 二 )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认 证 机 构 申 请 认 证 证 书 变 更, 擅 自 出 厂 销 售 进 口 或 者 在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的 ; ( 三 )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认 证 机 构 申 请 认 证 证 书 扩 展, 擅 自 出 厂 销 售 进 口 或 者 在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一 )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获 证 产 品 及 其 销 售 包 装 上 标 注 的 认 证 证 书 所 含 内 容

与 认 证 证 书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 二 )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未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认 证 标 志 的 第 五 十 六 条 认 证 机 构 检 查 机 构 实 验 室 出 具 虚 假 结 论 或 者 出 具 的 结 论 严 重 失 实 的, 国 家 认 监 委 应 当 撤 销 对 其 指 定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人 员, 撤 销 相 应 从 业 资 格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十 七 条 认 证 机 构 检 查 机 构 实 验 室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国 家 认 监 委 应 当 责 令 其 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对 其 指 定 直 至 撤 销 认 证 机 构 批 准 文 件 ( 一 ) 超 出 指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从 事 列 入 目 录 产 品 的 认 证 以 及 与 认 证 有 关 的 检 测 检 查 活 动 的 ; ( 二 ) 转 让 指 定 认 证 业 务 的 ; ( 三 ) 停 业 整 顿 期 间 继 续 从 事 指 定 范 围 内 的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检 查 检 测 活 动 的 ; ( 四 ) 停 业 整 顿 期 满 后, 经 检 查 仍 不 符 合 整 改 要 求 的 第 五 十 八 条 国 家 认 监 委 和 地 方 质 检 两 局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九 条 对 于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活 动 中 的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条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2001 年 12 月 3 日 公 布 的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