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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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18 号 进 出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9 年 2 月 23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二 〇 〇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进 出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进 出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进 出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安 全 水 平, 保 护 动 物 和 人 体 健 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进 口 出 口 及 过 境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 以 下 简 称 饲 料 ) 的 检 验 检 疫 和 监 督 管 理 作 饲 料 用 途 的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管 理 药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统 一 管 理 全 国 进 出 口 饲 料 的 检 验 检 疫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设 在 各 地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进 出 口 饲 料 的 检 验 检 疫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风 险 管 理

第 四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进 出 口 饲 料 实 施 风 险 管 理, 包 括 在 风 险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对 进 出 口 饲 料 实 施 的 产 品 风 险 分 级 企 业 分 类 监 管 体 系 审 查 风 险 监 控 风 险 警 示 等 措 施 第 五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进 出 口 饲 料 的 产 品 风 险 级 别, 采 取 不 同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模 式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第 六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根 据 进 出 口 饲 料 的 产 品 风 险 级 别 企 业 诚 信 程 度 安 全 卫 生 控 制 能 力 监 管 体 系 有 效 性 等, 对 注 册 登 记 的 境 外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 和 国 内 出 口 饲 料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 实 施 企 业 分 类 管 理, 采 取 不 同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模 式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第 七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按 照 饲 料 产 品 种 类 分 别 制 定 进 口 饲 料 的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对 首 次 向 中 国 出 口 饲 料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对 曾 经 或 者 正 在 向 中 国 出 口 饲 料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进 行 回 顾 性 审 查, 重 点 审 查 其 饲 料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根 据 风 险 分 析 或 者 回 顾 性 审 查 结 果, 制 定 调 整 并 公 布 允 许 进 口 饲 料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名 单 和 饲 料 产 品 种 类 第 八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进 出 口 饲 料 实 施 风 险 监 控, 制 定 进 出 口 饲 料 年 度 风 险 监 控 计 划, 编 制 年 度 风 险 监 控 报 告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九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根 据 进 出 口 饲 料 安 全 形 势 检 验 检 疫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国 内 外 相 关 组 织 机 构 通 报 的 问 题 以 及 国 内 外 市 场 发 生 的

饲 料 安 全 问 题, 在 风 险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及 时 发 布 风 险 警 示 信 息 第 三 章 进 口 检 验 检 疫 第 一 节 注 册 登 记 第 十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允 许 进 口 饲 料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进 口 饲 料 应 当 来 自 注 册 登 记 的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第 十 一 条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 并 达 到 与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等 效 要 求, 经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合 格 后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推 荐 推 荐 材 料 应 当 包 括 : ( 一 ) 企 业 信 息 :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官 方 批 准 编 号 ; ( 二 ) 注 册 产 品 信 息 : 注 册 产 品 名 称 主 要 原 料 用 途 等 ; ( 三 ) 官 方 证 明 : 证 明 所 推 荐 的 企 业 已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其 产 品 允 许 在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自 由 销 售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应 当 对 推 荐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通 知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主 管 部 门 补 正 审 查 合 格 的, 经 与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主 管 部 门 协 商 后,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派 出 专 家 到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对 其 饲 料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进 行 审 查, 并 对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的 企 业 进 行 抽 查 对 抽 查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企 业, 不 予 注 册 登 记, 并 将 原 因 向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 对 抽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及 未 被 抽 查 的 其 他 推 荐 企 业, 予 以 注 册 登 记, 并 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官 方 网 站 上 公 布 第 十 三 条 注 册 登 记 的 有 效 期 为 5 年 需 要 延 期 的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由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主 管 部 门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6 个 月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提 出 延 期 必 要 时,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可 以 派 出 专 家 到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对 其 饲 料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进 行 回 顾 性 审 查, 并 对 申 请 延 期 的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抽 查, 对 抽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及 未 被 抽 查 的 其 他 申 请 延 期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有 效 期 延 长 5 年 第 十 四 条 经 注 册 登 记 的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停 产 转 产 倒 闭 或 者 被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主 管 部 门 吊 销 生 产 许 可 证 营 业 执 照 的,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注 销 其 注 册 登 记 第 二 节 检 验 检 疫 第 十 五 条 进 口 饲 料 需 要 办 理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的,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第 十 六 条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饲 料 入 境 前 或 者 入 境 时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报 检 时 应 当 提 供 原 产 地 证 书 贸 易 合 同 信 用 证 提 单 发 票 等, 并 根 据 对 产 品 的 不 同 要 求 提 供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检 验 检 疫 证 书 进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产 品 登 记 证 ( 复 印 件 ) 第 十 七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对 进 口 饲 料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

( 一 )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规 定 的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 ( 二 ) 双 边 协 议 议 定 书 备 忘 录 ; ( 三 )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列 明 的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进 口 饲 料 实 施 现 场 查 验 : ( 一 ) 核 对 货 证 : 核 对 单 证 与 货 物 的 名 称 数 ( 重 ) 量 包 装 生 产 日 期 集 装 箱 号 码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和 注 册 登 记 号 等 是 否 相 符 ; ( 二 ) 标 签 检 查 : 标 签 是 否 符 合 饲 料 标 签 国 家 标 准 ; ( 三 ) 感 官 检 查 : 包 装 容 器 是 否 完 好, 是 否 超 过 保 质 期, 有 无 腐 败 变 质, 有 无 携 带 有 害 生 物, 有 无 土 壤 动 物 尸 体 动 物 排 泄 物 等 禁 止 进 境 物 第 十 九 条 现 场 查 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检 验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单, 由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在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作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 ( 一 )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未 被 列 入 允 许 进 口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名 单 的 ; ( 二 ) 来 自 非 注 册 登 记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的 产 品 ; ( 三 ) 来 自 注 册 登 记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的 非 注 册 登 记 产 品 ; ( 四 ) 货 证 不 符 的 ; ( 五 ) 标 签 不 符 合 标 准 且 无 法 更 正 的 ;

( 六 ) 超 过 保 质 期 或 者 腐 败 变 质 的 ; ( 七 ) 发 现 土 壤 动 物 尸 体 动 物 排 泄 物 检 疫 性 有 害 生 物, 无 法 进 行 有 效 的 检 疫 处 理 的 第 二 十 条 现 场 查 验 发 现 散 包 容 器 破 裂 的, 由 货 主 或 者 代 理 人 负 责 整 理 完 好 包 装 破 损 且 有 传 播 动 植 物 疫 病 风 险 的, 应 当 对 所 污 染 的 场 地 物 品 器 具 进 行 检 疫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来 自 不 同 类 别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的 产 品 按 照 相 应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模 式 抽 取 样 品, 出 具 抽 / 采 样 凭 证, 送 实 验 室 进 行 安 全 卫 生 项 目 的 检 测 被 抽 取 样 品 送 实 验 室 检 测 的 货 物, 应 当 调 运 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指 定 的 待 检 存 放 场 所 等 待 检 测 结 果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予 以 放 行 经 检 验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签 发 检 验 检 疫 处 理 通 知 书, 由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在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作 除 害 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 经 除 害 处 理 合 格 的 准 予 进 境 ; 需 要 对 外 索 赔 的,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相 关 证 书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将 进 口 饲 料 检 验 检 疫 不 合 格 信 息 上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第 二 十 三 条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未 取 得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的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前, 不 得 擅 自 转 移 销 售 使 用 进 口 饲 料 第 二 十 四 条 进 口 饲 料 分 港 卸 货 的, 先 期 卸 货 港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检 验 检 疫 结 果 及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其 他 分 卸 港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 需 要 对 外 出 证 的, 由 卸 毕 港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汇 总 后 出 具 证 书 第 三 节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进 口 饲 料 包 装 上 应 当 有 中 文 标 签, 标 签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饲 料 标 签 国 家 标 准 散 装 的 进 口 饲 料, 进 口 企 业 应 当 在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指 定 的 场 所 包 装 并 加 施 饲 料 标 签 后 方 可 入 境, 直 接 调 运 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指 定 的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用 于 饲 料 生 产 的, 免 予 加 施 标 签 国 家 对 进 口 动 物 源 性 饲 料 的 饲 用 范 围 有 限 制 的, 进 入 市 场 销 售 的 动 物 源 性 饲 料 包 装 上 应 当 注 明 饲 用 范 围 第 二 十 六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饲 料 进 口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进 口 企 业 )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进 口 企 业 应 当 在 首 次 报 检 前 或 者 报 检 时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向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备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进 口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经 营 档 案, 记 录 进 口 饲 料 的 报 检 号 品 名 数 / 重 量 包 装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国 外 出 口 商 境 外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及 其 注 册 登 记 号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进 口 饲 料 流 向 等 信 息, 记 录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 第 二 十 八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备 案 进 口 企 业 的 经 营 档 案 进 行 定 期 审 查,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将 其 列 入 不 良 记 录 企 业 名 单, 对 其 进 口 的 饲 料 加 严 检 验 检 疫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外 发 生 的 饲 料 安 全 事 故 涉 及 已 经 进 口 的 饲 料 国 内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或 者 用 户 投 诉 进 口 饲 料 出 现 安 全 卫 生 问 题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开 展 追 溯 性 调 查,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进 口 的 饲 料 存 在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可 能 对 动 物 和 人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造 成 损 害 的, 饲 料 进 口 企 业 应 当 主 动 召 回, 并 向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告 进 口 企 业 不 履 行 召 回 义 务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可 以 责 令 进 口 企 业 召 回 并 将 其 列 入 不 良 记 录 企 业 名 单 第 四 章 出 口 检 验 检 疫 第 一 节 注 册 登 记 第 三 十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出 口 饲 料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出 口 饲 料 应 当 来 自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的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厂 房 工 艺 设 备 和 设 施 1. 厂 址 应 当 避 开 工 业 污 染 源, 与 养 殖 场 屠 宰 场 居 民 点 保 持 适 当 距 离 ; 2. 厂 房 车 间 布 局 合 理, 生 产 区 与 生 活 区 办 公 区 分 开 ; 3. 工 艺 设 计 合 理, 符 合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 4. 具 备 与 生 产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厂 房 设 备 及 仓 储 设 施 ; 5. 具 备 有 害 生 物 ( 啮 齿 动 物 苍 蝇 仓 储 害 虫 鸟 类 等 ) 防 控 设 施 ( 二 ) 具 有 与 其 所 生 产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三 ) 具 有 与 安 全 卫 生 控 制 相 适 应 的 检 测 能 力 ( 四 ) 管 理 制 度 1.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2.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 3.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制 度 ; 4. 按 照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HACCP) 原 理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在 风 险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开 展 自 检 自 控 ; 5. 标 准 卫 生 操 作 规 范 (SSOP); 6. 原 辅 料 包 装 材 料 合 格 供 应 商 评 价 和 验 收 制 度 ; 7. 饲 料 标 签 管 理 制 度 和 产 品 追 溯 制 度 ; 8. 废 弃 物 废 水 处 理 制 度 ; 9.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 10. 质 量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制 度 ( 五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按 照 饲 料 产 品 种 类 分 别 制 定 的 出 口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第 三 十 二 条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式 3 份 ): ( 一 ) 出 口 饲 料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企 业 检 验 检 疫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表 ; ( 二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 三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 ( 四 ) 国 家 饲 料 主 管 部 门 有 审 查 生 产 许 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等

要 求 的, 须 提 供 获 得 批 准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 五 ) 涉 及 环 保 的, 须 提 供 县 级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 六 ) 第 三 十 一 条 ( 四 ) 规 定 的 管 理 制 度 ; ( 七 )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并 标 明 必 要 的 工 艺 参 数 (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除 外 ); ( 八 ) 厂 区 平 面 图 及 彩 色 照 片 ( 包 括 厂 区 全 貌 厂 区 大 门 主 要 设 备 实 验 室 原 料 库 包 装 场 所 成 品 库 样 品 保 存 场 所 档 案 保 存 场 所 等 ); ( 九 )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的 产 品 及 原 料 清 单 第 三 十 三 条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应 当 对 申 请 材 料 及 时 进 行 审 查,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在 5 日 内 作 出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 ( 一 )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错 误 的, 允 许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 ( 二 )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5 日 内 一 次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 ( 三 )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应 当 受 理 申 请 第 三 十 四 条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10 日 内 组 成 评 审 组, 对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现 场 评 审 第 三 十 五 条 评 审 组 应 当 在 现 场 评 审 结 束 后 及 时 向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提 交 评 审 报 告 第 三 十 六 条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分 别 做 出 下 列 决 定 : ( 一 ) 经 评 审 合 格 的, 予 以 注 册 登 记, 颁 发 出 口 饲 料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企 业 检 验 检 疫 注 册 登 记 证 ( 以 下 简 称 注 册 登 记 证 ), 自 做 出 注 册 登 记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送 达 申 请 人 ; ( 二 ) 经 评 审 不 合 格 的, 出 具 出 口 饲 料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企 业 检 验 检 疫 注 册 登 记 未 获 批 准 通 知 书 第 三 十 七 条 注 册 登 记 证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5 年 属 于 同 一 企 业 位 于 不 同 地 点 具 有 独 立 生 产 线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分 别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每 一 注 册 登 记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使 用 一 个 注 册 登 记 编 号 经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的 注 册 登 记 编 号 专 厂 专 用 第 三 十 八 条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变 更 企 业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产 品 品 种 生 产 能 力 等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30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出 口 饲 料 生 产 加 工 存 放 企 业 检 验 检 疫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表, 并 提 交 与 变 更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 一 式 三 份 ) 变 更 企 业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由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审 核 有 关 资 料 后, 直 接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变 更 产 品 品 种 或 者 生 产 能 力 的, 由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审 核 有 关 资 料 并 组 织 现 场 评 审, 评 审 合 格 后,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企 业 迁 址 的, 应 当 重 新 向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申 请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因 停 产 转 产 倒 闭 等 原 因 不 再 从 事 出 口 饲 料 业 务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第 三 十 九 条 获 得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需 要 延 续 注 册 登 记 有 效 期 的,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 个 月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第 四 十 条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应 当 在 完 成 注 册 登 记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工 作 后 30 日 内, 将 相 关 信 息 上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备 案 第 四 十 一 条 进 口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要 求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名 单 的, 由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审 查 合 格 后, 上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组 织 进 行 抽 查 评 估 后, 统 一 向 进 口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主 管 部 门 推 荐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第 二 节 检 验 检 疫 第 四 十 二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对 出 口 饲 料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 ( 一 ) 输 入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 ( 二 ) 双 边 协 议 议 定 书 备 忘 录 ; ( 三 )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规 定 的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 ( 四 ) 贸 易 合 同 或 者 信 用 证 注 明 的 检 疫 要 求 第 四 十 三 条 饲 料 出 口 前, 货 主 或 者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产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并 提 供 贸 易 合 同 信 用 证 注 册 登 记 证 ( 复 印 件 )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等 单 证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所 提 供 的 单 证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受 理 报 检 第 四 十 四 条 受 理 报 检 后,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实 施 现 场 检 验 检 疫 : ( 一 ) 核 对 货 证 : 核 对 单 证 与 货 物 的 名 称 数 ( 重 ) 量 生 产 日 期 批 号 包 装 唛 头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或 者 注 册 登 记 号 等 是 否 相 符 ; ( 二 ) 标 签 检 查 : 标 签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 三 ) 感 官 检 查 : 包 装 容 器 是 否 完 好, 有 无 腐 败 变 质, 有 无 携 带 有 害 生 物, 有 无 土 壤 动 物 尸 体 动 物 排 泄 物 等 第 四 十 五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来 自 不 同 类 别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的 产 品 按 照 相 应 的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模 式 抽 取 样 品, 出 具 抽 / 采 样 凭 证, 送 实 验 室 进 行 安 全 卫 生 项 目 的 检 测 第 四 十 六 条 经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出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或 者 出 境 货 物 换 证 凭 单 检 验 检 疫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书 ; 检 验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经 有 效 方 法 处 理 并 重 新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出 具 相 关 单 证, 予 以 放 行 ; 无 有 效 方 法 处 理 或 者 虽 经 处 理 重 新 检 验 检 疫 仍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放 行, 并 出 具 出 境 货 物 不 合 格 通 知 单 第 四 十 七 条 出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出 境 货 物 换 证 查 验 的 相 关 规 定 查 验, 重 点 检 查 货 证 是 否 相 符 查 验 合 格 的, 凭 产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的 出 境 货 物 换 证 凭 单 或 者 电 子 转 单 换 发 出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查 验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放 行

第 四 十 八 条 产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与 出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交 流 信 息 在 检 验 检 疫 过 程 中 发 现 安 全 卫 生 问 题,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并 及 时 上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第 三 节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饲 料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有 效 运 行 自 检 自 控 体 系 ; ( 二 ) 按 照 进 口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标 准 或 者 合 同 要 求 生 产 出 口 产 品 ; ( 三 ) 遵 守 我 国 有 关 药 物 和 添 加 剂 管 理 规 定, 不 得 存 放 使 用 我 国 和 进 口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禁 止 使 用 的 药 物 和 添 加 物 ; ( 四 ) 出 口 饲 料 的 包 装 装 载 容 器 和 运 输 工 具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标 签 应 当 符 合 进 口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有 关 要 求 包 装 或 者 标 签 上 应 当 注 明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或 者 注 册 登 记 号 产 品 用 途 ; ( 五 ) 建 立 企 业 档 案, 记 录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原 辅 料 名 称 数 ( 重 ) 量 及 其 供 应 商 原 料 验 收 半 产 品 及 成 品 自 检 自 控 入 库 出 库 出 口 有 害 生 物 控 制 产 品 召 回 等 情 况, 记 录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2 年 ; ( 六 ) 如 实 填 写 出 口 饲 料 监 管 手 册, 记 录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监 管 抽 样 检 查 年 审 情 况 以 及 国 外 官 方 机 构 考 察 等 内 容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的 饲 料 存 放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企 业 档 案, 记 录 存 放 饲

料 名 称 数 / 重 量 货 主 入 库 出 库 有 害 生 物 防 控 情 况, 记 录 档 案 至 少 保 留 2 年 第 五 十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辖 区 内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内 容 包 括 : ( 一 ) 环 境 卫 生 ; ( 二 ) 有 害 生 物 防 控 措 施 ; ( 三 )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自 检 自 控 的 有 效 性 ; ( 四 ) 原 辅 料 或 者 其 供 应 商 变 更 情 况 ; ( 五 ) 包 装 物 铺 垫 材 料 和 成 品 库 ; ( 六 ) 生 产 设 备 用 具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卫 生 ; ( 七 ) 批 次 及 标 签 管 理 情 况 ; ( 八 ) 涉 及 安 全 卫 生 的 其 他 内 容 ; ( 九 ) 出 口 饲 料 监 管 手 册 记 录 情 况 第 五 十 一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年 审, 年 审 合 格 的 在 注 册 登 记 证 ( 副 本 ) 上 加 注 年 审 合 格 记 录 第 五 十 二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饲 料 出 口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出 口 企 业 )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出 口 企 业 应 当 在 首 次 报 检 前 或 者 报 检 时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向 在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备 案 出 口 与 生 产 为 同 一 企 业 的, 不 必 办 理 备 案 第 五 十 三 条 出 口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经 营 档 案 并 接 受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核 查 档 案 应 当 记 录 出 口 饲 料 的 报 检 号 品 名 数 ( 重 ) 量 包 装 进 口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国 外 进 口 商 供 货 企 业 名 称 及 其 注 册 登 记

号 出 境 货 物 通 关 单 等 信 息, 档 案 至 少 保 留 2 年 第 五 十 四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以 及 出 口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建 立 良 好 记 录 企 业 名 单 和 不 良 记 录 企 业 名 单 第 五 十 五 条 出 口 饲 料 被 国 内 外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出 疫 病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超 标 或 者 其 他 安 全 卫 生 质 量 问 题 的,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核 实 有 关 情 况 后, 实 施 加 严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措 施 第 五 十 六 条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和 备 案 的 出 口 企 业 发 现 其 生 产 经 营 的 相 关 产 品 可 能 受 到 污 染 并 影 响 饲 料 安 全, 或 者 其 出 口 产 品 在 国 外 涉 嫌 引 发 饲 料 安 全 事 件 时, 应 当 在 24 小 时 内 报 告 所 在 地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同 时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防 止 不 合 格 产 品 继 续 出 厂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于 24 小 时 内 逐 级 上 报 至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第 五 十 七 条 已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由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撤 回 其 注 册 登 记 : ( 一 ) 准 予 注 册 登 记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达 不 到 注 册 登 记 条 件 要 求 的 ; ( 二 ) 注 册 登 记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未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的 ; ( 三 ) 年 审 不 合 格 的 第 五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求 或 者 依 据 职 权, 可 以 撤 销 注 册 登 记 : ( 一 )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作 出 准 予

注 册 登 记 的 ; ( 二 )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准 予 注 册 登 记 的 ; ( 三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准 予 注 册 登 记 的 ; ( 四 ) 对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准 予 注 册 登 记 的 ; ( 五 ) 依 法 可 以 撤 销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情 形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的,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第 五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直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注 销 手 续 : ( 一 ) 注 册 登 记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延 续 的 ; ( 二 )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依 法 终 止 的 ; ( 三 ) 企 业 因 停 产 转 产 倒 闭 等 原 因 不 再 从 事 出 口 饲 料 业 务 的 ; ( 四 ) 注 册 登 记 依 法 被 撤 销 撤 回 或 者 吊 销 的 ; ( 五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注 册 登 记 事 项 无 法 实 施 的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注 销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五 章 过 境 检 验 检 疫 第 六 十 条 运 输 饲 料 过 境 的, 承 运 人 或 者 押 运 人 应 当 持 货 运 单 和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书, 向 入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报 检, 并 书 面 提 交 过 境 运 输 路 线 第 六 十 一 条 装 载 过 境 饲 料 的 运 输 工 具 和 包 装 物 装 载 容 器 应 当 完 好, 经 入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检 查, 发 现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包 装 物 装 载 容 器 有 可 能 造 成 途 中 散 漏 的, 承 运 人 或 者 押 运 人 应 当 按 照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要 求, 采 取 密 封 措 施 ; 无 法 采 取 密 封 措 施 的, 不 准 过 境 第 六 十 二 条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未 被 列 入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允 许 进 口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名 单 的, 应 当 获 得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的 批 准 方 可 过 境 第 六 十 三 条 过 境 的 饲 料, 由 入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查 验 单 证, 核 对 货 证 相 符, 加 施 封 识 后 放 行, 并 通 知 出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由 出 境 口 岸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监 督 出 境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别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 一 ) 存 放 使 用 我 国 或 者 进 口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禁 止 使 用 的 药 物 添 加 剂 以 及 其 他 原 辅 料 的 ; ( 二 ) 以 非 注 册 登 记 饲 料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冒 充 注 册 登 记 出 口 生 产 企 业 产 品 的 ; ( 三 ) 明 知 有 安 全 隐 患, 隐 瞒 不 报, 拒 不 履 行 事 故 报 告 义 务 继 续 进 出 口 的 ;

( 四 ) 拒 不 履 行 产 品 召 回 义 务 的 第 六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处 3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未 经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批 准, 擅 自 将 进 口 过 境 饲 料 卸 离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运 递 的 ; ( 二 ) 擅 自 开 拆 过 境 饲 料 的 包 装, 或 者 擅 自 开 拆 损 毁 动 植 物 检 疫 封 识 或 者 标 志 的 第 六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或 者 犯 罪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依 法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 的,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 处 2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引 起 重 大 动 植 物 疫 情 的 ; ( 二 ) 伪 造 变 造 动 植 物 检 疫 单 证 印 章 标 志 封 识 的 第 六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由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3 倍 以 下 罚 款,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动 植 物 检 疫 单 证 印 章 标 志 封 识 的 ; ( 二 )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主 管 部 门 检 疫 证 明 文 件 的 ; ( 三 )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

( 四 ) 拒 不 接 受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的 第 六 十 八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故 意 刁 难, 徇 私 舞 弊, 伪 造 检 验 结 果,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延 误 检 验 出 证,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 饲 料 : 指 经 种 植 养 殖 加 工 制 作 的 供 动 物 食 用 的 产 品 及 其 原 料, 包 括 饵 料 用 活 动 物 饲 料 用 ( 含 饵 料 用 ) 冰 鲜 冷 冻 动 物 产 品 及 水 产 品 加 工 动 物 蛋 白 及 油 脂 宠 物 食 品 及 咬 胶 饲 草 类 青 贮 料 饲 料 粮 谷 类 糠 麸 饼 粕 渣 类 加 工 植 物 蛋 白 及 植 物 粉 类 配 合 饲 料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等 饲 料 添 加 剂 : 指 饲 料 加 工 制 作 使 用 过 程 中 添 加 的 少 量 或 者 微 量 物 质, 包 括 营 养 性 饲 料 添 加 剂 一 般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加 工 动 物 蛋 白 及 油 脂 : 包 括 肉 粉 ( 畜 禽 ) 肉 骨 粉 ( 畜 禽 ) 鱼 粉 鱼 油 鱼 膏 虾 粉 鱿 鱼 肝 粉 鱿 鱼 粉 乌 贼 膏 乌 贼 粉 鱼 精 粉 干 贝 精 粉 血 粉 血 桨 粉 血 球 粉 血 细 胞 粉 血 清 粉 发 酵 血 粉 动 物 下 脚 料 粉 羽 毛 粉 水 解 羽 毛 粉 水 解 毛 发 蛋 白 粉 皮 革 蛋 白 粉 蹄 粉 角 粉 鸡 杂 粉 肠 膜 蛋 白 粉 明 胶 乳 清 粉 乳 粉 蛋 粉 干 蚕 蛹 及 其 粉 骨 粉 骨 灰 骨 炭 骨 制 磷 酸 氢 钙 虾 壳 粉 蛋 壳 粉 骨 胶 动 物 油 渣 动 物 脂 肪 饲 料 级 混 合 油 干

虫 及 其 粉 等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 指 注 册 登 记 的 出 口 饲 料 或 者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出 具 的, 证 明 其 产 品 经 本 企 业 自 检 自 控 体 系 评 定 为 合 格 的 文 件 第 七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七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自 施 行 之 日 起, 进 出 口 饲 料 有 关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的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