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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排 印 刷 第 四 条 考 试 考 核 相 关 的 管 理 要 求 : ( 一 ) 严 禁 使 用 网 络 传 递 考 试 试 题, 使 用 公 用 计 算 机 编 制 考 卷 的 要 确 保 安 全 保 密 担 任 课 程 辅 导 的 在 读 研 究 生 考 试 前 不 得 参 与 或 接 触 与 考 试 有 关 的 工 作 ; ( 二 ) 教 师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可 以 指 定 教 材 以 外 的 参 考 资 料, 但 不 得 向 学 生 发 放 模 拟 试 题 或 往 年 的 考 试 试 题 等 资 料 教 师 不 得 以 习 题 课 辅 导 答 疑 等 形 式 泄 露 考 题 内 容 由 于 提 供 复 习 资 料 造 成 考 题 泄 露 或 影 响 考 试 秩 序 的,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 三 ) 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答 题 纸 必 须 按 顺 序 整 理 好 ( 缺 考 的 要 在 其 试 卷 上 注 明 ) 装 入 答 题 纸 ( 答 题 卡 ) 专 用 袋, 每 袋 答 题 纸 专 用 袋 要 放 入 两 份 试 卷 样 卷, 其 余 试 卷 要 全 部 回 收 ( 包 括 缺 考 空 白 卷 ) 装 入 试 卷 专 用 袋, 不 得 短 缺 答 题 纸 专 用 袋 和 试 卷 专 用 袋 要 填 上 考 试 相 关 信 息, 由 开 课 单 位 负 责 保 存 试 卷 按 照 教 学 档 案 进 行 相 应 的 管 理 ; ( 四 ) 课 程 考 试 的 命 题 计 划 教 学 ( 实 验 ) 过 程 登 记 表 参 考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考 试 质 量 分 析 报 告 及 试 卷 样 卷 学 生 成 绩 单 教 师 授 课 计 划 等 考 试 教 学 档 案 由 各 开 课 单 位 统 一 管 理 第 三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五 条 考 核 方 式 与 成 绩 评 定 : ( 一 ) 所 有 课 程 的 考 核 方 式 以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为 准 采 用 教 3

学 大 纲 要 求 以 外 考 核 方 式 的, 必 须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之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开 课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后 交 教 务 处 备 案 书 面 申 请 书 存 入 课 程 教 学 信 息 袋 内 备 查 ; ( 二 ) 必 修 课 和 专 业 限 选 课 成 绩 的 记 载 采 用 百 分 制 ; 专 业 任 选 课 和 集 中 性 实 践 环 节 采 用 五 级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 通 识 选 修 课 素 质 拓 展 等 其 它 课 程 采 用 二 级 制 ( 合 格 不 合 格 ); ( 三 ) 课 程 平 时 成 绩 实 验 成 绩 与 考 核 成 绩 在 课 程 总 评 成 绩 中 的 占 比 按 照 课 程 大 纲 进 行, 并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初 向 学 生 宣 布 ; ( 四 ) 有 课 内 实 验 但 实 验 成 绩 为 零 分 者, 总 评 成 绩 按 零 分 计 ; ( 五 ) 考 试 结 束 后 教 师 要 及 时 使 用 红 笔 阅 卷 阅 卷 时 教 师 要 根 据 参 考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客 观 公 平 准 确 地 评 分, 批 改 改 动 得 分 改 动 必 须 签 名,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阅 卷 的 在 评 分 栏 签 上 阅 卷 人 姓 名 ; ( 六 ) 禁 止 任 何 部 门 个 人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预 教 师 公 平 公 正 阅 卷 及 成 绩 评 定 工 作 第 六 条 成 绩 填 报 及 试 卷 查 阅 : ( 一 )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后, 按 要 求 及 时 上 网 录 入, 并 打 印 成 绩 单 经 录 入 员 主 讲 教 师 教 研 室 主 任 签 字 后 的 纸 质 成 绩 单, 自 考 试 日 期 算 起, 学 期 最 后 一 周 考 试 及 补 考 的 在 5 天 内 ( 日 历 时 间 ) 4

其 它 时 间 考 试 的 在 14 天 内 ( 日 历 时 间 ) 提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同 时 填 写 课 程 考 试 质 量 分 析 报 告 表, 与 纸 质 成 绩 单 命 题 计 划 教 学 ( 实 验 ) 过 程 登 记 表 试 卷 样 卷 参 考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教 师 授 课 计 划 等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学 院 归 档 ; ( 二 ) 学 生 对 考 核 成 绩 有 疑 义 要 求 查 阅 试 卷 的, 在 该 课 程 成 绩 公 布 后 两 周 内,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辅 导 员 签 字 并 找 开 课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非 本 学 院 开 课 的 首 先 由 本 学 院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 由 任 课 教 师 查 阅 学 期 末 最 后 两 周 公 布 成 绩 的 课 程, 可 延 期 至 下 一 个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查 阅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试 卷 封 存, 不 许 查 阅 ; ( 三 ) 纸 质 成 绩 单 提 交 教 务 科 后 发 现 有 错 漏 的, 由 任 课 教 师 填 写 桂 林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修 改 成 绩 登 记 表,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再 到 教 务 科 办 理 修 改 或 补 登 手 续 经 试 卷 查 阅 需 要 改 动 成 绩 的, 由 任 课 教 师 填 写 桂 林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修 改 成 绩 登 记 表,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再 到 教 务 科 修 改 备 案 此 外, 相 关 责 任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七 条 考 场 安 排 : ( 一 ) 考 试 在 标 准 化 考 场 进 行, 实 施 实 时 监 控, 并 最 大 限 度 分 散 考 生 考 生 人 数 大 于 90 的, 安 排 4 名 监 考 人 员 ; 考 生 人 数 大 于 或 等 于 60 的, 安 排 3 名 监 考 人 员 ; 考 生 人 数 少 于 60 人 的, 安 排 2 名 监 考 人 员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考 试,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5

( 二 ) 监 考 人 员 由 承 担 该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的 单 位 派 出 若 本 单 位 的 在 岗 教 职 工 人 数 不 够, 可 从 校 内 其 他 部 门 在 岗 人 员 或 离 退 休 教 师 中 聘 请, 但 每 个 考 场 中 必 须 有 一 名 本 单 位 的 在 岗 教 职 工 ; ( 三 ) 考 试 周 考 试 的 课 程, 其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由 考 试 中 心 统 一 安 排 非 考 试 周 课 程 的 考 试 安 排,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提 交 试 卷 时 与 考 试 中 心 协 商, 考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由 开 课 单 位 或 任 课 教 师 通 知 考 生 考 场 布 置 由 监 考 人 员 负 责, 考 场 门 贴 和 考 生 名 单 由 开 课 单 位 打 印 座 位 条 由 开 课 单 位 统 一 到 考 试 中 心 领 取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该 课 程 或 考 场 考 试 无 效 : ( 一 ) 考 风 考 纪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考 场 ; ( 二 )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及 监 考 工 作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考 场 ; ( 三 ) 试 卷 泄 密 失 密 或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 ( 四 ) 试 卷 质 量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 ( 五 ) 存 在 其 它 问 题, 有 必 要 重 考 的 上 述 情 况 由 本 科 教 学 教 授 委 员 会 认 定, 并 由 相 关 学 院 ( 部 ) 组 织 重 考 第 四 章 学 生 参 加 考 核 条 件 及 缓 考 补 考 细 则 第 九 条 按 要 求 完 成 课 程 全 部 学 习 活 动 的, 均 有 资 格 参 加 该 课 程 考 试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 ( 一 ) 缺 交 本 课 程 作 业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者 ; ( 二 ) 平 时 成 绩 为 零 的 ; 6

( 三 ) 上 课 迟 到 或 早 退 累 计 占 该 门 课 程 上 课 次 数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者 ; ( 四 ) 旷 课 达 10 学 时 以 上 或 累 计 超 过 该 门 课 程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者 ; ( 五 ) 经 开 课 单 位 认 定 其 他 严 重 扰 乱 教 学 秩 序 的 学 生 考 试 资 格 由 任 课 教 师 认 定, 经 开 课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并 在 考 试 前 将 不 具 备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报 学 院 ( 部 ) 教 学 秘 书 及 考 试 中 心 被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且 不 能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补 考 第 十 条 缓 考 : ( 一 ) 学 生 所 选 的 必 修 课 限 选 课 及 单 独 开 设 的 实 验 课 程,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及 时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的, 可 在 考 试 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再 到 考 试 中 心 备 案, 未 及 时 备 案 者 按 旷 考 处 理 其 中 突 发 急 病 或 遇 突 发 事 故 的 须 在 事 发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 ( 二 ) 任 选 课 通 识 选 修 课 素 质 拓 展 课 及 集 中 性 实 践 环 节 不 许 缓 考 ; ( 三 ) 课 程 缓 考 与 该 次 课 程 补 考 的 时 间 同 步 缓 考 计 平 时 成 绩 课 内 实 验 旷 考 的 课 程 不 许 缓 考 缓 考 不 及 格 不 再 安 排 补 考 第 十 一 条 补 考 : ( 一 ) 学 生 所 选 的 必 修 课 专 业 限 选 课 以 及 单 独 开 设 的 实 验 7

课 程 不 及 格 者, 可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该 次 课 程 的 补 考 ; ( 二 ) 非 单 独 设 课 的 实 验, 若 实 验 成 绩 为 0 分, 按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处 理,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的 补 考 ; ( 三 )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及 其 它 原 因 被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者, 不 许 参 加 补 考 ; ( 四 ) 集 中 性 实 践 环 节 ( 含 各 类 课 程 设 计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 不 安 排 补 考 ; ( 五 ) 补 考 直 接 计 卷 面 成 绩, 最 高 记 60 分, 低 于 60 分 按 实 际 分 数 记 ; ( 六 ) 补 考 时 间 安 排 : 理 论 课 程 在 下 一 个 学 期 第 一 周 前 的 两 天 ( 日 历 时 间 ) 至 第 一 周, 体 育 课 在 下 一 个 学 期 的 第 一 周 周 六, 单 独 开 设 的 实 验 课 程 在 该 学 期 放 假 后 三 天 内 进 行 第 五 章 学 生 考 场 规 则 第 十 二 条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必 须 携 带 一 卡 通 一 卡 通 遗 失 或 相 片 等 信 息 不 清 楚 的, 须 带 上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和 学 生 证 第 十 三 条 考 生 应 提 前 到 达 考 场, 按 指 定 位 置 就 座 考 试 开 始 15 分 钟 后 考 生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按 旷 考 处 理 考 生 在 开 考 后 30 分 钟 内 考 试 结 束 前 10 分 钟 内 不 得 离 开 考 场, 开 考 30 分 钟 后 离 开 考 场 的, 按 交 卷 处 理 考 生 由 于 身 体 原 因 需 要 上 厕 所 的, 需 先 请 示, 经 同 意 后 由 同 性 别 的 监 考 人 员 陪 同 8

第 十 四 条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可 以 携 带 规 定 的 文 具 用 品 和 特 许 的 考 试 用 品, 严 禁 随 身 携 带 各 种 纸 质 资 料 电 子 产 品 通 讯 工 具 等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物 品 第 十 五 条 考 试 开 始 前, 考 生 必 须 将 座 位 周 围 的 所 有 非 考 试 用 品 放 在 讲 台 或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的 地 点 第 十 六 条 考 生 领 取 试 卷 后, 先 检 查 试 卷 是 否 清 晰 缺 页 破 损 等, 如 有 问 题, 立 即 举 手 报 告 检 查 无 误 后, 立 即 在 试 卷 和 答 题 纸 的 指 定 位 置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第 十 七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考 生 必 须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不 得 在 试 卷 答 题 纸 草 稿 上 书 写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任 何 语 言 文 字 等 信 息, 也 不 得 在 桌 面 上 写 画 第 十 八 条 考 生 答 题 完 毕, 交 卷 离 场 时 必 须 将 试 卷 答 题 纸 及 草 稿 纸 全 部 上 交 交 卷 后 不 得 在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第 十 九 条 考 试 结 束 时 间 一 到, 考 生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经 监 考 人 员 允 许 方 可 离 开 考 场 本 章 各 考 场 规 则 适 合 所 有 考 试 对 于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等 级 考 试 等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则 按 该 类 考 试 的 规 则 执 行 第 六 章 监 考 人 员 职 责 第 二 十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熟 知 考 场 规 则,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9

( 一 ) 佩 戴 监 考 牌, 提 前 20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认 真 做 好 考 场 检 查 和 布 置 工 作, 检 查 和 清 理 学 生 课 桌 内 外 及 周 围 的 物 品, 确 保 考 试 顺 利 进 行 ; ( 二 ) 按 要 求 贴 好 考 生 座 位 条 及 门 贴, 根 据 考 场 具 体 情 况 最 大 限 度 分 散 考 生 座 位 ; ( 三 ) 考 试 开 始 前, 提 醒 考 生 把 随 身 携 带 的 非 考 试 物 品 放 到 指 定 地 点, 按 座 位 表 认 真 核 对 考 生 必 备 的 有 效 证 件, 并 向 考 生 宣 读 考 场 规 则 ; ( 四 ) 进 入 考 场 后 关 闭 所 携 带 的 通 信 工 具, 在 考 场 内 严 禁 吸 烟,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聊 天 看 书 报 看 手 机 听 音 乐 等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 ( 五 ) 在 发 放 试 卷 前 核 对 试 卷 份 数, 并 检 查 印 刷 质 量,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考 试 过 程 中 不 得 对 试 题 内 容 题 意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提 示 因 试 卷 印 刷 质 量 或 装 订 等 提 出 的 询 问, 必 须 当 众 答 复, 试 题 有 更 正 时 必 须 及 时 当 众 板 书 公 布 ; ( 六 )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及 时 果 断 处 理 : 收 回 考 卷 做 好 证 据 保 存 ( 如 拍 照 等 ) 扣 留 违 纪 物 品, 并 让 当 事 人 ( 考 生 ) 当 场 写 清 楚 事 件 经 过, 然 后 让 其 退 出 考 场 考 试 结 束 后, 监 考 人 员 应 及 时 填 写 学 生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情 况 报 告 单, 连 同 考 生 违 纪 证 据 交 考 试 中 心 ; 10

( 七 ) 考 试 结 束 时 立 即 要 求 学 生 停 止 答 题, 逐 一 回 收 试 卷 与 答 题 纸 等, 清 点 无 误 后 组 织 学 生 离 场, 同 时 将 考 场 情 况 ( 如 缺 考 违 纪 及 作 弊 学 生 的 学 号 姓 名 等 信 息 ) 如 实 记 录 第 七 章 考 纪 巡 视 员 及 中 层 干 部 巡 考 职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非 考 试 周 考 纪 巡 视 员 巡 考 和 考 试 周 中 层 干 部 巡 考 制 度 巡 考 人 员 必 须 认 真 履 行 巡 考 职 责 : ( 一 ) 巡 考 时 必 须 佩 戴 巡 视 牌 ; ( 二 ) 抽 查 核 对 考 生 必 备 的 有 效 证 件 及 相 关 考 试 安 排 信 息 是 否 相 符 ; ( 三 ) 检 查 监 考 人 员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执 行 考 场 纪 律 情 况 ; ( 四 ) 协 调 处 理 影 响 考 试 的 相 关 事 件, 指 导 与 监 督 考 试 违 纪 事 件 的 处 理 ; ( 五 ) 考 试 结 束 后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巡 考 评 议 表 第 八 章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 一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或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的 ; ( 二 ) 在 考 场 内 及 考 场 周 围 禁 止 的 范 围,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它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行 为 的 ; ( 三 ) 携 带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且 未 放 置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四 ) 考 试 开 始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11

( 五 ) 不 按 规 定 接 受 检 查, 且 拒 不 退 出 考 场 的 ; ( 六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答 题, 或 者 在 答 题 纸 与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它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七 ) 在 试 卷 答 题 纸 等 上 面 写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文 字 符 号 等 行 为 的 ; ( 八 ) 考 试 中 交 头 接 耳 左 顾 右 盼, 互 打 暗 号 或 手 势 经 劝 阻 不 改 的 ; ( 九 ) 考 试 过 程 中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而 随 意 起 立 走 动 或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十 ) 考 试 结 束 后 将 试 卷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或 其 它 应 该 上 交 的 考 试 资 料 带 出 考 场 的 ; ( 十 一 ) 协 助 他 人 或 为 他 人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提 供 方 便 的 ; ( 十 二 ) 其 它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对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者, 该 课 程 该 次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且 不 得 参 加 该 次 考 试 的 补 考,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的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携 带 任 何 具 备 复 制 拍 摄 扫 描 存 储 记 忆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信 息 等 功 能 的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规 定 允 许 使 用 的 设 备 除 外 ); ( 三 ) 抄 袭 或 拷 贝 他 人 试 题 答 案 或 考 试 结 果 的 ; 12

( 四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等 考 试 信 息,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五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尚 未 造 成 替 考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 ( 六 )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以 及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 七 ) 在 试 卷 答 题 纸 草 稿 纸 以 外 的 地 方 ( 如 座 椅 身 体 部 位 等 ) 画 写 与 考 试 课 程 有 关 信 息 的 ; ( 八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卷 答 案 雷 同 的 ; ( 九 ) 协 助 他 人 作 弊 或 为 他 人 考 试 作 弊 提 供 方 便 的 ; ( 十 ) 故 意 销 毁 损 坏 答 卷 或 考 试 材 料 的 ; ( 十 一 ) 对 监 考 人 员 进 行 威 胁 谩 骂 报 复 等, 情 节 严 重 者 ; ( 十 二 ) 累 计 两 次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的 ; ( 十 三 ) 破 坏 考 场 设 施 及 公 共 财 产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 ( 十 四 ) 其 它 作 弊 行 为 对 考 试 作 弊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一 年 的 处 分, 参 加 该 次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且 不 得 参 加 该 次 考 试 的 补 考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认 定 为 考 试 严 重 作 弊 : ( 一 )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运 用 任 何 具 备 复 制 拍 摄 扫 描 等 功 能 的 设 备 并 发 送 试 卷 信 息 的 ; 13

( 三 ) 累 计 三 次 考 试 违 纪 的, 或 累 计 一 次 考 试 违 纪 与 一 次 考 试 作 弊 的, 或 累 计 两 次 考 试 作 弊 的 ; ( 四 ) 有 计 划 有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五 ) 偷 盗 试 卷 或 买 卖 试 卷 的 ; ( 六 ) 其 它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对 以 上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予 以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其 中 ( 四 ) ( 五 ) 项, 如 有 检 举 揭 发 等 立 功 表 现 的,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降 为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监 考 人 员 任 课 教 师 及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必 须 及 时 受 理 有 关 考 试 违 纪 的 举 报, 并 保 障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一 ) 学 生 有 权 向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如 实 举 报 学 校 教 职 工 在 命 题 考 核 过 程 中 等 各 类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 ( 二 ) 学 生 有 权 向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如 实 举 报 学 生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的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纪 学 生 由 学 生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调 查 取 证, 并 做 好 笔 录, 经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拟 处 理 意 见 盖 章 后 交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下 达 拟 处 分 告 知 书 并 受 理 考 生 对 拟 处 分 的 申 辩 事 宜, 再 经 学 校 研 究 后 下 达 正 式 处 理 文 件 : 14

( 一 ) 拟 处 分 决 定 书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送 交 学 生 本 人 的, 则 在 校 园 网 主 页 的 公 告 栏 发 布 公 告 自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起, 经 过 60 日 ( 日 历 时 间 ), 即 视 同 送 达 ; ( 二 ) 学 生 对 拟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拟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并 按 相 应 程 序 办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理,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并 抄 报 广 西 区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九 章 解 除 考 试 违 纪 处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在 处 分 期 间 内 ( 自 处 分 文 件 下 发 之 日 起 ) 表 现 良 好, 期 满 后 可 以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解 除 处 分 的 申 请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学 校 其 它 有 关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桂 林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2015 年 7 月 23 日 15

桂 林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5 年 7 月 23 日 印 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