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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文 件 苏 事 管 2016 10 号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省 级 机 关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行 为,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根 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实 施 细 则,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江 苏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24 日 1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行 为,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根 据 地 方 行 政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行 2014 228 号 ) 江 苏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 苏 财 规 2011 27 号 ) 关 于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相 关 事 项 调 整 的 通 知 ( 苏 财 资 2015 128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省 级 机 关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省 级 行 政 单 位 以 及 实 行 一 级 预 算 管 理 的 省 级 事 业 单 位, 以 下 统 称 省 级 机 关 第 三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是 指 省 级 机 关 单 位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各 类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移 或 核 销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资 产 处 置 应 当 坚 持 科 学 规 范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坚 持 与 资 产 配 置 使 用 相 结 合 原 则, 促 进 资 产 整 合 和 共 享 共 用 机 制 建 立 ; 坚 持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原 则,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第 五 条 待 处 置 资 产 应 当 产 权 清 晰 权 属 关 系 不 明 或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的 资 产, 需 在 权 属 界 定 明 确 后 予 以 处 置 第 六 条 资 产 处 置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未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的, 不 得 处 置 第 七 条 除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和 秘 密 外, 省 级 机 关 应 当 实 行 资 产 处 置 内 部 公 示 制 度 第 二 章 资 产 处 置 审 批 权 限 2

第 八 条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省 管 理 局 ) 履 行 省 级 机 关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职 能, 负 责 省 级 机 关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审 批 及 监 督 管 理 第 九 条 下 列 资 产 处 置 由 省 管 理 局 负 责 审 批 ( 一 ) 土 地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车 辆 处 置 ; ( 二 ) 未 达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的 办 公 设 备 和 家 具 处 置 ; ( 三 ) 单 价 20 万 元 以 上 的 专 用 设 备 处 置 ; ( 四 ) 省 级 机 关 因 分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制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而 进 行 的 资 产 处 置 ; ( 五 ) 各 类 国 有 资 产 有 偿 转 让 置 换 报 损 ; ( 六 ) 其 他 按 规 定 需 审 批 事 项 第 十 条 省 级 机 关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资 产 处 置 具 体 管 理, 规 范 内 部 审 核 程 序, 对 符 合 自 行 处 置 条 件 的,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进 行 处 置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下 列 资 产 的 无 偿 调 拨 报 废 对 外 捐 赠, 由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自 行 审 批 ( 一 ) 超 过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的 办 公 设 备 和 家 具 ; ( 二 ) 单 价 20 万 元 以 下 的 专 用 设 备 ; ( 三 ) 图 书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由 省 级 机 关 集 中 采 购 统 一 配 发 或 调 拨 至 下 级 单 位 的 资 产 处 置, 由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自 行 审 批 第 三 章 资 产 处 置 程 序 第 十 三 条 报 省 管 理 局 审 批 处 置 资 产 办 理 程 序 : ( 一 ) 内 部 审 核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使 用 部 门 申 请, 在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填 制 并 打 印 资 产 处 置 内 部 审 批 表 资 3

产 处 置 审 批 表 及 资 产 处 置 清 单, 会 同 财 务 部 门 技 术 部 门 监 察 部 门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并 将 待 处 置 资 产 类 别 数 量 及 处 置 方 式 在 单 位 内 部 进 行 公 示 ( 二 ) 单 位 申 报 单 位 按 有 关 要 求 向 省 管 理 局 提 交 处 置 申 请 需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事 先 评 估, 作 为 资 产 处 置 申 报 依 据 ( 三 ) 审 批 省 管 理 局 按 照 资 产 处 置 相 关 规 定, 对 资 产 处 置 的 真 实 性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进 行 审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处 置 规 定 的, 及 时 办 理 批 复 ( 四 ) 办 理 处 置 单 位 按 批 复 意 见 进 行 资 产 处 置 对 电 子 废 弃 物 等 纳 入 省 公 物 仓 处 置 的 资 产,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部 分 国 有 资 产 纳 入 省 级 政 府 公 物 仓 处 置 的 操 作 规 程 的 通 知 ( 苏 财 资 2014 155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 五 ) 账 务 处 理 资 产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按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有 关 资 产 资 金 账 目 ( 六 ) 备 案 及 存 档 单 位 在 完 成 资 产 处 置 工 作 后, 应 及 时 将 处 置 结 果 报 省 管 理 局 备 案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将 资 产 处 置 资 料 及 时 整 理 归 档, 归 档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处 置 申 请 及 相 关 附 件 批 复 文 件 处 置 结 果 证 明 ( 如 电 子 废 弃 物 回 收 证 明 资 产 捐 赠 移 交 证 明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的 成 交 确 认 书 等 ) 等 第 十 四 条 省 级 机 关 单 位 在 规 定 权 限 和 范 围 内 自 行 办 理 处 置 审 批 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审 批 和 处 置 工 作 年 度 资 产 处 置 情 况 应 于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汇 总 报 省 管 理 局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本 资 料 包 括 : 第 四 章 资 产 处 置 申 报 材 料 省 级 机 关 单 位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基 4

( 一 ) 资 产 处 置 申 请 函 ; ( 二 )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内 部 审 批 表 ; ( 三 )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审 批 表 ; ( 四 )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清 单 ; ( 五 ) 申 报 单 位 同 意 资 产 处 置 的 内 部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第 十 六 条 房 地 产 处 置 ( 包 括 有 偿 转 让 拆 迁 拆 除 置 换 等 ) 除 需 提 交 基 本 资 料 外,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证 明 房 地 产 原 值 的 有 效 凭 证, 如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副 本 原 始 价 值 入 账 凭 证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等 ; ( 二 ) 房 产 证 和 土 地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三 ) 房 地 产 有 偿 转 让 拆 迁 拆 除 置 换 的 相 关 文 件 或 公 告 协 议 评 估 报 告 情 况 说 明 等 资 料 第 十 七 条 机 动 车 辆 处 置 除 需 提 交 基 本 资 料 外,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证 明 机 动 车 辆 原 值 的 有 效 凭 证, 如 原 始 价 值 入 账 凭 证 调 拨 单 据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等 ; ( 二 ) 机 动 车 辆 行 驶 证 或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三 )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文 件 ; ( 四 ) 机 动 车 辆 提 前 报 废 毁 损 被 盗 的 相 关 技 术 鉴 定 事 故 鉴 定 书, 以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证 明 文 件 等 第 十 八 条 国 有 资 产 有 偿 转 让 置 换 报 损 等 处 置 事 项, 除 需 提 交 基 本 资 料 外,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单 位 价 值 20 万 元 以 上 大 型 设 备 需 提 供 专 业 部 门 技 术 鉴 定 ; ( 二 ) 报 损 资 产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如 执 法 部 门 的 结 案 证 明 责 任 认 定 赔 偿 情 况 说 明, 或 者 单 位 内 部 处 理 意 见 等 ; ( 三 ) 调 拨 捐 赠 资 产 需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捐 赠 协 议 等 ; 5

( 四 )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九 条 省 级 机 关 单 位 因 分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制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而 进 行 资 产 处 置 的, 除 需 提 交 基 本 材 料 外,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 一 ) 省 政 府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 ( 二 ) 单 位 内 部 会 议 决 议 或 会 议 纪 要 ; ( 三 ) 资 产 清 查 情 况 及 调 拨 基 准 日 财 务 报 告 ; ( 四 )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二 十 条 资 产 处 置 申 报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省 管 理 局 批 复 后 退 单 位 两 份 作 账 务 处 理 和 存 档 使 用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一 条 省 级 机 关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内 部 监 督,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在 处 置 过 程 中 流 失 第 二 十 二 条 省 管 理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三 条 省 级 机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在 资 产 处 置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省 级 机 关 办 公 设 备 等 通 用 资 产 处 置 年 限 按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部 分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标 准 ( 苏 财 规 2013 18 号 ) 中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按 照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苏 财 规 2011 2 号 )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省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6

附 件 1 重 大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公 示 表 依 据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实 施 细 则 等 规 定, 现 将 本 单 位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20XX 年 X 月 X 日 至 20XX 年 X 月 X 日 对 公 示 事 项 有 何 反 映, 请 于 公 示 期 间 与 XX 部 门 联 系 联 系 人 :XXX 联 系 电 话 :025-XXXXXXXX 序 号 资 产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坐 落 位 置 数 量 / 面 积 金 额 处 置 方 式 处 置 原 因 单 位 ( 部 门 ) 印 章 X 年 X 月 X 日 7

附 件 2 江 苏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电 子 废 物 移 交 清 单 移 交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地 址 : 处 置 申 请 单 号 : 电 子 废 物 移 交 物 品 名 称 计 算 机 台 式 便 携 式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传 真 机 空 调 挂 壁 柜 式 电 视 机 服 务 器 其 他 审 批 数 合 计 移 交 数 合 计 ( 此 行 移 交 单 位 填 写 ) ( 此 行 回 收 单 位 填 写 ) 审 批 数 与 移 交 数 差 异 说 明 残 值 : 元 移 交 单 位 ( 盖 章 ): 回 收 单 位 ( 盖 章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经 办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清 运 时 间 : 注 : 本 移 交 单 一 式 四 份, 资 产 占 有 单 位 回 收 单 位 省 级 公 物 仓 审 批 部 门 各 一 份 ( 双 方 移 交 确 认 后 再 签 字 盖 章 ) 8

附 件 3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备 案 材 料 目 录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备 注 1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备 案 表 2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内 部 审 批 表 3 江 苏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电 子 废 物 移 交 清 单 4 国 有 资 产 调 拨 接 收 证 明 材 料 5 国 有 资 产 捐 赠 接 收 证 明 材 料 6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材 料 9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备 案 表 单 位 名 称 ( 盖 章 ): 年 月 日 序 号 处 置 审 批 日 期 处 置 资 产 类 别 数 量 金 额 处 置 方 式 处 置 申 请 单 号 单 位 负 责 人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10

附 件 4 国 有 资 产 调 拨 ( 捐 赠 ) 接 收 证 明 XX 单 位 : 今 接 收 到 你 单 位 调 出 ( 捐 赠 ) 的 国 有 资 产 一 批, 共 X 件 其 中, 台 式 机 X 台, 笔 记 本 电 脑 X 台, 办 公 桌 椅 X 套 详 见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移 交 清 单 特 此 证 明 附 件 :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移 交 清 单 接 收 单 位 ( 盖 章 ) X 年 X 月 X 日 ( 此 证 明 一 式 三 份, 调 出 ( 捐 赠 ) 单 位 接 收 单 位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各 一 份 ) 11

江 苏 省 省 级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移 交 清 单 序 号 资 产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计 量 单 位 数 量 账 面 价 值 购 置 日 期 备 注 移 交 单 位 ( 盖 章 ): 接 收 单 位 ( 盖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 经 办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