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A/48/10 原 文 : 英 文 日 期 :2010 年 7 月 2 日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成 员 国 大 会 第 四 十 八 届 系 列 会 议 2010 年 9 月 20 日 至 29 日, 日 内 瓦 投 资 政 策 秘 书 处 编 拟 1. 本 文 件 载 有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WIPO) 投 资 政 策 ( 文 件 ), 该 政 策 将 提 交 给 WIPO 计 划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PBC) 的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2010 年 9 月 1 日 至 3 日 ) 2. PBC 关 于 上 述 文 件 的 建 议 将 收 入 计 划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在 2010 年 9 月 1 日 至 3 日 举 行 的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上 所 提 建 议 的 摘 要 ( 文 件 A/48/24) 3. 请 WIPO 成 员 国 大 会 和 WIPO 管 理 的 各 联 盟 的 大 会 各 自 就 其 所 涉 事 宜, 批 准 文 件 A/48/24 中 所 记 录 的 计 划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关 于 文 件 的 建 议 [ 后 接 附 件 ]
附 件 C 原 文 : 英 文 日 期 :2010 年 6 月 29 日 计 划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届 会 议 2010 年 9 月 1 日 至 3 日, 日 内 瓦 投 资 政 策 秘 书 处 编 拟 1. 财 务 条 例 4.10 规 定 总 干 事 有 权 依 照 成 员 国 批 准 的 本 组 织 的 投 资 政 策, 将 各 项 非 急 需 的 款 项 作 短 期 投 资, 要 求 他 将 他 所 做 的 任 何 此 种 投 资 的 情 况 按 期 向 计 划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报 告 财 务 条 例 4.11 载 有 关 于 长 期 投 资 的 类 似 规 定 财 务 细 则 104.10 将 这 项 权 力 授 予 财 务 主 任 2. 本 文 件 附 件 是 拟 议 的 投 资 政 策 草 案, 将 交 2010 年 9 月 20 日 开 幕 的 WIPO 成 员 国 大 会 第 四 十 八 届 系 列 会 议 讨 论 拟 议 的 政 策 以 其 他 几 个 联 合 国 系 统 组 织 采 用 的 投 资 政 策 为 基 础, 但 也 考 虑 了 WIPO 的 特 点, 其 中 包 括 : (i) 经 营 收 入 : 与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构 不 同,WIPO 的 收 入 中 仅 有 一 小 部 分 来 自 分 摊 会 费 (6%) 和 捐 助 者 资 助 项 目 的 自 愿 捐 款 预 付 款 (2%) 收 入 的 其 余 部 分 中,87.5% 是 收 费 收 入, 剩 余 4.5% 的 收 入 是 利 息 收 入 和 杂 项 收 入 这 样, 与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构 要 么 因 多 年 项 目 的 捐 助 者 预 付 款 而 产 生 大 量 现 金 结 余, 要 么 根 据 条 约 依 法 分 摊 应 缴 会 费 不 同,WIPO 收 入 的 90% 以 上 与 其 当 期 业 务 直 接 相 关 并 受 其 影 响
附 件 第 2 页 第 2 页 (ii) 为 第 三 方 代 收 的 规 费 :WIPO 的 现 金 中 有 很 大 比 例 是 依 照 马 德 里 联 盟 和 海 牙 联 盟 的 条 约 与 细 则 为 各 国 政 府 代 收 的 规 费 为 PCT 国 际 检 索 机 构 持 有 的 收 费 以 及 商 标 和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的 预 付 款 和 往 来 帐 户 ( 暂 收 款 )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持 有 的 总 额 为 1.278 亿 瑞 士 法 郎, 占 现 金 和 暂 收 款 总 额 的 34.9%. (iii) 信 托 基 金 : 另 有 1,580 万 瑞 士 法 郎 是 为 信 托 基 金 (FITS) 的 捐 助 者 持 有 的 信 托 资 金, 占 4.3% 根 据 WIPO 与 捐 助 者 的 协 议, 这 些 资 金 在 WIPO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记 为 负 债, 不 作 为 净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iv) 负 债 准 备 金 : 许 多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构 根 据 其 理 事 机 构 的 要 求, 建 立 了 可 用 于 较 长 期 证 券 投 资 的 专 项 准 备 金,WIPO 与 之 不 同, 没 有 为 偿 付 离 职 后 福 利 负 债 留 存 任 何 现 金 准 备, 这 些 负 债 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总 计 1.246 亿 瑞 士 法 郎 (v) 各 联 盟 储 备 金 :WIPO 有 一 套 更 为 复 杂 的 各 联 盟 自 行 治 理 的 储 备 金 所 有 权 制 度, 要 遵 守 不 同 的 条 约 义 务, 与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构 所 有 权 属 于 一 个 统 一 实 体 不 同 (vi) 资 本 项 目 :WIPO 的 理 事 机 构 为 今 后 数 年 WIPO 新 行 政 楼 和 会 议 厅 的 建 设 安 保 改 进 及 系 统 强 化 的 资 本 开 支 承 付 了 大 量 资 金, 取 自 现 有 储 备 金 3. 与 那 些 不 针 对 特 定 服 务 向 个 人 收 费 的 其 他 联 合 国 组 织 相 比,WIPO 的 收 入 受 其 控 制 以 外 的 外 部 市 场 条 件 变 化 的 影 响 要 大 得 多 但 是, 与 多 数 联 合 国 机 构 相 同,WIPO 费 用 的 一 半 以 上 是 固 定 费 用, 主 要 是 人 事 费 用, 根 据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ICSC) 养 恤 基 金 (UNJSPF) 和 WIPO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的 法 定 要 求, 不 能 根 据 收 费 收 入 的 降 低 而 迅 速 减 少 4. 由 于 这 种 更 易 受 外 部 条 件 影 响 的 特 点,WIPO 很 明 显 必 须 尽 可 能 限 制 投 资 风 险, 并 确 保 有 充 分 现 金 资 源 来 满 足 短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本 组 织 的 金 融 服 务 伙 伴 之 一 是 瑞 士 国 家 银 行, 该 行 享 有 AAA 信 用 评 级,WIPO 可 以 在 该 机 构 进 行 瑞 士 法 郎 存 款, 是 一 个 有 利 之 处, 极 大 有 助 于 本 组 织 实 现 上 述 两 项 目 标 的 努 力 本 组 织 的 可 用 现 金 资 源 中, 有 95% 以 瑞 士 法 郎 持 有, 目 前 的 做 法 是 将 瑞 士 国 家 银 行 提 供 的 利 率 和 其 他 银 行 提 供 的 瑞 士 法 郎 利 率 及 相 关 指 数 加 以 比 较 瑞 士 国 家 银 行 提 供 的 瑞 士 法 郎 存 款 利 率, 几 乎 总 是 高 于 市 场 别 处 可 以 取 得 的 利 率 这 让 WIPO 在 过 去 五 年 获 得 的 利 率 与 十 年 期 债 券 的 利 率 相 当, 尽 管 其 存 款 为 三 个 月 滚 动 转 存 能 够 进 行 这 样 的 短 期 存 款, 极 大 地 方 便 了 WIPO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满 足 了 有 可 用 应 急 资 金 的 要 求, 而 且 不 必 承 受 短 期 持 款 的 通 常 代 价, 接 受 较 低 的 利 率
附 件 第 3 页 第 3 页 5. 下 表 是 WIPO 的 实 际 收 益 与 几 种 瑞 士 法 郎 指 数 的 比 较 : 3.50 3.00 2.50 WIPO 收 益 2.00 1.50 SF0003M 指 数 : 三 月 期 瑞 郎 伦 敦 银 行 间 拆 借 利 率 SFSW5 指 数 : 瑞 郎 掉 期 SFSW10 指 数 : 瑞 郎 掉 期 1.00 0.50-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6. 拟 议 的 投 资 政 策 延 续 了 尽 可 能 实 现 最 高 年 收 益 尽 可 能 降 低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的 现 行 政 策, 对 代 表 第 三 方 收 取 的 规 费 以 及 满 足 业 务 急 需 的 必 要 储 备 金 尤 其 如 此 但 是, 该 政 策 也 规 定 了 充 分 的 灵 活 性, 可 以 为 不 受 这 些 约 束 的 资 金 或 者 非 急 需 资 金 寻 找 替 代 性 投 资 7. 请 计 划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建 议 WIPO 成 员 国 大 会 批 准 本 文 件 附 件 中 所 载 的 投 资 政 策 [ 后 接 附 件 ]
附 录 附 件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WIPO) 投 资 政 策 权 力 1. 制 定 本 投 资 政 策 的 依 据 是 财 务 条 例 4.10, 该 条 规 定 总 干 事 有 权 依 照 成 员 国 批 准 的 本 组 织 的 投 资 政 策, 将 各 项 非 急 需 的 款 项 作 短 期 投 资, 以 及 财 务 条 例 4.11, 该 条 规 定 总 干 事 有 权 依 照 成 员 国 批 准 的 本 组 织 的 投 资 政 策, 将 本 组 织 的 存 余 款 项 作 长 期 投 资 投 资 政 策 还 考 虑 了 财 务 细 则 104.10 (a), 该 条 把 依 照 成 员 国 批 准 的 投 资 政 策 进 行 投 资 并 审 慎 管 理 投 资 的 权 力 授 予 财 务 主 任 目 标 2. 投 资 政 策 的 目 标 为 财 务 细 则 104.10 (b) 所 规 定, 该 条 要 求, 财 务 主 任 在 选 择 资 金 所 用 的 货 币 和 投 资 时, 首 要 重 点 是 尽 可 能 降 低 本 金 所 受 的 风 险, 同 时 要 确 保 有 满 足 本 组 织 现 金 流 转 需 要 所 必 需 的 流 动 资 金 本 组 织 投 资 管 理 的 首 要 目 标, 按 重 要 性 依 次 为 (i) 限 制 风 险, 保 全 资 本,(ii) 有 满 足 短 期 需 求 的 流 动 性, 以 及 (iii) 在 第 (i) 项 和 第 (ii) 项 的 约 束 下, 尽 可 能 提 高 收 益 率 金 融 机 构 多 样 化 3. 财 务 细 则 104.12 (a) 规 定 : 所 有 投 资 须 由 财 务 主 任 指 定 的 公 认 的 财 务 机 构 来 进 行 和 维 持 本 组 织 的 投 资 应 当 分 散 在 多 家 机 构, 确 保 任 一 时 间 对 一 家 机 构 的 敞 口 不 超 过 各 项 投 资 的 10%, 例 外 是 主 权 风 险 机 构 或 评 级 为 AAA/Aaa 的 机 构, 对 这 些 机 构 没 有 限 制 或 限 额 投 资 币 种 4. 瑞 士 法 郎 是 本 组 织 核 准 预 算 报 告 决 算 使 用 的 货 币, 对 外 汇 风 险 和 敞 口 的 管 理, 要 尽 可 能 降 低 风 险, 保 存 以 瑞 士 法 郎 标 价 的 资 产 的 价 值 对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投 资 的 管 理, 应 当 尽 最 大 可 能, 在 币 种 和 期 限 方 面 使 持 有 的 货 币 预 计 现 金 流 入 量 和 预 计 外 付 款 持 平 此 外, 为 第 三 方 持 有 的 信 托 基 金 使 用 瑞 士 法 郎 以 外 的 货 币 的, 可 以 用 捐 助 者 指 定 的 货 币 持 有 基 准 5. 本 组 织 下 列 各 类 现 金 资 源 的 管 理, 将 在 内 部 进 行, 或 交 外 部 基 金 经 理 进 行, 瑞 士 法 郎 参 照 本 组 织 在 瑞 士 国 家 银 行 (Banque Nationale Suisse,BNS) 存 款 所 得 的 收 益 率, 欧 元 参 照 三 月 期 欧 元 同 业 拆 借 利 率 (Euribor), 美 元 参 照 三 月 期 美 国 国 债 利 率
附 录 第 2 页 附 件 第 2 页 资 金 类 型 6. 本 组 织 的 现 金 结 余 应 当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原 则,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分 类 和 说 明 : (a) (b) (c) (d) (e) 当 期 业 务 : 满 足 计 划 和 预 算 现 金 需 要 的 日 常 所 需 金 额 所 需 金 额 应 当 根 据 财 务 处 制 定 的 现 金 流 入 和 现 金 流 出 预 测 而 定 持 有 的 资 金 应 当 没 有 出 现 总 收 益 为 负 的 可 能 性, 投 资 期 限 依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而 定 受 限 现 金 结 存 : 为 他 人 持 有 的 金 额, 包 括 为 国 际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持 有 的 往 来 帐 户, 为 各 国 政 府 持 有 的 资 金, 以 及 信 托 持 有 的 自 愿 捐 款 未 支 余 额 ( 信 托 基 金 特 别 帐 户 ) 投 资 的 资 金 应 当 没 有 出 现 总 收 益 为 负 的 可 能 性, 投 资 期 限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依 财 务 处 编 制 的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而 定, 流 量 分 析 应 反 映 此 种 资 金 使 用 的 历 史 趋 势 为 他 人 代 收 的 规 费 : 为 马 德 里 联 盟 和 海 牙 联 盟 成 员 持 有 的 补 充 费 附 加 费 和 单 独 规 费 为 他 人 代 收 的 规 费 现 金, 可 以 以 没 有 出 现 总 收 益 为 负 的 可 能 性 为 条 件 进 行 投 资, 投 资 期 限 应 根 据 各 联 盟 规 则 的 规 定, 反 映 向 各 联 盟 成 员 转 帐 的 日 期 具 体 项 目 资 金 用 储 备 金 : 成 员 国 大 会 为 向 具 体 项 目 提 供 资 金 而 在 现 有 储 备 金 中 指 定 的 金 额 资 金 可 以 以 没 有 出 现 总 收 益 为 负 的 可 能 性 为 条 件 进 行 投 资, 投 资 期 限 要 考 虑 现 金 流 量 预 测, 反 映 每 个 项 目 的 预 计 使 用 要 求 未 支 配 储 备 金 : 未 经 成 员 国 大 会 指 定 用 途 的 储 备 金 以 及 周 转 基 金, 可 以 进 行 投 资, 投 资 期 限 不 超 过 两 年, 取 得 的 收 益 应 高 于 基 准, 并 限 制 出 现 总 收 益 为 负 的 可 能 性 7. 上 述 (a) 类 至 (d) 类 的 投 资, 应 当 经 首 席 财 务 官 / 财 务 主 任 批 准, 由 本 组 织 财 务 处 进 行 内 部 管 理 每 一 类 的 现 金 流 量 预 测 应 当 按 需 要 进 行 定 期 更 新, 确 保 每 一 类 均 有 充 分 资 金 满 足 流 动 性 要 求 8. 未 支 配 储 备 金 (e 类 ) 资 金 的 投 资, 首 席 财 务 官 / 财 务 主 任 经 与 总 干 事 在 内 部 设 立 的 投 资 咨 询 委 员 会 协 商, 认 为 符 合 本 组 织 最 高 利 益 时, 可 以 由 外 部 投 资 经 理 管 理 9. 本 组 织 资 金 的 分 类 和 每 一 类 的 投 资 方 针, 将 由 投 资 咨 询 委 员 会 和 财 务 主 任 至 少 每 三 年 审 查 一 次, 确 保 其 反 映 本 组 织 业 务 模 式 和 财 务 状 况 的 变 动 外 部 投 资 经 理 10. 根 据 本 组 织 与 外 部 投 资 经 理 之 间 的 合 同, 外 部 投 资 经 理 应 当 负 责 为 交 其 管 理 的 资 产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其 中 包 括 买 入 卖 出 和 持 有 证 券 的 决 定 外 部 投 资 经 理 将 在 遵 守 合 同 中 订 明 的 投 资 方 针 实 现 所 订 投 资 目 标 方 面 接 受 问 责 每 名 投 资 经 理 将 被 要 求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出 示 证 据, 证
附 录 第 3 页 附 件 第 3 页 明 在 上 一 个 报 告 所 涉 期 间 已 完 全 遵 守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投 资 方 针 和 限 额, 并 将 投 资 收 益 与 本 组 织 投 资 政 策 中 规 定 的 基 准 对 照 列 出 11. 本 组 织 与 外 部 投 资 经 理 之 间 的 合 同 谈 判, 将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由 首 席 财 务 官 / 财 务 主 任 经 与 总 干 事 在 内 部 设 立 的 投 资 咨 询 委 员 会 协 商 后 批 准 每 项 合 同 均 应 说 明 可 以 购 买 的 投 资 类 型 以 及 可 以 持 有 投 资 的 预 计 期 间 12. 具 体 各 项 投 资 的 限 额 一 般 由 外 部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合 同 中 订 明 的 投 资 方 针 规 定 了 限 额 的 除 外 但 是, 除 了 在 主 权 风 险 机 构 和 评 级 为 AAA/Aaa 的 机 构 的 存 款 金 额 以 外, 每 名 外 部 投 资 经 理 管 理 的 资 金 中, 在 同 一 笔 投 资 持 有 上 的 投 入 不 得 超 过 10% 13. 与 外 部 投 资 经 理 的 合 同 应 当 规 定 在 未 采 取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行 动 时 终 止 合 同, 在 未 达 到 业 绩 目 标 时 终 止 合 同, 以 及 由 于 本 组 织 的 投 资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使 用 外 部 投 资 经 理 不 再 适 合 本 组 织 的 需 要 时 终 止 合 同 衍 生 工 具 14. 与 外 部 基 金 经 理 谈 判 的 投 资 方 针 中, 不 得 包 括 投 机 性 衍 生 工 具 投 资 但 是, 如 果 与 外 部 投 资 经 理 的 合 约 中 规 定 的 投 资 方 针 授 权 在 用 瑞 士 法 郎 以 外 的 货 币 计 价 的 证 券 上 投 资, 为 避 免 总 投 资 收 益 为 负, 经 首 席 财 务 官 / 财 务 主 任 与 总 干 事 在 内 部 设 立 的 投 资 咨 询 委 员 会 协 商 后, 可 以 授 权 使 用 套 期 保 值 工 具 尽 可 能 降 低 因 投 资 货 币 相 对 于 瑞 士 法 郎 的 波 动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附 件 和 文 件 完 ] [ 附 录 和 文 件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