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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宣 传 销 售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2 关 于 实 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19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监 管 事 项 的 补 充 规 定... 28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33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指 导 意 见... 43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管 理 规 定... 50 1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20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4 年 6 月 4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93 次 主 席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主 席 尚 福 林 二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3 第 二 章 基 金 代 销 机 构...3 第 三 章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6 第 四 章 基 金 销 售 费 用...9 第 五 章 销 售 业 务 规 范...10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和 法 律 责 任...13 第 七 章 附 则...17 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销 售 活 动, 促 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销 售,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代 销 机 构 )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活 动 第 三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的 规 定,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代 销 协 议 的 约 定,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诚 实 守 信, 勤 勉 尽 责,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第 五 条 第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条 第 六 条 基 金 行 业 的 协 会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自 律 规 则, 对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章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第 七 条 基 金 销 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委 托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未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3

格 的 机 构, 不 得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的 销 售 第 八 条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专 业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可 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第 九 条 商 业 银 行 申 请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资 本 充 足 率 符 合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二 ) 有 专 门 负 责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的 部 门 ; ( 三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运 作 规 范 稳 定, 最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四 ) 具 有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 ( 五 ) 有 与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其 他 设 施 ; ( 六 ) 有 安 全 高 效 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技 术 设 施,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的 技 术 系 统 已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相 应 的 技 术 系 统 进 行 了 联 机 联 网 测 试, 测 试 结 果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 七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业 务 流 程 销 售 人 员 执 业 操 守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 八 )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的 部 门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低 于 该 部 门 员 工 人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部 门 的 管 理 人 员 已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熟 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并 具 备 从 事 两 年 以 上 基 金 4

业 务 或 者 五 年 以 上 证 券 金 融 业 务 的 工 作 经 历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条 证 券 公 司 申 请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 二 ) 项 至 第 ( 九 )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净 资 本 等 财 务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 二 ) 最 近 两 年 没 有 挪 用 客 户 资 产 等 损 害 客 户 利 益 的 行 为 ; ( 三 )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 ( 四 ) 没 有 发 生 已 经 影 响 或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或 者 诉 讼 仲 裁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一 条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申 请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 二 ) 项 至 第 ( 九 ) 项 和 第 十 条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两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且 必 须 为 实 缴 货 币 资 本 ; ( 二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熟 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并 具 备 从 事 两 年 以 上 基 金 业 务 或 者 五 年 以 上 证 券 金 融 业 务 的 工 作 经 历 ; ( 三 ) 持 续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三 个 以 上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 ( 四 ) 最 近 三 年 没 有 代 理 投 资 人 从 事 证 券 买 卖 的 行 为 第 十 二 条 专 业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除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 三 ) 项 至 第 ( 七 ) 项 第 十 条 第 ( 三 ) 项 和 第 ( 四 ) 项, 以 及 第 十 一 条 第 ( 一 ) 项 和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5

列 条 件 : ( 一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组 织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和 经 营 范 围 ; ( 二 ) 主 要 出 资 人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持 续 经 营 三 个 以 上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的 法 人,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三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运 作 规 范 稳 定, 最 近 三 年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三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三 十 人, 且 不 低 于 员 工 人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期 间 申 请 材 料 涉 及 的 事 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自 变 化 发 生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更 新 材 料 第 十 四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照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 受 理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申 请, 并 进 行 审 查, 做 出 决 定 第 十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可 以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会 对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申 请 进 行 评 审 第 十 六 条 依 法 须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批 准 文 件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第 三 章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是 指 为 推 介 基 金 向 公 众 分 发 或 者 公 布, 使 公 众 可 以 普 遍 获 得 的 书 面 电 子 或 其 他 介 质 的 信 息, 6

包 括 : ( 一 ) 公 开 出 版 资 料 ; ( 二 ) 宣 传 单 手 册 信 函 等 面 向 公 众 的 宣 传 资 料 ; ( 三 ) 海 报 户 外 广 告 ; ( 四 ) 电 视 电 影 广 播 互 联 网 资 料 及 其 他 音 像 通 讯 资 料 ; (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十 八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事 先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督 察 长 检 查, 出 具 合 规 意 见 书,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中 国 证 监 会 自 收 到 备 案 材 料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法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是 否 有 异 议 的 书 面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与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符,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 一 )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 二 ) 预 测 该 基 金 的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 ( 三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四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募 集 或 管 理 的 基 金 ; ( 五 ) 夸 大 或 者 片 面 宣 传 基 金, 违 规 使 用 安 全 保 证 承 诺 保 险 避 险 有 保 障 高 收 益 无 风 险 等 可 能 使 投 资 人 认 为 没 有 风 险 的 词 语 ; ( 六 ) 登 载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推 荐 性 文 字 ; 7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可 以 登 载 该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六 个 月 的 除 外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过 往 业 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六 个 月 以 上 但 不 满 一 年 的, 应 当 登 载 从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算 的 业 绩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一 年 以 上 但 不 满 十 年 的, 应 当 登 载 自 合 同 生 效 当 年 开 始 所 有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的 业 绩,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公 布 日 在 下 半 年 的, 还 应 登 载 当 年 上 半 年 度 的 业 绩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十 年 以 上 的, 应 当 登 载 最 近 十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的 业 绩 第 二 十 一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该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行 业 公 认 的 准 则 计 算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 ( 二 ) 引 用 的 统 计 数 据 和 资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并 注 明 出 处, 不 得 引 用 未 经 核 实 尚 未 发 生 或 者 模 拟 的 数 据 ; ( 三 ) 真 实 准 确 合 理 地 表 述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应 当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第 二 十 二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该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特 别 声 明,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8

第 二 十 三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对 不 同 基 金 的 业 绩 进 行 比 较, 应 当 使 用 可 比 的 数 据 来 源 统 计 方 法 和 比 较 期 间, 并 且 有 关 数 据 来 源 统 计 方 法 应 当 公 平 准 确, 具 有 关 联 性 第 二 十 四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附 有 统 计 图 表 的, 应 当 清 晰 准 确 ; 提 及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评 价 结 果 的, 应 当 列 明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的 名 称 及 评 价 日 期 第 二 十 五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含 有 明 确 醒 目 的 风 险 提 示 和 警 示 性 文 字, 并 使 投 资 人 在 阅 读 过 程 中 不 易 忽 略, 以 提 醒 投 资 人 注 意 投 资 风 险, 仔 细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了 解 基 金 的 具 体 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含 有 基 金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内 容 的, 应 当 特 别 声 明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核 准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该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第 四 章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收 取 销 售 费 用 的 项 目 条 件 和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费 率 标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基 金, 可 以 收 取 认 购 费, 但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认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可 以 收 取 申 购 费, 但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认 购 费 和 申 购 费 可 以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或 者 申 购 时 收 取, 也 可 以 在 9

赎 回 时 从 赎 回 金 额 中 扣 除 第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应 当 收 取 赎 回 费,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赎 回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赎 回 费 在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余 额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并 应 当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第 三 十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的 数 量 适 用 不 同 的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标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选 择 在 赎 回 时 缴 纳 认 购 费 或 者 申 购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期 限 适 用 不 同 的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标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期 限 适 用 不 同 的 赎 回 费 率 标 准 第 三 十 三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从 开 放 式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基 金 的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行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基 金 行 业 的 协 会 可 以 在 自 律 规 则 中 规 定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的 最 低 标 准 第 五 章 销 售 业 务 规 范 第 三 十 五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制 度 和 销 售 人 员 的 持 续 培 训 制 度, 加 强 对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合 10

规 运 作 和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三 十 六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金 的 存 取 程 序 和 授 权 审 批 制 度 第 三 十 七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开 户 资 料 和 与 销 售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十 五 年 第 三 十 八 条 专 业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专 营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三 十 九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被 委 托 的 机 构 应 当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代 销 机 构 聘 任, 任 何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 从 事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活 动 的 人 员 还 应 当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第 四 十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的 销 售, 应 当 与 其 签 订 书 面 代 销 协 议, 约 定 支 付 报 酬 的 比 例 和 方 式,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未 经 签 订 书 面 代 销 协 议,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基 金 的 销 售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将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置 备 于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的 显 著 位 置,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的 销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代 销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负 有 监 督 检 查 义 务, 发 现 代 销 机 构 违 规 销 售 基 金 的,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当 按 约 定 解 除 代 销 协 议 第 四 十 一 条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11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不 得 向 公 众 分 发 公 布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或 者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第 四 十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内 容 负 责, 确 保 向 公 众 分 发 公 布 的 材 料 与 备 案 的 材 料 一 致 代 销 机 构 使 用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与 备 案 的 材 料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审 查 检 查 代 销 机 构 使 用 的 材 料 第 四 十 三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在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账 户, 并 由 该 银 行 对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第 四 十 四 条 开 放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代 销 协 议 的 约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不 得 擅 自 停 止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或 者 拒 绝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赎 回 第 四 十 五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向 投 资 人 收 取 销 售 费 用, 并 如 实 核 算 记 账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未 经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不 得 向 投 资 人 收 取 额 外 费 用 ; 未 经 招 募 说 明 书 载 明 并 公 告, 不 得 对 不 同 投 资 人 适 用 不 同 费 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代 销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代 销 机 构 支 付 报 酬, 并 如 实 核 算 记 账 第 四 十 六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为 投 资 人 保 守 秘 密, 12

不 得 泄 漏 投 资 人 买 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信 息 或 者 其 他 信 息 第 四 十 七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 ( 一 ) 以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为 目 的, 压 低 基 金 的 收 费 水 平 ; ( 二 ) 采 取 抽 奖 回 扣 或 者 送 实 物 保 险 基 金 份 额 等 方 式 销 售 基 金 ; ( 三 )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销 售 费 率 销 售 基 金 ; ( 四 ) 募 集 期 间 对 认 购 费 打 折 ; ( 五 ) 承 诺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 ( 六 ) 挪 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资 金 ; ( 七 )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八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签 订 代 销 协 议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将 代 销 协 议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四 十 九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督 察 长 应 当 检 查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并 自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编 制 专 项 报 告, 予 以 存 档 备 查 第 五 十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在 监 察 稽 核 季 度 报 告 中 做 专 项 说 明, 并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五 十 一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代 销 13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的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检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五 十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责 令 整 改, 暂 停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采 取 监 管 谈 话 出 具 警 示 函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暂 停 履 行 职 务 认 定 为 不 适 宜 担 任 相 关 职 务 者 等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第 五 十 三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及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做 规 定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四 条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专 业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申 请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予 受 理 ; 已 经 受 理 的, 不 予 批 准, 并 处 以 警 告 第 五 十 五 条 未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擅 自 开 办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警 告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警 告 罚 款 第 五 十 六 条 专 业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专 营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或 者 代 销 机 构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置 备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或 违 反 规 定,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14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警 告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警 告 罚 款 第 五 十 七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委 托 未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警 告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警 告 罚 款 第 五 十 八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罚 款 : ( 一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允 许 未 经 聘 任 的 人 员 销 售 基 金 或 者 未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 二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签 订 书 面 代 销 协 议 ; ( 三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擅 自 向 公 众 分 发 公 布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 四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使 用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 五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开 立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账 户 ; ( 六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擅 自 停 止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或 者 拒 绝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赎 回 ; ( 七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收 取 销 售 费 用 并 核 算 记 账 ; 15

( 八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保 守 秘 密 ; ( 九 ) 从 事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禁 止 的 行 为 ; ( 十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配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第 五 十 九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义 务 ; ( 二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向 代 销 机 构 支 付 报 酬 并 核 算 记 账 ; ( 三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报 送 代 销 协 议 ; ( 四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自 查, 并 编 制 专 项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 五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十 条 的 规 定 检 查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并 做 专 项 说 明 第 六 十 条 代 销 机 构 被 责 令 暂 停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的, 暂 停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 一 ) 签 订 新 的 代 销 协 议 ; ( 二 )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 三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16

( 四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代 销 机 构 被 责 令 终 止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的, 应 当 停 止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代 销 机 构 被 责 令 暂 停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妥 善 处 理 有 关 投 资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并 可 按 照 代 销 协 议 的 约 定, 依 法 要 求 代 销 机 构 赔 偿 有 关 损 失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完 善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制 度 和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的 指 导 意 见 ( 证 监 发 [2001]150 号 ) 关 于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33 号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66 号 ) 同 时 废 止 17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08]2 号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7]33 号 ) 的 有 关 精 神, 我 会 已 正 式 取 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为 维 护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秩 序,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我 会 制 定 了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监 管 事 项 的 补 充 规 定, 现 予 公 告, 请 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遵 照 执 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18

关 于 实 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06 号 各 有 关 机 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已 于 7 月 1 日 发 布 实 施, 现 将 实 施 销 售 办 法 的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销 售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二 销 售 办 法 实 施 之 前 已 经 成 立 或 已 获 核 准 尚 未 完 成 募 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会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销 售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 契 约 ) 的 相 关 内 容, 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备 案 并 公 告 后 实 施 三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在 该 基 金 开 始 募 集 两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无 异 议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报 当 地 证 监 局 备 案 四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拟 申 请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材 料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见 附 件 )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业 务 申 请 材 料 二 四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附 件 19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材 料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一 申 请 材 料 的 格 式 ( 一 ) 纸 张 应 采 用 幅 面 为 209 295 毫 米 规 格 的 纸 张 ( 相 当 于 A4 纸 格 ) ( 二 ) 封 面 1 标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材 料 字 样 ; 2 申 请 人 名 称 ; 3 正 式 报 送 申 请 材 料 的 日 期 ; 4 主 要 承 办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 三 ) 申 请 材 料 的 页 码 应 置 于 每 页 下 端 居 中, 按 内 容 分 章 节 安 排 页 码 顺 序, 例 如 :1-4 或 者 1-4-1 章 节 之 间 应 当 有 分 隔 页 ( 四 ) 份 数 : 申 请 材 料 一 式 3 份, 其 中 至 少 1 份 为 原 件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申 请 材 料 通 过 审 核 后,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书 面 电 子 版 光 盘 申 请 材 料 ( 定 稿 ) 各 1 份 二 商 业 银 行 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与 内 容 ( 一 ) 承 诺 函, 保 证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合 规 ; ( 二 ) 申 请 报 告 及 银 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 ( 三 ) 加 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 四 ) 商 业 计 划 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市 场 情 况 分 析 今 后 三 年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和 盈 利 情 况 分 析 开 展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对 银 行 经 营 的 影 20

响 风 险 和 对 策 等 ; ( 五 ) 资 本 充 足 率 是 否 符 合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说 明 ; ( 六 ) 财 务 状 况 说 明 及 最 近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实 收 资 本 及 财 务 报 表 ; ( 七 ) 最 近 三 年 内 是 否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受 过 重 大 处 罚 的 情 况 说 明 ; ( 八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专 门 机 构 设 置 情 况 及 职 能 说 明 ; ( 九 ) 基 金 销 售 主 要 分 支 机 构 及 网 点 情 况 说 明 ; ( 十 )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及 培 训 情 况 说 明 ; ( 十 一 ) 银 行 总 部 及 主 要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部 门 的 管 理 人 员 的 名 单 简 历 学 历 和 资 格 证 书 ; ( 十 二 )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软 硬 件 及 其 他 技 术 设 施 情 况 的 说 明 ; ( 十 三 ) 银 行 总 部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联 网 测 试 报 告 ; ( 十 四 ) 银 行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间 联 机 联 网 测 试 报 告 ; ( 十 五 ) 最 近 一 年 内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是 否 发 生 过 重 大 技 术 故 障 情 况 的 说 明 ; ( 十 六 ) 客 户 资 金 及 资 产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的 说 明 ; ( 十 七 ) 律 师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 十 八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代 销 业 务 基 本 流 程 代 21

销 业 务 资 金 清 算 流 程 代 销 业 务 帐 户 管 理 制 度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代 销 业 务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代 销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代 销 业 务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代 销 业 务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代 销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等 ; ( 十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三 证 券 公 司 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与 内 容 ( 一 ) 承 诺 函, 保 证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合 规 ; ( 二 ) 申 请 报 告 及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 ( 三 ) 加 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 四 ) 商 业 计 划 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市 场 情 况 分 析 今 后 三 年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和 盈 利 情 况 分 析 开 展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响 风 险 和 对 策 等 ; ( 五 ) 财 务 状 况 说 明 及 最 近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实 收 资 本 及 财 务 报 表 ; ( 六 ) 最 近 一 个 月 的 净 资 本 表 ; ( 七 ) 净 资 本 等 财 务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是 否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说 明 ; ( 八 ) 最 近 三 年 内 是 否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受 过 重 大 处 罚 的 情 况 说 明 ; ( 九 ) 最 近 两 年 是 否 有 挪 用 客 户 资 产 等 损 害 客 户 利 益 行 为 的 情 况 说 明 ; ( 十 ) 公 司 是 否 发 生 已 经 影 响 或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或 者 诉 讼 仲 裁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情 况 说 明 ; 22

( 十 一 ) 公 司 是 否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的 说 明 ; ( 十 二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专 门 机 构 设 置 情 况 及 职 能 说 明 ; ( 十 三 ) 基 金 销 售 主 要 分 支 机 构 及 网 点 情 况 说 明 ; ( 十 四 )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及 培 训 情 况 说 明 ; ( 十 五 ) 公 司 总 部 及 主 要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部 门 的 管 理 人 员 的 名 单 简 历 学 历 和 资 格 证 书 ; ( 十 六 )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软 硬 件 及 其 他 技 术 设 施 情 况 的 说 明 ; ( 十 七 ) 公 司 总 部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联 网 测 试 报 告 ; ( 十 八 ) 公 司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间 联 机 联 网 测 试 报 告 ; ( 十 九 ) 最 近 一 年 内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是 否 发 生 过 重 大 技 术 故 障 情 况 的 说 明 ; ( 二 十 ) 客 户 资 金 及 资 产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的 说 明 ; ( 二 十 一 ) 律 师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 二 十 二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代 销 业 务 基 本 流 程 代 销 业 务 资 金 清 算 流 程 代 销 业 务 帐 户 管 理 制 度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代 销 业 务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代 销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代 销 业 务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代 销 业 务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代 销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等 ; ( 二 十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23

四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与 内 容 ( 一 ) 承 诺 函, 保 证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合 规 ; ( 二 ) 申 请 报 告 及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 ( 三 ) 加 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 四 ) 商 业 计 划 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市 场 情 况 分 析 今 后 三 年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和 盈 利 情 况 分 析 开 展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响 风 险 和 对 策 等 ; ( 五 ) 财 务 状 况 说 明 及 最 近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实 收 资 本 及 财 务 报 表 ; ( 六 ) 最 近 三 年 内 是 否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受 过 重 大 处 罚 的 情 况 说 明 ; ( 七 ) 公 司 是 否 发 生 已 经 影 响 或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或 者 诉 讼 仲 裁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情 况 说 明 ; ( 八 ) 公 司 是 否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的 说 明 ; ( 九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专 门 机 构 设 置 情 况 及 职 能 说 明 ; ( 十 ) 基 金 销 售 主 要 分 支 机 构 及 网 点 情 况 说 明 ; ( 十 一 )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及 培 训 情 况 说 明 ; ( 十 二 ) 公 司 总 部 及 主 要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部 门 的 管 理 人 员 的 名 单 简 历 学 历 和 资 格 证 书 ; ( 十 三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简 历 学 历 和 资 格 证 书 ; ( 十 四 )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软 硬 件 及 其 他 技 术 设 施 情 况 的 24

说 明 ; ( 十 五 ) 公 司 总 部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联 网 测 试 报 告 ; ( 十 六 ) 公 司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间 联 机 联 网 测 试 报 告 ; ( 十 七 )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内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是 否 发 生 过 重 大 技 术 故 障 情 况 的 说 明 ; ( 十 八 ) 客 户 资 金 及 资 产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的 说 明 ; ( 十 九 ) 律 师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 二 十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代 销 业 务 基 本 流 程 代 销 业 务 资 金 清 算 流 程 代 销 业 务 帐 户 管 理 制 度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代 销 业 务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代 销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代 销 业 务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代 销 业 务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代 销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等 ; ( 二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五 专 业 基 金 销 售 公 司 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与 内 容 ( 一 ) 承 诺 函, 保 证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合 规 ; ( 二 ) 申 请 报 告 及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 ( 三 ) 加 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 四 ) 公 司 章 程 ; ( 五 ) 商 业 计 划 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市 场 情 况 分 析 今 后 三 年 的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和 盈 利 情 况 分 析 开 展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影 25

响 风 险 和 对 策 等 ; ( 六 ) 财 务 状 况 说 明 及 最 近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实 收 资 本 及 财 务 报 表 ; ( 七 ) 主 要 出 资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说 明 和 规 范 运 作 情 况 说 明 ; ( 八 ) 最 近 三 年 内 是 否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受 过 重 大 处 罚 的 情 况 说 明 ; ( 九 ) 公 司 是 否 发 生 已 经 影 响 或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的 重 大 变 更 事 项, 或 者 诉 讼 仲 裁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情 况 说 明 ; ( 十 ) 公 司 是 否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正 在 被 监 管 机 构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的 说 明 ; ( 十 一 ) 基 金 销 售 主 要 分 支 机 构 及 网 点 情 况 说 明 ; ( 十 二 )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及 培 训 情 况 说 明 ; ( 十 三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简 历 学 历 和 资 格 证 书 ; ( 十 四 )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软 硬 件 及 其 他 技 术 设 施 情 况 的 说 明 ; ( 十 五 ) 公 司 总 部 与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联 网 测 试 报 告 ; ( 十 六 ) 公 司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间 联 机 联 网 测 试 报 告 ; ( 十 七 )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内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是 否 发 生 过 重 大 技 术 故 障 情 况 的 说 明 ; ( 十 八 ) 客 户 资 金 及 资 产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的 说 明 ; ( 十 九 ) 律 师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26

( 二 十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代 销 业 务 基 本 流 程 代 销 业 务 资 金 清 算 流 程 代 销 业 务 帐 户 管 理 制 度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代 销 业 务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代 销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代 销 业 务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代 销 业 务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代 销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等 ; ( 二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27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监 管 事 项 的 补 充 规 定 第 一 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制 作 分 发 或 公 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除 应 当 遵 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第 三 章 的 各 项 规 定 外, 还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规 范 性 标 准 : ( 一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除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 一 ) 至 ( 四 ) 项 定 义 的 形 式 外, 还 包 括 通 过 报 眼 及 报 花 广 告 公 共 网 站 链 接 广 告 传 真 短 信 非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发 的 与 基 金 分 红 销 售 相 关 的 公 告 等 可 以 使 公 众 普 遍 获 得 的 带 有 广 告 性 质 的 基 金 销 售 信 息 ( 二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在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加 强 对 投 资 人 的 教 育 和 引 导, 积 极 培 养 投 资 人 的 长 期 投 资 理 念, 注 重 对 行 业 公 信 力 及 公 司 品 牌 形 象 的 宣 传, 避 免 对 利 用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通 过 降 低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来 吸 引 基 金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的 营 销 手 段 或 对 有 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暂 停 打 开 申 购 等 营 销 手 段 进 行 宣 传 ( 三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登 载 基 金 过 往 业 绩 的, 应 当 同 时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表 现, 并 提 示 基 金 投 资 人 我 国 基 金 运 作 时 间 较 短, 不 能 反 映 股 市 发 展 的 所 有 阶 段 由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出 具 的 业 绩 证 明 并 不 能 替 代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的 基 金 业 绩 复 核 函 ( 四 ) 有 足 够 平 面 空 间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参 照 风 险 提 示 函 的 必 备 内 容 在 材 料 中 加 入 完 整 的 风 险 提 示 函 其 他 情 况 下,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风 险 提 示 和 警 示 性 文 字 必 须 醒 目 方 便 投 资 者 阅 读 对 于 营 销 活 动 承 诺 限 定 基 金 销 售 规 模 的,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明 确 说 明 采 取 的 规 模 控 制 措 施 ( 五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不 得 模 拟 基 金 未 来 投 资 业 绩 对 于 推 介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等 需 要 模 拟 历 史 业 绩 的, 应 当 采 用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或 境 外 成 熟 证 券 市 场 具 28

有 代 表 性 的 指 数, 对 其 过 往 足 够 长 时 间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进 行 模 拟, 同 时 注 明 相 应 的 复 合 年 平 均 收 益 率 此 外, 还 应 当 说 明 模 拟 数 据 的 来 源 模 拟 方 法 及 主 要 计 算 公 式, 并 进 行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 六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表 述 应 当 准 确 清 晰,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 1. 在 缺 乏 足 够 证 据 支 持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使 用 业 绩 稳 健 业 绩 优 良 名 列 前 茅 位 居 前 列 首 只 最 大 最 好 最 强 唯 一 等 表 述 ; 2. 不 得 使 用 坐 享 财 富 增 长 安 心 享 受 成 长 尽 享 牛 市 等 易 使 基 金 投 资 人 忽 视 风 险 的 表 述 ; 3. 不 得 使 用 欲 购 从 速 申 购 良 机 等 片 面 强 调 集 中 营 销 时 间 限 制 的 表 述 ; 4. 不 得 使 用 净 值 归 一 等 误 导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表 述 ( 七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旗 下 基 金 产 品 获 得 奖 项 的, 应 当 引 用 业 界 公 认 比 较 权 威 的 奖 项, 且 应 当 避 免 引 用 两 年 前 的 奖 项 第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制 作 分 发 或 公 布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报 送 报 告 材 料 报 送 报 告 材 料 的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 一 ) 报 送 内 容 : 包 括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形 式 和 用 途 说 明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督 察 长 出 具 的 合 规 意 见 书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出 具 的 基 金 业 绩 复 核 函 或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中 相 关 内 容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有 关 获 奖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负 责 基 金 营 销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也 应 当 对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复 核 并 出 具 复 核 意 见 ( 二 ) 报 送 形 式 : 书 面 报 告 报 送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证 监 局 报 证 监 局 时 随 附 电 子 文 档 29

( 三 ) 报 送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应 当 在 分 发 或 公 布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递 交 报 告 材 料 第 三 条 违 规 情 形 和 相 应 的 监 管 处 罚 措 施 : ( 一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使 用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的 违 规 情 形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3 种 : 1. 未 履 行 报 送 手 续 ; 2.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和 上 报 的 材 料 不 一 致 ; 3.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违 反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本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的, 将 视 违 规 程 度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证 监 局 依 法 采 取 以 下 行 政 监 管 或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 1.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改 正 ; 2. 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出 具 监 管 警 示 函 ; 3. 对 在 6 个 月 内 连 续 两 次 被 出 具 监 管 警 示 函 仍 未 改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该 公 司 或 机 构 在 分 发 或 公 布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前, 应 当 事 先 将 材 料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自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之 日 起 10 日 后, 方 可 使 用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现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及 时 告 知 该 公 司 或 机 构 进 行 修 改, 材 料 未 经 修 改 的, 该 公 司 或 机 构 不 得 使 用 ; 4. 责 令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整 改 暂 停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立 案 调 查 ; 5.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监 管 谈 话 出 具 警 示 函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暂 停 履 行 职 务 认 定 为 不 适 宜 担 任 相 关 职 务 者 等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或 建 议 公 司 或 机 构 免 除 有 关 高 管 人 员 的 职 务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0

附 件 : 风 险 提 示 函 的 必 备 内 容 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二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三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四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六 < 基 金 全 称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由 <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称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管 理 人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约 定 发 起,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31

证 监 基 金 字 [XXXX]XX 号 文 核 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通 过 < 指 定 报 刊 全 称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网 站 链 接 地 址 > 进 行 了 公 开 披 露 七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八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32

证 监 会 关 于 发 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2007-10-12) 证 监 基 金 字 [2007]277 号 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为 加 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促 进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诚 信 合 法 有 效 开 展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20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我 会 制 定 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现 予 以 发 布,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七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34 第 二 章 内 部 环 境 控 制...35 第 三 章 业 务 流 程 控 制...36 第 一 节 销 售 决 策 流 程 控 制...36 第 二 节 销 售 业 务 执 行 流 程 控 制...37 第 四 章 会 计 系 统 内 部 控 制...40 第 五 章 信 息 技 术 内 部 控 制...41 第 六 章 监 察 稽 核 控 制...41 第 七 章 附 则...42 33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内 部 控 制, 促 进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诚 信 合 法 有 效 开 展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20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指 导 意 见 第 二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相 关 业 务 时 为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监 控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本 指 导 意 见 所 称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依 法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与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服 务 的 服 务 提 供 商 就 其 参 与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环 节 参 照 执 行 第 三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的 目 标 : ( 一 ) 保 证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二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投 资 人 资 金 的 安 全 ( 三 )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堵 塞 漏 洞, 消 除 隐 患,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第 四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应 履 行 健 全 有 效 独 立 审 慎 的 原 则 : ( 一 ) 健 全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包 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部 门 涉 及 基 金 销 售 的 分 支 机 构 及 网 点 人 员, 并 涵 盖 到 基 金 销 售 的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避 免 管 理 漏 洞 的 存 在 ( 二 )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与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程 序, 确 保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三 ) 独 立 性 原 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各 分 支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 四 ) 审 慎 性 原 则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应 以 审 慎 经 营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目 标 第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内 部 环 境 控 制 业 务 流 程 控 制 会 计 系 统 内 部 控 制 信 息 技 术 内 部 控 制 和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等 34

第 二 章 内 部 环 境 控 制 第 六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根 据 各 自 特 点 和 业 务 需 要 建 立 科 学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以 及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第 七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包 括 基 金 产 品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运 营 操 作 等 在 内 的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机 构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和 分 析,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保 证 销 售 适 用 性 原 则 的 有 效 贯 彻 和 投 资 人 资 金 的 安 全 第 八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根 据 各 自 特 点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授 权 控 制 体 系 ( 一 ) 健 全 内 部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确 保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二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各 业 务 部 门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在 其 规 定 的 业 务 财 务 人 事 等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能 ( 三 ) 销 售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在 其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四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五 ) 销 售 业 务 前 台 的 宣 传 推 介 和 柜 面 操 作 岗 位 应 相 互 分 离, 销 售 业 务 后 台 的 信 息 处 理 和 资 金 处 理 岗 位 应 当 相 互 分 离 相 互 制 约, 各 主 要 环 节 应 分 别 由 不 同 的 部 门 ( 或 岗 位 ) 负 责, 负 责 风 险 监 控 和 业 务 稽 核 的 部 门 ( 或 岗 位 ) 应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或 岗 位 ) 第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管 理, 有 效 控 制 分 支 机 构 的 业 务 风 险 ( 一 ) 明 确 分 支 机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授 权 ( 二 ) 制 定 统 一 的 分 支 机 构 标 准 化 服 务 规 程, 提 高 分 支 机 构 的 服 务 质 量, 避 免 差 错 事 故 的 发 生 ( 三 ) 制 定 统 一 的 交 易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客 户 信 息 的 有 效 管 理 和 客 户 资 金 的 安 全 ( 四 ) 统 一 分 支 机 构 的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和 平 台, 确 保 信 息 管 理 的 安 全 有 效 ( 五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六 ) 加 强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采 取 业 务 留 痕 定 期 核 对 现 场 检 查 风 35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有 效 控 制 分 支 机 构 的 风 险 第 十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用 培 训 考 评 晋 升 淘 汰 等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完 善 销 售 人 员 招 聘 程 序, 明 确 资 格 条 件, 审 慎 考 察 应 聘 人 员 ( 二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员 工 培 训 制 度, 通 过 培 训 考 试 等 方 式, 确 保 员 工 理 解 和 掌 握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员 工 培 训 应 符 合 基 金 行 业 自 律 机 构 的 相 关 要 求, 培 训 情 况 应 记 录 并 存 档 ( 三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销 售 人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建 立 管 理 档 案, 对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诚 信 奖 惩 等 方 面 进 行 记 录 ( 四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销 售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第 十 一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防 止 商 业 贿 赂 和 不 正 当 交 易 行 为 的 发 生 第 十 二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切 实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建 立 和 完 善 反 洗 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各 环 节 符 合 反 洗 钱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制 定 应 急 计 划, 保 障 意 外 事 件 发 生 时 公 司 业 务 的 迅 速 恢 复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应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适 时 改 进 第 三 章 业 务 流 程 控 制 第 一 节 销 售 决 策 流 程 控 制 第 十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监 管 规 则, 建 立 科 学 的 销 售 决 策 机 制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总 部 应 在 科 学 客 观 研 究 评 价 基 础 上 对 本 机 构 的 总 体 销 售 策 略 网 点 设 置 基 金 产 品 激 励 政 策 合 作 的 服 务 提 供 商 做 出 决 策, 分 支 机 构 及 销 售 人 36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机 构 总 部 作 出 的 销 售 决 策 第 十 六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对 其 销 售 分 支 机 构 的 整 体 布 局 规 模 发 展 和 技 术 更 新 等 进 行 统 一 规 划,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选 址 投 入 与 产 出 进 行 严 密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第 十 七 条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应 建 立 科 学 的 基 金 产 品 评 价 体 系, 审 慎 选 择 所 销 售 的 基 金 产 品, 对 基 金 产 品 的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跟 踪 和 关 注, 并 定 期 形 成 基 金 产 品 评 价 报 告 备 查 第 十 八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合 作 服 务 提 供 商 应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资 质 要 求, 并 建 立 完 善 的 合 作 服 务 提 供 商 选 择 标 准 和 业 务 流 程, 充 分 评 估 相 关 风 险,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合 作 的 服 务 提 供 商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资 金 账 户 开 立 银 行 等 第 十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重 大 决 策 过 程 应 留 有 书 面 记 录, 供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监 管 机 关 等 单 位 核 查 第 二 节 销 售 业 务 执 行 流 程 控 制 第 二 十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销 售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自 身 特 点 严 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环 节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制 定 完 善 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基 本 规 程, 对 开 户 销 户 资 料 变 更 等 账 户 类 业 务,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等 交 易 类 业 务 及 继 承 捐 赠 司 法 强 制 措 施 等 被 动 接 受 类 业 务 做 出 规 定 ( 一 ) 业 务 基 本 规 程 应 对 重 要 业 务 环 节 实 施 有 效 复 核, 确 保 重 要 环 节 业 务 操 作 的 准 确 性 ( 二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对 于 投 资 人 交 易 时 间 外 的 申 请 均 做 为 下 一 交 易 日 交 易 处 理 ( 三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时 应 确 保 申 购 资 金 银 行 账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指 定 赎 回 资 金 银 行 账 户 为 同 一 身 份 ( 四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保 持 申 请 资 料 原 始 记 录 和 系 统 记 录 一 致, 保 证 客 户 信 息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每 日 交 易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 五 ) 开 通 自 助 式 前 台 服 务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营 销 管 理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37

度, 确 保 投 资 人 获 得 必 要 服 务 并 保 证 销 售 资 金 的 安 全 ( 六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在 交 易 被 拒 绝 或 确 认 失 败 时 主 动 通 知 投 资 人 第 二 十 二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制 定 完 善 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各 类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监 管 规 则, 保 证 基 金 销 售 资 金 的 安 全 和 账 户 的 有 序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制 定 完 善 的 资 金 清 算 流 程, 确 保 基 金 销 售 资 金 的 清 算 与 交 收 的 安 全 性 及 时 性 和 高 效 性, 保 证 销 售 资 金 的 清 算 与 交 收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一 ) 严 格 管 理 资 金 的 划 付, 将 赎 回 分 红 及 认 申 购 不 成 功 的 相 应 款 项 直 接 划 入 投 资 人 开 户 时 指 定 的 同 名 银 行 账 户 投 资 人 申 请 赎 回 时 要 求 变 更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销 售 机 构 应 对 申 请 变 更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进 行 核 实, 并 记 录 申 请 变 更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及 申 请 变 更 的 时 间 地 点 账 户 信 息, 同 时 作 为 异 常 交 易 处 理 ( 二 ) 明 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总 部 与 各 分 支 机 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托 管 银 行 以 及 相 关 合 作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资 金 清 算 流 程 ( 三 ) 严 格 按 照 约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超 过 约 定 时 间 的 资 金 应 当 作 为 异 常 交 易 处 理 ( 四 ) 销 售 机 构 的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将 当 日 的 全 部 基 金 销 售 资 金 于 同 日 划 往 总 部 统 一 的 基 金 销 售 专 户, 实 现 日 清 日 结 第 二 十 四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对 服 务 对 象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程 序 等 业 务 进 行 规 范 ( 一 ) 宣 传 推 介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得 有 欺 诈 误 导 投 资 人 的 行 为 ( 二 ) 遵 循 销 售 适 用 性 原 则, 关 注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匹 配 性 ( 三 ) 及 时 准 确 地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各 类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手 续, 识 别 客 户 有 效 身 份, 严 格 管 理 投 资 人 账 户 ( 四 ) 在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时,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保 证 投 资 人 了 解 相 关 权 益 ( 五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良 好 的 持 续 服 务,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效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相 关 信 息 ( 六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同 时 销 售 多 只 基 金 时, 不 得 有 歧 视 性 宣 传 推 介 活 动 和 销 售 政 策 38

( 七 ) 明 确 投 资 人 投 诉 的 受 理 调 查 处 理 程 序 第 二 十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制 作 和 发 放 的 控 制,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事 先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督 察 长 检 查, 出 具 合 规 意 见 书,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及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由 总 部 统 一 制 作, 分 支 机 构 合 作 的 服 务 提 供 商 不 得 自 行 制 作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及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发 放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及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第 二 十 六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关 于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信 息 揭 示 应 由 总 部 统 一 组 织 审 核 和 发 布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合 作 的 服 务 提 供 商 未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总 部 书 面 授 权 不 得 擅 自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制 定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内 容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 ( 一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二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收 费 方 式 ( 三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流 程 ( 四 ) 基 金 分 类 评 级 等 的 基 本 知 识 以 及 投 资 风 险 提 示 ( 五 )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自 律 组 织 以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投 诉 方 式 和 程 序 ( 六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联 络 方 式 及 其 他 需 要 向 投 资 人 说 明 的 内 容 第 二 十 八 条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代 销 协 议 中 对 向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供 持 续 服 务 事 宜 作 出 明 确 约 定, 持 有 投 资 人 联 系 方 式 等 资 料 信 息 的 一 方 应 承 担 持 续 服 务 责 任 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至 少 应 向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基 金 账 号 等 资 料 第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完 备 的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体 系 ( 一 ) 设 立 独 立 的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和 处 理 协 调 部 门 或 者 岗 位 ( 二 ) 向 社 会 公 布 受 理 客 户 投 诉 的 电 话 信 箱 地 址 及 投 诉 处 理 规 则 ( 三 ) 准 确 记 录 客 户 投 诉 的 内 容, 所 有 客 户 投 诉 应 当 留 痕 并 存 档, 投 诉 电 话 应 当 录 音 ( 四 ) 评 估 客 户 投 诉 风 险,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 五 ) 根 据 客 户 投 诉 总 结 相 关 问 题, 及 时 发 现 业 务 风 险,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39

第 三 十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严 格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和 保 密 制 度, 及 时 维 护 更 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信 息,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信 息 应 严 格 保 密, 防 范 投 资 人 资 料 被 不 当 运 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信 息 的 维 护 和 使 用 应 当 明 确 权 限 并 留 存 相 关 记 录 第 三 十 一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异 常 交 易 的 监 控 记 录 和 报 告 制 度, 重 点 关 注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中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 一 ) 反 洗 钱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异 常 交 易 ; ( 二 ) 投 资 人 频 繁 开 立 撤 销 账 户 的 行 为 ; ( 三 ) 投 资 人 短 期 交 易 行 为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变 更 指 定 赎 回 银 行 账 户 的 行 为 ; ( 五 ) 违 反 销 售 适 用 性 原 则 的 交 易 ; ( 六 ) 超 过 约 定 时 间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的 行 为 ; ( 七 ) 其 他 应 当 关 注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第 三 十 二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妥 善 保 管 相 关 业 务 资 料 客 户 身 份 资 料, 自 业 务 关 系 结 束 当 年 计 起 至 少 保 存 15 年, 交 易 记 录 自 交 易 记 账 当 年 记 起 至 少 保 存 15 年 第 四 章 会 计 系 统 内 部 控 制 第 三 十 三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相 关 财 务 制 度 和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第 三 十 四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将 自 有 资 产 与 投 资 人 资 产 分 别 设 账 管 理, 建 立 完 善 的 自 有 资 产 与 投 资 人 资 产 的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规 定 其 各 自 的 用 途 和 资 金 划 拨 的 严 格 控 制 程 序 第 三 十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建 立 严 格 的 制 度, 规 范 财 务 收 支 行 为, 确 保 各 项 费 用 报 酬 的 收 取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销 售 合 同 代 销 协 议 或 合 作 协 议 的 约 定, 并 对 收 取 的 各 项 费 用 报 酬 开 具 相 应 的 发 票 或 支 付 确 认 第 三 十 六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的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规 范 资 金 清 算 交 收 工 40

作,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及 时 准 确 的 完 成 资 金 清 算, 确 保 投 资 人 资 产 的 安 全 第 三 十 七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在 内 部 每 日 完 成 各 销 售 网 点 与 基 金 销 售 总 部 的 信 息 与 资 金 的 对 账 ; 在 外 部 定 期 完 成 与 客 户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信 息 与 资 金 的 对 账 第 五 章 信 息 技 术 内 部 控 制 第 三 十 八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管 理 规 定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7]76 号 ) 的 要 求 建 立 信 息 技 术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确 保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安 全 高 效 运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在 内 部 建 立 完 整 的 信 息 管 理 体 系, 设 置 必 要 的 信 息 管 理 岗 位, 信 息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信 息 安 全 负 责 人 不 能 由 同 一 人 兼 任, 对 重 要 业 务 环 节 应 当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第 四 十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门 禁 制 度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 确 保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信 息 技 术 开 发 运 营 维 护 业 务 操 作 等 人 员 必 须 相 互 分 离, 信 息 技 术 开 发 运 营 维 护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第 四 十 二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真 实 和 完 整, 并 能 及 时 准 确 地 传 递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并 坚 持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 度 第 四 十 三 条 系 统 数 据 应 逐 日 备 份 并 异 地 妥 善 存 放, 系 统 运 行 数 据 中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信 息 和 交 易 记 录 的 备 份 应 当 在 不 可 修 改 的 介 质 上 保 存 15 年 第 四 十 四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制 定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和 灾 难 恢 复 计 划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第 六 章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第 四 十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设 立 专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或 岗 位, 就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监 察 评 价 报 告 建 议 职 能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应 忠 于 职 守, 廉 洁 自 律, 客 观 公 正, 依 法 稽 核 第 四 十 六 条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对 于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或 者 重 大 风 险 41

隐 患 应 当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管 理 层 报 告 第 四 十 七 条 遇 有 如 下 重 大 问 题,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监 察 稽 核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 ( 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违 规 使 用 基 金 销 售 专 户 ; ( 二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挪 用 投 资 人 资 金 或 基 金 资 产 ; ( 三 ) 基 金 销 售 中 出 现 的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第 四 十 八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将 客 户 投 诉 及 处 理 情 况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进 行 报 告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授 权 机 构 有 权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罚,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第 五 十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在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时, 会 充 分 考 虑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外 环 境 的 因 素 及 其 自 身 特 点,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做 出 实 事 求 是 的 评 价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指 导 意 见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指 导 意 见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42

证 监 会 关 于 下 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2007-10-12) 关 于 发 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7]278 号 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各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 为 规 范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行 为, 确 保 基 金 和 相 关 产 品 销 售 的 适 用 性, 提 示 投 资 风 险, 促 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20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我 会 制 定 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指 导 意 见, 现 予 发 布,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七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指 导 意 见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44 第 二 章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指 导 原 则 和 管 理 制 度...44 第 三 章 审 慎 调 查...45 第 四 章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45 第 五 章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和 评 价...46 第 六 章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实 施 保 障...48 第 七 章 附 则...48 43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行 为, 确 保 基 金 和 相 关 产 品 销 售 的 适 用 性, 提 示 投 资 风 险, 促 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指 导 意 见 第 二 条 本 指 导 意 见 所 称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依 法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第 三 条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是 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销 售 基 金 和 相 关 产 品 的 过 程 中, 注 重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销 售 不 同 风 险 等 级 的 产 品, 把 合 适 的 产 品 卖 给 合 适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第 四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参 照 本 指 导 意 见, 建 立 健 全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管 理 制 度, 做 好 销 售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加 强 对 基 金 销 售 行 为 的 管 理, 加 大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提 示, 降 低 因 销 售 过 程 中 产 品 错 配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投 诉 风 险 第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使 用 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应 当 支 持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在 基 金 销 售 中 的 运 用 第 二 章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指 导 原 则 和 管 理 制 度 第 六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实 施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过 程 中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指 导 原 则 : ( 一 ) 投 资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当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的 利 益 与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时, 应 当 优 先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二 ) 全 面 性 原 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将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作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贯 穿 于 基 金 销 售 的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产 品 发 起 人, 下 同 ) 基 金 产 品 ( 或 基 金 相 关 产 品, 下 同 )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都 要 了 解 并 做 出 评 价 ( 三 ) 客 观 性 原 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方 法, 设 置 必 要 的 标 准 和 流 程, 保 证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实 施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产 品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调 查 和 评 价, 应 当 尽 力 做 到 客 观 准 确, 并 作 为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推 介 合 适 基 金 产 品 的 重 要 依 据 ( 四 ) 及 时 性 原 则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评 价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价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更 新 44

第 七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建 立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 ( 二 ) 对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进 行 设 置 对 基 金 产 品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的 方 式 或 方 法 ; ( 三 )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价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 ( 四 ) 对 基 金 产 品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匹 配 的 方 法 第 三 章 审 慎 调 查 第 八 条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选 择 代 销 基 金 产 品, 应 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并 做 出 评 价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时, 为 确 保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贯 彻 实 施, 应 当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第 九 条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通 过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诚 信 状 况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投 资 管 理 能 力 和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并 可 将 调 查 结 果 作 为 是 否 代 销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产 品 或 是 否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优 先 推 介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十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审 慎 调 查, 了 解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销 售 人 员 能 力 和 持 续 营 销 能 力, 并 可 将 调 查 结 果 作 为 选 择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十 一 条 开 展 审 慎 调 查 应 当 优 先 根 据 被 调 查 方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进 行 ; 接 受 被 调 查 方 提 供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使 用 的, 必 须 对 信 息 的 适 当 性 实 施 尽 职 甄 别 第 四 章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第 十 二 条 对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评 价, 可 以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特 定 部 门 完 成, 也 可 以 由 第 三 方 的 基 金 评 级 与 评 价 机 构 提 供 由 基 金 评 级 与 评 价 机 构 提 供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服 务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要 求 服 务 方 提 供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方 法 及 其 说 明 第 十 三 条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结 果 应 当 作 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推 介 基 金 产 品 的 重 要 依 据 45

第 十 四 条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以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来 具 体 反 映,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等 级 : ( 一 ) 低 风 险 等 级 ; ( 二 ) 中 风 险 等 级 ; ( 三 ) 高 风 险 等 级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前 款 所 列 等 级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进 行 风 险 细 分 第 十 五 条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应 当 至 少 依 据 以 下 四 个 因 素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明 示 的 投 资 方 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 二 ) 基 金 的 历 史 规 模 和 持 仓 比 例 ; ( 三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基 金 净 值 的 历 史 波 动 程 度 ; ( 四 ) 基 金 成 立 以 来 有 无 违 规 行 为 发 生 第 十 六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所 使 用 的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方 法 及 其 说 明 应 当 通 过 适 当 途 径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公 开 第 十 七 条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的 结 果 应 当 定 期 更 新, 过 往 的 评 价 结 果 应 当 作 为 历 史 记 录 保 存 第 五 章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和 评 价 第 十 八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基 金 投 资 人 调 查 制 度,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调 查 方 法 和 清 晰 有 效 的 作 业 流 程,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价 第 十 九 条 在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价 前,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执 行 基 金 投 资 人 身 份 认 证 程 序, 核 查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投 资 资 格, 切 实 履 行 反 洗 钱 等 法 律 义 务 第 二 十 条 基 金 投 资 人 评 价 应 以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类 型 来 具 体 反 映,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类 型 : ( 一 ) 保 守 型 ; 46

( 二 ) 稳 健 型 ; ( 三 ) 积 极 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前 款 所 列 类 型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细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人 首 次 开 立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时 或 首 次 购 买 基 金 产 品 前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价 ; 对 已 经 购 买 了 基 金 产 品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也 应 当 追 溯 调 查 评 价 该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基 金 投 资 人 放 弃 接 受 调 查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其 他 合 理 的 规 则 或 方 法 评 价 该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第 二 十 二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采 用 当 面 信 函 网 络 或 对 已 有 的 客 户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等 方 式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进 行 调 查, 并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及 时 反 馈 评 价 的 结 果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应 当 从 调 查 结 果 中 至 少 了 解 到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以 下 情 况 : ( 一 ) 投 资 目 的 ; ( 二 ) 投 资 期 限 ; ( 三 ) 投 资 经 验 ; ( 四 ) 财 务 状 况 ; ( 五 ) 短 期 风 险 承 受 水 平 ; ( 六 ) 长 期 风 险 承 受 水 平 第 二 十 四 条 采 用 问 卷 等 进 行 调 查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统 一 的 问 卷 格 式, 同 时 应 当 在 问 卷 的 显 著 位 置 提 示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购 买 过 程 中 注 意 核 对 自 己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的 匹 配 情 况 第 二 十 五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调 查 和 评 价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方 法 及 其 说 明 应 当 通 过 适 当 途 径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公 开 第 二 十 六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提 示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新 接 受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也 可 以 通 过 对 已 有 客 户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的 方 式 更 新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评 价 ; 过 往 的 评 价 结 果 应 当 作 为 历 史 记 录 保 存 47

第 六 章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实 施 保 障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内 部 控 制 保 障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在 基 金 销 售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的 实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总 部 应 当 负 责 制 定 与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相 关 的 制 度 和 程 序, 建 立 销 售 的 基 金 产 品 池, 在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中 建 设 并 维 护 与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相 关 的 功 能 模 块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在 总 部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下 实 施 与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相 关 的 制 度 和 程 序 第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就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对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实 行 专 题 培 训 第 三 十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基 金 产 品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匹 配 的 方 法, 在 销 售 过 程 中 由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完 成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匹 配 检 验 匹 配 方 法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等 级 和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类 型 之 间 建 立 合 理 的 对 应 关 系, 同 时 在 建 立 对 应 关 系 的 基 础 上 将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超 越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情 况 定 义 为 风 险 不 匹 配 第 三 十 一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在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中 加 入 基 金 投 资 人 意 愿 声 明 内 容,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主 动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超 越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情 况, 要 求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 的 同 时 进 行 确 认, 并 在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上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确 认 信 息 第 三 十 二 条 禁 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违 背 基 金 投 资 人 意 愿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销 售 与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不 匹 配 的 产 品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在 对 基 金 销 售 活 动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时, 有 权 对 与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相 关 的 制 度 建 设 推 广 实 施 信 息 处 理 和 历 史 记 录 等 进 行 询 问 或 检 查,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的, 可 以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有 权 对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48

第 三 十 四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及 拟 申 请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均 应 当 按 照 本 指 导 意 见 的 要 求 制 定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的 长 期 推 行 计 划, 在 本 指 导 意 见 实 施 后 逐 步 达 到 各 项 要 求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指 导 意 见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49

证 监 会 关 于 下 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2007-3-15) 证 监 基 金 字 [2007]76 号 关 于 发 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各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 为 明 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的 各 项 技 术 标 准, 严 格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市 场 准 入 和 日 常 行 为 监 管,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20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我 会 制 定 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管 理 规 定, 现 予 以 发 布,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二 七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管 理 规 定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51 第 二 章 前 台 业 务 系 统...51 第 三 章 自 助 式 前 台 系 统...53 第 四 章 后 台 管 理 系 统...54 第 五 章 监 管 系 统 信 息 报 送...56 第 六 章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管 理...56 第 七 章 附 则...57 50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信 息 管 理, 提 高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信 息 服 务 质 量, 促 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 是 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使 用 的 与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相 关 的 信 息 系 统, 主 要 包 括 前 台 业 务 系 统 后 台 管 理 系 统 以 及 应 用 系 统 的 支 持 系 统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依 法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第 三 条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的 建 立 和 维 护 应 当 遵 循 安 全 性 实 用 性 系 统 化 的 原 则, 并 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 一 ) 具 备 本 规 定 所 列 示 的 各 项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功 能, 能 够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义 务 ; ( 二 )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信 息 流 和 资 金 流 的 监 控 核 对 机 制,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人 资 金 流 动 的 安 全 性 ; ( 三 )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的 监 控 机 制, 防 止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中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 四 ) 支 持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原 则 在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中 的 运 用 ; ( 五 )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的 管 理 监 督 和 投 诉 机 制 ; ( 六 ) 能 够 为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供 监 控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安 全 及 其 他 销 售 行 为 所 需 的 信 息 第 四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从 事 和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建 设 改 造 和 管 理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第 二 章 前 台 业 务 系 统 第 五 条 前 台 业 务 系 统 主 要 是 指 直 接 面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或 者 与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活 动 直 接 相 关 的 应 用 系 统, 分 为 自 助 式 和 辅 助 式 两 种 类 型 辅 助 式 前 台 系 统, 是 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由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要 求 的 专 业 服 务 人 员 辅 助 基 金 投 资 人 完 成 业 务 操 作 所 必 需 的 软 件 应 用 系 统 51

自 助 式 前 台 系 统, 是 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由 基 金 投 资 人 独 自 完 成 业 务 操 作 的 应 用 系 统, 包 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现 场 自 助 系 统 和 通 过 互 联 网 电 话 移 动 通 信 等 非 现 场 方 式 实 现 的 自 助 系 统 前 台 业 务 系 统 通 过 与 后 台 管 理 系 统 的 网 络 连 接, 实 现 各 项 业 务 功 能 第 六 条 前 台 业 务 系 统 应 当 具 备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人 员 提 供 投 资 资 讯 的 功 能, 投 资 资 讯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基 金 基 础 知 识 ; ( 二 )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三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包 括 基 金 基 本 信 息 基 金 费 率 基 金 转 换 手 续 费 支 付 模 式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信 息 和 基 金 的 其 他 公 开 市 场 信 息 等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 ( 五 ) 基 金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信 息 ; ( 六 ) 基 金 销 售 分 支 机 构 网 点 信 息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投 资 资 讯 信 息, 要 有 合 法 来 源, 还 应 当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揭 示 信 息 来 源 和 发 布 时 间 第 七 条 前 台 业 务 系 统 应 当 具 备 对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以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信 息 进 行 管 理 的 功 能, 包 括 开 户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和 评 价 基 金 投 资 人 信 息 查 询 基 金 投 资 人 信 息 修 改 销 户 密 码 管 理 账 户 冻 结 申 请 账 户 解 冻 申 请 等 : ( 一 ) 系 统 在 个 人 开 户 时 应 当 记 录 个 人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法 定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证 件 类 型 法 定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证 件 号 码 法 定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姓 名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联 系 方 式 对 账 单 发 送 方 式 等 信 息 ; ( 二 ) 系 统 在 机 构 开 户 时 应 当 记 录 机 构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机 构 类 型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机 构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授 权 代 理 人 证 件 类 型 授 权 代 理 人 证 件 号 码 授 权 代 理 人 姓 名 机 构 银 行 账 户 联 系 方 式 对 账 单 发 送 方 式 等 信 息 ; ( 三 ) 系 统 应 当 具 有 可 靠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交 易 密 码 机 制, 禁 止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相 同 密 码 或 弱 密 码 ; 基 金 投 资 人 密 码 的 修 改 和 取 回 操 作 要 有 日 志 记 录 ; ( 四 ) 系 统 应 当 具 有 调 查 评 价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功 能 52

第 八 条 前 台 业 务 系 统 应 当 具 备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交 易 功 能 : ( 一 ) 应 当 检 查 基 金 投 资 人 所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的 风 险 等 级 与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之 间 是 否 匹 配 ; 如 果 不 匹 配, 应 当 具 有 要 求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确 认, 并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人 确 认 信 息 的 功 能 ; ( 二 ) 应 当 禁 止 赎 回 资 金 划 入 非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后 至 赎 回 款 项 到 账 前 更 改 银 行 账 户 的, 系 统 应 当 视 为 异 常 交 易 并 作 记 录 ; ( 三 ) 不 能 具 有 修 改 销 售 费 率 的 功 能 ; ( 四 ) 应 当 对 基 金 交 易 开 放 时 间 以 外 提 交 的 交 易 申 请 进 行 正 确 的 提 示 第 九 条 前 台 业 务 系 统 应 当 具 备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功 能 : ( 一 ) 应 当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产 品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投 资 人 基 金 交 易 明 细 基 金 投 资 人 基 金 交 易 的 资 金 划 付 信 息 适 合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基 金 产 品 基 金 净 值 或 基 金 收 益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 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以 基 金 投 资 人 选 择 的 方 式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对 账 单, 对 账 单 应 当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投 资 人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发 生 的 交 易 明 细 记 录 手 续 费 收 取 情 况 分 红 方 式 等 内 容 ; ( 三 )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人 投 诉 信 息, 应 当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人 姓 名 投 诉 时 间 投 诉 事 项 处 理 流 程 处 理 结 果 等 内 容 第 三 章 自 助 式 前 台 系 统 第 十 条 自 助 式 前 台 系 统 在 满 足 第 二 章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本 章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要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核 实 自 助 式 前 台 系 统 真 实 身 份 和 资 质 的 方 法, 包 括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合 法 销 售 基 金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便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核 查 的 监 管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为 自 助 式 前 台 系 统 提 供 支 持 服 务 的 相 关 人 员, 与 当 面 服 务 对 等 岗 位 的 人 员 资 质 要 求 相 同 ; 自 助 式 前 台 系 统 应 当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核 查 相 关 人 员 资 质 的 功 能 第 十 二 条 自 助 式 前 台 系 统 应 当 通 过 在 线 阅 读 文 件 下 载 链 接 或 语 音 提 示 等 方 式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披 露 以 下 信 息 :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