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章 程 目 录 序 言... 4 第 一 章 总 则... 4 第 二 章 主 要 职 能... 5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 6 第 四 章 教 职 员 工... 15 第 五 章 学 生... 16 第 六 章 校 友... 18 第 七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19 第 八 章 学 校 标 识 与 校 庆 日... 20 第 九 章 附 则... 20-1 -
序 言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前 身 是 1956 年 创 建 的 杭 州 航 空 工 业 财 经 学 校,1980 年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建 立 杭 州 电 子 工 业 学 院, 2003 年 原 杭 州 出 版 学 校 整 体 并 入,2004 年 更 名 为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学 校 先 后 隶 属 于 第 二 机 械 工 业 部 第 四 机 械 工 业 部 电 子 工 业 部 信 息 产 业 部 等 中 央 部 委,2000 年 实 行 浙 江 省 与 信 息 产 业 部 共 建 以 浙 江 省 管 理 为 主 的 办 学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立 足 浙 江 依 托 行 业 面 向 世 界 服 务 社 会 支 持 国 防, 秉 承 团 结 勤 奋 求 实 创 新 的 优 良 传 统, 弘 扬 笃 学 力 行 守 正 求 新 的 校 训 精 神, 努 力 建 设 特 色 鲜 明 国 内 一 流 的 高 水 平 研 究 教 学 型 大 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是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实 施 高 等 教 育 的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举 办 者 为 学 校 提 供 办 学 经 费 与 必 备 的 办 学 条 件 学 校 依 法 享 有 办 学 自 主 权,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与 行 为 能 力,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学 校 名 称 为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简 称 杭 电 ; 英 文 名 称 为 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 缩 写 为 HDU 学 校 法 定 注 册 地 为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下 沙 高 教 园 区 2 号 大 街 1158 号, 设 有 下 沙 文 一 和 东 岳 等 校 区, 其 中 下 沙 校 区 为 主 - 2 -
校 区 学 校 官 方 网 站 地 址 为 http://www.hdu.edu.cn 第 三 条 学 校 坚 持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以 师 生 发 展 为 根 本,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第 四 条 学 校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追 求 卓 越 的 育 人 理 念, 致 力 于 培 养 具 有 家 国 情 怀 国 际 视 野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第 五 条 学 校 坚 持 科 技 创 新 引 领 社 会 的 方 针, 倡 导 学 术 自 由, 鼓 励 创 新 创 造, 推 动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第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坚 持 和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校 长 负 责 教 授 治 学 民 主 管 理 的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第 二 章 主 要 职 能 第 七 条 学 校 根 据 高 等 教 育 规 律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依 法 自 主 确 定 办 学 目 标, 调 整 办 学 行 为,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体 系 与 机 制 第 八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战 略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调 整 学 科 和 专 业, 保 持 合 理 的 学 科 结 构 和 专 业 规 模 第 九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举 办 者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自 主 制 定 招 生 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建 立 科 学 的 多 样 化 选 才 体 系, 完 善 招 生 监 督 和 协 调 机 制 第 十 条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自 主 制 定 和 实 施 培 养 方 案 教 学 计 划, 调 整 学 生 修 业 年 限,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授 予 学 位 - 3 -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致 力 于 高 水 平 科 学 研 究, 以 重 大 现 实 需 求 为 主 攻 方 向, 自 主 开 展 自 然 科 学 工 程 技 术 和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加 强 应 用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在 国 家 创 新 体 系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坚 持 以 服 务 求 支 持 以 贡 献 促 发 展, 自 主 与 中 央 部 门 地 方 政 府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开 展 科 研 合 作, 推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与 应 用, 积 极 为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推 进 国 际 化 办 学,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推 进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引 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招 收 培 养 优 秀 境 外 学 生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政 府 财 政 性 资 助 社 会 捐 赠 财 产 以 及 合 法 拥 有 的 其 他 资 产,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核 算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和 学 校 统 筹 集 约 高 效 的 资 源 配 置 模 式 ; 在 有 关 规 定 范 围 内, 根 据 社 会 承 受 力 和 办 学 成 本 合 理 确 定 学 费 等 收 取 标 准 方 式 及 用 途, 自 主 处 置 学 校 所 有 的 科 技 成 果 及 其 他 无 形 资 产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加 强 审 计 监 督 完 善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确 保 资 产 安 全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把 握 学 校 发 展 - 4 -
方 向,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完 成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党 委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 二 )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 四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 五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 六 )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风 学 风 教 风 ; ( 七 ) 加 强 对 学 校 院 ( 部 )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 5 -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加 强 学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 ( 八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 九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 十 )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党 的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按 照 分 工 履 行 职 责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学 校 党 委 全 面 工 作, 协 调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工 作, 督 促 检 查 党 委 决 议 贯 彻 落 实, 主 动 协 调 党 委 与 校 长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学 校 党 委 会 是 学 校 党 委 履 行 职 责 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 形 式, 会 议 决 策 贯 彻 民 主 决 策 原 则 党 委 会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第 十 九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由 学 校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负 责 协 助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建 设 和 组 织 协 调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切 实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监 督 责 - 6 -
任,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二 十 条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党 委 有 关 决 议, 行 使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权, 全 面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校 长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三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重 要 人 才 政 策 和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计 划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 四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 方 案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 ( 五 )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 六 ) 组 织 开 展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 ( 七 )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 ( 八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 7 -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 ( 九 ) 向 学 校 党 委 报 告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提 案 支 持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和 学 术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 十 )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二 十 一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学 校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主 要 研 究 提 出 拟 由 学 校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方 案, 具 体 部 署 落 实 党 委 决 议 的 有 关 措 施, 研 究 处 理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成 员 一 般 为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校 长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校 长 应 在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基 础 上, 对 讨 论 研 究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等 可 视 议 题 情 况 参 加 会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学 校 结 合 实 际 依 法 制 定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发 挥 其 在 学 科 建 设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发 展 和 学 风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学 术 委 员 会 就 学 科 建 设 教 师 聘 任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道 德 等 事 项 设 立 若 干 专 门 委 员 会, 具 体 承 担 相 关 职 责 和 学 术 事 务 - 8 -
学 术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不 同 学 科 专 业 的 教 授 及 其 他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组 成, 并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青 年 教 师 学 术 委 员 会 人 数 与 学 校 的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相 匹 配, 并 为 不 低 于 15 人 的 单 数 其 中, 担 任 学 校 及 职 能 部 门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的 委 员, 不 超 过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1/4; 不 担 任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及 院 系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专 任 教 师, 不 少 于 委 员 总 人 数 的 1/2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候 选 人 由 校 长 提 名,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讨 论 决 定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的 学 术 标 准 与 规 程 等 学 术 管 理 制 度 ; ( 二 ) 对 学 校 事 业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教 学 科 研 单 位 设 置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重 大 项 目 合 作, 以 及 对 学 校 预 决 算 中 教 学 和 科 研 经 费 的 安 排 分 配 与 使 用 等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审 议 学 科 建 设 规 划 和 重 大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 ( 三 ) 审 议 决 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章 程 审 议 学 术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交 叉 学 科 与 跨 学 科 协 同 创 新 机 制 的 建 设 方 案 学 科 资 源 的 配 置 方 案 ; 审 批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决 定 设 立 和 撤 销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 授 权 指 导 监 督 和 评 估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 四 ) 审 查 评 定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变 更 和 撤 销 等 事 项, 评 定 并 推 荐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奖 ; ( 五 ) 审 议 决 定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科 学 伦 理 规 范 受 理 审 - 9 -
查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裁 决 学 术 纠 纷 ; 对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行 为, 可 以 依 职 权 直 接 撤 销 或 者 建 议 相 关 部 门 撤 销 当 事 人 相 应 的 学 术 称 号 学 术 待 遇 ; ( 六 ) 学 校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学 术 委 员 会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咨 询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以 上 事 项,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以 授 权 相 关 的 学 术 组 织 具 体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置 人 才 培 养 委 员 会 人 才 培 养 委 员 会 由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和 担 任 学 校 及 职 能 部 门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的 委 员 组 成,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若 干 名,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确 定 后, 由 校 长 聘 任 人 才 培 养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委 员 会 主 任 主 持, 实 际 到 会 人 数 达 到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2/3 以 上 方 可 召 开, 采 取 表 决 制 作 出 决 定,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1/2 方 为 通 过 第 二 十 五 条 人 才 培 养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研 究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重 大 趋 势, 并 提 出 决 策 咨 询 建 议 ; ( 二 ) 依 据 法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组 织 审 定 人 才 培 养 规 划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管 理 制 度 设 计 和 重 要 表 彰 处 分 方 案 ; ( 三 ) 指 导 招 生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教 学 组 织 建 设 教 学 设 施 建 设 教 师 教 学 培 训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与 学 生 管 理 等 工 作 ; ( 四 ) 听 取 和 审 议 人 才 培 养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与 年 度 质 量 报 - 10 -
告, 审 阅 人 才 培 养 状 况 基 本 数 据, 研 究 讨 论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改 进 及 保 障 措 施 ; ( 五 ) 其 他 需 要 人 才 培 养 委 员 会 决 策 的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设 置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校 长, 分 管 学 科 学 位 与 教 学 的 校 领 导, 学 院 负 责 学 位 管 理 的 领 导, 学 位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负 责 人, 教 授 或 其 他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代 表 组 成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由 学 校 确 定, 主 任 由 校 长 担 任, 委 员 由 校 长 聘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员 工 依 法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开 展 活 动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听 取 学 校 章 程 草 案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情 况 报 告,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二 ) 听 取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教 职 员 工 队 伍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校 园 建 设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改 革 和 重 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三 ) 听 取 学 校 年 度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四 ) 讨 论 通 过 学 校 提 出 的 与 教 职 员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绩 效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 ( 五 ) 审 议 学 校 上 一 届 ( 次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的 办 - 11 -
理 情 况 报 告 ; ( 六 ) 按 照 有 关 工 作 规 定 和 安 排 评 议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 ( 七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学 校 章 程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落 实,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八 )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以 及 学 校 与 学 校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由 其 执 行 委 员 会 行 使 职 权 学 校 工 会 是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在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负 责 其 日 常 工 作 学 校 建 立 二 级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保 障 教 职 员 工 参 与 本 单 位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学 校 团 委 指 导 下 依 法 开 展 活 动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由 全 体 学 生 选 举 产 生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由 学 生 会 和 研 究 生 会 代 为 行 使 职 权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置 工 会 共 青 团 等 群 众 组 织 各 群 团 组 织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依 法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支 持 校 内 各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及 统 战 团 体 依 据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保 障 其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及 学 科 建 设 等 的 需 要 设 立 学 院 ( 教 学 部 ), 按 照 学 校 宏 观 决 策 职 能 部 门 指 导 - 12 -
服 务 学 院 ( 教 学 部 ) 自 主 运 行 的 原 则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学 院 ( 教 学 部 ) 是 学 校 内 部 办 学 实 体 学 校 赋 予 学 院 ( 教 学 部 ) 相 对 独 立 的 办 学 自 主 权, 保 障 和 监 督 其 依 法 运 行 学 院 ( 教 学 部 )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分 工 合 作 共 同 负 责 的 管 理 体 制,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是 学 院 ( 教 学 部 ) 决 策 机 构 学 院 ( 教 学 部 )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涉 及 学 院 ( 教 学 部 ) 发 展 教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等 重 要 问 题, 按 规 定 交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教 职 员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出 意 见 或 作 出 决 定 第 四 章 教 职 员 工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由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等 组 成, 实 行 聘 用 合 同 制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职 员 工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依 法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和 岗 位 要 求 的 工 作,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开 展 学 术 活 动 ; ( 二 ) 按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公 平 公 正 地 获 得 学 校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按 照 规 定 条 件 获 得 职 业 发 展 的 机 会 相 应 的 荣 誉 和 奖 励 ; ( 三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依 法 获 得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 ( 四 )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其 他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五 ) 就 职 务 晋 升 岗 位 聘 任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处 理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向 学 校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 13 -
出 申 诉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职 员 工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二 ) 为 人 师 表, 爱 护 学 生, 立 德 树 人 ; ( 三 )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维 护 学 术 诚 信 ; ( 四 )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研 究 水 平 ; ( 五 ) 珍 惜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爱 护 学 校 财 产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依 法 依 规 对 教 职 员 工 进 行 聘 任 考 核 晋 升 奖 惩 培 训 解 聘 办 理 退 休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和 完 善 教 职 员 工 权 利 保 障 权 益 救 济 等 制 度, 为 教 职 员 工 行 使 权 利 履 行 义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学 校 设 立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机 构, 处 理 教 职 员 工 的 申 诉 第 三 十 七 条 名 誉 教 授 讲 座 教 授 兼 职 教 授 站 内 博 士 后 等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在 本 校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进 修 活 动 期 间,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学 校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学 校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帮 助 第 五 章 学 生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是 指 由 学 校 录 取 并 且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在 学 校 注 册 并 且 获 得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公 共 资 源 ; - 14 -
( 二 )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 ( 三 ) 公 平 享 有 奖 励 资 助 学 习 交 流 等 政 策 和 机 会 ; ( 四 ) 在 校 期 间,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转 专 业 的 权 利 ; ( 五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 六 ) 依 法 在 校 内 组 织 和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志 愿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开 展 文 娱 体 育 及 创 新 创 意 创 业 等 活 动 ; ( 七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情 况,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活 动,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等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八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处 理 以 及 涉 及 自 身 合 法 利 益 的 事 项,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表 达 异 议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十 条 学 生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定 ; ( 二 ) 热 爱 祖 国, 诚 实 守 信, 尊 师 敬 友 ; ( 三 ) 遵 循 校 训, 专 心 学 业, 勇 于 创 新 ; ( 四 )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和 权 益, 爱 护 学 校 公 共 财 产 ; ( 五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资 助 的 相 应 义 务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支 持 系 统, 建 - 15 -
立 健 全 资 助 体 系 和 奖 惩 机 制 ; 支 持 学 生 组 织 和 团 体 按 照 各 自 章 程 规 定 开 展 活 动, 支 持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和 权 益 救 济 制 度, 设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机 构 第 四 十 二 条 交 换 生 进 修 生 等 其 他 在 校 学 习 或 者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学 员, 在 学 校 学 习 期 间, 根 据 法 律 政 策 学 校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学 校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帮 助 第 六 章 校 友 第 四 十 三 条 校 友 是 学 校 办 学 的 重 要 力 量 校 友 系 在 学 校 学 习 或 工 作 过 的 师 生 员 工 和 获 得 过 学 校 名 誉 学 位 或 荣 誉 职 衔 的 人 士 对 学 校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士, 按 校 友 会 章 程 相 关 规 定, 可 授 予 名 誉 校 友 称 号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立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校 友 总 会, 负 责 联 络 全 球 校 友, 搭 建 校 友 与 母 校 校 友 之 间 交 流 与 合 作 平 台 ; 传 播 学 校 发 展 信 息, 弘 扬 学 校 精 神 文 化 ; 开 展 校 友 服 务, 助 力 校 友 成 长, 凝 聚 校 友 力 量, 支 持 学 校 发 展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鼓 励 并 支 持 校 友 依 法 成 立 具 有 地 域 届 别 行 业 属 性 的 校 友 分 会, 校 友 总 会 与 各 地 区 各 类 校 友 组 织 是 指 导 与 合 作 的 关 系 各 校 友 组 织 在 遵 守 当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独 立 自 主 开 展 校 友 工 作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设 立 校 友 周 校 友 周 为 每 年 10 月 的 第 四 周 - 16 -
第 七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自 主 管 理 学 校 内 部 事 务, 不 受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非 法 干 涉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附 属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依 据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实 行 相 对 独 立 的 运 营 与 管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与 地 方 政 府 社 会 力 量 合 作 举 办 的 办 学 实 体,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章 程 或 协 议 独 立 运 行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依 法 实 行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设 立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是 由 政 府 学 校 企 业 校 友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等 各 方 代 表 组 成 的 咨 询 议 事 机 构, 按 照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理 事 会 章 程 组 建 并 开 展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加 强 社 会 合 作, 争 取 办 学 资 源, 参 与 决 策 咨 询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成 立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是 独 立 的 非 营 利 性 法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代 表 学 校 接 受 境 内 外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个 人 的 捐 赠, 开 展 募 捐 及 筹 资 活 动, 并 对 相 关 资 金 进 行 管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与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社 会 团 体 行 业 组 织 科 研 院 所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国 际 组 织 机 构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服 务 社 会, 争 取 广 泛 的 社 会 支 持 与 帮 助, 提 升 办 学 水 平 与 社 会 影 响 力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的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以 及 变 更 名 称, - 17 -
须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第 八 章 学 校 标 识 与 校 庆 日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徽 志 为 双 环 套 形, 内 环 中 心 是 由 英 文 小 写 字 母 e 演 变 成 的 浪 潮 造 型, 寓 意 学 校 处 于 信 息 时 代 前 沿 ; 内 环 下 方 是 1956 外 环 上 方 是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外 环 下 方 是 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 学 校 标 准 色 为 杭 电 蓝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徽 章 为 印 有 学 校 徽 志 的 圆 形 证 章 和 题 有 校 名 的 长 方 形 证 章 第 五 十 七 条 校 旗 分 为 主 旗 和 副 旗 主 旗 为 蓝 底 白 字 的 长 方 形 旗 帜, 副 旗 为 白 底 蓝 字 的 长 方 形 旗 帜 校 旗 中 央 均 印 有 学 校 徽 志 与 横 式 中 英 文 校 名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拥 有 标 识 专 有 权 第 五 十 九 条 校 庆 日 为 每 年 的 3 月 20 日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条 本 章 程 提 交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校 党 委 审 定,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教 育 部 备 案 后, 由 学 校 发 布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生 效 之 后 制 定 的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不 得 与 本 章 程 相 抵 触 本 章 程 生 效 之 前 制 定 的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与 本 章 程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第 六 十 二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由 校 长 或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议,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启 动 章 程 的 修 订 工 - 18 -
作 : ( 一 ) 本 章 程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 二 )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发 生 变 动 ; ( 三 ) 学 校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更 名 等 变 化 ; ( 四 ) 学 校 办 学 宗 旨 战 略 目 标 管 理 体 制 运 行 机 制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五 ) 举 办 者 依 法 要 求 学 校 修 订 章 程 ; ( 六 ) 其 他 影 响 本 章 程 内 容 及 其 执 行 的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第 六 十 三 条 章 程 的 修 订 程 序 与 制 定 程 序 相 同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核 准 后,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校 党 委 负 责 解 释 - 19 -
附 件 一 学 校 徽 志 杭 州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标 识 二 学 校 中 英 文 校 名 标 准 字 三 学 校 校 旗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