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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杉 达 学 院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施 办 法 2010 年 12 月 16 日 印 发 杉 达 内 ( 人 ) 2010 23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 试 行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以 及 国 家 上 海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校 职 务 评 聘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实 行 任 职 条 件 分 类 考 评 职 务 岗 位 分 级 聘 任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所 称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是 指 高 等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 自 然 科 学 社 会 科 学 ) 高 教 管 理 工 程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实 验 技 术 等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各 系 列 岗 位 设 置 情 况 如 下 : 系 列 职 务 等 级 高 校 教 师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助 教 思 想 政 治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助 教 科 学 研 究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研 究 实 习 员 高 教 管 理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研 究 实 习 员 工 程 技 术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助 理 工 程 师 技 术 员 图 书 资 料 研 究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馆 员 助 理 馆 员 管 理 员 实 验 技 术 高 级 实 验 师 实 验 师 助 理 实 验 师 实 验 员 第 三 条 本 校 实 行 按 需 设 岗, 按 岗 计 薪 薪 随 岗 变 的 原 则 ; 管 理 人 员 试 行 职 员 制, 考 虑 到 高 校 特 点, 对 教 务 处 国 际 交 流 处 校 办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研 究 生 及 科 研 处 的 正 副 处 长 可 试 行 双 肩 挑, 双 肩 挑 人 员 应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历 ( 国 际 交 流 处 应 具 有 留 学 经 历, 其 余 人 员 均 需 CET-6 合 格 证 书 ) 一 般 兼 有 4 课 时 / 周 教 学 任 务 者 ; 正 式 转 为 教 师 岗 位 者, 学 校 给 予 一 年 的 过 渡 期, 但 必 须 承 担 8 课 时 / 周 及 以 上 必 修 课 的 教 学 任 务, 讲 课 效 果 良 好 及 以 上 者 方 可 转 为 教 师 岗 位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列 入 教 师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双 师 型 ) 范 畴 执 行 第 四 条 各 级 职 务 实 行 评 聘 制, 并 有 明 确 的 职 责 任 职 条 件 和 任 期, 学 校 和 受 聘 人 员 签 订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聘 任 合 同 二 聘 任 条 件 1

第 五 条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和 职 业 道 德 的 基 本 要 求 ( 一 )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和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治 学 严 谨, 团 结 协 作, 作 风 正 派, 管 教 管 学, 要 求 学 生 做 到 的 教 师 首 先 要 做 到, 有 良 好 的 敬 业 精 神, 能 全 面 熟 练 地 履 行 现 职 务 职 责, 年 终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 二 ) 应 当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和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任 职 条 件 ( 三 )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和 职 业 道 德 是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差 违 背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且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实 行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制, 学 校 也 不 再 聘 任 其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四 ) 根 据 我 校 是 教 学 型 高 校, 要 求 各 专 业 教 师 都 能 保 证 优 良 的 教 学 质 量 及 效 果 对 造 成 教 学 事 故 或 受 过 行 政 处 分 的 教 师, 酌 情 延 期 评 聘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六 条 学 位 学 历 及 任 职 年 限 的 基 本 要 求 ( 一 ) 教 授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5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8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 获 得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证 书 第 二 本 科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或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9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并 担 任 11 年 以 上 副 教 授 职 务 ( 二 ) 副 教 授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2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并 担 任 5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获 得 硕 士 班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本 科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或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而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7 年 以 上 讲 师 职 务 ;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在 站 进 行 博 士 后 研 究 的 时 间 可 视 同 于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的 年 限 ( 三 ) 讲 师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自 报 到 之 日 起 工 作 满 3 个 月 ; 获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及 学 位 ( 留 学 人 员 为 硕 士 学 位 ), 并 担 任 2 年 以 上 助 教 职 务 ; 获 得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或 第 二 本 科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或 学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担 任 3 年 以 上 助 教 职 务 ( 四 ) 助 教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经 过 1 年 以 上 见 习 试 用 ;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第 二 本 科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或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自 报 到 之 日 起 工 作 满 6 个 月 ( 五 ) 凡 1958 年 1 月 1 日 1962 年 12 月 31 日 之 间 出 生 的 教 师 应 聘 教 授, 应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 凡 196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应 聘 教 授, 应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 凡 1963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教 师 应 聘 副 教 授, 应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 六 ) 应 聘 各 级 教 师 均 应 具 有 本 学 科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凡 1958 2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非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的 教 师, 应 聘 高 一 级 职 务 岗 位, 应 进 修 完 成 四 门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课 程, 且 成 绩 合 格 ; 或 者 由 相 关 单 位 确 认 已 掌 握 相 关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课 程 内 容 ( 七 ) 以 考 代 评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后, 还 需 根 据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情 况 及 满 足 该 系 列 最 低 的 任 职 年 限, 才 能 予 以 聘 任 第 七 条 教 学 能 力 的 基 本 要 求 ( 一 ) 教 授 副 教 授 :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讲 授 过 二 门 及 以 上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或 专 业 基 础 课 ; 在 条 件 具 备 情 况 下, 必 须 每 年 指 导 或 合 作 指 导 8-10 名 合 格 的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 并 有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的 经 历 教 学 质 量 必 须 通 过 校 督 导 组 院 系 学 生 问 卷 测 评 等 教 学 检 查, 评 价 达 到 优 良 等 级 ( 二 ) 讲 师 助 教 :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讲 授 过 二 门 及 以 上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或 专 业 基 础 课 ; 在 条 件 具 备 情 况 下, 必 须 指 导 或 合 作 指 导 8-10 名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助 教 有 协 助 指 导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的 经 历 教 学 质 量 必 须 通 过 校 督 导 组 院 系 学 生 问 卷 测 评 等 教 学 检 查, 应 聘 讲 师 助 教 者, 评 价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等 级 ( 三 ) 经 学 校 批 准 在 国 内 外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进 修 人 员, 其 学 术 交 流 或 进 修 期 间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可 不 作 要 求 ( 四 ) 非 高 等 学 校 从 事 教 育 的 海 外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或 国 内 其 他 工 作 岗 位 人 员 应 聘 相 应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须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实 践 并 考 核 合 格, 其 教 学 经 历 可 以 不 受 规 定 的 限 制 ( 五 ) 教 学 态 度 教 学 质 量 是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经 校 教 务 部 门 督 导 组 各 院 ( 系 ) 考 核 确 认 其 教 学 效 果 差 评 价 不 合 格 的 教 师, 经 帮 助 教 育 后 仍 不 能 提 高 的 实 行 教 学 质 量 一 票 否 决 制, 学 校 不 聘 任 其 教 师 技 术 职 务 第 八 条 学 术 水 平 与 科 研 业 绩 的 基 本 要 求 ( 一 ) 应 聘 教 授 职 务 者 任 现 职 以 来 取 得 的 学 术 成 果, 应 符 合 下 列 第 1 款 和 第 2 6 条 款 之 一 : 1 独 立 或 者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中 文 核 心 刊 物 要 目 总 览 2000 版 2004 版 2008 版 或 中 国 科 技 期 刊 引 证 报 告 所 被 收 录 的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3 篇 及 以 上 ; 或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 排 名 前 3 位 ) 获 得 省 市 级 以 上 奖 励 ( 不 含 提 名 奖 ) 的 3

教 学 科 技 成 果 3 项 及 以 上 2 独 立 或 者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国 际 或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2 项 及 以 上 3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 排 名 前 3 位 ), 获 得 省 市 级 以 上 奖 励 的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2 项 及 以 上 ; 或 者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3 位 ) 完 成 省 市 级 以 上 理 论 研 究 或 者 应 用 研 究 项 目 ( 课 题 )3 项 及 以 上, 通 过 鉴 定 或 者 验 收, 确 认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并 已 取 得 显 著 的 社 会 效 益 或 者 经 济 效 益 4 作 为 主 要 编 撰 人, 已 公 开 出 版 省 市 统 编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2 本 及 以 上 ; 或 者 作 为 主 要 编 撰 人, 公 开 出 版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2 本 及 以 上, 通 过 鉴 定 或 者 验 收, 确 认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且 已 使 用 两 遍 以 上, 效 果 良 好 5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再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及 以 上 ( 除 第 1 款 统 计 数 外 ) 6 个 人 独 立 编 著 并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1 部 及 以 上 ( 二 ) 应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者 任 现 职 以 来 取 得 的 学 术 成 果, 应 符 合 下 列 第 1 款 和 第 2 5 条 款 之 一 : 1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中 文 核 心 刊 物 要 目 总 览 2000 版 2004 版 2008 版 或 中 国 科 技 期 刊 引 证 报 告 所 被 收 录 的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2 篇 及 以 上 ; 或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 排 名 前 3 位 ) 获 得 省 市 级 以 上 奖 励 ( 不 含 提 名 奖 ) 的 教 学 科 技 成 果 2 项 及 以 上 2 独 立 或 者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国 际 或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1 项 及 以 上 3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 排 名 前 3 位 ) 获 得 省 市 级 以 上 奖 励 的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1 项 及 以 上 ; 或 者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3 位 ) 完 成 省 市 级 以 上 理 论 研 究 或 者 应 用 研 究 项 目 ( 课 题 )2 项 及 以 上, 通 过 鉴 定 或 者 验 收, 确 认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并 已 取 得 显 著 的 社 会 效 益 或 者 经 济 效 益 4 作 为 主 要 编 撰 人, 已 公 开 出 版 省 市 统 编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1 本 及 以 上 ; 或 者 作 为 主 要 编 撰 人, 公 开 出 版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1 本 及 以 上, 通 过 鉴 定 或 者 验 收, 确 认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且 已 使 用 两 遍 以 上, 效 果 良 好 5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刊 物 再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及 以 上 ( 除 第 1 款 统 计 数 外 ) ( 三 ) 应 聘 讲 师 职 务 者 任 现 职 以 来 取 得 的 学 术 成 果, 应 符 合 下 列 1-5 款 条 件 之 一 : 1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公 开 发 表 在 有 正 式 书 刊 号 的 刊 物 1 篇 及 以 上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学 术 论 文 ; 或 在 校 内 刊 物 发 表 的 论 文 2 篇 及 以 上 ; 4

2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 排 名 前 3 位 ) 获 得 省 市 级 以 上 奖 励 ( 不 含 提 名 奖 ) 的 教 学 科 技 成 果 1 项 及 以 上 ; 或 市 教 委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奖 1 项 及 以 上 ( 排 名 前 五 名 ) 3 独 立 或 者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获 国 际 或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1 项 及 以 上 4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 排 名 前 3 位 ) 完 成 省 市 级 以 上 理 论 研 究 或 者 应 用 研 究 项 目 ( 课 题 )1 项 及 以 上 5 作 为 主 要 编 撰 人, 已 公 开 出 版 省 市 统 编 教 材 ( 五 万 字 及 以 上 ) 教 学 参 考 书 1 本 及 以 上 ; 或 者 作 为 主 要 编 撰 人, 公 开 出 版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1 本 及 以 上 第 九 条 外 语 水 平 的 基 本 要 求 ( 一 ) 应 聘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务 者, 必 须 取 得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合 格 证 书 ( 大 学 英 语 新 版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的 处 理 办 法 见 本 条 第 五 款, 下 同 ) 或 取 得 托 福 雅 思 等 相 当 于 CET-6 合 格 成 绩 ; 从 事 外 语 教 学 者, 必 须 取 得 专 业 外 语 八 级 ( 如 英 语 为 TEM-8) 合 格 证 书 ;1970 年 12 月 31 日 前 出 生 的 教 师 可 参 加 全 国 或 本 市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并 取 得 A 级 合 格 证 书, 外 语 教 师 具 有 一 年 及 以 上 海 外 留 学 经 历 并 获 得 相 应 的 研 究 生 学 历 ( 二 )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务 时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已 达 到 要 求,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务 需 再 次 参 加 同 一 级 别 考 试 的 ; ( 三 ) 应 聘 中 级 职 务 者, 必 须 取 得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合 格 证 书 或 取 得 托 福 雅 思 等 相 当 于 CET-6 合 格 成 绩 ( 下 同 ); 从 事 外 语 教 学 者, 必 须 取 得 专 业 外 语 八 级 ( 如 英 语 为 TEM-8) 合 格 证 书 ;196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出 生 的 教 师 可 参 加 全 国 或 本 市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并 取 得 B 级 合 格 证 书, 外 语 教 师 须 参 加 第 二 外 语 考 试 并 取 得 C 级 合 格 证 书 ( 四 ) 应 聘 初 级 职 务 者, 必 须 取 得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合 格 证 书 ; 从 事 外 语 教 学 者, 必 须 取 得 专 业 外 语 八 级 ( 如 英 语 为 CTE-8) 合 格 证 书 ; ( 五 ) 关 于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新 版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的 处 理 办 法 : 2005 年 1 月 至 2006 年 8 月 期 间 参 加 新 版 六 级 大 学 英 语 考 试 的 人 员, 其 成 绩 按 市 教 委 对 新 版 六 级 大 学 英 语 外 语 成 绩 认 定 的 要 求 处 理 ( 即 CET-6:425 分 为 合 格 ) ( 六 ) 所 提 交 的 各 类 反 映 外 语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按 照 该 类 考 试 设 定 的 有 效 期 认 定 ( 七 ) 凡 申 报 参 加 五 校 联 评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务 的, 2006 年 7 月 31 日 以 前 取 得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予 以 认 可,2006 年 8 月 1 日 以 后 取 得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5

成 绩 还 需 参 加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并 取 得 A 级 合 格 证 ( 八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免 考 外 语 : 1 具 有 一 年 以 上 留 学 经 历, 并 在 国 外 留 学 期 间 取 得 国 家 认 定 的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 2 取 得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凡 该 语 种 实 行 本 科 专 业 外 语 八 级 统 考 以 后 毕 业 者 均 应 取 得 该 语 专 八 合 格 证 书 ) 并 从 事 本 专 业 翻 译 或 教 学 工 作 的 3 出 版 过 外 文 专 著 译 著, 由 单 位 或 出 版 部 门 证 明 的 ; 4 转 评 复 评 同 级 职 务, 在 前 一 次 资 格 取 得 时 外 语 成 绩 已 达 要 求 的 第 十 条 计 算 机 能 力 的 基 本 要 求 ( 一 ) 考 试 对 象 及 模 块 要 求 1 1959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出 生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中 高 级 职 务, 须 通 过 2 个 模 块 ; 2 196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中 级 1960 年 1 月 1 日 至 1969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须 通 过 3 个 模 块 ; 3 197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须 通 过 4 个 模 块 ; ( 二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不 参 加 计 算 机 考 试 : 1 195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出 生 的 ; 2 申 报 副 高 级 职 务 时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已 达 到 要 求,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务 的 ; 3 转 评 复 评 同 级 职 务, 在 前 一 次 资 格 取 得 时 计 算 机 成 绩 已 达 要 求 的 ; 4 从 事 计 算 机 专 业 工 作, 获 得 过 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以 上 ( 信 息 技 术 类 ), 有 个 人 证 书 的 ; 5 在 计 算 机 专 业 获 得 过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的 前 三 位 发 明 者 ; 6 取 得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资 格 ( 水 平 ) 考 试 中 高 级 资 格 的 ; 7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未 满 四 年 的 ; 8 取 得 计 算 机 科 学 技 术 学 科 所 属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且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的 ; ( 三 ) 学 校 在 首 次 认 定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要 求 具 备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对 实 行 只 聘 不 评 和 以 考 代 评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首 次 应 聘 中 高 级 职 务 时, 应 按 照 本 通 知 要 求 参 加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 四 ) 所 提 交 的 计 算 机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按 照 该 类 考 试 设 定 的 有 效 期 认 定 第 十 一 条 其 他 要 求 6

( 一 ) 申 报 者 凡 是 无 高 校 教 学 经 历 的 应 届 高 校 研 究 生,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需 有 指 导 专 业 或 毕 业 实 习 或 兼 任 ( 或 经 校 部 批 准 专 任 ) 辅 导 员 或 班 主 任, 或 兼 任 ( 或 经 校 部 批 准 专 任 ) 实 验 室 管 理 教 务 管 理 日 常 行 政 管 理 等 教 育 工 作 累 计 不 少 于 两 年 时 间 ( 二 ) 辅 导 员 系 列 的 教 师 需 要 晋 升 中 级 职 务, 必 须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同 时 教 学 须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且 教 学 工 作 量 达 到 4 课 时 / 周 ( 三 ) 上 一 次 申 报 未 通 过 者, 再 次 申 报 须 有 新 的 业 绩, 提 交 新 的 学 术 成 果 ; ( 四 ) 任 内 聘 副 高 职 务, 未 取 得 五 校 联 评 相 应 职 务 的, 不 得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 五 ) 申 请 转 系 列 人 员, 须 在 本 岗 位 工 作 一 年 及 以 上, 方 可 提 出 相 应 职 务 聘 任 的 申 请, 聘 委 会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评 聘 程 序 通 过 后, 可 正 式 聘 任 ( 六 ) 当 年 度 已 达 退 休 年 龄 者, 一 律 不 接 受 申 报 三 岗 位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教 授 的 岗 位 职 责 : ( 一 )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每 年 担 任 二 门 主 干 课 或 二 门 以 上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 其 中 一 门 应 为 基 础 课, 包 括 专 业 基 础 课 或 技 术 基 础 课 ),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和 毕 业 设 计, 教 学 效 果 优 良 ( 二 ) 掌 握 本 学 科 学 术 发 展 动 态, 参 加 学 术 活 动 并 提 出 学 术 报 告, 发 表 研 究 性 论 文, 主 持 或 独 立 承 接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服 务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担 任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项 目 负 责 人 ; ( 三 ) 主 持 或 参 加 审 阅 学 术 论 文, 具 有 指 导 本 专 业 研 究 生 的 能 力 ; ( 四 ) 参 加 教 学 改 革 和 课 程 建 设, 指 导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 ( 五 ) 教 书 育 人, 关 心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指 导 学 生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 ( 六 ) 承 担 本 学 科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具 有 制 定 本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的 能 力 第 十 三 条 副 教 授 的 岗 位 职 责 : 应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规 定 之 职 责 第 十 四 条 讲 师 的 岗 位 职 责 : ( 一 )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能 独 立 承 担 一 门 以 上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生 产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 作 业 ) 毕 业 设 计 ( 毕 业 论 文 ),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二 ) 参 加 科 研 活 动, 承 担 科 研 项 目,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参 加 教 学 改 革 ( 包 括 课 7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或 教 学 研 究 ), 并 取 得 相 应 成 果 ( 三 ) 任 期 内 至 少 有 一 个 学 期 参 加 实 验 室 工 作 或 完 成 一 项 计 算 机 在 本 专 业 的 应 用 教 学 改 革 或 能 运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完 成 所 讲 授 课 程 的 合 格 课 件 具 有 指 导 本 专 业 学 生 的 实 验 能 力, 并 初 步 具 有 指 导 本 专 业 学 生 的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 四 ) 能 胜 任 系 或 专 业 教 学 秘 书, 或 班 主 任 ( 指 导 教 师 ) 或 其 他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培 养 学 生 创 造 精 神 和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能 力 第 十 五 条 助 教 的 岗 位 职 责 : ( 一 )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在 院 ( 系 ) 主 任 指 导 下 承 担 一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或 担 任 两 门 课 程 的 辅 导 实 验 课 或 指 导 实 习 等 教 学 环 节 协 助 指 导 本 科 生 的 毕 业 实 习 及 毕 业 论 文 ( 二 ) 在 讲 师 正 副 教 授 的 指 导 下, 参 加 相 关 科 研 活 动, 熟 悉 本 学 科 的 研 究 领 域, 提 高 科 研 能 力, 争 取 科 研 项 目, 并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 三 ) 任 职 期 间 应 有 从 事 实 验 工 作 或 计 算 机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应 用 或 能 运 用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完 成 所 讲 授 课 程 教 案 的 经 历 ( 四 ) 努 力 提 高 自 己 的 思 想 素 质 和 业 务 水 平, 敬 业 守 职, 兼 任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 指 导 教 师 ) 实 验 室 或 其 它 教 学 行 政 管 理 等 工 作 不 少 于 四 年 时 间, 具 有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能 力 四 评 聘 机 构 及 工 作 原 则 第 十 六 条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成 立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聘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聘 委 会 由 校 领 导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以 及 相 关 学 科 教 授 代 表 组 成, 委 员 每 届 任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由 校 长 任 主 任, 全 面 领 导 评 聘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聘 委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学 术 与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工 作 组 思 想 品 德 与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考 察 工 作 组 办 公 室 挂 靠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负 责 评 聘 的 日 常 工 作 ; 学 术 与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组 思 想 品 德 与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考 察 组, 分 别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形 式 对 申 报 人 的 学 术 技 术 能 力 与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进 行 评 议 与 考 察 第 十 八 条 学 术 与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工 作 组 的 组 成 按 照 关 于 贯 彻 <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 的 实 施 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第 十 九 条 思 想 品 德 与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考 察 工 作 组 由 校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各 二 级 学 院 部 门 党 总 支 教 务 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等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第 二 十 条 聘 委 会 职 责 : 8

1 毕 业 生 试 用 期 满 的 首 次 任 职 资 格 的 认 定 ; 2 各 级 教 师 及 其 它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评 聘 ( 内 聘 ); 3 申 报 五 校 联 评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参 评 推 荐 ; 4 外 省 市 引 进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的 复 评 ; 5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转 系 列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聘 ; 6 合 同 期 满 的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的 续 聘 ; 7 以 考 试 取 得 资 格 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聘 任 ; 8 其 他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聘 委 会 开 评 审 会 议 时, 必 须 由 全 体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出 席, 其 评 聘 结 果 方 为 有 效 第 二 十 二 条 聘 委 会 以 民 主 程 序 进 行 工 作 对 应 聘 人 的 评 聘 意 见, 应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经 无 记 名 投 票, 赞 成 票 数 超 过 出 席 会 议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方 为 通 过 ( 不 含 三 分 之 二 整 数 票 ) 如 有 需 要, 可 以 预 投 票, 预 投 票 次 数 不 得 超 过 两 次, 对 会 议 结 果 有 异 议 时, 必 须 有 全 体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提 议, 并 经 全 体 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可 予 重 新 评 议 一 次 未 出 席 会 议 的 成 员 不 得 补 投 票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评 聘 中 涉 及 聘 委 会 委 员 本 人 及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该 委 员 应 主 动 回 避 或 被 告 知 回 避 五 评 聘 程 序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核 定 当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数, 由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将 核 定 的 岗 位 数 下 达 至 各 院 系 ( 部 门 ), 向 各 院 系 ( 部 门 ) 教 师 公 开 招 聘 第 二 十 五 条 申 报 者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所 在 院 系 ( 部 门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院 系 ( 部 门 ) 负 责 人 根 据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审 查 申 报 资 格 ; 院 系 ( 部 门 ) 将 具 备 申 报 资 格 的 名 单 汇 总 至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并 领 取 有 关 表 格 第 二 十 六 条 申 报 者 须 认 真 填 写 有 关 申 报 表 格, 并 提 供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六 七 条 规 定 的 学 术 成 果 教 学 工 作 ( 由 教 务 处 审 定 盖 章 ) 进 修 情 况 ( 由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审 定 盖 章 )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获 奖 等 佐 证 材 料, 上 交 所 在 部 门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院 系 ( 部 门 ) 党 总 支 或 直 属 支 部 负 责 对 申 报 者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思 想 政 治 考 核, 对 其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等 提 出 考 察 意 见, 考 察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申 报 晋 升 职 务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术 与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工 作 组 按 照 关 于 贯 彻 <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办 法 > 的 实 施 细 则,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对 部 门 推 荐 的 申 报 者 进 行 学 术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并 投 票 表 决 ;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者 需 向 学 术 9

技 术 评 议 工 作 组 汇 报 答 辩 思 想 品 德 与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考 察 工 作 组 对 部 门 推 荐 的 申 报 者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及 工 作 实 绩 进 行 考 察, 并 投 票 表 决 第 二 十 九 条 聘 委 会 在 综 合 学 术 技 术 能 力 评 议 工 作 组 与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考 察 工 作 组 的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按 岗 位 数 评 聘 条 件 及 申 报 者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学 科 研 培 训 社 会 工 作 等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及 审 核, 投 票 决 定 聘 任 教 师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名 单 第 三 十 条 聘 委 会 通 过 的 聘 任 人 员 名 单 须 向 校 党 政 领 导 联 席 会 议 汇 报 并 获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将 校 党 政 领 导 联 席 会 议 通 过 的 聘 任 名 单 在 校 园 网 上 公 示 十 个 工 作 日, 对 公 示 无 异 议 者, 学 校 则 发 文 正 式 聘 任 六 聘 约 聘 期 考 核 与 解 聘 第 三 十 一 条 根 据 聘 委 会 审 定 获 准 聘 任 的 教 师, 由 校 长 负 责 与 其 签 订 职 务 岗 位 聘 任 协 议 书, 同 时 由 学 校 下 发 聘 任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与 学 校 签 订 固 定 期 限 聘 用 ( 劳 动 ) 合 同 受 聘 者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期 与 聘 用 或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致, 期 满 须 同 时 办 理 续 聘 手 续 首 次 认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受 聘 者 的 任 职 资 格 自 试 用 期 满 之 日 算 起 ; 复 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受 聘 者 的 任 职 资 格 自 原 同 级 职 务 通 过 之 日 算 起 ; 其 它 获 得 技 术 职 务 受 聘 者 的 任 职 资 格 自 校 评 聘 委 员 会 通 过 之 日 算 起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对 受 聘 人 员 的 业 务 水 平 与 能 力 工 作 态 度 与 业 绩 进 行 定 期 考 核 考 核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聘 期 考 核 应 以 年 度 考 核 为 基 础,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等 四 个 档 次 对 聘 期 届 满 或 聘 期 内 考 核 优 秀 者 可 以 优 先 评 聘 ; 合 格 者 可 以 续 聘 ; 基 本 合 格 者 可 以 缓 聘 低 聘, 并 同 时 提 出 限 期 提 高 和 改 进 的 具 体 要 求 ; 不 合 格 者 可 以 低 聘 或 解 聘, 同 时 对 低 聘 者 提 出 限 期 改 进 和 提 高 的 具 体 要 求 第 三 十 四 条 受 聘 者 在 聘 期 内 解 聘 辞 职, 则 受 聘 职 务 自 动 解 除 七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科 学 研 究 工 程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实 验 技 术 等 其 他 系 列 的 职 务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依 据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图 书 资 料 专 业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规 定, 并 参 照 上 述 要 求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绿 色 通 道 为 逐 步 规 范 聘 任 条 件, 应 严 格 控 制 破 格 晋 职, 但 考 虑 到 目 前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10

况 及 各 类 社 会 考 试 需 要 一 定 时 间 等 因 素, 暂 作 如 下 规 定 : ( 一 ) 对 申 报 材 料 中 缺 少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或 外 语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人 员,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的, 暂 作 附 条 件 参 评 : 1 在 教 学 或 科 学 研 究 或 管 理 及 其 他 方 面 工 作 成 绩 特 别 突 出 的 人 员, 若 聘 委 会 投 票 通 过, 其 任 职 年 限 从 取 得 全 部 合 格 证 书 之 日 算 起 ( 暂 定 一 年 ); 2 首 次 认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若 聘 委 会 投 票 通 过, 允 许 在 通 过 之 日 一 年 内, 取 得 全 部 合 格 证 书, 否 则 任 职 年 限 从 具 备 全 部 申 报 条 件 之 日 算 起 ; ( 二 ) 对 任 职 年 限 不 足, 破 格 申 报 高 一 级 职 务 者, 必 须 任 现 职 满 三 年 及 以 上, 并 提 交 的 学 术 成 果 达 到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正 常 晋 升 要 求 的 二 倍 及 以 上 ( 三 ) 在 教 学 管 理 岗 位 上 尽 责 敬 业 业 绩 突 出 的, 经 相 关 部 门 考 核 确 认 教 学 效 果 好 师 德 师 风 好 的 双 肩 挑 教 师, 可 适 当 放 宽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要 求, 经 聘 委 会 决 议 通 过, 可 暂 按 校 聘 相 应 职 务 享 受 工 资 待 遇 允 许 其 在 三 年 内 完 成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相 应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要 求, 三 年 期 届 满 时, 仍 未 能 达 到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相 应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要 求, 则 校 聘 职 务 自 然 终 止 ( 四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的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国 内 高 层 次 特 殊 引 进 人 才, 经 聘 委 会 审 定 确 认 其 实 际 教 学 科 研 和 管 理 能 力, 可 不 受 任 职 条 件 限 制, 由 聘 委 会 评 议 投 票 通 过 后 实 施 聘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经 聘 委 会 通 过 的 受 聘 人 员 工 资 待 遇 自 任 职 之 后 第 二 个 月 起 按 新 的 职 务 标 准 发 放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原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关 于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施 办 法 ( 杉 达 内 ( 人 )[2008]28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归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教 师 与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注 :2015-2016 年 度 继 续 执 行 11

附 件 2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拟 聘 专 技 职 务 申 请 表 所 在 部 门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毕 业 院 校 及 专 业 和 时 间 最 高 学 历 学 位 现 任 专 技 职 务 及 任 职 时 间 担 任 政 治 辅 导 员 及 班 主 任 情 况 拟 申 请 评 聘 专 技 职 务 职 称 外 语 及 计 算 机 通 过 时 间 高 校 教 师 证 取 得 时 间 ( 是 否 符 合 评 聘 条 件 ) 本 人 申 请 评 聘 理 由 ( 签 名 ): 年 月 日 部 门 意 见 部 门 聘 任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人 ( 签 字 ): 公 章 :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