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评 价 指 导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6 2020 年 )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以 及 国 家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加 快 建 立 产 学 研 结 合 的 自 主 创 新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综 合 性 科 技 创 新 平 台 的 优 势, 提 高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发 展 水 平 和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加 强 和 规 范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组 织 制 定 了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评 价 指 导 意 见, 用 于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发 展 绩 效 评 价 二 评 价 目 的 1. 全 面 评 价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工 作 绩 效, 加 强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管 理 及 分 类 指 导, 促 进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2. 积 极 引 导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发 展, 增 强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服 务 能 力 3. 客 观 反 映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办 园 成 效, 为 政 府 部 门 高 等 学 校 和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相 关 支 持 政 策 提 供 依 据 三 评 价 原 则 1. 导 向 性 原 则 评 价 指 导 意 见 立 足 国 家 战 略 要 求, 围 绕 产 学 研 结 合 创 新 的 基 本 目 标, 以 发 展 能 力 建 设 为 基 础, 以 发 展 绩 效 为 导 向 2.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评 价 指 导 意 见 类 别 设 置 合 理 评 价 指 标 内 涵 - 1
清 晰 便 于 判 断, 有 关 数 据 易 于 采 集, 且 符 合 国 家 统 计 指 标 3.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评 价 指 导 意 见 考 虑 到 各 园 区 条 件 或 规 模 的 差 异 性, 以 加 强 分 类 评 价, 充 分 体 现 客 观 公 正 鼓 励 发 展 的 战 略 意 图 4. 动 态 调 整 原 则 评 价 指 导 意 见 随 着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可 以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以 适 应 不 同 评 价 时 段 的 差 异 四 评 价 工 作 的 组 织 1.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作 为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评 价 工 作, 确 定 评 价 时 间, 聘 请 评 价 专 家, 审 定 专 家 组 的 评 价 意 见, 确 定 并 公 布 评 价 结 果 2. 评 价 专 家 组 根 据 两 部 的 委 托 和 要 求, 具 体 负 责 评 价 工 作 收 集 核 实 有 关 评 价 信 息, 听 取 评 价 对 象 的 报 告 和 答 辩, 进 行 现 场 考 察, 在 认 真 评 议 的 基 础 上, 向 两 部 提 交 评 估 意 见 3. 具 体 的 评 价 工 作 分 为 两 个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为 基 础 条 件 复 核 评 价, 根 据 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上 报 的 有 关 评 价 资 料 和 数 据, 复 核 其 是 否 具 备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基 本 条 件 ; 第 二 阶 段 为 发 展 绩 效 评 价, 对 通 过 复 核 评 价 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进 行 发 展 绩 效 评 价 4. 被 评 价 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应 按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限, 如 实 上 报 有 关 评 价 资 料 和 数 据, 向 专 家 组 现 场 汇 报, 接 受 专 家 组 的 现 场 考 察 和 质 询, 配 合 专 家 组 的 工 作 5.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科 技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本 地 区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接 受 两 部 组 织 的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 2
6. 依 托 高 校 在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督 促 协 助 大 学 科 技 园 做 好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保 证 评 价 过 程 的 顺 利 进 行 五 评 价 结 果 及 发 布 两 部 综 合 考 虑 专 家 组 的 评 价 意 见, 审 核 并 确 定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评 价 结 论, 发 布 评 价 结 果 1.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评 价 结 果 分 为 四 个 等 级, 即 A B C D A 为 优 秀,B 为 良 好,C 为 整 改,D 为 摘 牌 2. 第 一 阶 段 的 基 础 条 件 复 核 评 价 是 决 定 大 学 科 技 园 是 否 参 加 绩 效 评 价 的 前 提, 评 价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与 不 合 格 基 础 条 件 复 核 评 价 不 合 格 的 大 学 科 技 园, 评 价 结 果 等 级 为 D 两 部 根 据 复 核 评 价 结 果, 发 文 公 布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参 加 第 二 阶 段 发 展 绩 效 评 价 的 大 学 科 技 园 名 单 3. 第 二 阶 段 发 展 绩 效 评 价 是 对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办 园 绩 效 的 综 合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A B C 两 部 根 据 两 个 阶 段 的 评 价 结 果, 发 文 公 布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评 价 结 果 4. 两 部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将 对 评 价 结 果 为 A 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在 有 关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中 给 予 支 持 ; 对 评 价 结 果 为 C 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责 成 其 对 评 价 中 反 映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限 期 整 改 ; 对 评 价 结 果 为 D 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予 以 摘 牌 5. 鉴 于 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在 发 展 中 存 在 的 客 观 差 异, 鼓 励 不 同 的 发 展 模 式 与 特 色, 根 据 一 级 指 标 的 单 项 评 价 结 果, 发 布 单 项 评 价 结 果 为 A 的 大 学 科 技 园 名 单 - 3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发 展 绩 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一 级 指 标 权 重 二 级 指 标 指 标 特 性 权 重 园 区 服 务 与 运 营 创 新 绩 效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孵 化 绩 效 人 才 培 养 与 集 聚 社 会 贡 献 20 18 17 15 16 14 创 业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定 性 6 技 术 服 务 与 转 移 体 系 定 性 4 股 权 结 构 与 运 营 管 理 定 性 5 服 务 支 出 占 总 支 出 的 比 例 定 量 5 园 区 企 业 平 均 新 增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数 定 量 6 园 区 内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占 比 例 定 量 6 园 区 企 业 研 发 经 费 总 投 入 占 总 收 入 比 例 定 量 6 转 化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数 定 量 5 园 区 依 托 高 校 成 果 创 办 的 企 业 数 定 量 6 园 区 与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的 联 动 定 性 6 在 孵 企 业 数 定 量 5 年 度 毕 业 率 定 量 5 在 孵 企 业 获 得 的 平 均 融 资 额 定 量 5 高 校 学 生 进 入 科 技 园 实 习 / 实 践 人 天 数 定 量 4 园 区 学 生 创 业 企 业 数 定 量 4 接 纳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人 数 定 量 5 园 区 引 进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数 定 量 3 对 依 托 高 校 的 贡 献 定 性 7 对 地 方 经 济 的 贡 献 定 性 7-4
一 指 标 解 释 ( 一 ) 园 区 服 务 与 运 营 园 区 服 务 与 运 营 : 主 要 从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园 区 的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和 园 区 的 运 行 机 制 与 管 理 体 系 等 方 面 来 衡 量 园 区 具 备 的 创 新 创 业 条 件 1. 创 业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 为 入 园 企 业 提 供 工 商 税 务 金 融 信 息 咨 询 市 场 推 广 人 才 交 流 与 培 训 物 业 投 融 资 ( 包 括 孵 化 基 金 种 子 基 金 风 险 投 资 融 资 担 保 等 ) 等 服 务 2. 技 术 服 务 与 转 移 体 系 : 为 园 区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支 撑 的 专 业 服 务 平 台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情 况, 以 及 为 提 高 园 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园 区 在 技 术 转 移 服 务 方 面 具 有 的 条 件 和 采 取 的 相 关 措 施 3. 股 权 结 构 与 运 营 管 理 :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运 营 机 构 是 否 具 备 合 理 的 股 权 结 构, 是 否 具 备 保 证 园 区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的 决 策 机 制 ; 运 营 机 构 的 运 营 和 管 理 能 力 包 括 :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是 否 科 学, 应 具 备 的 各 项 职 能 能 否 有 效 行 使,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基 础 管 理 文 档 是 否 完 备, 业 务 流 程 是 否 合 理, 管 理 控 制 手 段 是 否 有 效, 依 托 学 校 与 地 方 政 府 的 沟 通 是 否 顺 畅 有 效 等 4. 服 务 支 出 占 总 支 出 的 比 例 : 上 年 度, 运 营 机 构 用 于 服 务 企 业 的 支 出 占 总 支 出 的 比 例 反 映 运 营 机 构 在 服 务 方 面 的 现 金 投 入 服 务 支 出 包 括 直 接 从 事 园 区 服 务 的 人 员 费 用 场 地 费 用 办 公 费 用 和 其 他 服 务 型 支 出 该 指 标 综 合 反 映 了 运 营 机 构 的 服 务 能 力 ( 二 ) 创 新 绩 效 创 新 绩 效 : 衡 量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作 为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的 重 要 基 地, 在 创 新 成 果 孵 化 与 培 育 方 面 的 绩 效 - 5
5. 园 区 企 业 平 均 新 增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数 : 用 园 区 企 业 在 考 核 周 期 内 新 增 的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总 数 除 以 园 区 企 业 总 数 ( 上 年 度 末 数 据 ) 园 区 企 业 包 括 在 孵 企 业 和 规 模 以 上 企 业, 不 包 括 行 政 隶 属 于 依 托 高 校 的 机 构 产 生 的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是 指 园 区 企 业 通 过 自 主 研 发 受 让 受 赠 并 购 等 方 式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通 过 5 年 以 上 的 独 占 许 可 拥 有 其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的 核 心 技 术 的 知 识 产 权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主 要 包 括 专 利 软 件 著 作 版 权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植 物 新 品 种 新 药 等 6. 园 区 内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占 的 比 例 : 截 至 上 年 度 末, 园 区 内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数 量 占 园 区 企 业 总 数 的 比 例 7. 园 区 企 业 研 发 经 费 总 投 入 占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 上 年 度, 园 区 企 业 研 究 经 费 的 总 投 入 占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该 指 标 反 映 了 园 区 企 业 对 研 发 和 技 术 创 新 的 重 视 程 度 以 及 园 区 的 研 发 创 新 强 度 其 中, 总 收 入 包 括 企 业 技 术 收 入 和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 三 )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 该 指 标 衡 量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作 为 产 学 研 合 作 示 范 基 地,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方 面 的 绩 效 8. 转 化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数 : 考 核 周 期 内, 以 技 术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服 务 合 同 等 为 依 据, 高 校 ( 任 何 高 校 ) 有 实 用 价 值 的 科 技 成 果 经 园 区 转 化 形 成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形 成 新 产 业 的 数 量 科 技 成 果 包 括 高 校 本 身 校 内 机 构 高 校 在 册 师 生 的 技 术 成 果 这 一 指 标 反 映 了 大 学 科 技 园 推 动 成 果 转 化 的 数 量 成 果 9. 园 区 依 托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创 办 的 企 业 数 : 截 至 上 年 度 末, 园 区 内 依 托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创 办 的 企 业 总 数, 能 直 接 反 映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产 业 化 的 情 - 6
况 10. 园 区 与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的 联 动 : 园 区 与 学 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是 否 在 机 构 人 员 制 度 等 方 面 存 在 有 利 于 成 果 转 化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联 系 与 合 作 ( 四 ) 孵 化 绩 效 孵 化 绩 效 : 衡 量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作 为 培 育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摇 篮, 在 孵 化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方 面 的 绩 效 11. 在 孵 企 业 数 : 本 年 度 内 符 合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制 定 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中 所 规 定 的 在 孵 企 业 条 件 的 企 业 总 数 反 映 大 学 科 技 园 企 业 孵 化 的 数 量 成 果 12. 年 度 毕 业 率 : 年 度 毕 业 企 业 数 与 在 孵 企 业 数 的 比 率, 反 映 孵 化 器 在 入 孵 企 业 选 择 在 孵 企 业 培 育 方 面 的 工 作 效 率 ( 毕 业 企 业 数 : 经 大 学 科 技 园 孵 化 3 年 后,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主 导 产 品 有 一 定 的 生 产 规 模, 年 技 工 贸 总 收 入 达 500 万 元 以 上, 且 有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金 的 企 业 数 包 括 仍 留 在 园 区 内 的 企 业 和 迁 出 园 区 的 企 业 不 包 括 入 园 时 就 不 符 合 在 孵 企 业 条 件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 13. 在 孵 企 业 获 得 的 平 均 融 资 额 : 考 核 周 期 内, 园 区 在 孵 企 业 所 获 融 资 总 额 与 在 孵 企 业 数 的 比 值 反 映 了 在 孵 企 业 获 得 各 种 资 金 ( 包 括 风 险 投 资 银 行 贷 款 产 业 化 基 金 等 ) 的 能 力 ( 五 ) 人 才 培 养 与 集 聚 人 才 培 养 与 集 聚 : 衡 量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作 为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培 养 和 集 聚 基 地, 在 人 才 培 养 与 集 聚 方 面 取 得 的 绩 效 14. 高 校 学 生 进 入 科 技 园 实 习 / 实 践 人 天 数 : 上 年 度, 高 校 学 生 在 校 - 7
期 间 进 入 园 区 进 行 实 习 或 实 践 的 人 天 数 15. 园 区 学 生 创 业 企 业 数 : 截 至 上 年 度 末, 园 区 内 由 在 校 或 毕 业 未 超 过 两 年 ( 含 两 年 ) 的 本 ( 专 ) 科 学 生 研 究 生 独 自 创 办 的 或 团 队 合 作 创 办 的 具 备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数 量 学 生 创 业 企 业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企 业 注 册 地 及 工 作 场 所 应 在 依 托 单 位 内 ;2) 企 业 创 办 人 为 在 校 本 ( 专 ) 科 生 研 究 生, 应 届 毕 业 生 和 毕 业 两 年 内 ( 含 两 年 ) 的 往 届 毕 业 生 ;3) 企 业 创 办 人 或 团 队 所 占 公 司 股 份 不 低 于 30%;4) 企 业 成 立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3 年 ;5) 企 业 一 般 应 为 科 技 型 企 业 16. 接 纳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人 数 : 考 核 周 期 内, 应 届 毕 业 本 ( 专 ) 科 生 研 究 生 首 次 就 业 与 科 技 园 内 企 业 签 订 就 业 合 同 的 人 数 17. 园 区 引 进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数 : 考 核 周 期 内, 园 区 企 业 引 进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数 量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认 定 结 果 为 标 准 引 进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采 取 核 心 人 才 引 进 团 队 引 进 高 新 技 术 项 目 开 发 引 进 等 方 式, 也 可 采 取 岗 位 聘 用 项 目 聘 用 和 任 职 等 方 式 ( 六 ) 社 会 贡 献 衡 量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作 为 高 校 服 务 于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主 要 渠 道, 在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就 业 方 面 的 绩 效 18. 对 依 托 高 校 的 贡 献 : 在 考 核 周 期 内,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对 依 托 高 校 在 资 金 科 研 工 作 学 科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贡 献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与 依 托 高 校 之 间 通 过 收 益 分 配 合 作 研 究 资 源 共 享 共 建 等 方 式, 促 进 依 托 高 校 的 学 科 与 科 研 的 发 展 具 体 包 括 : 园 区 企 业 与 依 托 高 校 合 作 成 立 技 术 研 发 中 心 ; 园 区 企 业 与 依 托 高 校 合 作 承 担 科 技 项 目 共 同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科 技 奖 励 等 - 8
19. 对 地 方 经 济 的 贡 献 : 主 要 考 察 在 考 核 周 期 内, 园 区 企 业 上 缴 税 收 总 额, 园 区 提 供 的 就 业 岗 位 总 数 以 及 园 区 企 业 对 区 域 技 术 创 新 的 促 进 作 用 二 评 价 计 分 方 法 ( 一 ) 定 量 指 标 的 计 分 方 法 1. 定 量 指 标 数 据 的 采 集 定 量 指 标 数 据 采 用 各 大 学 科 技 园 每 年 度 上 报 ( 或 申 请 认 定 报 告 中 ) 的 统 计 数 据 X ij 专 家 组 现 场 考 查 时 应 对 定 量 数 据 进 行 核 实 2. 定 量 指 标 值 无 量 纲 化 对 二 级 指 标 数 据 作 区 间 值 化 处 理, 即 先 求 出 该 项 指 标 在 参 与 评 估 的 大 学 科 技 园 间 的 极 差 ( 最 大 值 与 最 小 值 之 差 ), 然 后 将 各 个 大 学 科 技 园 该 项 指 标 数 值 减 去 该 项 指 标 最 小 值 之 差, 再 与 其 极 差 值 相 比, 即 : Y ij =(X ij -X imin )/(X imax -X imin ) 其 中,i 代 表 某 项 指 标 ;j 代 表 第 j 个 大 学 科 技 园 ;X ij 为 第 j 个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第 i 项 指 标 数 值,X imax 和 X imin 分 别 为 该 指 标 在 全 部 参 评 大 学 科 技 园 中 指 标 数 值 的 最 大 值 和 最 小 值 ;Y ij 表 示 j 大 学 科 技 园 第 i 个 指 标 的 无 量 纲 化 数 值 得 分 3. 指 标 值 百 分 化 设 定 同 一 批 次 评 估 中, 某 项 指 标 最 大 值 的 得 分 为 100 分, 最 小 值 得 分 为 50 分, 中 位 数 得 分 为 75 分, 则 第 j 个 大 学 科 技 园 第 i 项 指 标 的 百 分 化 数 值 得 分 Zij 为 : 1 若 Y ij Y imid, 则 Z ij = (Y ij -Y imin )/(Y imid -Y imin )*25 +50 2 若 Y ij Y imid, 则 Z ij = (Y ij -Y imid )/(Y imax -Y imid )*25 +75-9
其 中,Y imax Y imin 和 Y imid 分 别 为 该 指 标 在 全 部 参 评 大 学 科 技 园 中 无 量 纲 化 数 值 得 分 的 最 大 值 最 小 值 和 中 位 值 中 位 值 即 该 指 标 排 序 居 中 的 科 技 园 的 数 值, 若 参 评 科 技 园 数 为 偶 数, 则 为 居 中 两 个 科 技 园 数 值 的 平 均 值 ( 二 ) 定 性 指 标 的 计 分 方 法 1. 定 性 指 标 定 量 化 专 家 组 主 要 通 过 大 学 科 技 园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现 场 答 辩 实 地 考 察 等 方 式, 获 得 定 性 评 估 的 依 据 各 定 性 指 标 分 优 良 较 好 一 般 较 差 四 个 等 级 每 个 等 级 的 赋 值 范 围 为 : 优 良 (100-90) 较 好 (85-75) 一 般 (70-60) 较 差 (55-45) 2. 专 家 打 分 方 法 专 家 首 先 根 据 各 定 性 指 标 不 同 等 级 的 描 述, 根 据 所 获 得 的 实 际 资 料, 通 过 集 体 评 议 决 定 指 标 的 等 级 在 此 基 础 上, 各 位 专 家 在 所 确 定 等 级 的 赋 值 范 围 内 进 行 打 分, 然 后 对 所 有 专 家 的 打 分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得 到 定 性 指 标 的 定 量 化 分 值 ( 三 )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每 个 一 级 指 标 的 得 分 为 其 所 属 二 级 指 标 的 加 权 平 均 值,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总 得 分 为 所 有 一 级 指 标 得 分 的 加 权 平 均 值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