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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7 号 线 一 期 工 程 西 延 顺 德 段 土 建 工 程 第 三 方 监 测 服 务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HZCGZB2016-012 采 购 人 :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2 投 标 邀 请 函...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5 一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6 二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145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147 一 概 念 释 义...148 二 招 标 文 件 说 明...149 三 投 标 文 件 说 明...150 四 开 标 评 标 定 标...154 五 评 审 结 果 确 定...156 六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16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164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191 投 标 文 件 资 料 清 单...190 一 自 查 表...193 二 资 格 性 文 件...195 三 商 务 部 分...201 四 技 术 部 分...212 五 价 格 部 分...217 1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2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标 邀 请 函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受 委 托, 对 广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7 号 线 一 期 工 程 西 延 顺 德 段 土 建 工 程 第 三 方 监 测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投 标 一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HZCGZB2016-012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7 号 线 一 期 工 程 西 延 顺 德 段 土 建 工 程 第 三 方 监 测 服 务 项 目 三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01 标 10165902 元 02 标 8115686 元 四 采 购 数 量 :2 家 五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标 段 采 购 内 容 数 量 01 02 广 州 南 站 至 南 涌 站 ( 含 ) 的 站 场 及 区 间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服 务 ( 包 括 陈 村 新 城 站 陈 村 站 南 涌 站 韦 涌 站 陈 村 ~ 韦 涌 区 间 陈 村 ~ 韦 涌 区 间 风 井 南 涌 站 ~ 陈 村 新 城 站 区 间 韦 涌 ~ 广 州 南 区 间 下 穿 广 佛 环 线 及 广 州 南 站 出 入 段 线 的 的 自 动 化 监 测 ) 益 丰 停 车 场 至 南 涌 站 ( 不 含 ) 站 场 及 区 间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服 务 ( 北 滘 新 城 站 林 头 站 美 的 大 道 站 林 头 站 ~ 南 涌 站 区 间 美 的 大 道 站 ( 高 村 站 ) ~ 北 滘 新 城 站 区 间 美 的 大 道 站 ( 高 村 站 ) ~ 北 滘 新 城 站 区 间 北 滘 新 城 站 ~ 林 头 站 ( 三 洪 奇 站 ) 区 间 起 点 ~ 美 的 大 道 站 区 间 益 丰 停 车 场 基 坑 路 基 益 丰 停 车 场 主 体 结 构 ) 注 : 投 标 申 请 人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报 名 参 加 1 个 或 2 个 标 段 的 投 标, 但 不 能 将 任 一 标 段 拆 分 投 标, 不 可 以 兼 中, 只 能 中 1 个 标 段 本 项 目 按 01 标 段 02 标 段 的 顺 序 进 行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若 投 标 申 请 人 同 时 成 为 两 个 标 段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则 将 确 定 其 为 01 标 段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即 自 动 失 去 02 标 段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02 标 段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按 各 自 评 审 排 名 先 后 顺 序 依 次 上 升 替 补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的 优 先 顺 序 为 01 标 段 02 标 段 六 供 应 商 资 格 : 1 投 标 人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合 法 经 营 单 位 ; 3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综 合 类 或 专 业 类 ( 工 程 测 量 ) 甲 级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证 书 4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登 记 并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1 家 1 家 3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七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2016 年 8 月 24 日 至 2016 年 8 月 30 日 期 间 ( 领 取 时 间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2:00-5:3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详 细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105 国 道 大 良 路 段 16-1 号 ( 新 松 路 口 德 进 楼 ) 三 楼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份 售 价 50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如 需 邮 寄 招 标 文 件, 请 另 付 特 快 专 递 费 用 人 民 币 60.00 元 款 以 投 标 人 名 义 交 到 指 定 账 户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即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招 标 文 件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发 出 的 以 邮 递 部 门 送 达 的 时 间 为 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邮 件 送 达 延 误 损 坏 丢 失 毁 灭 等 情 形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报 名 时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均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1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2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综 合 类 或 专 业 类 ( 工 程 测 量 ) 甲 级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3 如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与 报 名 的,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如 授 权 委 托 人 参 与 报 名 的,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备 注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报 名 资 料 核 对, 不 代 表 其 投 标 资 格 的 确 认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最 终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为 准 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9 月 14 日 9 时 30 分 九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会 议 室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民 路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西 座 1 楼 ) 十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9 月 14 日 9 时 30 分 十 一 开 标 地 点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会 议 室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民 路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西 座 1 楼 ) 十 二 本 公 告 期 限 (5 个 工 作 日 ): 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 至 2016 年 8 月 30 日 止 公 告 媒 体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gdgpo.gov.cn)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http://www.fsggzy.cn) 十 三 温 馨 提 示 : 根 据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的 要 求, 供 应 商 参 加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须 在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dgpo.gov.cn) 首 页 左 侧 用 户 登 录 - 立 即 注 册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信 息 发 布 延 误 等 影 响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十 四 联 系 事 项 : 4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人 :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容 桂 容 奇 大 道 68 号 联 系 人 : 王 先 生 程 先 生 电 话 :0757-28819872 28817890 传 真 :0757-28819869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顺 德 区 广 珠 路 大 良 路 段 16-1 号 联 系 人 : 聂 小 姐 电 话 :0757-22330608 传 真 :0757-22330606 邮 编 :528300 账 户 名 称 :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良 环 市 北 支 行 帐 号 :13108800011832 联 系 电 话 及 联 系 人 : 郭 小 姐 0757-22330603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8 月 23 日 5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需 求 6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一 采 购 项 目 服 务 要 求 1. 项 目 概 况 : 广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7 号 线 一 期 工 程 西 延 顺 德 段, 线 路 起 自 美 的 大 道, 经 北 滘 林 头 陈 村 新 城 陈 村, 接 入 一 期 工 程 起 点 广 州 南 站, 与 一 期 工 程 贯 通 运 营 线 路 长 13.64 公 里, 设 站 7 座, 总 投 资 约 90.08 亿 01 标 段 : 广 州 南 至 南 涌 站 ( 含 ) 的 站 场 及 区 间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服 务 02 标 段 : 益 丰 停 车 场 至 南 涌 站 ( 不 含 ) 站 场 及 区 间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服 务 招 标 内 容 包 括 : 深 基 坑 支 护 结 构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变 形 位 移 监 测, 工 程 施 工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沉 降 倾 斜 和 裂 缝 开 展 宽 度 监 测, 盾 构 施 工 监 测, 穿 越 既 有 轨 道 线 路 的 自 动 化 监 测, 现 场 第 三 方 巡 视 等 服 务 内 容, 也 包 括 采 购 人 为 需 要 进 行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其 他 内 容 等, 详 见 广 州 地 铁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设 计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图 纸 2. 技 术 要 求 2.1 投 标 人 技 术 要 求 从 事 的 监 测 业 务 符 合 建 筑 基 坑 工 程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监 测 报 告 编 制 和 审 核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且 有 效 2.2 监 测 人 员 数 量 和 资 质 要 求 2.2.1 监 测 人 员 数 量 1) 每 个 监 测 标 段 的 监 测 人 员 应 满 足 以 下 最 低 配 置 : 岗 位 主 要 人 员 配 额 项 目 负 责 人 1 人 ( 不 允 许 外 聘 返 聘 ) 技 术 负 责 人 1 人 ( 不 允 许 外 聘 返 聘 ) 地 质 和 岩 土 工 程 师 测 量 工 程 师 持 证 测 量 上 岗 证 人 员 合 计 1 人 1 人 2 人 6 人 2)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适 量 的 工 程 师 助 理 人 员 在 采 购 人 根 据 工 程 实 施 需 要 要 求 增 减 监 测 人 员 时,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满 足 这 种 要 求, 费 用 不 做 调 整 3) 上 述 人 员 在 本 标 段 服 务 期 内 不 得 在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中 重 复 任 职, 并 且 要 求 常 驻 项 目 所 在 地 7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2.2 监 测 人 员 资 质 要 求 1)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满 足 的 条 件 : 高 级 职 称,10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从 事 类 似 工 程 监 测 5 年 以 上 和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3 年 以 上 ; 具 有 较 强 工 程 管 理 工 程 协 调 能 力, 并 能 了 解 和 处 理 一 般 技 术 问 题, 知 识 比 较 全 面 2)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满 足 的 条 件 : 工 程 监 测 测 量 或 类 似 专 业 高 级 职 称, 有 工 程 管 理 和 处 理 复 杂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并 熟 悉 全 部 各 单 项 工 作 的 程 序 操 作 和 计 算 10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从 事 类 似 工 程 监 测 5 年 以 上 3) 其 它 专 业 工 程 师, 应 具 有 工 程 师 以 上 ( 含 工 程 师 ) 技 术 职 称, 并 具 有 5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至 少 3 年 从 事 工 程 监 测 的 经 验 4) 所 有 监 测 人 员 均 应 专 业 对 口 或 具 有 与 其 岗 位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工 作 经 历, 身 体 健 康 3. 安 全 生 产 与 文 明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与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部 广 东 省 和 佛 山 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最 新 管 理 办 法 4. 监 测 方 案 与 监 测 内 容 详 见 各 工 点 技 术 要 求 5. 监 测 项 目 测 点 布 置 和 精 度 详 见 各 工 点 技 术 要 求 6. 监 测 周 期 详 见 各 工 点 技 术 要 求 7. 明 挖 基 坑 工 程 监 测 详 见 各 工 点 技 术 要 求 8. 建 ( 构 ) 筑 物 的 沉 降 倾 斜 监 测 详 见 各 工 点 技 术 要 求 8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9. 暗 挖 隧 道 ( 通 道 ) 监 测 详 见 各 工 点 技 术 要 求 11. 监 测 警 戒 值 详 见 各 工 点 技 术 要 求 13. 配 合 施 工 的 监 测 13.1 测 量 控 制 点 的 移 交 监 理 工 程 师 负 责 向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提 供 工 程 范 围 测 区 内 有 关 GPS 点 导 线 点 水 准 网 点 和 中 级 控 制 桩 点 等 基 本 数 据 的 测 量 资 料, 并 作 好 交 接 手 续 ;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在 收 到 基 本 数 据 测 量 资 料 后 应 进 行 复 核 验 算 和 复 测 工 作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在 此 基 础 上 实 施 其 所 需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工 作 13.2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负 责 的 工 作 范 围 13.2.1 第 三 方 监 测 合 同 签 订 后,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遵 守 合 同 条 款 中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的 义 务 权 利 和 责 任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与 监 理 工 程 师 密 切 配 合 13.2.2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根 据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供 的 测 量 数 据 资 料 和 土 建 承 包 商 布 设 的 控 制 网 点 研 究 布 设 自 己 的 控 制 网 点 增 设 的 控 制 网 点 必 须 满 足 规 定 的 施 测 精 度,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可 以 借 用 部 分 或 全 部 土 建 承 包 商 布 设 的 控 制 网 点, 但 应 对 其 精 度 和 正 确 性 负 责 13.2.3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在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前 10 天 将 有 关 施 工 监 测 的 意 见 报 告 ( 一 式 三 份 ) 报 送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批 这 份 报 告 的 内 容 包 括 施 测 方 法 和 计 算 方 法, 操 作 规 程 观 测 仪 器 设 备 的 配 置 和 测 量 专 业 人 员 的 设 置 等 13.2.4 土 建 承 包 商 负 责 保 护 和 保 存 好 其 合 同 范 围 内 全 部 控 制 点, 使 之 容 易 进 入 和 通 视, 防 止 移 动 和 损 坏,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负 责 保 护 和 保 存 好 自 己 布 设 的 控 制 点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有 义 务 在 发 现 控 制 点 移 动 和 破 坏 后 立 即 报 告 监 理 工 程 师, 并 与 监 理 工 程 师 土 建 承 包 商 一 起 共 同 协 商 补 救 措 施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对 其 使 用 移 动 或 破 坏 了 的 控 制 点 得 出 的 监 测 成 果 负 全 部 责 任 9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3.2.5 必 要 时 监 理 工 程 师 可 以 要 求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的 测 量 人 员 在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直 接 监 督 下 进 行 对 照 测 量 监 理 工 程 师 所 作 的 任 何 对 照 测 量, 不 减 轻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对 保 证 监 测 成 果 的 正 确 性 应 负 的 全 部 责 任, 也 不 能 因 此 而 要 求 额 外 付 款 13.2.6 各 合 同 段 衔 接 处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工 作 应 在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采 购 人 的 统 一 协 调 下 由 相 邻 两 合 同 段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共 同 进 行, 将 测 量 结 果 协 调 统 一 在 允 许 的 误 差 范 围 内 13.3 配 合 施 工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要 求 13.3.1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专 业 监 测 项 目 部, 由 具 备 有 丰 富 施 工 经 验 监 测 经 验 及 有 结 构 受 力 计 算 分 析 能 力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 除 及 时 收 集 整 理 各 项 监 测 资 料 外, 尚 需 对 这 些 资 料 进 行 计 算 分 析 对 比, 预 测 基 坑 及 结 构 的 稳 定 性 及 安 全 性 ; 提 出 工 序 施 工 的 调 整 意 见 及 应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保 证 整 个 工 程 安 全 可 靠 的 推 进 13.3.2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在 开 展 第 三 方 监 测 工 作 前, 以 土 建 承 包 商 的 监 测 设 计 方 案 为 基 础 做 好 第 三 方 监 测 设 计 方 案 ( 一 式 三 份 ) 报 送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采 购 人 批 准 对 于 需 土 建 承 包 商 埋 设 的 观 测 点,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书 面 通 知 土 建 承 包 商 及 时 埋 设, 以 便 工 程 施 工 前 ( 初 始 读 数 ) 和 施 工 中 进 行 观 测 13.3.3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始 终 在 监 理 工 程 师 直 接 监 督 下 进 行 全 部 监 测 工 作 的 实 施 ;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的 监 测 人 员 应 与 监 理 工 程 师 密 切 配 合 工 作, 及 时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告 情 况 和 问 题, 并 提 供 有 关 切 实 的 数 据 记 录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权 指 示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改 正 不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 规 范 ) 规 定 的 操 作 程 序, 以 及 更 换 不 合 格 的 仪 器 设 备,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不 能 因 此 而 向 采 购 人 要 求 增 加 支 付 费 用 13.3.4 监 测 仪 器 设 备 安 装 完 毕,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按 批 准 的 方 法 对 设 备 进 行 测 试, 厘 定 和 校 正, 并 记 录 其 观 测 系 统 的 各 仪 器 设 备 在 工 作 状 态 下 的 初 始 设 置,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进 行 定 期 观 测, 并 记 录 和 整 理 全 部 原 始 观 测 资 料 报 送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抄 送 设 计 单 位 14. 驻 地 第 三 方 监 测 机 构 的 设 施 设 备 要 求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在 顺 德 区 成 立 广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7 号 线 一 期 工 程 西 延 顺 德 段 土 建 工 程 第 三 方 监 测 服 务 项 目 机 构, 按 投 标 承 诺 提 供 办 公 及 生 活 的 10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设 施 设 备 与 服 务 14.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应 考 虑 办 公 生 活 用 房 租 赁 费 用 14.2 监 控 检 测 单 位 提 供 的 监 控 检 测 设 施 设 备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配 备 适 合 本 监 测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设 施 设 备 与 服 务 14.2.1 办 公 及 生 活 用 房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为 监 测 人 员 提 供 办 公 及 生 活 用 房, 其 用 房 组 成 及 使 用 面 积 由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14.2.2 办 公 设 备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必 须 按 技 术 条 件 所 列 项 目 为 监 测 人 员 提 供 其 他 办 公 设 备 ( 包 括 办 公 用 车 传 真 机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数 码 相 机 各 1 台 及 电 脑 若 干 台 ) 及 一 般 办 公 设 备 和 用 品 14.2.3 专 用 检 测 测 量 设 备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配 置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的 专 用 检 测 测 量 数 据 采 集 器 等 设 备, 设 备 必 须 放 置 于 驻 地, 供 监 测 人 员 使 用 14.2.4 生 活 设 施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应 根 据 驻 地 办 的 组 织 规 模 服 务 期 限 合 理 提 供 包 括 电 器 餐 具 厨 具 浴 具 等 生 活 设 施 15. 中 标 人 应 遵 照 下 列 ( 但 不 限 于 ) 技 术 标 准, 下 列 技 术 标 准 如 有 更 新 版 本 的, 遵 照 新 版 本 执 行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JGJ120-2012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50007-2011 建 筑 基 坑 工 程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GB50497-2009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2-2002 民 用 建 筑 可 靠 性 鉴 定 标 准 GB50292-1999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50026-2007 11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 JGJ8-2007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50308-2008 16. 监 测 标 技 术 要 求 16.1 北 滘 新 城 站 1.6.1.1 工 程 概 况 北 滘 新 城 站 是 本 线 的 第 2 个 车 站, 与 佛 山 三 号 线 换 乘 车 站 位 于 林 上 北 路 与 诚 德 路 交 叉 口 北 侧, 沿 林 上 北 路 呈 南 北 走 向 埋 设 于 道 路 下 方 有 效 站 台 中 心 里 程 为 BK-9+929.358 车 站 为 地 下 二 层 13 米 岛 式 站 台 车 站, 全 长 210 米, 标 准 段 宽 为 49.7 米, 车 站 基 坑 开 挖 深 度 为 17.2~18.3 米 主 要 控 制 性 管 线 :(1)D259 燃 气 管, 临 时 迁 改 ;(2)D200 给 水 管, 临 时 迁 改 车 站 范 围 内 的 场 地 现 状 为 道 路 基 坑 深 度 约 17.2m, 宽 度 为 49.7 米 开 挖 范 围 内 主 要 为 素 ( 杂 ) 填 土 淤 泥 淤 泥 质 粉 细 砂 淤 泥 质 土 和 风 化 岩 层 车 站 底 板 主 要 位 于 淤 泥 质 土 层 上 采 用 800mm 厚 连 续 墙, 利 用 连 续 墙 进 行 竖 向 承 载, 嵌 固 深 度 约 35 米, 基 坑 中 部 在 柱 下 设 置 钢 筋 混 凝 土 桩 进 行 竖 向 承 载 为 确 保 基 坑 的 整 体 稳 定 和 基 坑 变 形 满 足 要 求, 基 坑 内 设 计 三 轴 搅 拌 桩 对 顶 抽 条 加 固, 另 设 置 三 道 混 凝 土 内 支 撑 利 用 墙 顶 冠 梁 及 抗 拔 桩 抗 浮 出 入 口 及 风 道 等 附 属 结 构, 基 坑 深 度 最 深 处 约 10 米 采 用 600mm 厚 连 续 墙 + 内 支 撑 支 护 形 式 1.6.1.2 监 测 方 案 与 监 测 内 容 第 三 方 监 测 设 计 方 案 应 包 括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及 精 度 要 求 监 测 点 的 具 体 布 置 图 ( 平 面 图 断 面 图 ) 观 测 周 期 警 戒 值 工 程 数 量 及 概 算 等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内 容 主 要 为 :1 明 挖 基 坑 ( 明 挖 车 站 主 体 结 构 出 入 口 及 风 道 等 附 属 结 构 ) 工 程 的 监 测 ;2 基 坑 两 侧 建 ( 构 ) 筑 物 ( 商 铺 及 民 宅 ) 的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3 基 坑 上 方 雨 水 管 及 污 水 管 其 它 临 时 或 永 久 迁 改 的 管 线 1.6.1.3 监 测 项 目 测 点 布 置 和 精 度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监 测 项 目 测 点 布 置 和 监 测 精 度 如 下 表 : 12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序 号 监 测 项 目 位 置 及 监 测 对 象 测 试 元 件 监 测 精 度 测 点 布 置 备 注 1 墙 顶 部 水 平 位 移 桩 上 端 部 经 伟 仪 1mm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为 20m 应 测 2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为 墙 顶 部 竖 向 位 桩 上 端 部 水 准 仪 1mm 20m, 与 桩 顶 部 水 平 位 移 测 移 点 共 用 应 测 3 深 层 水 平 位 移 基 坑 周 边 的 中 测 斜 管 测 部 阳 角 及 有 代 斜 仪 表 性 的 部 分 0.25mm/m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为 20m 应 测 4 地 下 水 位 基 坑 周 边 沿 车 站 纵 向 孔 间 距 20 米, 水 位 管 水 10.0mm 孔 深 应 在 最 低 允 许 地 下 水 位 仪 位 之 下 3~5 米 应 测 5 周 边 地 表 竖 向 基 坑 中 部 或 其 他 位 移 有 代 表 性 的 部 分 水 准 仪 0.3mm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20 米 应 测 6 支 撑 内 力 砼 支 撑 : 预 钢 支 撑 监 测 截 面 选 在 两 支 支 撑 内 力 较 大 或 埋 式 应 变 点 间 1/3 部 分 或 支 撑 端 头 ; 在 整 个 支 撑 体 系 计 1/100(F. 砼 支 撑 监 测 截 面 选 在 两 支 中 起 控 制 作 用 的 钢 支 撑 : 轴 S) 点 间 1/3 部 位, 并 避 开 节 点 杆 件 上 力 计 位 置 应 测 立 柱 总 数 超 过 25 根 的 按 7 立 柱 沉 降 支 撑 立 柱 顶 上 水 准 仪 1mm 20% 计 ; 总 数 大 于 10 根, 小 于 25 根 的, 按 5 根 计, 小 应 测 于 10 根 的, 按 1 根 计 8 工 地 巡 检 支 护 结 构 施 工 工 况 周 边 环 境 应 测 监 测 设 施 建 筑 物 竖 向 位 移 观 测 点 应 9 布 设 在 外 墙 或 承 重 柱 上, 监 建 筑 物 竖 向 位 基 坑 两 侧 商 铺 及 水 准 仪 1.0mm 测 点 沿 外 墙 间 距 宜 为 移 民 房 15m~30m, 在 外 墙 转 角 处 应 应 测 有 监 测 点 地 下 管 线 竖 向 基 坑 上 方 雨 水 管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点 宜 布 置 在 10 位 移 及 污 水 管 地 下 管 线 的 节 点 转 角 点 水 准 仪 1.0mm 地 下 管 线 差 异 其 它 临 时 或 永 久 位 移 敏 感 或 预 期 变 形 较 大 应 测 沉 降 迁 改 的 管 线 的 部 位, 间 距 宜 为 5~15m 注 1 注 1:h 为 基 坑 设 计 开 挖 深 度 ;H 为 建 筑 承 重 结 构 高 度 ;f1 为 构 件 设 计 计 算 标 准 值 ; f2: 围 护 结 构 变 形 计 算 值 另 外, 在 场 地 四 角 处 埋 设 4 个 钻 孔 基 准 点, 作 为 沉 降 位 移 监 测 基 准 点 除 以 上 监 测 外, 还 需 对 裂 缝 观 测 应 包 括 基 坑 周 围 地 表 裂 缝 支 护 结 构 出 现 13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的 裂 缝 及 周 围 建 筑 物 上 的 裂 缝 以 上 监 测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50026-2007)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GB50911-2013) 及 行 业 规 范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 (JGJ8-2007) 执 行 需 保 护 的 建 ( 构 ) 筑 物 及 自 动 化 监 测 的 测 点 埋 设 由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负 责, 费 用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其 他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测 点 和 需 先 行 埋 设 的 材 料 和 仪 器 由 土 建 承 包 商 埋 设, 费 用 含 在 土 建 承 包 商 的 工 程 费 用 中 第 三 方 监 测 和 施 工 监 测 的 初 始 值 必 须 一 致 基 坑 工 程 影 响 分 区 : 基 坑 周 边 0.7H 或 H tan(45 -φ/2) 范 围 内 为 主 要 影 响 区, 基 坑 周 边 0.7H~(2.0~3.0)H 或 H tan(45 -φ/2)~(2.0~3.0)h 范 围 内 为 次 要 影 响 区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的 界 定 : 铁 路 公 路 桥 涵 重 点 保 护 文 物 高 压 线 塔 地 铁 车 站 或 区 间 民 宅 ( 特 别 是 天 然 浅 基 础 ) 等 特 殊 需 保 护 结 构 1.6.1.4 监 测 周 期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监 测 周 期 根 据 施 工 方 法 的 不 同 按 以 下 项 目 分 别 对 应 选 取 : 1) 基 坑 开 挖 阶 段 ( 含 底 板 浇 筑 后 7 天 以 内 ): (1) 监 测 1~7 项 :2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1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确 定 (2) 爆 破 振 速 监 测 : 与 爆 破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前 三 次 爆 破 时 均 应 监 测, 以 后 爆 破 根 据 前 三 次 爆 破 监 测 反 馈 信 息 并 结 合 建 筑 物 的 结 构 及 基 础 类 型 或 根 据 控 制 标 准 和 装 药 量 的 改 变 而 定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裂 缝 监 测 :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不 宜 超 过 3 天,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2)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 14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监 测 1~7 项 : 一 般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2) 爆 破 振 速 监 测 : 与 爆 破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前 三 次 爆 破 时 均 应 监 测, 以 后 爆 破 根 据 前 三 次 爆 破 监 测 反 馈 信 息 并 结 合 建 筑 物 的 结 构 及 基 础 类 型 或 根 据 控 制 标 准 和 装 药 量 的 改 变 而 定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裂 缝 监 测 :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宜 超 过 7 天,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确 定 1.6.1.5 明 挖 基 坑 工 程 监 测 1) 基 坑 开 挖 过 程 中 应 根 据 监 测 数 据 进 行 信 息 化 施 工, 及 时 对 开 挖 方 案 进 行 调 整 2) 基 坑 监 测 以 获 得 定 量 数 据 的 专 门 仪 器 测 量 或 专 用 测 试 元 件 监 测 为 主, 以 现 场 目 测 检 查 为 辅 3) 各 监 测 项 目 在 基 坑 施 工 影 响 前 应 测 得 稳 定 的 初 始 值, 且 不 应 少 于 两 次 4) 监 测 项 目 1~5 项 宜 布 置 在 同 一 断 面 上 5) 测 点 及 测 量 设 备 埋 设 要 求 (1) 支 护 结 构 桩 ( 墙 ) 顶 水 平 位 移 测 量 观 测 点 a) 支 护 结 构 桩 ( 墙 ) 顶 水 平 位 移 的 观 测 点 应 采 用 基 础 标 志 b) 控 制 点 的 标 志, 应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 8-2007 规 定 采 用 (2) 围 护 结 构 变 形 测 斜 管 a) 采 用 测 斜 仪 在 埋 设 于 围 护 结 构 内 的 测 斜 管 内 进 行 测 试 测 点 宜 选 在 变 形 大 ( 或 危 险 ) 的 典 型 位 置 ; b) 管 底 宜 与 钢 筋 笼 底 部 持 平 或 略 低 于 钢 筋 笼 底 部, 顶 部 到 达 地 面 ( 或 导 墙 顶 ); c) 测 斜 管 与 支 护 结 构 的 钢 筋 笼 绑 扎 埋 设, 绑 扎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1.5m; 15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d) 测 斜 管 的 上 下 管 间 应 对 接 良 好, 无 缝 隙, 接 头 处 牢 固 固 定 密 封 ; e) 测 斜 管 搬 扎 时 应 调 正 方 向, 使 管 内 的 一 对 测 槽 垂 直 于 测 量 面 ( 即 平 行 于 位 移 方 向 ); f) 封 好 底 部 和 顶 部, 保 持 测 斜 管 的 干 净 通 畅 和 平 直 ; g) 做 好 清 晰 的 标 示 和 可 靠 的 保 护 措 施 ; h) 对 于 已 施 工 了 围 护 结 构 的 情 况, 如 需 要 采 取 钻 孔 埋 设 的 方 法, 参 照 土 体 侧 向 变 形 测 斜 管 埋 设 要 求 实 施 (3) 支 撑 轴 力 a) 钢 支 撑 应 选 用 端 头 轴 力 计 ( 反 力 计 ) 进 行 轴 力 测 试 ; b) 将 轴 力 计 安 装 架 与 钢 支 撑 端 头 对 中 并 牢 固 焊 接 在 拟 安 装 轴 力 计 位 置 的 墙 体 钢 板 上 焊 接 一 块 250 250 25mm 的 加 强 垫 板, 以 防 止 钢 支 撑 受 力 后 轴 力 计 陷 入 钢 板, 影 响 测 试 结 果 ; c) 待 焊 接 温 度 冷 却 后, 将 轴 力 计 推 入 安 装 架 并 用 螺 丝 固 定 好 ; d) 安 装 过 程 必 须 注 意 轴 力 计 和 钢 支 撑 轴 线 在 一 直 线 上, 各 接 触 面 平 整, 确 保 钢 支 撑 受 力 状 态 通 过 轴 力 计 ( 反 力 计 ) 正 常 传 递 到 支 护 结 构 上 ; e) 混 凝 土 支 撑 应 采 用 钢 筋 应 变 计 进 行 测 试, 绑 扎 钢 筋 笼 时 进 行 埋 设, 宜 在 截 面 分 布 均 匀, 并 牢 固 固 定 应 变 片 的 数 量 应 保 证 上 下 侧 各 不 少 于 2 片 (4) 支 撑 立 柱 沉 降 观 测 点 a) 测 点 宜 在 支 撑 立 柱 沉 设 后 基 坑 开 挖 前 布 置 在 变 形 大 ( 或 危 险 ) 的 典 型 位 置 的 支 撑 立 柱 顶 上 b) 控 制 点 的 标 志, 应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T 8-97 规 定 采 用 1.6.1.6 建 ( 构 ) 筑 物 的 沉 降 倾 斜 监 测 1) 沉 降 倾 斜 监 测 (1) 建 ( 筑 ) 筑 物 沉 降 观 测 的 标 志, 可 根 据 不 同 的 建 ( 构 ) 筑 结 构 类 型 和 建 筑 材 16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料, 采 用 墙 ( 柱 ) 标 志 基 础 标 志 和 隐 蔽 式 标 志 ( 用 于 高 级 建 筑 物 ) 等 型 式 ; (2) 各 类 标 志 的 立 尺 部 位 应 加 工 成 半 球 形 或 有 明 显 的 突 出 点, 并 涂 上 防 腐 剂 ; (3) 标 志 的 埋 设 应 避 开 如 雨 水 管 窗 台 线 电 器 开 关 等 有 碍 设 标 与 观 测 的 障 碍 物, 并 应 视 立 尺 需 要 离 开 墙 ( 柱 ) 面 和 地 面 一 定 距 离 ; (4) 隐 蔽 式 沉 降 观 测 点 标 志 的 型 式, 可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T 8-97 规 定 执 行 ; (5) 有 关 沉 降 倾 斜 的 限 值 根 据 相 关 规 范 执 行 ; (6) 监 测 点 的 布 置 应 能 满 足 监 测 要 求 a) 采 用 爆 破 或 非 爆 破 施 工 时,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应 列 入 监 测 范 围 内 b) 当 采 用 非 爆 破 施 工 时,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桩 基 为 端 承 桩 并 且 其 传 力 线 已 距 离 开 挖 面 或 基 坑 面 5m 以 上 时, 不 用 监 测 1.6.1.7 监 测 警 戒 值 监 测 警 戒 值 的 确 定 应 满 足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GB50911-2013) 和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JGJ120-2012) 的 相 关 要 求 监 测 警 戒 值 应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各 监 测 项 目 的 监 测 警 戒 值 一 般 确 定 如 下 : 1) 连 续 墙 顶 水 平 位 移 : 设 计 容 许 值 须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及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2) 基 坑 围 护 墙 测 斜 : 设 计 容 许 值 须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及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对 于 测 斜 光 滑 的 变 化 曲 线, 若 曲 线 上 出 现 明 显 的 折 点 变 化, 也 应 做 出 报 警 处 理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警 戒 值 : 根 据 建 ( 构 ) 筑 物 的 结 构 类 型 及 基 础 类 型 并 依 据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确 定 17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 中 立 柱 沉 降 警 戒 值 : 基 坑 开 挖 引 起 的 立 柱 隆 起 或 沉 降 不 得 超 过 10mm, 每 天 发 展 不 超 过 2mm 5) 支 撑 轴 力 : 根 据 设 计 计 算 书 确 定,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 标 准 值 ) 其 中 支 撑 轴 力 设 计 允 许 最 大 值 在 确 定 了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后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1.6.1.8 北 滘 新 城 站 第 三 方 监 测 情 况 一 览 表 18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序 监 测 部 位 / 监 测 项 目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单 位 数 量 监 测 频 次 监 测 周 期 合 计 点 次 备 注 号 名 称 1 车 站 主 体 基 坑 监 测 顶 部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26 开 挖 期 间 2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4446 1.1 支 护 结 构 顶 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26 4446 阶 段 一 般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开 挖 时 间 深 层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26 4446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10 个 月, 1.2 周 边 地 下 水 位 水 位 监 测 个 26 施 工 期 间 4446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回 填 5 个 1.3 混 凝 土 支 撑 支 撑 轴 力 监 测 个 63 至 工 程 竣 10773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月, 监 测 1.4 周 边 地 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72 工 12312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次 数 初 步 为 171 1.5 支 撑 立 柱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12 率,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2052 密 测 试 次 数,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2 车 站 附 属 基 坑 监 测 顶 部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47 开 挖 期 间 2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1974 2.1 支 护 结 构 顶 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47 1974 阶 段 一 般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深 层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47 1974 开 挖 时 间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2.2 周 边 地 下 水 位 水 位 监 测 个 47 施 工 期 间 1974 2 个 月, 回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2.3 混 凝 土 支 撑 支 撑 轴 力 监 测 个 40 至 工 程 竣 1680 填 3 个 月,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2.4 周 边 地 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141 工 5922 监 测 次 数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初 步 为 42 2.5 支 撑 立 柱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6 率,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252 密 测 试 次 数,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3 车 站 周 边 建 ( 构 ) 筑 物 监 测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裂 缝 施 工 期 间 开 挖 时 间 3.1 周 边 建 筑 物 挡 墙 个 56 开 挖 期 间 3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8792 监 测 及 工 程 峻 10 个 月,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19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2 周 边 管 线 3.3 周 边 桥 梁 差 异 沉 降,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桥 梁 墩 柱 倾 斜 裂 缝 监 测 个 个 63 48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率,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阶 段 一 般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工 后 不 少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于 2 年 9891 7536 回 填 5 个 月, 监 测 次 数 初 步 为 157 密 测 试 次 数,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20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16.2 陈 村 新 城 站 1.6.2.1 工 程 概 况 陈 村 新 城 站 北 接 陈 村 站, 南 联 南 涌 站, 是 本 线 的 第 5 个 车 站 车 站 位 于 陈 村 大 道 ( 白 陈 公 路 ) 与 佛 陈 公 路 交 叉 口 处, 沿 陈 村 大 道 呈 南 北 走 向 埋 设 于 道 路 下 方 有 效 站 台 中 心 里 程 为 CK-2-638.000, 设 计 起 终 点 里 程 为 CK-3-036.200~ CK-2-551.500 车 站 为 地 下 二 层 11 米 岛 式 站 台 车 站, 全 长 484.7 米, 标 准 段 宽 为 19.9 米, 车 站 基 坑 开 挖 深 度 为 18.8~20.0 米 主 要 控 制 性 管 线 :(1)6mX3m 雨 水 箱 涵, 永 久 迁 改 ;(2)Φ800 砼 雨 水 管, 临 时 废 除 ;(3)Φ600 砼 给 水 管, 临 时 迁 改 ;(4)Φ315 煤 气 管, 临 时 迁 改 ; (5)110KV 高 压 架 空 电 线, 永 久 迁 改 ;(6) 军 用 光 缆, 永 久 迁 改 车 站 主 体 基 坑 标 准 段 深 度 约 18.8m, 宽 度 为 19.9 米 开 挖 范 围 内 主 要 为 素 ( 杂 ) 填 土 淤 泥 淤 泥 质 粉 细 砂 淤 泥 质 土 和 粉 质 粘 土 车 站 底 板 主 要 位 于 淤 泥 质 土 及 粉 质 粘 土 层 上 采 用 800 厚 连 续 墙 + 三 道 内 支 撑 支 护 体 系, 局 部 设 置 换 撑 基 坑 南 部 局 部 基 底 处 于 淤 泥 质 土 层 中, 且 厚 度 约 为 1.5 米, 采 用 基 底 换 填 碎 石 的 方 式 对 基 底 进 行 处 理 出 入 口 及 风 道 等 附 属 结 构, 基 坑 深 度 最 深 处 约 11 米 采 用 600 厚 连 续 墙 + 内 支 撑 支 护 形 式 1.6.2.2 监 测 方 案 与 监 测 内 容 第 三 方 监 测 设 计 方 案 应 包 括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及 精 度 要 求 监 测 点 的 具 体 布 置 图 ( 平 面 图 断 面 图 ) 观 测 周 期 警 戒 值 工 程 数 量 及 概 算 等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内 容 主 要 为 :1 明 挖 基 坑 ( 明 挖 车 站 主 体 结 构 出 入 口 及 风 道 等 附 属 结 构 ) 工 程 的 监 测 ;2 基 坑 两 侧 建 ( 构 ) 筑 物 ( 商 铺 及 民 宅 ) 的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3 基 坑 上 方 雨 水 管 及 污 水 管 其 它 临 时 或 永 久 迁 改 的 管 线 1.6.2.3 监 测 项 目 测 点 布 置 和 精 度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监 测 项 目 测 点 布 置 和 监 测 精 度 如 下 表 : 公 司 21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项 目 编 号 HZCGZB2016-012 序 号 监 测 项 目 位 置 及 监 测 对 象 测 试 元 件 监 测 精 度 测 点 布 置 备 注 1 墙 顶 部 水 平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桩 上 端 部 经 纬 仪 1mm 位 移 为 20m 应 测 2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墙 顶 部 竖 向 桩 上 端 部 经 纬 仪 1mm 为 20m, 与 桩 顶 部 水 位 移 平 位 移 测 点 共 用 应 测 3 基 坑 周 边 的 中 深 层 水 平 位 测 斜 管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部 阳 角 及 有 代 0.25mm/m 移 测 斜 仪 为 20m 表 性 的 部 分 应 测 沿 车 站 纵 向 孔 间 距 4 地 下 水 位 基 坑 周 边 水 位 管 20 米, 孔 深 应 在 最 低 10.0mm 水 位 仪 允 许 地 下 水 位 之 下 应 测 3~5 米 5 周 边 地 表 竖 基 坑 中 部 或 其 他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水 准 仪 0.3mm 向 位 移 有 代 表 性 的 部 分 20 米 应 测 6 支 撑 内 力 钢 支 撑 监 测 截 面 选 在 砼 支 撑 : 支 撑 内 力 较 大 或 两 支 点 间 1/3 部 分 或 预 埋 式 应 在 整 个 支 撑 体 系 支 撑 端 头 ; 变 计 1/100(F.S 中 起 控 制 作 用 的 砼 支 撑 监 测 截 面 选 在 钢 支 撑 : ) 杆 件 上 两 支 点 间 1/3 部 位, 轴 力 计 并 避 开 节 点 位 置 应 测 立 柱 总 数 超 过 25 根 的 按 20% 计 ; 总 数 大 7 立 柱 沉 降 支 撑 立 柱 顶 上 水 准 仪 1mm 于 10 根, 小 于 25 根 应 测 的, 按 5 根 计, 小 于 10 根 的, 按 1 根 计 支 护 结 构 施 工 8 工 地 巡 检 工 况 周 边 环 境 应 测 监 测 设 施 建 筑 物 竖 向 位 移 观 测 点 应 布 设 在 外 墙 或 承 9 建 筑 物 竖 向 基 坑 两 侧 商 铺 及 水 准 仪 重 柱 上, 监 测 点 沿 外 1.0mm 位 移 民 房 经 纬 仪 墙 间 距 宜 为 应 测 15m~30m, 在 外 墙 转 角 处 应 有 监 测 点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点 宜 布 地 下 管 线 竖 基 坑 上 方 雨 水 管 置 在 地 下 管 线 的 节 10 向 位 移 及 污 水 管 水 准 仪 点 转 角 点 位 移 敏 1.0mm 地 下 管 线 差 其 它 临 时 或 永 久 经 纬 仪 感 或 预 期 变 形 较 大 的 应 测 异 沉 降 迁 改 的 管 线 部 位, 间 距 宜 为 5~15m 公 司 22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注 1:h 为 基 坑 设 计 开 挖 深 度 ;H 为 建 筑 承 重 结 构 高 度 ;f1 为 构 件 设 计 计 算 标 准 值 注 1:h 为 基 坑 设 计 开 挖 深 度 ;H 为 建 筑 承 重 结 构 高 度 ;f1 为 构 件 设 计 计 算 标 准 值 ;f2: 围 护 结 构 变 形 计 算 值 另 外, 在 场 地 四 角 处 埋 设 4 个 钻 孔 基 准 点, 作 为 沉 降 位 移 监 测 基 准 点 除 以 上 监 测 外, 还 需 对 裂 缝 观 测 应 包 括 基 坑 周 围 地 表 裂 缝 支 护 结 构 出 现 的 裂 缝 及 周 围 建 筑 物 上 的 裂 缝 以 上 监 测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50026-2007)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GB50911-2013) 及 行 业 规 范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 (JGJ8-2007) 执 行 需 保 护 的 建 ( 构 ) 筑 物 及 自 动 化 监 测 的 测 点 埋 设 由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负 责, 费 用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其 他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测 点 和 需 先 行 埋 设 的 材 料 和 仪 器 由 土 建 承 包 商 埋 设, 费 用 含 在 土 建 承 包 商 的 工 程 费 用 中 第 三 方 监 测 和 施 工 监 测 的 初 始 值 必 须 一 致 基 坑 工 程 影 响 分 区 : 基 坑 周 边 0.7H 或 H tan(45 -φ/2) 范 围 内 为 主 要 影 响 区, 基 坑 周 边 0.7H~(2.0~3.0)H 或 H tan(45 -φ/2)~(2.0~3.0)h 范 围 内 为 次 要 影 响 区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的 界 定 : 铁 路 公 路 桥 涵 重 点 保 护 文 物 高 压 线 塔 地 铁 车 站 或 区 间 民 宅 ( 特 别 是 天 然 浅 基 础 ) 等 特 殊 需 保 护 结 构 1.6.2.4 监 测 周 期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监 测 周 期 根 据 施 工 方 法 的 不 同 按 以 下 项 目 分 别 对 应 选 取 : 1) 基 坑 开 挖 阶 段 ( 含 底 板 浇 筑 后 7 天 以 内 ): (1) 监 测 1~7 项 :2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确 定 (2) 爆 破 振 速 监 测 : 与 爆 破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前 三 次 爆 破 时 均 应 监 测, 以 后 爆 破 根 据 前 三 次 爆 破 监 测 反 馈 信 息 并 结 合 建 筑 物 的 结 构 及 基 础 类 型 或 根 据 控 制 标 准 和 装 药 量 的 改 变 而 定 公 司 23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裂 缝 监 测 :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不 宜 超 过 3 天,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2)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 (1) 监 测 1~7 项 : 一 般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2) 爆 破 振 速 监 测 : 与 爆 破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前 三 次 爆 破 时 均 应 监 测, 以 后 爆 破 根 据 前 三 次 爆 破 监 测 反 馈 信 息 并 结 合 建 筑 物 的 结 构 及 基 础 类 型 或 根 据 控 制 标 准 和 装 药 量 的 改 变 而 定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裂 缝 监 测 :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宜 超 过 7 天,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确 定 1.6.2.5 明 挖 基 坑 工 程 监 测 1) 基 坑 开 挖 过 程 中 应 根 据 监 测 数 据 进 行 信 息 化 施 工, 及 时 对 开 挖 方 案 进 行 调 整 2) 基 坑 监 测 以 获 得 定 量 数 据 的 专 门 仪 器 测 量 或 专 用 测 试 元 件 监 测 为 主, 以 现 场 目 测 检 查 为 辅 3) 各 监 测 项 目 在 基 坑 施 工 影 响 前 应 测 得 稳 定 的 初 始 值, 且 不 应 少 于 两 次 4) 监 测 项 目 1~5 项 宜 布 置 在 同 一 断 面 上 5) 测 点 及 测 量 设 备 埋 设 要 求 (1) 支 护 结 构 桩 ( 墙 ) 顶 水 平 位 移 测 量 观 测 点 公 司 24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a) 支 护 结 构 桩 ( 墙 ) 顶 水 平 位 移 的 观 测 点 应 采 用 基 础 标 志 b) 控 制 点 的 标 志, 应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 8-2007 规 定 采 用 (2) 围 护 结 构 变 形 测 斜 管 a) 采 用 测 斜 仪 在 埋 设 于 围 护 结 构 内 的 测 斜 管 内 进 行 测 试 测 点 宜 选 在 变 形 大 ( 或 危 险 ) 的 典 型 位 置 ; b) 管 底 宜 与 钢 筋 笼 底 部 持 平 或 略 低 于 钢 筋 笼 底 部, 顶 部 到 达 地 面 ( 或 导 墙 顶 ); c) 测 斜 管 与 支 护 结 构 的 钢 筋 笼 绑 扎 埋 设, 绑 扎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1.5m; d) 测 斜 管 的 上 下 管 间 应 对 接 良 好, 无 缝 隙, 接 头 处 牢 固 固 定 密 封 ; e) 测 斜 管 搬 扎 时 应 调 正 方 向, 使 管 内 的 一 对 测 槽 垂 直 于 测 量 面 ( 即 平 行 于 位 移 方 向 ); f) 封 好 底 部 和 顶 部, 保 持 测 斜 管 的 干 净 通 畅 和 平 直 ; g) 做 好 清 晰 的 标 示 和 可 靠 的 保 护 措 施 ; h) 对 于 已 施 工 了 围 护 结 构 的 情 况, 如 需 要 采 取 钻 孔 埋 设 的 方 法, 参 照 土 体 侧 向 变 形 测 斜 管 埋 设 要 求 实 施 (3) 支 撑 轴 力 a) 钢 支 撑 应 选 用 端 头 轴 力 计 ( 反 力 计 ) 进 行 轴 力 测 试 ; b) 将 轴 力 计 安 装 架 与 钢 支 撑 端 头 对 中 并 牢 固 焊 接 在 拟 安 装 轴 力 计 位 置 的 墙 体 钢 板 上 焊 接 一 块 250 250 25mm 的 加 强 垫 板, 以 防 止 钢 支 撑 受 力 后 轴 力 计 陷 入 钢 板, 影 响 测 试 结 果 ; c) 待 焊 接 温 度 冷 却 后, 将 轴 力 计 推 入 安 装 架 并 用 螺 丝 固 定 好 ; d) 安 装 过 程 必 须 注 意 轴 力 计 和 钢 支 撑 轴 线 在 一 直 线 上, 各 接 触 面 平 整, 确 保 钢 支 撑 受 力 状 态 通 过 轴 力 计 ( 反 力 计 ) 正 常 传 递 到 支 护 结 构 上 ; e) 混 凝 土 支 撑 应 采 用 钢 筋 应 变 计 进 行 测 试, 绑 扎 钢 筋 笼 时 进 行 埋 设, 宜 在 25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截 面 分 布 均 匀, 并 牢 固 固 定 应 变 片 的 数 量 应 保 证 上 下 侧 各 不 少 于 2 片 (4) 支 撑 立 柱 沉 降 观 测 点 a) 测 点 宜 在 支 撑 立 柱 沉 设 后 基 坑 开 挖 前 布 置 在 变 形 大 ( 或 危 险 ) 的 典 型 位 置 的 支 撑 立 柱 顶 上 b) 控 制 点 的 标 志, 应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T 8-97 规 定 采 用 1.6.2.6 建 ( 构 ) 筑 物 的 沉 降 倾 斜 监 测 1) 沉 降 倾 斜 监 测 (1) 建 ( 筑 ) 筑 物 沉 降 观 测 的 标 志, 可 根 据 不 同 的 建 ( 构 ) 筑 结 构 类 型 和 建 筑 材 料, 采 用 墙 ( 柱 ) 标 志 基 础 标 志 和 隐 蔽 式 标 志 ( 用 于 高 级 建 筑 物 ) 等 型 式 ; (2) 各 类 标 志 的 立 尺 部 位 应 加 工 成 半 球 形 或 有 明 显 的 突 出 点, 并 涂 上 防 腐 剂 ; (3) 标 志 的 埋 设 应 避 开 如 雨 水 管 窗 台 线 电 器 开 关 等 有 碍 设 标 与 观 测 的 障 碍 物, 并 应 视 立 尺 需 要 离 开 墙 ( 柱 ) 面 和 地 面 一 定 距 离 ; (4) 隐 蔽 式 沉 降 观 测 点 标 志 的 型 式, 可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T 8-97 规 定 执 行 ; (5) 有 关 沉 降 倾 斜 的 限 值 根 据 相 关 规 范 执 行 ; (6) 监 测 点 的 布 置 应 能 满 足 监 测 要 求 a) 采 用 爆 破 或 非 爆 破 施 工 时,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应 列 入 监 测 范 围 内 b) 当 采 用 非 爆 破 施 工 时,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桩 基 为 端 承 桩 并 且 其 传 力 线 已 距 离 开 挖 面 或 基 坑 面 5m 以 上 时, 不 用 监 测 1.6.2.7 监 测 警 戒 值 监 测 警 戒 值 的 确 定 应 满 足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公 司 26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GB50911-2013) 和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JGJ120-2012) 的 相 关 要 求 监 测 警 戒 值 应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各 监 测 项 目 的 监 测 警 戒 值 一 般 确 定 如 下 : 1) 连 续 墙 顶 水 平 位 移 : 设 计 容 许 值 须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及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2) 基 坑 围 护 墙 测 斜 : 设 计 容 许 值 须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及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对 于 测 斜 光 滑 的 变 化 曲 线, 若 曲 线 上 出 现 明 显 的 折 点 变 化, 也 应 做 出 报 警 处 理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警 戒 值 : 根 据 建 ( 构 ) 筑 物 的 结 构 类 型 及 基 础 类 型 并 依 据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确 定 4) 中 立 柱 沉 降 警 戒 值 : 基 坑 开 挖 引 起 的 立 柱 隆 起 或 沉 降 不 得 超 过 10mm, 每 天 发 展 不 超 过 2mm 5) 支 撑 轴 力 : 根 据 设 计 计 算 书 确 定,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 标 准 值 ) 其 中 支 撑 轴 力 设 计 允 许 最 大 值 在 确 定 了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后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1.6.2.8 陈 村 新 城 站 第 三 方 监 测 情 况 一 览 表 公 司 27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监 测 部 位 / 监 测 项 序 号 目 名 称 1 车 站 主 体 基 坑 监 测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单 位 数 量 监 测 频 次 监 测 周 期 合 计 点 次 备 注 1.1 支 护 结 构 顶 部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顶 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个 56 56 开 挖 期 间 2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一 般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9576 9576 1.2 1.3 1.4 1.5 周 边 地 下 水 位 混 凝 土 支 撑 周 边 地 表 立 柱 结 构 深 层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水 位 监 测 钢 筋 应 力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个 个 个 56 56 92 168 8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率,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密 测 试 次 数,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施 工 期 间 至 工 程 竣 工 9576 9576 15732 28728 1368 2 车 站 附 属 基 坑 监 测 0 顶 部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55 开 挖 期 间 2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2310 2.1 支 护 结 构 顶 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55 一 般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2310 深 层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55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施 工 期 间 2310 2.2 2.3 2.4 2.5 周 边 地 下 水 位 混 凝 土 支 撑 周 边 地 表 立 柱 结 构 水 位 监 测 钢 筋 应 力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个 个 个 55 29 165 6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率,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密 测 试 次 数,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至 工 程 竣 工 2310 1218 6930 252 3 车 站 周 边 建 ( 构 ) 筑 物 监 测 3.1 周 边 建 筑 物 挡 墙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裂 缝 监 测 个 156 开 挖 期 间 3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施 工 期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及 工 程 峻 24492 3.2 周 边 管 线 差 异 沉 降,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101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工 后 不 少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于 2 年 15857 开 挖 时 间 10 个 月, 回 填 5 个 月, 监 测 次 数 初 步 为 171 开 挖 时 间 2 个 月, 回 填 3 个 月, 监 测 次 数 初 步 为 42 开 挖 时 间 10 个 月, 回 填 5 个 月, 监 测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28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率,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密 测 试 次 数,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次 数 初 步 为 157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29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16.3 陈 村 站 1.6.3.1 工 程 概 况 陈 村 站 北 接 韦 涌 站, 南 联 陈 村 新 城, 是 本 线 的 第 6 个 车 站 车 站 站 位 设 于 陈 村 大 道 ( 白 陈 公 路 ) 与 村 心 路 交 界 处 北 侧, 沿 陈 村 大 道 ( 白 陈 公 路 ) 南 北 向 埋 设 有 效 站 台 中 心 里 程 为 CK-1-004.878, 设 计 起 终 点 里 程 为 CK-1-101.878~ CK-0-914.878 车 站 为 地 下 三 层 12 米 岛 式 站 台 车 站, 全 长 187 米, 标 准 段 宽 为 21.1 米, 车 站 基 坑 开 挖 深 度 为 25.23~26.24 米 主 要 控 制 性 管 线 :(1)Φ800 砼 雨 水 管, 临 时 迁 改 ;(2)Φ600 砼 给 水 管, 临 时 迁 改 ;(3) 军 用 光 缆, 临 时 迁 改 车 站 主 体 基 坑 标 准 段 深 度 约 25.23m, 宽 度 为 21.1 米 开 挖 范 围 内 主 要 为 素 杂 填 土 淤 泥 质 粉 细 砂 中 粗 砂 及 淤 泥 质 土 层 车 站 底 板 主 要 位 于 淤 泥 质 土 层 上 采 用 1200mm 厚 连 续 墙 + 五 道 内 支 撑 支 护 体 系 基 坑 底 部 淤 泥 质 土 层 厚 约 10.6m, 采 用 在 三 轴 搅 拌 桩 或 双 管 旋 喷 桩 的 的 加 固 方 式 对 基 底 进 行 处 理 出 入 口 及 风 道 等 附 属 结 构, 基 坑 深 度 最 深 处 约 11 米 采 用 600 厚 连 续 墙 + 内 支 撑 支 护 形 式 1.6.3.2 监 测 方 案 与 监 测 内 容 第 三 方 监 测 设 计 方 案 应 包 括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及 精 度 要 求 监 测 点 的 具 体 布 置 图 ( 平 面 图 断 面 图 ) 观 测 周 期 警 戒 值 工 程 数 量 及 概 算 等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内 容 主 要 为 :1 明 挖 基 坑 ( 明 挖 车 站 主 体 结 构 出 入 口 及 风 道 等 附 属 结 构 ) 工 程 的 监 测 ;2 基 坑 两 侧 建 ( 构 ) 筑 物 ( 商 铺 及 民 宅 ) 的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3 基 坑 上 方 雨 水 管 及 污 水 管 其 它 临 时 或 永 久 迁 改 的 管 线 1.6.3.3 监 测 项 目 测 点 布 置 和 精 度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监 测 项 目 测 点 布 置 和 监 测 精 度 如 下 表 : 序 号 监 测 项 目 位 置 及 监 测 对 象 测 试 元 件 监 测 精 度 测 点 布 置 备 注 公 司 30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项 目 编 号 HZCGZB2016-012 序 监 测 精 监 测 项 目 位 置 及 监 测 对 象 测 试 元 件 号 度 测 点 布 置 备 注 1 墙 顶 部 水 平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桩 上 端 部 经 纬 仪 1mm 位 移 为 20m 应 测 2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墙 顶 部 竖 向 桩 上 端 部 经 纬 仪 1mm 为 20m, 与 桩 顶 部 水 位 移 平 位 移 测 点 共 用 应 测 3 基 坑 周 边 的 中 深 层 水 平 位 测 斜 管 测 0.25mm/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部 阳 角 及 有 代 移 斜 仪 m 为 20m 表 性 的 部 分 应 测 沿 车 站 纵 向 孔 间 距 4 地 下 水 位 基 坑 周 边 水 位 管 水 20 米, 孔 深 应 在 最 低 10.0mm 位 仪 允 许 地 下 水 位 之 下 应 测 3~5 米 5 周 边 地 表 竖 基 坑 中 部 或 其 他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水 准 仪 0.3mm 向 位 移 有 代 表 性 的 部 分 20 米 应 测 钢 支 撑 监 测 截 面 选 在 6 支 撑 内 力 支 撑 内 力 较 大 或 砼 支 撑 : 预 两 支 点 间 1/3 部 分 或 在 整 个 支 撑 体 系 埋 式 应 变 计 支 撑 端 头 ; 1/100(F 中 起 控 制 作 用 的 钢 支 撑 : 轴 砼 支 撑 监 测 截 面 选 在.S) 杆 件 上 力 计 两 支 点 间 1/3 部 位, 应 测 并 避 开 节 点 位 置 立 柱 总 数 超 过 25 根 的 按 20% 计 ; 总 数 大 7 立 柱 沉 降 支 撑 立 柱 顶 上 水 准 仪 1mm 于 10 根, 小 于 25 根 应 测 的, 按 5 根 计, 小 于 10 根 的, 按 1 根 计 支 护 结 构 施 工 8 工 地 巡 检 工 况 周 边 环 境 应 测 监 测 设 施 建 筑 物 竖 向 位 移 观 测 点 应 布 设 在 外 墙 或 承 9 建 筑 物 竖 向 基 坑 两 侧 商 铺 及 水 准 仪 经 重 柱 上, 监 测 点 沿 外 1.0mm 位 移 民 房 纬 仪 墙 间 距 宜 为 应 测 15m~30m, 在 外 墙 转 角 处 应 有 监 测 点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点 宜 布 地 下 管 线 竖 基 坑 上 方 雨 水 管 置 在 地 下 管 线 的 节 10 向 位 移 及 污 水 管 水 准 仪 经 点 转 角 点 位 移 敏 1.0mm 地 下 管 线 差 其 它 临 时 或 永 久 纬 仪 感 或 预 期 变 形 较 大 的 应 测 异 沉 降 迁 改 的 管 线 部 位, 间 距 宜 为 5~15m 公 司 31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注 1:h 为 基 坑 设 计 开 挖 深 度 ;H 为 建 筑 承 重 结 构 高 度 ;f1 为 构 件 设 计 计 算 标 准 值 注 1:h 为 基 坑 设 计 开 挖 深 度 ;H 为 建 筑 承 重 结 构 高 度 ;f1 为 构 件 设 计 计 算 标 准 值 ;f2: 围 护 结 构 变 形 计 算 值 另 外, 在 场 地 四 角 处 埋 设 4 个 钻 孔 基 准 点, 作 为 沉 降 位 移 监 测 基 准 点 除 以 上 监 测 外, 还 需 对 裂 缝 观 测 应 包 括 基 坑 周 围 地 表 裂 缝 支 护 结 构 出 现 的 裂 缝 及 周 围 建 筑 物 上 的 裂 缝 以 上 监 测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50026-2007)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GB50911-2013) 及 行 业 规 范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 (JGJ8-2007) 执 行 需 保 护 的 建 ( 构 ) 筑 物 及 自 动 化 监 测 的 测 点 埋 设 由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负 责, 费 用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其 他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测 点 和 需 先 行 埋 设 的 材 料 和 仪 器 由 土 建 承 包 商 埋 设, 费 用 含 在 土 建 承 包 商 的 工 程 费 用 中 第 三 方 监 测 和 施 工 监 测 的 初 始 值 必 须 一 致 基 坑 工 程 影 响 分 区 : 基 坑 周 边 0.7H 或 H tan(45 -φ/2) 范 围 内 为 主 要 影 响 区, 基 坑 周 边 0.7H~(2.0~3.0)H 或 H tan(45 -φ/2)~(2.0~3.0)h 范 围 内 为 次 要 影 响 区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的 界 定 : 铁 路 公 路 桥 涵 重 点 保 护 文 物 高 压 线 塔 地 铁 车 站 或 区 间 民 宅 ( 特 别 是 天 然 浅 基 础 ) 等 特 殊 需 保 护 结 构 1.6.3.4 监 测 周 期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监 测 周 期 根 据 施 工 方 法 的 不 同 按 以 下 项 目 分 别 对 应 选 取 : 1) 基 坑 开 挖 阶 段 ( 含 底 板 浇 筑 后 7 天 以 内 ): (1) 监 测 1~7 项 :2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确 定 (2) 爆 破 振 速 监 测 : 与 爆 破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前 三 次 爆 破 时 均 应 监 测, 以 后 爆 破 根 据 前 三 次 爆 破 监 测 反 馈 信 息 并 结 合 建 筑 物 的 结 构 及 基 础 类 型 或 根 据 控 制 标 准 和 装 药 量 的 改 变 而 定 公 司 32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裂 缝 监 测 :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不 宜 超 过 3 天,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2)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 (1) 监 测 1~7 项 : 一 般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2) 爆 破 振 速 监 测 : 与 爆 破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前 三 次 爆 破 时 均 应 监 测, 以 后 爆 破 根 据 前 三 次 爆 破 监 测 反 馈 信 息 并 结 合 建 筑 物 的 结 构 及 基 础 类 型 或 根 据 控 制 标 准 和 装 药 量 的 改 变 而 定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裂 缝 监 测 :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宜 超 过 7 天,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确 定 1.6.3.5 明 挖 基 坑 工 程 监 测 1) 基 坑 开 挖 过 程 中 应 根 据 监 测 数 据 进 行 信 息 化 施 工, 及 时 对 开 挖 方 案 进 行 调 整 2) 基 坑 监 测 以 获 得 定 量 数 据 的 专 门 仪 器 测 量 或 专 用 测 试 元 件 监 测 为 主, 以 现 场 目 测 检 查 为 辅 3) 各 监 测 项 目 在 基 坑 施 工 影 响 前 应 测 得 稳 定 的 初 始 值, 且 不 应 少 于 两 次 4) 监 测 项 目 1~5 项 宜 布 置 在 同 一 断 面 上 5) 测 点 及 测 量 设 备 埋 设 要 求 (1) 支 护 结 构 桩 ( 墙 ) 顶 水 平 位 移 测 量 观 测 点 公 司 33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a) 支 护 结 构 桩 ( 墙 ) 顶 水 平 位 移 的 观 测 点 应 采 用 基 础 标 志 b) 控 制 点 的 标 志, 应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 8-2007 规 定 采 用 (2) 围 护 结 构 变 形 测 斜 管 a) 采 用 测 斜 仪 在 埋 设 于 围 护 结 构 内 的 测 斜 管 内 进 行 测 试 测 点 宜 选 在 变 形 大 ( 或 危 险 ) 的 典 型 位 置 ; b) 管 底 宜 与 钢 筋 笼 底 部 持 平 或 略 低 于 钢 筋 笼 底 部, 顶 部 到 达 地 面 ( 或 导 墙 顶 ); c) 测 斜 管 与 支 护 结 构 的 钢 筋 笼 绑 扎 埋 设, 绑 扎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1.5m; d) 测 斜 管 的 上 下 管 间 应 对 接 良 好, 无 缝 隙, 接 头 处 牢 固 固 定 密 封 ; e) 测 斜 管 搬 扎 时 应 调 正 方 向, 使 管 内 的 一 对 测 槽 垂 直 于 测 量 面 ( 即 平 行 于 位 移 方 向 ); f) 封 好 底 部 和 顶 部, 保 持 测 斜 管 的 干 净 通 畅 和 平 直 ; g) 做 好 清 晰 的 标 示 和 可 靠 的 保 护 措 施 ; h) 对 于 已 施 工 了 围 护 结 构 的 情 况, 如 需 要 采 取 钻 孔 埋 设 的 方 法, 参 照 土 体 侧 向 变 形 测 斜 管 埋 设 要 求 实 施 (3) 支 撑 轴 力 a) 钢 支 撑 应 选 用 端 头 轴 力 计 ( 反 力 计 ) 进 行 轴 力 测 试 ; b) 将 轴 力 计 安 装 架 与 钢 支 撑 端 头 对 中 并 牢 固 焊 接 在 拟 安 装 轴 力 计 位 置 的 墙 体 钢 板 上 焊 接 一 块 250 250 25mm 的 加 强 垫 板, 以 防 止 钢 支 撑 受 力 后 轴 力 计 陷 入 钢 板, 影 响 测 试 结 果 ; c) 待 焊 接 温 度 冷 却 后, 将 轴 力 计 推 入 安 装 架 并 用 螺 丝 固 定 好 ; d) 安 装 过 程 必 须 注 意 轴 力 计 和 钢 支 撑 轴 线 在 一 直 线 上, 各 接 触 面 平 整, 确 保 钢 支 撑 受 力 状 态 通 过 轴 力 计 ( 反 力 计 ) 正 常 传 递 到 支 护 结 构 上 ; e) 混 凝 土 支 撑 应 采 用 钢 筋 应 变 计 进 行 测 试, 绑 扎 钢 筋 笼 时 进 行 埋 设, 宜 在 34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截 面 分 布 均 匀, 并 牢 固 固 定 应 变 片 的 数 量 应 保 证 上 下 侧 各 不 少 于 2 片 (4) 支 撑 立 柱 沉 降 观 测 点 a) 测 点 宜 在 支 撑 立 柱 沉 设 后 基 坑 开 挖 前 布 置 在 变 形 大 ( 或 危 险 ) 的 典 型 位 置 的 支 撑 立 柱 顶 上 b) 控 制 点 的 标 志, 应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T 8-97 规 定 采 用 1.6.3.6 建 ( 构 ) 筑 物 的 沉 降 倾 斜 监 测 1) 沉 降 倾 斜 监 测 (1) 建 ( 筑 ) 筑 物 沉 降 观 测 的 标 志, 可 根 据 不 同 的 建 ( 构 ) 筑 结 构 类 型 和 建 筑 材 料, 采 用 墙 ( 柱 ) 标 志 基 础 标 志 和 隐 蔽 式 标 志 ( 用 于 高 级 建 筑 物 ) 等 型 式 ; (2) 各 类 标 志 的 立 尺 部 位 应 加 工 成 半 球 形 或 有 明 显 的 突 出 点, 并 涂 上 防 腐 剂 ; (3) 标 志 的 埋 设 应 避 开 如 雨 水 管 窗 台 线 电 器 开 关 等 有 碍 设 标 与 观 测 的 障 碍 物, 并 应 视 立 尺 需 要 离 开 墙 ( 柱 ) 面 和 地 面 一 定 距 离 ; (4) 隐 蔽 式 沉 降 观 测 点 标 志 的 型 式, 可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T 8-97 规 定 执 行 ; (5) 有 关 沉 降 倾 斜 的 限 值 根 据 相 关 规 范 执 行 ; (6) 监 测 点 的 布 置 应 能 满 足 监 测 要 求 a) 采 用 爆 破 或 非 爆 破 施 工 时,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应 列 入 监 测 范 围 内 b) 当 采 用 非 爆 破 施 工 时,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桩 基 为 端 承 桩 并 且 其 传 力 线 已 距 离 开 挖 面 或 基 坑 面 5m 以 上 时, 不 用 监 测 1.6.3.7 监 测 警 戒 值 监 测 警 戒 值 的 确 定 应 满 足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公 司 35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GB50911-2013) 和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JGJ120-2012) 的 相 关 要 求 监 测 警 戒 值 应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各 监 测 项 目 的 监 测 警 戒 值 一 般 确 定 如 下 : 1) 连 续 墙 顶 水 平 位 移 : 设 计 容 许 值 须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及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2) 基 坑 围 护 墙 测 斜 : 设 计 容 许 值 须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及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对 于 测 斜 光 滑 的 变 化 曲 线, 若 曲 线 上 出 现 明 显 的 折 点 变 化, 也 应 做 出 报 警 处 理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警 戒 值 : 根 据 建 ( 构 ) 筑 物 的 结 构 类 型 及 基 础 类 型 并 依 据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确 定 4) 中 立 柱 沉 降 警 戒 值 : 基 坑 开 挖 引 起 的 立 柱 隆 起 或 沉 降 不 得 超 过 10mm, 每 天 发 展 不 超 过 2mm 5) 支 撑 轴 力 : 根 据 设 计 计 算 书 确 定,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 标 准 值 ) 其 中 支 撑 轴 力 设 计 允 许 最 大 值 在 确 定 了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后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1.6.3.8 陈 村 站 第 三 方 监 测 情 况 一 览 表 公 司 36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序 号 监 测 部 位 / 监 测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单 位 数 量 监 测 频 次 监 测 周 期 合 计 点 次 备 注 1 车 站 主 体 基 坑 监 测 顶 部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28 4536 开 挖 时 1.1 支 护 结 构 顶 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28 开 挖 期 间 2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一 般 情 况 下 7 4536 间 8 个 深 层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28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4536 月, 主 体 施 工 期 间 1.2 周 边 地 下 水 位 水 位 监 测 个 28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4536 结 构 施 至 工 程 竣 1.3 混 凝 土 支 撑 支 撑 轴 力 监 测 个 75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工 10 个 工 12150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率,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密 测 月, 监 测 1.4 周 边 地 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84 试 次 数,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13608 次 数 初 步 为 162 2 车 站 附 属 基 坑 监 测 顶 部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68 3876 开 挖 时 2.1 支 护 结 构 顶 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68 开 挖 期 间 2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一 般 情 况 下 7 3876 间 3 个 深 层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68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3876 月, 主 体 施 工 期 间 2.2 周 边 地 下 水 位 水 位 监 测 个 68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3876 结 构 施 至 工 程 竣 2.3 混 凝 土 支 撑 支 撑 轴 力 监 测 个 76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工 3 个 工 4332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率,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密 测 月, 监 测 2.4 周 边 地 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204 11628 试 次 数,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次 数 初 2.5 支 撑 立 柱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5 285 步 为 57 3 车 站 周 边 建 ( 构 ) 筑 物 监 测 3.1 周 边 建 筑 物 挡 墙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裂 缝 监 测 个 54 开 挖 期 间 3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一 般 情 况 下 7 开 挖 时 8532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施 工 期 间 间 8 个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及 工 程 峻 月, 主 体 3.2 周 边 管 线 差 异 沉 降,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20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工 后 不 少 结 构 施 3160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率,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密 测 于 2 年 工 10 个 试 次 数,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月, 监 测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37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次 数 初 步 为 158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38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16.4 林 头 站 1.6.4.1 工 程 概 况 林 头 站 北 接 南 涌 站, 南 联 北 滘 新 城 站, 是 本 线 的 第 3 个 车 站 车 站 位 于 顺 德 大 道 与 美 的 大 道 交 叉 口 北 侧, 沿 顺 德 大 道 埋 设 有 效 站 台 中 心 里 程 为 BK-5-931.000, 设 计 起 终 点 里 程 为 BK-6-008.800~ BK-5-700.000 车 站 为 地 下 二 层 11 米 岛 式 站 台 车 站, 全 长 309 米, 标 准 段 宽 为 19.7 米, 车 站 基 坑 开 挖 深 度 为 18.45~19.46 米 主 要 控 制 性 管 线 :(1)Φ1000 砼 给 水 管, 临 时 迁 改 ;(2)Φ500 砼 污 水 管, 临 时 迁 改 ;(3)Φ300 煤 气 管, 临 时 迁 改 ;(4)10KV 高 压 架 空 电 线, 永 久 迁 改 ;(5) 军 用 光 缆, 永 久 迁 改 车 站 主 体 基 坑 标 准 段 深 度 约 18.5m, 宽 度 为 19.9 米 开 挖 范 围 内 主 要 为 素 ( 杂 ) 填 土 淤 泥 淤 泥 质 粉 细 砂 淤 泥 质 土 和 粉 质 粘 土 车 站 底 板 主 要 位 于 淤 泥 质 土 淤 泥 质 粉 细 砂 层 及 粉 质 粘 土 层 上 采 用 800 厚 连 续 墙 + 四 道 内 支 撑 支 护 体 系 基 坑 局 部 基 底 处 于 淤 泥 质 土 层 及 淤 泥 质 粉 细 砂 层 及 中, 厚 度 不 均 匀, 采 用 三 轴 搅 拌 桩 结 合 换 填 级 配 碎 石 换 填 碎 石 等 方 式 对 基 底 进 行 处 理 出 入 口 及 风 道 等 附 属 结 构, 基 坑 深 度 最 深 处 约 11 米 采 用 600 厚 连 续 墙 + 内 支 撑 支 护 形 式 1.6.4.2 监 测 方 案 与 监 测 内 容 第 三 方 监 测 设 计 方 案 应 包 括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及 精 度 要 求 监 测 点 的 具 体 布 置 图 ( 平 面 图 断 面 图 ) 观 测 周 期 警 戒 值 工 程 数 量 及 概 算 等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内 容 主 要 为 :1 明 挖 基 坑 ( 明 挖 车 站 主 体 结 构 出 入 口 及 风 道 等 附 属 结 构 ) 工 程 的 监 测 ;2 基 坑 两 侧 建 ( 构 ) 筑 物 ( 商 铺 及 民 宅 ) 的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3 基 坑 上 方 雨 水 管 及 污 水 管 其 它 临 时 或 永 久 迁 改 的 管 线 1.6.4.3 监 测 项 目 测 点 布 置 和 精 度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监 测 项 目 测 点 布 置 和 监 测 精 度 如 下 表 : 公 司 39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项 目 编 号 HZCGZB2016-012 序 号 监 测 项 目 位 置 及 监 测 对 象 测 试 元 件 监 测 精 度 测 点 布 置 备 注 1 墙 顶 部 水 平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桩 上 端 部 经 纬 仪 1mm 位 移 为 20m 应 测 2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墙 顶 部 竖 向 桩 上 端 部 经 纬 仪 1mm 为 20m, 与 桩 顶 部 水 位 移 平 位 移 测 点 共 用 应 测 3 基 坑 周 边 的 中 深 层 水 平 位 测 斜 管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部 阳 角 及 有 代 0.25mm/m 移 测 斜 仪 为 20m 表 性 的 部 分 应 测 沿 车 站 纵 向 孔 间 距 4 地 下 水 位 基 坑 周 边 水 位 管 20 米, 孔 深 应 在 最 低 10.0mm 水 位 仪 允 许 地 下 水 位 之 下 应 测 3~5 米 周 边 地 表 竖 5 向 位 移 6 支 撑 内 力 立 柱 水 平 / 竖 7 向 位 移 8 工 地 巡 检 建 筑 物 竖 向 9 位 移 地 下 管 线 竖 向 位 移 10 地 下 管 线 差 异 沉 降 基 坑 中 部 或 其 他 沿 车 站 纵 向 水 平 间 距 水 准 仪 0.3mm 应 测 有 代 表 性 的 部 分 20 米 砼 支 撑 : 支 撑 内 力 较 大 或 预 埋 式 应 在 整 个 支 撑 体 系 变 计 1/100(F.S 中 起 控 制 作 用 的 钢 支 撑 : ) 杆 件 上 轴 力 计 支 撑 立 柱 顶 上 水 准 仪 / 经 纬 仪 1mm 支 护 结 构 施 工 工 况 周 边 环 境 监 测 设 施 基 坑 两 侧 商 铺 及 水 准 仪 民 房 经 纬 仪 1.0mm 基 坑 上 方 雨 水 管 及 污 水 管 水 准 仪 其 它 临 时 或 永 久 经 纬 仪 1.0mm 迁 改 的 管 线 钢 支 撑 监 测 截 面 选 在 两 支 点 间 1/3 部 分 或 支 撑 端 头 ; 应 测 砼 支 撑 监 测 截 面 选 在 两 支 点 间 1/3 部 位, 并 避 开 节 点 位 置 立 柱 总 数 超 过 25 根 的 按 20% 计 ; 总 数 大 于 10 根, 小 于 25 根 应 测 的, 按 5 根 计, 小 于 10 根 的, 按 1 根 计 应 测 建 筑 物 竖 向 位 移 观 测 点 应 布 设 在 外 墙 或 承 重 柱 上, 监 测 点 沿 外 应 测 墙 间 距 宜 为 15m~30m, 在 外 墙 转 角 处 应 有 监 测 点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点 宜 布 置 在 地 下 管 线 的 节 点 转 角 点 位 移 敏 应 测 感 或 预 期 变 形 较 大 的 部 位, 间 距 宜 为 5~15m 公 司 40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注 1:h 为 基 坑 设 计 开 挖 深 度 ;H 为 建 筑 承 重 结 构 高 度 ;f1 为 构 件 设 计 计 算 标 准 值 注 1:h 为 基 坑 设 计 开 挖 深 度 ;H 为 建 筑 承 重 结 构 高 度 ;f1 为 构 件 设 计 计 算 标 准 值 ;f2: 围 护 结 构 变 形 计 算 值 另 外, 在 场 地 四 角 处 埋 设 4 个 钻 孔 基 准 点, 作 为 沉 降 位 移 监 测 基 准 点 除 以 上 监 测 外, 还 需 对 裂 缝 观 测 应 包 括 基 坑 周 围 地 表 裂 缝 支 护 结 构 出 现 的 裂 缝 及 周 围 建 筑 物 上 的 裂 缝 以 上 监 测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50026-2007)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GB50911-2013) 及 行 业 规 范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范 (JGJ8-2007) 执 行 需 保 护 的 建 ( 构 ) 筑 物 及 自 动 化 监 测 的 测 点 埋 设 由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负 责, 费 用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其 他 的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测 点 和 需 先 行 埋 设 的 材 料 和 仪 器 由 土 建 承 包 商 埋 设, 费 用 含 在 土 建 承 包 商 的 工 程 费 用 中 第 三 方 监 测 和 施 工 监 测 的 初 始 值 必 须 一 致 基 坑 工 程 影 响 分 区 : 基 坑 周 边 0.7H 或 H tan(45 -φ/2) 范 围 内 为 主 要 影 响 区, 基 坑 周 边 0.7H~(2.0~3.0)H 或 H tan(45 -φ/2)~(2.0~3.0)h 范 围 内 为 次 要 影 响 区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的 界 定 : 铁 路 公 路 桥 涵 重 点 保 护 文 物 高 压 线 塔 地 铁 车 站 或 区 间 民 宅 ( 特 别 是 天 然 浅 基 础 ) 等 特 殊 需 保 护 结 构 1.6.4.4 监 测 周 期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监 测 周 期 根 据 施 工 方 法 的 不 同 按 以 下 项 目 分 别 对 应 选 取 : 1) 基 坑 开 挖 阶 段 ( 含 底 板 浇 筑 后 7 天 以 内 ): (1) 监 测 1~7 项 :2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确 定 (2) 爆 破 振 速 监 测 : 与 爆 破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前 三 次 爆 破 时 均 应 监 测, 以 后 爆 破 根 据 前 三 次 爆 破 监 测 反 馈 信 息 并 结 合 建 筑 物 的 结 构 及 基 础 类 型 或 根 据 控 制 标 准 和 装 药 量 的 改 变 而 定 公 司 41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裂 缝 监 测 :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不 宜 超 过 3 天,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2)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 (1) 监 测 1~7 项 : 一 般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2) 爆 破 振 速 监 测 : 与 爆 破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前 三 次 爆 破 时 均 应 监 测, 以 后 爆 破 根 据 前 三 次 爆 破 监 测 反 馈 信 息 并 结 合 建 筑 物 的 结 构 及 基 础 类 型 或 根 据 控 制 标 准 和 装 药 量 的 改 变 而 定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裂 缝 监 测 :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宜 超 过 7 天,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确 定 1.6.4.5 明 挖 基 坑 工 程 监 测 1) 基 坑 开 挖 过 程 中 应 根 据 监 测 数 据 进 行 信 息 化 施 工, 及 时 对 开 挖 方 案 进 行 调 整 2) 基 坑 监 测 以 获 得 定 量 数 据 的 专 门 仪 器 测 量 或 专 用 测 试 元 件 监 测 为 主, 以 现 场 目 测 检 查 为 辅 3) 各 监 测 项 目 在 基 坑 施 工 影 响 前 应 测 得 稳 定 的 初 始 值, 且 不 应 少 于 两 次 4) 监 测 项 目 1~5 项 宜 布 置 在 同 一 断 面 上 5) 测 点 及 测 量 设 备 埋 设 要 求 (1) 支 护 结 构 桩 ( 墙 ) 顶 水 平 位 移 测 量 观 测 点 公 司 42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a) 支 护 结 构 桩 ( 墙 ) 顶 水 平 位 移 的 观 测 点 应 采 用 基 础 标 志 b) 控 制 点 的 标 志, 应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 8-2007 规 定 采 用 (2) 围 护 结 构 变 形 测 斜 管 a) 采 用 测 斜 仪 在 埋 设 于 围 护 结 构 内 的 测 斜 管 内 进 行 测 试 测 点 宜 选 在 变 形 大 ( 或 危 险 ) 的 典 型 位 置 ; b) 管 底 宜 与 钢 筋 笼 底 部 持 平 或 略 低 于 钢 筋 笼 底 部, 顶 部 到 达 地 面 ( 或 导 墙 顶 ); c) 测 斜 管 与 支 护 结 构 的 钢 筋 笼 绑 扎 埋 设, 绑 扎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1.5m; d) 测 斜 管 的 上 下 管 间 应 对 接 良 好, 无 缝 隙, 接 头 处 牢 固 固 定 密 封 ; e) 测 斜 管 搬 扎 时 应 调 正 方 向, 使 管 内 的 一 对 测 槽 垂 直 于 测 量 面 ( 即 平 行 于 位 移 方 向 ); f) 封 好 底 部 和 顶 部, 保 持 测 斜 管 的 干 净 通 畅 和 平 直 ; g) 做 好 清 晰 的 标 示 和 可 靠 的 保 护 措 施 ; h) 对 于 已 施 工 了 围 护 结 构 的 情 况, 如 需 要 采 取 钻 孔 埋 设 的 方 法, 参 照 土 体 侧 向 变 形 测 斜 管 埋 设 要 求 实 施 (3) 支 撑 轴 力 a) 钢 支 撑 应 选 用 端 头 轴 力 计 ( 反 力 计 ) 进 行 轴 力 测 试 ; b) 将 轴 力 计 安 装 架 与 钢 支 撑 端 头 对 中 并 牢 固 焊 接 在 拟 安 装 轴 力 计 位 置 的 墙 体 钢 板 上 焊 接 一 块 250 250 25mm 的 加 强 垫 板, 以 防 止 钢 支 撑 受 力 后 轴 力 计 陷 入 钢 板, 影 响 测 试 结 果 ; c) 待 焊 接 温 度 冷 却 后, 将 轴 力 计 推 入 安 装 架 并 用 螺 丝 固 定 好 ; d) 安 装 过 程 必 须 注 意 轴 力 计 和 钢 支 撑 轴 线 在 一 直 线 上, 各 接 触 面 平 整, 确 保 钢 支 撑 受 力 状 态 通 过 轴 力 计 ( 反 力 计 ) 正 常 传 递 到 支 护 结 构 上 ; e) 混 凝 土 支 撑 应 采 用 钢 筋 应 变 计 进 行 测 试, 绑 扎 钢 筋 笼 时 进 行 埋 设, 宜 在 43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截 面 分 布 均 匀, 并 牢 固 固 定 应 变 片 的 数 量 应 保 证 上 下 侧 各 不 少 于 2 片 (4) 支 撑 立 柱 沉 降 观 测 点 a) 测 点 宜 在 支 撑 立 柱 沉 设 后 基 坑 开 挖 前 布 置 在 变 形 大 ( 或 危 险 ) 的 典 型 位 置 的 支 撑 立 柱 顶 上 b) 控 制 点 的 标 志, 应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T 8-97 规 定 采 用 1.6.4.6 建 ( 构 ) 筑 物 的 沉 降 倾 斜 监 测 1) 沉 降 倾 斜 监 测 (1) 建 ( 筑 ) 筑 物 沉 降 观 测 的 标 志, 可 根 据 不 同 的 建 ( 构 ) 筑 结 构 类 型 和 建 筑 材 料, 采 用 墙 ( 柱 ) 标 志 基 础 标 志 和 隐 蔽 式 标 志 ( 用 于 高 级 建 筑 物 ) 等 型 式 ; (2) 各 类 标 志 的 立 尺 部 位 应 加 工 成 半 球 形 或 有 明 显 的 突 出 点, 并 涂 上 防 腐 剂 ; (3) 标 志 的 埋 设 应 避 开 如 雨 水 管 窗 台 线 电 器 开 关 等 有 碍 设 标 与 观 测 的 障 碍 物, 并 应 视 立 尺 需 要 离 开 墙 ( 柱 ) 面 和 地 面 一 定 距 离 ; (4) 隐 蔽 式 沉 降 观 测 点 标 志 的 型 式, 可 按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T 8-97 规 定 执 行 ; (5) 有 关 沉 降 倾 斜 的 限 值 根 据 相 关 规 范 执 行 ; (6) 监 测 点 的 布 置 应 能 满 足 监 测 要 求 a) 采 用 爆 破 或 非 爆 破 施 工 时,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应 列 入 监 测 范 围 内 b) 当 采 用 非 爆 破 施 工 时, 与 开 挖 面 近 接 的 重 要 建 ( 构 ) 筑 物 桩 基 为 端 承 桩 并 且 其 传 力 线 已 距 离 开 挖 面 或 基 坑 面 5m 以 上 时, 不 用 监 测 1.6.4.7 监 测 警 戒 值 监 测 警 戒 值 的 确 定 应 满 足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公 司 44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GB50911-2013) 和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JGJ120-2012) 的 相 关 要 求 监 测 警 戒 值 应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各 监 测 项 目 的 监 测 警 戒 值 一 般 确 定 如 下 : 1) 连 续 墙 顶 水 平 位 移 : 设 计 容 许 值 须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及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2) 基 坑 围 护 墙 测 斜 : 设 计 容 许 值 须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及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对 于 测 斜 光 滑 的 变 化 曲 线, 若 曲 线 上 出 现 明 显 的 折 点 变 化, 也 应 做 出 报 警 处 理 3) 建 ( 构 ) 筑 物 沉 降 倾 斜 警 戒 值 : 根 据 建 ( 构 ) 筑 物 的 结 构 类 型 及 基 础 类 型 并 依 据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确 定 4) 中 立 柱 沉 降 警 戒 值 : 基 坑 开 挖 引 起 的 立 柱 隆 起 或 沉 降 不 得 超 过 10mm, 每 天 发 展 不 超 过 2mm 5) 支 撑 轴 力 : 根 据 设 计 计 算 书 确 定, 警 戒 值 取 0.8 倍 设 计 计 算 值 ( 标 准 值 ) 其 中 支 撑 轴 力 ; 允 许 最 大 值 在 确 定 了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后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1.6.4.8 林 头 站 第 三 方 监 测 情 况 一 览 表 公 司 45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序 号 监 测 部 位 / 监 测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单 位 数 量 监 测 频 次 监 测 周 期 合 计 点 次 备 注 1 车 站 主 体 基 坑 监 测 顶 部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42 4830 1.1 支 护 结 构 顶 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42 开 挖 期 间 2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一 般 4830 深 层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42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4830 开 挖 时 间 6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个 月, 回 填 1.2 周 边 地 下 水 位 水 位 监 测 个 42 施 工 期 间 至 4830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6 个 月, 监 1.3 混 凝 土 支 撑 支 撑 轴 力 监 测 个 61 工 程 竣 工 7015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率, 测 次 数 初 1.4 周 边 地 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126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密 测 试 次 数, 14490 步 为 115 1.5 立 柱 结 构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2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230 1.6 立 柱 结 构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2 230 2 车 站 附 属 基 坑 监 测 顶 部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54 开 挖 期 间 2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一 般 3672 2.1 支 护 结 构 顶 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54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3672 开 挖 时 间 4 深 层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54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3672 个 月, 回 填 施 工 期 间 至 2.2 周 边 地 下 水 位 水 位 监 测 个 54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3672 2 个 月, 监 工 程 竣 工 2.3 混 凝 土 支 撑 支 撑 轴 力 监 测 个 63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率, 4284 测 次 数 初 2.4 周 边 地 表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162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密 测 试 次 数, 11016 步 为 68 2.5 立 柱 结 构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5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340 2.6 立 柱 结 构 水 平 位 移 监 测 个 5 3 车 站 周 边 建 ( 构 ) 筑 物 监 测 3.1 周 边 建 筑 物 挡 墙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裂 缝 监 测 个 49 开 挖 期 间 3 天 一 次 ; 连 续 墙 施 工 及 基 坑 回 筑 阶 段 一 般 开 挖 时 间 6 5929 情 况 下 7 天 一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接 施 工 期 间 及 个 月, 回 填 3.2 周 边 管 线 差 异 沉 降,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个 94 近 警 戒 值 时 每 天 1 次, 当 支 撑 轴 力 或 支 护 结 构 水 平 变 形 超 过 警 戒 值 时 或 出 现 险 情 时, 应 按 每 小 时 监 测 一 次 或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定 施 工 后 视 变 化 规 律 确 定 测 试 频 率, 工 程 峻 工 后 不 少 于 2 年 11374 6 个 月, 监 测 次 数 初 步 为 121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46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监 测 时 间 间 隔 一 般 为 20 天, 在 雨 季 应 加 密 测 试 次 数, 注 意 位 移 变 化 趋 势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47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HZCGZB2016-012 项 目 编 号 16.5 美 的 大 道 站 1.6.5.1 工 程 概 况 美 的 大 道 站 北 接 停 车 场, 南 联 北 滘 新 城 站, 是 本 线 的 第 1 个 车 站 车 站 位 于 益 丰 路 与 美 的 大 道 交 叉 口 处, 沿 益 丰 路 呈 南 北 走 向 埋 设 于 道 路 下 方 有 效 站 台 中 心 里 程 为 CK-10-335.000, 设 计 起 终 点 里 程 为 ZCK-10-446.000~ CK-10-231.650 车 站 为 地 下 一 层 侧 式 站 台 车 站, 全 长 214.35 米, 站 台 宽 3.5 米, 标 准 段 宽 为 45.35 米, 线 间 距 为 5m, 车 站 基 坑 开 挖 深 度 为 9.350 ~16.900 米 主 要 控 制 性 管 线 :(1):Φ0.8m 的 临 时 给 水 钢 管 ( 横 跨 主 体 上 方 ), 临 时 废 除 ;(2) Φ0.5m 的 污 水 管 ( 与 主 体 净 距 约 0.8m), 临 时 废 除 ;(3) Φ0.8m 的 雨 水 砼 ( 侵 入 Ⅳ 号 出 入 口 ), 临 时 废 除 ;(4)Φ0.6m 的 临 时 给 水 钢 管 ( 侵 入 Ⅱ 号 出 入 口 ), 临 时 迁 改 车 站 主 体 基 坑 标 准 段 深 度 约 9.350 ~16.900 米, 宽 度 为 45.35 米 开 挖 范 围 内 主 要 为 素 ( 杂 ) 填 土 淤 泥 质 土 淤 泥 质 粉 细 砂 车 站 底 板 主 要 位 于 淤 泥 质 粉 细 砂 层 上 采 用 800 厚 连 续 墙 + 两 道 内 支 撑, 过 轨 通 道 处 设 置 四 道 内 支 撑 基 坑 基 底 全 部 处 于 淤 泥 质 粉 细 砂 层 中, 基 底 以 下 均 为 软 土, 且 厚 度 约 为 30 米, 对 基 底 采 用 三 轴 搅 拌 桩 加 固 进 行 处 理 出 入 口 附 属 结 构, 基 坑 深 度 最 深 处 约 10 米 采 用 600 厚 连 续 墙 + 内 支 撑 支 护 形 式 1.6.5.2 监 测 方 案 与 监 测 内 容 第 三 方 监 测 设 计 方 案 应 包 括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方 法 及 精 度 要 求 监 测 点 的 具 体 布 置 图 ( 平 面 图 断 面 图 ) 观 测 周 期 警 戒 值 工 程 数 量 及 概 算 等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内 容 主 要 为 :1 明 挖 基 坑 ( 明 挖 车 站 主 体 结 构 出 入 口 及 风 道 等 附 属 结 构 ) 工 程 的 监 测 ;2 基 坑 两 侧 建 ( 构 ) 筑 物 ( 商 铺 及 民 宅 ) 的 竖 向 位 移 监 测 ;3 基 坑 上 方 雨 水 管 及 污 水 管 其 它 临 时 或 永 久 迁 改 的 管 线 ;4 桥 梁 桥 墩 位 移 倾 斜 裂 缝 监 测 公 司 48 佛 山 市 华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