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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長 副 議 長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 欣 逢 貴 會 召 開 第 1 屆 第 3 次 定 期 大 會, 渥 蒙 貴 會 鼎 力 支 持, 警 政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謹 代 表 本 局 全 體 同 仁 敬 向 貴 會 表 達 由 衷 謝 忱, 懇 盼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續 賜 鼓 勵 與 協 助 謹 將 本 局 104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止 ( 以 下 簡 稱 本 期 ) 警 政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摘 要 報 告 如 下 : 壹 現 階 段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一 強 力 維 護 治 安 ( 一 ) 淨 化 治 安 環 境 1. 偵 破 重 大 刑 案 : (1) 針 對 街 頭 暴 力 事 件, 落 實 執 行 快 速 打 擊 部 隊 區 域 聯 防 機 制, 立 即 有 效 制 止 及 消 弭 凡 發 生 重 大 刑 案 轄 區 分 局 迅 即 派 員 實 施 現 場 勘 察 採 證, 快 速 調 閱 錄 影 監 視 器 有 關 畫 面, 以 保 全 證 據, 並 查 緝 嫌 疑 人 到 案 (2) 逐 案 管 制 本 轄 發 生 之 各 類 重 大 刑 案, 並 針 對 未 破 之 案 件 由 本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主 導,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積 極 偵 辦, 穩 定 轄 區 治 安 情 勢 (3) 本 期 計 偵 破 重 大 刑 案 54 件 85 人 2. 打 擊 黑 道 幫 派 : (1) 對 於 轄 內 積 極 活 動 及 列 管 之 黑 幫 組 織, 要 求 各 分 局 強 化 認 管 機 制, 有 效 約 制 不 法 暴 力 行 為, 並 持 續 針 對 該 不 法 組 織 及 成 員, 全 面 加 強 情 蒐, 嚴 密 掌 握 不 法, 深 入 發 掘 違 法 事 證 進 而 積 極 檢 肅, 澈 底 淨 化 轄 區 治 安 環 境 (2) 對 於 目 無 法 紀 公 然 糾 眾 逞 凶 之 暴 力 行 為, 除 以 優 勢 警 力 迅 速 到 場 嚴 正 壓 制, 並 強 勢 帶 回 滋 事 分 子, 從 嚴 究 辦 外, 另 縝 密 蒐 證 將 帶 頭 首 惡 提 報 為 治 平 專 案 檢 肅 目 標, 有 效 抑 制 幫 派 氣 燄 及 防 制 不 法 (3) 本 期 計 檢 肅 治 平 專 案 目 標 12 名 相 關 共 犯 90 名, 檢 察 官 據 以 聲 請 羈 押 者 15 名, 經 法 院 裁 定 羈 押 者 12 名, 查 獲 各 式 槍 枝 7 枝 各 類 子 彈 98 顆 毒 品 23.39 公 克 3. 掃 蕩 非 法 槍 械 : (1) 建 立 非 法 販 售 或 改 造 械 彈 前 科 者 資 料 庫, 以 其 行 蹤 交 叉 比 對 轄 內 有 製 ( 改 ) 造 械 彈 能 力 之 工 廠, 結 合 清 倉 專 案 臨 檢 勤 務, 主 動 查 緝 非 法 1

械 彈 源 頭, 對 於 破 獲 涉 槍 案 件, 秉 持 以 案 查 案 以 人 追 槍 以 槍 追 人 向 上 溯 源 向 下 發 展 原 則, 追 查 相 關 嫌 犯 及 槍 械 供 給 來 源 管 道 及 流 向 (2) 每 月 不 定 期 規 劃 實 施 同 步 肅 槍 專 案, 對 轄 區 易 發 生 槍 擊 案 件 治 安 顧 慮 場 所 及 特 定 對 象, 強 力 執 行 臨 檢 掃 蕩, 查 緝 暗 藏 私 槍 嫌 犯 並 緝 捕 在 逃 要 犯 (3) 本 期 全 面 檢 肅 非 法 槍 械 專 案, 共 查 獲 各 式 槍 枝 88 枝 ( 其 中 制 式 手 槍 5 枝 改 造 手 槍 40 枝 空 氣 槍 43 枝 ), 子 彈 594 發 4. 防 制 詐 欺 犯 罪 : (1) 加 強 反 詐 騙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促 請 業 者 自 行 運 用 各 種 通 路 店 舖 網 站 帳 單 等 免 費 刊 登 廣 告 與 跑 馬 燈, 製 作 反 詐 騙 標 語 旗 幟 及 關 懷 文 宣, 避 免 民 眾 被 騙, 以 貫 徹 預 防 為 先, 偵 防 並 重 的 治 安 政 策 (2) 強 力 查 緝 詐 欺 集 團 提 款 車 手, 以 防 止 詐 欺 集 團 取 得 被 害 人 財 物, 並 斷 絕 其 經 濟 來 源 ; 每 週 彙 整 各 類 詐 騙 提 款 車 手 在 本 轄 提 款 情 形, 分 析 犯 罪 熱 點, 供 各 單 位 據 以 編 排 ATM 埋 守 勤 務 ; 從 而 結 合 其 他 偵 防 作 為, 追 查 幕 後 詐 騙 集 團 首 腦, 澈 底 瓦 解 詐 騙 集 團 組 織 (3) 本 期 計 查 獲 詐 欺 集 團 案 件 共 計 12 件 嫌 疑 人 148 人 5. 遏 制 毒 品 危 害 : (1) 加 強 查 察 易 販 售 誘 使 民 眾 施 用 毒 品 場 所, 如 汽 車 旅 館 職 業 賭 場 電 子 遊 藝 場 舞 廳 PUB 露 天 音 樂 會 網 咖 KTV 外 勞 店 等, 結 合 專 案 臨 檢 勤 務 全 力 掃 蕩 (2) 偵 破 販 賣 毒 品 案 件, 深 入 追 查 贓 款 流 向, 並 就 涉 嫌 人 之 金 融 帳 戶 資 金 往 來 財 務 狀 況 通 聯 紀 錄 詳 加 清 理, 擴 大 追 緝 販 毒 組 織, 進 而 追 繳 販 毒 不 法 所 得 (3) 本 期 計 查 獲 販 賣 毒 品 262 件 311 人 施 用 毒 品 1,710 件 1,756 人 6. 偵 查 竊 盜 犯 罪 : (1) 針 對 影 響 民 眾 切 身 感 受 之 汽 機 車 及 自 行 車 竊 盜 等 犯 罪 進 行 分 析 比 對, 規 劃 打 擊 竊 盜 集 團 掃 蕩 汽 機 車 解 體 工 廠 杜 絕 銷 贓 管 道 三 大 偵 查 面 向, 擬 定 專 案 勤 務 強 力 掃 蕩 (2) 確 實 掌 握 轄 區 狀 況, 針 對 失 竊 高 風 險 區 域 時 段, 妥 適 規 劃 勤 務 執 行 ; 對 於 符 合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辦 法 之 竊 盜 出 監 人 口, 由 警 勤 2

區 員 警 確 實 列 冊 監 管 查 訪, 隨 時 注 意 其 生 活 習 性 交 往 對 象 與 經 濟 來 源, 有 效 約 制 及 預 防 再 犯 (3) 本 期 計 查 獲 汽 機 車 及 自 行 車 竊 盜 38 件 82 人 7. 查 緝 暴 力 討 債 : (1) 全 面 清 查 轄 區 可 疑 場 所 當 舖, 主 動 查 察 地 下 錢 莊 報 章 媒 體 路 邊 看 板 等 廣 告 案 件, 蒐 集 不 法 事 證 ; 針 對 轄 區 可 疑 經 營 高 利 貸 放 ( 重 利 罪 ) 場 所, 明 察 暗 訪, 廣 為 諮 詢 布 置 (2) 監 控 轄 區 暴 力 討 債 之 前 科 犯 或 業 者, 確 實 掌 握 動 態 ; 且 不 定 期 訪 視 遭 暴 力 討 債 被 害 人, 要 求 員 警 透 過 家 戶 訪 問 宣 導 方 式, 加 強 宣 導 高 利 貸 放 各 項 防 範 作 為, 並 鼓 勵 民 眾 勇 於 檢 舉 不 法,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3) 本 期 計 查 獲 重 利 案 件 共 計 26 件 嫌 疑 人 52 人 ( 二 ) 掃 蕩 街 頭 犯 罪 依 據 轄 區 特 性 與 治 安 狀 況, 規 劃 運 用 本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霹 靂 戰 警 加 強 線 上 巡 邏, 適 時 彌 補 分 局 勤 務 罅 隙, 並 針 對 轄 內 治 安 複 雜 地 區, 以 快 速 強 勢 之 打 擊 犯 罪 能 量, 落 實 可 疑 人 車 攔 檢 盤 查, 有 效 掃 蕩 街 頭 犯 罪 本 期 查 獲 各 類 案 件 如 下 : 1. 重 大 刑 案 ( 強 盜 案 ) 1 件 4 人 2. 槍 械 案 10 件 13 人 3. 竊 盜 案 25 件 28 人 4. 毒 品 案 1,955 件 1,762 人 5. 通 緝 犯 380 件 230 人 6. 一 般 刑 案 59 件 29 人 7. 取 締 酒 駕 ( 公 共 危 險 )19 件 18 人 8. 非 法 外 勞 389 件 365 人 合 計 2,838 件 2,449 人 ( 三 ) 賡 續 少 年 保 護 1. 預 防 面 : (1) 召 開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幹 事 會 議 : 市 府 團 隊 透 過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機 制, 專 責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之 督 導 及 協 調 執 行 事 項 本 市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議, 以 落 實 應 執 行 少 年 3

輔 導 協 助 個 案 研 商 協 調 聯 繫 及 追 蹤 管 考 等 工 作 (2) 召 開 校 園 安 全 會 報 及 校 園 安 全 座 談 會 : 每 月 召 開 校 園 安 全 會 報 1 次, 針 對 校 園 問 題 及 校 園 周 遭 治 安 熱 點 共 同 研 討 防 處 作 為, 本 期 計 辦 理 6 場 次 另 本 局 各 分 局 於 去 (104) 年 10 月 邀 集 轄 內 各 級 學 校 舉 行 校 園 安 全 座 談 會, 針 對 校 園 安 全 檢 測 評 估 結 果 研 擬 策 進 作 為, 俾 供 學 校 具 體 採 取 精 進 措 施 (3) 辦 理 校 園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訪 視 聯 繫 : A. 秉 持 不 限 場 次 不 限 人 數 不 收 費 用 三 大 原 則, 辦 理 青 少 年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活 動 ; 緊 密 執 行 校 園 訪 視 聯 繫, 建 立 學 校 與 警 方 互 信 基 礎, 機 先 處 理 少 年 事 件 B. 本 期 計 宣 導 92 場 參 加 人 數 達 2 萬 3,230 人 次, 執 行 校 園 訪 視 聯 繫 3,520 次 (4) 召 開 桃 園 市 校 園 反 毒 反 賭 反 黑 幫 座 談 會 : 桃 園 市 議 會 教 育 委 員 會 於 104 年 12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邀 集 本 局 市 府 教 育 局 等 各 相 關 單 位 及 轄 內 各 公 私 立 學 校 校 長 學 務 人 員 召 開 桃 園 市 校 園 反 毒 反 賭 反 黑 幫 座 談 會, 全 力 防 堵 毒 品 賭 博 黑 幫 侵 入 校 園 (5) 辦 理 春 風 專 案 及 擴 大 探 巡 保 護 查 察 勤 務 : A. 本 局 結 合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組 成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執 行 春 風 專 案, 於 深 夜 針 對 夜 校 生 及 少 年 易 聚 集 滋 事 場 所 加 強 查 察 B. 本 期 計 執 行 春 風 專 案 6 次, 擴 大 探 巡 保 護 查 察 勤 務 32 次, 巡 查 處 所 160 處, 在 網 咖 查 獲 容 留 未 滿 18 歲 少 年 違 規 案 件 計 11 件 22 人 (6) 定 期 檢 討 重 點 列 管 場 所 防 處 成 效 : 透 過 學 區 社 區 警 勤 區 互 相 交 流 易 生 危 害 及 易 發 生 少 年 事 件 之 處 ( 場 ) 所 情 資, 機 先 掌 握 轄 區 狀 況, 編 排 適 當 勤 務, 有 效 防 處 少 年 從 事 不 法 (7) 加 強 中 輟 生 協 尋 : A. 積 極 協 助 本 市 各 校 找 回 中 輟 學 生, 並 於 尋 回 後 主 動 了 解 中 輟 期 間 活 動 概 況, 以 防 制 被 有 心 人 士 吸 收, 預 防 成 為 加 害 或 被 害 對 象 B. 本 期 市 府 教 育 局 計 通 報 中 輟 學 生 501 人 本 局 尋 獲 483 人 4

(8) 建 立 通 報 機 制 窗 口 ( 教 育 警 政 社 福 之 橫 向 及 縱 向 聯 繫 ): 發 生 校 安 事 件 即 時 通 報 聯 繫 相 關 單 位 妥 處 2. 偵 查 面 : (1) 本 市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全 面 下 降 : 經 本 局 與 市 府 相 關 局 處 共 同 努 力, 本 期 本 市 每 千 名 少 年 之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為 1.62 人, 為 全 國 最 低, 較 前 期 (2.11 人 ) 減 少 0.49 人 ( 減 少 比 例 23.22%) (2) 加 強 查 緝 校 園 毒 品, 掌 握 春 暉 專 案 對 象 動 態 : A. 持 續 精 進 相 關 勤 務, 加 強 查 緝 轉 讓 販 賣 毒 品 案 件, 本 期 少 年 毒 品 犯 罪 人 數 (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犯 罪 及 販 賣 轉 讓 第 三 級 毒 品 ) 為 88 人, 較 前 期 (83 人 ) 增 加 5 人 ( 增 加 比 例 6.02%), 同 時 相 對 阻 斷 降 低 少 年 接 觸 第 三 四 級 毒 品 之 機 會 另 本 局 持 續 配 合 各 級 學 校 執 行 春 暉 專 案, 發 現 疑 似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秉 持 行 政 先 行 司 法 在 後 之 原 則, 以 先 期 實 施 輔 導 為 優 先, 學 校 經 清 查 發 現 需 輔 導 對 象 即 成 立 專 案 輔 導 小 組, 訂 定 輔 導 計 畫 與 期 程 ( 以 3 個 月 為 1 個 輔 導 期 ), 最 長 實 施 2 期, 如 輔 導 失 敗 則 交 由 警 察 機 關 偵 處 移 送 B. 機 先 掌 握 犯 罪 情 資, 共 同 防 制 毒 品 侵 入 校 園 ; 查 獲 少 年 涉 及 第 一 二 級 毒 品 犯 罪 及 販 賣 轉 讓 第 三 級 毒 品 案 件,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及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移 送 少 年 法 庭 審 理 ; 查 獲 少 年 涉 及 吸 食 持 有 第 三 級 毒 品 案 件, 依 照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虞 犯 少 年 移 送 少 年 法 庭 審 理 C. 本 局 執 行 102 年 上 下 半 年 103 年 上 下 半 年 104 年 上 半 年 警 察 機 關 加 強 查 緝 少 年 犯 罪 工 作 連 續 五 度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為 全 國 第 1 名, 將 賡 續 查 緝 少 年 犯 罪 杜 絕 校 園 毒 品, 向 上 追 源, 絕 斷 少 年 犯 罪 根 源 (3) 清 查 幫 派 及 民 俗 藝 陣, 全 面 防 制 滲 入 校 園 : 藉 由 校 園 訪 視 聯 繫 及 各 項 勤 務 作 為, 積 極 查 訪 獲 取 情 資, 對 於 疑 似 涉 入 幫 派 之 少 年, 及 時 施 予 約 制 告 誡, 並 對 於 涉 嫌 吸 收 少 年 之 幫 派, 加 強 查 緝 瓦 解 另 針 對 轄 內 民 俗 藝 陣 組 織, 詳 查 有 無 吸 收 或 容 留 學 生 ( 含 中 輟 學 生 及 在 學 學 生 ) 是 否 有 毒 品 涉 入 ( 控 制 ) 情 事 ; 加 強 控 管 轄 內 所 有 黑 幫 背 景 成 員 之 宮 廟, 防 制 其 以 宗 教 名 義 吸 5

收 或 容 留 未 成 年 少 年 及 學 生 從 事 不 法 行 為 目 前 本 局 列 管 少 年 計 172 名, 經 查 有 參 加 民 俗 藝 陣 者 計 25 名, 有 幫 派 背 景 者 計 有 3 名 (4) 賭 博 情 資 蒐 報, 拒 絕 校 園 簽 賭 : 為 端 正 校 園 風 氣, 防 範 網 路 簽 賭 歪 風 入 侵, 本 局 與 市 府 團 隊 積 極 透 過 各 項 機 制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研 擬 各 項 作 為, 加 強 相 關 情 資 蒐 報 及 橫 向 協 調 聯 繫, 並 將 預 防 網 路 簽 賭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各 級 學 校 宣 導 運 用, 避 免 是 類 案 件 發 生 3. 輔 導 面 : (1) 舉 辦 高 關 懷 輔 導 活 動 : A. 本 局 辦 理 104 年 度 下 半 年 青 出 於 籃 體 技 營 籃 球 比 賽, 讓 青 少 年 藉 由 此 次 活 動, 展 現 自 信 心 及 活 力 本 次 計 有 34 校 450 人 參 加 B. 少 年 心, 關 懷 情 寒 假 系 列 活 動 辦 理 2 梯 次, 共 160 名 學 生 報 名, 前 往 八 德 區 榮 民 之 家 楊 梅 區 仁 愛 之 家 參 訪 (2) 實 施 個 案 輔 導 : 針 對 轄 內 各 公 私 立 機 構 所 轉 介, 或 家 長 主 動 尋 求 協 助 之 少 年 個 案, 由 本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專 任 輔 導 員 進 行 輔 導 和 諮 詢, 如 經 家 長 同 意, 即 開 案 提 供 個 案 輔 導 本 期 計 諮 詢 145 人, 開 案 輔 導 84 名 少 年, 目 前 尚 在 輔 導 中 個 案 計 有 108 件 (3) 實 施 外 展 服 務 : 外 展 工 作 為 本 局 創 新 方 案, 以 轄 內 少 年 法 庭 不 付 審 理 或 口 頭 訓 誡 之 高 關 懷 少 年 警 察 局 列 管 列 輔 少 年 及 其 他 特 殊 需 關 懷 之 偏 差 行 為 少 年 為 主 要 提 供 服 務 之 對 象 A. 熱 點 經 營 : 為 切 合 預 防 少 年 犯 罪 工 作 需 求, 另 製 作 少 年 社 區 生 態 評 估 勘 查 表, 評 估 選 定 轄 內 熱 點 ( 如 : 公 園 空 地 育 樂 場 所 等 ), 瞭 解 轄 區 高 關 懷 少 年 聚 集 處 所, 在 熱 點 提 供 定 時 定 點 服 務, 主 動 接 觸 該 地 未 參 加 學 校 第 8 堂 課 而 在 校 外 逗 留 之 少 年, 提 供 相 關 活 動 吸 引 少 年 參 與 並 建 立 關 係 B. 方 案 活 動 : 運 用 在 地 資 源, 辦 理 正 向 休 閒 活 動, 主 動 發 掘 社 區 青 少 年 問 題, 並 整 合 社 區 社 福 資 源, 施 予 多 元 輔 導 服 務, 以 達 犯 罪 預 防 成 效 C. 本 期 合 計 辦 理 72 場 活 動, 計 906 人 次 受 惠 ; 其 中 熱 點 經 營 活 動, 6

共 計 辦 理 33 場, 計 440 人 次 受 惠 ; 方 案 活 動 共 計 辦 理 39 場, 計 466 人 次 受 惠 4. 執 行 效 益 :( 如 附 表 一 二 三 ) (1) 經 市 府 團 隊 共 同 努 力, 本 市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每 千 名 少 年 之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 不 含 虞 犯 ) 僅 1.62 人, 為 全 國 最 低, 顯 見 市 府 團 隊 之 共 同 努 力 已 獲 具 體 成 效, 本 市 賡 續 執 行 前 揭 各 項 防 制 作 為, 致 力 於 少 年 事 件 之 預 防 與 偵 處, 以 維 持 友 善 校 園 環 境 (2)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函 頒 警 察 機 關 防 處 少 年 事 件 規 範, 規 劃 落 實 執 行 加 強 保 護 少 年 措 施, 以 防 制 少 年 施 用 毒 品 或 被 利 用 從 事 販 賣 毒 品 及 其 他 不 法 情 事, 並 持 續 配 合 各 級 學 校 執 行 春 暉 專 案, 發 現 疑 似 藥 物 濫 用 學 生, 秉 持 行 政 先 行 司 法 在 後 之 原 則, 以 學 校 先 期 實 施 輔 導 為 優 先, 如 輔 導 失 敗 再 交 由 警 察 機 關 偵 處 移 送, 落 實 校 園 教 育 宣 導 清 查 篩 檢 輔 導 諮 商 戒 除 等 工 作, 經 由 整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龐 大 的 反 毒 資 源 與 力 量, 建 構 健 康 優 質 的 無 毒 品 友 善 校 園 環 境 7

附 表 一 縣 市 別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占 少 年 人 口 數 比 例 分 析 ( 不 含 少 年 虞 犯 )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少 年 人 口 數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 每 千 名 少 年 人 口 數 排 名 臺 東 縣 82 15,112 5.43 20 基 隆 市 112 24,295 4.61 19 澎 湖 縣 27 5,882 4.59 18 花 蓮 縣 93 22,131 4.20 17 新 竹 縣 157 40,707 3.86 16 新 竹 市 106 32,548 3.26 15 南 投 縣 104 34,536 3.01 14 嘉 義 市 64 21,761 2.94 13 宜 蘭 縣 84 31,038 2.71 12 高 雄 市 477 180,280 2.65 11 臺 北 市 405 159,166 2.54 10 嘉 義 縣 82 33,691 2.43 9 苗 栗 縣 91 37,989 2.40 8 新 北 市 551 254,473 2.17 7 屏 東 縣 109 55,239 1.97 6 臺 南 市 231 120,292 1.92 5 彰 化 縣 167 92,296 1.81 4 臺 中 市 364 202,592 1.80 3 雲 林 縣 83 48,584 1.71 2 桃 園 市 262 161,606 1.62 1 8

附 表 二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防 處 少 年 事 件 防 制 校 園 毒 品 校 園 霸 凌 各 項 執 行 成 效 一 覽 表 面 向 項 目 成 效 校 園 安 全 會 報 校 園 安 全 座 談 會 校 園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校 園 訪 視 聯 繫 召 開 5 次 辦 理 24 場 次 辦 理 92 場 23,230 人 次 各 級 學 校 共 3,520 次 校 園 安 全 環 境 檢 測 評 估 313 學 校 已 檢 測 完 竣 預 防 面 偵 查 面 輔 導 面 周 邊 治 安 熱 點 清 查 春 風 專 案 擴 大 探 巡 保 護 查 察 中 輟 生 協 尋 清 查 民 俗 藝 陣 組 織 建 立 三 級 通 報 機 制 召 開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幹 事 會 議 查 緝 校 園 毒 品 組 織 犯 罪 條 例 高 關 懷 輔 導 活 動 實 施 個 案 外 展 服 務 385 處 執 行 6 次 執 行 32 次 160 處 所 通 報 501 人 尋 獲 483 人 清 查 28 家 計 25 名 少 年 參 與 通 報 135 件 每 季 召 開 1 次 每 月 召 開 1 次 88 人 23 人 小 團 體 輔 導 青 出 於 籃 活 動 諮 詢 145 人 開 案 輔 導 84 人 輔 導 中 108 人 學 生 906 人 次 接 受 服 務 9

附 表 三 案 類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事 件 案 類 分 析 比 較 表 前 年 同 期 本 期 (103 年 9 月 1 日 至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4 年 2 月 15 日 ) 105 年 2 月 15 日 ) 人 數 人 數 增 減 百 分 比 竊 盜 贓 物 案 74 52-22 -29.73% 暴 力 型 犯 罪 85 56-29 -34.12% 毒 品 案 83 88 5 6.02% 組 織 犯 罪 42 23-19 -45.24% 少 年 虞 犯 ( 吸 食 持 有 第 3 4 級 毒 品 ) 86 97 11 12.79% 其 他 57 43-14 -24.56% 合 計 427 359-68 -15.93% ( 四 ) 保 護 婦 幼 安 全 1.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安 全 : 本 期 計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2,046 件, 協 助 聲 請 保 護 令 603 件, 執 行 保 護 令 483 件, 移 送 家 庭 暴 力 罪 158 件,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78 件 ; 另 本 局 每 月 參 與 家 庭 暴 力 高 危 機 個 案 網 絡 會 議, 針 對 列 管 個 案 逐 一 評 估, 並 加 強 約 制 告 誡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預 防 再 犯 2. 性 侵 害 防 治 暨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列 管 : (1) 本 期 受 ( 處 )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153 件, 破 獲 117 件, 破 獲 率 77%, 對 於 未 破 獲 案 件 均 持 續 積 極 查 處, 另 為 保 障 被 害 人 權 益, 律 定 凡 知 悉 加 害 人 案 件, 應 儘 速 於 1 個 月 內 偵 結 移 送, 超 過 時 限 者, 於 每 月 局 務 會 報 中 檢 討 (2) 本 期 本 轄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報 到 總 計 550 人, 其 中 有 期 徒 刑 或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者 257 人 假 釋 161 人 緩 刑 122 人 緩 起 訴 處 10

分 5 人 停 止 強 制 治 療 5 人, 皆 依 規 定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及 查 訪 3.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通 報 與 查 處 : 本 期 計 通 報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357 件, 其 中 未 滿 6 歲 者 59 件 6 歲 以 上 未 滿 12 歲 者 75 件 12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者 223 件 ; 另 發 現 涉 有 兒 虐 或 刑 責 等 情 事, 依 法 偵 處 4. 查 處 兒 少 性 交 易 案 件 : 本 期 計 查 獲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案 件 38 件 49 人 次, 救 援 兒 少 28 人 次, 積 極 保 護 兒 童 及 少 年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5. 性 騷 擾 防 治 : 本 期 計 受 理 性 騷 擾 案 件 65 件, 其 中 違 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案 件 5 件,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案 件 9 件,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案 件 51 件, 均 依 法 調 查, 移 送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及 移 請 主 管 機 關 裁 處, 或 視 個 案 適 用 法 令, 移 轉 雇 主 學 校 勞 工 或 教 育 等 相 關 單 位 查 處 6. 婦 幼 安 全 及 老 人 保 護 宣 導 : (1) 於 婦 幼 警 察 隊 網 站 持 續 提 供 免 費 申 請 防 制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家 庭 暴 力 及 兒 童 老 人 保 護 等 宣 導 課 程, 並 派 專 人 前 往 講 授 ; 利 用 本 市 各 區 辦 理 治 安 座 談 會 或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時 機, 執 行 各 項 婦 幼 老 人 保 護 宣 導 (2) 本 期 計 執 行 宣 導 31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1 萬 2,041 人 ( 五 ) 加 強 取 締 電 玩 色 情 1. 針 對 涉 嫌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加 強 取 締 : (1) 對 本 轄 有 照 電 玩 業 者 曾 遭 查 獲 或 疑 涉 經 營 賭 博 者, 造 冊 列 管, 並 列 為 重 點 查 察 臨 檢 目 標, 加 強 取 締, 嚴 禁 業 者 變 相 私 下 從 事 賭 博 電 玩 經 營, 並 防 制 其 再 犯 (2) 本 轄 電 子 遊 戲 場 遭 查 獲 涉 嫌 賭 博, 於 5 日 內 函 知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俾 利 主 管 機 關 掌 握 時 效, 立 即 裁 處, 以 收 正 本 清 源 之 效 ; 對 移 送 偵 辦 案 件, 持 續 洽 查 司 法 機 關 偵 審 結 果, 凡 案 已 起 訴 有 罪 確 定 者, 即 函 請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依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裁 處 命 令 停 業 或 撤 照 (3) 本 期 計 取 締 無 照 電 玩 賭 博 2 件, 查 扣 賭 博 電 玩 機 檯 11 檯 ; 函 請 市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裁 罰 ( 處 ) 者 計 撤 照 2 件 命 令 停 業 1 件 11

2. 持 續 取 締 色 情 犯 罪 : (1) 對 轄 內 曾 被 查 獲 ( 或 屢 遭 檢 舉 ) 涉 嫌 經 營 妨 害 風 化 ( 俗 ) 之 場 所, 如 養 生 館 私 娼 館 旅 賓 館 酒 店 KTV 理 容 院 三 溫 暖 等 場 所, 全 面 清 查 並 造 冊 列 管, 列 為 重 點 目 標, 規 劃 組 合 警 力 臨 檢 掃 蕩 (2) 持 續 加 強 取 締 變 相 經 營 與 營 業 項 目 不 符 等 疑 涉 營 妨 害 風 化 ( 俗 ) 場 所, 對 已 遭 查 獲 涉 營 色 情 之 場 所, 除 依 法 移 送 偵 辦 外, 並 函 報 市 政 府 列 為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最 優 先 稽 查 目 標 嚴 予 裁 處, 展 現 取 締 不 法 決 心 (3) 本 期 計 取 締 色 情 場 所 81 件 351 人, 色 情 廣 告 182 件 435 人 ( 六 ) 強 化 涉 外 治 安 1. 各 分 局 依 據 轄 內 涉 外 治 安 特 性, 每 週 規 劃 1 次 以 上 臨 檢 掃 蕩 勤 務, 針 對 外 勞 聚 集 之 舞 廳 小 吃 店 卡 拉 OK 及 沿 海 ( 山 區 ) 空 屋 工 寮 等 偏 僻 處 所, 查 察 有 無 違 法 情 事 2. 本 期 計 查 獲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613 名, 查 獲 非 法 雇 主 20 名, 移 送 人 口 販 運 勞 力 剝 削 案 5 件 3. 本 期 外 勞 涉 外 治 安 案 件 共 59 件, 犯 罪 率 為 每 萬 人 6.09( 臺 南 市 19.63 新 北 市 14.53 臺 北 市 12.55 臺 中 市 9.81 高 雄 市 5.90) ( 七 ) 積 極 建 置 監 錄 系 統 1. 天 羅 地 網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自 91 年 起 至 104 年 止, 計 在 全 市 各 區 488 處 路 口 監 控 點 設 置 4,300 支 攝 影 機, 並 於 桃 園 中 壢 八 德 蘆 竹 大 園 觀 音 及 平 鎮 等 區 鋪 設 光 纖 網 路 骨 幹 28 萬 8,000 餘 公 尺 105 年 為 加 速 全 市 警 政 光 纖 之 鋪 設, 持 續 爭 取 中 央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1 億 3,000 萬 元, 將 以 鋪 設 新 屋 楊 梅 龍 潭 及 大 溪 區 之 光 纖 骨 幹 為 主, 以 提 升 監 錄 系 統 之 傳 輸 速 度 2. 租 賃 民 營 業 者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自 99 年 起 至 103 年 止, 計 協 助 規 劃 建 置 634 處 路 口 監 控 點 3,259 支 攝 影 機, 預 計 於 105 年 8 月 底 前 可 完 成 建 置 2,000 支, 另 106 及 107 年 預 計 各 建 置 3,500 支 攝 影 機,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與 社 會 秩 序 二 確 保 交 通 順 暢 ( 一 ) 拖 吊 回 歸 法 制 為 符 合 法 制 及 通 盤 規 劃 全 市 停 車 政 策, 本 市 違 規 停 車 拖 吊 業 務 12

業 於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回 歸 由 交 通 局 權 管 1. 交 通 局 承 接 管 理 委 外 拖 吊 業 務 債 權 債 務 關 係 : 本 局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止 已 順 利 與 交 通 局 完 成 委 外 招 標 及 履 約 事 宜 等 10 項 業 務 交 接 ; 另 現 行 委 外 拖 吊 移 置 作 業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本 局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邀 集 交 通 局 及 承 商 星 陽 貨 運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契 約 主 體 變 更, 有 關 債 權 債 務 關 係 已 轉 移 由 交 通 局 完 全 承 接 及 管 理 2. 本 局 與 交 通 局 劃 分 拖 吊 移 置 業 務 項 目 : 依 據 桃 園 市 妨 礙 交 通 車 輛 移 置 保 管 自 治 條 例, 本 局 與 交 通 局 劃 分 拖 吊 移 置 業 務 項 目 臚 列 如 下 : (1) 交 通 局 : 負 責 本 市 各 行 政 區 道 路 之 違 規 停 車 ( 含 無 牌 車 及 廣 告 車 ) 拖 吊 業 務 (2) 本 局 現 有 公 吊 場 : 執 行 酒 駕 ( 車 輛 入 場 ) 淨 牌 ( 車 輛 入 場 ) 特 種 勤 務 ( 僅 移 置 ) 及 為 民 服 務 ( 阻 礙 他 車 通 行 或 擋 住 出 入 口 等 未 達 違 規 態 樣 移 置 ) 等 涉 及 公 權 力 行 使 之 公 吊 項 目 ( 二 ) 防 制 A1 事 故 依 據 交 通 部 全 國 道 安 扎 根 強 化 行 動 計 畫, 訂 定 事 故 防 制 目 標 值, 作 為 全 體 交 通 工 作 同 仁 努 力 方 向, 以 有 效 防 制 A1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1. 本 期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 計 發 生 A1 類 交 通 事 故 59 件, 造 成 死 亡 59 人 受 傷 27 人 (1) 本 期 交 通 事 故 主 要 肇 事 原 因, 以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20 件 路 口 未 依 規 定 讓 車 7 件 酒 醉 駕 車 7 件 及 未 保 持 安 全 間 距 4 件 居 多, 肇 事 因 素 大 都 與 駕 駛 人 行 為 有 關, 除 加 強 各 項 重 點 違 規 行 為 取 締 外, 並 呼 籲 駕 駛 人 在 道 路 上 一 定 要 提 高 警 覺, 切 勿 酒 後 駕 車 闖 紅 燈 超 速 行 駛, 隨 時 注 意 前 後 車 輛 動 態, 保 持 安 全 行 車 間 隔 與 距 離, 才 能 避 免 憾 事 發 生 (2) 分 析 主 要 肇 事 傷 亡 類 別, 不 乏 年 長 者, 爰 將 年 長 者 交 通 事 故 列 為 105 年 防 制 車 禍 重 點, 也 提 醒 行 人 ( 含 高 齡 者 ) 於 夜 間, 務 必 穿 著 明 顯 之 反 光 衣 物 或 持 用 燈 具, 以 提 升 用 路 安 全 (3) 年 長 者 肇 事 時 段 以 清 晨 及 夜 間 視 線 不 佳 之 區 間 居 高, 該 時 段 多 為 年 長 者 外 出 運 動 時 刻, 且 年 長 者 視 覺 聽 覺 平 衡 感 各 項 生 理 機 能 均 減 退, 較 具 危 險 性 目 前 除 針 對 危 害 交 通 安 全 的 惡 性 違 規 列 為 交 通 13

執 法 重 點 外, 並 秉 持 宣 導 與 執 法 並 重 原 則, 平 日 積 極 配 合 各 行 政 機 關 各 級 學 校 及 機 關 行 號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設 計 活 潑 遊 戲 方 式, 將 宣 導 主 題 融 入 活 動, 提 醒 用 路 人 養 成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之 習 慣 2. 易 肇 事 路 段 建 議 改 善 : 依 據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類 別 及 地 點, 統 計 分 析 轄 內 易 肇 事 路 段 ( 口 ), 提 報 道 安 會 報 列 管, 邀 集 相 關 路 權 單 位 辦 理 現 地 會 勘, 針 對 肇 事 之 型 態, 強 化 改 善 各 項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提 高 行 車 安 全 順 暢, 預 防 嚴 重 傷 亡 事 故 之 發 生 3. 主 動 會 勘 改 善 交 通 工 程 : 針 對 發 生 死 亡 事 故 地 點 或 易 肇 事 路 段, 由 召 集 路 權 機 關 道 安 會 報 當 地 區 公 所 及 現 場 處 理 單 位, 辦 理 現 場 會 勘, 提 出 標 誌 ( 線 ) 號 誌 及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改 善 建 議, 並 提 報 次 月 道 安 會 報 列 管 改 善 進 度 ; 員 警 執 行 勤 務 時, 如 發 現 設 置 不 合 理 之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 線 ) 號 誌 損 壞 或 故 障, 通 知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派 員 修 復, 或 邀 集 路 權 單 位 辦 理 會 勘 改 善 ( 三 ) 嚴 正 交 通 執 法 交 通 執 法 以 質 量 並 重 為 原 則, 對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嚴 正 執 法, 對 輕 微 違 規 則 以 勸 導 代 替 舉 發 1. 加 強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 每 月 執 行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專 案 勤 務 計 12 次 ( 全 國 性 2 次 全 市 性 6 次 各 分 局 自 辦 性 4 次 ); 本 期 計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3,673 件 2. 嚴 懲 重 大 違 規 : 針 對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統 計 分 析 A1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肇 因 最 高 之 7 項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每 月 規 劃 執 行 全 市 性 專 案 勤 務 3 次, 並 列 為 交 通 執 法 之 重 點 項 目 ; 本 期 取 締 重 大 交 通 違 規 計 8 萬 1,626 件, 詳 如 下 列 : (1) 酒 後 駕 車 :3,673 件 (2) 闖 紅 燈 :4 萬 0,043 件 (3) 嚴 重 超 速 :3,416 件 (4) 逆 向 行 駛 :4,181 件 (5) 轉 彎 未 依 規 定 :3,861 件 (6) 機 車 行 駛 禁 行 機 車 道 :6,661 件 (7) 機 車 未 依 規 定 兩 段 式 左 轉 :2 萬 3,155 件 14

3. 持 續 執 行 違 停 車 輛 拖 吊, 有 效 排 除 交 通 障 礙 : 配 合 市 府 停 車 管 理 政 策, 有 效 維 護 道 路 交 通 順 暢, 針 對 轄 內 違 規 停 車 實 施 拖 吊 取 締 ; 本 期 執 行 拖 吊 移 置 作 業 計 有 汽 車 1 萬 7,792 輛 機 車 2 萬 1,562 輛, 合 計 3 萬 9,354 輛 4. 同 步 取 締 大 型 ( 砂 石 貨 ) 車 違 規 : 每 月 規 劃 執 行 全 市 同 步 取 締 違 規 大 型 ( 砂 石 貨 ) 車 專 案 勤 務 2 次 ; 本 期 計 取 締 大 型 車 超 載 1,846 件 超 速 486 件 闖 紅 燈 655 件 違 反 管 制 規 定 2,183 件 其 他 類 1,104 件, 總 計 6,274 件 5. 嚴 加 取 締 違 規 牌 照 : 針 對 13 項 牌 照 違 規 ( 如 拼 裝 車 行 駛 道 路 使 用 註 ( 吊 ) 銷 牌 照 矇 領 號 牌 等 ) 行 為 嚴 加 取 締 ; 本 期 計 取 締 843 件 ( 四 ) 成 立 捷 運 警 察 隊 1. 籌 備 現 況 : (1) 辦 公 廳 舍 : 捷 運 警 察 隊 辦 公 廳 舍 規 劃 在 蘆 竹 區 坑 口 站 (A11 站 ) 旁 蘆 竹 維 修 機 廠 內, 總 面 積 約 536 坪, 獨 棟 2 層 樓 建 築 物, 已 於 去 (104) 年 12 月 22 日 竣 工,105 年 1 月 6 日 驗 收 合 格, 並 已 取 得 A1 臺 北 車 站 及 青 埔 維 修 機 廠 之 預 留 空 間, 作 為 捷 運 警 察 分 ( 小 ) 隊 辦 公 場 所 ; 另 為 確 保 捷 運 各 站 體 安 全, 業 於 105 年 2 月 1 日 起, 會 同 捷 運 各 站 體 人 員 進 行 A1 至 A21 站 巡 邏 箱 設 箱 位 置 會 勘 (2) 警 力 需 求 : 捷 運 警 察 隊 組 織 編 制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已 獲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同 意, 並 擇 優 錄 取 首 批 捷 運 警 察 隊 員 警 40 名, 期 在 有 限 警 力 下 精 實 陣 容, 遴 選 負 責 任 反 應 機 敏 之 優 秀 員 警,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進 駐 警 力,3 月 13 日 成 立 捷 運 警 察 隊, 以 有 效 維 護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捷 運 之 安 全 2. 因 應 作 為 : 本 局 已 參 考 臺 北 ( 含 新 北 段 ) 高 雄 捷 運 及 國 外 所 發 生 犯 罪 案 件 型 態, 配 合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舉 辦 之 各 項 多 重 災 害 模 擬 演 練, 完 成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捷 運 全 線 高 架 橋 緊 急 梯 設 置 及 高 架 路 段 發 生 事 故 時 之 緊 急 疏 散 原 則 報 告 站 體 監 錄 系 統 數 量 調 查 表 及 設 置 位 置 圖, 15

研 析 相 關 安 全 維 護 裝 ( 設 ) 備 與 恐 怖 攻 擊 及 重 大 治 安 等 突 發 事 件 應 變 計 畫, 協 調 鄰 近 各 警 察 機 關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航 空 警 察 局 鐵 路 警 察 局 ) 協 助, 以 強 化 聯 防 通 報 應 變 訓 練 等 機 制, 未 雨 綢 繆, 期 前 周 延 整 備 規 劃 ( 五 ) 計 程 車 駕 駛 管 理 1. 為 建 立 安 全 乘 車 網 絡, 提 升 計 程 車 服 務 品 質, 達 到 保 護 合 法 預 防 不 法 之 工 作 目 標, 每 月 規 劃 專 案 稽 查 勤 務 4 次 2. 本 期 計 取 締 計 程 車 無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4 件 無 執 業 登 記 證 28 件 未 依 規 定 安 置 執 業 登 記 證 2 件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年 度 審 驗 74 件 三 精 進 服 務 效 能 ( 一 ) 提 升 警 察 執 勤 品 質 1. 深 化 學 科 教 育, 強 化 實 習 訓 練 : (1) 加 強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落 實 辦 理 幹 部 基 層 佐 警 儲 備 幹 部 及 新 進 人 員 等 工 作 講 習, 增 進 員 警 專 業 法 學 素 養,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技 巧 及 態 度, 以 實 體 及 數 位 教 學 並 進, 深 化 專 業 法 規 運 用 人 文 關 懷 說 話 藝 術, 並 灌 輸 領 導 統 御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壓 力 調 適 等 知 能, 藉 以 優 化 員 警 執 勤 品 質 (2) 警 察 專 業 養 成 非 一 蹴 可 幾, 尤 以 實 務 經 驗 累 積 為 甚, 針 對 實 習 員 警 採 師 徒 制 方 式 傳 授 專 業 知 能 及 法 律 觀 念, 促 進 學 員 能 迅 速 融 入 警 察 工 作 本 期 寒 假 實 習 計 有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考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45 人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33 期 寒 假 實 習 學 生 151 人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145 人 2. 強 化 術 科 訓 練, 以 三 安 為 主 軸 : 強 化 術 科 技 能 訓 練, 並 以 執 勤 安 全 為 訓 練 課 程 主 軸, 除 技 能 ( 射 擊 綜 合 逮 捕 術 ) 訓 練 外, 另 規 劃 各 類 執 勤 安 全 案 例 探 討, 指 導 員 警 執 勤 應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隨 時 注 意 三 安 ( 保 障 員 警 犯 嫌 與 民 眾 三 者 之 人 身 安 全 ), 藉 由 他 山 之 石 深 化 同 仁 執 勤 之 敏 感 度 及 應 變 能 力, 有 效 提 升 員 警 執 勤 警 覺 與 安 全 ( 二 ) 精 進 勤 務 派 遣 效 能 本 局 受 理 民 眾 110 報 案 案 件 日 益 繁 多,101 年 受 理 派 遣 23 萬 9,996 16

件 102 年 24 萬 3,994 件 103 年 26 萬 1,358 件, 至 104 年 受 理 派 遣 達 28 萬 5,126 件, 已 呈 逐 年 上 升 趨 勢 目 前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勤 務 同 仁 使 用 之 警 網 勤 務 派 遣 系 統 派 案 PDA, 係 以 客 製 化 軟 體 結 合 E 化 功 能, 具 有 110 案 件 派 遣 案 件 定 位 即 時 監 控 影 音 視 訊 回 傳 網 路 電 話 等 功 能, 在 善 用 科 技 輔 助 下, 增 加 員 警 到 達 現 場 速 度 ; 並 冀 望 於 今 (105) 年 能 整 合 警 政 署 M-POLICE( 人 車 查 詢 功 能 ), 以 達 成 案 件 派 遣 及 即 時 查 詢 同 步 功 能, 有 效 提 高 執 勤 效 率 ( 三 ) 提 升 科 技 破 案 能 量 1. 本 期 勘 察 各 類 刑 案 計 2,175 件, 運 用 鑑 識 科 技 採 獲 指 紋 DNA 等 重 要 跡 證 989 件, 經 鑑 驗 比 對 跡 證 及 犯 罪 資 料 庫 探 勘, 比 中 連 結 犯 罪 嫌 疑 人 422 案 302 人, 展 現 科 學 辦 案 能 量 2. 辦 理 犯 罪 嫌 疑 人 指 紋 建 檔 7,581 人 次, 犯 罪 嫌 疑 人 DNA 建 檔 766 人 槍 枝 初 步 篩 檢 及 氣 動 式 槍 枝 動 能 測 試 計 110 件 131 枝, 刀 械 鑑 驗 72 件 142 枝 3.105 年 2 月 汰 換 本 局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及 各 分 局 現 場 勘 察 用 線 性 光 源 共 18 台, 提 升 刑 案 現 場 犯 罪 嫌 疑 人 跡 證 採 獲 率 ( 四 ) 協 助 員 警 因 公 涉 訟 1. 本 局 因 應 本 市 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 升 格 直 轄 市, 全 力 要 求 所 屬 各 單 位 全 面 檢 視 各 自 業 管 自 治 法 規 行 政 規 則 等 應 配 合 檢 討 修 訂 制 定 廢 ( 停 ) 止 事 宜, 務 必 依 限 完 成 法 規 研 擬 制 ( 訂 ) 定 等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期 能 順 利 規 範 銜 接 適 用 目 前 本 局 法 規 研 擬 進 度 統 計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止, 本 局 應 完 成 39 案, 已 完 成 公 布 或 下 達 共 計 38 案, 其 中 自 治 條 例 5 案, 均 經 貴 會 第 1 屆 第 8 次 臨 時 會 三 讀 通 過, 本 局 目 前 達 成 率 97.4%; 尚 未 完 成 法 規 研 擬 之 自 治 條 例 為 桃 園 市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及 場 所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1 案, 因 條 文 內 有 罰 則 規 定,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26 條 第 4 項 規 定 應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俟 核 定 後 即 可 公 布 施 行 ( 市 政 府 業 於 3 月 4 日 公 布 ), 達 成 率 可 達 100% 2. 本 局 105 年 度 編 列 員 警 因 公 涉 訟 及 國 賠 訴 訟 延 聘 律 師 費 用 42 萬 元, 較 104 年 増 加 12 萬 元, 以 利 提 供 員 警 依 法 執 勤 後 盾 並 保 障 員 警 權 益, 遇 有 同 仁 執 勤 發 生 損 害 民 眾 自 由 權 利 或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案 件 時, 即 主 動 協 同 該 單 位 關 心 慰 問 同 仁,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意 見 及 律 師 建 議 名 冊, 17

並 及 時 辦 理 員 警 因 公 涉 訟 經 費 動 支 與 核 銷 事 宜, 俾 使 同 仁 能 專 注 工 作, 安 心 服 勤 3. 本 局 各 單 位 依 據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處 理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作 業 程 序, 均 成 立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人 民 申 請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本 局 拒 絕 國 家 賠 償 而 請 求 權 人 向 法 院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之 訴 自 100 年 迄 今 計 有 4 件 4. 本 局 持 續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並 定 期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法 官 檢 察 官 蒞 局 針 對 警 察 執 法 舉 辦 講 座, 以 提 升 員 警 執 法 知 能, 俾 能 專 業 行 使 公 權 力, 避 免 國 賠 事 件 發 生 ( 五 ) 提 升 資 安 防 護 能 量 1. 建 置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系 統, 發 送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郵 件, 培 養 同 仁 正 確 郵 件 軟 體 使 用 觀 念, 以 免 遭 受 真 實 社 交 工 程 攻 擊 針 對 機 敏 性 業 務 單 位 架 設 網 路 封 包 側 錄 分 析 裝 置, 避 免 遭 受 駭 客 攻 擊 肇 生 資 安 事 件 2. 辦 理 資 安 健 診, 透 過 整 合 各 項 資 訊 安 全 項 目 如 網 路 架 構 檢 測 封 包 監 聽 與 分 析 網 路 設 備 紀 錄 檔 分 析 使 用 者 及 伺 服 器 端 電 腦 檢 測 安 全 設 定 檢 視 等 服 務 作 業, 提 供 資 安 改 善 建 議 至 各 單 位 實 地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並 抽 核 各 單 位 警 政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量 異 常 使 用 者, 要 求 員 警 合 法 符 合 公 務 使 用 資 訊 網 路 3. 為 提 升 員 警 勤 ( 業 ) 務 技 能,104 年 度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警 政 資 訊 系 統 及 資 訊 新 知 等 實 體 數 位 課 程 計 37 小 時 8,112 人 次 4. 為 充 實 警 用 電 腦 設 備,104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合 計 279 萬 元, 汰 換 96 年 ( 含 以 前 ) 之 老 舊 電 腦 設 備 計 93 部,105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合 計 618 萬 5,000 元, 預 定 汰 換 97 年 老 舊 電 腦 設 備 計 163 部, 俾 利 各 單 位 勤 ( 業 ) 務 推 動 順 遂,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5. 開 發 桃 園 警 政 APP, 內 容 包 括 警 政 新 聞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交 通 違 規 檢 舉 受 理 案 件 查 詢 110 報 案 警 政 服 務 據 點 拖 吊 場 位 置 測 速 照 相 固 定 桿 犯 罪 熱 點 易 發 生 婦 幼 被 害 犯 罪 地 點 桃 警 期 刊 計 程 車 電 話 網 路 報 案 及 桃 警 FB 粉 絲 專 頁 等 多 項 服 務, 將 視 實 際 需 求 擴 充 原 有 功 能, 並 協 同 各 單 位 運 用 各 種 管 道 加 強 推 廣 民 眾 下 載 使 用, 俾 利 發 揮 為 民 服 務 與 犯 罪 預 防 之 最 大 效 益 18

( 六 ) 整 建 廳 舍 充 實 裝 備 1. 辦 公 廳 舍 整 建 : 為 提 供 民 眾 舒 適 洽 公 及 員 警 優 質 之 辦 公 環 境,104 及 105 年 規 劃 並 辦 理 整 建 廳 舍 如 下 : (1)104 年 新 建 警 用 辦 公 廳 舍 計 有 興 國 普 仁 及 光 華 派 出 所 等 3 處, 工 程 費 用 共 計 1 億 9,000 萬 元 其 中 中 壢 分 局 興 國 派 出 所 已 於 104 年 11 月 8 日 落 成 啟 用, 另 中 壢 分 局 普 仁 派 出 所 及 大 溪 分 局 光 華 派 出 所 預 計 於 105 年 度 內 竣 工 (2) 本 局 職 務 宿 舍 ( 桃 園 區 溫 州 街 33 號 ) 員 警 待 勤 室 ( 桃 園 區 中 山 路 704 號 ) 及 南 區 員 警 待 勤 室 ( 觀 音 區 中 山 路 16 號 ) 等 3 處, 均 於 104 年 度 內 整 建 完 成, 可 提 供 同 仁 優 適 待 勤 環 境 (3) 桃 園 分 局 同 安 派 出 所 新 建 用 地 ( 桃 園 區 水 汴 頭 段 232 地 號 ) 價 購 款 編 列 5,820 萬 2,000 元 已 支 付, 並 於 105 年 1 月 29 日 完 成 登 記, 新 建 工 程 費 用 共 計 1 億 元, 預 計 106 年 10 月 完 工 (4) 大 溪 分 局 辦 公 廳 舍 新 建 工 程 委 請 市 政 府 新 建 工 程 處 代 辦, 工 程 費 用 共 計 3 億 2,000 萬 元, 預 計 107 年 10 月 完 工 2. 警 用 裝 備 增 購 : (1)104 年 度 增 購 巡 邏 車 2 輛 汰 換 巡 邏 車 26 輛 吉 普 式 巡 邏 車 2 輛 偵 防 車 4 輛 小 型 警 備 車 1 輛 拖 吊 車 1 輛 巡 邏 機 車 192 輛 及 偵 防 機 車 14 輛, 總 計 經 費 為 3,829 萬 元, 均 已 配 發 各 單 位 使 用 ;105 年 度 編 列 4,764 萬 元 汰 換 各 式 警 用 車 輛 43 輛 及 巡 邏 機 車 184 輛 (2) 因 應 選 舉 及 燈 會 勤 務, 提 升 員 警 執 勤 通 訊 品 質,104 年 度 編 列 110 萬 元 購 置 警 用 無 線 電 電 池 1,150 顆, 汰 換 老 舊 電 池 ;105 年 度 編 列 95 萬 元, 持 續 汰 換 700 顆 電 池 (3) 為 確 保 員 警 執 勤 安 全,104 年 度 向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爭 取 核 撥 防 彈 衣 453 件 防 彈 盾 牌 20 面, 均 已 發 給 同 仁 使 用 (4) 確 保 員 警 執 勤 安 全 與 權 益,104 年 度 編 列 617 萬 5,136 元 購 置 微 型 攝 影 機 ( 密 錄 器 ) 攝 影 機 手 電 筒 手 銬 槍 套 等 各 式 警 用 應 勤 物 品, 以 應 緊 急 或 突 發 狀 況 之 處 置 ;105 年 度 編 列 147 萬 5,000 元, 持 續 購 置 各 式 應 勤 物 品 ( 七 ) 執 行 警 報 傳 遞 及 災 害 防 救 19

1. 執 行 防 空 警 報 設 施 規 劃 裝 設 維 護 與 保 養 : 本 市 現 有 警 報 臺 : 計 有 人 工 臺 有 12 臺 遙 控 臺 有 78 臺, 共 計 90 臺 其 中 電 子 式 警 報 器 有 82 臺 交 流 警 報 器 有 48 臺 直 流 警 報 器 有 41 臺, 各 警 報 臺 採 單 配 或 雙 配 警 報 器 通 信 設 施 VHF 無 線 電 話 話 機, 本 局 有 88 臺 變 電 所 2 臺, 共 計 90 臺 有 線 電 話 專 線 聯 絡, 公 民 營 工 廠 等 共 計 30 線 ; 本 期 共 執 行 防 情 傳 遞 14 次 防 情 模 擬 演 練 29 次 警 政 署 海 嘯 警 報 傳 遞 測 試 12 次 及 本 局 海 嘯 警 報 演 練 6 次, 均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2. 臺 灣 地 處 太 平 洋 颱 風 及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天 然 災 害 較 其 他 國 家 頻 繁, 為 防 範 災 害 發 生, 造 成 大 規 模 人 員 財 物 損 失, 本 局 平 時 推 動 與 落 實 辦 理 各 項 防 救 ( 災 ) 計 畫 及 教 育 訓 練, 災 時 積 極 協 調 及 指 揮 各 分 局 達 成 各 項 救 災 任 務, 災 後 務 實 檢 討 通 盤 規 劃, 確 實 災 後 復 原 工 作 ;104 年 9 月 27 日 昌 鴻 颱 風 襲 臺, 開 設 一 二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105 年 1 月 24 日 強 烈 大 陸 冷 氣 團 襲 臺, 開 設 二 級 寒 害 應 變 中 心 ( 八 ) 加 強 志 工 運 用 服 務 1. 志 工 運 用 於 協 助 接 待 報 案 或 洽 公 民 眾 予 以 引 導 解 說 及 諮 詢 協 助 宣 導 預 防 犯 罪 等 工 作, 均 投 保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意 外 保 險, 以 確 保 志 工 服 勤 安 全 2. 於 105 年 編 列 預 算 154 萬 元 製 作 志 工 協 勤 服 制, 並 預 定 於 105 年 8 月 份 起, 全 面 提 供 志 工 汰 換 穿 著 ( 九 ) 舉 辦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1. 為 鼓 勵 自 發 參 與 社 區 營 造, 持 續 規 劃 辦 理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推 動 由 下 而 上 提 案 機 制, 整 合 多 元 資 源, 建 立 自 主 運 作 且 永 續 經 營 模 式, 並 鼓 勵 繪 製 安 全 檢 測 地 圖, 透 過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討 論, 實 施 治 安 問 題 診 斷 及 分 析, 建 立 社 區 安 全 維 護 體 系 2. 每 年 以 輔 導 26 處 社 區 為 目 標, 並 自 輔 導 社 區 中 評 選 出 8 處 績 優 治 安 示 範 社 區 辦 理 認 證 揭 牌,104 年 下 半 年 評 選 本 市 桃 園 區 龍 山 里 中 壢 區 福 德 里 八 德 區 高 明 里 及 蘆 竹 區 中 福 里 等 4 處 為 本 市 績 優 治 安 示 範 社 區 3. 本 期 共 召 開 社 區 治 安 會 議 6 場, 參 與 人 數 共 288 人, 深 獲 地 方 民 眾 廣 大 的 迴 響 與 支 持 20

貳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一 維 護 良 好 治 安, 民 眾 更 放 心 提 供 民 眾 安 全 無 虞 的 生 活 環 境, 乃 警 察 之 重 責 大 任, 將 持 續 以 掃 除 毒 品 危 害 檢 肅 黑 道 幫 派 查 緝 非 法 槍 械 防 制 竊 盜 犯 罪 及 遏 制 詐 欺 犯 罪 等 治 安 重 點 規 劃 查 緝 作 為 : ( 一 ) 掃 除 毒 品 危 害 施 用 愷 他 命 等 三 四 級 毒 品, 因 刑 事 政 策 因 素, 僅 能 處 以 行 政 罰 鍰 及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造 成 無 知 青 少 年 盲 目 吸 食, 非 但 影 響 其 身 體 健 康, 更 進 而 降 低 國 家 競 爭 力, 為 貫 徹 政 府 反 毒 政 策, 將 持 續 積 極 查 緝 各 類 毒 品 犯 罪 1. 由 毒 品 原 物 料 流 向 著 手 深 入 追 查, 並 針 對 製 造 販 賣 毒 品 之 前 科 累 犯 建 檔, 掌 控 其 行 蹤 動 向, 分 析 可 疑 設 置 製 毒 工 廠 處 所, 實 施 清 查 搜 索, 一 舉 斷 絕 毒 品 源 頭, 並 加 強 轄 內 進 口 廠 商 之 篩 檢 及 查 訪 工 作, 以 杜 絕 私 梟 虛 設 行 號, 或 冒 用 績 優 廠 商 名 義, 走 私 進 口 毒 品 2. 協 調 轄 內 衛 生 機 關 調 查 處 憲 兵 等 單 位, 置 重 點 於 加 強 查 察 易 販 售 誘 使 民 眾 施 用 毒 品 場 所, 並 要 求 所 屬 各 單 位 指 定 緝 毒 專 責 隊 及 小 組 負 責 緝 毒 工 作, 以 偵 辦 轄 內 製 造 運 輸 走 私 販 賣 毒 品 之 集 團 性 案 件 為 主, 落 實 專 責 化 警 力 之 任 務 配 賦 情 資 整 合 分 工 合 作 專 業 導 向 等 工 作 面 向, 以 發 揮 最 大 緝 毒 效 能 3. 針 對 吸 毒 青 少 年 毒 品 來 源 向 上 溯 源, 阻 斷 毒 品 供 給 源 頭, 結 合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防 制 毒 品 入 侵 校 園, 以 保 護 青 少 年 遠 離 毒 品 危 害 ( 二 ) 檢 肅 黑 道 幫 派 持 續 蒐 證 檢 肅 治 平 專 案 目 標, 以 消 弭 黑 道 囂 張 氣 燄 及 瓦 解 不 法 黑 幫 組 織, 並 分 梯 密 集 展 開 霹 靂 檢 肅 掃 蕩 行 動, 期 能 產 生 立 竿 見 影 功 效, 穩 定 轄 區 治 安 1. 落 實 評 估 危 害 風 險 : 以 防 患 未 然 精 神, 機 先 掌 握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活 動 資 訊, 並 據 以 評 估 對 治 安 之 危 害 程 度 研 採 處 置 對 策 2. 有 效 防 制 公 開 活 動 : 以 壓 制 氣 焰 原 則, 期 前 蒐 報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藉 婚 喪 喜 慶 場 所 公 然 從 事 幫 派 活 動 資 訊, 並 據 以 規 劃 實 施 約 制 監 控 勤 務, 維 護 政 府 施 政 威 信 3. 確 實 掃 蕩 活 動 據 點 : 以 全 面 掃 蕩 方 式, 針 對 轄 內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經 21

常 活 動 場 所, 或 近 期 曾 發 生 槍 擊 經 營 賭 場 地 下 錢 莊 或 聚 眾 滋 事 等 易 衍 生 治 安 事 件 等 處 所, 實 施 突 擊 搜 索 或 臨 檢 作 為, 展 現 警 察 機 關 維 護 治 安 決 心 4. 強 力 打 擊 幫 派 犯 罪 : 以 重 點 打 擊 防 止 脫 管 方 針, 加 強 查 緝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分 子, 並 查 捕 在 逃 通 緝 犯 ; 另 朝 深 度 蒐 證 斷 絕 金 援 連 坐 打 盡 方 向, 依 治 平 專 案 模 式 有 效 檢 肅 犯 罪 組 織, 杜 絕 串 聯 再 犯 ( 三 ) 查 緝 非 法 槍 械 全 面 檢 肅 非 法 槍 械, 杜 絕 走 私 管 道, 查 緝 涉 槍 在 逃 要 犯, 遏 止 持 槍 犯 案, 打 擊 槍 擊 暴 力 犯 罪 及 查 察 改 ( 製 ) 造 槍 械 場 所, 動 員 必 要 警 力, 貫 徹 執 行,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建 構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為 目 的 1. 對 非 法 製 造 販 賣 及 持 有 槍 彈 之 前 科 者 加 強 監 控 建 檔, 嚴 防 再 犯 ; 針 對 轄 內 有 製 ( 改 ) 造 槍 彈 能 力 之 工 廠, 列 冊 監 管 並 積 極 布 線 查 緝 2. 對 轄 區 易 發 生 槍 擊 案 件 治 安 顧 慮 場 所 及 特 定 對 象, 執 行 臨 檢 查 察 掃 蕩 檢 肅, 並 配 合 各 種 專 案 勤 務, 強 化 檢 肅 非 法 槍 械 力 道, 遏 制 持 槍 刑 案, 全 面 維 護 治 安 3. 本 著 依 法 檢 肅, 絕 不 寬 貸 態 度, 加 強 網 路 監 管 與 查 緝, 如 發 現 有 販 賣 槍 械 之 虞, 即 行 調 查, 循 線 瓦 解 改 造 槍 械 場 所, 阻 絕 網 路 販 槍 之 管 道, 壓 制 犯 罪 氣 燄 ( 四 ) 防 制 竊 盜 犯 罪 竊 盜 犯 罪 對 治 安 的 影 響, 造 成 財 產 損 失 生 活 不 便, 以 及 多 數 民 眾 心 理 上 的 恐 懼 與 不 安, 並 導 致 治 安 不 佳 的 負 面 印 象 未 來 將 持 續 加 強 各 項 偵 防 作 為, 落 實 失 竊 之 各 項 數 據 統 計 及 管 制, 推 動 多 元 化 偵 防 措 施 等 策 進 作 為 1. 依 轄 區 治 安 狀 況, 針 對 易 發 生 失 竊 地 點 及 偏 僻 地 區 等 規 劃 勤 務, 並 對 轄 內 汽 機 車 及 自 行 車 竊 盜 集 團 汽 機 車 修 配 業 中 古 汽 機 車 買 賣 行 及 解 體 工 廠 等 處 所 列 為 強 化 掃 蕩 汽 機 車 及 自 行 車 竊 盜 專 案 查 察 重 點, 阻 絕 銷 贓 管 道 2. 每 月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規 劃 同 步 查 緝 易 銷 贓 場 所 行 動 專 案 勤 務, 另 要 求 各 分 局 每 月 依 轄 區 特 性 編 排 1 至 2 次 查 贓 勤 務, 針 對 轄 內 易 銷 贓 場 所 加 強 查 察, 以 期 以 贓 緝 犯, 有 效 打 擊 犯 罪 22

3. 落 實 執 行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住 宅 竊 盜 案 件 到 場 勘 察 採 證 評 核 計 畫, 積 極 到 場 進 行 住 宅 竊 盜 現 場 之 勘 察 與 採 證, 協 助 民 眾 進 行 住 宅 防 竊 環 境 評 估 檢 測, 強 化 民 眾 居 家 自 我 防 竊 能 力 ; 加 強 各 項 防 竊 宣 導 諮 詢, 提 升 民 眾 防 竊 意 識 ( 五 ) 遏 制 詐 欺 犯 罪 詐 騙 案 件 的 手 法 隨 著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的 發 展 不 斷 翻 新, 目 前 以 交 易 設 定 錯 誤 及 拍 賣 購 物 詐 騙 案 件 居 多, 加 強 犯 罪 宣 導 預 防 工 作 及 利 用 科 技 提 升 辦 案 能 量 與 教 育 訓 練, 將 是 未 來 防 制 詐 欺 犯 罪 之 重 要 指 標 方 向 1. 持 續 要 求 各 分 局 在 轄 內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各 式 看 板 之 跑 馬 燈 上, 刊 登 防 制 詐 騙 文 宣, 強 力 播 送, 並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推 出 防 詐 騙 懶 人 包, 淺 顯 易 懂 方 式 讓 民 眾 快 速 瞭 解 詐 騙 犯 罪 手 法, 避 免 遭 騙 受 害, 如 有 疑 問 請 民 眾 撥 打 165 或 110 查 證 2. 對 於 新 型 態 詐 騙 手 法, 除 利 用 各 種 管 道 加 強 宣 導 外, 建 立 與 業 者 雙 向 窗 口 聯 繫, 達 到 即 時 防 詐 騙 之 目 標 ; 並 結 合 中 央 與 地 方 情 資 整 合, 透 過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的 溝 通 平 台, 與 各 電 信 網 路 金 融 遊 戲 公 司 等 業 者 加 強 聯 繫 協 調, 尋 求 修 補 科 技 便 利 下 所 帶 來 的 防 詐 漏 洞, 減 少 詐 騙 案 件 發 生 3. 為 防 制 少 年 詐 欺 車 手, 本 局 協 請 教 育 局 轉 知 各 級 學 校 利 用 集 會 時 間 宣 導 專 區 資 訊, 並 呼 籲 學 子 慎 選 打 工 勿 淪 為 詐 欺 車 手 ; 查 獲 少 年 車 手 案 件, 除 移 ( 函 ) 送 少 年 法 院 外, 亦 函 請 市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97 條 裁 處 僱 用 者 6 至 30 萬 元 罰 鍰, 以 及 102 條 命 其 家 長 接 受 4 至 50 小 時 親 職 教 育, 以 確 保 少 年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二 加 強 交 通 執 法, 民 眾 更 順 心 ( 一 ) 積 極 防 制 A1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本 局 於 每 週 之 週 報 及 每 月 之 交 通 工 作 會 報 局 務 會 報 中, 均 提 報 檢 討 分 析 各 分 局 A1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之 時 ( 地 ) 段 肇 事 因 素 事 故 類 型 等 資 料, 俾 為 相 關 交 通 執 法 及 防 制 勤 務 策 進 作 為 之 參 考, 並 將 持 續 積 極 推 動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各 項 工 作, 以 降 低 A1 件 數 及 死 亡 人 數 ( 二 ) 持 續 加 強 交 通 執 法 工 作 針 對 於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所 列 7 項 惡 性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持 續 加 強 嚴 正 執 23

法, 期 能 有 效 遏 制 降 低 交 通 事 故 所 造 成 之 傷 亡 與 財 損 ; 至 於 未 嚴 重 危 害 交 通 安 全 秩 序, 且 情 節 輕 微 之 交 通 違 規, 則 以 勸 導 代 替 舉 發, 並 要 求 執 勤 員 警 落 實 程 序 規 定 及 執 勤 態 度, 提 升 執 法 品 質 ( 三 ) 強 化 員 警 交 通 專 業 職 能 訓 練 為 能 有 效 提 升 基 層 員 警 交 通 執 法 之 正 確 性 及 處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之 專 業 能 力, 持 續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交 通 執 法 教 育 訓 練 及 專 責 分 級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講 習 等 活 動, 敦 聘 具 實 務 專 業 講 師 或 學 者 蒞 臨 授 課, 以 精 進 交 通 執 法 能 力 及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四 ) 提 升 交 通 狀 況 掌 握 及 應 變 能 力 透 過 勤 務 (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 業 務 (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 兩 大 系 統, 並 結 合 天 羅 地 網 之 攝 錄 影 像, 針 對 各 重 要 道 路 之 交 通 狀 況, 主 動 即 時 有 效 掌 控 車 流 資 訊 ; 一 旦 發 現 有 交 通 車 流 壅 塞 情 事, 立 即 派 遣 線 上 警 力 前 往 進 行 有 效 疏 導 車 流, 並 追 蹤 管 制 後 續 情 形, 以 確 保 交 通 順 暢 與 安 全 三 激 勵 工 作 士 氣, 服 務 更 貼 心 ( 一 ) 型 塑 廉 能 公 義 團 隊 風 紀 之 良 窳 是 警 政 工 作 成 敗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倘 無 優 良 風 紀, 再 好 之 警 政 績 效 也 難 獲 得 社 會 大 眾 之 認 同 與 支 持, 故 警 察 人 員 操 守 及 紀 律 之 要 求 更 甚 於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本 局 風 紀 要 求 各 級 主 官 ( 管 ) 務 須 以 身 作 則, 率 先 示 範, 並 持 續 主 動 積 極 防 制 違 法 ( 紀 ) 案 件 發 生, 採 從 嚴 究 責, 震 貪 懾 頑, 嚇 阻 不 法, 以 澈 底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提 升 警 察 形 象, 建 立 優 質 警 察 文 化 ( 二 ) 表 揚 員 警 善 行 義 舉 積 極 發 掘 員 警 善 行 義 舉 及 優 良 服 務 事 項, 本 局 適 時 表 揚 重 大 忠 勤 忠 義 忠 勇 事 蹟, 並 適 時 提 報 警 政 署 予 以 表 揚 本 期 共 表 揚 238 件 476 人, 肯 定 員 警 累 善 舉 積 功 德 作 為, 有 效 提 升 機 關 優 良 形 象 ( 三 ) 積 極 處 理 陳 情 案 件 各 級 首 長 信 箱 申 訴 專 線 陳 情 函 及 親 自 報 案 等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悉 依 相 關 處 理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受 理 後 先 交 由 轄 區 分 局 督 察 人 員 親 訪 陳 情 人, 就 疑 義 再 調 查 後 回 復, 若 仍 不 滿 再 次 陳 情 案 件, 將 由 警 察 局 駐 區 24

督 察 ( 員 ) 複 式 調 查, 並 循 督 察 審 議 ( 核 ) 機 制, 以 期 發 現 真 實, 提 升 民 眾 滿 意 度 參 結 語 良 好 的 治 安 順 暢 的 交 通 優 質 的 服 務 是 城 市 競 爭 力 開 展 的 基 礎, 亦 是 本 局 努 力 的 目 標, 展 望 未 來, 本 局 將 以 治 安 放 心 交 通 順 心 服 務 貼 心 為 目 標, 加 強 專 業 訓 練, 提 升 執 勤 能 力, 傾 聽 民 眾 聲 音, 強 化 服 務 品 質, 持 續 精 進 各 項 警 政 作 為, 營 造 一 個 充 滿 樂 活 與 希 望 的 安 全 城 市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25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警 察 局 局 長 黎 文 明 警 察 局 副 局 長 劉 興 脩 警 察 局 副 局 長 顏 德 麟 警 察 局 副 局 長 陳 卿 南 警 察 局 主 任 秘 書 吳 清 湖 警 察 局 督 察 長 李 漢 卿 警 察 局 行 政 科 科 長 賴 宏 豐 警 察 局 保 安 科 科 長 陳 百 祿 警 察 局 後 勤 科 科 長 陳 靖 平 警 察 局 防 治 科 科 長 黃 文 貴 警 察 局 外 事 科 科 長 柯 政 君 警 察 局 訓 練 科 科 長 陳 繼 德 警 察 局 保 防 科 科 長 劉 瑞 森 警 察 局 人 事 室 主 任 蔡 培 崑 警 察 局 會 計 室 主 任 張 維 翎 警 察 局 秘 書 室 主 任 黃 富 村 警 察 局 公 共 關 係 室 主 任 李 建 民 警 察 局 資 訊 室 代 理 主 任 林 志 鈞 警 察 局 法 制 室 主 任 徐 歆 警 察 局 政 風 室 主 任 卓 明 偉 警 察 局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主 任 廖 宗 宏 警 察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主 任 郭 森 永 警 察 局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主 任 陳 文 宗 警 察 局 桃 園 分 局 分 局 長 許 錫 榮 警 察 局 中 壢 分 局 分 局 長 高 建 源 警 察 局 楊 梅 分 局 分 局 長 張 弘 文 警 察 局 大 園 分 局 分 局 長 廖 高 江 警 察 局 大 溪 分 局 分 局 長 顏 旺 盛 警 察 局 平 鎮 分 局 分 局 長 廖 恆 裕 警 察 局 龜 山 分 局 分 局 長 張 維 鎮 警 察 局 八 德 分 局 分 局 長 趙 成 之 警 察 局 龍 潭 分 局 分 局 長 胡 美 華 警 察 局 蘆 竹 分 局 分 局 長 蔡 鴻 義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大 隊 長 蔡 祥 春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大 隊 長 劉 印 宮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大 隊 長 陳 錦 坤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隊 長 韓 仁 盛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隊 長 蘇 慶 彬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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