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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執 行 內 容 : 依 課 程 安 排 規 定 訂 定 (2) 申 請 案 經 本 局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執 行 ( 內 容 變 更 時 亦 同 ), 並 於 課 程 開 始 前 告 知 學 員 本 課 程 係 由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輔 導 105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及 臺 中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補 助 (3) 確 實 執 行 課 程 內 容 : 每 次 上 課 須 照 相 並 填 寫 課 程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二 ), 倘 欲 變 更 內 容, 請 於 一 週 前 向 本 局 報 備, 特 殊 情 事 經 本 局 同 意 則 不 在 此 限 (4) 課 程 全 數 執 行 完 竣 後, 講 師 須 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 前 檢 具 原 核 准 函 影 本 領 據 ( 如 附 件 三 ) 課 程 紀 錄 表 向 本 局 請 款 講 師 費,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4. 課 程 安 排 : (1) 講 師 須 執 行 以 下 課 程 至 少 2 項, 至 多 10 小 時 (2) 為 確 保 學 習 成 效, 單 日 課 程 安 排 時 數 至 多 6 小 時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摘 要 與 顧 客 老 闆 及 同 事 間 的 互 動 禮 儀, 如 標 準 問 職 場 禮 儀 候 應 對 進 退 溝 通 表 達 等 技 巧, 以 客 為 尊, 建 立 專 業 形 象 個 人 與 營 業 場 所 了 解 及 清 潔 維 護 強 化 工 作 技 能 與 經 驗 分 享 職 業 傷 害 之 預 防 保 健 顧 客 抱 怨 處 理 與 管 理 其 他 了 解 按 摩 業 市 場 概 況, 學 習 維 護 個 人 與 按 摩 環 境 基 本 整 齊 乾 淨, 以 塑 造 舒 適 清 新 之 良 好 形 象, 並 修 養 身 心 依 據 現 有 技 能 加 強 指 導, 並 視 各 種 不 同 狀 況 的 客 人 調 整 按 摩 方 式 等 以 專 業 學 習 及 過 往 經 驗, 分 享 減 少 恢 復 按 摩 傷 害 之 方 法 建 立 顧 客 抱 怨 處 理 原 則, 學 習 問 題 解 決 與 化 解 衝 突 的 技 巧, 讓 顧 客 滿 意 並 繼 續 回 流 的 秘 訣 經 本 局 評 估 符 合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之 課 程 內 容 至 多 10 小 時 5. 注 意 事 項 : (1) 個 別 班 課 程 提 供 講 師 費 ( 每 小 時 800 元 ), 餘 請 自 理 (2) 同 一 年 度 講 師 至 多 申 請 一 次, 其 學 員 不 得 互 相 重 複, 但 有 特 殊 情 事 經 本 局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3) 講 師 與 學 員 不 得 曾 為 或 現 任 配 偶 婚 約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以 及 三 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一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4) 課 程 執 行 須 講 師 及 三 名 學 員 到 齊 方 可 開 始, 缺 一 不 可 (5) 本 局 得 派 員 預 告 或 不 預 告 實 地 訪 查 課 程 之 執 行 情 形 ( 課 程 安 排 是 否 與 原 申 請 核 定 內 容 相 符 人 數 是 否 到 齊 及 學 習 效 益 等 ), 如 未 依 核 定 內 容 執 行 者 不 予 請 款 核 銷 (6) 講 師 與 學 員 應 共 同 確 實 填 寫 課 程 紀 錄 表, 倘 講 師 未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執

行 課 程 核 實 結 報 指 導 不 當 或 不 能 勝 任 者, 除 不 予 請 款 核 銷 或 追 繳 溢 領 金 額 外, 未 來 2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並 需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學 員 亦 同 ( 二 ) 團 體 班 : 委 託 本 市 按 摩 業 職 業 工 會 聘 請 專 業 講 師, 以 團 體 班 方 式 與 視 障 按 摩 師 當 面 雙 向 溝 通, 解 決 目 前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與 困 境, 進 而 提 高 自 我 競 爭 力 並 穩 定 就 業 1. 申 請 資 格 : 本 市 按 摩 業 職 業 工 會 2. 申 請 時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 預 計 2 個 申 請 名 額 ) 3. 申 請 與 辦 理 流 程 : (1) 由 工 會 於 期 限 前 函 報 本 局 提 出 申 請 案 (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四 ) A. 辦 理 對 象 : 本 市 執 業 之 視 障 按 摩 師 或 助 理 人 員, 每 場 至 少 60 人 B. 辦 理 時 間 : 須 於 105 年 5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期 間 內 完 成 課 程 C. 辦 理 地 點 : 本 市 適 當 之 按 摩 據 點 或 研 習 場 所 D. 辦 理 內 容 : 依 課 程 安 排 規 定 訂 定 (2) 申 請 案 經 本 局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執 行 ( 內 容 變 更 時 亦 同 ), 並 於 課 程 開 始 前 告 知 學 員 本 課 程 係 由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輔 導 105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及 臺 中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補 助 (3) 確 實 執 行 課 程 內 容 : 辦 理 課 程 需 公 告 廣 為 宣 導, 以 利 本 市 執 業 之 視 障 按 摩 師 報 名 參 加, 每 次 上 課 須 照 相 簽 到 ( 如 附 件 五 ) 滿 意 度 調 查 ( 如 附 件 六 ) 及 填 寫 成 果 報 告 表 ( 如 附 件 七 ) 等, 倘 欲 變 更 內 容, 請 於 一 週 前 函 報 本 局, 特 殊 情 事 經 本 局 同 意 則 不 在 此 限 (4) 課 程 全 數 執 行 完 竣 後, 工 會 須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檢 具 原 核 准 函 影 本 領 據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原 始 憑 證 每 場 次 成 果 報 告 表 ( 含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 簽 到 名 冊 正 本 等 向 本 局 請 款,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4. 課 程 安 排 : 工 會 須 執 行 以 下 課 程 至 少 2 項, 並 包 含 按 摩 業 服 務 禮 券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等 相 關 消 費 議 題 宣 導, 共 計 12 小 時, 講 師 應 具 課 程 相 關 學 術 背 景 專 長 或 技 能, 並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者 ( 如 附 件 八 ) 課 程 類 別 課 程 規 劃 內 容 工 作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建 物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犯 環 境 安 全 類 罪 預 防 詐 騙 預 防 性 騷 擾 防 治 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按 摩 師 服 務 安 全 教 育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等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等 法 律 介 紹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等 稅 務 介 紹 組 織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助 理 人 力 訓 練 財 務 管 理 風 險 管 理 個 人 與 營 業 場 行 政 管 理 類 所 清 潔 維 護 顧 客 管 理 及 經 營 按 摩 業 行 銷 經 營 管 理 公 關 廣 告 品 牌 形 象 按 摩 業 新 趨 勢 創 新 競 爭 資 料 建 置 與 運 用 ( 電 腦 LINE 語 音 等 )

服 務 禮 儀 類 顧 客 服 務 流 程 職 場 倫 理 應 對 禮 儀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表 達 技 巧 顧 客 抱 怨 處 理 等 按 摩 技 巧 精 進 常 見 症 狀 與 按 摩 關 係 特 殊 疾 強 化 技 能 類 病 之 按 摩 處 理 按 摩 執 業 經 驗 分 享 按 摩 注 意 事 項 與 禁 忌 與 按 摩 相 關 知 識 了 解 ( 經 絡 穴 道 中 醫 養 生 保 健 芳 香 療 法 推 拿 刮 痧 等 ) 職 業 傷 害 之 預 防 保 健 疾 病 與 視 力 保 健 情 緒 個 人 健 康 類 壓 力 處 理 心 靈 課 程 才 藝 運 動 ( 氣 功 瑜 珈 游 泳 樂 器 演 奏 等 ) 生 涯 規 劃 投 資 理 財 等 其 他 經 本 局 評 估 符 合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之 課 程 內 容 合 計 12 小 時 5. 注 意 事 項 : (1) 團 體 班 課 程 提 供 費 用 請 依 本 局 項 目 額 度 內 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一 般 常 用 編 列 標 準 及 結 報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餘 請 自 籌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預 算 數 說 明 ( 一 梯 次 ) 外 聘 :1,600 元 / 時, 講 師 鐘 點 費 小 時 12 1,600 19,200 內 聘 :800 元 / 時, 核 實 支 付 工 作 人 員 費 天 / 人 8 1,000 8,000 核 實 支 付 場 地 費 場 4 工 會 所 屬 場 地 不 得 請 領 3,000 12,000 場 地 費 場 地 佈 置 費 場 4 1,000 佈 置 用 品 以 重 複 使 用 為 4,000 原 則 書 籍 資 料 提 供 本 局 弱 視 學 員 轄 份 70 110 7,700 印 製 費 內 視 障 團 體 研 習 講 義 等 餐 費 份 280 80 22,400 每 場 70 人 國 內 平 安 保 險 費 份 280 50 14,000 每 場 70 人 各 項 費 用 總 和 2% 雜 支 式 1 1,202 1,202 ( 不 包 括 講 師 鐘 點 費 工 作 人 員 費 等 ) 合 計 88,502 (2) 團 體 班 課 程 免 費 參 加, 並 提 供 餐 盒, 如 有 陪 同 上 課 者 請 以 一 人 為 限 (3) 同 一 講 師 至 多 授 課 3 小 時, 但 有 特 殊 情 事 經 本 局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4) 本 局 得 派 員 預 告 或 不 預 告 實 地 訪 查 課 程 之 執 行 情 形 ( 課 程 安 排 是 否 與 原 申 請 核 定 內 容 相 符 學 員 參 與 人 數 及 學 習 效 益 等 ), 如 未 依 核 定 內 容 執 行 者 不 予 請 款 核 銷 (5) 工 會 應 對 各 類 酬 勞 依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扣 繳, 如 有 不 符 申 請 項 目 費

用 之 情 形, 本 局 得 以 單 項 核 定 項 目 最 高 金 額 補 助 或 不 予 補 助, 如 有 不 足 部 分, 由 工 會 自 行 負 擔 ( 三 ) 口 述 影 像 : 由 本 局 預 計 9 月 辦 理 口 述 影 像 電 影 欣 賞, 參 加 個 別 班 與 團 體 班 課 程 之 學 員 可 優 先 參 加, 餘 詳 情 將 於 活 動 辦 理 前 另 行 通 知 報 名 參 加

附 件 一 105 年 度 視 障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計 畫 個 別 班 申 請 表 於 課 程 開 始 前 一 個 月 向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提 出 申 請, 同 一 年 度 講 師 至 多 申 請 一 次, 其 學 員 不 得 互 相 重 複 申 請 時 間 :105 年 3 月 1 日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經 費 用 罄 提 前 截 止 ( 預 計 10 個 申 請 名 額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講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講 師 資 格 代 填 人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學 員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具 課 程 相 關 學 術 背 景 專 長 或 技 能, 並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者 檢 附 講 師 基 本 資 料 表 ( 如 附 件 八 ) ( 無 則 免 填 ) 聯 絡 電 話 學 員 資 格 : 本 市 執 業 之 視 障 按 摩 師 聯 絡 電 話 1 2 3 執 業 地 點 /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執 業 地 點 /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執 業 地 點 / 地 址 課 程 地 點 / 地 址 / 臺 中 市 區 課 程 地 點 照 片 ( 至 少 2 張, 含 外 觀 內 部 )

預 計 達 成 效 益 職 場 禮 儀 個 人 與 營 業 場 所 了 解 及 清 潔 維 護 強 化 工 作 技 能 與 經 驗 分 享 職 業 傷 害 之 預 防 保 健 顧 客 抱 怨 處 理 與 管 理 等 課 程 至 少 執 行 2 項, 至 多 10 小 時 單 日 課 程 安 排 時 數 至 多 6 小 時, 須 於 105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課 程, 且 不 得 辦 於 團 體 班 課 程 時 間 序 號 課 程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1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計 小 時 2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計 小 時 備 註 : 表 格 如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增 刪 調 整 以 上 申 請 資 料 確 認 無 訛, 切 結 事 項 如 下 : 1. 講 師 與 學 員 不 曾 為 或 現 任 配 偶 婚 約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以 及 三 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一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2. 講 師 與 學 員 應 共 同 確 實 填 寫 課 程 紀 錄 表, 倘 講 師 未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執 行 課 程 核 實 結 報 指 導 不 當 或 不 能 勝 任 者, 除 不 予 核 銷 或 追 繳 溢 領 金 額 外, 未 來 2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並 需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學 員 亦 同 此 致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學 員 ( 簽 章 ) ( 簽 章 ) ( 簽 章 ) 代 填 人 ( 簽 章 ) ( 無 則 免 填 ) 講 師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附 件 二 105 年 度 視 障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計 畫 個 別 班 課 程 紀 錄 表 每 次 上 課 講 師 與 學 員 皆 須 到 齊, 並 照 相 確 實 填 寫 本 表, 倘 欲 變 更 原 核 准 內 容, 請 於 一 週 前 向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報 備 課 程 全 數 執 行 完 竣 後, 講 師 須 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 前 檢 具 原 核 准 函 影 本 領 據 本 表 向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請 款 講 師 費,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辦 理 時 間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計 小 時 辨 理 地 點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講 師 簽 章 學 員 簽 章 代 填 人 ( 無 則 免 填 )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 學 員 上 課 心 得 與 建 議 講 師 評 估 效 益 與 檢 討 上 課 照 片 ( 至 少 3 張, 含 課 程 告 示 課 程 進 行 現 場 講 師 與 學 員 合 照 )

附 件 三 領 據 茲 領 到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105 年 度 視 障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實 施 計 畫 個 別 班 課 程 講 師 費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款 項 由 本 人 至 貴 局 親 領 支 票 請 匯 入 銀 行 分 行 ( 須 扣 銀 行 手 續 費, 臺 灣 銀 行 帳 戶 為 佳 ) 匯 款 代 碼 (7 碼 ): 帳 號 : 請 浮 貼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於 此 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附 件 四 105 年 度 視 障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計 畫 團 體 班 申 請 表 申 請 時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 預 計 2 個 申 請 名 額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申 請 單 位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課 程 目 標 辦 理 對 象 與 預 計 人 數 辦 理 次 數 與 期 間 辦 理 地 點 地 點 名 稱 : 地 點 地 址 : 臺 中 市 區 日 期 時 間 時 數 課 程 名 稱 講 師 姓 名 課 程 內 容 ( 本 列 如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增 刪 調 整 ) 備 註 : 1. 同 一 講 師 至 多 授 課 3 小 時, 共 計 12 小 時 2. 單 日 課 程 安 排 時 數 至 多 6 小 時, 須 於 105 年 5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期 間 內 完 成 課 程 3. 請 檢 附 講 師 基 本 資 料 ( 如 附 件 八 )

預 計 達 成 效 益 辦 理 地 點 照 片 ( 至 少 2 張, 含 外 觀 內 部 ) 經 費 概 算 表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講 師 鐘 點 費 工 作 人 員 費 場 地 費 場 地 佈 置 費 書 籍 資 料 印 製 費 餐 費 國 內 平 安 保 險 費 雜 支 合 計 擬 申 請 政 府 經 費 單 位 負 擔 經 費 備 註

附 件 五 105 年 度 視 障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計 畫 辦 理 單 位 : 課 程 日 期 : 年 月 日 團 體 班 課 程 簽 到 表 序 號 執 業 地 點 名 稱 姓 名 簽 到 葷 食 備 註 素 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附 件 六 件.4xu.4 105 年 度 視 障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研 習 團 體 班 課 程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課 程 名 稱 : 講 師 姓 名 : 項 目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很 不 滿 意 1. 請 問 您 是 否 滿 意 此 次 時 間 流 程 安 排? 2. 請 問 您 是 否 滿 意 此 次 研 習 場 地? 3. 請 問 您 是 否 滿 意 此 次 研 習 課 程 內 容? 4. 請 問 您 是 否 滿 意 此 次 研 習 講 師 的 授 課 方 式? 5. 請 問 此 次 研 習 課 程 對 您 工 作 是 否 有 幫 助? 其 他 建 議 事 項 :

附 件 七 105 年 度 視 障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昇 計 畫 團 體 班 成 果 報 告 表 每 次 上 課 須 照 相 簽 到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填 寫 本 表 等, 倘 欲 變 更 原 核 准 內 容, 請 於 一 週 前 函 報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課 程 全 數 執 行 完 竣 後, 請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檢 具 原 核 准 函 影 本 領 據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原 始 憑 證 每 場 次 成 果 報 告 表 ( 含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 簽 到 名 冊 正 本 等 向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請 款,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計 小 時 辦 理 次 數 辨 理 地 點 課 程 內 容 參 加 人 數 男 : 人 女 : 人, 合 計 :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 學 員 上 課 心 得 與 建 議 ) 效 益 檢 討 及 改 進 建 議 上 課 照 片 ( 至 少 3 張, 含 課 程 告 示 課 程 進 行 現 場 講 師 與 學 員 合 照 ) 表 格 如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增 加 調 整

附 件 八 講 師 基 本 資 料 表 講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同 上 公 司 電 話 : 電 話 號 碼 住 家 電 話 : 手 機 號 碼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學 歷 經 歷 ( 含 時 間 起 訖 ) 1. 授 課 課 程 ( 請 依 專 長 優 先 順 序 填 寫 ) 2. 3. 備 註 填 表 人 簽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