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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应 予 披 露 的 交 易 和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有 关 的 信 息 ; ( 七 )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的 相 关 信 息 第 二 章 目 的 和 遵 循 原 则 第 四 条 制 定 本 制 度 的 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公 司 在 接 受 调 研 采 访 沟 通 或 进 行 对 外 宣 传 推 广 等 活 动 时, 增 加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透 明 度 及 公 平 性, 改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增 进 资 本 市 场 对 公 司 的 了 解 和 支 持 第 五 条 公 司 接 待 工 作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 一 )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 公 司 人 员 在 进 行 接 待 活 动 中, 应 严 格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不 得 实 行 差 别 对 待 政 策, 不 得 有 选 择 性 的 私 下 的 或 者 暗 示 等 方 式 向 特 定 对 象 披 露 透 露 或 泄 露 非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 二 )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 公 司 的 接 待 工 作 本 着 客 观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原 则,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和 误 导 性 陈 述, 也 不 得 有 夸 大 或 者 贬 低 行 为 ( 三 ) 保 密 原 则 : 公 司 的 接 待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向 对 方 披 露 透 露 或 泄 露 非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也 不 得 在 公 司 内 部 刊 物 或 网 络 上 刊 载 非 公 开 的 重 大 信 息 ( 四 ) 合 规 披 露 信 息 原 则 : 公 司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在 接 待 过 程 中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公 平 ( 五 ) 高 效 低 耗 原 则 : 公 司 接 待 要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降 低 接 待 的 成 本 接 待 人 员 需 着 正 装 用 语 规 范 ( 六 ) 互 动 沟 通 原 则 : 公 司 将 主 动 听 取 来 访 者 的 意 见 建 议, 实 现 双 向 沟 通, 形 成 良 性 互 动 第 三 章 责 任 人 和 从 职 人 员 素 质 要 求 第 六 条 公 司 接 待 事 务 工 作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主 办 人 ( 直 接 责 任 人 )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董 事 会 秘 书 协 助 董 事 长 做 好 接 待 工 作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部 负 责

接 待 事 务 具 体 工 作,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直 接 领 导 董 事 长 可 以 授 权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处 理 接 待 工 作 除 本 制 度 确 认 的 人 员 或 合 法 授 权 的 人 员 外, 公 司 其 他 部 门 和 人 员 不 得 参 与 接 待 工 作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在 日 常 工 作 业 务 往 来 过 程 中, 应 婉 言 谢 绝 对 方 有 关 公 司 业 绩 签 订 重 大 合 同 等 提 问 的 回 答 第 七 条 公 司 从 事 接 待 工 作 的 人 员 需 要 具 备 以 下 素 质 和 技 能 : ( 一 ) 熟 悉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财 务 等 状 况, 对 公 司 有 全 面 了 解 ; ( 二 ) 具 备 良 好 的 知 识 结 构, 熟 悉 证 券 法 律 财 务 等 方 面 的 相 关 知 识 ; ( 三 ) 熟 悉 证 券 市 场, 了 解 各 种 金 融 产 品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机 制 ; ( 四 ) 品 行 端 正, 诚 实 守 信, 具 有 良 好 的 沟 通 和 协 调 能 力 ; 第 四 章 接 待 工 作 第 八 条 原 则 上, 公 司 在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前 三 十 日 内 重 大 信 息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公 告 前 暂 缓 进 行 现 场 接 待 活 动 公 司 将 按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第 九 条 公 司 可 以 举 办 业 绩 说 明 会 路 演 分 析 师 说 明 会 专 题 研 讨 会 投 资 者 接 待 等 会 议, 就 公 司 的 经 营 财 务 等 情 况 广 泛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和 交 流, 仅 限 于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不 得 提 供 未 公 开 的 重 大 信 息 公 司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包 括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必 要 时 可 邀 请 保 荐 代 表 人 等 中 介 机 构 或 者 专 门 机 构 出 席 第 十 条 业 绩 说 明 会 分 析 师 会 议 路 演 应 同 时 采 取 网 上 直 播 的 方 式 进 行, 使 所 有 投 资 者 均 有 机 会 参 与, 并 事 先 以 公 告 的 形 式 就 活 动 时 间 方 式 和 主 要 内 容 等 向 投 资 者 予 以 说 明 第 十 一 条 在 进 行 业 绩 说 明 会 分 析 师 会 议 路 演 前, 公 司 应 确 定 投 资 者 分 析 师 提 问 可 回 答 范 围, 若 回 答 的 问 题 涉 及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或 者 回 答 的 问 题 可 以 推 理 出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的, 公 司 应 拒 绝 回 答 第 十 二 条 业 绩 说 明 会 分 析 师 会 议 路 演 结 束 后, 公 司 应 及 时 将 主 要 内 容 置 于 公 司 网 站 或 以 公 告 的 形 式 对 外 披 露

第 十 三 条 机 构 投 资 者 分 析 师 新 闻 媒 体 等 特 定 对 象 到 公 司 现 场 参 观 座 谈 沟 通 前, 通 过 电 话 等 方 式 进 行 沟 通 ( 见 附 件 1); 待 公 司 同 意 后, 将 对 来 访 人 员 进 行 接 待 预 约 登 记 ( 见 附 件 2), 并 签 署 承 诺 书 ( 见 附 件 3), 由 公 司 确 定 时 间 后, 方 可 进 行 第 十 四 条 现 场 接 待 分 析 师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人 员 新 闻 媒 体 等 特 定 对 象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统 一 负 责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部 负 责 确 认 投 资 者 分 析 师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人 员 身 份 ( 查 询 证 券 业 协 会 公 开 资 料 验 证 身 份 证 明 ), 保 存 承 诺 书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文 件 公 司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合 理 妥 善 地 安 排 参 观 过 程, 避 免 参 观 者 有 机 会 获 取 未 公 开 信 息 公 司 应 派 两 人 以 上 陪 同 参 观, 并 由 专 人 对 参 观 人 员 的 提 问 进 行 回 答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特 定 对 象 基 于 对 公 司 调 研 或 采 访 形 成 的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在 对 外 发 布 或 使 用 前 应 知 会 公 司 公 司 应 认 真 核 查 特 定 对 象 知 会 的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发 现 其 中 涉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础 信 息 涉 及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错 误 或 误 导 性 记 载 的, 应 要 求 其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公 司 应 及 时 发 出 澄 清 公 告 进 行 说 明 发 现 其 中 涉 及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的, 应 立 即 报 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公 告, 同 时 要 求 其 在 公 司 正 式 公 告 前 不 得 对 外 泄 漏 该 信 息, 并 明 确 告 知 在 此 期 间 不 得 买 卖 公 司 证 券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可 以 将 与 特 定 对 象 的 沟 通 情 况 置 于 公 司 网 站 上 或 以 公 告 的 形 式 对 外 披 露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投 资 者 交 流 会 网 上 说 明 会 等 方 式 扩 大 信 息 的 传 播 范 围, 以 使 更 多 投 资 者 及 时 知 悉 了 解 公 司 已 公 开 的 重 大 信 息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实 施 再 融 资 计 划 过 程 中 ( 包 括 非 公 开 发 行 ), 向 特 定 个 人 或 机 构 进 行 询 价 推 介 等 活 动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信 息 披 露 的 公 平 性, 不 得 通 过 向 其 提 供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以 吸 引 其 认 购 公 司 证 券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在 进 行 商 务 谈 判 签 署 重 大 合 同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该 重 大 事 项 未 披 露 前 或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实 需 要 向 对 方 提 供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公 司 应 要 求 对 方 及 参 与 人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 见 附 件 4), 保 证 不 对 外 泄 漏 有 关 信 息, 并 承 诺 在 有 关 信

息 公 告 前 不 买 卖 且 不 建 议 他 人 买 卖 本 公 司 证 券 一 旦 出 现 泄 漏 市 场 传 闻 或 证 券 交 易 异 常, 公 司 将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报 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立 即 公 告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不 得 披 露 泄 露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接 受 调 研 沟 通 采 访 等 活 动, 或 进 行 对 外 宣 传 推 广 等 活 动 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披 露 透 露 或 泄 露 非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在 接 待 活 动 中 一 旦 以 任 何 方 式 发 布 了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应 披 露 的 重 大 信 息, 应 及 时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 及 时 进 行 正 式 披 露 第 五 章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接 待 人 员 及 非 合 法 授 权 人 员 违 反 本 制 度,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或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触 犯 法 律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接 受 调 研 沟 通 采 访 及 宣 传 推 广 等 活 动 中 违 反 本 制 度 的,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本 制 度 如 与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经 合 法 程 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浙 江 金 卡 高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O 一 二 年 九 月

附 件 一 : 浙 江 金 卡 高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特 定 对 象 来 访 预 约 须 知 一 预 约 方 式 1 您 可 以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办 公 时 间 电 话 预 约 联 系 电 话 :0577-62575007 2 您 也 可 以 通 过 邮 件 传 真 方 式 预 约 电 子 邮 箱 :fgs@china-goldcard.com 传 真 :0577-62580660 3 联 系 地 址 : 浙 江 省 乐 清 经 济 开 发 区 经 六 路 151 号 4 联 系 人 : 方 国 升 二 预 约 登 记 公 司 在 同 意 接 待 后, 与 您 协 商 并 确 认 接 待 日 程 安 排, 并 请 您 提 供 问 题 提 纲 和 相 关 资 料 并 填 写 特 定 对 象 来 访 登 记 表 ( 附 件 2) 和 承 诺 书 ( 附 件 3) 三 接 待 安 排 按 公 司 约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附 件 二 : 浙 江 金 卡 高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特 定 对 象 来 访 登 记 表 单 位 名 称 来 访 人 员 名 称 及 职 务 联 系 电 话 身 份 证 号 码 来 访 时 间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证 号 码 来 访 人 数 来 访 人 员 类 型 : 机 构 投 资 者 个 人 投 资 者 媒 体 其 他 来 访 交 流 提 纲 : 董 事 会 秘 书 意 见 : 公 司 意 见 :

附 件 三 : 公 平 信 息 披 露 承 诺 书 浙 江 金 卡 高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人 ( 公 司 ) 将 对 你 公 司 进 行 调 研 ( 或 采 访 等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做 出 如 下 承 诺 : 一 本 人 ( 公 司 ) 承 诺 在 调 研 ( 或 采 访 等 ) 过 程 中 不 故 意 打 探 你 公 司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未 经 你 公 司 许 可, 不 与 你 公 司 指 定 人 员 以 外 的 人 员 进 行 沟 通 或 问 询 ; 二 本 人 ( 公 司 ) 承 诺 不 泄 漏 在 调 研 ( 或 采 访 等 ) 过 程 中 无 意 中 获 取 的 你 公 司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不 利 用 所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买 卖 公 司 证 券 或 建 议 他 人 买 卖 公 司 证 券 ; 三 本 人 ( 公 司 ) 承 诺 在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中 不 使 用 本 次 调 研 ( 或 采 访 等 ) 获 取 的 你 公 司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除 非 你 公 司 同 时 披 露 该 信 息 ; 四 本 人 ( 公 司 ) 承 诺 基 于 本 次 调 研 ( 或 采 访 等 ) 形 成 的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中 涉 及 盈 利 预 测 和 股 价 预 测 的, 注 明 资 料 来 源, 不 使 用 缺 乏 事 实 根 据 的 资 料 ; 五 本 人 ( 公 司 ) 承 诺 基 于 本 次 调 研 ( 或 采 访 等 ) 形 成 的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 或 涉 及 基 础 性 信 息 的 部 分 内 容 ), 在 对 外 发 布 或 使 用 前 书 面 知 会 你 公 司 ; 六 本 人 ( 公 司 )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 七 本 承 诺 书 仅 限 于 本 人 ( 公 司 ) 对 你 公 司 调 研 ( 或 采 访 等 ) 活 动 ; 八 经 本 公 司 ( 或 研 究 机 构 ) 书 面 授 权 的 个 人 在 本 承 诺 书 有 效 期 内 到 你 公 司 现 场 调 研 ( 或 采 访 等 ), 视 同 本 公 司 行 为 ( 此 条 仅 适 用 于 以 公 司 或 研 究 机 构 名 义 签 署 的 承 诺 书 ) 承 诺 人 ( 签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签 署 时 间 : 承 诺 人 相 关 信 息 : 公 司 名 称 / 个 人 姓 名 : 人 员 职 务 : 注 册 号 /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附 件 四 : 保 密 协 议 本 协 议 由 以 下 当 事 方 于 年 月 日 签 署 : 甲 方 : 浙 江 金 卡 高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鉴 于 : 一 双 方 拟 进 行 项 目 合 作, 并 正 就 该 合 作 进 行 谈 判 和 接 触, 以 下 称 重 大 事 项 ; 二 双 方 在 此 过 程 中, 双 方 会 向 对 方 提 供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 定 义 见 下 文 ), 供 乙 方 对 项 目 评 估 及 是 否 决 定 进 行 上 述 合 作 时 使 用 ; 三 甲 方 认 为 有 必 要 对 上 述 事 项 和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1 双 方 承 诺 不 对 双 方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泄 漏 本 重 大 事 项, 直 至 甲 方 披 露 后 包 括 谈 判 和 接 触 的 时 间 地 点 参 与 人 内 容 进 程 成 果 等 2 本 协 议 中 所 述 之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系 指 本 协 议 双 方 就 项 目 合 作 进 行 商 务 谈 判 过 程 中, 由 甲 方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或 口 头 形 式 向 乙 方 提 供 或 披 露 的 与 项 目 及 双 方 拟 就 项 目 进 行 合 作 有 关 的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晓 并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及 资 料, 包 括 双 方 拟 进 行 合 作 的 条 件 及 双 方 就 项 目 进 行 合 作 谈 判 之 事 实 3 乙 方 承 诺 对 甲 方 披 露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范 措 施 以 防 止 未 经 过 甲 方 许 可 而 被 披 露 给 其 他 不 相 关 的 第 三 方 4 乙 方 不 得 利 用 本 次 重 大 事 项 及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买 卖 甲 方 公 开 发 行 的 证 券, 也 不 得 建 议 他 人 买 卖 甲 方 公 开 发 行 的 证 券 5 双 方 同 意 并 确 认, 本 次 重 大 事 项 将 知 悉 人 员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限 于 双 方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相 关 雇 员 和 其 为 该 重 大 事 项 合 作 而 聘 请 的 专 业 顾 问, 但 在 披 露 时 应 向 此 类 人 员 说 明 项 目 性 质, 并 另 行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6 乙 方 同 意 并 确 认, 其 只 将 甲 方 提 供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用 于 与 项 目 合 作 有 关 之 目 的 双 方 同 意, 乙 方 可 将 其 从 甲 方 获 得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提 供 或 披 露 给 其 内 部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董 事 管 理 人 员 及 相 关 雇 员 和 其 为 进 行 项 目 合 作 而 聘 请 的 专 业 顾 问, 但 在 披 露 时 应 向 此 类 人 员 说 明 保 密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质, 并 另 行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7 经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应 及 时 将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归 还 给 甲 方 8 如 乙 方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的 要 求, 不 得 不 披 露 该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不 应 被 视 为 违 约 ; 但 乙 方 应 在 披 露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前 2 个 交 易 日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使 其 能 够 寻 求 适 当 的 保 护 令 或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该 保 密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9 若 违 反 本 协 议,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0 因 执 行 本 协 议 发 送 争 议,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可 诉 诸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解 决 11 本 协 议 自 协 议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双 方 接 受 双 方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保 密 义 务 12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项, 并 不 当 然 免 除 双 方 应 承 担 的 法 定 保 密 义 务 13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浙 江 金 卡 高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五 : 会 议 时 间 浙 江 金 卡 高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接 待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地 点 会 议 主 题 来 访 与 会 人 公 司 与 会 人 来 访 者 发 言 公 司 发 言 会 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