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管 理 规 则 (2007 年 5 月 1 日 施 行 2015 年 4 月 29 日 第 一 次 修 订 ) 深 证 会 2015 90 号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会 籍 管 理... 2 第 三 章 席 位 交 易 单 元 与 交 易 权 限 管 理... 8 第 四 章 证 券 交 易 及 相 关 业 务 管 理... 9 第 五 章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管 理... 11 第 六 章 客 户 适 当 性 管 理... 12 第 七 章 投 资 者 教 育 管 理... 14 第 八 章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管 理... 15 第 九 章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管 理... 15 第 十 章 纠 纷 解 决... 17 第 十 一 章 监 督 检 查... 18 第 十 二 章 纪 律 处 分... 19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20 1
第 一 章 总 则 1.1 为 规 范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会 员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保 障 交 易 安 全, 维 护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证 券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处 置 条 例 证 券 交 易 所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章 程 ), 制 定 本 规 则 1.2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本 所 普 通 会 员 ( 以 下 简 称 会 员 ) 特 别 会 员 的 管 理 规 则, 由 本 所 另 行 制 定 1.3 会 员 开 展 本 所 证 券 交 易 及 相 关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本 所 章 程 业 务 规 则, 诚 实 守 信, 规 范 运 作, 接 受 本 所 自 律 管 理 1.4 会 员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会 员 代 表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本 所 章 程 业 务 规 则, 忠 实 勤 勉 地 履 行 职 责, 接 受 本 所 自 律 管 理 1.5 本 所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本 所 章 程 本 规 则 及 本 所 其 他 业 务 规 则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授 权, 对 会 员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会 员 代 表 和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章 会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会 员 资 格 管 理 2.1.1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境 内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可 申 请 成 为 本 所 会 员 : ( 一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发 的 经 营 证 券 2
业 务 许 可 证 ; ( 二 ) 依 法 取 得 登 记 机 关 颁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 三 ) 具 有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四 ) 具 有 合 格 的 经 营 场 所 业 务 设 施 和 技 术 系 统 ; ( 五 ) 承 认 并 遵 守 本 所 章 程 及 业 务 规 则 ; ( 六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本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1.2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向 本 所 申 请 会 员 资 格,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设 立 的 批 准 文 件 ; ( 三 )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证 ; ( 四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 五 ) 公 司 章 程 ; ( 六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个 人 资 料 ; ( 七 ) 持 有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名 称 出 资 额 持 股 比 例 业 务 范 围 注 册 资 本 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等 信 息 ; ( 八 ) 境 内 外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名 称 出 资 额 持 股 比 例 等 信 息 ; ( 九 ) 本 所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本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和 要 求, 提 交 上 述 文 件 2.1.3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申 请 文 件 齐 备 的, 本 所 予 以 受 理, 并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接 纳 为 会 员 的 决 定 本 所 同 意 接 纳 的, 向 该 机 构 颁 发 会 员 资 格 证 书, 并 予 以 公 告 2.1.4 会 员 申 请 名 称 变 更 登 记, 应 当 向 本 所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机 构 变 更 的 批 准 文 件 ; 3
( 三 ) 变 更 后 的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证 ; ( 四 )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 五 ) 变 更 后 的 章 程 ; ( 六 ) 会 员 资 格 证 书 ; ( 七 ) 本 所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2.1.5 会 员 名 称 变 更 申 请 文 件 齐 备 的, 本 所 予 以 受 理,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换 发 会 员 资 格 证 书, 并 予 以 公 告 2.1.6 会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向 本 所 申 请 终 止 其 会 员 资 格 : ( 一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撤 销 责 令 关 闭 的 ; ( 二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撤 销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的 ; ( 三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解 散 的 ; ( 四 ) 不 再 符 合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会 员 条 件 的 会 员 发 生 前 款 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 情 形 时, 应 当 自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决 定 之 日 起 三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本 所 申 请 终 止 会 员 资 格 2.1.7 会 员 申 请 终 止 会 员 资 格, 应 当 向 本 所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决 定 书 ; ( 三 ) 会 员 资 格 证 书 ; ( 四 ) 业 务 清 理 情 况 说 明 ; ( 五 ) 本 所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2.1.8 会 员 申 请 终 止 会 员 资 格 文 件 齐 备 的, 本 所 予 以 受 理, 并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终 止 的 决 定 2.1.9 会 员 未 按 本 规 则 第 2.1.6 条 规 定 申 请 终 止 会 员 资 格 的, 本 所 可 以 决 定 取 消 其 会 员 资 格, 并 书 面 通 知 该 会 员 4
会 员 对 上 述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本 所 申 请 复 核 2.1.10 本 所 同 意 终 止 会 员 资 格 申 请 或 决 定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的, 注 销 其 会 员 资 格, 并 予 以 公 告 会 员 资 格 证 书 自 注 销 之 日 起 失 效 2.1.11 本 所 注 销 会 员 资 格 的, 相 关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交 清 费 用 2.1.12 会 员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指 定 托 管 接 管 的, 托 管 方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对 所 托 管 的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行 使 经 营 管 理 权 时, 应 当 确 保 会 员 遵 守 本 所 规 定, 承 担 相 关 义 务 第 二 节 会 员 代 表 和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2.2.1 会 员 应 当 设 会 员 代 表 一 名, 代 表 会 员 与 本 所 进 行 沟 通, 并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会 员 与 本 所 的 各 项 业 务 往 来 会 员 代 表 由 会 员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担 任 会 员 应 当 为 会 员 代 表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会 员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配 合 会 员 代 表 的 工 作 2.2.2 会 员 应 当 设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若 干 名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根 据 会 员 代 表 授 权,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接 收 本 所 发 布 的 各 类 通 知 和 信 息, 并 按 规 定 提 交 本 所 要 求 的 文 件 资 料 ; ( 二 ) 办 理 会 籍 席 位 交 易 单 元 交 易 权 限 管 理 等 业 务 ; ( 三 ) 协 调 与 本 所 相 关 的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的 建 设 改 造 及 测 试 工 作 ; ( 四 ) 办 理 与 本 所 相 关 的 会 员 交 易 合 规 融 资 融 券 投 资 者 教 育 等 业 务 ; ( 五 ) 督 促 会 员 及 时 履 行 报 告 职 责 和 公 告 义 务 ; 5
( 六 ) 本 所 要 求 履 行 的 其 他 职 责 2.2.3 会 员 代 表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由 会 员 向 本 所 推 荐 产 生 会 员 推 荐 会 员 代 表, 应 当 向 本 所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会 员 推 荐 文 件 ; ( 二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证 明 文 件 ; ( 三 ) 拟 推 荐 人 员 的 联 络 方 式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应 当 具 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会 员 推 荐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应 当 提 交 前 款 第 ( 一 ) ( 三 ) 项 文 件 及 证 券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2.2.4 会 员 代 表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推 荐 文 件 齐 备 的, 本 所 自 收 到 之 日 起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视 为 同 意 本 所 根 据 需 要 对 会 员 代 表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进 行 培 训 2.2.5 会 员 代 表 或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会 员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更 换 并 在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本 所 报 告 : ( 一 ) 会 员 代 表 不 再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 ( 二 ) 连 续 三 个 月 以 上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 ( 三 )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产 生 严 重 后 果 的 ; ( 四 ) 本 所 认 为 不 适 宜 继 续 担 任 会 员 代 表 或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的 其 他 情 形 会 员 对 存 在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会 员 代 表 或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不 予 更 换 的, 本 所 可 以 要 求 更 换 2.2.6 会 员 更 换 会 员 代 表 或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应 当 向 本 所 提 交 本 规 则 第 2.2.3 条 所 列 的 文 件 2.2.7 会 员 代 表 空 缺 期 间, 会 员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会 员 代 表 职 责, 直 至 会 员 推 荐 新 的 会 员 代 表 6
第 三 节 报 告 与 公 告 2.3.1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本 所 要 求, 及 时 履 行 相 关 报 告 义 务 会 员 向 本 所 报 送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2.3.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会 员 应 当 自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本 所 报 告 : ( 一 ) 会 员 根 据 本 规 则 第 2.1.2 条 第 ( 三 ) ( 四 ) ( 六 ) ( 七 ) ( 八 ) 项 提 交 的 文 件 发 生 变 更 的 ; ( 二 ) 会 员 设 立 收 购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及 变 更 分 支 机 构 地 址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变 更 公 司 章 程 中 的 重 要 条 款,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 ( 三 ) 净 资 本 等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不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标 准 的 ; ( 四 ) 对 外 提 供 的 担 保 单 笔 涉 及 金 额 或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 五 )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涉 及 金 额 或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 六 ) 会 员 或 会 员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或 受 到 刑 事 行 政 处 罚 的 ; ( 七 ) 会 员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八 ) 股 东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决 议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宣 告 无 效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2.3.3 会 员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所 报 告, 并 持 续 报 告 进 展 情 况 : ( 一 ) 发 生 重 大 业 务 风 险, 影 响 市 场 交 易 的 ; ( 二 )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发 生 重 大 技 术 事 故, 导 致 交 易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的 ; 7
( 三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意 外 事 件, 影 响 客 户 正 常 交 易 的 ; ( 四 ) 进 入 风 险 处 置,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停 业 整 顿 托 管 接 管 行 政 重 组 撤 销 等 处 置 措 施 的 ; ( 五 ) 发 生 其 他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会 员 发 生 前 款 第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项 异 常 情 况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过 其 营 业 场 所 公 司 网 站 等 方 式 予 以 公 告 第 四 节 会 员 收 费 2.4.1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与 收 费 方 式, 按 时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2.4.2 会 员 拖 欠 本 所 相 关 费 用 的, 本 所 可 以 视 情 况 暂 停 受 理 或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2.4.3 会 员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指 定 托 管 接 管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所 要 求 交 纳 为 保 证 证 券 交 易 正 常 进 行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如 不 能 按 时 交 纳 的, 本 所 可 以 视 情 况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第 三 章 席 位 交 易 单 元 与 交 易 权 限 管 理 3.1 会 员 应 当 取 得 并 至 少 持 有 一 个 本 所 席 位 3.2 会 员 可 以 通 过 向 本 所 购 买 或 从 其 他 会 员 受 让 的 方 式 取 得 席 位 会 员 取 得 的 席 位 不 得 退 回 本 所 3.3 本 所 对 席 位 实 行 总 量 限 制 3.4 会 员 取 得 席 位 后 参 与 证 券 交 易 的, 应 当 向 本 所 申 请 设 立 交 易 单 元, 取 得 交 易 权 限, 成 为 本 所 交 易 参 与 人 3.5 席 位 与 交 易 单 元 管 理 细 则 由 本 所 另 行 制 定 3.6 本 所 根 据 会 员 下 列 情 况, 依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通 过 交 易 单 元 对 8
会 员 交 易 权 限 实 施 管 理 : ( 一 ) 业 务 范 围 ; ( 二 ) 市 场 风 险 承 受 程 度 ; ( 三 )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状 况 ; ( 四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 五 ) 人 员 配 备 ; ( 六 ) 遵 守 本 所 业 务 规 则 等 情 况 3.7 本 所 对 会 员 实 施 交 易 权 限 管 理 时, 可 以 设 定 调 整 和 限 制 会 员 参 与 本 所 交 易 的 品 种 方 式 及 规 模 第 四 章 证 券 交 易 及 相 关 业 务 管 理 4.1 会 员 开 展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应 当 建 立 交 易 业 务 合 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与 管 理 机 制, 完 善 业 务 流 程 与 技 术 手 段, 对 自 身 及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防 范 异 常 交 易 与 违 法 违 规 交 易 行 为 4.2 会 员 开 展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应 当 与 客 户 签 订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协 议, 并 按 照 本 所 交 易 规 则 的 要 求 接 受 和 执 行 客 户 的 证 券 买 卖 委 托 会 员 应 当 在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协 议 中 与 客 户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并 对 客 户 资 料 提 供 账 户 交 易 权 限 管 理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处 理 客 户 委 托 拒 绝 及 委 托 关 系 解 除 等 作 出 约 定 4.3 会 员 与 客 户 签 订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协 议 时, 应 当 核 对 客 户 身 份, 了 解 客 户 资 信 状 况, 并 留 存 身 份 证 明 证 券 账 户 等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4.4 会 员 对 客 户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证 券 及 委 托 成 交 数 据 应 当 有 完 整 准 确 详 实 的 记 录 或 凭 证, 按 户 分 账 管 理, 并 向 客 户 提 供 对 账 与 查 询 服 9
务 4.5 会 员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妥 善 保 存 客 户 开 户 资 料 委 托 记 录 交 易 记 录 等 文 件 资 料, 防 止 出 现 遗 失 毁 损 伪 造 篡 改 等 情 况,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二 十 年 4.6 会 员 应 当 对 客 户 信 息 资 料 保 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4.7 会 员 应 当 对 自 营 与 资 产 管 理 等 交 易 业 务 进 行 前 端 控 制, 对 每 一 笔 申 报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证 券 价 格 等 内 容 进 行 合 规 性 核 查, 及 时 识 别 和 防 范 业 务 风 险 会 员 证 券 自 营 及 资 产 管 理 等 交 易 业 务 中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并 向 本 所 报 告 4.8 会 员 通 过 自 营 账 户 资 产 管 理 账 户 等 开 展 产 品 或 业 务 创 新 参 与 本 所 证 券 交 易 的, 应 当 根 据 本 所 要 求, 将 相 关 自 营 账 户 资 产 管 理 账 户 及 产 品 或 业 务 创 新 方 案 等 情 况 报 本 所 备 案 4.9 会 员 通 过 本 所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开 展 融 资 融 券 质 押 式 报 价 回 购 约 定 购 回 式 证 券 交 易 股 票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等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的, 应 当 遵 守 本 所 相 关 规 定 4.10 会 员 应 当 加 强 证 券 账 户 管 理, 不 得 为 他 人 违 法 违 规 使 用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提 供 便 利 4.11 会 员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应 当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的 质 量 审 核 机 制 和 发 布 程 序, 确 保 信 息 来 源 合 法 合 规, 分 析 结 论 具 有 合 理 依 据, 充 分 揭 示 投 资 风 险, 避 免 误 导 市 场 并 导 致 相 关 证 券 价 格 出 现 异 常 波 动 4.12 会 员 开 展 证 券 承 销 保 荐 证 券 发 行 基 金 销 售 等 业 务,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本 所 相 关 规 定, 防 范 业 务 风 险 10
4.13 会 员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隔 离 墙 制 度, 对 相 互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各 项 业 务 采 取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严 格 控 制 敏 感 信 息 的 不 当 使 用, 防 范 内 幕 交 易 和 利 益 冲 突 4.14 会 员 应 当 根 据 本 所 要 求, 参 与 证 券 交 易 及 相 关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第 五 章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管 理 5.1 会 员 应 当 履 行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管 理 职 责, 督 促 客 户 遵 守 与 证 券 交 易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本 所 业 务 规 则, 引 导 客 户 理 性 规 范 地 参 与 证 券 交 易 5.2 会 员 应 当 加 强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的 合 法 合 规 管 理, 指 定 专 门 部 门 负 责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监 督 和 管 理 工 作, 并 对 其 与 客 户 交 易 相 关 的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制 定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 5.3 会 员 接 受 客 户 证 券 买 卖 委 托 时, 应 当 核 对 客 户 身 份 及 其 账 户 交 易 权 限, 对 客 户 的 每 一 笔 委 托 所 涉 及 的 交 易 资 格 资 金 证 券 价 格 等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查 验 资 金 证 券 是 否 足 额, 确 保 客 户 委 托 符 合 本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5.4 会 员 应 当 建 立 交 易 监 控 系 统, 对 客 户 的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对 监 控 中 发 现 的 或 本 所 警 示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应 当 告 知 提 醒 客 户, 对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正 常 交 易 秩 序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根 据 会 员 与 客 户 之 间 签 订 的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协 议, 会 员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委 托, 并 及 时 向 本 所 报 告 5.5 会 员 应 当 对 本 所 要 求 关 注 的 重 点 监 控 账 户 进 行 重 点 监 控, 及 时 将 相 关 情 况 告 知 客 户, 要 求 其 规 范 交 易 行 为, 并 对 其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交 易 教 育 本 条 所 称 重 点 监 控 账 户, 是 指 由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的 涉 嫌 11
违 法 违 规 交 易 的 证 券 账 户, 及 本 所 在 实 时 监 控 中 发 现 的 发 生 严 重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或 频 繁 发 生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的 证 券 账 户 5.6 会 员 应 当 建 立 相 应 的 监 管 协 助 制 度 与 流 程, 配 合 本 所 调 查, 根 据 本 所 监 管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和 完 整 地 提 供 相 关 客 户 资 料, 协 助 本 所 对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自 律 监 管 5.7 本 所 要 求 会 员 客 户 提 交 合 规 交 易 承 诺 书 的, 会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客 户 传 达 本 所 的 监 管 要 求,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督 促 客 户 提 交 合 规 交 易 承 诺 书 5.8 会 员 收 到 本 所 监 管 文 件 时, 应 当 注 意 保 密, 未 经 本 所 许 可, 不 得 泄 漏 给 任 何 与 该 监 管 文 件 无 关 的 第 三 方 5.9 本 所 建 立 会 员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管 理 评 价 机 制, 对 会 员 协 助 本 所 监 管 情 况 重 点 监 控 账 户 交 易 行 为 规 范 效 果 等 进 行 评 价 第 六 章 客 户 适 当 性 管 理 6.1 本 所 根 据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复 杂 程 度 和 市 场 认 知 度,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针 对 特 定 产 品 或 相 关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 制 定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明 确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风 险 揭 示 方 式 投 资 者 准 入 条 件 等 适 当 性 管 理 要 求 6.2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本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制 定 客 户 适 当 性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建 立 客 户 分 类 与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风 险 分 级 的 管 理 机 制, 充 分 了 解 客 户 和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情 况, 将 适 当 的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提 供 给 适 当 的 客 户 6.3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本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根 据 客 户 的 财 产 状 况 投 资 知 识 和 经 验 风 险 偏 好 12
投 资 目 标 等 因 素, 评 估 客 户 风 险 认 知 与 承 受 能 力, 对 客 户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会 员 应 当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方 式 记 载 保 存 客 户 信 息 及 风 险 认 知 与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结 果 6.4 会 员 应 当 了 解 拟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内 容 性 质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业 务 规 则 等 6.5 会 员 应 当 对 客 户 与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适 当 性 进 行 匹 配, 根 据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投 资 目 标 及 投 资 期 限 等 因 素, 确 定 适 合 参 与 的 客 户 类 别 与 范 围, 确 保 向 客 户 提 供 的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与 其 风 险 认 知 与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并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自 律 组 织 有 关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的 要 求 6.6 会 员 向 客 户 提 供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应 当 向 其 详 细 介 绍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相 关 信 息, 明 确 告 知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充 分 揭 示 投 资 风 险, 并 根 据 本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与 客 户 签 署 风 险 揭 示 书 对 于 参 与 高 风 险 证 券 交 易 的 客 户,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本 所 要 求, 持 续 跟 踪 其 交 易 情 况,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向 其 揭 示 交 易 风 险, 引 导 其 理 性 投 资 6.7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本 所 规 定 的 准 入 条 件 实 行 投 资 者 准 入, 并 将 准 入 结 果 明 确 告 知 客 户 对 于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准 入 条 件 的 客 户, 会 员 应 当 拒 绝 为 其 提 供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投 资 者 准 入 条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者 的 财 务 状 况 投 资 知 识 和 经 验 等 6.8 会 员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本 所 产 品 或 服 务, 应 当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会 员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及 有 助 于 投 资 者 理 解 相 关 投 资 并 进 行 分 析 的 信 息 13
第 七 章 投 资 者 教 育 管 理 7.1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自 律 组 织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所 相 关 要 求, 做 好 各 项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引 导 投 资 者 理 性 参 与 证 券 交 易, 提 高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7.2 会 员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制 度, 将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纳 入 各 项 业 务 环 节, 设 置 投 资 者 教 育 岗 位,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做 好 员 工 培 训, 保 障 费 用 支 出 和 人 员 配 备 7.3 会 员 投 资 者 教 育 内 容 包 括 : ( 一 )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与 本 所 业 务 规 则 ; ( 二 ) 证 券 投 资 知 识 和 投 资 技 能 ; ( 三 ) 证 券 产 品 业 务 及 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 四 ) 证 券 市 场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案 例 ; ( 五 )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与 行 业 发 展 动 态 ; ( 六 ) 投 资 者 权 利 行 使 诉 求 处 理 及 纠 纷 解 决 ; ( 七 ) 有 关 投 资 者 教 育 的 其 他 内 容 会 员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并 结 合 市 场 形 势 变 化, 及 时 补 充 和 调 整 投 资 者 教 育 服 务 内 容, 确 保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的 时 效 性 7.4 会 员 应 当 结 合 投 资 者 分 类 情 况, 针 对 新 入 市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较 低 特 定 年 龄 阶 层 的 投 资 者 等, 从 证 券 业 务 与 投 资 产 品 的 基 础 知 识 业 务 或 产 品 特 点 投 资 风 险 与 收 益 形 式 等 方 面, 开 展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7.5 本 所 对 会 员 开 展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监 督 协 调 和 服 务, 并 开 展 评 估, 引 导 会 员 强 化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7.6 本 所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开 展 各 类 投 资 者 教 育 活 动 会 员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协 助 做 好 组 织 安 排 工 作 14
第 八 章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管 理 8.1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的 权 益 由 本 所 依 法 享 有 会 员 使 用 本 所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应 当 与 本 所 或 本 所 授 权 机 构 签 订 使 用 协 议, 并 遵 守 本 所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管 理 的 规 定 8.2 会 员 应 当 通 过 本 所 许 可 的 通 信 系 统 传 输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8.3 会 员 应 当 在 营 业 场 所 及 时 准 确 地 公 布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供 开 展 证 券 交 易 的 客 户 使 用 8.4 未 经 本 所 或 本 所 授 权 机 构 许 可, 会 员 不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使 用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 ( 一 ) 有 偿 或 无 偿 提 供 给 客 户 开 展 自 身 证 券 交 易 以 外 的 其 他 活 动 ; ( 二 ) 有 偿 或 无 偿 提 供 给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 ; ( 三 ) 在 证 券 营 业 部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等 营 业 场 所 外 使 用 ; ( 四 ) 本 所 业 务 规 则 或 其 他 授 权 协 议 禁 止 的 其 他 使 用 方 式 8.5 会 员 应 当 告 知 客 户 不 得 将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用 于 自 身 证 券 交 易 以 外 的 其 他 活 动, 并 对 客 户 使 用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的 行 为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会 员 发 现 客 户 使 用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时 存 在 损 害 本 所 利 益 的 行 为,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制 止, 并 向 本 所 报 告 第 九 章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管 理 9.1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自 律 组 织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交 易 系 统 行 情 系 统 和 通 信 系 统 等 相 关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会 员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与 本 所 接 口 应 当 符 合 本 所 或 本 所 授 权 机 构 的 15
规 定 或 认 可 的 技 术 管 理 规 范 9.2 会 员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的 性 能 容 量 及 扩 展 能 力 应 当 与 其 业 务 发 展 及 市 场 需 求 相 适 应, 保 障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的 持 续 稳 定 运 行 9.3 会 员 使 用 本 所 或 本 所 授 权 机 构 提 供 的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服 务, 应 当 按 照 本 所 或 本 所 授 权 机 构 的 要 求 签 订 协 议 9.4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本 所 或 本 所 授 权 机 构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业 务 要 求, 对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的 软 件 和 硬 件 进 行 改 造, 并 按 要 求 参 与 本 所 或 本 所 授 权 机 构 组 织 的 测 试, 及 时 报 告 测 试 情 况 会 员 对 其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进 行 改 造 测 试 时, 不 得 影 响 交 易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9.5 会 员 应 当 在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中 实 现 对 交 易 委 托 有 效 性 的 核 查 及 对 客 户 账 户 交 易 权 限 的 管 理 等 功 能, 确 保 向 本 所 发 送 的 交 易 申 报 符 合 本 所 交 易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9.6 会 员 应 当 建 立 和 落 实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日 常 运 行 维 护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流 程, 保 障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9.7 会 员 应 当 建 立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的 备 份 系 统 和 备 份 通 信 线 路, 并 实 施 有 效 的 管 理, 确 保 事 故 或 灾 难 发 生 后 备 份 系 统 和 备 份 通 信 线 路 可 以 正 常 使 用 9.8 会 员 应 当 建 立 数 据 备 份 与 恢 复 的 管 理 制 度, 对 证 券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业 务 数 据 系 统 数 据 等 实 行 严 格 的 安 全 保 密 管 理, 并 作 及 时 备 份 和 异 地 保 存 9.9 会 员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的 安 全 性 稳 定 性,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并 根 据 本 所 或 本 所 授 权 机 构 的 要 求, 进 行 定 期 或 临 时 应 急 演 练 9.10 会 员 的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出 现 重 大 故 障 或 其 他 因 素 影 响 证 券 市 16
场 交 易 的,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并 及 时 向 本 所 报 告 9.11 会 员 应 当 在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与 其 他 技 术 系 统 之 间 交 易 通 信 网 络 与 其 他 应 用 网 络 之 间, 采 取 技 术 隔 离 措 施 9.12 会 员 应 当 保 障 与 本 所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连 接 的 安 全 未 经 本 所 或 本 所 授 权 机 构 同 意, 会 员 不 得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通 过 本 所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开 展 与 证 券 业 务 无 关 的 活 动 9.13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本 所 相 关 规 定, 了 解 自 身 及 其 客 户 程 序 化 交 易 系 统 接 入 配 置 情 况, 并 将 进 行 程 序 化 交 易 的 交 易 单 元 及 相 关 信 息 报 本 所 备 案 第 十 章 纠 纷 解 决 10.1 会 员 应 当 指 定 部 门 受 理 客 户 投 诉, 承 担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的 首 要 责 任, 完 善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公 开 处 理 流 程 和 办 理 情 况, 并 按 照 本 所 要 求 将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客 户 投 诉 及 处 理 情 况 向 本 所 报 告 10.2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自 律 组 织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自 主 救 济 机 制,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10.3 会 员 之 间 发 生 的 业 务 纠 纷, 会 员 应 当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以 备 本 所 查 阅 10.4 会 员 之 间 会 员 与 客 户 之 间 发 生 的 业 务 纠 纷 可 能 影 响 正 常 交 易 的, 相 关 会 员 应 当 自 该 情 形 出 现 之 日 起 二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本 所 报 告 10.5 对 显 失 公 平 等 重 大 异 常 交 易 情 况, 会 员 应 当 按 照 本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核 实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向 本 所 报 告, 并 根 据 本 所 要 求 予 以 配 合 10.6 会 员 与 客 户 之 间 发 生 的 业 务 纠 纷, 可 以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提 请 本 17
所 认 可 的 调 解 机 构 调 解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0.7 会 员 之 间 发 生 的 业 务 纠 纷 可 提 请 本 所 调 解 会 员 应 当 提 出 书 面 调 解 申 请, 经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后, 本 所 制 作 调 解 书, 经 会 员 签 字 确 认 后 生 效 第 十 一 章 监 督 检 查 11.1 本 所 对 会 员 及 其 客 户 的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实 行 实 时 监 控, 重 点 监 控 可 能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或 证 券 交 易 量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11.2 本 所 可 以 根 据 监 管 需 要, 采 用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的 方 式 对 会 员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11.3 本 所 可 以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要 求 会 员 对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经 营 合 规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和 技 术 系 统 运 行 等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并 提 交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11.4 本 所 可 以 根 据 监 管 需 要, 对 会 员 发 生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及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专 项 调 查 11.5 本 所 可 以 根 据 监 管 需 要 对 会 员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口 头 警 示 ; ( 二 ) 书 面 警 示 ; ( 三 ) 限 期 说 明 情 况 ; ( 四 ) 约 见 谈 话 ; ( 五 ) 要 求 自 查 或 限 期 改 正 ; ( 六 ) 限 制 账 户 交 易 ; ( 七 ) 暂 停 受 理 或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 八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有 关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18
本 所 采 取 前 款 第 ( 六 ) 项 第 ( 七 ) 项 监 管 措 施 时, 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相 应 派 出 机 构 11.6 会 员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会 员 代 表 会 员 业 务 联 络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本 规 则 或 本 所 相 关 规 定 的, 本 所 可 以 视 情 况 采 取 第 11.5 条 第 ( 一 ) ( 二 ) ( 三 ) 和 ( 四 ) 项 监 管 措 施 11.7 会 员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本 所 监 管, 按 照 本 所 要 求 及 时 说 明 情 况, 提 供 相 关 的 业 务 报 表 账 册 原 始 凭 证 开 户 资 料 及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或 拖 延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的 误 导 性 的 或 不 完 整 的 资 料 第 十 二 章 纪 律 处 分 12.1 会 员 违 反 本 规 则 及 本 所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的, 本 所 责 令 改 正,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单 处 或 并 处 下 列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 ( 一 ) 通 报 批 评 ; ( 二 ) 公 开 谴 责 ; ( 三 ) 限 制 交 易 单 元 交 易 权 限 ; ( 四 ) 取 消 交 易 单 元 交 易 权 限 ; ( 五 )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本 所 采 取 上 述 纪 律 处 分 时, 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相 应 派 出 机 构 会 员 受 到 第 一 款 第 ( 三 ) ( 四 ) ( 五 ) 项 纪 律 处 分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处 分 通 知 之 日 起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过 其 营 业 场 所 公 司 网 站 等 方 式 予 以 公 告 12.2 会 员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会 员 代 表 违 反 本 规 则 及 本 所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的, 本 所 责 令 改 正,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处 以 下 列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 19
( 一 ) 通 报 批 评 ; ( 二 ) 公 开 谴 责 前 款 规 定 人 员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累 计 三 次 受 到 本 所 纪 律 处 分 的, 可 以 同 时 报 请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其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12.3 会 员 不 服 本 规 则 第 12.1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项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会 员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会 员 代 表 不 服 本 规 则 第 12.2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纪 律 处 分 决 定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处 分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本 所 申 请 复 核, 复 核 期 间 该 处 分 决 定 不 停 止 执 行 复 核 的 有 关 事 项 按 照 本 所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13.1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商 业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或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从 事 外 资 股 业 务 的 境 外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及 本 所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符 合 本 所 有 关 技 术 系 统 及 相 关 设 施 业 务 与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等 要 求 的, 可 以 成 为 本 所 其 他 交 易 参 与 人, 通 过 租 用 会 员 交 易 单 元 或 本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参 与 证 券 交 易, 接 受 本 所 的 自 律 管 理 其 他 交 易 参 与 人 参 与 本 所 证 券 交 易 的, 应 当 参 照 执 行 本 规 则 有 关 会 员 自 营 及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合 规 管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客 户 交 易 行 为 与 适 当 性 管 理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管 理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管 理 等 规 定, 并 建 立 与 本 所 的 业 务 联 络 重 大 业 务 风 险 与 技 术 事 故 报 告 等 制 度 其 他 交 易 参 与 人 违 反 本 规 则 或 本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本 所 可 以 参 照 本 规 则 有 关 会 员 监 督 检 查 纪 律 处 分 的 规 定, 对 其 采 取 自 律 监 管 或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13.2 本 规 则 下 列 用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20
( 一 ) 普 通 会 员 : 指 本 所 按 照 本 规 则 规 定 接 纳 的 依 法 设 立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境 内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 二 ) 特 别 会 员 : 指 本 所 接 纳 的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境 外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驻 华 代 表 处 ( 三 ) 交 易 单 元 : 指 向 本 所 申 请 设 立 的 参 与 本 所 证 券 交 易 与 接 受 本 所 监 管 及 服 务 的 基 本 业 务 单 位 ( 四 ) 证 券 交 易 : 指 证 券 及 证 券 衍 生 品 交 易 ( 五 )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等 本 所 规 则 规 定 的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 六 ) 证 券 交 易 信 息 : 指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产 品 依 照 一 定 规 则 在 本 所 集 中 交 易 产 生 的, 经 本 所 加 工 形 成 的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的 即 时 行 情 证 券 指 数 交 易 数 据 和 证 券 交 易 公 开 信 息 等 信 息 ( 七 ) 重 大 技 术 事 故 : 指 本 所 会 员 交 易 及 相 关 系 统 管 理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中 规 定 的 重 大 技 术 事 故 本 规 则 未 定 义 的 用 语 的 定 义,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本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确 定 13.3 本 规 则 经 本 所 理 事 会 通 过,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修 改 时 亦 同 13.4 本 规 则 由 本 所 负 责 解 释 13.5 本 规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1